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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 贴条例》)的规定,2012 年 7 月 20 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41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 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 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 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 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 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 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12 年 7 月 2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 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 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 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 1 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 年 7 月 9 日, 调查机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 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 两国政府代表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进行了磋商。 二、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 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 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 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 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 年 7 月 20 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 第 41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 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2.立案通知。 2012 年 7 月 20 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第 41 号公告, 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同日,调查 2 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 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 2012 年第 41 号公告后,相关利害 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范围及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主要意 见以及初步裁定如下: (1)2012 年 8 月 8 日,美国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 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 评论《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和申请书的评论》(公开 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2 年 8 月 8 日,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向调 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 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公开 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2 年 8 月 2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文 件《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公 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对于上述(2)中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提出的请求 澄清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问题,调查机关调查后,在评估申 请人文件基础上,对被调查产品的技术指标做了进一步的细 化,并在随后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明确了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3 在随后的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被调查产品技术指标和 描述问题发表新的评论。 对于上述(1)中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流化床法不应当包括在被 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征求了申请人等其 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申请人在 2012 年 12 月 10 日提交的 评论认为,本次反补贴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即‚太 阳能级多晶硅‛,现有被调查产品范围含了‚流化床法产品‛ 在内的各种工艺、各种形状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国产太阳能 级多晶硅与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品(公开版本见商 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反补贴 立案公告和随后的调查问卷中对被调查产品及相似产品做 了明确规定,即本次反补贴被调查产品为太阳能级多晶硅, 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门子法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均包 含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初步调查表明,流化床法、硅烷 法以及西门子法制造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用户相同、用途相 同、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相同或相近,相互之间存在着竞争和 替代关系,因此,无论哪种方法生产的原产自美国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只要其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用途等符合被调查 产品的描述,均属于被调查产品。有关流化床法产品和国内 产品的相似性分析,详见‚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4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商务部第 41 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的 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 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下游用户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 任公司(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REC 先进硅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电子材料公司(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Inc. )、美 国 瓦 克 化 学 公 司 ( Wacker Chemical Corporation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Wacker Polysilicon North America LLC )、 HOKU 公司(HOKU Corporation)、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 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2 年 8 月 20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的美国政府发 放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登记应诉的美国生产商和出口 商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另外,调查机关还向申请书 中列明的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 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 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和涉案公司在 37 天内按规定提 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政府和有关应诉公 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 5 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 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美国 REC 太阳 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硅有限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 萨迪纳有限公司(MEMC 电子材料公司在提交答卷时名称已 变更为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美国瓦克化学公司、瓦克 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补贴部分问卷的答卷,以及 HOKU 公司递交的《关于调查期间无对中国出口的说明》。 此后,调查机关还分别要求有关应诉公司对答卷内容进 行解释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有关应诉公 司提交的补充答卷资料。 3.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拜会调查机关或以书面文件 方式对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1)美国 MEMC 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曾宪章先生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美国 MEMC 公司法律政府事务部副总经理 KEVIN LAPIDUS 先生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 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苏辛女士 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以上会见纪要见 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2 年 11 月 16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 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 6 提请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范围听证 会的申请书》(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2 年 12 月 10 日,申请人就上述 REC 太阳能级 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材 料发表了抗辩意见《对 REC<提请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 销/反补贴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书>的评论》(公开版 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4)2013 年 1 月 7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就申请人抗辩意见发 表评论《关于:对申请人就 REC 公司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之 评论的评论意见》(公开版本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5)2013 年 1 月 8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关 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调查的面谈纲要》,请 求会见案件调查官员。 (6)2012 年 12 月 7 日,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 机关提交《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放缓对欧美多晶硅 ‚双反‛的诉求函》,建议调查机关控制多晶硅‚双反‛调 查案调查节奏,放缓步伐(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7)2013 年 1 月 15 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致函 调查机关对本案表示关注(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8)2013 年 3 月,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下游用户致函 调查机关,主张国内生产的多晶硅产品和进口流化床产品不 是同类产品,请求将流化床法生产的产品从被调查产品中排 除,并希望召开产品范围听证会(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 室)。 对于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2)、( 4)以及下游用户在上述(8) 中提出的召开产品范围听证会,以确认流化床法不属于被调 查产品范围事宜,调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进度情况在随后调 查过程中,应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适时召开产品范围听证 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 下称调查期)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2012 年 7 月 20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 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 知》(商调查函[2012]262 号)。