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14-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
;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
;受主杂质浓度>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
倾销幅度 |
|
德国 |
Schmid Group |
42% |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
42% |
|
意大利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
42%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
42% |
|
SILFAB S.p.A. |
42% |
|
Estelux S.r.l. |
42% |
|
PrimeSolar S.r.l. |
42% |
|
西班牙 |
Siliken Spain |
42% |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
14.3% |
|
初裁后,欧盟应诉企业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 AG)(以下简称瓦克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认为瓦克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瓦克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初裁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执行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及价格承诺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4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
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1号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12年第71号公告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申请人在两份立案申请书中关于欧盟进口产品是否造成损害的说法前后矛盾,调查机关不应接受其立案请求,也不应以2008年作为调查期的起点。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书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认为其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供的产业损害有关证据材料符合立案的要求,调查机关据此作出了立案决定,并根据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产业损害调查期的起点。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商务部2012年第71号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下游用户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PV Crystalox Solar Silicon GmbH、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2年11月23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的欧盟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另外,调查机关还向申请书中列明的其他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涉案公司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调查机关针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该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该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还要求该公司对答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该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资料。
3.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书面评论意见。
(1)2012年12月7日,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放缓对欧美多晶硅“双反”的诉求函》,建议调查机关控制多晶硅“双反”调查案调查节奏,放缓步伐(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3年1月15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致函调查机关对本案表示关注(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请求加快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初裁的情况汇报》。
(4)2013年11月20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申请人<关于请求加快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初裁的情况汇报>的评论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36号)。2012年11月21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共计4家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反倾销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国内进口商3家: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11月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成立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56号),成立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2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3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4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12年12月1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2012年12月28日,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和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研究,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延期申请。
在规定的答卷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4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1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9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分别为,国内生产者4家: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9家: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公司、上海市卡姆丹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2年11月14日发出《关于召开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82号)。2012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对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问题的陈述,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陈述材料。
2013年1月1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了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接待上述利害关系方,听取其意见陈述,收到了其提交的《对于当前中国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意见陈述文件》。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2年11月2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3年2月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产业损害初步抗辩意见》。
2013年2月22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453号)。2013年1月,调查机关先后对国内生产者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的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束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查后补充材料。
(四)延期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五)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4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公布了本案初裁决定。初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本案特殊市场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步裁定后暂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本案申请人和提交应诉答卷的公司提交了初裁公告,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六)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搜集。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瓦克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提交评论的申请,并在调查机关允许的延期后的期限内提交了对初裁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瓦克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上述书面评论中的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价格承诺。
2014年1月27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价格承诺谈判建议书》,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规定的价格承诺提出条件。
2014年3月1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向中国调查机关签署并递交了价格承诺书,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瓦克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
3.对瓦克公司的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接受瓦克公司递交的价格承诺书后,瓦克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均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完成对欧盟进口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瓦克公司继续就倾销和损害进行调查。
2014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再一次向瓦克公司发放补充问卷,瓦克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在终裁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14年4月2日和3日,调查机关分别应要求听取了瓦克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的陈述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意见在终裁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5.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本案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终裁披露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终裁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该评论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初裁后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4年1月28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及反补贴案初步裁决的评论意见的函》。
2014年2月8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推迟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反馈截止日期》的函。
2014年2月14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4年2月2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瓦克公司<初裁产业损害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4年3月10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修订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损害裁定以及初步认定的补贴额倾销幅度的评论意见》。
2014年3月1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从欧盟进口的太阳能多晶硅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决的评论意见的后续评论意见—关于最终裁决》。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2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对初裁后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和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4年3月5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
由于本案将于2014年5月1日到期,根据《产业损害听证会规则》的规定,听证会应提前20天发布通知,听证会后,还需10天时间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材料,之后还有信息披露等程序。因此,瓦克公司在案件到期日之前不到两个月提交听证会申请,时间上难以满足产业损害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可能影响调查程序的后果。同时,为了听取瓦克公司的意见,调查机关于2014年4月2日专门会见了瓦克公司代表,听取其陈述,并在终裁决定中对瓦克公司的意见进行了考虑。
4.信息公开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和产品可替代性、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了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质量检验相关证据,并将其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一样,均为银灰色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的固体,不溶于水,无气味,熔点为1410℃,分子量为28。其基磷电阻率、基硼电阻率、碳浓度、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等电学参数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以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均以西门子法、硅烷法为主,主要由氢化、合成、提纯、还原等步骤组成。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由氢化器、提纯炉、还原器等主要设备构成。生产原料均为硅粉或氯硅烷、氢气、液氯等。
3.用途。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用途相同,均用来制造太阳能级单晶硅棒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锭。
4.销售渠道。《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和实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户名单显示,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均以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为主。
