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5-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2014年3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 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制造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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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 (Shin-Etsu Chemical Co.,Ltd.) |
8.9% |
2. |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
7.8% |
3. |
株式会社藤仓(Fujikura Ltd.) |
8.3% |
4. |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
8.3% |
5. |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
8.9% |
美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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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
39.0% |
2. |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
16.9% |
3.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39.0% |
对于贺利氏公司(HeraeusTenevo LLC)和现阶段未列名的其他美国公司生产的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棒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例。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和提交新证据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于未在问卷(含补充问卷)及公告所要求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由于调查时间的限制,调查机关将不予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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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 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4 年 3 月 19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 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 纤预制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 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4 年 1 月 22 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 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 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 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 1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 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 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下称倾销调 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 事通知了日本和美国驻华使馆。 2014 年 3 月 1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 和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 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2 (二) 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应诉企业信越化学株式会社、住友 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以及美国应诉企业康宁公司、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和贺利 氏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日本生产商数量较多,根据《反倾 销协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 法调查日本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抽样调查时的 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上,调查机关选取出口量最大的两家日本 公司--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为抽样调 查的样本企业,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为本 次反倾销调查的备选企业。 日本政府、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 气工业株式会社就抽样调查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与此前反 倾销调查相比此次调查的日本企业数量较少,不必抽样调查; 日本企业间业务结构和利害关系不同,样本企业没有代表性; 株式会社藤仓请求调查机关单独为其确定倾销幅度;古河电 气工业株式会社提出备选企业不必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法定抽 3 样方法,选取了调查样本和备选企业。 (1)在考虑个案调查工作负担的基础上,调查机关决 定是否进行抽样调查。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由于涉案产品 类别多、对中国出口量大且多关联销售、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复杂等原因,本次反倾销调查工作负担较重,调查机关不能 逐一为日本应诉企业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已在可 能的范围内,为尽可能多的日本应诉企业确定其单独的倾销 幅度。 (2)调查样本和备选企业的选取已经体现了代表性。 本次反倾销调查抽样,选取了可能被调查的来自日本出口数 量的最大比例,代表了倾销调查期内大部分原产于日本的被 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情况,具备了代表性。 (3)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仍需要填答反倾销调查问 卷。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应当按照答卷要求填报完整准确的答 卷。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如选取的调查样本不合作,调 查机关可以单独审查备选企业,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因此,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仍需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如 该公司不能按时提交调查机关要求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 实作出裁定。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4 2014 年 4 月 22 日,调查机关向上述日本和美国应诉企 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 了反倾销国内生产商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国内 进口商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法定期间内,上述外国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 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 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外国 应诉企业、部分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反倾销调查答卷; 未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有关答卷。 针对部分外国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 机关向其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 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意见陈述会和听证会。 2014 年 5 月 16 日,申请人提出召开国内产业意见陈述 会的申请。6 月 18 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国内 产业代表对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意见和主张。 6 月 17 日,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藤仓提出召开 本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对此,申请人认为 相关利害关系方尚未就产业损害调查的法律和事实进行充 分、实质性的评论,匆忙召开听证会不利于全面调查和了解 5 具体事实。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召开听证会。 8 月 6 日,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藤仓再次提出 召开本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结合本案案情, 以及各利害关系方的诉求,调查机关决定召开本次反倾销产 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国内产业代表、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以及信 越化学株式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康宁公司、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和贺利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发言概要。 9 月 11 日,调查机关在商务部召开了此次反倾销产业损 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代表、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 馆,以及信越化学株式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 会社藤仓、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和康宁公司在听证会上发 言。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 在会后的法定时间内,国内产业代表以及信越化学株式 会社、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古河电气工 业株式会社和康宁公司提交了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 (2)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4 年 6 月 23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康宁公司代表, 听取了其对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相关意见。 (3)接受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4 年 4 月 8 日,康宁公司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和美 6 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4 月 30 日,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提交了《关 于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抽样调查的评论意见》。 5 月 4 日,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光纤预制棒 反倾销案抽样调查通知的评论意见》。 6 月 23 日,贺利氏公司提出从本次反倾销调查中排除该 公司的申请。 8 月 13 日,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提交了《光 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 10 月 9 日,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进口光纤预 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 11 月 21 日,贺利氏公司提交了《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 查--贺利氏公司原产地问题的说明》。 11 月 27 日,贺利氏公司提交了《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 查--贺利氏公司原产地问题书面确认》。 2015 年 1 月 15 日,日本政府通过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提 交了《就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抽样调查表达进一步关注》。 5.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4 年 7 月 1-3 日和 14-18 日,调查机关对答卷的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 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9 月 19 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 7 提交了对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修正材料。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 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 延期公告。 2015 年 3 月 6 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调查 期限延长 5 个月,即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19 日。 二、被调查产品 根据调查机关 2014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立案公告,本案 的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 Optical Fiber Preform 或 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 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制造 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 8 的初步认定和价格比较。 