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14-05-13

    2013年6月18日,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8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4号),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13.7%

    (STERLITETECHNOLOGIES LIMITED)

    2.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9.2%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 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47%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4.未配合调查公司

    (1)AKSH OPTIFIBRE LIMITED51%

    (2)Finolex Cables Limited51%

    5. 其他印度公司                         47%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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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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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 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13 年 6 月 18 日,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 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 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单模光纤产 业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 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 2013 年第 54 号),决 定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 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 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13 年 6 月 18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 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 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 1 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 人)代表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 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 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 倾销调查期为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产业 损害调查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 于 2013 年 8 月 8 日通知了印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 2013 年 8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 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 中列明的印度生产商、出口商。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2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登记应诉期内, 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和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 (Corning Shanghai Fiber Optics Co.,Ltd.)向调查机关 登记倾销应诉。 2013 年 9 月 4 日和 9 月 6 日,AKSH OPTIFIBRE LIMITED 公司和 Finolex Cables Limited 公司分别提交了其对中国 出口的数量和金额信息。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3 年 9 月 4 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 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涉案公司在 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该期间内,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贝拉古河光纤 有限公司、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和康宁(上海)光纤有限 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调查 机关经研究认为,其延期提交答卷的理由不充分,决定不同 意上述四家公司的延期申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 关收到了上述四家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3 年 12 月,调查机关就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贝 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和康宁(上海) 3 光纤有限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其 发送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要求其进行澄清,并在规定的时 间内收到了其补充答卷。 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和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在补 充答卷中未提供其关联供应商向印度非关联公司销售光纤 生产的一种原材料的交易价格或该种原材料的印度公开市 场价格。为调查该种原材料的印度市场公开价格,调查机关 向申请人发放了问卷。申请人在答卷中提供了该种原材料的 印度公开市场价格。 3. 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 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1)应诉公司关于立案调查的意见。 2013 年 9 月 2 日,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和康宁(上 海)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 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恳请商务部立即终 止此次调查。该评论认为的原因有: 一是申请人不正当地利用中国反倾销法以便有计划地 将所有的外国竞争者排除在中国市场外,中国光纤产业早已 不再处于脆弱的“发展阶段”。 二是商务部必须调查申请人提交该申请书在主体资格 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某些申请人没有资格为主体资格计算 4 目的纳入国内产业,商务部将有必要确定其他未参与申请的 中国公司的立场。 三是申请书中的数据不准确,申请书中有关对国内产 业造成损害的数据不适当地包含了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部分 国内生产商的数据。 四是申请书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损害主张,申请人没有 提供任何肯定性证据证明任何迫在眉睫的条件变化,从而合 理地支持中国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没有可靠证据 证明从印度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相对较少的进口量导致了国 内价格下降或损害了中国国内产业。 五是申请书没有提供充分的公开概要,违反了 WTO 反 倾销协议第 6.5.1 条和立案暂行规定第 26 条。 (2)申请人关于上述评论的意见。 2013 年 9 月 18 日,本案申请人就康宁技术印度公司和 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的上述评论提交了评论意见,恳 请调查机关依法驳回康宁公司在《立案评论》中的相关主张, 驳回其关于终止本次调查的请求。评论意见如下: 一是本案的申请和立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滥用 反倾销法律,也不涉及贸易保护主义的问题。通过在申请书 中的深入分析和论证,申请人已经较为充分地证明了原产于 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产品在中国市场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 并且已经对国内产业形成了现实和紧迫的实质损害威胁。此 5 次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破坏正常 市场秩序的不规范的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来规范正常的贸 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康宁公司关于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异议不能成 立,没有证据证明部分申请人企业进口过被调查产品,并且 进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并非一定被排除在国内产 业范围之外。立案以来,除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明确 表示反对本次反倾销调查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国内光纤企业 对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明确发表过反对意见。 三是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针对实质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 已经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举证,符合立案标准。 首先,康宁公司关于国内产业发展良好的结论是建立在对七 家申请人企业合计数据的错误引用基础上得出的,不能成立; 其次,申请书中已经明确阐明,在本案调查期内,印度被调 查产品的低价倾销已经给国内产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 和影响,并且国内产业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发展阶段,具有脆 弱性;第三,随着中国单模光纤产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以及 市场需求的相对平稳发展,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倾销很可能会 导致国内产业遭受进一步的冲击和影响,进而遭受实质损害。 四是申请书公开版中对相关行业调查报告全本本身和 出具机构的名称予以保密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 提供了完整、详细的信息披露和非保密性概要。 6 (3)应诉公司关于投产期的评论意见。 2014 年 3 月 14 日,印度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进 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关于投产期成本调整的说明》和《进口 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口头补充问卷的答卷》。 (4)应诉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原材料价格的评论意见。 对申请人在答卷中提供的一种生产光纤原材料的印度 公开市场价格,印度康宁公司未发表评论意见,贝拉古河公 司提交了评论意见,但在评论中未提供可供比较的该种原材 料的公开市场价格。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2014 年 1 月 21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康宁(上海) 管理有限公司,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该公司 表示愿意配合商务部的调查,请求调查机关对康宁技术印度 有限公司调查期的生产成本进行投产期成本调整,用投产期 以后商业化生产阶段发生的单位间接生产成本代替投产期 发生的单位间接生产成本。 2014 年 3 月 5 日,调查机关会见了康宁公司代表,听取 其对投产期认定,投产期成本调整等问题的说明。 调查机关对上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进行了审 查和考虑。