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2014年8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无色液体,易挥发,易燃。熔点为-48℃,沸点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新加坡公司:

1.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6.8%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6.8%

泰国公司:

1.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15.2%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10.7%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15.2%

日本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14.4%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12.2%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13.3%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可乐丽株式会社                          34.6%

(KURARAY CO., LTD.)

5.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i Chemicals, Inc.)

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14.4%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和提交新证据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于未在问卷(含补充问卷)及公告所要求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由于调查时间的限制,调查机关将不予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5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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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 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4 年 8 月 8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 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 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 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 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4 年 6 月 18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石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基 丙烯酸甲酯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 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 1 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 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 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立案 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 书一事通知了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驻华使馆。 2014 年 8 月 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新加坡、 泰国和日本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 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 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2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新加坡应诉企业璐彩特国际(新加坡) 有限公司、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泰国 应诉企业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PTT 旭化成化学有限 公司;日本应诉企业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成化学株式会 社和住友化学株式会社,以及国内进口商河北新运隆进出口 有限公司、国内生产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 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 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日本生产商数量较多,根据《反倾 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 法调查日本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向未登记参加调查的三 家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商—日本可乐丽株式会社、日本 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分别发放 了《关于拟对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日本涉案生产商/出口 商进行抽样调查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述三家企业未 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 3 规定,在抽样调查时的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上,调查机关从登 记参加调查的三家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商中,选取向中 国出口量最大的两家日本公司——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 成化学株式会社作为样本企业。 本案未有利害关系方对调查机关采取的上述抽样方法 及抽样结果提出异议。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4 年 9 月 22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甲基丙烯 酸甲酯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向上述新加坡、泰国和 日本应诉企业发放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 内生产企业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国内进口商 发放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法定期间内,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应诉企业均向 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 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 共收到了 5 份国外生产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 家国内生 产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未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调查 问卷答卷。 针对部分国外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 关向其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 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答卷。 4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召开听证会。 2014 年 11 月 6 日,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泰国 MMA 单体 制造销售公司和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出召开本案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申请。经审查, 调查机关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回复《关 于同意召开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初裁前阶段听证 会的函》,决定召开本案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本案 2 家国内申请企业、5 家国外生产商、1 家国内下 游用户及泰国和日本驻华使馆,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书面发言概要。 2015 年 2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反倾销产业损 害调查听证会。上述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发言概要的利害关 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 关提交了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 (2)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4 年 12 月 11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国内甲基丙烯 酸甲酯产品下游用户上海亚克力化工有限公司和汤臣压克 力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3)接受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5 年 1 月 9 日,调查机关收到 PTT 旭化成化学有限公 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产业损 5 害抗辩意见书》。 2015 年 1 月 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 会社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产业 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5 年 2 月 6 日,调查机关收到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泰 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和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无 损害评论意见》。 2015 年 2 月 9 日,调查机关收到泰国政府提交的《甲基 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的评论意见》。 2015 年 3 月 13 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内申请企业提交的 《关于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区分不同型号问题的评论》。 5.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4 年 12 月 9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国内企业 实地核查的通知》,决定将对本案 2 家国内申请企业进行初 裁前实地核查。 