【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3-08-29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 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由6.4%调整为4.7%。
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双酚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Bisphenol-A(简称BPA)。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终止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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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
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9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依法对该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2年3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2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29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2年6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
(三)立案前通知。
2012年8月22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使馆,同日,通知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2012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新加坡驻华使馆和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机构,请其通知本国(地区)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12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在2012年第43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在规定时间内,韩国(株)LG化学(LG Chem,Ltd.)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三井酚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re Ltd.)、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了倾销答卷。三井酚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倾销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国际和中国大陆市场的双酚A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了解并收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韩国(株)LG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本案申请人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倾销调查的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关于倾销调查的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3年8月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倾销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产业损害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关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如下: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2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331号)。截至2012年9月18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结束,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LG化学、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三井酚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和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登记。
2012年10月18日,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函调查机关,表示决定退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11月2日,三菱化学株式会社致函调查机关,表示决定退出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成立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413号),成立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2年9月18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二处函[2012]359号)、《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二处函[2012]360号)、《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二处函[2012]361号)。
2012年9月26日,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其延期申请,将提交答卷截止日期延长至2012年11月1日(商调查二处函[2012]407号)。
2012年10月9日,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其延期申请,将提交答卷截止日期延长至2012年10月29日(商调查二处函[2012]408号)。
2012年10月25日,三井酚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不提交问卷答卷的说明函,表示为避免利益冲突,该公司决定不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同时请求商务部终止对新加坡及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
在规定及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4份,分别为: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份;韩国(株)LG化学和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分别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调查机关未收到《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012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向(株)LG化学发出《关于补充调查问卷答卷缺失信息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471号),要求其就提交的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缺失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2012年11月13日,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说明材料。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2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和支持企业提交的《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10月23日发布《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420号)。
2012年10月3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中国大陆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陈述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会后,中国大陆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陈述会书面材料。
(5)实地核查。
2012年11月15日,调查机关向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484号)。2012年11月27-30日,调查机关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和修正》。
2013年3月1日,调查机关向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3]106号)。2013年3月12-14日,调查机关对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其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2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13年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补充说明》。
2013年5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观点和主张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7)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3年3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