5.客户及群体评价和可替代性。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客户满意度证明和客户清单等证据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信息,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有重合,部分下游用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间存在替代关系。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3]: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产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多晶硅产品的纯度较差,且质量不均匀。
对此,调查机关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请人内部质检报告和信息产业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25074-2010的要求,其中绝大多数产品达到或超过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中一级品或二级品的要求,一部分产品甚至达到了电子级多晶硅产品的质量标准。调查机关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与国际通行的标准SEMI进行了比较,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SEMI基本一致,部分指标甚至严于SEMI。调查机关也比较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企业标准与本案申请人的企业标准,二者的关键指标基本一致,其他指标则互有高低。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本案申请人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生产中适用的标准基本相同,其品质并无实质差异,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6.价格。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中获得的证据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后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调查机关还向已知利害关系方寄出了产业损害调查问卷。本案调查中,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008年63.26%、2009年54.87%、2010年65.97%、2011年61.86%、2012年1-6月78.62%,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追溯征税调查
应国内产业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一)启动追溯征税调查。
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调查机关对该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进行调查,要求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按月统计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在规定的时间内,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2012年1-11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2012年5-11月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上述公司按规定每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三)接收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013年1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太阳能级多晶硅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请求》,对追溯征税提出强烈反对,请求调查机关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
2013年2月22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的评论意见》,表示本案不满足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
2013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请求对被调查产品进口可能存在的规避追溯征税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2013年4月16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瓦克化学近期出口情况的说明》,对所提交的追溯征税数据进行进一步说明。
(四)调查结论。
本案中,调查机关发现,虽然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有所增长,但在未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目前中国国内市场价格较初裁决定公布时上涨了5%,欧盟进口产品并未严重阻碍市场价格的复苏。调查机关认为,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增长不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不存在《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决定不对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 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及价格比较。
调查机关审查了配合调查公司的答卷,对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做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和在欧盟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型号。
国内申请人就被调查产品型号分类问题发表评论指出,所有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无论其生产工艺和产品形状,均属于同一产品,进口到中国后适用同一国家标准(GB/T 25074-2010),终端用户相同,用户的认知和用途相同,产品特性和质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因此,不应、也从来没有人将太阳能级多晶硅这一单一产品再进行细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为太阳能级多晶硅,无论进口还是国内生产的多晶硅,其用途相同,产品特性和质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现有证据表明,目前没有国际公认的产品型号的划分标准。公司内部为管理、生产和销售等需要设置的产品编码和型号,不影响调查机关将被调查产品和其同类产品进行公平比较。
初裁后,瓦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进行了审查,与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进行比较,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均存在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该销售方式无论在欧盟内销售还是在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均占有实质比例的数量,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候,这部分交易应当包括在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包括了在欧盟内的这种销售方式交易。
初裁后,瓦克公司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认为这部分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不应被视为销售,同时认为调查机关没有说明对此种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对此问题,调查机关进一步发放了补充问卷,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占有实质比例的数量,在性质上应属于销售,因此决定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等进行了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能够反映调查期内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相关费用数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相关费用数据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所占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中都存在的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调查机关认为这种销售方式无论在欧盟内销售还是在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均占有实质比例的数量,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候,包括了对中国出口销售中以这种销售方式进行的交易。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关于公司主张的欧盟内销售的数量折扣调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此类折扣的付款证明,因此暂不接受此项目的调整主张。初裁后,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就此调整项目进一步提交了付款证明文件,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补充提交的付款证明文件可以证明此类折扣的实际发生,并且此调整项目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关于此调整项目的主张。
对于内销中以特定种类对外发货情形进行的交易价格调整部分,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根据公司报告的这些交易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接受公司关于运输费用和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关于瓦克公司与另外一个实体的佣金问题,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依据其他应诉公司的相关信息对这部分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
初裁后,该公司在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这部分佣金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费用,不应在价格调整中扣除,即使扣除,也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调整。
对此问题,调查机关认为,瓦克公司向关联的另外一个实体支付佣金是出口销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内销过程中没有这一销售环节,也没有佣金发生,为保证在同一贸易水平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应当对出口环节发生的佣金予以调整。关于具体调整数额,瓦克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补充提交了这部分费用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对这些证据文件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针对这部分佣金的详细情况发放了补充问卷,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对多晶硅和其他产品的销售佣金比例不同,而该公司代理多晶硅产品与其他产品所承担的工作职能以及产品模式没有本质区别,调查机关有理由认为,不同产品佣金比例的不同说明关联公司之间的佣金数额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反映被调查产品佣金的真实情况,故决定在终裁中,不采用关联公司之间的数额,而采用其他同类公司在相同地区同期实现的同类产品的相关数额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调整,在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
对于对中国出口销售中以特定种类对外发货情形进行的交易价格调整部分,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根据公司报告的这些交易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实际发生的和公司估算的到岸价格数据,并以这些数据确定的到岸价格计算倾销幅度。对于出口交易中以特定种类对外发货情形进行交易的到岸价格,调查机关以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单位价格作为这些交易的到岸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二)申请书列名、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未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及价格比较。
2012 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名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立案后,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申请书中列名的、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如下:
德国:
Schmid Group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意大利: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ILFAB S.p.A.
Estelux S.r.l.
PrimeSolar S.r.l.
西班牙:
Siliken Spain
调查机关采纳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下半年部分内销交易和同期部分出口交易的数据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上述8家未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其他公司(All others)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及价格比较。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名的其他公司,以及申请书中列名并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的公司,调查机关依据配合调查公司的数据和信息来确定相应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本案中,调查机关采纳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认定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其中申请书中列名并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的公司为PV Crystalox Solar GmbH、法国Apollon Solar公司。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四)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配合调查公司。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4.3%
(Wacker Chemie AG)
2.未配合调查公司。
德国:
Schmid Group 42%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42%
意大利: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42%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42%
SILFAB S.p.A. 42%
Estelux S.r.l. 42%
PrimeSolar S.r.l. 42%
西班牙:
Siliken Spain 42%
3.其他欧盟公司。 14.3%
