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5-10-12
200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10月10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6,6"),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自2015年10月1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5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4年10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9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未发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
二、 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 到期公告。
2014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37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0月12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 立案及通知。
1. 复审申请。
201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2. 立案前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调查机关就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美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使团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3.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4年10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2014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4. 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5. 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使团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请其通知本国(地区)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事宜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6.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三) 裁决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62号公告中公布,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奥升德功能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台湾地区晋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罗地亚公司)、欧盟驻华使团以及中国大陆生产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4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商救济进四局函〔2014〕第97号),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地区外)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调查机关已尽可能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告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不提交答卷的后果。在规定期间内,法国罗地亚公司和中国大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法国罗地亚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未收到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针对法国罗地亚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其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补充问卷答卷。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5年1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对双6案法国罗地亚公司保密信息处理的评论意见》。
2015年2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2015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补充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4.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5年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聚酰胺-6,6切片期终复审实地调查的通知》(商救济进四局函〔2015〕第1号),决定对本案中国大陆答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15年1月26日至30日,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答卷企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的补充材料》。
5.公开信息。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由于本案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仅包括1家企业数据,披露相关指标的绝对数据将对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资料泄露产生不利影响,请求调查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申请人对上述信息按保密处理。
申请人对需保密的数据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所代表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披露足以令其他利害关系方合理了解有关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的规定,2015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期终复审申请书及所附材料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三、 被调查产品
根据调查机关2014年10月10日发布的立案公告,本次期终复审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裁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一致,即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 切片。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四、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意大利、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涉案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未能从美国、意大利、英国和台湾地区等涉案生产商、出口商直接获得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以及出口国(地区)出口能力、国内(地区内)消费、对中国大陆出口和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等方面的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美国、意大利、英国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情况进行认定。
关于法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情况,调查机关注意到,在规定时限内,法国只有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将根据罗地亚公司的答卷确定该公司的倾销情况。
罗地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调查期后期该公司为法国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主张以该公司的相关生产销售数据代表法国,并在补充问卷答卷中提供“行业内关于被调查产品的权威年度供需报告”作为证据。公司主张,根据该报告,法国共有两家生产企业,即罗地亚和Nexis Fibres,但是后者已于2012年底停产,因此,报告中关于Nexis Fibres的生产能力数据为零。公司还提供了Nexis Fibres已于2012年底停产的相关报道。
申请人评论指出,罗地亚公司有关Nexis Fibres已于2012年底停产的相关报道不属实,公司答卷证据并未提及Nexis Fibres停产的任何相关内容,只是提到“由于没有买家对聚酰胺纤维生产商Meryl Fiber公司提出收购,因此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因此罗地亚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罗地亚公司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提出反驳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提供的相关报道仅指出Meryl Fiber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但没有证据表明Meryl Fiber与Nexis Fibres是同一家公司,也未证明后者已于2012年底停产。
调查机关还发现,罗地亚公司提供的“权威年度供需报告”为《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而根据该年报,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全国整体产能、产量和出口量数据与罗地亚公司答卷主张的数据相差极大。此外,罗地亚公司答卷填报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也有显著差异。
调查机关认为,法国罗地亚公司关于以公司数据代表法国聚酰胺-6,6切片整体情况的主张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均存在矛盾,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以公司数据代表法国的主张。考虑到该公司提供的“权威年度供需报告”与申请人提供的法国被调查产品整体情况的数据来源相同,为双方所认可,且该报告为独立第三方编撰。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年度报告中有关被调查产品产能、产量和出口量等数据来分析法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倾销继续或再度可能性。
(一)美国。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970.88美元/吨,正常价值为3026.53美元/吨。
据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倾销幅度为25.2%至37.5%。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了变化。
2.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 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 能 |
100 |
104 |
105 |
105 |
111.5 |
产 量 |
71.5 |
73.1 |
72.2 |
78.9 |
80.4 |
闲置产能 |
29 |
31 |
33 |
26 |
31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维持在100万吨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产能占全球聚酰胺-6,6切片产能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维持在71.5万吨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产量比2010年增长了12.45%。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闲置产能虽有波动,但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闲置产能稳定在26万吨以上。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生产国之一,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巨大,同时美国还存在着较大的闲置产能,如果释放,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进一步增加,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美国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100 |
104 |
105 |
105 |
111.5 |
需求量 |
51.7 |
49.4 |
49.2 |
52.2 |
53.7 |
需求量占产能比例 |
51.70% |
47.50% |
46.86% |
49.71% |
48.16%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51.7万吨上升至53.7万吨,仅增加3.87%,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在此期间,美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呈上升趋势,增幅远大于需求的增幅,而需求量占产能的比例保持在52%以下。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巨大的生产能力,美国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趋于饱和,呈现出明显的供过于求。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21.9 |
25.5 |
25.2 |
28.7 |
28.6 |
产量 |
71.5 |
73.1 |
72.2 |
78.9 |
80.4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30.63% |
34.88% |
34.90% |
36.38% |
35.57%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其当年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消化国内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 出口数量 |
1.81 |
2.03 |
3.23 |
2.89 |
4.73 |
对中国大陆 出口平均价格 |
3054.27 |
3604.32 |
3394.72 |
3244.76 |
3211.00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17.06% |
16.97% |
20.83% |
12.15% |
15.52%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由2010年的1.81万吨上升至2014年的4.73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161.33%;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维持在12%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升后降,但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48.89%,这表明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1%左右。中国大陆市场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中国大陆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 其他因素。
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己二酸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己二酸是制造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原料。由于反倾销措施抑制了上游原材料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很可能会增大以消化受限的己二酸,加大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另外,调查机关注意到,己二酸反倾销案与本案的美国涉案生产商或出口商有重合,说明倾销是其营销手段之一。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巨大,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出口能力较强,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美国大量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聚酰胺-6,6切片,说明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而中国大陆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且中国大陆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对自美国进口己二酸的反倾销措施说明倾销是其营销手段之一,也将加大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二)意大利。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意大利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3097.20美元/吨,正常价值为3345.07美元/吨。
据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原产于意大利的聚酰胺-6,6切片倾销幅度为5.3%至20.9%。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了变化。
2.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9 |
9 |
9 |
9 |
9 |
产量 |
6.9 |
7.4 |
7.1 |
7.3 |
7.7 |
闲置产能 |
2.1 |
1.6 |
1.9 |
1.7 |
1.3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保持不变,均为9万吨,产量维持在6.9万吨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闲置产能虽有波动,但始终保持在1.3万吨以上。
以上分析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较大,存在着一定的闲置产能,如果释放,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增加,出口能力将会增强。
(2) 意大利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9 |
9 |
9 |
9 |
9 |
需求量 |
6.7 |
7.2 |
7.3 |
6.9 |
7.5 |
需求量占产能比例 |
74.44% |
80.00% |
81.11% |
76.67% |
83.33%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6.7万吨上升至7.5万吨,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自2011年后增长幅度很小,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在此期间,意大利国内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量占产能的比例维持在84%以下,产量呈小幅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生产能力,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趋于饱和,呈现出供过于求的特征。