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7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 定,调查机关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以下称调查期)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2013 年 8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 参加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 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一处函[2013]454 号)。参加 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截止日前,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 材料 3 份,其中包括国外生产者 3 家,分别为:康宁技术印 度 有 限 公 司 (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和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Bl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 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3 年 9 月 11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单模光纤反倾销案 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于当日 发出《关于成立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商调查一处函[2013]489 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8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了《关于发放〈单 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的通知》、《关于发放〈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和《关于发放〈单模光 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 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一处函[2013]第 492 号,并向 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同时将上述问卷送至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013 年 9 月 27 日,国内生产企业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 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 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 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 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延期提交国内生产者 调查问卷答卷的请求》,申请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截 止期限延长至 2013 年 10 月 27 日。 2013 年 09 月 29 日,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提交了《关 于延期提交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答卷的函》,申请将国外<地 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截止期限延长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上述延期申请。在调查问卷规定 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产业损 9 害调查问卷答卷 10 份,包括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 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 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 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 问 卷 答 卷 7 份 ; 康 宁 技 术 印 度 有 限 公 司 (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斯德雷特科技有 限公司(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和贝拉古河光纤 有限公司(Bl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提交的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 份。调查机关 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013 年 11 月 14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康宁技术印度 有限公司提交了《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答卷的更正说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斯德雷特科技 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 (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补充问卷答卷》。 2014 年 3 月 19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康宁技术印度有 限公司提交了《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对产业损害调查口头 补充问卷的答卷》。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3 年 11 月 18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 交的《关于召开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 10 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 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 发出《关于召开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 知》。2013 年 12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单模光纤反倾销 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提起申请的主要理 由和对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意见。同日,本案申请人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 报材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3 年 9 月 2 日,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 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13 年 9 月 18 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对康宁 技术印度公司和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关于对原产于 印度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的评论意见》 (以下称申请人评论意见)。 2014 年 3 月 28 日,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提交了《对 单模光纤反倾销案损害有关问题的评论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3 年 12 月 12 日,调查机关发 出《关于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 日、2014 年 1 月 13 日至 15 日、2 月 10 11 日至 13 日、2 月 24 日至 27 日,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 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富 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 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实地考查了被核查公司的单 模光纤生产现场,对被核查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数 据和信息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 结束后,被核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补充修正材 料和有关证据。 2014 年 4 月 12 日至 16 日,调查机关赴国外生产企业康 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和贝拉古河光 纤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 上述 3 家企业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 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 料。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 的书面证据材料。 8.公开信息。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 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 复印全部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 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以 12 及陈述会上的发言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 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 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对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 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 4-12μm 范 围内,包层直径为 125μm 左右,涂覆层直径在 245μm 左 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 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 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 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 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 电视、光纤接入网(如 FTTH)等网络。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 13 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单模 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 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产品可 替代性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 性相同。芯径通常在 4-12μm 范围内,包层直径为 125μm 左右,涂覆层直径在 245μm 左右,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 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均符合国际电信 联盟远程通信标准化组织和我国国家标准相关技术指标的 要求,能够相互替代。 2. 生产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 相同,都是将光纤预制棒在拉丝塔上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 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使用 的主要原材料也基本相同,不同型号的单模光纤产品原材料 分别对应相应型号的光纤预制棒,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涂料 14 也均为紫外光固化涂料。 3. 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 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 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 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光纤接 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区域代理或参加电信运营商招标等形 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 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 代。 