(All Others)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为3932.17吨;2009年为6867.55吨,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为11622.49吨,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为14643.28吨,比2010年上升25.99%。2011年1-6月为6873.96吨,2012年1-6月为9179.88吨,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3.77%;2009年为16.55%,比2008年下降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12.87%,比2009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1年为10.02%,比2010年下降2.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66%,2012年1-6月为12.00%,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2.34个百分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4]:在审查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时,不能仅看进口的绝对数量,更应看重进口的相对数量。调查期内,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比,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国内表观消费量的上升趋势更为明显,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增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和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呈明显下降趋势。因此,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被调查产品相对进口量没有大量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因此,不存在由于进口数量相对增加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事实。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规定,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本案中,调查机关已对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是否增长进行了考查,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大幅增长是客观的事实,调查机关据此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计算出了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人民币价格):2008年为158.92万元/吨;2009年为56.31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64.57%;2010年为39.0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30.67%;2011年为39.94万元/吨,比2010年上升2.31%;2011年1-6月为44.28万元/吨,2012年1-6月为22.55万元/吨,同比下降49.07%。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为192.34万元/吨;2009年为47.67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75.22%;2010年为43.7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8.24%;2011年为32.03万元/吨,比2010年下降26.77%;2011年1-6月为40.99万元/吨,2012年1-6月为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趋势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比2010年上升25.99%,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有的国内市场份额虽然有所波动,但始终在9.66%~23.77%之间。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上升,且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价格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一定影响。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时,已经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并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次级销售渠道费用。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下降64.57%,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快速上升,2009年比2008年增长74.65%,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数量的双重压力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至47.67万元/吨,下降幅度达75.22%,低于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0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继续下降,下降幅度为30.67%,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继续上升,上升幅度为69.24%,在倾销进口产品持续降价、数量持续上升的压力下,国内产业被迫继续降低价格至43.74万元/吨,下降幅度为8.24%,但仍高于倾销进口产品的39.04万元/吨。2011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虽然有所增长,但这是在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基础上的恢复性增长,同时,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继续增长,幅度为25.9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则进一步下降,幅度为26.77%。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一步大幅下降,幅度达49.07%,进口量上升幅度为33.55%,市场份额增加了2.34个百分点,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了明显影响,2012年1-6月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至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2008年为16543.79吨;2009年为41489.36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150.79%;2010年为90304.54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17.66%;2011年为146130.62吨,比2010年增长61.82%;2011年1-6月为71123.28吨,2012年1-6月为76480.80吨,比2011年1-6月增长7.53%。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8年为3545.00吨;2009年为15023.00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323.78%;2010年为35771.00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38.11%;2011年为92025.00吨,比2010年增长157.26%;2011年1-6月为24750.00吨,2012年1-6月为47250.00吨,比2011年1-6月增长90.91%。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8年为2963.55吨;2009年为11169.73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6.90%;2010年为29701.43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65.91%;2011年为51200.9吨,比2010年增长72.39%;2011年1-6月为22655.20吨,2012年1-6月为28483.61吨,比2011年1-6月增长25.73%。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008年为2502.36吨;2009年为9271.46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0.51%;2010年为30197.45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225.70%;2011年为46482.03吨,比2010年增长53.93%;2011年1-6月为22253.81吨,2012年1-6月为32268.76吨,比2011年1-6月增长45.00%。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8年为15.13%;2009年为22.35%,比2008年增加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33.44%,比2009年增加11.09个百分点;2011年为31.81%,比2010年减少1.63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31.29%,2012年1-6月为42.19%,比2011年1-6月增加10.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2008年为192.34万元/吨;2009年为47.67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75.22%;2010年为43.7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8.24%;2011年为32.03万元/吨,比2010年下降26.77%;2011年1-6月为40.99万元/吨,2012年1-6月为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2008年为481302万元;2009年为442011万元,比2008年下降8.16%;2010年为1320901万元,比2009年增长198.84%;2011年为1489004万元,比2010年增长12.73%;2011年1-6月为912196万元,2012年1-6月为469777万元,比2011年1-6月下降48.50%。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8年为319709万元;2009年为98214万元,比2008年下降69.28%;2010年为401193万元,比2009年增长308.49%;2011年为557696万元,比2010年增长39.01%;2011年1-6月为449706万元,2012年1-6月亏损65817万元。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8年为35.94%;2009年为6.52%,比2008年减少29.42个百分点;2010年为13.36%,比2009年增加6.84个百分点;2011年为14.70%,比2010年增加1.34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12.55%,2012年1-6月为-1.49%。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8年为83.61%;2009年为74.35%,比2008年减少9.26个百分点;2010年为83.03%,比2009年增加8.68个百分点;2011年为55.64%,比2010年减少27.39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1.54%,2012年1-6月为60.28%,比2011年1-6月减少31.26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8年为2746人;2009年为3406人,比2008年增加24.03%;2010年为6006人,比2009年增加76.34%;2011年为7931人,比2010年增加32.05%;2011年1-6月为7448人,2012年1-6月为7419人,比2011年1-6月减少0.39%。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8年为1.08吨/人;2009年为3.28吨/人,比2008年增长203.87%;2010年为4.95吨/人,比2009年增长50.80%;2011年为6.46吨/人,比2010年增长30.54%;2011年1-6月为3.04吨/人,2012年1-6月为3.84吨/人,比2011年1-6月增长26.22%。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年人均工资2008年为66501元;2009年为63739元,比2008年下降4.15%;2010年为67492元,比2009年增长5.89%;2011年为69551元,比2010年增长3.05%;2011年1-6月为29792元,2012年1-6月为27235元,比2011年1-6月下降8.58%。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8年为146吨;2009年为842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476.71%;2010年为169吨,2010年比2009年减少79.93%;2011年为4391吨,比2010年增长2498.22%;2011年1-6月为315吨,2012年1-6月为3939吨,比2011年1-6月增长1150.48%。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8年为481715万元;2009年为19958万元,比2008年下降95.86%;2010年为498682万元,比2009年增长2398.66%;2011年为311271万元,比2010年减少37.58%;2011年1-6月为238878万元,2012年1-6月为净流出67624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国内产业产能扩展计划被搁置。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项目搁置通知和银行来函显示,调查期内,银行终止了向申请人投资计划授信,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分析并根据现有调查证据,调查期内,国内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在市场需求增长的推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不断扩大,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均呈总体增长趋势,人均工资呈平稳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长。但是,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呈总体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受盈利能力下降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量和销售量都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仅没有出现相应的增长趋势,反而自2011年起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企业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的财务和经营状态严重恶化,陷入亏损状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比2010年上升25.99%;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3.77%,2009年为16.55%,比2008年下降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12.87%,比2009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1年为10.02%,比2010年下降2.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66%,2012年1-6月为12.00%,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2.34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在此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期末比期初下降了 92.43%。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产能、产量和销售量也相应增长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反而呈先上升后下降的不稳定趋势,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恶化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销售成本下降。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急剧下跌,其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急剧下降。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陷入亏损状态。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5]: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就业、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都大幅度增长,因此,倾销进口产品没有损害国内产业。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国内产业的损害时,调查机关不是单独审查每个经济指标,而是要全面、综合考虑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和各损害指标间的整体联系。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长。但是,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使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呈总体下降趋势,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都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陷入亏损状态。调查机关据此认定,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6]:国内大型生产商生产的绝大部分多晶硅产品均被其自身内部消耗,仅有极少部分多晶硅产品被投放到外部市场销售,因此,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纵向一体化生产商生产的多晶硅产品不构成竞争关系。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占产量的比重从未超过2%,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国内产业的客户名单、销售合同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名单也显示,国内产业向下游企业销售了大量同类产品,部分下游企业同时购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利害关系方主张的国内产业生产的绝大部分多晶硅产品均用作自用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显示,本案部分申请人在进行非关联交易的同时,同其关联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交易,调查期内,非关联交易始终占有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当的比例。因此,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的仅有极少部分多晶硅产品被投放到外部市场销售,不符合事实。