日本公司 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Shin-Etsu 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 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分为若干型号,并在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相关依据。经 初步审查,调查机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对被调查产品和同 类产品的型号划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初步审查 发现,除型号 A 没有国内销售外,其余若干型号的被调查产 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均有销售,且销售数量占同期相应 型号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了 5%。在初裁中, 调查机关暂以国内销售作为确定这几种型号的正常价值的 基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没有国内销售 的型号 A 的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以生产成 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上述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销售、管理 和一般费用进行了审查。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 主张的型号 A 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计算方法,不能合理反映该 公司相关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成本费用。在初裁 9 中,调查机关暂根据该公司报告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摊和计 算;该公司报告其他型号的数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 接受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计算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计 算了相关型号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在 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 除型号 B 外,调查期内该公司其余型号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 中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占相应型号全部国内销售 交易数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交易后的 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 B 型号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 基础,其余型号以其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 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生产和销售国内同类产品的利润进行 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采用被调查产品同一大类产品 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率。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 司国内销售利润率的主张。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采用生产 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确定了 A 型号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该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或通过非 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直接向非关 10 联中国客户销售的价格,以及向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的价格作 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向某中国客户出口的某 型号产品,其答卷中报告交易数量小于实际向中国海关报关 的数量。在补充答卷中,该公司答复称该数量差额是其向客 户赠送的部分产品,其答卷报告的数量与其保有的出入库账 目数据一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答卷填报的 出口数量,与其提供的公司产品出库记录相符,并在答卷附 件中提供了发票等证明文件。由此可见,向中国海关报关进 口被调查产品的单据显示,实际进入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的 该公司生产的该型号被调查产品数量,不同于该公司在答卷 中报告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因此,该公司出口价格的计 算,需要以实际进入中国市场的被调查产品数量为基础。在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以答卷附件中出口交易证明文件中 显示的实际交易数量和报告交易数量的比例,对该公司的该 型号对中国出口的全部交易的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 确定了该公司该型号的出口价格。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逐一 审查。 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了内陆运输、内陆 11 保险、信用费用、样品费用、专利费、综合保险费和其他费 用的调整。在补充答卷中该公司提出,专利费是对其所使用 生产技术支出的费用,调整该项目与否不影响正常价值和出 口价格的公平比较。综合保险费项目是产品责任保险,调整 该项目与否不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在初裁 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专利费和综合保险费项目调整的 主张,但接受其他项目的调整主张。 出口价格部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了内陆运费、文件 运费、内陆保险费、售前仓储、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包装费 用、信用费用、样品费用、专利费用、综合保险费、银行手 续费、销售手续费、其他销售费用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不接受其专利费和综合保险费调 整的主张,但接受其他项目的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称其未在日本国内销售光纤预制棒。初裁中, 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光纤预制棒在日本的生产成本, 12 加上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数据及分 摊方法,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分型号核算的生产成本 数据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在初裁中 决定暂以该公司提交的数据为基础,不分型号计算其生产成 本,并据此计算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同时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费用数据,决定暂采 用该公司提交的费用数据计算正常价值。经审查,对于财务 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 项费用与光纤预制棒生产和销售相关,故在计算正常价值时 不包括此部分费用。 调查机关同时审查了该公司填报的利润情况,由于该公 司在日本国内没有销售光纤预制棒,调查机关不能获得其在 日本国内生产和销售光纤预制棒的实际利润数据,因此,调 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其他日本企业在日本国内市场中生产和 销售光纤预制棒所实现的利润来计算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首先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其香 港关联贸易商,该关联贸易商将一部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 国关联客户(以下称销售渠道一),另一部分通过另一贸易 公司转售(以下称销售渠道二)。 13 对于通过渠道一销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 中国关联客户转售光纤的销售价格为基础,通过扣除相关费 用、其他成本和加工销售光纤的合理利润来推定光纤预制棒 的出口价格。其中,费用和其他成本数据暂根据该公司关联 公司填报的相关数据确定。关于利润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 该公司关联公司填报的利润数据,认为该公司关联公司提交 的数据受到了原材料采购关联交易的影响,不能反映生产和 销售光纤的合理利润。根据中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光纤反倾销 案裁决中的公开数据,中国国内光纤产业相关平均利润率为 12.2%1;同时,本案国内申请企业在听证会后提交的材料中 提出 2013 年中国主要光纤企业加权平均利润率为 11.5%至 15.5%之间2。经过对上述数据的比较,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 中国对原产于印度的光纤反倾销案裁决中的数据确定加工 销售光纤的利润。 对于通过渠道二销售的交易,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 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以该公司香港关联贸易 商销售给另一贸易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认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第 71 页 2 《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附件六 14 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日本国内销售 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正常价值调整到 出厂水平,因此未再重复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交易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审查,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 厂装卸费、包装费、国际运输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 银行费用等调整主张。 此外,在确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在调整项目中暂包 括了该公司香港关联贸易商的费用和利润。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株式会社藤仓 (Fujikura Ltd.) 该公司登记应诉并经抽样调查选作本次反倾销调查备 选企业,并按要求提交了反倾销答卷。由于单独审查该公司 会给调查机关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调查机 关决定不对该公司进行单独审查。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15 该公司登记应诉并经抽样调查选作本次反倾销调查备 选企业,并按要求提交了反倾销答卷。由于单独审查该公司 会给调查机关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调查机 关决定不对该公司进行单独审查。 美国公司 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称其生产若干型号的光纤预制棒,但仅对中 国出口其中一种光纤预制棒。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 决定接受该公司对产品型号的划分。 该公司答卷称其未在美国国内销售光纤预制棒。初裁中, 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该公司光纤预制棒在美国的生产成本, 加上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数据和成 本分摊方法。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交的成本分摊方法不能 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决定暂以该公司提 交的数据为基础,重新分摊确定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并 据此计算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费用数据,决定暂采 用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同时审查了该公司填报的利润情况,由于该公 16 司没有在美国国内销售光纤预制棒,调查机关不能获得其在 美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光纤预制棒的实际利润数据,因此,调 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倾销调查期该公司光纤预制棒同一大类 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来确定光纤预制棒的利润额,并据此计算 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中国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 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或者直接向其中国关联公司出口被 调查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对于该公司通过中国关联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 户的交易,暂以其中国关联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 售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其中国 关联公司的交易,由于其中国关联公司对被调查产品进行了 加工,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暂以该公司通过中国关联公 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美国国内销售 17 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正常价值调整到 出厂水平,因此未再重复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交易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审查,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国际运费、内陆运费、国际运 输保险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中国关联公司的售 前仓储费用、回扣、其他折扣等调整主张。 