2012 年 8 月 9 日,参加调查 活动登记期截止,共计 14 家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反 补贴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分别为: 8 国 外 生 产 者 / 出 口 商 7 家 :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美国瓦克化学公司、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 司、MEMC 电子材料公司、HOKU 公司;国内进口商 6 家: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 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 有限公司;利害关系方政府 1 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申 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 年 8 月 15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成立太阳能级 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 调查(三处)函[2012]319 号),成立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 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 年 8 月 15 日, 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 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商调查函[2012]315 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 9 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316 号)(以下 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 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 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2]317 号)(以下称《国外<地区> 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2012 年 9 月 11 日,MEMC 电子材料公司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2012 年 9 月 14 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 的申请。经研究,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延期申请。 在规定的答卷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 查机关共收到 4 份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6 份国内进口商问 卷答卷,6 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问卷答卷。其中, 国内生产者 4 家: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中 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 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 6 家:英利能源(中国)有 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 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久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外 生产者/出口商 6 家: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美 国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美国 REC 太阳能级硅有 限责任公司、美国 MEMC 电子材料公司、美国瓦克化学公 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10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2 年 8 月 6 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 销、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发出《关于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及反补贴 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300 号)。2012 年 8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召开对美国的太阳能级多 晶硅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陈述提起申 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问题的陈述,收 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陈述材料。 2012 年 12 月 27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了拜访请求。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接待上述利害关系方,听取其意见陈述,收到了其 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局面谈纲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2 年 8 月 8 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反 补贴调查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2012 年 8 月 8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 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 11 调查产品范围和申请书的评论》。 2012 年 10 月 11 日,HOKU 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HOKU 公司关于调查期间无对中国出口的说明》。 2012 年 10 月 11 日,MEMC 电子材料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 害调查问卷答卷主体的说明》。 2012 年 11 月 9 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 调查无损害抗辩》。 2013 年 1 月 23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进口太阳能级 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3 年 1 月 29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韩国 企业<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 评论意见》和《对 Hemlock 公司<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 销反补贴案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 2013 年 2 月 7 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无 损害抗辩》。 2013 年 2 月 27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 REC< 提请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范围听证 会的申请书>的评论》。 12 2013 年 3 月 6 日,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调查机 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评论》。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 年 11 月 5 日,调查机关发 出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初裁前实地核 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453 号)。2013 年 1 月,调查机 关先后对国内生产者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 源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 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调查问卷答卷中的信息和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束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核查后补充材料。 8.接收听证会申请书。 2013 年 1 月 23 日,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 书》。 2013 年 2 月 27 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反补 贴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 9.信息公开。 13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案 件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 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 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 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考虑。对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REC 先 进 硅 材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要求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 申请,调查机关将按照《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有关规 定予以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 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 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 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 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 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 ( at/cm3 ) ; n 型 少数载 流子寿 命 <500μs; 施主 杂质浓 14 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 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 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 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 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 户及群体评价和产品可替代性、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 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了 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质量检验相关证据,并将其与利 害关系方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国内生产的 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一样,均为银灰色棒 状、块状或颗粒状的固体,不溶于水,无气味,熔点为 1410℃, 分子量为 28。其基磷电阻率、基硼电阻率、碳浓度、n 型少 数载流子寿命等电学参数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因此,调查机 15 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 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 关陈述以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 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均以西门子 法、硅烷法为主,主要由氢化、合成、提纯、还原等步骤组 成。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由氢化器、提纯炉、还原器等主 要设备构成。生产原料均为硅粉或氯硅烷、氢气、液氯等。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提出1:该公司采用流化床法工艺生产的颗粒状多晶 硅产品(‚流化床法颗粒状多晶硅‛)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 产流程和工艺、用途和用户认知、销售价格等方面均不同于 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流化床法颗粒状多晶硅并非西门 子法产品的替代物,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补充或添加产品。 对此,申请人提出2:首先,本案只有一个被调查产品— —太阳能级多晶硅,将太阳能级多晶硅按照生产工艺人为分 割为‚西门子法多晶硅‛、‚硅烷法多晶硅‛、‚流化床法多晶 硅‛,这种主张与多晶硅产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其次,申请 书和立案公告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描述均为‚以氯硅烷为 1 详见《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和申请书的 评论》第 2-6 页和《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47-52 页 2详见《对 REC<提请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书>的评论》第 2-5 页 16 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棒状多晶 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此范围包含了各种 生产工艺和形状的多晶硅。所谓的‚流化床法‛其实是硅烷 法的一种类型。西门子法和硅烷法是两个平行的概念,均以 硅粉和氢为主要原料,只是前者以三氯氢硅为中间产物,后 者以硅烷为中间产物。不论是以三氯氢硅还是以硅烷为中间 产物,都既可以通过还原炉分解沉积,也可以通过流化床分 解沉积。REC 公司选择的是‚硅烷+流化床‛的组合,仍然 属于硅烷法。第三,‚流化床法产品‛与国产‚西门子法产 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用途没有实质差异,只是铸锭时先 将块状‚西门子法产品‛放在坩埚内,然后用颗粒状的‚流 化床法产品‛填充空隙,受热融合后形成硅锭再用来生产硅 片。