调查还显示,国内产业除向关联公司销售多晶硅外,也在公开市场上销售多晶硅,其用途同关联交易一致,均用作生产硅片。销售合同显示,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由市场化机制主导,同公开市场销售价格基本相同。关联公司对多晶硅采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除向国内产业外,也向其他企业大量购买多晶硅。因此,关联交易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之间无竞争、应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观点不符合事实。
综上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情况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市场需求旺盛,国内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萎缩的事实。因此,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
2.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
调查显示,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良好,生产、安全、环保、成本控制和内控等制度十分完善,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3.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
调查显示,国内产业近年通过技术研发和改进,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其生产工艺获得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主流生产工艺,与国际先进水平不存在实质差距。多家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也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质量优良、品质稳定,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国内没有颁布限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贸易行为的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
调查期内,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出口。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造成。
6.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7.国内产业产能扩大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7]:中国国内企业盲目扩张产能和产量导致市场供应严重过剩,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中国多晶硅产能产量情况的说明》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全行业产能扩大较快,从2008年的15000吨增长至2009年的40000吨、2010年的74500吨、2011年的145730吨、2012年1-6月的87000吨,与此同时,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2008年为16544吨,2009年为41489吨,2010年为90305吨,2011年为146131吨,2012年1-6月为76481吨。调查期内,随着下游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市场需求旺盛,2012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发布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鼓励了国内产业的发展,但2008年至2011年,国内产业产能并未超过表观消费量,到2012年1-6月,国内产业产能相对表观消费量才有了更明显的扩大。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增长速度较快,对国内产业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产能的扩大一般会导致产量的增加,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却远小于表观消费量,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应量远远小于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并未出现。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中国国内产业在产量远小于表观消费量的情况下扩大产能,是具有合理性的。调查机关也对可能受产能扩大直接影响的指标如国内产业的单位生产成本、单位销售成本进行了单独分析,调查期内,上述指标呈持续下降趋势,并未受到不利影响。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价格影响已经存在,产能扩大并不足以否定此一事实。
此外,调查机关了解到,调查期内,国内产能的增长,是在多晶硅生产技术快速提高,单位能耗、物耗快速下降和多晶硅市场售价快速下降的基础上发生的,这种增长是技术先进、更具规模效应的产能淘汰了原来技术落后的小规模产能,而非简单的旧有产能复制,实质上是新产能对旧有产能的合理替代,而不是无序扩张。因此,分析国内产业产能增加问题时,应考虑旧有产能被淘汰而无法开工的情况。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大不足以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8.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8]:多晶硅下游产品硅片在欧债危机后全球市场需求和价格下降导致多晶硅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普遍下滑,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对此,申请人提出[9],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并不符合事实,光伏行业研究机构Solarbuzz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硅片价格取决于多晶硅价格,”另一研究机构GTM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多晶硅是光伏组件最大的成本要素之一”,这表明是多晶硅降价导致了硅片降价,而不是硅片降价导致了多晶硅降价。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与国内市场多晶硅价格直接相关的下游因素应该是国内市场的硅片需求量,而不是全球市场的硅片需求量,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的太阳能电池片产量、太阳能电池组件产量、光伏装机量都呈上升趋势。其次,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即多晶硅降价由下游产品硅片降价引起并没有直接证据支持。而根据REC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硅片市场需求量和欧洲光伏工业协会提供的世界光伏总安装量等数据都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球硅片市场的需求量呈持续增长趋势,硅片在全球市场上供不应求,2008年至2012年,世界光伏总安装量也呈上升趋势。在下游需求上升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却仍然呈快速下降趋势。这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是由下游需求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2011年开始,虽然全球硅片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影响依然存在,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继续下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全球硅片市场需求变化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9.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多晶硅影响。
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0、41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上述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虽然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联系,但单独考虑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其进口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在国内市场始终保有一定份额,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作用,对国内产业的经济指标造成不利影响,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损害存在关联,但综合考虑来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不能否认其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0.其他未受调查的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还有进口自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其他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但其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呈下降趋势,2008年为34%,2009年为11.2%,2010年为7.05%,2011年为7.62%,2011年1-6月为8.26%,2012年1-6月为5.53%。调查期内其他进口产品的价格(CIF价格)也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CIF价格)互有高低。2008年其他进口产品价格比倾销进口产品低10%,2009年二者基本持平,2010年高出6.72%,2011年高出2.04%,2011年1-6月高出9.17%,2012年1-6月低出13.61%。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其他进口产品虽然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互有高低,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存在倾销,其市场份额也呈下降趋势,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1.美国对中国下游光伏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0],国内产业因美国政府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救济调查而遭受的损害并不能归因于被调查进口产品,调查机关应对调查期内美国政府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救济调查对国内产业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截至2012年6月,而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作出反补贴和反倾销初裁的时间分别在2012 年3月和2012 年5月,已经是产业损害调查期的末期,且下游产业遭受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传导至多晶硅产业也需要一定时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6月相比2011年1-6月,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金额还有所增长,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并未在2012年1-6月产生明显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绝大部分时段遭受到的损害不能归因于美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对中国下游光伏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不足以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联系。
12.国内产业政策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1]:调查期内,中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如颁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影响了国内产业发展。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一些小规模、低水平的多晶硅项目的重复建设,以推动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不是限制产业的发展。事实上,构成本案国内产业的四家企业均在第一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录上,并不属于受限制的小规模、低水平的多晶硅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关系。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欧盟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期内其他已知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否定该因果关系的认定。
八、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公司的倾销幅度如下:
公司名称 |
倾销幅度 |
|
德国 |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Wacker Chemie AG) |
14.3% |
Schmid Group |
42% |
|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
42% |
|
意大利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
42%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
42% |
|
SILFAB S.p.A. |
42% |
|
Estelux S.r.l. |
42% |
|
PrimeSolar S.r.l. |
42% |
|
西班牙 |
Siliken Spain |
42% |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
14.3% |
|
1
[1] 详见《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第7-9页
[2] 根据申请人主张,由于本案国内产业主体与对美、韩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一致,故本案答卷以9月17日申请人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为准。
[3]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12页
[4]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20-22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6页,《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4-5页
[5]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29-40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20-23页
[6]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8-14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13-20页
[7]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2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6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28-32页
[8]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2-43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2-33页
[9] 详见《对瓦克公司<初裁产业损害评论>的评论意见》第13页
[10]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4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3-34页