在以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 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在调整项目中包括了该公 司关联公司进口和转售光纤预制棒产生的费用和利润。 关于信用费用项目,该公司采用固定期限作为信用期间 计算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期间应通过实际收款日期 和发货日期确定,并根据该公司填报的信息重新计算了信用 费用。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美国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1. 正常价值。 18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倾销调查期内其向中国出口单一 型号的光纤预制棒。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对 被调查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倾销调查期 内,该公司没有在美国销售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以生产 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初步认为该数据合 理反映了倾销调查期内公司的生产成本,暂接受公司提供的 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销售、管理、 财务费用和利润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 光纤预制棒同一大类产品的实际数据确定销售、管理和一般 费用水平。在第一次补充答卷中,调查机关发现了该公司对 答卷中报告的利润数据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第二次发放补充 问卷中,公司再次修改了利润数据,并说明修改利润数据的 原因是“净利润”的计算公式存在错误。由于该公司反复修 改其报告的利润数据,且未合理说明计算公式错误产生的原 因,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其报告利润数据。因此,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决定暂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该公司的 利润,但不超过美国国内销售光纤预制棒同一大类产品通常 实现的利润。 2. 出口价格。 19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中国出口 被调查产品: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销售 给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贸易商转售给关联光纤生产企业; 销售给中国境外关联贸易商,贸易商转售给关联光纤生产企 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 式,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 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和第三种销售方式,由于 该公司关联出口价格同第一种销售方式中的非关联销售价 格存在差别,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推定这两 种方式下的出口价格。 3. 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考虑了该公司销售同一类 产品所要负担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已经将正常价值调整到出 厂水平,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了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 退款及赔偿、包装费用和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根据公司在 20 补充答卷中的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上述项目 调整的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贺利氏公司 (Heraeus Tenevo LLC)。 贺利氏公司并非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生产者/出口商。 但贺利氏公司主动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作为国外 生产者/出口商参加了应诉登记,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并 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其只提供包层加工服务,而并非生产 和出口被调查产品。6 月 23 日,贺利氏公司提交了《从对原 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可能产生的 反倾销措施中排除贺利氏公司的申请》,要求从本次反倾销 调查中排除该公司。11 月 21 日,贺利氏公司提交了《光纤 预制棒反倾销调查--贺利氏公司原产地问题的说明》,从原 产地认定的角度主张其在倾销调查期内并未向中国出口被 调查产品。应调查机关要求,11 月 27 日,该公司确认其在 倾销调查期内并没有向中国出口过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 棒产品,中国商务部在本次调查中并没有与贺利氏公司相关 的交易需要调查。 21 依据该公司上述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其不在申请书列明 的公司中,现阶段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 口过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因此暂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倾 销幅度的单独审查,也不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二)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 步认定及价格比较。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名的其他公司,调查机关根据日本和 美国配合调查公司数据和信息确定相应的正常价值和出口 价格。 日本:调查机关采纳了信越化学株式会社的证据材料, 认定了其他日本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项目。 美国:调查机关采纳了康宁公司的证据材料,认定了其 他美国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 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 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 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 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得出其他未列名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配合调查并未被单独审查的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 电气工业株式会社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 22 条的规定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按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和住友电气 工业株式会社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其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 (Shin-Etsu Chemical 8.9% Co.,Ltd.) 2.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Sumitomo 7.8%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3. 株式会社藤仓(Fujikura Ltd.) 8.3% 4.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Furukawa 8.3% Electric Co., Ltd.) 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8.9% 美国公司: 1. 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39.0%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16.9% LLC.) 23 3.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39.0%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和国内市场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同类 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 最相似的产品。 国内申请人认为中国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被调查产品 的国内同类产品。康宁公司认为,由于生产工艺不同导致不 同厂商的光纤预制棒不能替换使用等原因,其生产的被调查 产品和国内产品不是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与被调查产品的物 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的基本物理化学 特性相同。从产量占绝大多数的 G652 光纤预制棒的技术指 标看,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产品,芯层均没有气泡杂质, 仅包层有少量气泡;产品长度通常超过 700mm;外径依据客 户要求通常在 40-150mm 左右;包层不圆度均小于 1%;芯/ 包同心度误差不超过 0.6%。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具 有相同的技术指标。 2.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用 24 于制造光导纤维。 3.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被 调查产品和国产光纤预制棒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某些下游 用户既购买、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产 品3。因此,被调查产品和国产产品可以相互替换,下游用户 既可以选择购买被调查产品,也可以选择购买国产产品。被 调查产品同国产产品竞争获得其客户的采购订单。 4.生产工艺流程。 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所使用的原材料相 同,生产工艺流程相同或类似。国内产品和进口涉案产品, 都是用高纯四氯化硅(SiCl4)、高纯四氯化锗(GeCl4)、氢 气、氧气、氦气等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流程方面,国 内产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均是从日本、美国和欧洲企业引进4, 均采用复合工艺生产:先生产芯棒及部分包层,所采用工艺 主要有四种,即改进的化学汽相沉积法(MCVD)、等离子化学 汽相沉积法(PCVD)、汽相轴向沉积法(VAD)和外部汽相沉积 法(OVD);然后在芯棒上附加外包层生产出成品,所采用工 艺主要有套管法、外部汽相沉积法(OVD)、汽相轴向沉积法 (VAD)、等离子喷涂法、溶胶凝胶法(Sol-Gel)等。因此,被 3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8 日),附件 A 第 5 页,第 11 段。 4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7 页。 25 调查产品和国产产品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生产工艺。康宁公司 有关生产工艺的不同,导致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与国产产品 不是同类产品的主张将在后面部分回复。 5.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除康宁公司外,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国产产品和被调查 产品是同类产品问题提出异议和评论意见。 对于康宁公司提出的因生产工艺不同导致其生产的被调 查产品和国内产品不是同类产品的问题,申请人认为,首先, 生产工艺的不同,并不是决定是否同类产品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康宁公司的意见与中国国内产业以及其他涉案企业的 认知和意见明显不一致,不具有代表性;第三,使用不同厂 商的光纤预制棒,并不需要对生产装置进行实质性改造5。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 1.康宁公司的生产工艺与国内企业的生产工艺整体基 本相同,仅在芯棒生产工艺上存在差异。 康宁公司主张其生产工艺与国内产业、其他被调查外国 企业均不相同。其采用的外部汽相沉积法(OVD)生产芯棒和 包层6。 如前所述,康宁公司与其他涉案公司、国内生产企业采 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大致相同,均采用复合工艺,通过生产芯 5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5 页。 6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6 页。 26 棒、在芯棒上附加包层的方式生产光纤预制棒。而且在包层 工艺上,康宁公司证明其与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国内企 业使用的技术相同7,均是采用外部汽相沉积法(OVD)。因此, 康宁公司与其他涉案企业和国内生产企业的整体生产工艺 大致相同;仅在芯棒生产工艺上,康宁公司与国内企业存在 差异。 2.不同工艺生产的光纤预制棒可以相互替换。 康宁公司主张,不同工艺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无法轻易替 代8;且使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光纤预制棒需要耗费巨资“对其 拉丝设备进行改造才能在运营中使用” 9。申请人认为使用 不同厂商的预制棒不需要对设备进行实质性改造;不同厂商 预制棒之间存在可替换性。 有关通信行业专家提供的书面材料10表明,康宁公司产品 与其他来源产品可以相互替换。行业专家认为,对于包括康 宁公司、其他涉案公司和国内生产企业在内的不同厂商所制 造的光纤预制棒,“只需要对光纤拉丝设备进行调整简单切 换,即可实现对不同厂商光纤预制棒进行高效、高成品率、 大规模的拉丝”。 上述情况表明,康宁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与其他被调 查产品以及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替换 7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7 页。 8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6 页。 9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发言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一部分“进 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是同类产品”第(二)3 部分。 10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6 页。 27 使用。且相关通信行业专家的证据表明,可以通过“调整简 单切换”设备就可以使用不同来源的光纤预制棒进行“高效、 高成品率、大规模的拉丝”。因此,康宁公司生产的被调查 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相互替换。 3.