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8月2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进口产品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特丁基对苯二酚(别名“叔丁基对苯二酚”或“叔丁基氢醌”)。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
分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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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白色或微红褐色结晶粉末,有轻微的特殊香味。溶于乙醇、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醚及动、植物油,几乎不溶于水。沸点300℃,熔点126.5-128.5℃。遇铁、铜等金属离子不变色,但如有碱存在可转为粉红色。
主要用途:用于食品和食用油的抗氧化剂,对大多数油脂,脂肪均有防止酸败变质作用,用于延长油脂及含油食品的存储期。由于其抗氧化和抑菌作用,也作为添加剂应用于医药和饲料行业。
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参与调查的应诉公司
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 49.8%
(Camlin Fine Sciences Limited)
2.申请书中列明但未应诉的公司
Nova International 49.8%
MilestonePreservatives P. Ltd. 49.8%
Shevalyn Pharmachem 49.8%
3.其他印度公司 49.8%
(All Others)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8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含)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8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印度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2014年8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8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8月2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进口产品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3年6月28日,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8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
2013年8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Camlin Fine Sciences Limited)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3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向印度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应诉公司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4年1月8日,调查机关针对涉案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第一次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并给予7天答卷期。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应诉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2014年3月31日,调查机关发放通知,请申请企业及应诉公司补充提交针对调查机关在本案调查程序中发放的原始问卷及补充问卷中所提问题的答复信息,并给予5天的答复期。在此期间内,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三周提交补充信息。经审查,调查机关在本案立案后,对于应诉公司填答原始调查问卷及补充问卷分别给予了37天及7天的答卷期限和10天及7天的延期。本次调查机关给予应诉公司5天时间补充提交原始问卷及补充问卷中所提问题的答复信息,并非要求应诉公司重新填答和提交本案原始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同时,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后12个月内结束,受调查和裁决时间所限,调查机关无法再次给予应诉公司延期。随后应诉公司告知调查机关无补充信息。在要求的期间内,申请企业告知调查机关无补充信息。
3.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4年3月25日,应凯美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公司关于该案反倾销调查的意见陈述。会后,调查机关将上述公司陈述内容的公开版本存放于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3年8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427号)。2013年9月11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份,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印度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3年9月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470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9月1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477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479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478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中国贸易救济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013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印度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延期递交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函》,申请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于2013年10月17日向其回复了《关于答复“关于申请延期递交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函》(商调查行业函[2013]551号),同意其延期至2013年10月28日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提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份,分别为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印度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13年8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3年9月4日发出《关于召开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469号)。2013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上的意见陈述》。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4年3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进口商长沙市光远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关于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产品收费明细的情况说明》。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及上述材料外,调查机关未收到各利害关系方的关于本案的书面评论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3年12月27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692号)。2014年1月8日至10日,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者答卷企业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对本案申请书、被核查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有关证据。2014年1月20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修正材料。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4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8号公告,公布了本案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向印度驻华使馆及本案申请人提供初裁公告,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五)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在上述期限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来自利害关系方关于本案初裁公告的书面评论意见。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拟对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4月29日向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赴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实地核查有关事宜的函》(商救济规则局函[2014]第28号),就实地核查征求意见。5月22日,该公司在《对商务部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调查案实地核查事宜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不接受商务部的实地核查。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印度驻华使馆、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终裁披露发表评论意见。
4.信息公开。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全部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六)初裁后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初步裁定公告中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在该评论期间内,及至最终裁定发布之日,调查机关未收到任何利害关系方就初裁中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相关问题提出的评论意见。