[11]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4-46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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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
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1号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正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生产商、出口商。
3.立案后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12年第71号公告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申请人在两份立案申请书中关于欧盟进口产品是否造成损害的说法前后矛盾,调查机关不应接受其立案请求,也不应以2008年作为调查期的起点。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书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认为其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供的产业损害有关证据材料符合立案的要求,调查机关据此作出了立案决定,并根据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产业损害调查期的起点。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商务部2012年第71号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下游用户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PV Crystalox Solar Silicon GmbH、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2年11月23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的欧盟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另外,调查机关还向申请书中列明的其他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涉案公司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调查机关针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该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该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还要求该公司对答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该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资料。
3.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书面评论意见。
(1)2012年12月7日,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放缓对欧美多晶硅“双反”的诉求函》,建议调查机关控制多晶硅“双反”调查案调查节奏,放缓步伐(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2013年1月15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致函调查机关对本案表示关注(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3)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请求加快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初裁的情况汇报》。
(4)2013年11月20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申请人<关于请求加快对欧盟多晶硅“双反”初裁的情况汇报>的评论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36号)。2012年11月21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共计4家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反倾销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国内进口商3家: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11月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成立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56号),成立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2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3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三处)函[2012]494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12年12月1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2012年12月28日,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和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研究,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延期申请。
在规定的答卷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4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1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9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分别为,国内生产者4家: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家: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9家: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公司、上海市卡姆丹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2年11月14日发出《关于召开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2]482号)。2012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对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问题的陈述,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陈述材料。
2013年1月1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了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接待上述利害关系方,听取其意见陈述,收到了其提交的《对于当前中国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意见陈述文件》。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2年11月2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3年2月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产业损害初步抗辩意见》。
2013年2月22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453号)。2013年1月,调查机关先后对国内生产者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的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束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查后补充材料。
(四)延期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日。
(五)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4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公布了本案初裁决定。初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本案特殊市场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步裁定后暂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本案申请人和提交应诉答卷的公司提交了初裁公告,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六)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搜集。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瓦克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提交评论的申请,并在调查机关允许的延期后的期限内提交了对初裁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瓦克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上述书面评论中的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价格承诺。
2014年1月27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价格承诺谈判建议书》,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规定的价格承诺提出条件。
2014年3月1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向中国调查机关签署并递交了价格承诺书,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瓦克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申请。
3.对瓦克公司的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接受瓦克公司递交的价格承诺书后,瓦克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均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完成对欧盟进口多晶硅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瓦克公司继续就倾销和损害进行调查。
2014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再一次向瓦克公司发放补充问卷,瓦克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在终裁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14年4月2日和3日,调查机关分别应要求听取了瓦克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的陈述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意见在终裁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5.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本案相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终裁披露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终裁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该评论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初裁后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4年1月28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及反补贴案初步裁决的评论意见的函》。
2014年2月8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推迟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反馈截止日期》的函。
2014年2月14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4年2月24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瓦克公司<初裁产业损害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4年3月10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修订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损害裁定以及初步认定的补贴额倾销幅度的评论意见》。
2014年3月11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从欧盟进口的太阳能多晶硅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决的评论意见的后续评论意见—关于最终裁决》。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2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对初裁后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和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4年3月5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
由于本案将于2014年5月1日到期,根据《产业损害听证会规则》的规定,听证会应提前20天发布通知,听证会后,还需10天时间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材料,之后还有信息披露等程序。因此,瓦克公司在案件到期日之前不到两个月提交听证会申请,时间上难以满足产业损害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可能影响调查程序的后果。同时,为了听取瓦克公司的意见,调查机关于2014年4月2日专门会见了瓦克公司代表,听取其陈述,并在终裁决定中对瓦克公司的意见进行了考虑。
4.信息公开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和产品可替代性、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了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质量检验相关证据,并将其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一样,均为银灰色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的固体,不溶于水,无气味,熔点为1410℃,分子量为28。其基磷电阻率、基硼电阻率、碳浓度、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等电学参数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以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均以西门子法、硅烷法为主,主要由氢化、合成、提纯、还原等步骤组成。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由氢化器、提纯炉、还原器等主要设备构成。生产原料均为硅粉或氯硅烷、氢气、液氯等。
3.用途。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用途相同,均用来制造太阳能级单晶硅棒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锭。
4.销售渠道。《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和实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户名单显示,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均以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为主。
5.客户及群体评价和可替代性。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客户满意度证明和客户清单等证据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信息,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有重合,部分下游用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间存在替代关系。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3]: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产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多晶硅产品的纯度较差,且质量不均匀。