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并进行了相 应调查,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 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产品描述和到申请企业现场 了解,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流化床法与西门子法的原料相 同,均为硅粉和氢;第二,流化床法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产 品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用途相同,均在熔化铸锭后 再生产单晶硅和硅片;第三,流化床法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 产品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适用的质量标准、考核指 标相同;第四,流化床法只是在最终产品产出时使用的设备 17 为流化床,产出物为颗粒状,它仍然属于硅烷法的一种,正 如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所承认的3,其生产时使用‚硅烷的流化床法‛,因此 属于被调查产品范畴;第五,流化床法产品颗粒较小,与西 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破碎后产生的硅料较为相近,二者 基本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流化床法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产 品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3.用途。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品的用途相同,均用来制造太阳能级单晶硅棒 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锭。 4.销售渠道。调查机关经比较《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 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 陈述和实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户清单后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均以直接销售给终 端用户为主。 5.客户及群体评价和可替代性。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 中收集到的客户满意度证明和客户清单等证据和《国内进口 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信息,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有重合,部分下游 用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和被调查产 品,二者间存在替代关系。 3详见《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附件 2.11 18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提出4:,国内同类产 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产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方面存在较 大差距,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 的多晶硅产品的纯度较差,且质量不均匀。 对此,调查机关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请人内部质检 报告和信息产业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第三方出具 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GB/T25074-2010 的要 求 , 其 中 绝 大 多 数 产 品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国 家 标 准 GB/T25074-2010 中一级品或二级品的要求,一部分产品甚至 达到了电子级多晶硅产品的质量标准。调查机关将国家标准 GB/T25074-2010 与国际通行的标准 SEMI 进行了比较,国家 标准与国际标准 SEMI 基本一致,部分指标甚至严于 SEMI。 故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6.价格。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中获得的证据与中国海 关统计数据比较后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价格总体变化 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产品与被调查产品 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 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可以相互替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调查机 4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 12 页 19 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属于 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 和认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 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 息网‛下载,调查机关还向已知利害关系方寄出了产业损害 调查问卷。本案调查中,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 分,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 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江苏 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 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构 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 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五、追溯征税调查 应国内产业申请,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 20 定,2012 年 11 月 26 日,商务部发布第 84 号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一)启动追溯征税调查。 2012 年 9 月 7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 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调查机 关对该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决定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 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要 求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按 月统计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2 年 1-11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 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9 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 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 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 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6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 司、HOKU 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2 年 12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21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4 家: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 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 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 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 迪纳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3 年 1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7 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 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 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 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 责 任 公 司 、 REC 太 阳 能 级 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瓦克 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3 年 2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6 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 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 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 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 22 迪纳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3 年 3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6 家: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 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 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 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 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迪 纳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3 年 4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6 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 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 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 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 迪纳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3 年 5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5 家:英利能源(中国)有 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 源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 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 23 任 公 司 、 REC 太 阳 能 级 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瓦克 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向调查机关提交 2013 年 6 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 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 6 家:英利能源(中国)有 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 源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 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 5 家: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 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 帕萨迪 纳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 (三)接收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012 年 11 月 21 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 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申请〉的抗辩意见》,表示不存在追溯 征税的法定前提条件。 2013 年 1 月,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 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 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的评论意见》,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前提条件(见商 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3 年 1 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太阳能 24 级多晶硅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不对原产于美国、 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请 求》,对追溯征税提出强烈反对,请求调查机关不对原产于 美国的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2013 年 2 月 27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 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请求对被调查产品进口可能 存在的规避追溯征税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是否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是否最终追溯征税以及 如何追溯征税,调查机关将根据调查情况在反补贴调查终裁 裁决中予以公布。 