(3) 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1.8 |
1.6 |
1.2 |
1.8 |
2 |
产量 |
6.9 |
7.4 |
7.1 |
7.3 |
7.7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26.09% |
21.62% |
16.90% |
24.66% |
25.97%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6.90%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量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意大利消化国内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 出口数量 |
0.18 |
0.14 |
0.30 |
0.23 |
0.41 |
对中国大陆 出口平均价格 |
3419.95 |
3568.41 |
3676.13 |
3306.62 |
3058.85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1.73% |
1.17% |
1.92% |
0.98% |
1.34%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到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122.22%;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通常维持在1%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升后降,整体呈下降趋势。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10.54%,这表明其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意大利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意大利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5%左右。中国大陆市场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意大利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中国大陆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 其他因素。
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二酸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己二酸是制造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原料。由于反倾销措施抑制了上游原材料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很可能会增大以消化受限的己二酸,加大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另外,调查机关注意到,己二酸反倾销案与本案的意大利涉案生产商或出口商有重合,说明倾销是其营销手段之一。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产能、产量,存在一定闲置产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有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意大利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而中国大陆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市场之一,且中国大陆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对自欧盟进口己二酸的反倾销措施也将加大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三)英国。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英国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析,鉴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英国不存在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和产量,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英国的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0 |
0 |
0 |
0 |
0 |
产量 |
0 |
0 |
0 |
0 |
0 |
总出口量 |
1.08 |
0.56 |
0.44 |
0.82 |
0.17 |
对中国大陆出口量 |
0.0020 |
0.0002 |
0.0063 |
0.0019 |
0.0058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0.019% |
0.002% |
0.041% |
0.008% |
0.019%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英国聚酰胺-6,6切片无产能和产量,对外出口量较小,对中国大陆出口量非常小。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英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均不超过0.05%。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英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法国。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在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法国仅有罗地亚公司提供调查问卷答卷,且其对中国大陆出口占法国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主要部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的倾销情况来推断法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情况。
罗地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法国国内生产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产品分为多个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1)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法国没有销售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型号的同类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和利润进行了审查。关于生产成本,公司在会计记录中不分型号记录成本,采用各型号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的方法计算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注意到,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销售地区不同、销售数量差异巨大,销售价格也有较大差别,采用销售收入分摊成本容易受市场供求、市场偏好等因素影响,从而无法体现生产成本的真实投入。且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仅有一笔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公司采用销售收入分摊成本的方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相反,采用生产数量分摊方法,能较客观反映有关成本的投入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数量占比的分摊方法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以及利润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答卷填报的数据反映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接受公司答卷的数据。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罗地亚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并进而认定法国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2. 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18.1 |
18.1 |
13.1 |
13.1 |
13.1 |
产量 |
10.4 |
8.3 |
9.3 |
8.3 |
7.9 |
闲置产能 |
7.7 |
9.8 |
3.8 |
4.8 |
5.2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和2011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均为18.1万吨,2012年同比下降27.62%,2012年之后一直维持在13.1万吨。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至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维持在7.9万吨以上,整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比2010年下降了24.04%。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至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闲置产能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自2012年后呈增长势头。
以上分析表明,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较大,存在着较大的闲置产能,且闲置产能自2012年后逐年增加,如果释放,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进一步增加,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法国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18.1 |
18.1 |
13.1 |
13.1 |
13.1 |
需求量 |
8.6 |
7.5 |
7.6 |
6.7 |
6.6 |
需求量占产能比例 |
47.51% |
41.44% |
58.02% |
51.15% |
50.38%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到2014年,法国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8.6万吨下降至6.6万吨,下降了23.26%,市场需求已经饱和。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生产能力,法国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呈现出明显的供过于求。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6.1 |
5.3 |
5.4 |
5.2 |
5.6 |
产量 |
10.4 |
8.3 |
9.3 |
8.3 |
7.9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58.65% |
63.86% |
58.06% |
62.65% |
70.89%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到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8%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外出口是法国消化国内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 |
0.05 |
0.01 |
0.02 |
0.01 |
0.11 |
对中国大陆出口平均价格 |
3330.67 |
3697.07 |
3351.38 |
4011.52 |
3005.80 |
中国大陆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0.45% |
0.08% |
0.12% |
0.04% |
0.35%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到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不大,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120.75%;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维持在1%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整体呈下降趋势。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法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15.40%,这表明其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法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法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法国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中国大陆市场是法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市场之一。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法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中国大陆市场对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6.其他因素。
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二酸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己二酸是制造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原料。由于反倾销措施抑制了上游原材料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很可能会增大以消化受限的己二酸,加大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较大,闲置产能较大,法国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很高。法国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而中国大陆是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市场之一,且中国大陆对法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对自欧盟进口己二酸的反倾销措施也会加大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五)台湾地区。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817.71美元/吨,正常价值为2934.77美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倾销幅度为20.9%。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了变化。
2. 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0 |
0 |
0.25 |
1 |
1.5 |
产量 |
0 |
0 |
0.2 |
1 |
1.3 |
闲置产能 |
0 |
0 |
0.05 |
0 |
0.2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没有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2012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从0.25万吨增长到1.5万吨,虽然数量不大,但呈快速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量从0.2万吨增长到1.3万吨,增长了5.5倍。
2012年和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闲置产能。
以上分析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自2012年后快速增长,存在着一定的闲置产能,如果释放,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增加,出口能力将会增强。
(2)台湾地区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0 |
0 |
0.25 |
1 |
1.5 |
需求量 |
4.8 |
6.2 |
4.3 |
5 |
5.4 |
进口量 |
4.9 |
6.3 |
4.3 |
4.8 |
4.9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到2014年,台湾地区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4.8万吨上升至5.4万吨,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自2012年后增长幅度很小,市场需求趋于饱和。
(3)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0.1 |
0.1 |
0.2 |
0.8 |
0.8 |
产量 |
0 |
0 |
0.2 |
1 |
1.3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 |
- |
100.00% |
80.00% |
61.54%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出口,自2012年起,出口量占其当年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1.54%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消化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 出口数量[1] |
0.11 |
0.46 |
0.52 |
0.25 |
0.41 |
对中国大陆 出口平均价格 |
2786.72 |
2539.99 |
2580.17 |
3032.87 |
4125.18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1.04% |
3.85% |
3.35% |
1.05% |
1.35%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到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272.73%;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维持在1%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降再升,整体呈上升趋势。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65.49%,这表明其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中国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中国大陆市场是中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中国大陆是中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中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产能、产量,存在闲置产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市场需求趋于饱和,有一定的出口能力,对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台湾地区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很强,而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且中国大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六)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没有产能,如果终止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后面的裁决部分,调查机关不再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中国大陆产业和中国大陆市场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聚酰胺-6,6 切片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设备、工艺和采用的原材料相同,产品用途基本相似,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市场销售区域基本重叠。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62号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