2013年3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锦湖P&B提请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3年3月20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出了《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3]137号)。2013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3]174号)。2013年4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共计7家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6家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上述意见予以了充分考虑。
中国大陆下游用户安徽恒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参加听证会但未申请发言。听证会上,调查机关批准了其临时发言的请求,并要求其在会后正式提交书面材料,但该公司未提交书面材料。由于安徽恒远化工有限公司在听证会后未提交正式书面材料,调查机关决定对其在听证会上的口头发言不予考虑。
(8)信息公开。
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由于中国大陆产业中仅包含2家企业,且其互为竞争对手,披露相关指标的绝对数据将造成2家企业相互知悉对方的经营数据,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对中国大陆产业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产业为了避免资料泄露产生不利影响,请求调查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上述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由于韩国仅有2家生产商提供数据且其互为竞争对手,为避免2家公司相互得悉对方的经营数据,调查机关决定对韩国的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调查机关对部分需保密的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处理,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中的任一水平。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9)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 年7月26日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二处函[2013]360号),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的发言和提交的发言材料和证据材料进行了充分考虑,对利害关系方在调查各阶段提出的其他评论意见都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
化学分子式:
。
化学结构式:
物理特性:被调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在复审立案公告后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方提出异议。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四、同类产品及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7年8月30日第68号公告发布的双酚A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12年8月29日第12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
在双酚A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双酚A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产品与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本案调查过程中,除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占中国大陆总产量比例除2008年在30%-40%之间外,其他期间占比均在45%-60%之间,并在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占比超过50%,达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中国大陆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大陆生产者。
(株)LG化学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合资组建,并不属于中国大陆产业,在计算中国大陆产业数据时应将其排除。排除后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无法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本案的中国大陆产业代表性存在严重瑕疵。
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调查过程中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为中日合资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商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存在关联关系。但该公司作为中国大陆双酚A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市场生产和销售双酚A产品,调查机关未发现其生产经营行为与其他无关联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有差别。该公司未进口被调查产品,也未从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中获益。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株)LG化学提出的排除理由不充分,调查机关决定不将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范围之外。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无论是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还是上述两家韩国公司提交的答卷,均认为该两家韩国公司在2012年前是韩国仅有的双酚A生产商。在复审倾销调查期内,两韩国公司答卷填报的对中国大陆双酚A出口量和中国海关统计的自韩国进口双酚A数据也证明这两家韩国公司是韩国主要出口商。根据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材料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韩国Samyang Innochem自2012年5月开始生产双酚A,韩国双酚A生产企业变为3家。由于韩国Samyang Innochem未应诉,也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确定其在倾销调查期是否对中国大陆出口或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行为。经审查韩国应诉公司及申请人提交的出口量等事实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情况作出韩国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的裁决:
(株)LG化学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实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由于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出口退税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株)LG化学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公司答卷时发现,被调查产品向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与向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相比存在明显差异,调查机关认定公司与关联客户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由于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出口退税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综上,在本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因此,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出口双酚A存在倾销。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不能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等数据和相关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双酚A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日本双酚A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6.1%-37.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的产能分别为61.6万吨、56.1万吨、56.1万吨、56.1万吨和56.1万吨,2009年日本双酚A产能比2008年下降8.9%,之后一直保持稳定;产量分别为45.30万吨、42.30万吨、45.44万吨、43.03万吨和42.60万吨,产量基本稳定,总体略有下降,2012年产量比2008年下降 5.96%;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3.54%、75.40%、81.00%、76.70%和75.94%,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高位,呈先升后降趋势。闲置产能分别为16.30万吨、13.80万吨、10.66万吨、13.07万吨和13.50万吨,闲置产能呈先降后升趋势,2012年闲置产能比2010年增长26.64%。