光纤预制棒生产商与下游用户之间关联关系的存在, 并未阻止不同来源产品的替换使用。 康宁公司提出,光纤预制棒生产商和使用者之间的关联 关系,阻止了预制棒产品的随意替换。申请人认为,关联关 系不是判断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法律标准,其结论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发现,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企业既向关 联企业销售光纤预制棒,也向非关联企业销售;被调查产品 的销售既有关联交易也有非关联交易11。且如前所述,被调 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下游用户既购买、 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此外,康 宁公司曾向申请人的中国关联下游用户销售了部分的光纤 预制棒12。康宁公司在明知关联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向此中 国下游用户销售产品,说明关联关系并不影响中国下游用户 替换使用其他来源的产品。因此,虽然部分光纤预制棒生产 商及其下游用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 仍然可以相互替换。 11 国内生产者反倾销答卷,外国出口商反倾销答卷;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 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9 页。 12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脚注 12;申请人,《光 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1 页。 28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虽然生产工艺存在部分差异, 但康宁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仍 然可以替换使用。国产光纤预制棒是康宁公司生产的被调查 产品的同类产品。 上述证据表明,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与被调查产品在 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 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 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 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产品之间具备可替换性。 (二)国内产业认定。 在本案中,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国内光纤预制棒生产企 业,提交了国内生产者答卷。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其产量之和13占国内总产量14的比例分别为 83.94%、 72.76%、60.66%、59.79%,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 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上述 3 家国内生 产者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 系分析的基础15。 康宁公司、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信越化学工业株式 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和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提出,本案国 13 详见附表 5《国内产业指标汇总》 14 详见附表 6《中国国内市场产能产量情况》 15 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 3 家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企业。 29 内答卷企业均进口过被调查产品,且部分答卷企业(江苏亨 通和富通集团)与外国应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应 将该三家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上述三家国内答卷企业认为16:首先,江苏亨通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本身没有进口被调查产品, 而是由其关联企业进口;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进口过被调 查产品,但其自身预制棒产量远远大于进口数量。其次,三 家申请人企业的根本利益是立足于国内生产,而不是进口被 调查产品,不应被排除在产业范围之外。最后,虽然部分答 卷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的外国生产者存在关联关系,但该三家 企业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充分地配合各项 调查工作,维护国内产业利益。这也从另一方面进一步证明 三家答卷企业的利益主要还是立足于国内生产。因此,该三 家企业不应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重点核实了国内答卷企业与本 案国外生产者的关联关系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经 核实: 第一,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与外国应诉企业并不存在 关联关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与部分外国应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该关联关系并未 影响这两家国内答卷企业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立场。 16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3-4 页。 30 第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进口被调查产品。 其关联公司作为本案下游用户进口过被调查产品,但均作为 自用并未在国内市场转售,属于正常生产的需要。富通集团 有限公司的光纤预制棒生产企业并未进口过被调查产品;富 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光纤生产企业进口部分被调查 产品用于自用生产光纤。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虽然进口了 一定数量的被调查产品,但与其自身产量相比所占比例较低。 依据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为,本案 3 家国内答卷企业 对本次调查持支持态度;部分企业与外国应诉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以及进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并未影响其作为国内光 纤预制棒生产者的性质。因此,在本案中,调查机关认为上 述 3 家国内生产者可以代表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 (三)国内市场分析。 调查机关分析了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状况、涉案企业的 定价策略等,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相 互竞争,价格是影响光纤预制棒销售的重要因素,被调查产 品的价格会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 1.中国市场状况。 国内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是竞争的市场。被调查产品可 以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并与国内同类产品进行价格竞争。 (1)进口光纤预制棒可以持续进入中国市场。 损害调查期内,日本和美国等外国生产企业向中国下游 31 用户销售光纤预制棒产品。2010-2013 年,进口产品的数量 逐年增长,且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在 90% 以上17。损害调查期内,进口产品可以持续地扩大对中国的 出口,不断增加对中国市场的供应。 (2)被调查产品占有了国内市场的较大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 的市场份额均在 40%以上18,占有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进 口产品,尤其是被调查产品是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的重要供 应来源。 (3)相同的客户群体表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存在竞争。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 品之间可以相互替换,拥有共同的客户群体。且康宁公司在 明知关联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向申请人的关联下游用户销 售产品。由于共同的客户群体采购和使用不同来源的光纤预 制棒,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 在直接的竞争。 (4)定价策略表明中国市场存在价格竞争。 在中国销售光纤预制棒时,涉案外国企业和国内生产企 业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19,即依据中国市场条件确定 17 数据见附表 1《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18 数据见附表 2.《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情况》。 19 详细内容请详见随后第 2 部分。 32 销售价格。尤其是国内生产企业会参照中国海关统计的日本 和美国产品进口价格确定自己的销售价格。并且,价格是影 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定价方法以及价格对销售的重要影 响表明,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产产品之间存在 价格竞争。 (5)市场供求状况表明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存 在价格竞争。 2010-2013 年,中国光纤预制棒表观消费量(需求量) 持续增长20。而与此同时,国产产品价格和被调查产品价格 却呈现小幅下降趋势。在存在多种供给来源并相互竞争的市 场上,在需求快速增加时出现销售价格走低的现象,说明市 场上存在明显的价格竞争。考虑到被调查产品占据大量市场 份额、是重要的供给来源的情况,被调查产品至少参与了与 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 (6)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如前“(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部分所述,国内同类产 品与被调查产品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 场进行销售。相同和类似的销售渠道,说明被调查产品和国 内同类产品存在进行竞争的条件。 (7)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部分外国应诉企业21提出,日本和美国应诉企业以及国内 20 数据见附表 6。 21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藤仓,《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13 页。美国康宁 33 生产企业生产的大部分光纤预制棒都用于自用或关联下游 用户使用,很少在公开市场上进行销售。康宁公司还主张, 由于上述特点,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几乎完全没有外购 机会”22;中国市场是一个封闭的市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 同类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23。 对此申请人认为,首先其自用量比例不高,其产品主要 是供对外销售;其次,不论关联销售和非关联销售,其能否 赢得采购合同都需要同包括进口涉案产品在内各来源产品 进行竞争24。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既有关联销售,也有非关联 销售。如前“(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部分所述,在损害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既有向关联企业的销售,也有向非 关联企业的销售;被调查产品除了关联销售外,也存在相当 数量的非关联交易。康宁公司、信越化学株式会社等涉案应 诉企业和国内产业均有一定数量的非关联销售25。因此,中 国光纤预制棒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非关联交易,并非“几乎 完全没有外购机会”。 其次,下游用户可以采购多种来源的光纤预制棒。如前 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第 12 页。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产业损害听证 会发言材料》,第 1 页。 22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6 页。 23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2 页。 24 申请人,《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9 页。 25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5 页。 34 所述,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下 游用户既购买、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 产品。且申请人的关联中国下游用户,购买和替换使用包括 康宁公司产品在内的多种来源的产品,并不仅限于购买关联 企业的产品。因此,虽然部分光纤预制棒生产商及其下游用 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市场仍然存在外购机会,被调查 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仍然存在竞争。 综上,中国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并非“几乎完全没有外 购机会”,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关联销售和非关联销售 需要通过竞争获得客户的采购订单。在中国市场上,被调查 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竞争。 因此,上述情况表明,在中国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上, 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 竞争。 2.销售定价策略。 外国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 即根据中国市场状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在中国市场销售光纤 预制棒产品的价格。 外国应诉企业在答卷262728293031中称,其依据市场状况或条 26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反倾销答卷》,第 30 页。 27 藤仓(中国)有限公司,《反倾销答卷》,第 13 页。 28 信越(江阴)光棒商贸有限公司,《反倾销答卷》,第 12 页。 29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答卷》,第 35 页。 30 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反倾销答卷》,第 18 页。 