经审查,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在物理和化学特征、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市场销售区域等方面发生了实质变化。
法国罗地亚公司就其生产和销售的聚酰胺-6,6切片和中国大陆产业的聚酰胺-6,6切片是否构成同类产品提出如下评论意见:
罗地亚公司提出其销售法国生产的涉案产品给一家中国客户,该客户与本案申请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下游产品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该客户不从中国大陆产业采购涉案产品。罗地亚公司还销售德国生产的聚酰-6,6切片,并转售给其他两个中国大陆客户,该产品具有高质量而中国大陆产业无法生产。罗地亚公司由此认为,其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的同类产品不具有竞争关系。[2]
罗地亚公司还提出,法国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法国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包括有光、半消光和全消光产品,而申请人不能生产全消光的纺织切片,只有很少规格的半消光和有光聚酰胺-6,6纺织切片。法国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的紫外线指数较低,热稳定性更强,切片的端胺基较高,可染性更好,法国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相比于平顶山神马的切片有更好的可纺性(纱线少断头等)。另外,法国拥有聚酰胺-6,6切片的间接生产工艺,可以充分满足客户对产品量身定制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灵活性。[3]
对此,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认为,罗地亚公司提出的其下游客户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上存在激烈竞争的观点不属实。其认为,罗地亚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具有竞争关系,但不是上下游的关系。而罗地亚公司的中国大陆客户为罗地亚公司的下游客户,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罗地亚公司提出的其下游客户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上竞争激烈的论点与事实不符。[4]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还指出,罗地亚公司所说的“起诉方不能生产全消光的纺织切片,只有很少规格的半消光和有光尼龙66纺织切片”的情况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尼龙66切片》中规定了全消光切片和半消光切片的标准,全消光和半消光切片属于常规产品,生产其产品分别达到了全消光切片和半消光切片的国家标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不仅生产和销售该产品,且在其全年产品总量中占比较高,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出售的全消光尼龙66切片销售合同和半消光尼龙66切片销售合同。[5]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还认为,罗地亚公司关于其产品比中国大陆产品具有更好的热稳定性、可燃性和可纺性的观点是主观臆测,没有事实根据。同时,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半消光尼龙66切片客户调查函的反馈》以及《关于尼龙66切片客户调查函的反馈》证明其产品与来自法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没有明显差异。[6]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还提出,其同时拥有直接尼龙66 聚合切片的生产工艺和间接尼龙66 聚合切片的生产工艺,完全可以充分满足客户对产品量身定制的要求。[7]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出上述评论意见和证据后,罗地亚公司未提出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关于竞争关系问题。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评论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首先了解到,调查期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只生产聚酰胺-6,6切片,并不生产下游产品,因此,被调查产品下游用户与申请人在下游产品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而且,个别被调查产品下游用户出于与申请人在下游产品市场存在竞争关系的考虑而避免购买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主张,也说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可以相互替代。
关于转售的德国产品问题,由于德国并非本案涉案国,调查机关在本次调查中对此将不作认定。
关于产品种类和质量问题。调查机关分析考虑了罗地亚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关于自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产品种类和质量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尼龙66切片》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全消光产品销售合同、半消光产品销售合同。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生产并销售全消光聚酰胺-6,6切片和半消光聚酰胺-6,6切片。
调查机关收集到的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产品标准显示,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交的《下游客户调查函的反馈》也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上并无影响下游用户使用的明显差异。
鉴于上述分析和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关于涉案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以及国内产业产品品种和质量问题等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认定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或竞争关系,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方面。因此,根据原审裁定以及上述分析结论,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期终复审调查,并告知利害关系方《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和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在规定期限内,除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大陆企业外,没有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或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证据显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 ,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量[8]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产量[9]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构成本案的中国大陆产业。除特别说明外,本案关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均来自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10]。
(三)中国大陆市场分析。
1. 中国大陆市场状况。
调查机关已在前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部分认定,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竞争关系。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除罗地亚公司外,无其他利害关系方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对于罗地亚公司的有关主张,根据上述分析和证据,调查机关已明确表示不予接受。
根据原审裁决,并考虑到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仍然继续进入中国大陆市场[11]且占有一定市场份额[12],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和销售渠道,而且无利害关系方在本次调查中提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竞争关系可能发生改变的有关主张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市场相互竞争,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竞争关系。
2. 销售定价策略。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应诉企业罗地亚公司明确表示,其考虑成本和市场情况,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向中国客户出售聚酰胺-6,6切片的销售价格。中国大陆产业明确表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极度敏感,易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其根据具体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可结合市场上主要竞争对手的售价经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
上述证据表明,本案国外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在中国大陆销售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定价策略基本相同,即按照中国市场条件经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因此,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市场价格,是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及其他的产品供给客户相互竞争的结果,销售价格是获取下游用户采购订单的重要因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由于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以及应诉企业和中国大陆产业采用的定价策略,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的价格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对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本次复审调查显示,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均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且保持一定的出口数量和份额。没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上述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相互竞争关系及竞争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也没有利害关系方主张累积评估的条件发生了改变。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及进口数量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
本案仅有法国罗地亚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并提供了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数据。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不同涉案国家(地区)进口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调查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依据。关于涉案国的产能、产量、出口能力等数据,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第三方编制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9年到2013年,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数量分别为27359吨、21443吨、26415吨、40656吨和33735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21.62%,2011年比2010年增长23.19%,2012年比2011年增长53.91%,2013年比2012年下降17.02%。2013上半年为10763吨,2014年上半年为25794吨,比2013年上半年增长139.65%。
2009年到2013年,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9.51%、20.21%、22.08%、26.22%和14.19%,2013年上半年为10.14%,2014年上半年为17.81%。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9年至2013年分别为17.23%、11.14%、11.96%、14.91%和9.10%,2013年上半年为6.57%,2014年上半年为11.69%。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数量调查期前期下降后,在调查期中后期逐渐回升,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保持在10%至20%之间,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进口量的比例保持在10%至30%之间(2009年该比例略微超过30%),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16811吨、18050吨、20314吨、32302吨和28870吨,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7.37% ,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12.54%,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59.01%,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10.62%。2013年上半年为9200吨,2014年上半年为21420吨,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32.82%。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年分别为18.13%、17.01%、16.98%、20.83%和12.14%;2013年上半年为8.67%,2014年上半年为14.79%。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能总体上升,2009至2014年分别为107.8万吨、100万吨、104万吨、105万吨、105万吨和111.5万吨。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64.4万吨、71.5万吨、73.1万吨、72.2万吨、78.9万吨和80.4万吨。同期,美国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43.4万吨、28.5万吨、30.9万吨、32.8万吨、26.1万吨和31.1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0.26%、28.5%、29.71%、31.24%、24.86%和27.89 %。上述数据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较大,一直位于25至40万吨之间。
2009年到2014年,美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基本稳定,增长并不明显,美国国内聚酰胺-6,6 切片2009 年至2014 年的需求量分别为47.9万吨、51.7万吨、49.4万吨、49.2万吨、52.2.8万吨和53.7万吨。调查期内,美国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美国国内聚酰胺-6,6 产品的需求量只占到其产能的50%左右,美国可供出口能力一直较高,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59.9万吨、48.3万吨、54.6万吨、55.8万吨、52.8万吨和57.8万吨,占其同期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55.57%、48.30%、52.50%、53.14%、50.29%和51.84%。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基本都在50%以上,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18.5万吨、21.9万吨、25.5万吨、25.2万吨、28.7万吨和28.6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8.73%、30.63%、34.88%、34.90%、36.38%和35.57%。上述数据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到2014年,美国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分别为9.10%、8.24%、7.97%、12.82% 、10.06%和 16.55%。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仍呈大幅增加趋势。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而且,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72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而己二酸是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原料。由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美国企业将己二酸用于生产聚酰胺-6,6切片,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可能增加。