相关评论意见: 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 出,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光纤符合国际电信联盟远程通信 标准化组织关于 G652D 的标准,并且在总体特性上要优于除 其母公司康宁公司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所生产的光纤。 这些地区的光纤生产商所生产的单模光纤并不符合康宁技 术印度有限公司产品所符合的严格的生产工序和检验工序。 因此,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国内光纤产品的表 现与质量要次于依照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标准所供应的 15 光纤产品,特别是在弯曲衰减,零公差,极化模式色散,非环 状覆层和最大尺寸等技术指标方面超越了申请人生产的产 品。 经调查,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符合国际电信联盟远程通 信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标准,其物理和技术特性与被调查产品 基本相同。通过对比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认证检验报告和康宁 印度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手册,申请人生产的被调 查产品在弯曲衰减,零公差,极化模式色散,非环状覆层和最 大尺寸等技术指标方面与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生产的被 调查产品并无不同。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认 为其生产或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产 品特性、用途、生产、产品销售结构销售渠道和销售条件等 方面相同,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是依据国际电信联盟标准生 产的产品,与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该型号单模光纤标准一致。 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认 为其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与在中国生产的被调查产品 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和可竞争性。 上述证据表明,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 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 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 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与被 16 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 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共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 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 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国内单模光纤生产企业提 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上述 7 家提交国 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的同类产品产量之和 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均为 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 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 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 7 家国内生产者。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 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 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一)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的初步认定及价格比较。 17 1. 斯 德 雷 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印度国 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 其产品划分为五种型号,并在补充问卷的答卷中提供了型号 划分的主张依据。该公司报告,其中前 4 种型号满足国际电 信联盟远程通信标准化组织制定的 G652 标准,其生产流程 没有差别,在生产各阶段的原材料消耗和生产成本没有实质 性差别;而另 1 种型号则满足国际电信联盟远程通信标准化 组织制定的 G655 标准,具有不同的色散特性,其生产流程 和生产成本与上述 4 种型号也有所不同。该公司主张,前 4 种型号只是在生产完成后、进行质量控制测试时,根据测试 出的技术参数和国际标准进行的技术分类。调查机关经初步 审查发现,在该公司 SAP 系统中,被调查产品被归入与 G652 标准和 G655 标准相对应的仅有 2 个产品编码;该公司在正 常的商业过程中为了成本的目的,只根据生产流程记录两个 产品分类,即 G652 和 G655。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生产和销 售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公司的 5 种型号 划分主张,而调查中将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划分 为 G652 和 G655 两种型号。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 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 18 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小于 5%,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 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在初 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 关于直接材料,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未能解释被调查 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与原材料采购成本清单及存货收发明 细表所列的原材料名称和金额不一致的原因。调查机关决定 暂采用该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原材料收发明细中的减少金额 计算直接材料成本,并根据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 G655 和 G652 的产量比例进行分摊。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 该公司主张光纤部门将全部费用都分摊给光纤产品,但未解 释这种分摊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按照该公司 G655 和 G652 在印度国内销售金额所占调查期内该公司销售收入 的比例将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分摊到单位产品上。在初裁 中,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的销售 利润率计算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 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 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通过中 国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②直接销售给中国 19 非关联用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 于上述方式①,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 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上述方式②,调 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 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 数量折扣、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和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 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其关于运输费用、运 输保险费、佣金、汇兑损益调整、银行扣费进行调整的主张。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调整其出口退税项目,但未提供任 何其获得退税的证明文件。在补充答卷中,该公司主张对 DBK 项目、FPS 项目和 SHIS 项目进行调整,但未提供所依 据的印度国内法的中文译本,也未解释如何将退税额具体分 摊到每一笔交易上。调查机关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仅说明根 据印度相关法律规定,被调查产品可以得到出口退税,但因 其未能证明其出口产品在 DBK 项目、FPS 项目和 SHIS 项目 下获得出口退税,即未能证明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 比较的影响,所以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20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 数据。 2.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 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主张公司生产的产品 划分为五种型号,而公司向中国出口的仅有其中一种型号。 同时,该公司答卷中提供证据证明对中国出口的型号与其他 型号在工艺上存在区别。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 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 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 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的情况。调查期 内,能与出口中国产品进行比较的产品编号相同。 经审查,该型号产品的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 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 求。 调查机关在审查答卷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 一种重要原材料全部采购自其日本的关联公司,且公司未提 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答卷中 的采购价格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调查机关在向该公 21 司发出的补充问卷中提出(问题 20),请该公司提供该种原 材料的关联供应商在调查期内向印度市场销售该种原材料 的明细记录;如该公司的关联供应商没有销售该种原材料给 非关联公司,请提供该种原材料的印度公开市场价格并附相 关证据。在补充问卷的答卷中,该公司未提供该种原材料关 联供应商向印度其他光纤生产商销售该种原材料的记录,也 未提供该种原材料的印度公开市场价格。调查机关无法将该 公司关联采购价格与印度公开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在此种情 况下,调查机关向国内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请国内申请 人提供了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该种原材料的印度市场价格并 附相关证据。经比较,该公司自关联公司采购的该种原材料 价格与印度市场价格相比明显较低。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 得的该种原材料的印度市场销售价格范围的中位数作为该 种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其国内销售 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占其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 超过了 20%。因而在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对低于其成本 的销售不予考虑。