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4-0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浆粕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3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浆粕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
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
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需同时符合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不溶级分)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
这些税号项下醋酸纤维用浆粕不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醋酸纤维用浆粕需同时满足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6.4 dl/g,或者粘度≧700 ml/g 、且≦11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不溶级分)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0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 16.9%
(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
(2)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7.2%
(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 LLC)
(3)美国惠好公司 17.0%
(Weyerhaeuser NR Company)
(4)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 17.0%
(GP Cellulose LLC)
(5)美国博凯技术公司 17.0%
(Buckeye Technologies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33.5%
(All Others)
加拿大公司
(1)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 0%
(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
(2)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 13.0%
(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
(3)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 13.0%
(AV Nackawic Inc.)
(AV Cell Inc.)
(4)天柏公司 13.0%
(Tembec)
(5)其他加拿大公司 23.7%
(All Others)
经调查,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倾销幅度为0.7%,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不征收反倾销税。
巴西公司
(1)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 6.8%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2)其他巴西公司 11.5%
(All Others)
调查机关接受了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出的价格承诺(附件2),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进口自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上述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4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进口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的浆粕时依初裁决定所提供的保证金全额转为反倾销税。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4年4月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4 年4月6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附件2: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巴西的进口浆粕的价格承诺.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4月04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
原产于巴西的进口浆粕的价格承诺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和第33条的规定,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英文名称: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以下简称“BSC”)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提出关于根据2013年2月6日商务部第10号公告发起的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以下价格承诺(以下简称“本承诺”)。
本承诺自生效日起,BSC承诺按照不低于第三条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的价格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
第一条 定义
关联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本承诺中所指的BSC公司的关联公司:1.一家公司通过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另外一家公司的经营或者决策,且BSC公司是其中一家公司;2.两家公司共同被某一公司以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经营或者决策,且BSC公司是其中一家公司;3.两家公司共同以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某一公司的经营或者决策,且BSC公司是其中一家公司。
证明信:根据本承诺附件三提供的出口证明文件标准格式准备,应当由BSC公司提供给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并由后者呈递给中国海关主管机关的出口文件。
生效日: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承诺生效的日期。
附件:附着于本承诺的任何附件,所有附件均构成本承诺的一部分。
终裁:商务部就原产于巴西的进口浆粕的反倾销调查做出的最终裁决。
调查:商务部根据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0号发起的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浆粕的反倾销调查。
发票价格:向中国海关主管机关呈递的报关使用的发票上写明的被调查产品价格。
市场参考价格(MRP):调整最低进口限价的参考价格,对应中国化纤信息网(网址是www.ccfgroup.com)中公布的每工作日CCF进口浆粕价格(在附件二中进一步定义)。
最低进口限价(MIP):BSC公司根据第三条可以向中国出售的被调查产品的CIF中国港口条件下的最低价格。在BSC公司的中国关联公司进口后转售的情况下,以BSC公司的中国关联公司首次向中国非关联客户转售的发票的日期为进口限价适用日期。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英文简称“MOFCOM”)。
被调查产品:第二条详细描述的原产于BSC公司的浆粕。
有效期:参见第十三条的界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BSC公司从事的与本承诺不符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
BSC公司: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英文名称: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一家在巴西注册的公司,注册号码为69.037.133/0001-39。
第二条 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本承诺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符合浆粕反倾销案终裁公告中产品范围描述,原产于BSC公司的浆粕产品。
第三条 最低进口限价
一、BSC公司应当保证向中国出口的原产于BSC的被调查产品的发票价格不低于附件一规定的以及本条进一步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
二、初始最低进口限价为900-1000美元/空干公吨(ADMT)。向中国海关主管机关呈递的报关使用的发票表明的CIF中国港口价格不应当低于该发票开具之日的最低进口限价。
第四条 价格调整
一、自生效日起,如市场参考价格的变化达到本承诺附件二中规定的条件时,BSC公司可以向商务部请求调整最低进口限价,并应提供证明性文件。如果BSC公司提供的数据正确,商务部在BSC公司请求之日起10(十)个工作日内确认BSC公司的最低进口限价调整请求并通知BSC公司。商务部可以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的沟通。
二、BSC公司有权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附件二请求对最低进口限价进行调整。
三、自生效日起,如市场参考价格的上升达到本承诺附件二中规定的条件时,如果商务部决定调整最低进口限价,应当在10(十)个工作日内通知BSC公司调整最低进口限价的决定。
第五条 出口文件
一、BSC公司保证,在本承诺下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应当附有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附件三中所要求的证明信。除需提供必要通关手续外,BSC公司还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提供由BSC公司依据本承诺附件三出具的证明信。
二、BSC公司理解,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免征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向中国海关提供有效发票和附件三中所要求的证明信。
第六条 监督和报告
一、为使商务部监督本承诺的执行和遵守情况,BSC公司承诺根据本条规定的具体要求向商务部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信息。
二、自生效日起,BSC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商务部提供过去一个日历季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的信息。销售价格应当按照附件四中表格的形式,以光盘或另一种常用存储设备,或商务部合理要求的其他广泛使用的形式向商务部提供。这些信息应在每日历季度结束后的20个日历日内提交。
三、商务部应当审查BSC公司提交的全部信息来确定是否有任何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不符合本承诺的相关规定。