2. 意大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意大利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2257吨、1840吨、1399吨、2976吨和2322吨,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18.48%,2011年比2010年减少了23.97%,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12.72%,2013年比2012年下降了21.98%。2013年上半年为863吨,2014年上半年为1761吨,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04.06%。原产于意大利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分别为2.43%、1.73%、1.17%、1.92%和0.98%;2013年上半年为0.81%,2014年上半年为1.22%。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能呈下降趋势,2009年为11万吨,2010年至2014年为9万吨。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6.7万吨、6.9万吨、7.4万吨、7.1万吨、7.3万吨和7.7万吨。同期,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分别为4.30万吨、2.1万吨、1.6万吨、1.9万吨、1.7万吨和1.3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9.09%、23.33%、17.78%、21.11%、18.89%和14.44%。上述数据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存在闲置产能。
2009年至2014年,意大利国内聚酰胺-6,6 切片需求量呈小幅增长趋势,2009 年到2014 年分别为6万吨、6.7万吨、7.2万吨、7.3万吨、6.9万吨和7.5万吨。调查期内,意大利国内聚酰胺-6,6 产品的需求量虽呈增长趋势,但增量不大,意大利国内的市场需求已经饱和,意大利存在一定的可供出口能力,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5.0万吨、2.3万吨、1.8万吨、1.7万吨、2.1万吨和1.5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45.45%、25.56%、20.00%、18.89%、23.33%和16.67%。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较高,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呈波动状态,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2.2万吨、1.8万吨、1.6万吨、1.2万吨、1.8万吨和2.0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2.84%、26.09%、21.62%、16.90%、24.66%和25.97%。上述数据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到2014年,意大利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0.26%、10.22%、8.74%、24.8% 、12.9%和27.45%。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国内需求量虽占产能较大比例,但其仍具有一定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在调查期初2009年到2011年呈下降趋势,但2012年到2014年6月,意大利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数量又有明显增幅。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而且,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72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而己二酸是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原料。由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意大利企业将己二酸用于生产聚酰胺-6,6切片,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可能增加。
3. 法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先下降再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629吨、482吨、94吨、184吨和85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了23.37% ,2011年比2010年下降了80.5%,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95.74%,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53.8%。2013年上半年为56吨,2014年上半年为452吨,2014年上半年比2013年上半年增加了707.14%。原产于法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年分别为0.68%、0.45%、0.08%、0.12%和0.04%;2013年上半年为0.05%,2014年上半年为0.31%。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损害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 切片产能呈下降趋势,2009 年到2011 年法国聚酰胺-6,6 切片产能保持在18.1 万吨,2012年到2014年产能保持在13.1万吨。法国聚酰胺-6,6 切片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10.9万吨、10.4万吨、8.3万吨、9.3万吨、8.3万吨和7.9万吨。同期,法国聚酰胺-6,6 切片闲置产能分别为7.2万吨、7.7万吨、9.8万吨、3.8万吨、4.8万吨和5.2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9.78%、42.54%、54.14%、29.01%、36.64%和39.69%。上述数据表明,法国聚酰胺-6,6 切片闲置产能较大。
2009年至2014年,法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下降,法国国内聚酰胺-6,6 切片2009 年至2014 年的需求量分别为9.8万吨、8.6万吨、7.5万吨、7.6万吨、6.7万吨和6.6万吨。调查期内,法国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法国国内聚酰胺-6,6 切片的需求量只占到其产能的50%左右,法国可供出口能力一直较高,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8.3万吨、9.5万吨、10.6万吨、5.5万吨、6.4万吨和6.5万吨,占其同期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45.86%、52.49%、58.56%、41.98%、48.85%和49.62%。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基本都在40%—60%之间,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3.9万吨、6.1万吨、5.3万吨、5.4万吨、5.2万吨和5.6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5.78%、58.65%、63.86%、58.06%、62.65%和70.89%。上述数据表明,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法国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到2014年,法国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先下降再上升趋势,分别为1.61%、0.79%、0.18%、0.34% 、0.16%和 1.9%。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需求呈增长趋势,受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先下降再上升趋势,2014年上半年出现了出口数量激增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而且,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72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而己二酸是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原料。由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法国企业将己二酸用于生产聚酰胺-6,6切片,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可能增加。
4. 台湾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7664吨、1071吨、4609吨、5193吨和2458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了86.03% ,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330.35%,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2.67%,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52.67%。2013年上半年为643吨,2014年上半年为2161吨,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加了236.08%。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年分别为8.27%、1.01%、3.85%、3.35%和1.03%;2013年上半年为0.61%,2014年上半年为1.49%。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能呈上升趋势,2009到2014年分别为0、0、0、0.25万吨、1万吨和1.5万吨。台湾地区聚酰胺-6,6 切片产量呈上升趋势,2009到2014年分别为0、0、0、0.2万吨、1.0万吨和1.3万吨。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2012年到2014年分别为0.05万吨、0和0.2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0.00%、0和13.33%。上述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存在闲置产能。
2012年到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呈上升趋势,分别为0.2万吨、0.8万吨和0.8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00%、80.00%和61.54%。上述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和2014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30.73%和51.56%。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生产能力有所增加,存在一定的闲置产能,且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重要出口目标市场。受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尽管在部分时期下降,但也曾出现出口数量激增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持续保持高位,闲置产能较高,拥有较强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度高。近年来,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市场需求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中国大陆是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对外出口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可能影响。
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实地核查补充材料等资料显示,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在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9年到2013年,被调查产品缴纳一般关税(不含反倾销税)后人民币平均价格分别为16723.69元/吨、22166.29元/吨、23490.73元/吨、22227.23元/吨和21451.86元/吨。2010年比2009年上升32.54%,2011年比2010年上升5.98%,2012年比2011年下降5.38%,2013年比2012年下降3.49%。2013年上半年为22155.06元/吨,2014年上半年为20600.64元/吨,比2013年上半年下降7.02%。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态势,2009年为10000—20000元/吨,2010年比2009年上升29.18%,2011年比2010年上升9.92%,2012年比2011年下降19.95%,2013年比2012年下降3.3%,2014年上半年比2013年上半年下降2.41%[13]。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二者关联密切。
在前述裁决“中国大陆市场分析”部分,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定由于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的价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该部分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具体数据进一步说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对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的进口价格变动敏感,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变化的影响。
该部分具体价格数据还表明,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用途、产品质量、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成为企业营销的决定因素,对下游用户选择产品起着重要作用。在原审裁决中,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抑制影响。如前所述,在本次调查中,调查机关已经认定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将可能大量增加对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市场是高度价格竞争的,价格是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始终跟随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变化。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不仅将继续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而且其还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并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以恢复和扩大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低或抑制的明显影响。受此影响,中国大陆产业为维持一定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将很可能不得不随之降低价格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本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因此,基于上述证据与分析,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将可能对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
(四)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14]。
上述指标显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09年—2010年,中国大陆产业在需求增长带动下,呈现出良性发展势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销售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员工人数、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均有明显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较未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有明显好转,但是这种良好势头未能够得以持续。
2011年—201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关经济指标出现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2012年甚至出现亏损。2011年,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开工率的增幅大幅下降,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开始出现下降,库存增加。在销售量下降,销售价格增幅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增幅出现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也显著下降,员工人数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且净流出额金额较大,中国大陆产业2009-2010年良好的经营发展势头在2011年未能得到延续。2012年,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进一步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员工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指标也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中国大陆产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另外,申请人的新投资项目也因市场影响未能按期开工建设。
2013年—201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在需求进一步增长的带动下,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部分指标呈增长趋势。2013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库存有所增加。在销售价格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销售收入继续下降,税前利润由亏转盈,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但税前利润仍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流入额与上年相比也大幅下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2014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部分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包括产量、销售量、开工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中国大陆产业出现恢复性增长,但其销售价格和市场份额均下降,库存有所增加。
可见,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出现过下降的情况,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也出现过下降的情况,且2012年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转为负值。此外,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呈现波动趋势,2013年甚至呈现净流出状态,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上述事实显示,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仍然较为脆弱。