2.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4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的通知》(商救济政法局函[2014]30号),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评论期内,及至终裁公告发布之日,调查机关未收到任何利害关系方对该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
3.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国内生产者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调查机关对其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并提供了相应的非保密概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申请保密的理由和提供的非保密概要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保密申请,决定对需保密的数据采用区间和百分比变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其实际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中的任一水平。
二、 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特丁基对苯二酚(别名“叔丁基对苯二酚”或“叔丁基氢醌”)。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
分子式:C10H14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白色或微红褐色结晶粉末,有轻微的特殊香味。溶于乙醇、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醚及动、植物油,几乎不溶于水。沸点300℃,熔点126.5-128.5℃。遇铁、铜等金属离子不变色,但如有碱存在可转为粉红色。
主要用途:用于食品和食用油的抗氧化剂,对大多数油脂,脂肪均有防止酸败变质作用,用于延长油脂及含油食品的存储期。由于其抗氧化和抑菌作用,也作为添加剂应用于医药和饲料行业。
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在本案调查期内,有部分特丁基对苯二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210、29072290项下进口。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
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有轻微的特殊香味,溶于乙醇、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醚及动、植物油,几乎不溶于水;外观相同,均为白色至微红褐色结晶性粉末;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相同。
2.生产设备和工艺。
调查机关经过实地核查,并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与《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认定,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对苯二酚、叔丁醇和磷酸。生产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为将对苯二酚和叔丁醇置于溶剂中,在磷酸的催化下进行反应,再将所得产物进行多次分离和重结晶,通过提纯方式得到特丁基对苯二酚。
3.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作为抗氧化剂应用于油脂和食品等行业,也作为添加剂应用于医药和饲料行业。
4.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两者市场销售区域基本相同,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存在明显重合,部分国内下游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相互竞争并可以互相替代。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价格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总体均呈现上升趋势。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特丁基对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下载。本案调查中,除了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的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78.28%、77.06%、73.04%、77.65%,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做出最终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终裁决定如下:
(一)参与调查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Camlin Fine Sciences Limited)
初裁后,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拟对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14年4月29日向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赴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实地核查有关事宜的函》(商救济规则局函[2014]第28号),就实地核查征求应诉公司意见。5月22日,该公司在《对商务部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调查案实地核查事宜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不接受商务部的实地核查。由于应诉公司拒绝实地核查,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对应诉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交的倾销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应诉公司的不配合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本案的调查,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事实对该公司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正常价值数据及相关报价单等证据资料。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印度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为15.97美元/公斤。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报价单是应诉公司拒绝调查机关核查的情况下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此决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报价单上显示的被调查产品在印度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应诉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出口价格数据及相关证据资料。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印度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平均价格为11.31美元/公斤。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出口价格的数据来源及数据统计方法。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库作为其数据来源,对相关税则号下所有交易数据逐笔筛选获得倾销调查期内来自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逐笔交易数据。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计算采用的数据来源和统计方法合理可信,决定以该价格作为确定应诉公司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方面。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的印度市场上被调查产品的报价均为出厂前的价格水平,即为EXW报价,因此无需进行价格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的上述主张。
(2)出口价格方面。
由于中国海关统计交易价格条件为到岸价格,即CIF价格,因此申请人主张从出口价格中扣除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海运费、海运保险费、及印度境内的环节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申请人的上述主张。
(二)申请书列明,但未应诉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3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除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外,其他印度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答卷,这些公司包括Nova International,Milestone Preservatives P. Ltd.,Shevalyn Pharmachem。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调查机关采纳了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倾销调查期内部分内销交易和同期部分出口交易的数据作为可获得事实,认定上述3家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初裁后,没有任何印度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初裁评论意见。由于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无法对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交的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 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在终裁中继续使用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可获得事实,即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报告的数据及证据材料,认定上述3家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其他印度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明的其他公司,初裁中,调查机关采纳了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认定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初裁后,没有任何印度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初裁评论意见。由于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不能对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交的倾销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实,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在终裁中继续使用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可获得事实,即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报告的数据及证据材料,认定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四)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参与调查的应诉公司