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 在调查期内全部被调查产品通过位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 关联贸易商以“加价”方式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应以该 22 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由于该 公司和其上海贸易公司的关联关系,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 该公司主张,以该关联贸易商向国内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 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 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 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在答卷中提出了若干费用 调整的主张。经审查交易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 受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调整 的主张。该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关于数量折扣的说明和证明 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关于数量折扣的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调整 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 国际运保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出口检验 费、报关代理费和银行手续费等调整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调整,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主张对出口 退税进行调整时,应证明出口退税与进口原材料存在关联, 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因进口原材 料而缴纳的进口关税,而且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原材 料必须达到足够数量。该公司答卷和对补充问卷的答卷中提 23 交的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公司出口产品获得的出口退税与其 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的联系,从而未能证 明其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的影响。调查机关决 定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 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印度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 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根据该公司答卷所报信息,该公 司称在调查期内和调查期后 5 个月,其仅生产一种型号的产 品,并在印度市场销售及向中国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出 口,因此主张在印度国内销售与出口中国产品中不存在产品 型号的差别。经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 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印度国 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 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 比例超过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根 24 据该公司答卷所报信息,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 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时,先全部出售给其在印度的关联公司, 然后再由该关联公司销售给其非关联客户。在答卷中,该公 司提交了其销售给该关联公司的交易情况和信息及相关证 明材料,同时还填报了调查期内其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销 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信息并提供了相关证 明材料。该公司主张应以依其关联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内其向 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信息为 基础确定正常价值,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主 张,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 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情 况。根据该公司答卷所报信息,该公司制造被调查产品的主 要原材料全部自其美国关联公司采购,但该公司未能提供材 料说明该关联采购价格如何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也没有提 供材料证明该关联采购价格如何反映该主要原材料在印度 公开市场的价格。调查机关无法据此判断是否可以此价格核 算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为此, 调查机关向该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该公司就关联采购 价格做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该主要原材料的关联供应商在调 查期内向印度市场销售该主要原材料的记录明细,包括销售 给印度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信息并附着相关证明材料,如未销 25 售该原材料给非关联公司,则提供该主要原材料的印度公开 市场价格并附相关证据。在补充问卷的答卷中,该公司未提 供该主要原材料的关联供应商向印度其他光纤生产商销售 该主要原材料的记录,也未提供该主要原材料的印度公开市 场价格。为进一步核实该关联采购价格与印度公开市场价格 的关系,调查机关向国内申请人发放了问卷,要求国内申请 人提供被调查产品主要原材料在印度公开市场的销售价格 并附相关证据。国内申请人按照问卷要求提供了相关信息。 该公司对国内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未提出评论意见。经比较, 该公司自关联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的价格与印度公开市场 价格存在明显差异,且该公司未能就其关联采购价格与印度 市场公开价格间的差异予以说明。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 定该关联采购价格不能反映该主要原材料的印度公开市场 价格,决定暂采用国内申请人提供的该主要原材料印度市场 销售价格作为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的成本投入,来核算其生 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 其它直接原材料成本数据。 关于直接原材料之外的其它生产成本数据,包括直接人 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等,该公司称调查期内其尚处于 投产期,当期的财务数据无法反映公司正常商业化生产的成 本情况,故主张对调查期内该部分生产成本进行投产期成本 调整,用投产期结束当月起的一个季度发生的单位其它生产 26 成本代替调查期的单位其它生产成本。经审查该公司提供的 证据及说明材料,比对处于投产期时的生产成本与正常商业 化后的生产成本,考察该产业投产过程中的基本特征,调查 机关暂接受该公司主张,同时认定在其主张的投产期结束当 月,公司已基本实现商业化生产,投产期结束当月起一个季 度的成本状况能够代表其商业化生产阶段的成本状况。该公 司投产期结束当月起一个季度的实际单位制造费用与其答 卷报告的替代数据存在差异,调查机关暂采用实际单位制造 费用对调查期的单位制造费用进行替代调整。调查机关接受 了该公司报告的投产期结束当月起一个季度的直接人工和 燃料及动力数据。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关暂采用该 公司投产期结束当月起一个季度的实际单位其它生产成本 代替调查期的单位其它生产成本核算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 的生产成本。关于该公司填报的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经 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 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审查 了在印度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 销售的情况。经将认定的生产成本数据与对该公司印度国内 关联贸易商向其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交 易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除一笔交易外,其 他交易均为低于成本进行的销售。经对该笔交易进行进一步 27 审查,调查机关发现,无论从该交易的数量上还是价格上看, 该笔交易应属于试销售或样品销售,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销 售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不适于公 平比较。由于该公司所有国内销售均为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 交易,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 采用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印度市场的生产成本加 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利润情况进行了审查。根据该 公司答卷所报信息,调查期内该公司整体、被调查产品部门 和各市场销售均为亏损,该公司称主要原因在于调查期处于 公司的投产期。因此,调查机关无法据此确定该公司的利润 情况。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本次调查中其它 应诉企业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的加权平均销售利润率作为 该公司的利润率。 根据上述调查程序及所获数据,调查机关暂采用生产成 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 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 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只向其在中国的关联进口商出 口被调查产品,再由其关联进口商转售给中国的关联和非关 联最终客户。该公司主张以其关联进口商填报的调查期内向 28 中国关联和非关联客户转售被调查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信息 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对其关联进口商向关联最终 用户转售被调查产品的交易进行了审查,中国关联客户采购 被调查产品后生产加工为光缆后对外销售,并未继续转售被 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将该公司中国关联进口商向关联最终用 户转售被调查产品的平均价格与向非关联最终用户转售被 调查产品的平均价格进行了比较,两者差异较小。因此,调 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中国关联进口商填报的调查期内向中国 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信息可以作为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以中国关联进口 商向中国关联和非关联客户转售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为基础 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正常价值部分。关于包装费用,经审查公司生产过程和 财务记录,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报告的成本记录中 未包含包装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在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 利润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不必再对包装费用进行调整。关 于信用费用和该公司印度国内关联贸易商主张的内陆运费-- 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 29 户和内陆保险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采用生产成本 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正常价值即为产品的净出厂环节价 格,不包含销售过程中的商业条件及其对价格所产生的影响, 该公司主张的内销过程中有关信用费用和关联贸易商转售 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的调整已不相关,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不必 对上述两项主张进行调整。 出口价格部分。对于设立在中国关联进口贸易商的转售 利润,公司答卷中所报告转售利润为负,公司在答卷中报告 了关联进口贸易商调查期全部产品利润率,经初步审查,调 查机关暂采用该利润率对中国关联进口贸易商的转售利润 进行调整。 