31 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关于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答卷》(2014 年 11 月 14 日),第 4 页。 35 件,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向中国客户出售光纤预制棒的价格。 国内产业称,“销售价格是由市场化机制主导的” 32,即 依据中国市场条件确定自己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特别是, “国内预制棒生产企业在定价时均会参照中国海关统计的 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产品的价格”,通过一定计算方法确定自 己产品的出售价格33。 上述证据表明,涉案日本和美国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在 中国销售光纤预制棒的定价策略基本相同,即按照中国市场 条件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并且,国内生产企业会参照中国海 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确定其同类产品在国内的 销售价格。因此,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的价格,是被调查产 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相互竞争的结果,反映了中国市场供求等 市场条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会受到被调查产品价格及 其变化的影响。 价格是影响光纤预制棒销售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被 调查产品与国产产品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下游用户选择购 买使用被调查产品或国产产品;国产产品需要和被调查产品 竞争,以获取下游用户的采购订单。而下游用户在选择产品 来源时,“产品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选择起着重要的作用”34。 对此康宁公司认为,由于上下游企业关联关系的存在,下游 32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9 页。 33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0 页, 附件三。 34 申请人,《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8 页。 36 关联用户不会购买其他来源的产品,因此价格 “不是影响 预制棒销售的关键因素”35。由于外国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 均采用相同的根据中国市场供求状况定价的策略,并同客户 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价格仍然是影响光纤 预制棒销售的重要因素。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竞 争关系。由于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 重要因素,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和涉案外国企业采用的定价策 略,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 响。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就 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 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存 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 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幅度。 2.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损害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和美 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超过 35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12 页。 37 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3.竞争条件。 康宁公司主张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与原产于日本的 被调查产品之间、及其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存在差异, 据此要求调查机关不对上述两者进行累积评估36。 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之间, 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 查。 首先,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 间可以相互替换。如前所述,上述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最 终用途相同或类似,客户群体相同且存在交叉;下游用户选 择采购、替代使用被调查产品以及国产光纤预制棒。 其次,上述来源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均主要通 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最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时间条 件基本相同。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同时在 中国市场上竞争销售,并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没有利害关 系方主张其产品销售的时间范围和销售地域与其他外国应 诉企业以及国内产业的产品不同。各种来源产品的销售,没 有明显的时间和地域偏好。 因此,从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 36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30 页。 38 之间的竞争条件分析,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 品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且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利害关 系方主张竞争条件将发生变化,因此被调查产品和国产产品 在短期内仍将继续竞争。 对于康宁公司提出的主张,调查机关在上述第四部分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和“(三)国内市场分析”分 析了包含康宁公司产品在内的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 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并且上述被调查产品之间、 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的分析表明,对原 产于美国和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 的。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累积评估原产于日本和 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申请人主张,损害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总 体呈大幅增长的态势;这期间,尽管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在 下降,但其所占中国市场份额仍然很高,调查期内的平均市 场份额高达 52%,在未来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被调查产品 的进口数量存在进一步实质增长的可能性。 外国应诉企业则主张,在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 进口数量相对于中国国内产量和中国国内需求量大幅下降, 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逐年下降,不存在进口实质增加的可 39 能性。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存在大量增 长进行了初步审查。 首先,调查机关审查分析了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进口数 量。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10 年至 2013 年间,每年倾销进 口产品的进口量均占中国光纤预制棒总进口量的 91%以上, 且四年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累计增长了约 31%。其中 除 2011 年进口数量较 2010 年小幅下降 2%外,2012 年及 2013 年的进口量均较前一年增长了 15%以上。基于上述数据,调 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 存在大量增加。各应诉企业对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的增长 没有提出异议。 其次,调查机关初步审查分析了倾销进口产品的相对进 口数量。各利害关系方就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市场需求量、中 国国内产量和市场份额数据无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基于上述 数据进行了分析审查。 损害调查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保持增长趋势, 2013 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较 2010 年增长了 185%。同 时,2010 年至 2013 年中国光纤预制棒需求量亦呈逐年增长 的趋势。其中,2011 年市场需求量较 2010 年增长了 26%, 2012 年和 2013 年的市场需求量均较前一年增长了 30%。但 同一时期,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由 2010 年的 67%逐年下 40 降至 2013 年的 41% 。基于上述数据,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 查期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国内市场需求量,倾 销进口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没有增加。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损 害调查期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存在大量增加的客观事实 足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存在进口的大幅增加。同时,调查机 关注意到,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自 2009 年才逐渐兴起, 在损害调查期处于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发展阶段,国内同类 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应有所增长。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本案 中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新兴发展阶段的市场背景,虽然损害调 查期倾销进口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没有增加,但并不足以据 此证明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不存在大幅增加,更不足以 证明不存在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三)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 格的影响进行了审查分析。如前第四部分“(三)国内市场 分析”所述,涉案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由于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 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和涉案外国企业采用的定价策略,涉案进 口产品的价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 关于价格比较所采用的数据。根据日本、美国应诉企业 答卷,损害调查期内,外国应诉企业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41 的总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的比 例分别为:97%,77%,93%,72%,调查机关认为日本、美国 应诉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具有代表性,可以代表倾销进口产 品的价格情况。由于海关统计的进口价格数据无法具体区分 贸易水平、关联情况和型号区别。考虑到贸易水平、关联关 系、产品型号等因素可能对价格比较结果产生影响,调查机 关决定采用应诉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包含应缴进口关税的倾销进 口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37作为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 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38进行比较来分析价格影响39。价格比较 结果显示,2010 年至 2013 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均 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削减幅度分别为:2010 年 6%,2011 年 8%,2012 年 7%,2013 年 7% 。 为考虑贸易水平、关联交易和产品型号区别等因素对价 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做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分析。 首先,关于贸易水平,现有证据显示,应诉企业提交的 被调查产品销售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主要为 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交易价格,二者贸易水平相当,具有可比 性。 37 价格数据来源于各应诉企业答卷,其中应诉企业通过中国关联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交易直接采用其中 国关联公司填报的销售价格,应诉企业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交易采用企业填报的到岸价格加上应缴进口 关税确定销售价格。 38 价格数据来源于国内企业答卷提交的国内同类产品出厂价。 39 此处及下文所提及的价格比较中,汇率均采用年度平均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 汇率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42 其次,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主张,调 查机关在考察国内产业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时,应进一步区 分关联市场与非关联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也应该进一步 区分为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对于关联销售价格, 调查机关不应直接考查或适用,而应首先评估其价格的合理 性,并相应进行调整。