2014 年 12 月 16—19 日和 2015 年 1 月 14-16 日,调查 机关对本案国内申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石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 初裁前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 6 提交了对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修正材料。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 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根据调查机关 2014 年 8 月 8 日发布的立案公告,本案 的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 酸甲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无色液体,易挥发, 易燃。熔点为-48℃,沸点 100-101℃,24℃(4.3kPa),相 对密度 0.9440(20/4℃),折射率 1.4142,闪点(开杯)10℃, 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 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 剂存在下易聚合。 7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 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MMA)。也可用于 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 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 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 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 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 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 的初步认定和价格比较。 新加坡公司 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未主张将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为 不同型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对该公司被 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划分不同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新加坡国内销售情况。在 公司答卷填报的国内交易中,部分交易客户位于新加坡,但 产品被运往第三国,且公司无法确定这些产品是否最终被用 8 于新加坡国内消费。应调查机关要求,公司在补充答卷中重 新填报了国内销售表格,并对答卷其他相关表格进行了相应 调整。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 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 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 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 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 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 理和财务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答卷和 补充答卷报告的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能够合理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 况,决定暂予以接受。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新 加坡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 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均高于成本。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该公 司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 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 关暂决定以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 9 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 费用和其他费用调整主张。 关于售前仓储费,公司补充答卷称,公司在销售所有被 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时均使用了位于新加坡的某分销设施, 但主张仅对国内销售和第三国销售分摊相关费用。经审查, 调查机关认为,针对上述分销设施所发生的售前仓储费应由 使用该设施的所有产品分摊,即该项费用并不影响正常价值 和出口价格的公平合理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 暂不接受公司上述主张。 关于佣金,经初步审查,公司未能提交关于佣金支付金 额的证明文件,答卷和补充答卷有关材料也无法证明其与关 联公司之间存在佣金支付关系,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 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10 机关决定暂接受回扣、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 国际运保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和其他费用调整主张。 关于国际运费,公司补充答卷称,部分对中国出口销售 的交易在运输时尚无法确认销售目的地,因此主张不对这部 分交易进行国际运费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 易所发生的国际运费影响到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 合理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按照公司补充答 卷提交的数据对这部分交易进行国际运费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泰国公司 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THAI MMA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 型号划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 为两种型号。申请人有关评论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不存在品种或型号的差别。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 主张的不同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物理特征和化学 特性,且主要用途相同,可相互替代;该公司为被调查产品 11 设臵不同的产品编码,不足以据此将被调查产品分为不同的 型号。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 产品和同类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同时,调查机关会在价格 比较时充分考虑公司主张的包装形态差异。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的情况。经 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数 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 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 公司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给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经审查, 该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较销售给非关联公司之间的 价格无显著差异,可以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 机关决定暂不排除该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 理及财务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生产 成本和费用计算方法,能够合理反映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 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予以接受。调查机关 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 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同类 产品的价格均高于成本。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 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12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向中国出口 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日本关联公司和日本非关联贸易商向 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通过日本关联公司向中国关联最 终用户销售;三是通过日本关联公司和中国关联进口商向中 国关联最终用户销售;四是通过日本关联公司和中国关联进 口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 式,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的日本关联公司与日本非关联 贸易商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四种销 售方式,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的中国关联进口商与中国 非关联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 第二种和第三种销售方式,由于该公司中国关联最终用户将 被调查产品加工成下游产品,不存在转售行为,因此,调查 机关暂决定以合理方法确定出口价格。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发票中的折扣、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信 13 用费用等调整项目。此外,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了公司主张的 包装成本差异,并按照公司答卷相关信息,对相关产品的交 易价格进行了调整,确保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的产品 基础上进行比较。 关于回扣项目,经初步审查,公司所提交材料无法证明 其回扣金额确定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其部分调整主 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 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售后仓储费、其他折扣、进口报关费、 中国大陆内陆运费、装卸费、售前仓储费等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费用是一种虚 拟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由于在国内销售中只计算生产商首 次销售同类产品时的信用费用,因此在出口销售中即使存在 多个商流环节,信用费用也只应调整一次,以便与国内销售 保持在同一贸易水平。