对此,调查机关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请人内部质检报告和信息产业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25074-2010的要求,其中绝大多数产品达到或超过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中一级品或二级品的要求,一部分产品甚至达到了电子级多晶硅产品的质量标准。调查机关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与国际通行的标准SEMI进行了比较,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SEMI基本一致,部分指标甚至严于SEMI。调查机关也比较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企业标准与本案申请人的企业标准,二者的关键指标基本一致,其他指标则互有高低。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本案申请人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生产中适用的标准基本相同,其品质并无实质差异,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6.价格。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中获得的证据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后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调查机关还向已知利害关系方寄出了产业损害调查问卷。本案调查中,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008年63.26%、2009年54.87%、2010年65.97%、2011年61.86%、2012年1-6月78.62%,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追溯征税调查
应国内产业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一)启动追溯征税调查。
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调查机关对该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进行调查,要求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按月统计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在规定的时间内,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2012年1-11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欧盟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2012年5-11月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上述公司按规定每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三)接收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013年1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太阳能级多晶硅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请求》,对追溯征税提出强烈反对,请求调查机关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
2013年2月22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的评论意见》,表示本案不满足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
2013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请求对被调查产品进口可能存在的规避追溯征税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2013年4月16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瓦克化学近期出口情况的说明》,对所提交的追溯征税数据进行进一步说明。
(四)调查结论。
本案中,调查机关发现,虽然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有所增长,但在未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目前中国国内市场价格较初裁决定公布时上涨了5%,欧盟进口产品并未严重阻碍市场价格的复苏。调查机关认为,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增长不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不存在《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决定不对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 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及价格比较。
调查机关审查了配合调查公司的答卷,对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做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和在欧盟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型号。
国内申请人就被调查产品型号分类问题发表评论指出,所有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无论其生产工艺和产品形状,均属于同一产品,进口到中国后适用同一国家标准(GB/T 25074-2010),终端用户相同,用户的认知和用途相同,产品特性和质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因此,不应、也从来没有人将太阳能级多晶硅这一单一产品再进行细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为太阳能级多晶硅,无论进口还是国内生产的多晶硅,其用途相同,产品特性和质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现有证据表明,目前没有国际公认的产品型号的划分标准。公司内部为管理、生产和销售等需要设置的产品编码和型号,不影响调查机关将被调查产品和其同类产品进行公平比较。
初裁后,瓦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进行了审查,与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进行比较,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均存在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该销售方式无论在欧盟内销售还是在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均占有实质比例的数量,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候,这部分交易应当包括在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包括了在欧盟内的这种销售方式交易。
初裁后,瓦克公司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认为这部分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不应被视为销售,同时认为调查机关没有说明对此种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对此问题,调查机关进一步发放了补充问卷,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占有实质比例的数量,在性质上应属于销售,因此决定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等进行了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能够反映调查期内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相关费用数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相关费用数据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所占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中都存在的特定种类的对外发货情形,调查机关认为这种销售方式无论在欧盟内销售还是在对中国出口销售中均占有实质比例的数量,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候,包括了对中国出口销售中以这种销售方式进行的交易。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关于公司主张的欧盟内销售的数量折扣调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此类折扣的付款证明,因此暂不接受此项目的调整主张。初裁后,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就此调整项目进一步提交了付款证明文件,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补充提交的付款证明文件可以证明此类折扣的实际发生,并且此调整项目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关于此调整项目的主张。
对于内销中以特定种类对外发货情形进行的交易价格调整部分,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根据公司报告的这些交易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接受公司关于运输费用和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关于瓦克公司与另外一个实体的佣金问题,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依据其他应诉公司的相关信息对这部分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
初裁后,该公司在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这部分佣金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费用,不应在价格调整中扣除,即使扣除,也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调整。
对此问题,调查机关认为,瓦克公司向关联的另外一个实体支付佣金是出口销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内销过程中没有这一销售环节,也没有佣金发生,为保证在同一贸易水平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应当对出口环节发生的佣金予以调整。关于具体调整数额,瓦克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补充提交了这部分费用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对这些证据文件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针对这部分佣金的详细情况发放了补充问卷,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对多晶硅和其他产品的销售佣金比例不同,而该公司代理多晶硅产品与其他产品所承担的工作职能以及产品模式没有本质区别,调查机关有理由认为,不同产品佣金比例的不同说明关联公司之间的佣金数额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反映被调查产品佣金的真实情况,故决定在终裁中,不采用关联公司之间的数额,而采用其他同类公司在相同地区同期实现的同类产品的相关数额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调整,在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
对于对中国出口销售中以特定种类对外发货情形进行的交易价格调整部分,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根据公司报告的这些交易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实际发生的和公司估算的到岸价格数据,并以这些数据确定的到岸价格计算倾销幅度。对于出口交易中以特定种类对外发货情形进行交易的到岸价格,调查机关以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单位价格作为这些交易的到岸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二)申请书列名、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未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及价格比较。
2012 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名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立案后,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申请书中列名的、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如下:
德国:
Schmid Group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意大利: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ILFAB S.p.A.
Estelux S.r.l.
PrimeSolar S.r.l.
西班牙:
Siliken Spain
调查机关采纳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下半年部分内销交易和同期部分出口交易的数据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上述8家未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其他公司(All others)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及价格比较。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名的其他公司,以及申请书中列名并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的公司,调查机关依据配合调查公司的数据和信息来确定相应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本案中,调查机关采纳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认定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其中申请书中列名并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的公司为PV Crystalox Solar GmbH、法国Apollon Solar公司。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四)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配合调查公司。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4.3%
(Wacker Chemie AG)
2.未配合调查公司。
德国:
Schmid Group 42%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42%
意大利: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42%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42%
SILFAB S.p.A. 42%
Estelux S.r.l. 42%
PrimeSolar S.r.l. 42%
西班牙:
Siliken Spain 42%
3.其他欧盟公司。 14.3%