申请人主张,其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 是由市场化机制主导的,关联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基本相当。 此外,申请人就关联销售提交的证据显示,2013 年,国内同 类产品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较关联交易的价格高约 1.8%,二者 相差幅度不大。调查机关进一步将 2013 年被调查产品的进 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非关联交易价格进行了比较,比较结 果显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亦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非关联 交易价格,削价幅度为 7%。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 本案中国内同类产品的关联交易不会改变价格影响的分析 结论。 第三,关于产品型号区别问题,损害调查期,应诉企业 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主要为 G652 光纤预制棒,另有极 少量的 G657 光纤预制棒和其他光纤预制棒(2013 年仅占应 诉企业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总量的 0.04%)。由于 G657 光 纤预制棒和其他光纤预制棒数量所占比例极小,不会对被调 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产生实质影响,调查机关认为,本案中产 品型号区别不会改变价格影响的分析结论。 43 最后,调查机关审查了被调查产品进口后的港杂费用和 运费等,根据各企业答卷数据,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相 比,此部分费用数额极小,不会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产 生实质影响,不会改变价格影响的分析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调查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损害调 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构 成了价格削减。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申请人主张,来自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的倾销行为已 经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和影响,并对国内 产业形成了实质损害威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 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540。 上述指标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表 观消费量持续增加,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分别较上年 同比增长 25.62%、29.87%和 30.23%。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国 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持续增长,就业 人数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时实现了国内销量、国内销 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的持续增长。但由于调查期 40 调查机关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内同类产品自用,在表观消费量、产能、产量、 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期末库存等指标上无法区分自用和非自用,而国内销量、市 场份额、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指标均为不包括自用量的数据。 44 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自 2012 年开始持续增长,2012 年 和 2013 年分别较上年同比增长 15%和 16%,且调查期内倾销 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生 产经营产生了明显影响。在市场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国内产 业已有产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自 2012 年开始持续 大幅下降,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分别同比下降 7.48 个百 分点和 4.99 个百分点;期末库存持续大幅增加,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分别同比增加 35.69%和 177.70%;由于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损害调查期内国 内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下降,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 年分别同比下降 7.21%、4.38%和 3.40%,国内同类产品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量也自 2012 年开始持续大幅减少,2012 年和 2013 年分别较上年同比下降 64.86%和 47.20%。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 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7.8%-39.0%,不属于微量 倾销。 部分外国应诉企业依据本案申请书中的相关数据对国 内产业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内产业大部分指标向好,产 量、销量、利润大幅增长,仅有开工率、销售价格、现金净 流量和库存等少数指标的不利变化不足以说明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性损害或负面影响,现金净流量变化还可能因为大规 45 模投资活动所造成。部分应诉企业引用相关国内生产企业上 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认为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经营状况 良好41。 对此,申请人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相关指标 呈现增长的趋势并不意味着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一片大好, 国内产业开工不足、库存上升、价格下降、税前利润率和投 资收益率偏低,恰恰说明国内产业出现了明显不利的状况。 应诉公司引用的相关企业年报、半年报数据与本案调查所考 察的预制棒的损害数据在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等 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本案反倾销调查考察的是预制棒的财 务和经济指标,而年报、半年报等相关公开信息是公司所有 产品或者整个通信板块的合计数字,不能准确、全面的反映 “同类产品”的经营状况。42 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本裁决中调查机关评估国内产业状况的数据基础 是代表国内产业的 3 家国内生产者生产经营光纤预制棒的相 关指标。应诉公司所引用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并未能细化到 光纤预制棒这一特定产品,而是包含了其他产品,无法准确 反映光纤预制棒产业的具体情况。 第二,调查机关在本裁定中并未认定国内产业受到实质 41 详见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 工业株式,《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 论意见》;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关于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的损害意见》 42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 46 性损害。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无论应诉企业还是申请人对于 本裁决中国内产业开工率、库存、现金净流量和销售价格出 现不利变化的认定并无异议。调查机关所评估的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受到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第三,调查机关认定了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为满足持 续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实现了国内同类产品产能、产量、 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国内销量、国内销售收入、税前利 润和投资收益率的持续增长或提高。调查机关同时也注意到, 按照应诉公司和申请人提供的行业内公认光纤预制棒与其 下游产品利润分配比例4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 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 基于经过核实的国内产业相关指标变化情况,调查机关 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旺盛,国内 产业因此实现了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的持续增长, 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却未能保持产能的充分利用,开工率 甚至有所下滑且库存增加,在销售价格下降的情况下,税前 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 现大幅减少。这些不利变化说明国内产业受到了负面影响。 (五)实质损害威胁。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已经对国内产业构 成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这一实质损害威胁具有高度的现实 43 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29 页;申请人,《光 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第 14 页 47 性和紧迫性。如果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生产 经营状况将极有可能会严重恶化,将遭受到实质性损害。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 是否对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威胁进行了调查。 1.对倾销进口的大幅增长率的初步分析。 如第五部分(一)所述,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的进口数量存在大幅增长,且始终维持 41%以上较高的市场 份额,表明了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2.对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 的初步分析。 申请人主张,2010 年-2013 年期间,日本、美国光纤预 制棒产能均呈持续增长趋势,在未来可合理预见的期间内, 两国仍然具有强大的预制棒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预制棒的 数量仍然有进一步增长的空间,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将进一 步实质增长是明显可预见且迫近的。 调查机关对日本、美国企业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 质增加的生产能力进行了分析。 外国应诉企业提交的数据显示44,损害调查期内,日本、 美国企业未使用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 年两国未使用 产能较 2010 年增长了 77%,较 2012 年甚至增长了 2 倍多。 44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 年至 2013 年,日本、美国主要的光纤预制棒生产企业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 量均占中国光纤预制棒总进口量的 85%以上。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应诉企业提交的被调查产品的产能、产量、 出口量 、库存情况等信息可以代表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在损害调查期的情况,下文分析如无特殊说 明,数据均来源于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的日本、美国企业。详细数据请参见附表 3《应诉企业产能、产量、 出口量及库存情况》 48 与此同时,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产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013 年两国合计产能较 2010 年增长了 32%。在提交答卷的 企业中,2 家企业表示在损害调查期内增加了产能,1 家企 业表示有计划在 2014 年进一步增加产能。 康宁公司主张,相对于中国巨大(且快速增加)的国内 消费量而言,日本和美国闲置产能的绝对数量微不足道45。 调查机关审查了日本、美国企业损害调查期未使用的产能。 调查机关发现,根据应诉企业答卷数据,2013 年日本、美国 企业未使用产能达到 1210 吨,占 2013 年中国国内市场消费 量的 20%。调查机关认为,日本、美国企业在损害调查期末 期的未使用产能,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均不是微小 的。 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主张,“来自日 本的被调查进口产品未来不存在生产能力实质增加的可能 性,即使产能可能发生增长性的变化,其变化幅度也将远不 及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和中国国内产能的变化”46。调查机关认 为,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并未能提出来自 日本的被调查进口产品未来不存在生产能力实质增加的可 能性的证据。调查机关审查了日本光纤预制棒产能的情况。 根据外国应诉企业提交的数据,损害调查期,日本光纤预制 棒的合计产能增长了 18%。如前所述,累积评估的结果显示, 45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第 39 页 46 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52 页 49 损害调查期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产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013 年两国合计产能较 2010 年增长了 32%。与此同时,损 害调查期日本、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量保持在其总出口量的 74%以上,这表明中国是日本、美国企业重要的出口市场。 调查机关认为基于损害调查期日本、美国企业产能的增长情 况,而中国又是日本、美国企业重要的出口市场,未来中国 市场需求的增长极有可能吸引日本、美国企业扩大产能。