四、如商务部基于客观证据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有理由怀疑BSC公司试图通过以隐瞒产品名称或出口商身份的方式由第三国转运或再出口应当运往中国市场的被调查产品以规避本承诺的适用,BSC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该第三国销售的信息,该信息应当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应BSC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可以同意在合理时间内延期提交此类信息。在本款第一句规定的情况之下,商务部有权发起调查,但应提前15日历日通知BSC公司。
第七条 核查
一、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通知BSC公司相应意图后的合理时间段内(但应提前不少于30个日历日通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BSC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BSC公司应全面配合该类核查。
第八条 保密信息
一、商务部应对BSC公司提交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商务部不能对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
第九条 磋商
一、BSC公司承诺,将主动或应商务部的要求,就承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与商务部磋商。
第十条 反规避和反吸收
一、BS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保证不从事通过向第三国销售被调查产品并之后通过第三国以隐瞒产品名称或出口商身份的方式转运或再出口被调查产品及其他方式意图避免反倾销措施的任何活动。
二、商务部有权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对本承诺的任何本条第一款所描述的行为。BSC公司应当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确定的范围内合理配合上述调查。
三、BS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对其他国家销售,但是不能就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销售开具附件三中的证明信。
第十一条 违反承诺
一、下列行为视为违反本承诺:
1. 被调查产品的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进口限价。
2.未按时提交商务部要求的信息;但如果有正当理由,BSC公司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延期。BSC公司应在商务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提交信息。
3. 就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质量或特性,或就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分类或原产地或出口商身份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
4. 任何意图规避商务部最终裁决中裁定的倾销幅度的行为,包括仅为规避之目的故意改变BSC公司的出口贸易模式的行为。
二、如BSC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所列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中国海关将按终裁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有权依据以下条款迅速对BSC公司是否违反本承诺进行调查。
三、如启动调查,商务部应提前通知BSC公司,BSC公司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论。BSC公司应在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并提供商务部合理要求的信息。
四、BSC公司收到调查的结论后10日历日内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
五、如果商务部认定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商务部在30个日历日内通知BSC公司关于违反承诺的裁决。情况特殊时,商务部可以经合理延期后做出违反承诺的裁决。
六、经调查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协商后,如果认定BSC公司未违反本承诺,本承诺继续执行。如果商务部认定BSC公司违反了本承诺,本承诺终止执行。
第十二条 承诺的终止
一、BSC公司可以在本承诺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商务部撤回本承诺,终止本承诺。本承诺终止后,商务部依照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二、在BSC公司自行撤回承诺时,从撤回承诺的终止通知生效日至反倾销税开始征收的第一天,BSC公司仍然应当承诺遵守最低进口限价,并保证向商务部报告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
第十三条 生效和期限
本承诺与本案最终裁定同时生效,除非提前终止,有效期5年。
若经复审,商务部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后需继续延长的,本承诺在反倾销措施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本承诺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14年3月24日在北京签订。
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和职位]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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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附件一、最低进口限价
附件二、最低进口限价的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附件三、价格承诺项下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的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附件四、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格
附件一
最低进口限价
1.本承诺第三条所确定的最低进口限价(MIP)是指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每空干公吨(ADMT)CIF中国港口价格。
2. 初始最低进口限价:本承诺生效时即应执行的价格底限,即900-1000美元/空干公吨(ADMT)。
附件二
最低进口限价的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为了保障本承诺的可执行性,根据本附件二之调整方法,经BSC公司申请并经商务部决定,或由商务部自主决定,本承诺有效期内可以对最低进口限价进行必要调整。
(1)以中国化纤信息网(网址是www.ccfgroup.com)中公布的每工作日CCF价格数据为参照,如果CCF价格数据与本承诺生效当日的CCF价格数据相比,或者与最近一次价格调整时的CCF价格数据相比,变动幅度超过5-10%时,本承诺附件一中的最低进口限价可以进行调整。最低进口限价调整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比例一致。
(2)最低进口限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MIPn = MIPn-1 x (CCFn / CCFn-1)
MIPn:调整后的最低进口限价
MIPn-1:调整之前的最低进口限价
CCFn:本次调整时的CCF进口浆粕价格数据
CCFn-1:上一次调整时的CCF进口浆粕价格数据
(3)最低进口限价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一次最低进口限价调整不得早于本承诺生效后30天。
附件三
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依价格承诺对中国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Certificate for Export under Price Undertaking to MOFCOM
Cargo contents:
Invoice Date |
Invoice No. |
Quantity (ADM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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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Terms |
Price in Contract Terms (USD/ADMT) |
Undertaking Minimum Import Price (USD/ADM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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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the Price Undertaking of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to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cargo was manufactured by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and that its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Undertaking.
Signature
---------------------------------------------
Export Manager or Assistant Manager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附件四
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
(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对中国出口统计)
统计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
发票日期 |
发票号码 |
数量(空干公吨) |
CIF价格(USD/空干公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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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通过位于中国境外的第三方对中国出口时,使用第三方对中国出口价格。
2、如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进口后再转售给非关联客户时,则使用关联公司首次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扣除3%后的价格。
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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