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现代贸易 模式下,公司销售货物与收到货款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收 到货款时间的提前或滞后在公司依托的金融体系中会产生 交易之外的收益或损失。在反倾销调查中,为保证国内销售 与出口销售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应将这部分特定的 收益或损失,即信用费用进行调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 14 不接受该公司有关信用费用的部分调整主张,而是对该公司 和中国关联进口商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此外,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为保证公平比较,调查机关 在调整项目中暂包括了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的费用。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PTT 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未主张将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为 不同型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对该公司被 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划分不同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 品同类产品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 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 超过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 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 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销售给泰国国内非 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 15 理和财务费用数据。公司主张,倾销调查期内其仍处于投产 期,开工率未能达到正常水平,应按照 2014 年上半年的生 产成本和费用对倾销调查期内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经初步 审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商业化生产运营;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所提交材料无 法证明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受 到公司投产的影响;此外,公司关于投产期结束时间的主张 缺乏证据支持,开工率是否达到正常水平并不是公司是否处 于或者结束投产期的判断标准。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 公司上述主张暂不予以支持。经审查,调查机关暂认定,公 司提交的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 成本和费用数据反映了公司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生产和销售 情况,并据此对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是 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 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该公司同类产 品泰国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 本销售的交易后该公司同类产品剩余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 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其位于第三国的关联 16 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 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关联贸易商与其非关联客 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 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 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其他需要 调整的项目等调整主张。 关于广告费用,经初步审查,该公司主张调整的广告费 用并非专门用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且公司未能证明该项费 用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合理比较。因此,调查 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工厂至海边储罐)、出厂装卸费、 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关于售前仓储费,公司主张采用关联仓储公司的储罐折 旧费用进行调整。经初步审查,公司未就上述主张提交证据 17 材料,同时,该折旧费用也没有考虑仓储公司为维持运营所 必须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调查机关暂按照倾销调查期内 公司根据协议向仓储公司支付的固定费用作为售前仓储费 在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 关于广告费用,经初步审查,该公司主张调整的广告费 用并非专门用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且公司未能证 明该项费用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合理比较。因 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主张。 此外,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为保证公平比较,调查机关 在调整项目中暂包括了该公司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的费 用。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日本公司 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 型号划分。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 为两种型号。申请人有关评论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18 不存在品种或型号的差别。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 主张的不同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物理特征和化学 特性,且主要用途相同,可相互替代;该公司为被调查产品 设臵不同的产品编码,不足以据此将被调查产品分为不同的 型号。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 产品和同类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同时,调查机关会在价格 比较时充分考虑公司主张的包装形态差异。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情况。经 审查,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 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 5%,符合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销售给关联公司和非关 联公司。经审查,该公司销售给关联公司的价格与销售给非 关联公司的价格无显著差异,可以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排除该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 理和财务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报告的 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能够合理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 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暂予以接受。 关于管理费用,公司答卷称,大部分费用项目为直接计 入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部门,另有部分费用按公司内部计算公 式从公司总费用中分摊至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经审查, 19 对于直接计入的费用项目,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仅提供 了相关金额,未提供日常会计记录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 分摊计入的费用项目,公司仅简单说明了计算公式,未提供 关于分摊比例的具体数据,且未按补充问卷要求提交公司日 常会计记录中关于上述分配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调 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按销售额的比例将管理费用进行重新分 摊。 关于财务费用中的投融资(红利等)项目,公司主张, 该费用为其在倾销调查期内从几家位于日本境外的公司获 取的投资收益,这几家公司与被调查产品有直接关系,该费 用是公司日常会计实践和会计记录的真实反映,应当被计入 财务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费用是公司投资 日本境外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境外企业虽然生产甲基 苯丙烯酸甲酯产品,但与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日本国内被调 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 当计入日本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在初裁 中暂不接受该部分费用。关于公司主张的其他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暂予以接受。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 品的成本,并测试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日本国内是否存 在低于成本销售。在测试过程中,调查机关已充分考虑产品 包装差异的影响。经审查,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国内同类 20 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超过 20%。