对于该公司销售给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进口贸易商过程 中发生的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 险费用、港口装卸费及关联进口贸易商转售交易过程中的回 扣、进口关税、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内陆 运费-分销仓库到客户、关联进口贸易商转售间接费用等其他 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其调整主张。 (4)到岸价格(CIF 价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对最 终用户的转售价格为到岸价格,并据此计算倾销幅度。经审 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为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 30 暂采用该公司与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间的交易价格确 定到岸价格(CIF 价格)。 (二)申请书列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未配合 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及 价格比较。 调查机关在立案之日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同 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通知 了印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 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 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3 年 9 月 4 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 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 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申请书中列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 配合调查的公司如下: AKSH OPTIFIBRE LIMITED Finolex Cables Limited 对上述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 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 格调整如下:调查机关采纳了配合调查公司中一家公司的部 分内销和出口交易的数据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上述 2 家 未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31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 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 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计算得出倾销幅度。 (三)其他公司(All Others)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及价格比较。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明的其他公司,经初步审查,调查机 关依据配合调查公司的数据和信息来确定相应的正常价值 和出口价格。本案中,调查机关采纳了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 司的证据材料,认定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 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 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 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计算得出倾销幅度。 (四)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印度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配合调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13.7%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32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9.2%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47%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调查公司。 (1)AKSH OPTIFIBRE LIMITED 51% (2)Finolex Cables Limited 51% 3.其他印度公司。 47%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单模光纤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列 为 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包括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不 归入税则号 8544 的光缆。本案被调查产品为该税则号下的 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它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 维束及光缆。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从中国海关数据中,准确地区分本案 被调查产品数量及金额,同时,向调查机关提交国外生产者 /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斯德雷特 科技有限公司和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单模 光纤占印度对中国单模光纤总出口量的大部分,因此,本裁 33 决依据的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均 为上述 3 家企业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由于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11 月才开始生产 和销售,如披露被调查产品绝对数据,将导致其他 2 家企业 互相掌握对方相关数据。为保护利害关系方的保密信息,并 在此基础上保障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权利,调查机关经审查后 决定,将对保密信息的相关部分进行保密处理,本案初步裁 定所披露的倾销进口产品的相关数据采用相对数据。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0 年比 2009 年减少了 1.27%,2011 年比 2010 年增加了 24.90%,2012 年比 2011 年增加了 50.16%,2013 年 1 季度 比 2012 年 1 季度增加了 49.96%。 2.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小幅上 升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0.23 个百分点;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 0.07 个百分点;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 0.94 个 百分点;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 2.07 个百分 点。 (二)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 响。 本案申请人及印度应诉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显示, 34 国内同类产品及倾销进口产品中,G652 单模光纤和 G657 单 模光纤在价格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机关要求利害关系 方分产品类别填报了相关产品类型的价格及数量数据,并在 价格比较过程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据调查,调查期内,本案应诉的 3 家印度生产企业为印 度最大的 3 家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其产量占印度国内单模光 纤总产量的大部分。其中,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和贝拉古 河光纤有限公司仅生产 G652 单模光纤,斯德雷特科技有限 公司主要生产 G652 单模光纤和少量的 G657 单模光纤。并且, 调查期内,印度向中国出口的 G657 单模光纤数量占印度向 中国出口单模光纤总数量的比例均不足 5%,2013 年 1 季度 未向中国出口 G657 单模光纤。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印 度向中国出口的 G657 单模光纤的价格,对全部倾销进口产 品的价格趋势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案以所有倾销 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1.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本案未有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进口商调查问卷 答卷,提供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的市场销售价格。调查期内, 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和贝拉古河 光纤有限公司的产品主要是直接销售给中国国内最终用户。 国内运费对倾销进口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极小。调查机关在 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的基础上,考虑了进口关税及相 35 应年度汇率等因素。汇率采用年度平均汇率,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 调查期内,考虑进口关税及汇率因素后,倾销进口产品 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了 11.35%,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了 1.15%,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7.90%,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了 7.80%。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主要生产 G652 单模光纤及少量 G657 单模光纤。国内产业各年度销售的 G657 单模光纤占国内产 业相应年度单模光纤总销售量的比例为 0.10%-2.83%。本案 依据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为所有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 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66.30 元/芯公里、 60.54 元/芯公里、56.20 元/芯公里、55.75 元/芯公里、56.78 元/芯公里和 51.98 元/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8.69%,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7.17%,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0.80%,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 8.46%。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决定采用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 36 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了 11.35%,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了 1.15%,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7.90%,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了 7.8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8.69%,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7.17%,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0.80%,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 8.46%。