六、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 10 年作为太阳能级多晶硅行业一次性补贴 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 9 年中可能 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 持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要求,应诉公司和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 回答问卷。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美国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 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瓦 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美国瓦克化学公司提 交了反补贴调查企业答卷。美国政府提交了反补贴调查政府 答卷。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 25 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美国政府和 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适用‚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的配合调查公司 为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适用‚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 ‚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密执安州‘工 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的配合 调查公司为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适用‚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 税税率‛的配合调查公司为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一)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 申请人主张,2008 年 10 月,美国政府通过的《紧急经 济稳定法案》为清洁能源产业提供 182 亿美元的税收抵免和 激励措施。另外,《2009 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授权 美国财政部为投资于‚先进能源项目‛的纳税人提供 23 亿 美元的税金抵免,具体包括 7 类清洁能源产品,‚用于生产 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产品‛属于其中 之一。多晶硅属于‚用于生产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或其他 可再生能源的产品‛,因此多晶硅厂商只要投资建厂或更新 设备,即可得到此项税收减免,具体数额相当于投资总额 30% 26 的税金抵免。 申请人同时主张,上述税金抵免,构成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 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同时,美国联邦政府放弃 本应收取的税收,使获得此项税收减免的多晶硅生产企业节 省了同样金额的税金支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 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并且此项目具有《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适格先进能源项目之税金抵免是根 据 2009 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案(ARRA)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制定,作为国内税收法(IRC)的第 48C 节。第 48C 节之先 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为普通商业抵免,该抵免不得超过基 于纳税金额之限制额。通常而言,普通商业税金抵免不得超 过净所得税减去以下数额较大者:纳税人之暂定最低纳税 额,或者大于 25,000 美元的净固定税额的 25%。当税金抵免 超过任何年份内的税额限制额,则超出金额或未使用金额可 被移前一年扣减和移后 20 年扣减。若纳税人处于亏损之状 态,则其不得采用在其盈利之年的抵免。本税金抵免额相当 于适格先进能源项目之适格投资额的 30%。根据先进能源项 目规定,对所有接受抵免者所允许的总税金抵免额不得超过 27 23 亿美元。对税金抵免的首次分配于 2010 年 1 月 7 日宣布。 税金抵免由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美国国税局管理。美国 国税局确定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48C(d)节项下之适格先进能 源项目。如果美国能源部(DOE)为项目提供了推荐和评级, 则美国国税局仅考虑适格先进能源项目项下的项目。对于所 资助的每一项目,纳税人要求呈交:( 1)为获得美国能源部 推荐的初步申请和最终申请,以及(2)第 48C(d)(2)节项下 证书的申请。美国能源部能量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负责 提供项目推荐并对项目加以评级。美国国税局内部的大型业 务和国际部门——自然资源和建设部负责对证书相关流程 的监管。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答卷,该公司与美国国税 局签订协议,获得了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下一定金 额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从该公司应付的税款中进行抵 扣。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 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国税局在该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税 金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适格性先进能源项目抵免(IRC 48C),为适格性先进能源项目提供 30%适格性投资的投资税 28 金抵免,该项目被界定为以下任一资产类型之生产而创建、 拓展或重新配臵生产设施的项目: • 旨在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沉积物、或其它可再生 资源而生产能源的资产; • 燃料电池、微型涡轮机或储能系统用于电力或混合电 能机动车; • 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之断续资源传输的电网,包括该 能源的储存; • 旨在获取及封存二氧化碳之资产; • 旨在精炼或混合可再生燃料或创造节能科技(包括节 能照明科技和智能电网科技)之资产; • 新型适格插入式电力驱动机动车、适格的插入式电力 机动车,或旨在为该等机动车之特定用处的部件,包括 电动机、发电机,和动力控制单元;或 • 由财政部长所确定的、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其它 先进能源资产。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 向性。调查机关经调查后初步认定,该项目下的税收抵免通 过立法的方式授予了美国国内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符合《反 补贴条例》第四条规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29 (1)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向美国国税局 申请并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根据赫 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补充答卷,调查期内该公司使用了该项 目下一定数额的税金抵免。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赫姆洛克半 导体公司实际使用的税金抵免,即应缴纳税金额与实际缴纳 税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该公司在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 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金额。由于该税金抵免只适用于赫姆洛克 半导体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工厂的新建或扩建,在初裁中, 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该公司接受此项目下的太阳能级多晶 硅补贴利益,依据调查期内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销售总额进行 分摊,计算得出该公司此项目下从价补贴率为 3.83%。 (2)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太阳能级硅有 限责任公司。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从未 参与任何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提供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分 配表,调查机关未发现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美 国国税局分配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鉴此,调查机关 30 暂认为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使用先进能源制造业 税金抵免项目。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申请 并获得了 154,896,492 美元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额 度,且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已实际获得一定数额的 抵免额度,但公司并未在纳税申报表中使用该税金抵免额 度,因此主张公司未在此项目下获得利益。经审查该公司提 交的答卷和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截止调查期期末 该公司尚未使用已获得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额度。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由于 REC 硅有限公司(REC 太阳 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 司,统一的纳税申报人)的应缴金额和实际缴纳金额之间不 存在差额,因此调查机关暂认定,截止调查期期末 REC 太阳 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下 获得利益。 (3)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没有被授予 任何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额度。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提供 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分配表,调查机关未发现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获得美国国税局分配的先进能源制 31 造业税金抵免。鉴此,调查机关暂认为 MEMC 帕萨迪纳有限 公司未使用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的关联公司 Solaicx,Inc.申请并获得了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额度, 但因公司情况变化,目前已不满足实际获得税收抵免的条 件,Solaicx,Inc.公司并未在纳税申报表中使用该税金抵 免,没有实现也不会实际获得该项目下的税收利益。经审查 该公司提交的答卷和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截止调 查期期末该公司尚未使用已获得的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 免额度。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由于 Solaicx,Inc.的应缴金额和 实际缴纳金额之间不存在差额,因此调查机关暂认定,截止 调查期期末 Solaicx,Inc 未在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 下获得利益。 (二)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 申请人主张,根据密执安州 1998 年第 328 号法案,经过 州认证的‚经济萧条地区‛内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完全免 缴其新增动产的财产税。 申请人认为,对‚经济萧条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 征其新增动产的财产税,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 32 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 入‛;同时,州和地方政府放弃本应收缴的动产税,使获得 此项税收免除的企业节省了同样金额的税金支出,构成了 《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利益数 额等于企业获得的税收免除数额;并且此项目具有《反补贴 条例》第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 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法案》 出台了生产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老厂房进行翻新和扩 建,支持新厂区的建设,促进高科技厂区的设立。获得‚工 业厂区税收减免‛证书后,工厂可按照价享受地产/或动产 税收减免,减免的期限为 1-12 年,具体期限由当地政府部 门确定。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该项目允许经济 萧条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轻动产税,具体向当地的税务 机构申请减免,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享 受了一定数额的税收节约。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 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税务机构在该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 税金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33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法案》 规定,适格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必须在地理上位于创建 的‚工业发展区‛或‚工厂复兴区‛。《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法案》第 4 节界定了‚工业发展区‛或‚工厂复兴区‛ 的创建,指的是(1)地方政府部门经其立法机构决议通过, 可在 1 块或多块土地,或一块地块一部分土地上,修建工业 复原区和工业发展区;(2)地方政府工业部门之立法机构可 自动发起,亦可经拟建工业复原区或工业开发区内州均等价 值的工业财产的所有人或 75%的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修建 工厂复原区或工业开发区。