(2)日本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36.02万吨、26.81万吨、35.22万吨、29.28万吨和30.69万吨。这说明日本市场的双酚A消费基本饱和。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4.06万吨、20.63万吨、16.77万吨、16.97万吨和16.88万吨。从2008年到2012年,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1.03%、48.77%、36.90%、39.43%和39.62%,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较高。这表明日本双酚A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双酚A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产能基本保持稳定,产量稳定中略有下降,日本双酚A市场需求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高位,但呈先升后降趋势,闲置产能先降后升,日本双酚A市场消费趋于饱合,出口能力较强。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统计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波动较大,整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4.98万吨、9.77万吨、5.32万吨、6.36万吨和5.30万吨;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35.42%、47.36%、31.72%、37.48%和31.40%。因此,中国大陆是日本双酚A出口的重要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日本双酚A从2011年2季度至2012年1季度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日本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9.83%。说明低价出口是日本双酚A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8年到2012年,日本双酚A产能基本保持稳定,产量稳定中略有下降,闲置产能先降后升,日本双酚A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低价出口是日本双酚A海外市场销售的重要方式。中国大陆是日本出口其过剩双酚A的重要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对日本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韩国
如前所述,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2007年到2012年4月之间是韩国仅有的双酚A生产商和出口商。根据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材料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韩国Samyang Innochem自2012年5月开始生产双酚A,产能为15万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情况(产能部分的分析包括韩国Samyang Innochem)来作出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倾销是否会继续发生的可能性的裁决: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两家公司双酚A的合计产能分别为100(40万-52万吨)、109、109、109和108(以2008年数据为指数100),2009年后合计产能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两家公司合计产量分别为100(35万-42万吨)、135、143、153和152(以2008年数据为指数100),整体呈上升趋势。两家公司合计闲置产能呈下降趋势,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两家公司合计的产能利用率达到100%以上。倾销调查期内,韩国Samyang Innochem年产能达15万吨的双酚A装置开始投产;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答卷中称正在筹建年产能达10万-20万吨的双酚A工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年产15万吨双酚A的工厂于2013年3月投产,(株)LG化学15万吨的双酚A生产装置也于2013年2月投产。综上,2012年后韩国双酚A产能增长40万-50万吨,比2011年产能增幅达74.07%-92.59%。因此,虽然在2012年前韩国双酚A产能利用率达到100%以上,产量增长受到限制,但在倾销调查期及之后,韩国双酚A产能增长巨大,韩国双酚A出口能力明显增强。
(2)韩国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数据,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韩国双酚A消费量分别为100(30万-35万吨)、128、144、144和144(以2008年数据为指数100),韩国双酚A的消费自2010年起保持不变,国内消费基本饱和。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韩国两家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韩国双酚A的出口量分别为100(8.2万-10.2万吨)、211、177、180和176(以2008年数据为指数100),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2.66%、35.36%、28.02%、26.75和26.26%,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较高。这表明韩国双酚A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双酚A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2008年到2012年6月,韩国双酚A产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2012年5月之前,韩国双酚A产能基本保持稳定,2012年5月之后,韩国双酚A的产能显著增长,而国内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出口能力明显增强。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韩国两家应诉公司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100(4.6万-5.6万吨)、318、217、206和206(以2008年数据为指数100),出口数量占中国大陆双酚A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3.46%、29.71%、24.26%、17.43%和16.54%,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较高。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4.88%、82.65%、67.45%、62.71%和64.25%,中国大陆是韩国双酚A的重要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韩国两家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倾销调查期,韩国双酚A对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量分别为100(3.6万-4.6万吨)、81、128、149和140(以2008年数据为指数100),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5.12%、17.35%、32.55%、37.29%和35.75%,自2010年起韩国对第三国(地区)出口量基本稳定,第三国(地区)对韩国双酚A的需求量趋于饱和。
上述调查表明,2008年到2012年6月,韩国双酚A产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2012年5月之后,韩国双酚A的产能显著增长,出口能力明显增强。中国大陆是韩国出口其过剩双酚A的重要出口市场,第三国(地区)对韩国双酚A的需求量趋于饱和。因此,如果终止对韩国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新加坡双酚A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新加坡双酚A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5%-37.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的产能一直维持在每年21万吨;产量分别为19.95万吨、20.80万吨、20.58万吨、20.16万吨和19.11万吨,产量基本稳定,呈先升后降趋势,2012年产量比2009年下降 8.13%;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5.00%、99.05%、98.00%、96.00%和91.00%,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高位,呈先升后降趋势。闲置产能分别为1.05万吨、0.20万吨、0.42万吨、0.84万吨和1.89万吨,闲置产能呈先降后升趋势,2012年闲置产能比2008年增长80.00%。