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认为,日本、美国光纤预 制棒企业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生产能力呈增长趋势,同时存在 即将实质增加的生产能力,这表明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 量增加的可能性。 3.对其他出口市场吸收额外出口的初步分析。 申请人主张,损害调查期,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市 场处于严重供大于求的状态,并且其他国家对日本和美国过 剩产能的吸收能力有限,预计未来中国仍将是日本和美国预 制棒对外出口的第一大和不可替代的首要目标47。 调查机关对中国以外的市场吸收额外出口的可能性进 行了审查分析。 根据日本、美国应诉企业答卷,损害调查期内,日本、 美国企业总出口量保持在其产量的 38%以上,对中国出口量 则保持在其产量的 29%以上,出口量的 74%以上48。与此同时, 47 参见本案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 48 参见附表 3《应诉企业产能、产量、出口量及库存情况》 50 两国国内市场消耗的光纤预制棒在损害调查期间均不超过 总产量的 58%。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 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中国是 两国主要的光纤预制棒出口市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根据英国国际商品研究所(CRU) 报告的数据推算49,2014 年到 2016 年,全球光纤预制棒的需 求 99%将集中在中国、美国、日本、欧洲、印度、韩国和巴 西。其中,中国将是全球最大的预制棒消费市场,需求量占 全球需求量 49%以上。而预计欧洲的光纤预制棒市场仍将供 大于求,印度、韩国和巴西合计需求量约 1201 吨。2015 年 和 2016 年国际市场预计将维持上述情况。株式会社藤仓和 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数据也表明 2014 至 2015 年,日本 光纤预制棒的需求量将呈逐年下降的趋势50。各利害关系方 未对上述证据表示异议。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数据表明,可 预见的未来中国以外其他市场吸收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额 外出口的能力有限,中国仍是日本、美国主要的光纤预制棒 出口市场。 株式会社藤仓和信越化学株式会社提出,“根据调查公 司的报告,……印度和中东正取代中国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 光纤光缆市场。……相比即将饱和的中国市场而言,新兴出 现的印度和中东市场显然对日本出口商更加具有吸引力,因 49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附件 7 50 株式会社藤仓、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光纤预制棒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53 页 51 此,中国市场并不是未来日本光纤预制棒生产商的唯一依赖” 51。对此,申请人认为,根据英国国际商品研究所(CRU)报 告的数据,“2014 至 2016 年期间,印度预制棒需求量占全球 比例稳定在 7%左右,……中东目前只有阿曼有 30 万芯公里 的光纤产能,只能消耗不足 10 吨的预制棒,……而且 2013 年以来阿曼的光纤产量已经为零,根本不具有任何吸收过剩 产能的能力”52。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株式会社藤仓和信 越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数据材料仅说明了印度和中东市场 需求的增长情况。根据应诉企业答卷数据,2013 年末日本、 美国企业需要依赖出口的产能已达三千余吨,而申请人提交 的证据表明印度和中东市场需求量仅约 700 吨,即便在需求 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印度和中东市场需求的绝对数量仍远少 于美国、日本需要依赖出口的产能,其吸收额外出口的能力 有限。 4.对倾销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 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 增加的初步分析。 损害调查期内,根据应诉企业提交的数据,倾销进口产 品含关税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累计降幅达 16%,其中 2011 年较 2010 年下降 10%,2012 年较 2011 年下 降 3%,2013 年较 2012 年下降 4%。国内产业提交的数据显示, 51 株式会社藤仓、信越化学株式会社,《光纤预制棒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56 页 52 申请人,《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提交材料》第 16 页 52 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呈下降趋势,累计降幅为 14%, 其中 2011 年较 2010 年下降 7%,2012 年较 2011 年下降 4%, 2013 年较 2012 年下降 3%53。如前所述,倾销进口产品的价 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损害调查期,倾 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幅度 分别为:2010 年 6%,2011 年 8%,2012 年 7%,2013 年 7% 。 调查机关认为,基于上述数据,损害调查期,倾销进口产品 的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削减,影响了国内同类产 品的销售价格。 株式会社藤仓、信越化学株式会社主张“下调关税是中 国政府的经济政策调整行为,人民币汇率变动由政府和市场 行为双重决定,二者都是被调查进口产品所不能掌控和影响 的,因此这种变化所导致的任何可能的消极状况也不能归因 于被调查进口产品”54。 康宁公司主张“人民币升值和光纤价格下降,共同充分 说明了来自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和中国预制 棒生产商在调查期内可能经历的‘价格’下跌的原因”,“成 本降低……这个因素无疑也是导致价格小幅下跌的重要原 因”55。 关于关税税率和汇率影响,申请人主张,对国内价格造 53 有关数据参见附表 4《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情况》 54 株式会社藤仓、信越株式会社,《光纤预制棒损害抗辩意见书》第 27 页 55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第 24、25 页 53 成直接影响的应是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人民币价格,在 分析进口价格的影响时应以人民币价格变化情况为准;同时, 国外出口商在中国销售产品时,必然要充分考虑中国国内市 场行情和竞争状况的变化来定价,汇率、关税等市场条件的 变化是公开透明的,国外出口商可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据 此决策自身产品的定价策略。申请人认为,导致进口产品人 民币价格下降的真正原因实质上还是被调查产品出口商对 华低价定价策略所决定的。 调查机关认为,关税税率、汇率影响到进口产品的中国 市场价格,但如国内产业所主张,税率和汇率的变化是公开 透明的,国外生产商对于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人民币价格 是可预期的,其在定价时能够考虑税率和汇率的影响。本质 上,国外生产商的定价策略最终决定了进口产品的中国市场 价格,并进而影响到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关于下游产品光纤全球价格的下降以及中国国内光纤 预制棒产业成本的下降的影响,经审查,尽管损害调查期存 在着光纤价格和预制棒成本下降的现象,但外国应诉企业并 未提供证据证明光纤价格下降和中国国内预制棒产业成本 下降是国内光纤预制棒产品价格下降的唯一原因。调查机关 认为,光纤预制棒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企业更多的以 市场需求和竞争为导向来定价,下游产品价格和成本仅是企 业定价的参考因素之一。正如前文对中国国内市场分析部分 54 所述,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是竞争的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竞 争的结果。日本、美国企业和中国国内生产企业均表示其依 据中国市场条件确定销售价格。中国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证 据也表明其参照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确 定其同类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而非依据光纤价格和预制 棒成本确定价格。基于上述分析,调查机关认为,下游产品 光纤全球价格的下降以及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成本的 下降不是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的唯一和决定 性因素。 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 内同类产品存在价格削减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同类产品 的销售价格在其影响下已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申请人提 交的证据显示,根据英国国际商品研究所(CRU)报告的相 关统计数据推算,2014 年至 2016 年,中国预制棒需求量的 年均增幅将保持在 5%左右,增速明显放缓;中国国内光纤预 制棒产能和涉案国的产能将继续增长,甚至逐步超过中国国 内市场需求量,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在迫近的未来将出现更 为激烈的竞争。如前所述,价格是影响光纤预制棒销售的重 要因素,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未来中国市场的价格竞争也 会日趋激烈,日本、美国企业为维护并扩大其市场份额,将 会延续现有的定价策略,而中国国内产业将被迫降低价格与 之竞争。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在可预见且迫近的未来,倾销 55 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 的影响。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持续走低,同 时进口数量存在大幅增加。基于损害调查期倾销进口产品价 跌量增的趋势,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以将大幅压低或 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 需求的增加。 5.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库存情况的初步分析。 外国应诉企业答卷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中,日本、美 国企业期末库存量占其产能的比例保持在 3%至 4%之间56。随 着两国产能的增长,两国企业的期末库存量除 2011 年较 2010 年下降了 20%外,调查期后三年均呈增长趋势,2012 年较 2011 年增长了 31%,2013 年较 2012 年增长了 33%。上述数据表明, 被调查产品保持稳定比例且绝对数量不断增长的库存。 综上,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倾销进口产品存在进 入中国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倾销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企业拥有稳定且不断增长的可充分自 由使用的生产能力,并且该生产能力存在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也表明倾销进口产品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国际上其他 市场对被调查产品出口的吸收能力较小;被调查产品保持稳 定比例且绝对数量不断增长的库存;与此同时,倾销进口产 56 参见附表 3《应诉企业产能、产量、出口量及库存情况》 56 品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 并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基于上述分析,调查机关 认为更多的倾销进口产品是迫近可预见的,倾销进口产品对 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威胁,在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 需求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如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六、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 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见第四(三)部分); 国内产业参照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确定其 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价格变化(见第五(三)部分)。在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产生价格削减,进口绝 对数量大幅增加(见第五部分);且日本和美国国内光纤预 制棒企业拥有稳定且不断增长的可充分自由使用的生产能 力,其库存保持稳定比例且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倾销进口产 品在迫近的未来有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对中国国内产业 造成实质损害威胁。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市场表观消费量持 续增加,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产能、产量持续增长,就业人数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 同时实现了国内销量、国内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 57 率的持续增长。但由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自 2012 年开始持续增长,且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 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产生了削减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产生 了明显影响。 由于自 2012 年起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价格持续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市场需求旺盛,但国 内产业产能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自 2012 年开始持续 大幅下降,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分别同比下降 7.48 个百 分点和 4.99 个百分点,期末库存持续大幅增加,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分别同比增加 35.69%和 177.70%;由于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损害调查期 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下降,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分别同比下降 7.21%、4.38%和 3.40%,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自 2012 年开始持续大幅减少, 2012 年和 2013 年分别较上年同比下降 64.86%和 47.20%。 