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 49.8%
(Camlin Fine Sciences Limited)
2.申请书中列明但未应诉的公司
Nova International 49.8%
Milestone Preservatives P. Ltd. 49.8%
Shevalyn Pharmachem 49.8%
3.其他印度公司 49.8%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5.56万公斤、27.61万公斤、44.32万公斤和10.25万公斤。2011年比2010年增长396.52%,2012年比2011年增长60.56%,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2.65%。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3.38%、56.47%、73.28%、76.84%。2011年比2010年增长43.0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增长16.81个百分点,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48个百分点。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在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国外生产者/出口商仅有印度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且没有国内进口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提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计算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时,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倾销进口产品采用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关税、汇率以及进口产品到岸后发生的报关费、港口杂费、仓储费、检测费、代理费等中间环节费用。汇率采用年度平均汇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
根据长沙市光远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环节相关费用的说明,调查机关计算得出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港口杂费、报关报检费、代理费等上述中间环节费用约为0.337元(人民币,如无说明,币种下同)/公斤,同时考虑到上述各项中间环节费用收费计量单位以及各港口上述中间环节费用标准存在差异,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港口杂费、报关报检费、代理费等上述中间环节费用以0.5元/公斤的标准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调查期内,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称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0年为70.64元/公斤;2011年为80.46元/公斤,比2009年上升13.9%;2012年为77.48元/公斤,比2011年下降3.7%;2013年1-3月为71.18元/公斤,比2012年同期下降11.2%。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为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作为其价格,不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其他税费。调查机关在修正后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基础上,计算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0年为110-130元/公斤;2011年比2010年上升3.82%;2012年比2011年上升1.57%;2013年1-3月为120-140元/公斤,比2012年同期上升1.16%。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具有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11年比2010年增长396.52%,2012年比2011年增长60.56%,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2.65%。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持续上升趋势。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3.38%、56.47%、73.28%、76.84%。2011年比2010年增长43.0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增长16.81个百分点,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48个百分点。倾销进口产品挤占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此外,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内部价格报告等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因此,综合考虑上述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定,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能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等产生影响。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总体均呈现上升趋势,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70.64元/公斤、80.46元/公斤、77.48元/公斤和71.18元/公斤,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在110元/公斤以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
(三)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表观消费量。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表观消费量2010年为41.56万公斤;2011年为48.89万公斤,比2010年增长17.64%;2012年为60.49万公斤,比2011年增长23.73%;2013年1-3月为13.34万公斤,比2012年同期增长29.85%。
2.产能。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2010-201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不变,为25万公斤-35万公斤;2013年1-3月为6.25万公斤-8.75万公斤,与2012年同期保持不变。
3.产量。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10年为25万公斤-35万公斤;2011年比2010年下降29.99%;2012年比2011年下降37.9%;2013年1-3月为1.5万公斤-2.5万公斤,比2012年同期下降57.52%。
4.销售量。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010年为25万公斤-35万公斤;2011年比2010年下降39.38%;2012年比2011年下降20.46%;2013年1-3月为2万公斤-3万公斤,比2012年同期下降9.21%。
5.市场份额。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2010年为60%-70%;2011年比2010年下降了32.69个百分点; 2012年比2011年下降了12.41个百分点;2013年1-3月为15%-25%,比2012年同期下降8.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0年为110-130元/公斤;2011年比2010年上升3.82%;2012年比2011年上升1.57%;2013年1-3月为120-140元/公斤,比2012年同期上升1.16%。
7.销售收入。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2010年为3000-4000万元;2011年比2010年下降37.06%;2012年比2011年下降19.21%;2013年1-3月为300-400万元,比2012年同期下降8.15%。
8.利润。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0年亏损30-80万元;2011年继续亏损,亏损额比2010年增长914.36%;2012年仍然亏损,亏损额比2011年增长7.19%;2013年1-3月亏损150-200万元,亏损额比2012年同期增长0.87%。
9.投资收益率。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10年为-1%至-6%;2011比2010年下降11.5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0.38个百分点;2013年1-3月为-1%至-6%,比2012年同期下降0.41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10年为85%-95%;2011年比2010年下降27.7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24.59个百分点;2013年1-3月为20%-30%,比2012年同期下降35.27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10年为50-100人;2011年比2010年增长12.16%;2012年比2011年下降4.82%;2013年1-3月为50-100人,比2012年同期下降23.08%。
12.劳动生产率。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10年为3000-4000公斤/人;2011年比2010年下降37.58%;2012年比2011年下降34.75%;2013年1-3月为200-300公斤/人,比2012年同期下降44.78%。
13.人均工资。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2010年为3.8万元-4.3万元;2011年比2010年下降1.56%;2012年比2011年增长11.92%,2013年1-3月为0.8万元-1.3万元,比2012年同期下降15.26%。
14.期末库存。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10年为1.8万公斤-2.3万公斤;2011年比2010年增长106.49%;2012年比2011年下降50.24%;2013年1-3月为0.5万公斤-1万公斤,比2012年同期下降84.39%。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10年为净流出,净流出额为1200万元-1700万元;2011年继续净流出,净流出额比2010年增长12.89%;2012年为净流入,净流入额为1000万元-1500万元;2013年1-3月为净流出,净流出额为150万元-200万元;2012年1-3月为净流入,净流入额为0万元-50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经营状况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调查期内,银行终止了向申请企业授信和贷款,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