因此,根据《反倾销条 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排除该部分低 于成本的交易,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 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向中国 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关联最终用户;二是 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客户销售;三是通过香港关联 贸易商和香港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客户销售;四是通过上海 关联贸易商和香港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客户销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 式,由于该公司中国关联最终用户将被调查产品加工成下游 产品,不存在转售行为,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采 用合理方法确定出口价格;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暂决定采 用公司与日本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 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销售方式,暂决定采用该公司香港 关联贸易商与香港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四种销售方式,暂决定采用以该公 司上海关联贸易商与香港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 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21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 内陆运输(工厂/仓库-客户)、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的主 张。此外,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了公司主张的包装成本差异, 并按照公司答卷相关信息对部分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确保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的产品基础上进行比较。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主张按照国内销售 包装形态的不同,归集并计算大批量和小批量两种包装形态 之间的发票价格差异,然后按该差异对小批量包装的交易进 行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公司所提交材 料无法证明该调整方式的合理性,在实际交易中,引起发票 价格的差异有很多原因,并不只是包装差异;其次,公司主 张的所谓差异,实质是不同的包装形态引发的不同运输方式 价格差异,而这种差异具体包含在不同的运费中,且调查机 关已对运费进行了调整。综上,调查机关在价格比较时,已 充分考虑了包装形态和运输方式的差异,决定在初裁中暂不 接受公司对该项目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22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及其上海、香港关联贸易商在出口时发 生的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检验费用、 内陆运输(工厂/仓库-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 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 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中国国内运费)等费用。 经初步审查,该公司香港、上海关联贸易商答卷中填报 的转售数量与该公司自己答卷中的出口数量存在差异。关于 经香港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发现有一部分交易是香 港贸易商转售其他公司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暂排除了该部 分交易,以香港贸易商销售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的产品数量作 为转售的出口数量。同时,香港贸易商在答卷中称香港转售 环节没有发生任何费用。经审查,该公司答卷表 6-5 中填报 了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因此,调查 机关在初裁中暂将该部分费用作为香港转售环节的费用进 行了调整。综上,调查机关按照重新认定的转售出口数量占 原答卷出口数量的比例,重新计算并调整了香港转售环节的 相关费用。 关于经上海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经初步审查,该交 易均为转售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暂依 据上海关联贸易商填报的实际数量作为转售出口数量。同时, 根据该转售数量占日本公司填报的出口数量的比例,对公司 23 在日本销售环节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此外,调查机关暂 接受公司主张,对其上海关联贸易商转售环节的相关费用和 利润进行了调整。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基于包装形态的价格调整”, 由于公司主张的理由与正常价值部分基本相同,调查机关基 于相同考虑,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对该项目的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此外,由于公司在确定通过香港贸易商出口交易的 CIF 价格时所采用换算汇率有误,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公司答卷中 的数据进行了调整。 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型号上的区别。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上述主张,对该 公司被调查产品不区分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情况。该 公司在国内销售本公司生产和其他日本公司生产的同类产 品,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自产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确定其正 常价值。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 24 数量占同期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 超过了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 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被销往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关联销售价格较非关联销售价格差异显著,不属于 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暂决定排 除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 理和财务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报告的 生产成本能够合理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 产情况,决定暂予以接受。关于管理费用,公司主张,部分 管理费用项目为直接计入被调查产品,其余管理费用项目为 按规定的比例从总公司分摊至各部门,再分摊到部门内各产 品。经审查,对于直接计入的管理费用项目,公司在答卷和 补充问卷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分摊计入的费用项 目,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分摊比例数据及其证明文件。调查 机关决定暂按销售额所占比例将公司全部管理费用分摊至 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关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主张。 关于在不同市场上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所发 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分摊,公司主张,该 公司在转售第三国关联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时未发生物 流费,因此这部分转售产品不应分摊任何费用。经审查,调 25 查机关认为,物流费仅是公司所有费用中的一个组成项目, 未发生物流费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其他费用。该公司转售第 三国关联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是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理 应分摊公司转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鉴此,调查机关对除 物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项目在公司自产和转售的所有被调 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之间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调查机关对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 类产品在日本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 数量占该公司同类产品日本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 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后该公司同类产品剩 余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日本的非关联贸 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 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与日本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 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26 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回扣、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 槽车固定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调整主张。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主张按照发货方式 等将客户分为大用户和小用户,在计算两者之间平均价格的 差异后据此对小用户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初步审查, 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均未能提交公司关于大用户和小用户 划分标准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相关主张,且调查机关已 在其他调整项目中考虑了包装方式和运输方式的差异。因此, 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上述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 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 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 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 27 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 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 在配合调查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公司的正常价值 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 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二)申请书列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未配合 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及 价格比较。 