损害调查期内,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产能及闲置产 能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13 年两国合计产能较 2010 年增 长了 32%,2013 年两国闲置产能较 2010 年增长了 77%,较 2012 年甚至增长了 2 倍多。日本、美国国内市场均处于供过 于求的状态,其产量中的 38%以上需要向国外市场出口,而 中国是其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在其出口总量中占比一直在 74% 58 以上。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自 2012 年开始持续以较大 幅度增长,同时其库存绝对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英国国际商品研究所(CRU)报告的相关统计数据, 2014 年-2016 年,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有限,需 要依赖出口的过剩产能处于较高水平,而全球其他市场对被 调查产品的吸收能力小,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在迫 近的未来有进一步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而与此同时,中国光 纤预制棒市场需求的增长也将进一步放缓。一旦被调查产品 进口数量进一步增加,将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由于调查期 内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一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很有可能继续维持其 低价甚至进一步调低价格,国内产业将被迫降低价格与其竞 争。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 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显现。由于美国和日 本存在大量可供充分自由使用的产能,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对国际市场尤其是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损害调查期内, 倾销进口产品已经开始以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向中国 持续大量出口,造成国内产业开工率下降、库存增加、同类 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满足国内市场 需求的背景下,实现了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 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的增长,但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 59 虽经增长仍停留较低水平,说明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较为脆 弱。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具有较强出口能力的倾销产品向 中国进口的数量极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在需求增长放缓的情 况下,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削减的负面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价格继续下降,将严重影响其盈利能力,并制约其生产经 营活动,导致国内产业生产下滑、销售受阻,造成国内产业 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的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进口量 分别为 82.09 吨、175.58 吨、121.38 吨和 239.84 吨,在总 进口量中占比分别为 4.10%、8.52%、5.31%和 8.73%。相对 倾销进口产品,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数量较少。从中 国海关统计的进口价格(CIF 价格)看,2010 年、2011 年、 2012 年和 2013 年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光纤预制棒平均价 格分别为 137.48 美元/千克、119.89 美元/千克、123.64 美 元/千克和 138.40 美元/千克。由于中国海关统计中无法区 分光纤预制棒内不同产品类别构成的数据,因此无法对其他 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水平进行精确 比较,但由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相对于倾销进口产 60 品而言数量较少,因此,即便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可 能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也无法由此否定倾销进口产品 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而且从产能、产量、需求等数 据看,日本、美国是全球主要的光纤预制棒生产地,出口能 力强,对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其对中国市场进一步加大倾 销出口的可能性较其他国家(地区)更大。 2.国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表观消费量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 内国内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没有出现限制光 纤预制棒产业发展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其他替代产品等 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需求的萎缩。国内 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从英国 国际商品研究所(CRU)报告的预测数据看,未来几年中国 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的增长可能放缓,但由于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产能与国内市场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未来需求增 长放缓本身并不必然影响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只有当同 期倾销进口产品大量涌入,市场竞争加剧,才会对国内产业 造成不利影响。 3.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 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 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区域与倾销进口产品基本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 61 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 因素。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没有颁布限制光纤预制棒产业发展 的贸易政策。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威胁不是由于商业流通渠道、贸易 政策及国内外正当竞争造成的。 4.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和技术发展情况。 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 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大幅提高。调查机关未发现因生产 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而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 情况。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有部分同类产品出口,但出口 数量在其总销量中占比极小,绝大部分期间低于 1%,仅有 1 年占 1.37%。因此,国内产业遭受到的实质损害威胁不是由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造成的。 6.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机关未发现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受到自然灾 害或其他严重不可抗力的事件。 7.关于产能增长的影响。 调查机关注意到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即使国内产 业可能受到任何损害,这也是由于自身产能过剩等原因造成 62 的”57的主张。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康宁公司的主张:“中国 预制棒生产商的产能在最近四年内有迅猛的扩张,但中国的 预制棒生产商仍然无法完全满足中国更大的预制棒需求”58。 针对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调查机关基于调查获取 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损害调查期内,代表国内产业的 3 家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企业的合计产能、国内光纤预制棒总 产能、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如附表 6 所示,从上述数据可以 看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合计产能和国内光纤预制棒 总产能均实现了持续增长,但与当期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相 比,均存在较大缺口。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并不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需 求旺盛的情况下,扩张自身产能以满足市场需求,并不会导 致国内产业受到负面影响。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和 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 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57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2014 年 10 月 9 日),第 45 页。 58 康宁公司,《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36 页。 63 表 1 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单位:吨) 2010 2011 2012 2013 进口数量 1922 1885 2165 2508 64 表 2 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情况 (单位:吨) 2010 2011 2012 2013 国内同类产品销量 747 1130 1425 1894 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 1922 1885 2165 2508 进口数量 其他进口 82 176 121 240 表观消费量 2849 3579 4648 6053 申请人产量 755 1128 1492 2156 市场变化 表观消费量变化 730 1069 1405 同类产品销量变化 382 296 468 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 -37 280 343 其他进口变化 93 -54 118 市场份额 同类产品 26% 32% 31% 31% 被调查产品 67% 53% 47% 41% 其他来源进口 3% 5% 3% 4% 其他 3% 11% 20% 23% 65 表 3 应诉企业产能、产量、出口量及库存情况 (单位:吨) 2010 2011 2012 2013 生产能力 6197 6584 7465 8167 产量 5515 5613 7107 6958 出口总量 2357 2216 2699 3057 其中:向中国出口量 1892 1727 2036 2271 期末库存 260 208 274 364 变化情况 生产能力变化 6% 13% 9% 产量变化 2% 27% -2% 出口量变化 -9% 18% 12% 期末库存变化 -20% 31% 33% 66 表 4 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情况 (单位:美元/吨) 2010 2011 2012 2013 国内同类产品 1261 1170 1119 1081 被调查产品美元 176 166 165 162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 1,191 1,072 1,043 1,004 汇率 7 6 6 6 价格变化 国内同类产品 -7% -4% -3%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 -10% -3% -4% 价格削减 价格比较结果 -6% -8% -7% -7% 67 表 5 国内产业指标汇总 年份 项目 2010 2011 2012 2013 表观消费量(吨) 2849 3579 4648 6053 变化率(%) 25.62% 29.87% 30.23% 产能(吨) 840 1265 1825 2810 变化率(%) 50.60% 44.27% 53.97% 产量(吨) 755.43 1128.45 1491.61 2156.31 变化率(%) 49.38% 32.18% 44.56% 国内销量(吨)不含自用 380.17 793.38 895.72 1175.92 变化率(%) 108.69% 12.90% 31.28% 市场份额(不含自用量) 13.34% 22.17% 19.27% 19.43% 增加量 8.82% -2.90% 0.16% 国内销售价格(万元/吨) 126.13 117.03 111.91 108.11 变化率(%) -7.21% -4.38% -3.40% 总销售收入(万元) 48687.43 93484.90 100872.63 128799.08 变化率(%) 92.01% 7.90% 27.68% 税前利润(万元) (718.07) 2365.32 5999.88 13495.68 变化率(%) 153.66% 124.93% 投资收益率 -0.30% 0.84% 1.51% 2.54% 增加量 1.14% 0.67% 1.03% 开工率 89.93% 89.21% 81.73% 76.74% 增加量 -0.73% -7.47% -5.00% 就业人数(人) 480 521 601 663 变化率(%) 8.54% 15.36% 10.32%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1.57 2.17 2.48 3.25 变化率(%) 37.62% 14.59% 31.04% 人均工资(元/年/人) 71,525.71 92,646.88 98,359.60 104,555.81 变化率(%) 29.53% 6.17% 6.30% 期末库存(吨) 70.65 72.44 98.29 272.96 变化率(%) 2.53% 35.69% 177.70%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万 元) (19264.55) 24708.27 8682.14 4584.61 变化率(%) -64.86% -47.20% 68 表 6 中国国内市场产能产量情况 (单位:吨) 2010 2011 2012 2013 中国表观消费量 2849 3579 4648 6053 中国光纤预制棒总产能 1080 1865 2945 4215 中国光纤预制棒总产量 900 1551 2459 3439 国内产业合计产能 840 1265 1825 2810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