本案对中国大陆产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说明,调查期内,由于实施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品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五)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中国大陆是被调查国家(地区)对外出口的重要市场,近年来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市场需求旺盛且总体保持较快增长,对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不仅将继续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而且其还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可能对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
3. 调查期内,由于实施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品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仍然很脆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将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和期末库存的上升,降低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抑制投融资活动,影响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对销售收入和利润等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即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表1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单位: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美国 |
16811 |
18050 |
20314 |
32302 |
28870 |
9200 |
21420 |
意大利 |
2257 |
1840 |
1399 |
2976 |
2322 |
863 |
1761 |
法国 |
629 |
482 |
94 |
184 |
85 |
56 |
452 |
台湾地区 |
7664 |
1071 |
4609 |
5193 |
2458 |
643 |
2161 |
合计进口数量 |
27359 |
21443 |
26415 |
40656 |
33735 |
10763 |
25794 |
表2 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情况
(单位: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量 |
50000-60000 【100】 |
- 【131.79】 |
- 【122.95】 |
- 【119.86】 |
- 【122.77】 |
- 【59.06】 |
- 【65.54】 |
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
27359 |
21443 |
26415 |
40656 |
33735 |
10763 |
25794 |
其他进口 |
65348 |
84667 |
93199 |
114403 |
204038 |
95376 |
119019 |
表观消费量 |
158791 |
192443 |
220795 |
272637 |
370868 |
163859 |
220634 |
申请人产量 |
60000-70000 【100】 |
— 【137.39】 |
- 【137.96】 |
- 【126.03】 |
- 【143.57】 |
- 【70.27】 |
- 【77.74】 |
市场变化 |
|||||||
表观消费量变化 |
|
33652 |
28352 |
51842 |
98231 |
|
56775 |
同类产品销量变化 |
|
31.79% |
-6.7% |
-2.51% |
2.42% |
|
10.96% |
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 |
|
-5916 |
4972 |
21443 |
-6921 |
|
15031 |
其他进口变化 |
|
19319 |
28352 |
51842 |
98231 |
|
56775 |
市场份额 |
|||||||
同类产品 |
36% |
39% |
32% |
25% |
19% |
21% |
17% |
被调查产品 |
17% |
11% |
12% |
15% |
9% |
7% |
12% |
其他来源进口 |
41% |
44% |
42 |
42% |
55% |
58% |
54% |
其他 |
6% |
6% |
14% |
18% |
17% |
14% |
17% |
表3 中国大陆市场价格情况
(单位:美元/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人民币/吨) |
10000- 20000 【100】 |
- 【129.18】 |
- 【142.00】 |
- 【113.66】 |
- 【109.91】 |
- 【111.18】 |
- 【108.50】 |
|
被调查产品(美元/吨) |
2302 |
3078 |
3417 |
3311 |
3253 |
3334 |
3151 |
|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吨) |
16723.69 |
22166.29 |
23490.73 |
22227.23 |
21451.86 |
22155.06 |
20600.64 |
|
汇率 |
6.82 |
6.76 |
6.46 |
6.3 |
6.19 |
6.24 |
6.14 |
|
价格变化 |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 |
|
29.18% |
9.92% |
-19.95% |
-3.30% |
|
-2.41% |
|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吨) |
|
32.54% |
5.98%, |
-5.38% |
-3.49% |
|
-7.02% |
|
表4中国大陆产业指标汇总
项目 |
年份 |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
表观消费量(吨) |
158791 |
192443 |
220795 |
272637 |
370868 |
163859 |
220634 |
变化率(%) |
|
21.19% |
14.73% |
23.48% |
36.03% |
|
34.65% |
产能(万吨)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变化率(%) |
|
0 |
0 |
0 |
0 |
|
0 |
产量(万吨) |
6-7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37.39% |
0.41% |
-8.64% |
13.92% |
|
10.62% |
国内销量(万吨)不含自用 |
5-6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30.44% |
-5.51% |
-2.87% |
2.69% |
|
11.11% |
市场份额(不含自用量) |
30%-40% |
— |
— |
— |
— |
— |
— |
增加量 |
|
2.77% |
6.89% |
-6.86% |
1.45 |
|
-3.63%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0000-20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29.18% |
9.92% |
-19.95% |
-3.3% |
|
-2.41% |
总销售收入(万元) |
100000-150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68.51% |
3.86% |
-22.25% |
-0.71% |
|
8.44% |
税前利润(万元) |
2000-25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348.49% |
-74.03% |
-363.10% |
148.33% |
|
697.24% |
投资收益率 |
0-10% |
— |
— |
— |
— |
— |
— |
增加量 |
|
11.87% |
-11.7% |
-15.54% |
17.9% |
|
4.91% |
开工率 |
50%-60% |
— |
— |
— |
— |
— |
— |
增加量 |
|
19.5% |
0.3% |
-6.22% |
9.14% |
|
19.5% |
就业人数(人) |
400-5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12.8% |
-0.36% |
-1.99% |
0.18% |
|
0.00%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100-2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21.79% |
0.78% |
-6.79% |
13.71% |
|
10.62%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40000-50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13.49% |
19.78% |
-17.43% |
11.73% |
|
5.31% |
期末库存(吨) |
1000-2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134.73% |
58.29% |
-57.60% |
32.37% |
|
38.25%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6000-65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
-166.14% |
293.79% |
-74.10% |
|
98.92% |
表5 中国大陆市场产能产量情况
(单位: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
158791 |
192443 |
220795 |
272637 |
370868 |
163859 |
220634 |
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产量 |
60000-70000 [100] |
[137.39] |
[137.96] |
[126.03] |
[143.57] |
[70.27] |
[77.74] |
中国大陆产业合计产能 |
100000-150000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
[1].调查机关注意到,台湾地区的总出口量与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统计数据在2010年至2012年间存在差异,申请人解释称,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可能是统计口径有差别。调查机关认为,虽然两者数据存在差异,但其反映的趋势大体相同,不影响对台湾地区出口依赖情况的认定。
[2].罗地亚公司2014年12 月22日提交的《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国外(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6页。
[3].罗地亚公司2014年12 月22日提交的《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国外(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7页。
[4].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5-6页。
[5].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2-3页。
[6].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3-5页。
[7].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4页。
[8].详见附表4《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指标汇总》。
[9].详见附表5《中国大陆市场产能产量情况》。
[10].详见附表4《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指标汇总》。
[11].数据见附表1《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12].数据见附表2《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情况》。
[13].有关数据参见附表3《中国大陆市场价格情况》。
[14].详见附表4《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指标汇总》。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4年10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9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未发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
二、 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 到期公告。
2014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37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0月12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 立案及通知。
1. 复审申请。
201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2. 立案前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调查机关就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美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使团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3.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4年10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2014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4. 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5. 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使团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请其通知本国(地区)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事宜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6.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三) 裁决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62号公告中公布,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奥升德功能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台湾地区晋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罗地亚公司)、欧盟驻华使团以及中国大陆生产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4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商救济进四局函〔2014〕第97号),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地区外)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调查机关已尽可能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告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不提交答卷的后果。在规定期间内,法国罗地亚公司和中国大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法国罗地亚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未收到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针对法国罗地亚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其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补充问卷答卷。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5年1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对双6案法国罗地亚公司保密信息处理的评论意见》。
2015年2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2015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代理律师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补充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4.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5年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聚酰胺-6,6切片期终复审实地调查的通知》(商救济进四局函〔2015〕第1号),决定对本案中国大陆答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15年1月26日至30日,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答卷企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的补充材料》。
5.公开信息。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由于本案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仅包括1家企业数据,披露相关指标的绝对数据将对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申请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资料泄露产生不利影响,请求调查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申请人对上述信息按保密处理。
申请人对需保密的数据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所代表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披露足以令其他利害关系方合理了解有关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的规定,2015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期终复审申请书及所附材料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三、 被调查产品
根据调查机关2014年10月10日发布的立案公告,本次期终复审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裁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一致,即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 切片。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四、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意大利、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涉案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未能从美国、意大利、英国和台湾地区等涉案生产商、出口商直接获得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以及出口国(地区)出口能力、国内(地区内)消费、对中国大陆出口和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等方面的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美国、意大利、英国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情况进行认定。
关于法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情况,调查机关注意到,在规定时限内,法国只有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将根据罗地亚公司的答卷确定该公司的倾销情况。