2014 年 8 月 8 日,调查机关对新加坡、泰国和日本进 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 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 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 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 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立案后,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明的新加坡和泰国的出 口商以及被选取的日本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 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 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28 对于申请书中列明的、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 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 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 格及价格调整如下: 新加坡公司 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调查机关采纳了申请书的证据材料作为可获得的事实, 认定上述未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日本公司 可乐丽株式会社(KURARAY CO., LTD.) 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调查机关采纳了申请书的证据材料作为可获得的事实, 认定上述三家未配合调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 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 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 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格调整至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 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29 得出倾销幅度。 (三)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 步认定及价格比较。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名的其他公司,调查机关根据新加坡、 泰国和日本配合调查公司数据和信息确定相应的正常价值 和出口价格。 新加坡:调查机关采纳了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 司的证据材料,认定了其他新加坡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 格和调整项目。 泰国:调查机关采纳了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的证 据材料,认定了其他泰国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 项目。 日本:调查机关采纳了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的证据材料, 认定了其他日本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项目。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 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 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 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 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配合调查并未被单独审查的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 30 社(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的倾销幅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 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按三菱 丽阳株式会社和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确定。 (四)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新加坡公司: 1.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6.8%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6.8% 泰国公司: 1.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15.2% (THAI MMA CO., LTD.) 2.PTT 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10.7%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15.2% 日本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14.4%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12.2% 3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13.3%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4.可乐丽株式会社 34.6% (KURARAY CO., LTD.) 5.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6.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34.6% (Mitsui Chemicals, Inc.) 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14.4%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和国内市场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 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与被调查产品 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等因素进行了 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 特性相同。外观均为无色液体,易挥发,易燃。熔点为-48℃, 沸点 100-101℃,24℃( 4.3kPa),相对密度 0.9440(20/4℃), 32 折射率 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 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 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2.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相同, 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MMA),也可用于 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 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 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 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3.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 本相同,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 销售,二者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某些下游用户既购买、使 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因此,被调 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可以相互替换,下 游用户既可以选择购买被调查产品,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产 品。被调查产品同国内产品竞争获得其客户的采购订单。 4.生产工艺流程。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方法主要包括丙酮氰醇法、 异丁烯氧化法、乙烯氧化法等。目前初步证据显示,璐彩特 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采用乙烯氧化法生产甲基丙烯酸甲 33 酯;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采用异丁烯氧化法生产甲基丙烯酸甲酯;泰国 PTT 旭化成化 学品有限公司采用丙酮氰醇法生产甲基丙烯酸甲酯;日本三 菱丽阳株式会社采用异丁烯氧化法和丙酮氰醇法两种方法 生产甲基丙烯酸甲酯。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采用丙酮氰 醇法生产甲基丙烯酸甲酯。 调查机关初步认为,上述三种生产工艺虽然存在部分差 异,但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在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 产品用途等方面相同,均可以替换使用。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生产的甲 基丙烯酸甲酯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 生产工艺流程、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 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 类产品,产品之间具有可替换性。 (二)国内产业认定。 本案申请人提出,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共有六家甲基丙 烯酸甲酯生产企业,其中,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 司和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是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存 在关联关系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将其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本案 5 家国外应诉企业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 中提出,本案申请人不应将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 34 司和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经初步调查,上述两家关联企业为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 社的在华外商独资企业。本案立案后,该两家企业未对立案 公告发表评论意见,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国内生产者 调查答卷及其他相关材料。调查机关据此有理由相信或怀疑 由于存在紧密关联关系,使其行为不同于无关联关系的国内 生产者。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 定将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和惠州惠菱化成有限 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本案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 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 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至 2013 年,上述两家国内企业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量之 和占同期国内产业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1.18%、66.71%和 73.01%,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 规定。