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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 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 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海关商品编号为 8802110010和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 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共和国 共和 H 防科 衣 技 藏 商 关总 国 务 中 新 华 女 华 家 平* 环 婴 办 国 發 海关总 务 部 防科工 福 民解放军 C 装 国 备 中 总装善?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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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公 2015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 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 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 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 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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