罗地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调查期后期该公司为法国唯一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主张以该公司的相关生产销售数据代表法国,并在补充问卷答卷中提供“行业内关于被调查产品的权威年度供需报告”作为证据。公司主张,根据该报告,法国共有两家生产企业,即罗地亚和Nexis Fibres,但是后者已于2012年底停产,因此,报告中关于Nexis Fibres的生产能力数据为零。公司还提供了Nexis Fibres已于2012年底停产的相关报道。
申请人评论指出,罗地亚公司有关Nexis Fibres已于2012年底停产的相关报道不属实,公司答卷证据并未提及Nexis Fibres停产的任何相关内容,只是提到“由于没有买家对聚酰胺纤维生产商Meryl Fiber公司提出收购,因此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因此罗地亚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罗地亚公司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提出反驳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提供的相关报道仅指出Meryl Fiber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但没有证据表明Meryl Fiber与Nexis Fibres是同一家公司,也未证明后者已于2012年底停产。
调查机关还发现,罗地亚公司提供的“权威年度供需报告”为《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而根据该年报,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全国整体产能、产量和出口量数据与罗地亚公司答卷主张的数据相差极大。此外,罗地亚公司答卷填报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也有显著差异。
调查机关认为,法国罗地亚公司关于以公司数据代表法国聚酰胺-6,6切片整体情况的主张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均存在矛盾,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以公司数据代表法国的主张。考虑到该公司提供的“权威年度供需报告”与申请人提供的法国被调查产品整体情况的数据来源相同,为双方所认可,且该报告为独立第三方编撰。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年度报告中有关被调查产品产能、产量和出口量等数据来分析法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倾销继续或再度可能性。
(一)美国。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970.88美元/吨,正常价值为3026.53美元/吨。
据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倾销幅度为25.2%至37.5%。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了变化。
2.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 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 能 |
100 |
104 |
105 |
105 |
111.5 |
产 量 |
71.5 |
73.1 |
72.2 |
78.9 |
80.4 |
闲置产能 |
29 |
31 |
33 |
26 |
31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维持在100万吨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产能占全球聚酰胺-6,6切片产能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维持在71.5万吨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产量比2010年增长了12.45%。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闲置产能虽有波动,但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闲置产能稳定在26万吨以上。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生产国之一,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巨大,同时美国还存在着较大的闲置产能,如果释放,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进一步增加,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美国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100 |
104 |
105 |
105 |
111.5 |
需求量 |
51.7 |
49.4 |
49.2 |
52.2 |
53.7 |
需求量占产能比例 |
51.70% |
47.50% |
46.86% |
49.71% |
48.16%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51.7万吨上升至53.7万吨,仅增加3.87%,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在此期间,美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呈上升趋势,增幅远大于需求的增幅,而需求量占产能的比例保持在52%以下。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巨大的生产能力,美国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趋于饱和,呈现出明显的供过于求。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21.9 |
25.5 |
25.2 |
28.7 |
28.6 |
产量 |
71.5 |
73.1 |
72.2 |
78.9 |
80.4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30.63% |
34.88% |
34.90% |
36.38% |
35.57%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其当年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消化国内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 出口数量 |
1.81 |
2.03 |
3.23 |
2.89 |
4.73 |
对中国大陆 出口平均价格 |
3054.27 |
3604.32 |
3394.72 |
3244.76 |
3211.00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17.06% |
16.97% |
20.83% |
12.15% |
15.52%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由2010年的1.81万吨上升至2014年的4.73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161.33%;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维持在12%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升后降,但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48.89%,这表明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1%左右。中国大陆市场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中国大陆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 其他因素。
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己二酸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己二酸是制造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原料。由于反倾销措施抑制了上游原材料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很可能会增大以消化受限的己二酸,加大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另外,调查机关注意到,己二酸反倾销案与本案的美国涉案生产商或出口商有重合,说明倾销是其营销手段之一。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巨大,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出口能力较强,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美国大量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聚酰胺-6,6切片,说明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而中国大陆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且中国大陆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对自美国进口己二酸的反倾销措施说明倾销是其营销手段之一,也将加大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二)意大利。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意大利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3097.20美元/吨,正常价值为3345.07美元/吨。
据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原产于意大利的聚酰胺-6,6切片倾销幅度为5.3%至20.9%。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了变化。
2.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9 |
9 |
9 |
9 |
9 |
产量 |
6.9 |
7.4 |
7.1 |
7.3 |
7.7 |
闲置产能 |
2.1 |
1.6 |
1.9 |
1.7 |
1.3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保持不变,均为9万吨,产量维持在6.9万吨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闲置产能虽有波动,但始终保持在1.3万吨以上。
以上分析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较大,存在着一定的闲置产能,如果释放,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增加,出口能力将会增强。
(2) 意大利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9 |
9 |
9 |
9 |
9 |
需求量 |
6.7 |
7.2 |
7.3 |
6.9 |
7.5 |
需求量占产能比例 |
74.44% |
80.00% |
81.11% |
76.67% |
83.33%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6.7万吨上升至7.5万吨,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自2011年后增长幅度很小,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在此期间,意大利国内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量占产能的比例维持在84%以下,产量呈小幅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生产能力,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趋于饱和,呈现出供过于求的特征。
(3) 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1.8 |
1.6 |
1.2 |
1.8 |
2 |
产量 |
6.9 |
7.4 |
7.1 |
7.3 |
7.7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26.09% |
21.62% |
16.90% |
24.66% |
25.97%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6.90%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量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意大利消化国内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 出口数量 |
0.18 |
0.14 |
0.30 |
0.23 |
0.41 |
对中国大陆 出口平均价格 |
3419.95 |
3568.41 |
3676.13 |
3306.62 |
3058.85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1.73% |
1.17% |
1.92% |
0.98% |
1.34%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到2014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122.22%;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通常维持在1%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升后降,整体呈下降趋势。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10.54%,这表明其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意大利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意大利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意大利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5%左右。中国大陆市场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意大利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中国大陆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 其他因素。
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二酸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己二酸是制造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原料。由于反倾销措施抑制了上游原材料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很可能会增大以消化受限的己二酸,加大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另外,调查机关注意到,己二酸反倾销案与本案的意大利涉案生产商或出口商有重合,说明倾销是其营销手段之一。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产能、产量,存在一定闲置产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有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意大利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而中国大陆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市场之一,且中国大陆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对自欧盟进口己二酸的反倾销措施也将加大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三)英国。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英国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析,鉴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英国不存在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和产量,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英国的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0 |
0 |
0 |
0 |
0 |
产量 |
0 |
0 |
0 |
0 |
0 |
总出口量 |
1.08 |
0.56 |
0.44 |
0.82 |
0.17 |
对中国大陆出口量 |
0.0020 |
0.0002 |
0.0063 |
0.0019 |
0.0058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0.019% |
0.002% |
0.041% |
0.008% |
0.019%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英国聚酰胺-6,6切片无产能和产量,对外出口量较小,对中国大陆出口量非常小。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英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均不超过0.05%。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英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法国。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在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法国仅有罗地亚公司提供调查问卷答卷,且其对中国大陆出口占法国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主要部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的倾销情况来推断法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情况。
罗地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法国国内生产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产品分为多个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1)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法国没有销售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型号的同类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和利润进行了审查。关于生产成本,公司在会计记录中不分型号记录成本,采用各型号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的方法计算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注意到,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销售地区不同、销售数量差异巨大,销售价格也有较大差别,采用销售收入分摊成本容易受市场供求、市场偏好等因素影响,从而无法体现生产成本的真实投入。且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仅有一笔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公司采用销售收入分摊成本的方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相反,采用生产数量分摊方法,能较客观反映有关成本的投入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数量占比的分摊方法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以及利润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答卷填报的数据反映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接受公司答卷的数据。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罗地亚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并进而认定法国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2. 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18.1 |