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申请人必须在 《密执安州 1998 年 328 号法案》第 211.9f 条规定的经济萧 条地区设立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利用该项目。要成为一 个合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人必须主要从事制造、 采矿、研发、批发和贸易、办公室运营或设备运营,而拥有 或运营该设备的企业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在答卷主张该项目不具有专 向性,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三)的规 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密 执安州的‚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法案只适用于 34 地理上位于‚工业发展区‛或‚工厂复兴区‛内的企业,这 些企业主要是从事制造、采矿、研发、批发和贸易、办公室 运营或设备运营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此,并非位于密执 安州内的所有企业都有资格申请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该法案 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三)规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公司调查期内在 该法案下确认产生一定数额的税收节约额。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该公司在此 法案下产生的税收节约额作为该公司在《密执安州 1998 年 328 号法案》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金额。由于该税收节约额只 适用于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工厂的新建或 扩建,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该公司接受此项目下 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利益,依据调查期内太阳能级多晶硅 的销售总额进行分摊,计算得出该公司此项目下从价补贴率 为 2.25%。 (三)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 申请人主张,依据密执安州法典第 208.1431 节第(1)(d) 款,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局负责执行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 目。根据此政策,生化、医疗器械、环保和再生能源技术等 35 “ 高技术”企 业 可 以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抵 免 密 执 安 州 营 业 税 (Michigan Business Tax)。如果企业获得的抵免额度超过 其当年应缴税额,州政府须将超出部分返还企业。 申请人认为,密执安州政府免收高技术企业的应缴税金, 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同时,密执安州政府放 弃本应收取的税收,使获得此项税金抵免的企业节省了同样 金额的税金支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 者带来利益”,利益数额等于企业获得的税收抵免数额;并且 此项目具有《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由 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 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密执安州法典第 208.1431 节》中 的 MCL208.1431 授权大量税金抵免,包括针对密执安州营业 税(MBT)所主张的高技术企业营业税金抵免。法规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且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授予新的税 金抵免。密执安州营业税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取消并被企 业所得税所取代后,不再授予新的密执安经济发展局(MEGA) 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只有那些之前已被授予税金抵免并在 密执安州营业税项下保持适格的企业才能继续使用税金抵 免。 36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局是一个旨在对 项目加以批准和监管的理事会。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局通过密 执安州经济发展公司(MEDC)负责项目实施。在调查期间密执 安经济发展局(MEGA)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证书被颁发给 64 家公司。被颁发的所有证书总价值为 9,285,088 美元,其中,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是唯一一家在调查期间收到税金抵免 证书的多晶硅生产商。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根据该公司与密 执安州经济发展局之间的三个协议以及该公司的关联公司 与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局之间的协议,调查期内在密执安经济 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目授权下,该公司节约了一 定金额的应缴税金。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 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税务机构在该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 税金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为满足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 业的要求,企业必须符合‚高技术‛企业的定义,该定义涵 括了法规中所确定的各种行业的企业: (m) ‚高技术活动‛系指以下 1 种或多种活动: (i) 高级计算,系指在以下任何领域之设计和开发中所 37 使用的任何技术: (A)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B) 信息沟通 (C) 信息技术 (D) 电影和数字媒体生产 (ii) 高级材料,系指通过特殊流程和合成技术的开发而 创造的工程资产材料。 (iii) 生物技术,系指利用生物体、细胞、大分子、微 生物、或自生物体中取得的物质,以制作或变更产品、改良 植物或动物,或为有用之目的而培育微生物。生物技术并不 包括公共健康法 1978 PA 368, MCL 333.16274 第 16274 节 所定义的人类克隆,或者对胚性组织进行干细胞研究的任何 技术。 (iv) 电子设施技术,包括任何涉及到微电子、半导体、 电子设备,以及使用仪器、无线电频率、微波、毫米波电子, 以及光学和光电子装臵,或信息和数字通信、成像设备的任 何技术。 (v) 与产品开发相关的工程学或实验室测试。 (vi) 辅助评估或预防威胁或损害人类健康或环境之技 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清洁技术、预防污染技术、或对替 代性能源资源进行开发的技术。 (vii) 医疗设备技术,系指涉及医疗设备或产品的任何 38 技术,具有治疗或诊断价值并受到管理的药学产品除外。 (viii) 产品研究和开发。 (ix) 先进车辆技术,系指涉及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 或替代性燃料汽车,或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或替代性燃 料汽车的生产中所采用部件的任何技术。为本行为之目的: (A) ‚电动汽车‛系指仅靠车载电力能源获取推进力的 道路车辆。 (B) ‚混合动力汽车‛系指可依靠消耗燃料和可再充式 能量储存系统获取推进力的道路车辆。 (x) 工具及模具生产。 (xi) 密 执 安 州 战 略 基 金 会 法 案 ( 1984 PA 270, MCL 125.2088a)的第 88a 节所定义的具有竞争力的前沿技术。 (xii) 数码媒体,包括互联网出版和广播、视频游戏、 网站开发及娱乐技术。 (xiii) 音乐生产,包括唱片生产和开发、录音棚、及集 成式高科技唱片的生产和分配。 (xiv) 电影和视频,包括电影和视频生产和分配,后期 制作服务,以及生产服务。 除此之外,在保持基本就业岗位的同时,获取税金抵免 的公司必须在获取税金抵免的第一年创造出 5 个新岗位,且 截止第 5 年之前必须创造出 25 个工作岗位。 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在答卷主张该项目不具有专向 39 性,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二)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期内,根据《密执安州法 典第 208.1431 节》,只有在密执安州符合‚高技术‛定义的 企业才可以申请获得该项目下营业税税金的抵免,因此该法 案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二)的规定,具有专项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根据该公司与密 执安州经济发展局之间的三个协议以及该公司的关联公司 与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局之间的协议,调查期内在密执安经济 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目授权下,该公司确认产生 一定数额的税收节约额。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该公司在此 法案下产生的税收节约额作为该公司在密执安经济发展局- 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金额。由于该税收节 约额只适用于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工厂的 新建或扩建,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该公司接受此 项目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利益,依据调查期内太阳能级 多晶硅的销售总额进行分摊,计算得出该公司此项目下从价 40 补贴率为 0.15%。 (四)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 业的财产税免除。 申请人主张,根据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法案,如果 制造业企业在州内新建、扩建或翻建工厂,当地市、镇和乡 村有权批准在其厂址所在地设立‚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 展区‛。该区设立后,经过地方和州政府两级批准,企业可 免缴其区内资产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税。 申请人认为,‚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所在地的 地方政府机构免收区内企业应缴的财产税,构成了《反补贴 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即‚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 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同时,地方政府放弃本应收缴的税 收,使获得此项税收减免的企业节省了同样金额的税金支 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受者带来利益‛, 利益数额等于企业获得的税收减免数额;并且此项目具有 《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指定特定区 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工厂重建和工业开发区法案》(即 ‚工业厂区税收减免‛),以及《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 法案》修订版出台了生产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老厂房进 行翻建和扩建,支持新厂区的建设,促进高科技厂区的设立。 41 对于获得‚工业厂区税收减免‛证书的工厂可按价享受地产 及/或动产税收减免,减免期限为 1 至 12 年,具体期限由当 地政府部门确定。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该项目以税收减 免的形式刺激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新投资。税收减免可能针 对不动产或动产,因此,投资可能涉及设立新工厂、扩大现 有工厂或购臵新机器等。 税收优惠由投资所在地的市、镇、村的立法机构批准。 在开始建造、改建、安装设备前,应向当地政府机构办事员 提交设立该区的书面请求。 一旦工业发展区设立,公司可以申请长达 12 年的财产税 (不动产和动产)减免。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 经初步调查认定,密执安州在该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财产 税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工厂重建和工业开发区法案》(即 ‚工业厂区税收减免‛),以及《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 法案》修订版出台了对生产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老厂 房进行翻建和扩建,支持新厂区的建设,促进高科技厂区的 设立。开展项目建设前,必须创建‚工业发展区‛或‚工厂 42 复兴区‛。只有获得‚工业厂区税收减免‛证书后,工厂才 可以按价享受地产及/或动产税收减免;同时,减免申请由 当地政府部门归档、审查、批准;应由国家动产服务部和密 执安州经济发展总公司按国家级申请项目进行审批,减免证 书最后由国家税收委员会(STC) 批准、颁发。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有资格获得‚工 业厂区税收减免‛证书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1) 必须设 立‚工业发展区‛或‚工厂复兴区‛且该工厂必须位于此类 区域内;2)动产必须为工业动产;3)减免证书的申请必须 在动产完成安装后六个月或动产开始建设初期提交。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二)的规 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 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调查期内,《工厂重建和工业 开发区法案》(即‚工业厂区税收减免‛)和《密执安州 1974 年第 198 号法案》规定,只有设立了‚工业发展区‛或‚工 厂复兴区‛,且工厂位于此类区域内的工业动产才可以申请 该项目下工业厂区的税收减免。因此,该法案符合《反补贴 条例》第四条(二)的规定,具有专项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答卷,调查期内在该项 目下,该公司确认产生一定数额的税收节约额。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43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该公司在此 法案下产生的税收节约额作为该公司在‚工厂复兴区‛和‚工 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金额。由 于该税收节约额只适用于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太阳能级多 晶硅工厂的新建或扩建,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该 公司接受此项目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利益,依据调查期 内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销售总额进行分摊,计算得出该公司此 项目下从价补贴率为 0.27%。 (五)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 税税率。 申请人主张,依据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光伏 太阳能系统、太阳能级多晶硅和硅片、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 的制造企业适用 0.275%优惠税率,而非 0.484%的标准税率。 申请人认为,华盛顿州政府对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优惠 税率,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财政资助,即‚出 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同时,华盛 顿州政府放弃本应收缴的税收,使获得此项税收优惠的企业 节省了税金支出,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下的‚为接 受者带来利益‛,利益数额等于企业在标准税率下应缴税款 和实缴税款之间的差额;并且此项目具有《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下规定的专向性,属于‚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 44 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1.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规定 了在华盛顿州从事光伏组件太阳能系统及该系统下多晶硅 组件生产或批发业务的纳税人所适用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 该税率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将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 到期。2007 年 7 月 16 日,修订后的法典将第 82.04.294 节 所指的硅产品的生产进行明确,即专指那些用于光伏组件太 阳能系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2009 年 7 月 1 日,该法 典再次进行修订,将第 82.04.294 节所规定的税率从 0.2904% 调整为 0.275%,并且将其适用的业务范围扩大到作为光伏组 件太阳能系统组成部分的太阳能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板、 太阳能薄膜装臵以及合成半导体太阳能硅片的生产和批发。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对于没有特定适用税率规定的生 产和批售经营活动,一般按 0.484%的税率征收(华盛顿州商 业和职业税)‛,‚(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提供了一 个降低后适用于太阳能系统和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的商业 和职业税税率‛。 根据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该公司属于 仅用于使用光伏模块的太阳能系统组件的太阳能级硅的制 造商,符合适用 0.275%商业和职业税优惠税率的条件,并最 终按照 0.275%的税率实际缴纳华盛顿州商业和职业税。 45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 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 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税务机构一般按照 0.484%的税率征收 华盛顿州商业和职业税,但在本项目下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生产企业减按 0.275%的税率征收华盛顿州商业和 职业税,符合上述关于‚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 缴应收收入‛的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华盛顿州商业和职业税税率一般是 0.484%,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明确规定了在该州从 事特定业务的太阳能系统制造商或批发商在缴纳商业和职 业税时适用 0.275%的税率,其中包括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 和批发业务。 美国政府和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均分 别提到,除利用光伏模块的太阳能系统企业外,其他行业, 如国际投资管理、旅行社等也适用 0.275%的商业和职业税税 率。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1)华盛顿州商业和职业税税 率一般为 0.484%,但只有包括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企业在内 的华盛顿州个别行业适用 0.275%的优惠税率,而非所有行业 普遍适用该优惠税率;(2)美国政府答卷显示,2006 年至 2011 年,每年仅有 3-5 家企业实际申报该税收优惠项目;(3) 46 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在解释本节立法意图时称,‚对 关键增长型行业进行税收激励是改善华盛顿州商业环境的 重要战略‛。可见,采用税收激励方式来鼓励‚关键增长型 行业‛发展是华盛顿州为改善其商业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明 确规定了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和批发企业适用 0.275%的商 业和职业税优惠税率,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四条(二)的 规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5)的规定,适用 本节税率的纳税人必须提交华盛顿州法典 82.32.534 节下一 份完整的年度报告。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和 补充答卷显示,根据华盛顿州法典第 82.04.294 节适用较低 商业和职业税税率的纳税人,必须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华 盛顿州税务局递交年度报告,否则税务局将会要求该纳税人 缴纳已申请的有关税收减免额。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华 盛顿州收益管理部审查纳税人提交的年度退税表,且可能对 其进行审计核实,但答卷未能提供调查期内已申请、有权获 得或实际获得该项目利益的公司名单及实际获得的利益额。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调查期内 按月提交的华盛顿州商业和职业税纳税申报表,并且主张公 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税收待遇体现为按 0.275%的优惠税率 47 实际缴纳的税额与如按 0.484%的一般税率缴纳税额之间的 差额。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七)的规定,以放弃或者 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 与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本案中,调查机关暂以 REC 太阳 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期内该公司商业和职业税 节省金额作为该公司在此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金额。调查机关 将该利益金额根据公司报告的调查期内销售收入总额进行 分摊,计算得出公司该项目下从价补贴率为 0.22%。 未配合调查公司 2012 年 7 月 20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 能级多晶硅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 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同日, 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 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 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 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立案后,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明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发 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 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48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申请书中列明的、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 要信息配合调查的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公司,调 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 裁定该公司的从价补贴率。调查机关采纳了美国赫姆洛克半 导体公司的证据材料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上述未配合调 查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其他公司 对其他美国公司,调查机关依据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的 证据材料确定相应的从价补贴率。初步证据表明,Hoku Corporation 和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本案补贴调查期 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综上,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分别为: 1.配合调查公司。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6.5%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0.2%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0% 49 (MEMC Pasadena,Inc.) 2.未配合调查公司。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6.5% 3.其他美国公司。 6.5% (All Others) 对于其他项目,调查机关暂作如下裁定: 应诉公司均未使用的项目 密执安州光伏制造业税金抵免 密执安州高技术‚锚企业‛因吸引其他企业投资而获得 的税收抵免 密执安州可替代能源企业的州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可再生能源复兴区‛内企业的税收免除 密执安州可替代能源动产税免除 密执安州运输部–运输经济发展基金 A 类拨款 华盛顿州高科技企业基于研发费用的商业和职业税抵 免 需要继续调查的项目 田纳西州–为 Hemlock 的多晶硅生产厂区修建基础设施 田纳西州–为 Hemlock 的员工培训提供拨款 田纳西州–蒙特高梅县低于对价向 Hemlock 提供土地 50 爱达荷州–波卡特洛市向 Hoku 公司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七、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来自美国的补贴进口产 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8 年为 5371 吨;2009 年为 6694 吨,比 2008 年上升 24.63%;2010 年为 18248 吨,比 2009 年上升 172.62%;2011 年为 17476 吨,比 2010 年下降 4.23%。 2011 年 1-6 月为 8537 吨,2012 年 1-6 月为 17006 吨,比 2011 年 1-6 月上升 99.21%。 2.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显示,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2008 年为 32.46%;2009 年为 16.13%,比 2008 年下降 16.33 个百分点; 2010 年为 20.21%,比 2009 年上升 4.08 个百分点;2011 年 为 11.96%,比 2010 年下降 8.25 个百分点;2011 年 1-6 月为 12.00%,2012 年 1-6 月为 22.24%,2012 年 1-6 月比 2011 年 1-6 月上升 10.24 个百分点。 (二)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补贴进口产品价格。 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考虑了汇率和 关税税率,计算出了调整后的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人民币价 格):2008 年为 101.06 万元/吨;2009 年为 45.82 万元/吨, 51 比 2008 年下降 54.66%;2010 年为 38.41 万元/吨,比 2009 年下降 16.17%;2011 年为 39.90 万元/吨,比 2010 年上升 3.88%;2011 年 1-6 月为 49.37 万元/吨,2012 年 1-6 月为 15.40 万元/吨,同比下降 68.81%。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 上,计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 品价格 2008 年为 192.34 万元/吨;2009 年为 47.67 万元/吨, 比 2008 年下降 75.21%;2010 年为 43.74 万元/吨,比 2009 年下降 8.25%;2011 年为 32.03 万元/吨,比 2010 年下降 26.77%;2011 年 1-6 月为 40.99 万元/吨,2012 年 1-6 月为 14.56 万元/吨,同比下降 64.48%。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的趋势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9 年比 2008 年上升 24.63%;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 172.62%;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4.23%,2012 年 1-6 月比 2011 年 1-6 月上 升 99.21%。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占有的国内市场份 额虽然有所波动,但始终在 11.96%~32.46%之间。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 上升,且占有较高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价格变化对国内产业 52 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一定影响。调查机关在计算 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时,已经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并对补 贴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 费用、保险费、次级销售渠道费用。