调查期内,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仅 2012 年趋势不同, 其余年度趋势相同,总体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0 年比 2009 年减少了 1.27%,2011 年比 2010 年增加了 24.90%,2012 年比 2011 年增加了 50.16%,2013 年 1 季度 比 2012 年 1 季度增加了 49.96%。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 市场份额呈小幅上升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0.23 个百 分点;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 0.07 个百分点,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 0.94 个百分点,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 了 2.07 个百分点。 上述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上存在竞争。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大幅增 加,2012 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比 2009 年增加了 85.17%,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加了 49.96%。倾销进口产 品价格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在调查期各年度,均低于国 37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倾 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 (三)调查期内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 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单模 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国内需求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市场需求量逐年增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 内单模光纤产业的需求量分别为 9080 万芯公里、9460 万芯 公里、11620 万芯公里、14310 万芯公里、3265 万芯公里和 3490 万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4.19%,2011 年比 2010 年增长 22.83%,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 23.15%,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 6.89%。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逐年增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 内单模光纤产业的生产能力分别为 3349.6 万芯公里、4791.8 万芯公里、5873.3 万芯公里、7175.3 万芯公里、1650.8 万 芯公里和 1975.8 万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43.06%, 2011 年比 2010 年增长 22.57%,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 22.17%,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 19.69%。 38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 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3098.1 万芯公里、4307.8 万芯公里、 5335.5 万芯公里、6660.6 万芯公里、1496.6 万芯公里和 1726.5 万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39.05%,2011 年 比 2010 年增长 23.86%,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 24.84%,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 15.36%。 4.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率呈波动趋势,总体下降。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开工率分别为 92.49%、89.90%、 90.84%、92.83%、90.66%和 87.38%。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2.59 个百分点,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 0.94 个百分点,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 1.98 个百分点,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 3.28 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09 年、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 度,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 2827.26 万芯公里、3737.55 万芯公里、4865.53 万芯公里、5224.91 万芯公里、1231.01 万芯公里和 1353.2 万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32.20%, 39 2011 年比 2010 年增长 30.18%,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 7.39%,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 9.92%。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波动趋势。2009 年、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 度,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 33.82%、43.47%、46.11%、 43.66%、46.09%和 47.84%。2010 年比 2009 年增长 9.66%, 2011 年比 2010 年增长 2.64%,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2.45%,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 1.75%。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66.30 元/芯公里、 60.54 元/芯公里、56.20 元/芯公里、55.75 元/芯公里、56.78 元/芯公里和 51.98 元/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8.69%,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7.17%,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0.80%,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 8.46%。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呈上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 单模光纤产业销售收入分别为 187483.93 万元、226317.11 万元、273781.99 万元、291548.45 万元、69925.98 万元和 40 70413.07 万元。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 20.71%,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了 20.97%,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6.49%,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了 0.70%。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 28055.13 万元、 25522.45 万元、25897.46 万元、42538.00 万元、8985.30 万元和 8630.14 万元。2010 年比 2009 年降低了 9.03%,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了 1.47%,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64.26%,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了 3.95%。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16.45%、 11.43%、9.73%、13.01%、2.88%和 2.25%。2010 年比 2009 年降低了 5.02%,2011 年比 2010 年降低了 1.70%,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3.28%,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 度下降了 0.63%。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 41 单模光纤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 1147 人、1326 人、1538 人、 1717 人、1667 人和 1913 人。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了 15.61%, 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了 15.99%,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11.64%,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了 14.76%。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9 年、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 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劳动生产率年别为分别为 27010.68 芯 公里/人、32487.30 芯公里/人、34691.19 芯公里/人、 38792.32 芯公里/人、8977.79 芯公里/人和 9025.01 芯公里 /人。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了 20.28%,2011 年比 2010 年 上升了 6.78%,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11.82%,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了 0.53%。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 单模光纤产业人均工资分别为 40205.42 元/人、44851.11 元 /人、48131.90 元/人、54399.36 元/人、13403.06 元/人和 13638.19 元/人。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了 11.55%,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了 7.31%,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13.02%,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了 1.75%。 14.期末库存。 42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总体大幅上升趋势。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 241.40 万芯公里、 461.50 万芯公里、439.31 万芯公里、852.03 万芯公里 508.49 万芯公里和 949.10 万芯公里。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了 91.18%,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了 4.81%,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93.95%,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了 86.85%。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先降后升趋势。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20045.38 万元、-22629.42 万元、-17174.54 万元、-36679.83 万元、 -27226.15 万元和-30730.18 万元。自 2010 年,国内产业现 金净流量由净流入转为净流出,2011 年比 2010 年增加了 24.11%,2012 年比 2011 年减少了 113.57%,2013 年 1 季 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减少了 12.87%。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生产经营状况 逐渐好转,企业投融资能力有所改善。