因此,在本案中,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可以代表中国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 的基础(本裁决所使用相关数据见附表)。 (三)国内市场分析。 调查机关分析了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状况、涉案企 业的定价策略等,认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 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甲基丙烯酸甲酯销售的重要因素, 35 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会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 1.中国市场状况。 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消费市场是竞争的市场。被调查产 品可以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并与国内同类产品进行价格竞 争。 (1)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可以持续进入中国市场。 损害调查期内,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等外国生产企业向 中国下游用户销售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进口产品的数量总 体呈现增长趋势,且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 在 70%左右。损害调查期内,进口产品可以持续地以较大的 数量对中国出口,增加对中国市场的供应。 (2)被调查产品占有国内市场较大份额。 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 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份额分别为 25.21%、35.21%和 32.49%, 2012 年比 2011 年增加了 10 个百分点,2013 年虽比 2012 年减少了 2.72 个百分点,但仍比 2011 年增加了 7.28 个百 分点。上述数据表明被调查产品占有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消 费市场较大份额,且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3)相同的客户群体表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存在竞争。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 品之间可以相互替换,拥有共同的客户群体。由于共同的客 36 户群体采购和使用不同来源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被调查 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 (4)定价策略表明中国市场存在价格竞争。 在中国销售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时,涉案外国企业和国 内生产企业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即依据中国市场条 件确定销售价格。尤其是国内生产企业会参照中国海关统计 的新加坡、泰国和日本产品进口价格确定自己的销售价格。 并且,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定价方法以及价格 对销售的重要影响表明,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 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价格竞争。 (5)市场供求状况表明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存 在价格竞争。 调查期内,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 2011 年-2013 年,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432024.86 吨、514442.80 吨、520937.82 吨。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了 19.08%,2013 年比 2012 年增长了 1.26%, 比 2011 年增长了 20.58%。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需求 出现上述增长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 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国内市场上包括本案被调查产品和国内 同类产品在内的多种来源供给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在质量、 规格和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产品的销售价格成为 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 37 类产品的价格竞争明显。 (6)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均通过直接销售、 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相同和类似的销售渠 道,表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存在进行竞争的市场环 境。 因此,上述情况表明,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消费市场 上,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 存在竞争。 2.销售定价策略。 外国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 即根据中国市场状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在中国市场销售甲基 丙烯酸甲酯产品的价格。 外国应诉企业在调查问卷答卷中表示,其依据市场状况 或条件,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向中国客户出售甲基丙烯酸甲 酯的价格。 国内产业在调查问卷答卷中表示,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是 “以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对象,同时兼顾下游用户情况”。 上述情况表明,本案国外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在中国销 售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定价策略基本相同,即按照中国市 场条件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因此,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 的市场价格,是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及其他的产品供 38 给客户相互竞争的结果。就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而言, 销售价格是获取下游用户采购订单的重要因素。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竞 争关系。由于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 重要因素,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和涉案外国企业采用的定价策 略,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 响。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就 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国内产 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 产品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 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 幅度。 2.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损害调查期内,来自新加坡、 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 的比例均超过 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3.竞争条件。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 39 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以下调查: 第一,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和最 终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可以相互替换。二者的客户群体相 同且存在交叉,下游用户选择采购、替代使用被调查产品以 及国内同类产品。 第二,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 似,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 销售。二者的销售范围和时间条件基本相同。调查期内,被 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同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销售,并存 在共同的客户群体。没有利害关系方主张其产品销售的时间 范围和销售地域与其他外国应诉企业以及国内产业的产品 不同。各种来源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间和地域偏好。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从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 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分析,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 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且没有证据证 明,也没有利害关系方主张竞争条件将发生变化,因此被调 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短期内仍将继续竞争。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 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 评估。 (二)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存在大幅增长 40 及所占市场份额情况进行了初步审查。调查期内,原产于新 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口数量总体呈现 上升趋势。近年来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 国出口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2011 年至 2013 年,上述 三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合计对中国出口数量分别为 108926.80 吨、181135.40 吨、169265.70 吨,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 了 66.29%,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了 6.55%,比 2011 年增 长了 55.39%。 