(2)新加坡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6.60万吨、15.90万吨、15.10万吨、14.06万吨和14.40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新加坡市场的双酚A消费基本饱和。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11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的出口数量分别为6.27万吨和5.2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1.10%和27.21%,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较高。这表明新加坡双酚A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新加坡消化国内双酚A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8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基本稳定,呈先升后降趋势,新加坡双酚A市场需求基本饱和。从2011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从2008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高位,但呈先升后降趋势,闲置产能先降后升,新加坡双酚A市场消费基本饱和,具有一定的出口能力。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77万吨、2.28万吨、1.65万吨、4.41万吨和3.30万吨;从2011年到2012年,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9.63%和63.46%。中国大陆是新加坡双酚A出口的重要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新加坡双酚A从2011年2季度至2012年1季度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新加坡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8.52%。说明低价出口是新加坡双酚A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8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基本稳定,呈先升后降趋势,闲置产能先降后升,新加坡双酚A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低价出口是新加坡双酚A海外市场销售的重要方式。中国大陆是新加坡出口其过剩双酚A的重要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对新加坡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台湾地区双酚A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台湾地区双酚A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5.3%-37.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的产能分别为63.50万吨、68.00万吨、77.00万吨、77.00万吨和77.00万吨,从2008年到2010年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呈增长趋势,从2010到2012年间则保持稳定。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产量分别为60.50万吨、61.00万吨、67.76万吨、67.68万吨和67.76万吨,产量基本稳定,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产量比2008年增长 12.00%;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5.28%、89.71%、88.00%、87.90%和88.00%,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高位,总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分别为3.00万吨、7.00万吨、9.24万吨、9.32万吨和9.24万吨,闲置产能整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闲置产能比2008年增长208%。
(2)台湾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市场需求量分别为34.57万吨、29.83万吨、28.85万吨、35.85万吨和36.80万吨。需求量呈先降后升趋势,但2012年需求量比2008年和2011年分别仅增长6.45%和2.65%,增幅很小,这说明台湾地区市场的双酚A消费趋于饱和。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7.44万吨、31.80万吨、39.24万吨、32.07万吨和36.50万吨。从2008年到2012年,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5.36%、52.13%、57.91%、47.38%和53.87%,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较高。这表明台湾地区双酚A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消化国内双酚A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在小幅增长后保持稳定,产量基本稳定,总体呈增长趋势,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高位,但总体呈下降趋势,闲置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而台湾地区双酚A市场消费趋于饱合,出口能力较强。
3.对中国大陆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统计数据,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4.16万吨、14.39万吨、16.46万吨、17.57万吨和17.90万吨;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高,分别为51.61%、45.24%、41.95%、54.78%和49.04%。因此,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双酚A出口的重要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台湾地区双酚A从2011年2季度至2012年1季度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大幅低于台湾地区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占向第三国(地区)总出口的比例高达99.96%。说明低价出口是台湾地区双酚A对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述调查表明,从2008年到2012年,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小幅增长后保持稳定,产量基本稳定,总体呈增长趋势,闲置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台湾地区双酚A消费市场趋于饱和,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低价出口是台湾地区双酚A海外市场销售的重要方式。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出口其过剩双酚A的重要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对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三)倾销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双酚A的表观消费量呈总体增长趋势。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1-6月,中国大陆双酚A的表观消费量分53.28万吨、52万吨、66.97万吨、75.56万吨,95.61万吨和46.49万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2%,2009年比2008年增长29%,2010年比2009年增长13%,2011年比2010年增长27%,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增长5%。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在调查期前一阶段增长较快,后期有所回落。2007年产能为35000-45000吨,2008年比2007年增长26%,2009年比2008年增长227%,2010年比2009年增长53%,2011年比2010年下降8%,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继续下降16%。
3.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上升。2008年比2007年下降14%,2009年比2008年增长163%,2010年比2009年增长122%,2011年比2010年增长12%,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4%。
4.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量呈波动状态。2008年比2007年下降9%,2009年比2008年增长390%,2010年比2009年增长118%,2011年比2010年下降4%,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16%。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7年和2008年均不足10%,2008年比2007年下降近2个百分点,2009年其市场份额在10%-20%之间,2010年达到20%-30%之间,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又降至10%-20%之间,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4个百分点以上。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2008年比2007年下降15%,2009年比2008年下降33%,2010年比2009年上升64%,2011年比2010年上升2%,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31%。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2008年比2007年下降23%,2009年比2008年增长227%,2010年比2009年增长258%,2011年比2010年下降2%,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42%。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2007-2009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8年比2007年亏损额增长306%,2009年比2008年增亏295%。2010年税前利润由负转正,中国大陆产业开始盈利,2011年中国大陆产业虽仍保持盈利状态,但税前利润比2010年下降73%,2012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再次出现亏损。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2007-200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2008和2009年分别比上年下降2.72个百分点和5.12个百分点,2010年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处于1%-10%之间,2011年投资收益率仍为正值,但比上年下降了4.57个百分点,2012年上半年投资收益率再次降至负值。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在调查期中间阶段出现显著下降后逐步回升。