(All Others)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为3932.17吨;2009年为6867.55吨,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为11622.49吨,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为14643.28吨,比2010年上升25.99%。2011年1-6月为6873.96吨,2012年1-6月为9179.88吨,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3.77%;2009年为16.55%,比2008年下降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12.87%,比2009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1年为10.02%,比2010年下降2.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66%,2012年1-6月为12.00%,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2.34个百分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4]:在审查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时,不能仅看进口的绝对数量,更应看重进口的相对数量。调查期内,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相比,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国内表观消费量的上升趋势更为明显,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增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和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在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呈明显下降趋势。因此,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被调查产品相对进口量没有大量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因此,不存在由于进口数量相对增加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事实。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规定,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本案中,调查机关已对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是否增长进行了考查,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大幅增长是客观的事实,调查机关据此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计算出了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人民币价格):2008年为158.92万元/吨;2009年为56.31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64.57%;2010年为39.0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30.67%;2011年为39.94万元/吨,比2010年上升2.31%;2011年1-6月为44.28万元/吨,2012年1-6月为22.55万元/吨,同比下降49.07%。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为192.34万元/吨;2009年为47.67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75.22%;2010年为43.7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8.24%;2011年为32.03万元/吨,比2010年下降26.77%;2011年1-6月为40.99万元/吨,2012年1-6月为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趋势进行了比较,认为二者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比2010年上升25.99%,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有的国内市场份额虽然有所波动,但始终在9.66%~23.77%之间。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上升,且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价格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一定影响。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时,已经考虑了汇率和关税税率,并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次级销售渠道费用。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下降64.57%,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快速上升,2009年比2008年增长74.65%,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数量的双重压力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至47.67万元/吨,下降幅度达75.22%,低于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0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继续下降,下降幅度为30.67%,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继续上升,上升幅度为69.24%,在倾销进口产品持续降价、数量持续上升的压力下,国内产业被迫继续降低价格至43.74万元/吨,下降幅度为8.24%,但仍高于倾销进口产品的39.04万元/吨。2011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虽然有所增长,但这是在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基础上的恢复性增长,同时,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继续增长,幅度为25.9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则进一步下降,幅度为26.77%。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一步大幅下降,幅度达49.07%,进口量上升幅度为33.55%,市场份额增加了2.34个百分点,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了明显影响,2012年1-6月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至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2008年为16543.79吨;2009年为41489.36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150.79%;2010年为90304.54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17.66%;2011年为146130.62吨,比2010年增长61.82%;2011年1-6月为71123.28吨,2012年1-6月为76480.80吨,比2011年1-6月增长7.53%。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8年为3545.00吨;2009年为15023.00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323.78%;2010年为35771.00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38.11%;2011年为92025.00吨,比2010年增长157.26%;2011年1-6月为24750.00吨,2012年1-6月为47250.00吨,比2011年1-6月增长90.91%。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8年为2963.55吨;2009年为11169.73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6.90%;2010年为29701.43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165.91%;2011年为51200.9吨,比2010年增长72.39%;2011年1-6月为22655.20吨,2012年1-6月为28483.61吨,比2011年1-6月增长25.73%。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008年为2502.36吨;2009年为9271.46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0.51%;2010年为30197.45吨,2010年比2009年增长225.70%;2011年为46482.03吨,比2010年增长53.93%;2011年1-6月为22253.81吨,2012年1-6月为32268.76吨,比2011年1-6月增长45.00%。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8年为15.13%;2009年为22.35%,比2008年增加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33.44%,比2009年增加11.09个百分点;2011年为31.81%,比2010年减少1.63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31.29%,2012年1-6月为42.19%,比2011年1-6月增加10.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2008年为192.34万元/吨;2009年为47.67万元/吨,比2008年下降75.22%;2010年为43.74万元/吨,比2009年下降8.24%;2011年为32.03万元/吨,比2010年下降26.77%;2011年1-6月为40.99万元/吨,2012年1-6月为14.56万元/吨,同比下降64.48%。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2008年为481302万元;2009年为442011万元,比2008年下降8.16%;2010年为1320901万元,比2009年增长198.84%;2011年为1489004万元,比2010年增长12.73%;2011年1-6月为912196万元,2012年1-6月为469777万元,比2011年1-6月下降48.50%。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8年为319709万元;2009年为98214万元,比2008年下降69.28%;2010年为401193万元,比2009年增长308.49%;2011年为557696万元,比2010年增长39.01%;2011年1-6月为449706万元,2012年1-6月亏损65817万元。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8年为35.94%;2009年为6.52%,比2008年减少29.42个百分点;2010年为13.36%,比2009年增加6.84个百分点;2011年为14.70%,比2010年增加1.34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12.55%,2012年1-6月为-1.49%。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8年为83.61%;2009年为74.35%,比2008年减少9.26个百分点;2010年为83.03%,比2009年增加8.68个百分点;2011年为55.64%,比2010年减少27.39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1.54%,2012年1-6月为60.28%,比2011年1-6月减少31.26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8年为2746人;2009年为3406人,比2008年增加24.03%;2010年为6006人,比2009年增加76.34%;2011年为7931人,比2010年增加32.05%;2011年1-6月为7448人,2012年1-6月为7419人,比2011年1-6月减少0.39%。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8年为1.08吨/人;2009年为3.28吨/人,比2008年增长203.87%;2010年为4.95吨/人,比2009年增长50.80%;2011年为6.46吨/人,比2010年增长30.54%;2011年1-6月为3.04吨/人,2012年1-6月为3.84吨/人,比2011年1-6月增长26.22%。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年人均工资2008年为66501元;2009年为63739元,比2008年下降4.15%;2010年为67492元,比2009年增长5.89%;2011年为69551元,比2010年增长3.05%;2011年1-6月为29792元,2012年1-6月为27235元,比2011年1-6月下降8.58%。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8年为146吨;2009年为842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476.71%;2010年为169吨,2010年比2009年减少79.93%;2011年为4391吨,比2010年增长2498.22%;2011年1-6月为315吨,2012年1-6月为3939吨,比2011年1-6月增长1150.48%。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8年为481715万元;2009年为19958万元,比2008年下降95.86%;2010年为498682万元,比2009年增长2398.66%;2011年为311271万元,比2010年减少37.58%;2011年1-6月为238878万元,2012年1-6月为净流出67624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国内产业产能扩展计划被搁置。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项目搁置通知和银行来函显示,调查期内,银行终止了向申请人投资计划授信,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综上分析并根据现有调查证据,调查期内,国内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在市场需求增长的推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不断扩大,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均呈总体增长趋势,人均工资呈平稳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长。但是,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呈总体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
受盈利能力下降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量和销售量都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仅没有出现相应的增长趋势,反而自2011年起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企业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的财务和经营状态严重恶化,陷入亏损状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上升74.65%;2010年比2009年上升69.24%;2011年比2010年上升25.99%;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33.55%。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3.77%,2009年为16.55%,比2008年下降7.22个百分点;2010年为12.87%,比2009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1年为10.02%,比2010年下降2.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为9.66%,2012年1-6月为12.00%,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上升2.34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在此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期末比期初下降了 92.43%。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产能、产量和销售量也相应增长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反而呈先上升后下降的不稳定趋势,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恶化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销售成本下降。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急剧下跌,其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急剧下降。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陷入亏损状态。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5]: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就业、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都大幅度增长,因此,倾销进口产品没有损害国内产业。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国内产业的损害时,调查机关不是单独审查每个经济指标,而是要全面、综合考虑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和各损害指标间的整体联系。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本应有所增长。但是,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使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和毛利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呈总体下降趋势,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毛利率、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都降至调查期内的最低水平,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至负值,国内产业陷入亏损状态。调查机关据此认定,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6]:国内大型生产商生产的绝大部分多晶硅产品均被其自身内部消耗,仅有极少部分多晶硅产品被投放到外部市场销售,因此,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纵向一体化生产商生产的多晶硅产品不构成竞争关系。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占产量的比重从未超过2%,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国内产业的客户名单、销售合同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名单也显示,国内产业向下游企业销售了大量同类产品,部分下游企业同时购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利害关系方主张的国内产业生产的绝大部分多晶硅产品均用作自用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初裁后,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显示,本案部分申请人在进行非关联交易的同时,同其关联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交易,调查期内,非关联交易始终占有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当的比例。因此,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的仅有极少部分多晶硅产品被投放到外部市场销售,不符合事实。