上述三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比例一 直比较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2011 年至 2013 年三国合计 市场份额分别为 25.21%、35.21%、32.49%,2012 年比 2011 年 增加了 10 个百分点,2013 年比 2012 年减少了 2.72 个百 分点,比 2011 年增加了 7.28 个百分点。 因此,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所占中国 市场份额大幅攀升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大 幅减少,总体呈下降趋势。2012 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比 2011 年减少了 8.09 个百分点,2013 年比 2012 年增加 了 3.42 个百分点,比 2011 年下降了 4.67 个百分点。 (三)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的影响进行了审查分析。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存在竞争关系,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以及国内 41 生产企业和涉案外国企业采用的定价策略,倾销进口产品的 价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 关于价格比较所采用的数据。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璐彩 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和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在 2015 年 2 月 6 日向调查机关提交在《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 倾销调查无损害评论意见》中提出,申请书中使用的甲基丙 烯酸甲酯数据,是“甲基丙烯酸酯”这一更大范围进口产品 类别的数据,而不是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具体数据。PTT 旭化 成化学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9 日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甲 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中提出,“申 请人在分析被调查产品数量时,未能将被调查产品与该税则 号下的其他甲基丙烯酸酯产品区别开来。” 经审查,新加坡、泰国和日本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显示, 损害调查期内,上述三国应诉企业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 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三国进口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5%、 60%和 82%。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由于中国海关仅统计“甲 基丙烯酸酯”数据,并非是单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数据,因 此,在以上使用的中国海关统计的三国进口数量应大于实际 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数量,即,新加坡、泰国和日本向中国出 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实际占三国甲基丙烯酸甲酯进口数量 的比例应更大。据此,调查机关认为新加坡、泰国和日本应 诉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更具有代表性,可以代表倾销进口产 42 品的价格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上述三国应诉答 卷企业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的价格数据进行价格影响分 析。 调查机关采用本案应诉企业在答卷中提供的损害调查期 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数据,包含应缴进口关税的 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并考虑各年度平均汇率等 因素后作为进口价格,与经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初裁前实地 核查后认定的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进行比较, 二者贸易水平相当,均主要为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交易价格, 具有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将以上两种价格进行比较来分 析价格影响。 上述价格比较结果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 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 的价格构成了价格削减,削减幅度分别为:2011 年 4.56%, 2012 年 3.99%,2013 年 6.21%。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申请人主张,来自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 酯的倾销行为已经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对国内甲基 丙烯酸甲酯产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 查。 43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市 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加,2012 年和 2013 年分别较上年同比 增长 19.08%和 1.26%。为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销售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就业 人数增加。由于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现增 长趋势,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了 66.29%;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了 6.55%,比 2011 年增长了 55.39%,造成同期国内 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 年比 2011 年下 降了 8.09 个百分点,2013 年比 2012 年增加了 3.42 个百分 点,但比 2011 年下降了 4.67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调查期 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 产业生产经营产生了明显影响。在市场需求增长的背景下, 国内产业已有产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始终较低且逐 年下降,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同比分别下降 4.23 个百分 点和 4.58 个百分点;受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削减作用的影响, 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逐年下降,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18.07%,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了 0.65%。国内同类产品价 格的下降,使得国内产业同期产品销售数量虽然有所增长, 但销售收入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2012 年比 2011 年大幅下降 28.69%,2013 年比 2012 年增长 16.26%, 但比 2011 年下降了 17.09%。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大幅下 44 降,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99.18%,2013 年出现巨额亏损。 投资收益率 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26.27 个百分点,2013 年 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国内产业产品期末库存大幅增加,2012 年比 2011 年大幅增加 63.25%,2013 年比 2012 年减少 7.79%, 但比 2011 年增加了 50.53%。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2013 年 比 2011 年减少 56.81%,其中 2012 年度现金流量为净流出。 国内产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压缩成本,减少人员工资支出, 企业人均工资逐年下降,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1.30%, 2013 年比 2012 年继续下降了 7.19%。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 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8.48%,2013 年 比 2012 年上升 3.81%,但比 2011 年下降 5%。 (五)实质损害。 申请人主张,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 上述初步证据和分析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 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占国内市场份额大幅攀升,进口价格 各年度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构 成了价格削减。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 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6.8%-34.6%,不属于微量 倾销。 外国应诉企业依据本案申请书中的相关数据对国内产业 45 状况进行了分析后提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没有 出现大幅增加;进口被调查产品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造成不利影响;调查期内多项经济指标显示国内产业发展良 好,国内产业所面临的困难和经营波动在调查期末已经大幅 缓解,国内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损害。 对此,申请人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 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在国内产业损害考察的经济指标中, 只有产能、产量、销量、就业人数等几个指标总体呈现上升 趋势,其余大部分指标均呈恶化趋势,特别是由于税前利润 持续下降并出现巨额亏损,使国内企业处于减产甚至停产状 态,足以证明国内产业受到到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损害调查期内,在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持续大幅 增长,所占中国市场份额大幅攀升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 所占市场份额大幅减少,总体呈下降趋势。 第二,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均低于 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价 格削减。 