2007年开工率为80%-90%,2008年开工率为50%-60%,2009年开工率为40%-50%,2010年开工率为60%-70%,2011年开工率升至80%-90%,2012年上半年开工率升至90%以上。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2008年比2007年增长125%,2009年比2008年下降19%,2010年比2009年增长22%,2011年比2010年增长15%,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34%。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2008年比2007年下降62%,2009年比2008年上升224%,2010年比2009年上升82%,2011年比2010年下降3%,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46%。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生产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2008年比2007年增长268%,2009年比2008年增长19%,2010年比2009年下降10%,2011年比2010年增长1%,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增长30%。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2008年比2007年增长206%,2009年比2008年下降31%,2010年比2009年增长27%,2011年比2010年增长71%,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增长209%。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调查期内,2007-200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净流出额2008年比2007年减少24%,2009年比2008年增加148%。2010年与2011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2011年比2010增加8%,2012年上半年再次降为负值。
16.投融资能力。
蓝星新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向调查机关提交的该公司多份相关会议纪要显示,调查期内该公司部分生产装置由于市场低迷,持续停产,恢复生产的计划遭搁置。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初的2007-2008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产能扩大,但表观消费量出现微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库存增加。在价格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的销售收入下降,亏损大幅增加,投资收益率为负且恶化。2009年,中国大陆双酚A表观消费量开始持续快速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也随之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库存减少,但产量的增长幅度低于产能增长幅度,开工率降至不足50%。同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进一步大幅下降,在销量、销售收入增加的同时亏损进一步加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且净流出额与上年相比大幅增加。2010年,在表观消费量进一步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均明显提升,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大幅提高,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税前利润由亏转盈,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转为净流入。2011年,中国大陆双酚A表观消费量在上年基础上继续增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继续增加,开工率继续上升,但销量和市场份额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库存大幅增加。中国大陆产业销售价格虽稍有提高,但销售收入下降,税前利润大幅减少,投资收益率下降。中国大陆产业2010年良好的经营状况在2011年未能得到延续。2012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各项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继续严重恶化,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库存大幅增加。中国大陆产业销售价格下降幅度超过30%,税前利润再次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
上述事实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产能、产量一直远小于同期表观消费量。2007-2009年,由于价格低迷,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出现经营状况恶化。2010年,中国大陆产业在需求增长带动下,受益于明显提高的市场价格,呈现出良好的经营状态。但此种良好趋势未能得以持续,2011-2012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状况再度出现恶化,这一恶化趋势在2012年上半年表现尤为明显。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状况
1.被调查国家(地区)产品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
(1)日本。
日本仅有1家生产商/出口商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参加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于登记后退出调查活动,未向调查机关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日本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评论意见。申请书和《申请人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补充说明》提供了调查期内日本双酚A的产能、产量、需求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58913.6吨、52376.8吨、94724.65吨、54458.7吨、64060.29吨和32692.74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11.1%,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80.85%,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42.51%,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17.63%,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减少了4.16%。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12.79%、12.47%、18.40%、12.40%、11.03%和12.57%。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日本双酚A产能2007-2008年为61.60万吨,2009年之后其产能一直为56.10万吨。日本双酚A产量2007-2012年分别为57.30万吨、45.30万吨、42.30万吨、45.44万吨、43.03万吨和42.60万吨。其闲置产能2007-2012年分别为4.30万吨、16.30万吨、13.80万吨、10.66万吨、13.07万吨和13.50万吨。同时,日本国内双酚A需求量总体下降,2007年到2012年分别为44.87万吨、36.02万吨、26.81万吨、35.22万吨、29.28万吨和30.69万吨。上述数据说明,日本国内产能远超过其需求,超过需求产能占其总产能比例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27.15%、41.53%、52.20%、37.22%、47.80%和45.30%,日本双酚A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球贸易跟踪系统 (GTT)统计数据,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日本对中国大陆双酚A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35.99%、35.39%、47.37%、31.71%、37.48% 和35.45%。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双酚A产业具有较大可供出口产能及较强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在部分年份中明显减少,但也曾出现出口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韩国。
韩国有2家生产商/出口商,即(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参加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上述2家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调查期的绝大部分时间中,韩国只有此2家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仅在调查期末期的2012年5月,三养创化公司(Samyang INNOCHEM)开始生产双酚A,但该公司未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评论意见,对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和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75092.41吨、56510.79吨、152947.47吨、106578.23吨、101218.27吨和43057.43吨,2008年比2007年减少了24.75%,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170.65%,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30.32%,2011年比2010年减少了5.03%,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增加了3.12%。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16.31%、13.46%、29.71%、24.26%、17.43%和16.56%。