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单模光纤市场需求 旺盛,2012 年国内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比 2009 年增长了 43 57.60%,2013 年 1 季度又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了 6.89%。同 时,由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单模光纤 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单模光纤对国内 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改善了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市 场环境,为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 遇。在此期间,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投入大量资金,陆续新建 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单模光纤的产 量和销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销售收 入、税前利润、市场份额、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 标都呈增长态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好转,国内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 调查期内,虽然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产能、产量、销量 和销售收入等指标呈现增长趋势,但增长幅度均明显减少, 投资收益率、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期末库存大幅上升, 2012 年国内光纤产业期末库存比 2009 年增长了 252.96%, 国内同类产品现金流在调查期内,仅 2009 年为现金净流入, 其余年度均为现金净流出。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虽然 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有所降低,2013 年 1 季度比 2009 年下降了 17.36%,但同期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却下降 了 21.52%,比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下降幅度高 4.16 个 百分点,表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国内单模 44 光纤产业主要依靠旺盛的国内市场需求,大幅增加销售数量 来增加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单模光纤产业产能、产量、销量虽然有 所增长,但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导致国内 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远低于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幅度, 2012 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比 2009 年增长了 55.51%,而 2012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比 2009 年增长了 84.80%。上述证 据表明,2012 年及未来可预见期间内,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生 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对国内 产业的影响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倾销幅度 较大,为 13.7%-51%,且考虑到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 进口价格,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较大。 因此,调查期内,由于国内单模光纤产品市场需求快速 增长,同时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单模光 纤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单模光纤对 国内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使得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 况有所改善,但在未来可预见期间内,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的变化进一步表明国内单模光纤产业仍然处于初步 恢复和发展阶段,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四)实质损害威胁。 1.倾销进口产品情况。 45 调查期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0 年比 2009 年减少了 1.27%,2011 年比 2010 年增加了 24.90%, 2012 年比 2011 年增加了 50.16%,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加了 49.96%。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 总体也呈上升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增加了 6.60 个百分点, 2011 年比 2010 年增加了 4.28 个百分点,2012 年比 2011 年 下降了 0.3 个百分点,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 了 6.12 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小幅上 升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0.23 个百分点;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 0.07 个百分点;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 0.94 个 百分点;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 2.07 个百分 点。 调查期内,印度低价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 产品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2 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 2009 年下降了 12.66%,进口数量大幅增加了 85.17%;2013 年 1 季度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了 7.80%, 进口数量大幅增加了 49.96%。倾销进口产品呈现量增价跌态 势。 另据调查,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国内单模光纤市场 需求仍然较大,吸引力较强,印度会继续向中国大量出口被 46 调查产品。 2.印度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以及出口情况。 根据 3 家国外应诉企业提供的由独立第三方咨询报告统 计的公开数据,调查期内,印度单模光纤生产能力、产量均 呈增长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印度单模光纤生产能力分别为 1050 万芯公里、1500 万芯公里、1650 万芯公里、1900 万芯公里、 475 万芯公里、775 万芯公里。2012 年比 2009 年增加了 80.95%。 印度单模光纤产量分别为 747 万芯公里、989 万芯公里、1013 万芯公里、1436 万芯公里、359 万芯公里、463 万芯公里。 2012 年比 2009 年增加了 91.72%。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印度单模光纤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分别 为 303 万芯公里、511 万芯公里、637 万芯公里、464 万芯公 里、116 万芯公里和 312 万芯公里。分别占同期产能的 28.86%、 34.07%、38.61%、24.42%、24.42%和 40.26%。上述数据表明, 印度单模光纤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较大。 根据 3 家国外应诉企业提供的由独立第三方咨询报告统 计的公开数据,调查期内,印度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总体呈 先降后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印度国内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 分别为 911 万芯公里、805 万芯公里、588 万芯公里、1021 47 万芯公里、255 万芯公里和 360 万芯公里。调查期内,印度 单模光纤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9 年、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 度,分别为 139 万芯公里、695 万芯公里、1062 万芯公里、 879 万芯公里、220 万芯公里和 415 万芯公里。印度单模光 纤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 2012 年比 2009 年大幅增长了 532%。 调查期内,3 家国外应诉企业单模光纤的出口量呈逐年 上升趋势。印度单模光纤的总出口量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 别为 75.64%、50.46%、84.30%、76.46%、81.89%和 60.69%。 以上数据表明,印度单模光纤具有很强的出口能力,大部分 产品需要出口,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对国外出口是印 度单模光纤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方式。 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国内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旺盛,印度 在各年度出口单模光纤的众多国家中,中国是印度单模光纤 最大出口国。印度对中国出口的单模光纤数量很大,占其总 出口数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2 年 1 季度和 2013 年 1 季度,印度对中国 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比例分别为 84.78%、 87.17%、68.27%、81.60%、73.13%和 88.97%。印度向其他国 家(地区)出口单模光纤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较小, 且总体呈下降趋势。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印度存在较大的可充分自由 48 使用的单模光纤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度很高。印度对中国 出口单模光纤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很高且呈增长趋 势,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单模光纤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 的比例相应下降,中国是印度单模光纤的最大出口国。 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印度仍然存在较大的可充分自 由使用的单模光纤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度依然较高,中国 仍然是印度单模光纤的最大或主要出口国。 因此,印度向中国出口单模光纤产品的数量发生实质性 增长是明显可预见且迫近的。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进 一步影响。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大幅增加,2012 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比 2009 年增加了 85.17%,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加了 49.96%。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 年比 2009 年下降 5.45%,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 7.8%,并且在调查期各年度,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均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倾销进口 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并且没有证 据表明此种状况发生改变。2013 年 1 季度,倾销被调查产品 出现了明显的量增价跌的趋势。