第三,损害调查期三年内的所有经济指标综合显示,国 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甲基丙烯酸甲 46 酯是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国内产业参照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确定其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变 化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在损害调查期内,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产生价格削减,进 口绝对数量大幅增加,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市 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加,为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销售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就 业人数增加。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现增长 趋势,2012 年比 2011 年增长了 66.29%;2013 年比 2012 年 下降了 6.55%,比 2011 年增长了 55.39%。同期国内同类产 品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8.09 个百分点,2013 年比 2012 年增加了 3.42 个百分点, 但比 2011 年下降了 4.67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调查期内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 生产经营产生了明显影响。在市场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国内 产业已有产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始终较低且逐年下 降,2012 年和 2013 年较上年同比分别下降 4.23 个百分点和 4.58 个百分点;受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削减作用的影响,国内 同类产品价格逐年下降,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18.07%, 47 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了 0.65%。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 使得国内产业同期产品虽然销售数量有所增长,但销售收入 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2012 年比 2011 年大幅下降 28.69%,2013 年比 2012 年增长 16.26%,但比 2011 年下降了 17.09%。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大幅下降, 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99.18%,2013 年出现巨额亏损。投 资收益率 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26.27 个百分点,2013 年投 资收益率为负值。国内产业产品期末库存大幅增加,2012 年 比 2011 年大幅增加 63.25%,2013 年比 2012 年减少 7.79%, 但比 2011 年增加了 50.53%。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2013 年 比 2011 年减少 56.81%,其中 2012 年度现金流量为净流出。 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国内产业压缩成本,减少人员工资支出, 企业人均工资逐年下降,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了 1.30%, 2013 年比 2012 年继续下降了 7.19%。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 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2 年比 2011 年下降 8.48%,2013 年 比 2012 年上升 3.81%,但比 2011 年下降 5%。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 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的三年中,其他 国家(地区)进口产品进口量分别为 30670.66 吨、57396.1 48 吨和 75819.07 吨,在总进口量中占比分别为 21.97%、24.06% 和 30.94%。相对倾销进口产品,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 数量较少。从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价格(CIF 价格)看,损 害调查期的三年中,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平均价格分别为 2282.21 美元/吨、2037.11 美元/吨、和 2051 美元/吨。由于中国海关仅统计“甲基丙烯酸酯”数据,而 无法区分其中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以 外的其他产品”的具体数据,因此无法对其他国家(地区) 进口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水平进行精确比较,但由于 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相对于倾销进口产品而言数量较 少,因此,即便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 造成不利影响,也无法由此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不利影响。而且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新 加坡、泰国和日本拥有较大的产能和产量,出口能力强,对 境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其对中国市场进一步加大倾销出口的 可能性较其他国家(地区)更大。 2.国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中国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表观消费量数据显示,损害调 查期内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没有出 现限制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发展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其 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中国国内甲基丙烯酸甲 酯需求的萎缩。因此国内需求和消费模式没有对国内产业造 49 成负面影响。 3.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 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 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区域与倾销进口产品基本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 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 因素。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没有颁布限制甲基丙烯酸产业发展 的贸易政策。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于商业流通渠道、贸易政策 及国内外正当竞争造成的。 4.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和技术发展情况。 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 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调查机关 未发现因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而对国内产业造 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没有出口,因此,国 内产业遭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 造成的。 6.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机关未发现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受到自然灾害 或其他严重不可抗力的事件。 50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新加坡、 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基 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51 附表 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全国总产量(吨)(含关联) 361,000 323,000 325,000 变化率 -10.53% 0.62% 全国总产量(吨)(不含关联) 214,000 182,000 186,000 变化率 -14.95% 2.20% 全国总进口量(吨) 139,597 238,532 245,085 变化率 70.87% 2.75%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108926.80 181135.40 169265.70 变化率 66.29% -6.55% 国内需求量(吨) 432,025 514,443 520,938 变化率 19.08% 1.26% 产能(吨) 218,000-267,000 218,000-267,000 266,000-326,000 变化率 0.00% 22.22% 产量(吨) 118,000-144,000 109,000-134,000 122,000-150,000 变化率 -7.27% 11.85% 开工率 50%-60% 45%-55% 40%-50% 变化率(百分点) -4.23 -4.58 国内销量 116,000-142,000 101,000-124,000 118,000-145,000 变化率 -12.96% 17.03% 国内市场份额 28%-34% 20%-26% 23%-29% 变化率(百分点) -8.09 3.42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173,000-212,000 123,000-151,000 143,000-176,000 变化率 -28.69% 16.26%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13,000-16,000 10,600-13,100 10,500-13,000 变化率 -18.07% -0.65% 税前利润(万元) 31,000-38,000 250-310 (-6,200)-(-7,600) 变化率 -99.18%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14,366.00 11,834.00 11,511.00 变化率 -17.62% -2.73% 投资收益率 24%-30% 0%-5% (-7%)-(-2%) 变化率(百分点) -26.27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76,000-93,000 (-2,600)-(-3,200) 33,000-40,000 变化率 期末库存(吨) 3,600-4,400 5,900-7,200 5,400-6,600 变化率 63.25% -7.79% 就业人数(人) 890-1,100 900-1,100 970-1,200 变化率 1.33% 7.75% 人均工资(元/年/人) 40,000-49,000 39,000-48,000 36,000-45,000 变化率 -1.30% -7.19%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120-140 110-130 110-130 变化率 -8.48% 3.8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