(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其调查问卷答卷及评论意见中分别提供了其自身及韩国全国双酚A产能的数据,调查机关将上述公司在其答卷和评论意见中提供的数据作为确定韩国双酚A产能的依据。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其答卷和评论意见中提供的产能数据不完全一致,调查机关以其较晚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的数据作为本裁决所依据的该公司产能数据。调查期内,(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双酚A合计产能2007年为20万-30万吨,2008年比2007年增长79%,2009年比2008年增长8%,2010年产能保持不变,2011年比2010年增长近4%,2012年上半年产能与2011年上半年持平。根据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数据,韩国三养创化公司(Samyang INNOCHEM)于2012年上半年投产,该公司增加的产能使韩国2012年产能比2011年提高10%-20%。通过对比2家答卷企业的产能和产量数据,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除2008年和2009年外,上述2家公司均无闲置产能。
在确定韩国双酚A表观消费量时,调查机关使用以下计算方法:
表观消费量=答卷企业产量总和+进口量-出口量
其中,产量数据由于(株)LG化学公司2007年仅提供了最后2个月的产量,调查机关以其月度平均产量计算出其2007年全年产量;进口量采用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中提供的数据,其中2012年上半年进口量数据以2012年全年预计数的一半计算;出口量数据由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数据中未包括2012年上半年数据,且该公司提供的其他期间数据与申请人提供的完全一致,调查机关在计算中使用申请人提供的韩国出口量统计数据。由于三养创化公司(Samyang INNOCHEM)在调查期末的2012年5月刚刚投产,且调查机关不掌握其产量数据,调查机关在计算中暂不考虑其产量。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得出韩国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2007年为20万-30万吨,2008年和2009年均为30万-40万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约8%、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表观消费量同比基本保持不变。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韩国双酚A需求量在2007年到2010年有所增长,自2011年后保持稳定。同时,韩国双酚A生产能力除2007年外始终大于其国内需求,且在调查期末期明显增加。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和申请人分别提供了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占其总出口比例的数据,调查机关对两套数据进行了对比,二者差别极小。但由于锦湖P&B公司未提供2012年上半年的数据,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数据,认定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韩国对中国大陆双酚A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61.11%、55.19%、83.29%、67.33%、62.70%和56.48%。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韩国双酚A生产能力增加,2011年之后,在韩国国内需求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其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加大。中国大陆是其主要的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尽管在部分时期下降,但也曾出现出口数量激增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3)新加坡。
新加坡仅有1家生产商/出口商三井酚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参加了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但其随后致函调查机关表示不提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交任何有证据支持的评论意见。申请书和《申请人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补充说明》提供了调查期内新加坡双酚A的产能、产量、需求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原产于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7889.65吨、27676.60吨、22764.60吨、16451.70吨、44104.00吨和12985.00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0.76%,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17.75%,2010年比2009年下降了27.73%,2011年比2010年大幅增加了168.08%,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了29.98%。原产于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6.06%、6.59%、4.42%、3.75%、7.59%和4.99%。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2012年,新加坡双酚A产能一直为21万吨。2007年到2012年新加坡双酚A产量分别为20.79万吨、19.95万吨、20.80万吨、20.58万吨、20.16万吨和19.11万吨。调查期内,新加坡国内双酚A需求量总体下降,2007年到2012年分别为17.3万吨、16.6万吨、15.9万吨、15.1万吨、14.06万吨和14.40万吨。上述数据说明,新加坡国内产能超过其需求,超过需求产能占其总产能比例2007-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17.62%、20.95%、24.29%、28.10%、33.05%和31.43%,新加坡双酚A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球贸易跟踪系统(GTT)统计数据,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双酚A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69.63% 和62%。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新加坡双酚A可供出口的产能不断增加,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也不断提高,调查机关不掌握2007-2010年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比例的数据,但从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数据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大陆是其主要的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总体减少,但2011年曾出现激增。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仅有1家生产商/出口商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但其随后致函调查机关表示退出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向调查机关递交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台湾地区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评论意见。申请书和《申请人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补充说明》提供了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双酚A的产能、产量、需求量、出口能力、出口比例和出口市场状况等数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进口情况及进口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65723.23吨、145183.41吨、137213.50吨、167744.43吨、173120.51吨和98936.24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12.39%,2009年比2008年下降了5.49%,2010年比2009年增长了22.25%,2011年比2010年增长了3.20%,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增长了23.28%。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35.99%、34.57%、26.66%、38.19%、29.81%和38.05%。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2007-2008年为63.5万吨,2009年升至68万吨,2010年之后保持在77万吨。同时,台湾地区双酚A需求量2007年到2012年分别为37万吨、34.57万吨、29.83万吨、28.95万吨、35.85万吨和36.8万吨。上述数据说明,台湾地区双酚A产能远超过其需求,超过需求产能占其总产能比例2007-2012年分别为41.72%、45.57%、56.31%、62.4%、53.44%和52.21%,台湾地区双酚A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球贸易跟踪系统(GTT)统计数据,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双酚A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58.36%、51.61%、45.24%、41.95%、54.78% 和50.39%。