18.1 |
13.1 |
13.1 |
13.1 |
产量 |
10.4 |
8.3 |
9.3 |
8.3 |
7.9 |
闲置产能 |
7.7 |
9.8 |
3.8 |
4.8 |
5.2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和2011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均为18.1万吨,2012年同比下降27.62%,2012年之后一直维持在13.1万吨。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至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维持在7.9万吨以上,整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比2010年下降了24.04%。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至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闲置产能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自2012年后呈增长势头。
以上分析表明,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较大,存在着较大的闲置产能,且闲置产能自2012年后逐年增加,如果释放,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进一步增加,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法国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18.1 |
18.1 |
13.1 |
13.1 |
13.1 |
需求量 |
8.6 |
7.5 |
7.6 |
6.7 |
6.6 |
需求量占产能比例 |
47.51% |
41.44% |
58.02% |
51.15% |
50.38%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到2014年,法国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8.6万吨下降至6.6万吨,下降了23.26%,市场需求已经饱和。
由此可见,相对于其生产能力,法国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呈现出明显的供过于求。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6.1 |
5.3 |
5.4 |
5.2 |
5.6 |
产量 |
10.4 |
8.3 |
9.3 |
8.3 |
7.9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58.65% |
63.86% |
58.06% |
62.65% |
70.89%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0年到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8%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外出口是法国消化国内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 |
0.05 |
0.01 |
0.02 |
0.01 |
0.11 |
对中国大陆出口平均价格 |
3330.67 |
3697.07 |
3351.38 |
4011.52 |
3005.80 |
中国大陆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0.45% |
0.08% |
0.12% |
0.04% |
0.35%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到2014年,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不大,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120.75%;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维持在1%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整体呈下降趋势。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法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法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15.40%,这表明其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法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法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法国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中国大陆市场是法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市场之一。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法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中国大陆市场对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6.其他因素。
目前,中国大陆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二酸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己二酸是制造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原料。由于反倾销措施抑制了上游原材料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很可能会增大以消化受限的己二酸,加大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较大,闲置产能较大,法国聚酰胺-6,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很高。法国有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而中国大陆是法国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市场之一,且中国大陆对法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对自欧盟进口己二酸的反倾销措施也会加大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五)台湾地区。
1.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817.71美元/吨,正常价值为2934.77美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倾销幅度为20.9%。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了变化。
2. 出口能力。
(1) 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0 |
0 |
0.25 |
1 |
1.5 |
产量 |
0 |
0 |
0.2 |
1 |
1.3 |
闲置产能 |
0 |
0 |
0.05 |
0 |
0.2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和2011年台湾地区没有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2012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从0.25万吨增长到1.5万吨,虽然数量不大,但呈快速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量从0.2万吨增长到1.3万吨,增长了5.5倍。
2012年和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闲置产能。
以上分析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产量自2012年后快速增长,存在着一定的闲置产能,如果释放,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量会增加,出口能力将会增强。
(2)台湾地区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产能 |
0 |
0 |
0.25 |
1 |
1.5 |
需求量 |
4.8 |
6.2 |
4.3 |
5 |
5.4 |
进口量 |
4.9 |
6.3 |
4.3 |
4.8 |
4.9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到2014年,台湾地区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由4.8万吨上升至5.4万吨,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自2012年后增长幅度很小,市场需求趋于饱和。
(3)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出口量 |
0.1 |
0.1 |
0.2 |
0.8 |
0.8 |
产量 |
0 |
0 |
0.2 |
1 |
1.3 |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 |
- |
100.00% |
80.00% |
61.54%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6:《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4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出口,自2012年起,出口量占其当年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1.54%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消化聚酰胺-6,6切片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
3. 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单位数量:万吨;价格:美元/吨
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对中国大陆 出口数量[1] |
0.11 |
0.46 |
0.52 |
0.25 |
0.41 |
对中国大陆 出口平均价格 |
2786.72 |
2539.99 |
2580.17 |
3032.87 |
4125.18 |
中国大陆 总进口数量 |
10.61 |
11.96 |
15.51 |
23.78 |
30.48 |
对中国大陆出口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 |
1.04% |
3.85% |
3.35% |
1.05% |
1.35% |
数据来源:《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附件1:《聚酰胺-6,6切片海关进出口交易数据统计》及《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产业实地核查后修改补充答卷》附件9:《聚酰胺-6,6切片进口海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到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272.73%;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维持在1%以上,整体呈增长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先降再升,整体呈上升趋势。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 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低价出口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达65.49%,这表明其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 中国大陆市场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23.86%,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37万吨。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中国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中国大陆市场是中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中国大陆是中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中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上述调查表明,自2010年以来,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有一定的产能、产量,存在闲置产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市场需求趋于饱和,有一定的出口能力,对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台湾地区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很强,而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出口的重要市场,且中国大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
(六)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没有产能,如果终止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后面的裁决部分,调查机关不再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中国大陆产业和中国大陆市场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聚酰胺-6,6 切片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设备、工艺和采用的原材料相同,产品用途基本相似,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市场销售区域基本重叠。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62号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
经审查,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在物理和化学特征、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市场销售区域等方面发生了实质变化。
法国罗地亚公司就其生产和销售的聚酰胺-6,6切片和中国大陆产业的聚酰胺-6,6切片是否构成同类产品提出如下评论意见:
罗地亚公司提出其销售法国生产的涉案产品给一家中国客户,该客户与本案申请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下游产品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该客户不从中国大陆产业采购涉案产品。罗地亚公司还销售德国生产的聚酰-6,6切片,并转售给其他两个中国大陆客户,该产品具有高质量而中国大陆产业无法生产。罗地亚公司由此认为,其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的同类产品不具有竞争关系。[2]
罗地亚公司还提出,法国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法国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包括有光、半消光和全消光产品,而申请人不能生产全消光的纺织切片,只有很少规格的半消光和有光聚酰胺-6,6纺织切片。法国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的紫外线指数较低,热稳定性更强,切片的端胺基较高,可染性更好,法国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相比于平顶山神马的切片有更好的可纺性(纱线少断头等)。另外,法国拥有聚酰胺-6,6切片的间接生产工艺,可以充分满足客户对产品量身定制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灵活性。[3]
对此,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认为,罗地亚公司提出的其下游客户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上存在激烈竞争的观点不属实。其认为,罗地亚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具有竞争关系,但不是上下游的关系。而罗地亚公司的中国大陆客户为罗地亚公司的下游客户,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罗地亚公司提出的其下游客户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上竞争激烈的论点与事实不符。[4]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还指出,罗地亚公司所说的“起诉方不能生产全消光的纺织切片,只有很少规格的半消光和有光尼龙66纺织切片”的情况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尼龙66切片》中规定了全消光切片和半消光切片的标准,全消光和半消光切片属于常规产品,生产其产品分别达到了全消光切片和半消光切片的国家标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不仅生产和销售该产品,且在其全年产品总量中占比较高,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出售的全消光尼龙66切片销售合同和半消光尼龙66切片销售合同。[5]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还认为,罗地亚公司关于其产品比中国大陆产品具有更好的热稳定性、可燃性和可纺性的观点是主观臆测,没有事实根据。同时,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半消光尼龙66切片客户调查函的反馈》以及《关于尼龙66切片客户调查函的反馈》证明其产品与来自法国的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没有明显差异。[6]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还提出,其同时拥有直接尼龙66 聚合切片的生产工艺和间接尼龙66 聚合切片的生产工艺,完全可以充分满足客户对产品量身定制的要求。[7]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出上述评论意见和证据后,罗地亚公司未提出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关于竞争关系问题。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评论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首先了解到,调查期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只生产聚酰胺-6,6切片,并不生产下游产品,因此,被调查产品下游用户与申请人在下游产品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而且,个别被调查产品下游用户出于与申请人在下游产品市场存在竞争关系的考虑而避免购买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主张,也说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可以相互替代。
关于转售的德国产品问题,由于德国并非本案涉案国,调查机关在本次调查中对此将不作认定。
关于产品种类和质量问题。调查机关分析考虑了罗地亚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关于自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产品种类和质量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尼龙66切片》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全消光产品销售合同、半消光产品销售合同。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生产并销售全消光聚酰胺-6,6切片和半消光聚酰胺-6,6切片。
调查机关收集到的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产品标准显示,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提交的《下游客户调查函的反馈》也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上并无影响下游用户使用的明显差异。