调查还显示,国内产业除向关联公司销售多晶硅外,也在公开市场上销售多晶硅,其用途同关联交易一致,均用作生产硅片。销售合同显示,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由市场化机制主导,同公开市场销售价格基本相同。关联公司对多晶硅采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除向国内产业外,也向其他企业大量购买多晶硅。因此,关联交易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之间无竞争、应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观点不符合事实。
综上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情况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市场需求旺盛,国内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萎缩的事实。因此,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
2.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
调查显示,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良好,生产、安全、环保、成本控制和内控等制度十分完善,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3.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
调查显示,国内产业近年通过技术研发和改进,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其生产工艺获得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主流生产工艺,与国际先进水平不存在实质差距。多家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也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质量优良、品质稳定,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国内没有颁布限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贸易行为的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
调查期内,申请人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出口。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造成。
6.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7.国内产业产能扩大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7]:中国国内企业盲目扩张产能和产量导致市场供应严重过剩,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中国多晶硅产能产量情况的说明》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全行业产能扩大较快,从2008年的15000吨增长至2009年的40000吨、2010年的74500吨、2011年的145730吨、2012年1-6月的87000吨,与此同时,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2008年为16544吨,2009年为41489吨,2010年为90305吨,2011年为146131吨,2012年1-6月为76481吨。调查期内,随着下游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市场需求旺盛,2012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发布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鼓励了国内产业的发展,但2008年至2011年,国内产业产能并未超过表观消费量,到2012年1-6月,国内产业产能相对表观消费量才有了更明显的扩大。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增长速度较快,对国内产业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产能的扩大一般会导致产量的增加,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却远小于表观消费量,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应量远远小于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并未出现。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中国国内产业在产量远小于表观消费量的情况下扩大产能,是具有合理性的。调查机关也对可能受产能扩大直接影响的指标如国内产业的单位生产成本、单位销售成本进行了单独分析,调查期内,上述指标呈持续下降趋势,并未受到不利影响。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价格影响已经存在,产能扩大并不足以否定此一事实。
此外,调查机关了解到,调查期内,国内产能的增长,是在多晶硅生产技术快速提高,单位能耗、物耗快速下降和多晶硅市场售价快速下降的基础上发生的,这种增长是技术先进、更具规模效应的产能淘汰了原来技术落后的小规模产能,而非简单的旧有产能复制,实质上是新产能对旧有产能的合理替代,而不是无序扩张。因此,分析国内产业产能增加问题时,应考虑旧有产能被淘汰而无法开工的情况。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大不足以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8.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8]:多晶硅下游产品硅片在欧债危机后全球市场需求和价格下降导致多晶硅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普遍下滑,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对此,申请人提出[9],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并不符合事实,光伏行业研究机构Solarbuzz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硅片价格取决于多晶硅价格,”另一研究机构GTM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多晶硅是光伏组件最大的成本要素之一”,这表明是多晶硅降价导致了硅片降价,而不是硅片降价导致了多晶硅降价。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与国内市场多晶硅价格直接相关的下游因素应该是国内市场的硅片需求量,而不是全球市场的硅片需求量,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的太阳能电池片产量、太阳能电池组件产量、光伏装机量都呈上升趋势。其次,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等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即多晶硅降价由下游产品硅片降价引起并没有直接证据支持。而根据REC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硅片市场需求量和欧洲光伏工业协会提供的世界光伏总安装量等数据都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球硅片市场的需求量呈持续增长趋势,硅片在全球市场上供不应求,2008年至2012年,世界光伏总安装量也呈上升趋势。在下游需求上升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却仍然呈快速下降趋势。这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是由下游需求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2011年开始,虽然全球硅片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影响依然存在,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继续下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全球硅片市场需求变化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9.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多晶硅影响。
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0、41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上述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虽然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联系,但单独考虑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其进口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在国内市场始终保有一定份额,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作用,对国内产业的经济指标造成不利影响,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来自美国、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损害存在关联,但综合考虑来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不能否认其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0.其他未受调查的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还有进口自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其他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但其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呈下降趋势,2008年为34%,2009年为11.2%,2010年为7.05%,2011年为7.62%,2011年1-6月为8.26%,2012年1-6月为5.53%。调查期内其他进口产品的价格(CIF价格)也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CIF价格)互有高低。2008年其他进口产品价格比倾销进口产品低10%,2009年二者基本持平,2010年高出6.72%,2011年高出2.04%,2011年1-6月高出9.17%,2012年1-6月低出13.61%。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其他进口产品虽然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互有高低,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存在倾销,其市场份额也呈下降趋势,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1.美国对中国下游光伏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0],国内产业因美国政府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救济调查而遭受的损害并不能归因于被调查进口产品,调查机关应对调查期内美国政府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救济调查对国内产业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截至2012年6月,而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作出反补贴和反倾销初裁的时间分别在2012 年3月和2012 年5月,已经是产业损害调查期的末期,且下游产业遭受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传导至多晶硅产业也需要一定时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6月相比2011年1-6月,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金额还有所增长,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并未在2012年1-6月产生明显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绝大部分时段遭受到的损害不能归因于美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对中国下游光伏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不足以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联系。
12.国内产业政策的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1]:调查期内,中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如颁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影响了国内产业发展。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一些小规模、低水平的多晶硅项目的重复建设,以推动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不是限制产业的发展。事实上,构成本案国内产业的四家企业均在第一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录上,并不属于受限制的小规模、低水平的多晶硅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关系。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欧盟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期内其他已知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否定该因果关系的认定。
八、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公司的倾销幅度如下:
公司名称 |
倾销幅度 |
|
德国 |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Wacker Chemie AG) |
14.3% |
Schmid Group |
42% |
|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
42% |
|
意大利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
42%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
42% |
|
SILFAB S.p.A. |
42% |
|
Estelux S.r.l. |
42% |
|
PrimeSolar S.r.l. |
42% |
|
西班牙 |
Siliken Spain |
42% |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
14.3% |
|
1
[1] 详见《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第7-9页
[2] 根据申请人主张,由于本案国内产业主体与对美、韩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一致,故本案答卷以9月17日申请人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为准。
[3]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调查无损害抗辩》第12页
[4]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20-22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6页,《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4-5页
[5]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29-40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20-23页
[6]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8-14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13-20页
[7]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2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6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28-32页
[8] 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2-43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2-33页
[9] 详见《对瓦克公司<初裁产业损害评论>的评论意见》第13页
[10]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4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3-34页
[11]详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进一步抗辩意见》第44-46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中产业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第3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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