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双酚A产业产能较大且大幅增加,2009年之后有一半以上的生产能力需依赖出口。其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一直较高,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在其总出口中的比例调查期大部分期间都保持在50%以上,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双酚A产业重要的出口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2007-2009年有所下降,但2010年之后迅速回升且超过调查期初的水平。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商务部2007年8月30日第68号公告发布的双酚A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对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调查显示,在双酚A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均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双酚A且保持一定的出口数量和份额。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相互竞争关系及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前述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可能性的分析表明,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均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调查显示,上述国家和地区均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3.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
本案国外出口商/生产者中仅有(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并提供了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数据。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不同涉案国家(地区)进口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调查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27618.89吨、281747.50吨、407650.23吨、345233.06吨、382503.17吨和187671.41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14%,2009年比2008年增长44.69%,2010年比2009年下降15.31%,2011年比2010年增长10.8%,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增长7.45%。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分别为71.14%、67.09%、79.19%、78.59%、65.86%和72.17%。同期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的市场份额别为61.49%、54.18%、60.87%、45.69%、40.01%和40.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7年到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缴纳一般关税(不含反倾销税)后人民币平均价格分别为14889.29元/吨、12880.29元/吨、7736.92元/吨、13197.50元/吨、13949.51元/吨和11052.07元/吨。2008年比2007年下降13.49%,2009年比2008年下降39.93%,2010年比2009年上升70.58%,2011年比2010年上升5.70%,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上半年下降29.47%。
(三)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1.中国大陆市场状况。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需求总体大幅上升,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虽总体大幅上升,但仍与表观消费量有较大差距,为进口产品提供了市场空间。
调查期初期,中国大陆双酚A表观消费量微降,进口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数量、价格、市场份额都出现下降,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产量与表观消费量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被调查产品仍占据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且其市场份额大大高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2009年后,中国大陆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加,中国大陆产业的产能、产量也明显提高。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的同时价格下降超过30%,市场份额提高。同期中国大陆产业价格大幅下挫30%以上,造成亏损大幅增加。2010年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被调查进口产品价格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同时上涨60%以上,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前一年激增的情况下有所减少,其市场份额也相应减少,中国大陆产业则获取了被调查产品损失的部分市场份额。2011年中国大陆双酚A市场需求继续增加,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上升,市场份额下降,价格上升,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量下降,市场份额下降,虽然销售价格小幅上升,但在生产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税前利润大幅减少。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继续增加,市场份额基本不变,但价格继续大幅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量下跌,内销价格下挫,市场份额减少,并再度出现亏损。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在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维持在较高水平并大大高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始终跟随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动,并直接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机关注意到,2011-2012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上升,其市场份额虽比前期下降,但仍保持在40%以上,其数量和价格继续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对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的认定情况。
(1)关于泰国进口影响问题的认定。
2011年,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同时丧失市场份额,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2家韩国答卷企业(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抗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均提出,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泰国进口双酚A的情况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泰国未向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产品,2008-2010年,其出口量维持在2000吨左右,占中国大陆总进口比例不足1%,调查机关认为,该进口量不足以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性影响。2011年,来自泰国的进口双酚A数量激增,当年进口量为105055.01吨,占中国大陆总进口比例超过18%,市场份额达到10.98%;2012年上半年,泰国进口数量为35890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比例为13.8%,市场份额为7.7%。2011年,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进口CIF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为14122.42元/吨,2012年上半年价格为11066.33元/吨,泰国进口双酚A需缴纳的关税税率为0。上述价格均略高于同期被调查产品缴纳一般关税后人民币价格。但考虑到被调查产品进口需承担的4.7%-37.1%的反倾销税,泰国进口双酚A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实际售价低于被调查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产品2011年以来数量突然增加,占据了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损失的市场份额,且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对金融危机影响等其他问题的认定。
韩国(株)LG化学和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分别提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调查期内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双酚A产品的限制措施以及2011年欧债危机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产生了负面影响,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审查。