(四)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市场需求旺盛,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不变,产量、国内销量和销售收入则持续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和市场占有率持续大幅下降,201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比2010年下降27.7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24.59个百分点,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5.27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11年比2010年下降32.6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41个百分点,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8.9个百分点。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受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成本上涨推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2011年比2010年增长27.12%,2012年比2011年增长2.47%,2013年1-3月比2012年1-3月增长22.54%,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2011年比2010年下降58.33%,2012年比2011年下降5.75%,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71.91%,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大幅下降、投资收益率持续下滑,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10年、2011年和2013年1-3月呈现净流出态势。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现持续大幅下降趋势,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定,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印度的特丁基对苯二酚倾销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之外,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原产于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10年至2012年呈持续大幅增长趋势,2011年和201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96.52%和60.56%。产业损害调查期末的2013年1-3月倾销进口数量比2012年1-3月增长52.65%。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总进口数量的比例2010年至2012年呈上升趋势,2010年为82.72%,2011年为98.57%,2012年为98.23%。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总进口数量的比例2012年1-3月为100%,2013年1-3月为100%。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持续大幅上升趋势,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13.38%、 56.47%和73.28%;2012年1-3月和2013年1-3月分别为65.36%和76.84%。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削减。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其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均呈现持续大幅上升趋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上述因素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和其所占市场份额呈现持续大幅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2011年比2010年下降39.38%,2012年比2011年下降20.46%,2013年1-3月比2012年1-3月下降9.2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2011年比2010年下降32.69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41个百分点, 2013年1-3月比2012年1-3月下降8.9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开工率和劳动生产率均呈现持续大幅下降趋势。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受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成本上涨推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2011年比2010年增长27.12%,2011年比2010年增长2.47%,2013年1-3月比2012年1-3月增长22.54%,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导致201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2011年比2010年下降58.33%,2012年比2011年下降5.75%,2013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71.9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已经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大幅下降、投资收益率持续下滑,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10年、2011和2013年1-3月呈现净流出态势。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投融资能力受到影响,遭受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定,上述证据显示,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可能影响国内产业损害状况的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进口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除来自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之外,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其他特丁基对苯二酚主要进口来源地是美国。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82.72%、98.57%、98.23%和100%,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进口量在总进口量中占比分别为17.28%、1.43%、1.77%和0%,且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平均价格始终高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10.83%至65.58%。上述数据说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数量少,价格高于倾销进口产品。因此,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2.国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中国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表观消费量数据显示,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没有出现限制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发展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中国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需求的萎缩。因此,国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3.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区域与倾销进口产品基本相同,国内未颁布限制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的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商业流通渠道、贸易政策及国内外正当竞争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4.技术发展状况。
国内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通过质量管理与技术进步,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和技术水平上相当甚至优于倾销进口产品。因此,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的技术发展状况未对国内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5.国内产业出口状况。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对外出口特丁基对苯二酚数量较小,其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比例也较小。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出口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比例2010年为4.09%,2011年为5.39%,2012年为7.11%,2013年1-3月为14.42%。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情况不足以切断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未发现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情况。
7.不可抗力因素。
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因此,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七、最终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存在倾销,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参与调查的应诉公司
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 49.8%
(Camlin Fine Sciences Limited)
2.申请书中列明但未应诉的公司
Nova International 49.8%
Milestone Preservatives P. Ltd. 49.8%
Shevalyn Pharmachem 49.8%
3.其他印度公司 49.8%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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