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2009 年 比 2008 年下降 54.66%,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快速上升,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 24.63%,在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数量的双 重压力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至 47.67 万元/吨, 下降幅度达 75.21%,仍高于补贴进口产品的 45.82 万元/吨。 2010 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继续下降,下降幅度为 16.17%, 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继续上升,上升幅度为 172.62%,在补贴 进口产品持续降价、数量持续上升的压力下,国内产业被迫 继续降低价格至 43.74 万元/吨,下降幅度为 8.25%,但仍高 于补贴进口产品的 38.41 万元/吨。2011 年,补贴进口产品价 格虽然有所增长,但这是在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基础上的恢复性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则进一步下 降,幅度为 26.77%。2012 年 1-6 月,补贴进口产品价格进一 步大幅下降,幅度达 68.81%,进口量同比增长 99.21%,市 场份额增加 10.24 个百分点,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了显 著影响,2012 年 1-6 月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 至 14.56 万元/吨,同比下降 64.48%。 5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补贴进 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八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 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补贴进口产品 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 2008 年为 16544 吨;2009 年为 41489 吨,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 150.79%;2010 年为 90305 吨,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117.66%;2011 年为 146131 吨,比 2010 年增长 61.82%;2011 年 1-6 月为 71123 吨,2012 年 1-6 月为 76481 吨,比 2011 年 1-6 月增长 7.53%。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 2008 年为 3545 吨; 2009 年为 15023 吨,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 323.78%;2010 年为 35771 吨,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138.11%;2011 年为 92025 吨,比 2010 年增长 157.26%;2011 年 1-6 月为 24750 吨,2012 年 1-6 月为 47250 吨,比 2011 年 1-6 月增长 90.91%。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 2008 年为 2964 吨; 2009 年为 11170 吨,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 276.90%;2010 54 年为 29701 吨,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165.91%;2011 年为 51201 吨,比 2010 年增长 72.39%;2011 年 1-6 月为 22655 吨,2012 年 1-6 月为 28484 吨,比 2011 年 1-6 月增长 25.73%。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 2008 年为 2502 吨;2009 年为 9271 吨,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 270.51%;2010 年为 30197 吨,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225.70%;2011 年为 46482 吨,比 2010 年增长 53.93%;2011 年 1-6 月为 22254 吨,2012 年 1-6 月为 32269 吨,比 2011 年 1-6 月增长 45.00%。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2008 年为 15.13%;2009 年为 22.35%,比 2008 年增加 7.22 个百分点; 2010 年为 33.44%,比 2009 年增加 11.09 个百分点;2011 年 为 31.81%,比 2010 年减少 1.63 个百分点;2011 年 1-6 月为 31.29%,2012 年 1-6 月为 42.19%,比 2011 年 1-6 月增加 10.9 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 2008 年为 192.34 万元/吨;2009 年为 47.67 万元/吨,比 2008 年下降 75.21%;2010 年为 43.74 万元/吨,比 2009 年下降 8.25%; 2011 年为 32.03 万元/吨,比 2010 年下降 26.77%;2011 年 1-6 月为 40.99 万元/吨,2012 年 1-6 月为 14.56 万元/吨,同 55 比下降 64.48%。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 2008 年为 481302 万元;2009 年为 442011 万元,比 2008 年下降 8.16%; 2010 年为 1320901 万元,比 2009 年增长 198.84%;2011 年 为 1489004 万元,比 2010 年增长 12.73%;2011 年 1-6 月为 912196 万元,2012 年 1-6 月为 469777 万元,比 2011 年 1-6 月下降 48.50%。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 2008 年为 319709 万元;2009 年为 98214 万元,比 2008 年下降 69.28%;2010 年为 401193 万元,比 2009 年增长 308.49%;2011 年为 557696 万元,比 2010 年增长 39.01%;2011 年 1-6 月为 449706 万元, 2012 年 1-6 月亏损 65817 万元。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2008 年为 35.94%;2009 年为 6.52%,比 2008 年减少 29.42 个百分点; 2010 年为 13.36%,比 2009 年增加 6.84 个百分点;2011 年 为 14.70%,比 2010 年增加 1.34 个百分点;2011 年 1-6 月为 12.55%,2012 年 1-6 月为-1.49%。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 2008 年为 83.61%; 56 2009 年为 74.35%,比 2008 年减少 9.26 个百分点;2010 年 为 83.03%,比 2009 年增加 8.68 个百分点;2011 年为 55.64%, 比 2010 年减少 27.39 个百分点;2011 年 1-6 月为 91.54%, 2012 年 1-6 月为 60.28%,比 2011 年 1-6 月减少 31.26 个百 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 2008 年为 2746 人;2009 年为 3406 人,比 2008 年增加 24.03%;2010 年为 6006 人,比 2009 年增加 76.34%;2011 年为 7931 人,比 2010 年增加 32.05%;2011 年 1-6 月为 7448 人,2012 年 1-6 月为 7419 人,比 2011 年 1-6 月减少 0.39%。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 2008 年为 1.08 吨/人;2009 年为 3.28 吨/人,比 2008 年增长 203.87%;2010 年为 4.95 吨/人,比 2009 年增长 50.80%;2011 年为 6.46 吨/ 人,比 2010 年增长 30.54%;2011 年 1-6 月为 3.04 吨/人,2012 年 1-6 月为 3.84 吨/人,比 2011 年 1-6 月增长 26.22%。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年人均工资 2008 年为 66501 元;2009 年为 63739 元,比 2008 年下降 4.15%;2010 年为 67492 元,比 2009 年增长 5.89%;2011 年为 69551 元, 比 2010 年增长 3.05%;2011 年 1-6 月为 29792 元,2012 年 57 1-6 月为 27235 元,比 2011 年 1-6 月下降 8.58%。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 2008 年为 146 吨;2009 年为 842 吨,2009 年比 2008 年增长 476.42%;2010 年为 169 吨,2010 年比 2009 年减少 79.95%;2011 年为 4391 吨,比 2010 年增长 2501.61%;2011 年 1-6 月为 315 吨,2012 年 1-6 月为 3939 吨,比 2011 年 1-6 月增长 1151.24%。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008 年为 481715 万元;2009 年为 19958 万元,比 2008 年 下降 95.86%;2010 年为 498682 万元,比 2009 年增长 2398.63%;2011 年为 311271 万元,比 2010 年减少 37.58%; 2011 年 1-6 月为 238878 万元,2012 年 1-6 月为净流出 67624 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 经营状况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国内产业产能扩 展计划被搁臵。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项目搁臵通知和银 行来函显示,调查期内,银行终止了向申请人投资计划授信, 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分析并根据现有调查证据,调查期内,国内市场太 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在市场需求 58 增长的推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不断扩大,产量、 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均呈总体增长趋 势,人均工资呈平稳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 呈下降趋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 长。但是,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 下降,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呈总 体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受盈利能力下降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量和销售 量都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仅没有出现 相应的增长趋势,反而自 2011 年起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 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 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企业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 2012 年 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 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的财务和 经营状态严重恶化,陷入亏损状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八、因果关系 (一)受美国政府补贴支持的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 实质损害。 调查显示,调查期内,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补贴政策 使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在价格上更具优势,以占据中国国 59 内市场。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受到美国政府补贴 支持的进口产品进口量呈快速上升趋势,2009 年比 2008 年 上升 24.63%;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 172.62%;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4.23%,2012 年 1-6 月比 2011 年 1-6 月上升 99.21%。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2008 年为 32.46%;2009 年为 16.13%,比 2008 年下降 16.33 个百分点; 2010 年为 20.21%,比 2009 年上升 4.08 个百分点;2011 年 为 11.96%,比 2010 年下降 8.25 个百分点;2011 年 1-6 月为 12.00%,2012 年 1-6 月为 22.24%,2012 年 1-6 月比 2011 年 1-6 月上升 10.24 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占有一定 的国内市场份额,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在此影响下,国内产 业 同 类 产 品 价 格 呈 大 幅 下 降 趋 势 , 期 末 比 期 初 下 降 了 92.43%。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产 能、产量和销售量也相应增长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反而呈先 上升后下降的不稳定趋势,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呈恶化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销 售成本下降。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补贴进口产品影 响急剧下跌,其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 60 毛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急剧下降。2012 年 1-6 月,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 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 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陷入亏损状态。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提出5: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就业、销售收入和市场 份额都大幅度增长,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没有损害国内产 业。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也提出类似主张。6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国内产业的损害时,调查 机关不是单独审查每个经济指标,而是要全面、综合考虑国 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和各损害指标间的整体联系。