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可能仍然较低,可能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继续被迫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低或抑制作用, 49 并且很可能导致对倾销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 4.被调查产品库存情况。 本案利害关系方未向调查机关提供调查期内印度单模 光纤库存情况,调查机关以 3 家印度应诉企业的库存数量作 为印度各年度库存数量。 调查期内,印度单模光纤产业的期末库存总体呈大幅上 升趋势 2010 年比 2009 年上升了 203.89%,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了 48.70%,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406.57%,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了 454.17%。 另据调查,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印度单模光纤产品 期末库存仍然较大。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美 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后,印度 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2012 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比 2009 年增加了 85.17%,印度对中国出口单模光纤数量占 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 68.27%-88.97%,向其他国家(地区) 出口单模光纤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相应减少。印度单 模光纤生产能力呈快速增长趋势,存在大量的可充分自由使 用的产能。印度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需要寻求国外市场 消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和国内消费的剩余产品,中国是 其最大的出口国。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并且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很 50 有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低和抑制作用。印度单模 光纤的期末库存呈大幅增长趋势。 因此,印度更多的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单模光纤产品是 明显可预见且迫近的,如果不采取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 国内单模光纤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六、因果关系 (一)倾销进口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单模光纤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威胁。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0 年比 2009 年减少了 1.27%,2011 年比 2010 年增加了 24.90%,2012 年比 2011 年增加了 50.16%,2013 年 1 季度 比 2012 年 1 季度增加了 49.96%。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 市场份额呈小幅上升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0.23 个百 分点;2011 年比 2010 年上升 0.07 个百分点,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 0.94 个百分点,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上升 了 2.07 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了 11.35%,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了 1.15%,2012 年比 2011 年上升了 7.90%,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了 7.8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0 年比 2009 年下降 8.69%,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7.17%,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0.80%, 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下降 8.46%。调查期内,倾 51 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仅 2012 年趋势不同, 其余年度趋势相同,总体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同 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逐 年下降,虽然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有所降低,但同 期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 本的下降幅度,表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国 内单模光纤产业产能、产量、销量虽然有所增长,但同期国 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的增 长幅度远低于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幅度,上述证据表明, 2012 年及未来可预见期间内,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变化。 调查期内,印度单模光纤生产能力呈快速增长趋势,存 在大量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印度单模光纤可供出口产能 保持较高水平。随着印度产能、产量的大幅增加,对中国出 口单模光纤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比例总体保持较高水平。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单模光纤市场 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恢复和发展的中国单模光纤产 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由于印度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 单模光纤产品,国内产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对正处于恢 复期且较脆弱的国内产业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中国国内单 模光纤产品价格处于较低水平,且在调查期内呈逐年下降趋 52 势,期末库存大幅增加,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国内单模 光纤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与此同时,印度存在大量的可 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 赖度较高,需要寻求国外市场消化可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和 国内消费的剩余产品。印度对中国出口单模光纤数量占其总 出口数量的比例较大,中国是印度单模光纤的最大或主要出 口国。 因此,印度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单模光纤产品造成国内 单模光纤产业实质损害威胁。 (二)其他因素分析。 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受到实质性 损害威胁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 总体也呈上升趋势。从 2009 年的 7.92%上升到 2013 年 1 季 度的 27.32%。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 口量的比例相应下降。 经调查,调查期内,其他向中国出口单模光纤产品的国 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由于中国对来自美国、 欧盟、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进口数 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0 年 12 月 31 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1 53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单模光纤实 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以上证据表明,调查期内 和今后五年,来自日本和韩国的倾销行为已经和将要得到遏 制。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单模光纤 不能打断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 害威胁的关系链。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单模光纤下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中 国国内单模光纤市场需求呈现增长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 增长 4.19%,2011 年比 2010 年增长 22.83%,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 23.15%,2013 年 1 季度比 2012 年 1 季度增长 6.89%。 根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提供 的材料,预计未来几年,国内单模光纤市场需求仍然较大。 因此,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威胁并非由国内市 场需求变化因素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国内单模光纤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内单模光纤产业 受到的实质损害威胁并非由其他替代产品和消费模式的变 化等因素造成的。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国内对单模光纤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 54 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没有限制单模光纤产业的贸易政 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实质损 害威胁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 国内单模光纤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达 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 威胁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 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 断完善。因此,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威胁并非 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 品产量的比例很小,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威胁不 是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不可抗力的影响。 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 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国内单模 光纤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威胁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七、初步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调查期内,原 55 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 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配合调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13.7%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9.2%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47%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调查公司。 (1)AKSH OPTIFIBRE LIMITED 51% (2)Finolex Cables Limited 51% 3.其他印度公司 47% (All Others)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