关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2007-2008年,中国大陆双酚A表观消费量下降,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同时下降。调查机关认为,需求下降可能是导致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原因之一,但现有证据无法说明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关于部分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双酚A产品用途的限制措施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造成的影响,相关利害关系方仅提出了主张,但未能说明影响的具体方式,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说明上述措施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关于欧债危机的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2011年,中国大陆双酚A表观消费量增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再次同时下降。针对这一现象,调查机关已经认定泰国进口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在需求增长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说明欧债危机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3)对韩国进口双酚A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定价机制问题的认定。
中国大陆下游用户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在其听证会发言材料中提出了关于双酚A定价机制的意见,并以保密方式提供了2份采购合同作为证据。调查机关注意到,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所说“当前双酚A国内定价方法”所指时间为其提交发言材料时间,即2013年4月份左右,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范围之内。同时,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采购合同之一签订时间在2013年,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范围之内。另一份采购合同虽然签订时间在本案调查期内,但其内容仅能说明签订合同双方之间的特定价格安排,无法用于证明韩国进口双酚A的整体定价机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其关于中国大陆产业和韩国进口双酚A定价机制的主张。
(4)对韩国进口双酚A和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
中国大陆下游用户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在其听证会发言材料中提出韩国生产的双酚A相对中国大陆产品其质量占明显优势。但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涉及中国大陆生产者南通星辰公司和中石化三菱公司的产品,且该检测报告结论仅提出“从上面分析数据看,中石化三菱的BPA 相对较差,由研究所合成后再决定是否采用。”中石化三菱公司不属于本案中的中国大陆产业范围。调查机关认为,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韩国生产的双酚A质量明显优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决定不接受其主张。
3.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可能性。
本案对中国大陆产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说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在需求增长的拉动下,中国大陆产业产能扩大,产量、销量提升,逐步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并于2010年呈现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但在2011年经营状况再度恶化,到2012年上半年恶化趋势尤其明显。上述事实说明中国大陆产业虽一度从受损害状态中恢复,但仍比较脆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较弱。
在被调查产品可能的进口量方面,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产能与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表明,未来全球双酚A消费增长最快的地区仍可能是中国大陆。随着中国大陆双酚A表观消费量的继续增加,中国大陆双酚A产能也将继续扩大,但短期内产能仍不能满足中国大陆双酚A需求,进口产品将继续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竞争。调查期内,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一直占有较高比例,被调查产品不仅一直保持40%以上的市场份额,甚至曾出现进口量激增的情况。对被调查产品生产国(地区)产能、产量、消费量的分析表明,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产能总体增加,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强。被调查产品生产国(地区)与中国大陆地理位置比较接近,且被调查产品已在中国大陆市场建立了成熟的销售渠道,中国大陆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其有很强的吸引力。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供出口的产能将可能转化为对中国大陆的实际出口,其新增加的产能所形成的产量也可能以中国大陆市场作为其销售目标。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其市场份额也可能进一步增加。
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方面,调查期内的事实表明,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始终大大高于中国大陆产业,价格是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竞争的重要手段,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始终跟随被调查产品变化。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将获得进一步的降价空间,其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在被调查产品仍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为维持一定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很可能不得不随之降低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直接竞争,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状况变化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化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将可能出现量增价减的情况,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将进一步受到打压,可能继续丧失市场份额,中国大陆产业在调查期末期已经出现的销售收入下降、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亏损等状况将可能更加严重,中国大陆产业将可能遭受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注意到,2011年之后,中国大陆产业出现的恶化趋势是包括被调查产品进口在内的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调查机关认为,这并不能消除被调查产品继续或再度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的可能性。与之相反,在中国大陆市场出现其他负面因素的情况下,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将更可能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损害。
(四)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调查期内,由于实施双酚A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在部分时期中进口数量下降、价格上升,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一度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仍然比较脆弱,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反应敏感,在调查期内仍然受到被调查产品以及其他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2.被调查产品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中国大陆是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主要市场。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增长对被调查国家和地区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价格有可能进一步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也可能跟随下降,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论,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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