调查期 内,在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总体呈 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在 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长。但是,调查 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使得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呈总体下降趋势,国 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税前利 润和投资收益率呈总体下降趋势,2012 年 1-6 月,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都降 5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 14-15 页 6详见《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5-7 页 61 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 国内产业陷入亏损状态。调查机关据此认定,国内产业遭受 了实质性的损害。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提出7:申请人生产 的多晶硅主要是用于生产晶片,而不是销售到商品市场,所 以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对国内的多晶硅产业没有重大的数量 影响。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8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实地核查显示,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自用量只占产量的较小一部分,实地核查中收集到 的申请企业的客户清单、销售合同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答卷》中提供的客户清单也显示,国内产业向下游企业销售 了大量同类产品,部分下游企业同时购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利害关系方 主张的国内产业生产的绝大部分多晶硅产品均用作自用、补 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商生产的多晶硅产品不构成竞 争关系的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补 贴进口产品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 7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 15-25 页 8详见《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8-11 页 62 进行了初步调查。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情况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市场 需求旺盛,国内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市场萎缩的事实。因此,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 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 2.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 调查显示,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良好,生产、安全、环保、 成本控制和内控等制度十分完善,还通过了 ISO9001 质量体 系认证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国内产业受 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3.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 调查显示,国内产业近年通过技术研发和改进,不断改 进生产技术,其生产工艺获得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属于主流生产工艺,与国际先进水平不存在实质差距。多家 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也 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质量优良、品质稳定,符合 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 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 63 销售区域基本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国内没有颁布限制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业贸易行为的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 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 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 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5.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装臵运行正常,未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未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因此, 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6.国内产业产能扩大的影响。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提出9:中国国内企 业盲目扩张产能和产量导致市场供应严重过剩,是造成国内 产业损害的原因。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 会出具的《关于中国多晶硅产能产量情况的说明》显示,调 查期内,国内产业全行业产能扩大较快,从 2008 年的 15000 吨增长至 2009 年的 40000 吨、2010 年的 74500 吨、2011 年 的 145730 吨、2012 年 1-6 月的 87000 吨,与此同时,国内 市场表观消费量 2008 年为 16544 吨,2009 年为 41489 吨, 2010 年为 90305 吨,2011 年为 146131 吨,2012 年 1-6 月为 76481 吨。 9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 27-31 页 64 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旺盛,2012 年 2 月工业和信息 化部也发布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产 业政策,鼓励了国内产业的发展,但 2008 年至 2011 年,国 内产业产能并未超过表观消费量,到 2012 年 1-6 月,国内产 业产能相对表观消费量才有了更明显的扩大。 调查机关认为,产能的扩大可能会导致产量的增加,而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却远小于表观消费量,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应量仍远远小于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并未出现。调查机关也对可 能受产能扩大直接影响的指标如国内产业的单位生产成本、 单位销售成本进行了单独分析,调查期内,上述指标呈持续 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大不足以否定补 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提出10:多晶硅下游 产品硅片在欧债危机后全球市场需求和价格下降导致多晶 硅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普遍下滑,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 因。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11。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 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 10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 27-31 页 11详见《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36-37 页, 65 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数据12, 2008 年至 2011 年,全球硅片市场的需求量呈持续增长趋势, 且在 2008 年至 2010 年均超出了全球产量,硅片在全球市场 上供不应求,但此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却仍然呈快速下 降趋势。这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同硅片供需没 有关系,如前所述,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 了价格压低。2011 年开始,虽然硅片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 现象,但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压低 影响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继续下跌, 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 硅片市场需求变化造成的影响并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与 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8.其他未受调查的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还有进口自日本、 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其他 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但其 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呈总体下降趋势,2008 年为 34%,2009 年为 11.2%,2010 年为 7.05%,2011 年为 7.62%,2011 年 1-6 月为 8.26%,2012 年 1-6 月为 5.53%。调查期内其他进口产 品的价格(CIF 价格)也始终高于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CIF 价格)。2008 年其他进口产品价格比补贴进口产品高出 12 详见《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35 页 66 41.46%,2009 年高出 21.99%,2010 年高出 8.94%,2011 年 高出 2.08%,2011 年 1-6 月二者基本持平,2012 年 1-6 月高 出 29.05%。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无论从市场份额还是从价 格来看,补贴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比 其他进口产品更有优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比其他进口产品 要更大,因此国内产业所受到的价格影响主要来自于补贴进 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并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 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9.来自欧盟、韩国的进口多晶硅产品影响。 2012 年 7 月 20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 调查, 2012 年 11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70、71 号 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 销、反补贴调查。目前,商务部已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公布 对进口自美国、韩国的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调查结果,认为其 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对进口自欧盟的多晶硅 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仍在进行中。 虽然来自韩国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 之间有联系,来自欧盟的进口多晶硅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 实质损害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调查,但单独考虑美国的补贴进 口产品,其进口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在国内市场始终保有一 定份额,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作用,对国内 67 产业的经济指标造成不利影响,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 害。 调查机关认为,来自韩国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所遭受 的实质性损害有所关联,来自欧盟的进口多晶硅产品与国内 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调查,考虑来自美国 的补贴进口产品,它也是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之 一,不能否认其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来自美国的补贴进口产品与 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期内其他已 知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否定该因果关系的认定。 九、初步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 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补贴,国内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6.5%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REC 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0.2%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3.REC 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68 4.MEMC 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0%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6.5% 6.其他美国公司 6.5% (All Others)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