鉴于上述分析和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关于涉案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以及国内产业产品品种和质量问题等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认定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或竞争关系,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方面。因此,根据原审裁定以及上述分析结论,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期终复审调查,并告知利害关系方《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和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在规定期限内,除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大陆企业外,没有其他中国大陆生产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或提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证据显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 ,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量[8]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产量[9]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构成本案的中国大陆产业。除特别说明外,本案关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均来自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10]。
(三)中国大陆市场分析。
1. 中国大陆市场状况。
调查机关已在前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部分认定,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竞争关系。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除罗地亚公司外,无其他利害关系方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对于罗地亚公司的有关主张,根据上述分析和证据,调查机关已明确表示不予接受。
根据原审裁决,并考虑到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仍然继续进入中国大陆市场[11]且占有一定市场份额[12],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和销售渠道,而且无利害关系方在本次调查中提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竞争关系可能发生改变的有关主张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消费市场相互竞争,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竞争关系。
2. 销售定价策略。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应诉企业罗地亚公司明确表示,其考虑成本和市场情况,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向中国客户出售聚酰胺-6,6切片的销售价格。中国大陆产业明确表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极度敏感,易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其根据具体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可结合市场上主要竞争对手的售价经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
上述证据表明,本案国外应诉企业和国内产业在中国大陆销售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定价策略基本相同,即按照中国市场条件经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因此,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市场价格,是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及其他的产品供给客户相互竞争的结果,销售价格是获取下游用户采购订单的重要因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由于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以及应诉企业和中国大陆产业采用的定价策略,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的价格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对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本次复审调查显示,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均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且保持一定的出口数量和份额。没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上述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的相互竞争关系及竞争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也没有利害关系方主张累积评估的条件发生了改变。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及进口数量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
本案仅有法国罗地亚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并提供了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数据。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不同涉案国家(地区)进口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调查机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依据。关于涉案国的产能、产量、出口能力等数据,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第三方编制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9年到2013年,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数量分别为27359吨、21443吨、26415吨、40656吨和33735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21.62%,2011年比2010年增长23.19%,2012年比2011年增长53.91%,2013年比2012年下降17.02%。2013上半年为10763吨,2014年上半年为25794吨,比2013年上半年增长139.65%。
2009年到2013年,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9.51%、20.21%、22.08%、26.22%和14.19%,2013年上半年为10.14%,2014年上半年为17.81%。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2009年至2013年分别为17.23%、11.14%、11.96%、14.91%和9.10%,2013年上半年为6.57%,2014年上半年为11.69%。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数量调查期前期下降后,在调查期中后期逐渐回升,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保持在10%至20%之间,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进口量的比例保持在10%至30%之间(2009年该比例略微超过30%),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是中国大陆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主要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16811吨、18050吨、20314吨、32302吨和28870吨,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7.37% ,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12.54%,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59.01%,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10.62%。2013年上半年为9200吨,2014年上半年为21420吨,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32.82%。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年分别为18.13%、17.01%、16.98%、20.83%和12.14%;2013年上半年为8.67%,2014年上半年为14.79%。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能总体上升,2009至2014年分别为107.8万吨、100万吨、104万吨、105万吨、105万吨和111.5万吨。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64.4万吨、71.5万吨、73.1万吨、72.2万吨、78.9万吨和80.4万吨。同期,美国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43.4万吨、28.5万吨、30.9万吨、32.8万吨、26.1万吨和31.1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0.26%、28.5%、29.71%、31.24%、24.86%和27.89 %。上述数据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较大,一直位于25至40万吨之间。
2009年到2014年,美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基本稳定,增长并不明显,美国国内聚酰胺-6,6 切片2009 年至2014 年的需求量分别为47.9万吨、51.7万吨、49.4万吨、49.2万吨、52.2.8万吨和53.7万吨。调查期内,美国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美国国内聚酰胺-6,6 产品的需求量只占到其产能的50%左右,美国可供出口能力一直较高,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59.9万吨、48.3万吨、54.6万吨、55.8万吨、52.8万吨和57.8万吨,占其同期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55.57%、48.30%、52.50%、53.14%、50.29%和51.84%。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基本都在50%以上,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18.5万吨、21.9万吨、25.5万吨、25.2万吨、28.7万吨和28.6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8.73%、30.63%、34.88%、34.90%、36.38%和35.57%。上述数据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到2014年,美国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分别为9.10%、8.24%、7.97%、12.82% 、10.06%和 16.55%。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仍呈大幅增加趋势。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而且,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72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而己二酸是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原料。由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美国企业将己二酸用于生产聚酰胺-6,6切片,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可能增加。
2. 意大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意大利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2257吨、1840吨、1399吨、2976吨和2322吨,2010年比2009年减少了18.48%,2011年比2010年减少了23.97%,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12.72%,2013年比2012年下降了21.98%。2013年上半年为863吨,2014年上半年为1761吨,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04.06%。原产于意大利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分别为2.43%、1.73%、1.17%、1.92%和0.98%;2013年上半年为0.81%,2014年上半年为1.22%。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能呈下降趋势,2009年为11万吨,2010年至2014年为9万吨。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6.7万吨、6.9万吨、7.4万吨、7.1万吨、7.3万吨和7.7万吨。同期,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分别为4.30万吨、2.1万吨、1.6万吨、1.9万吨、1.7万吨和1.3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9.09%、23.33%、17.78%、21.11%、18.89%和14.44%。上述数据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存在闲置产能。
2009年至2014年,意大利国内聚酰胺-6,6 切片需求量呈小幅增长趋势,2009 年到2014 年分别为6万吨、6.7万吨、7.2万吨、7.3万吨、6.9万吨和7.5万吨。调查期内,意大利国内聚酰胺-6,6 产品的需求量虽呈增长趋势,但增量不大,意大利国内的市场需求已经饱和,意大利存在一定的可供出口能力,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5.0万吨、2.3万吨、1.8万吨、1.7万吨、2.1万吨和1.5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45.45%、25.56%、20.00%、18.89%、23.33%和16.67%。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较高,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呈波动状态,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2.2万吨、1.8万吨、1.6万吨、1.2万吨、1.8万吨和2.0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2.84%、26.09%、21.62%、16.90%、24.66%和25.97%。上述数据表明,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到2014年,意大利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0.26%、10.22%、8.74%、24.8% 、12.9%和27.45%。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国内需求量虽占产能较大比例,但其仍具有一定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在调查期初2009年到2011年呈下降趋势,但2012年到2014年6月,意大利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数量又有明显增幅。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而且,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72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而己二酸是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原料。由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意大利企业将己二酸用于生产聚酰胺-6,6切片,意大利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可能增加。
3. 法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先下降再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629吨、482吨、94吨、184吨和85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了23.37% ,2011年比2010年下降了80.5%,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95.74%,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53.8%。2013年上半年为56吨,2014年上半年为452吨,2014年上半年比2013年上半年增加了707.14%。原产于法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年分别为0.68%、0.45%、0.08%、0.12%和0.04%;2013年上半年为0.05%,2014年上半年为0.31%。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损害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 切片产能呈下降趋势,2009 年到2011 年法国聚酰胺-6,6 切片产能保持在18.1 万吨,2012年到2014年产能保持在13.1万吨。法国聚酰胺-6,6 切片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10.9万吨、10.4万吨、8.3万吨、9.3万吨、8.3万吨和7.9万吨。同期,法国聚酰胺-6,6 切片闲置产能分别为7.2万吨、7.7万吨、9.8万吨、3.8万吨、4.8万吨和5.2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9.78%、42.54%、54.14%、29.01%、36.64%和39.69%。上述数据表明,法国聚酰胺-6,6 切片闲置产能较大。
2009年至2014年,法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下降,法国国内聚酰胺-6,6 切片2009 年至2014 年的需求量分别为9.8万吨、8.6万吨、7.5万吨、7.6万吨、6.7万吨和6.6万吨。调查期内,法国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法国国内聚酰胺-6,6 切片的需求量只占到其产能的50%左右,法国可供出口能力一直较高,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8.3万吨、9.5万吨、10.6万吨、5.5万吨、6.4万吨和6.5万吨,占其同期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的比例分别为45.86%、52.49%、58.56%、41.98%、48.85%和49.62%。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口能力占其产能的比例基本都在40%—60%之间,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到2014年分别为3.9万吨、6.1万吨、5.3万吨、5.4万吨、5.2万吨和5.6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5.78%、58.65%、63.86%、58.06%、62.65%和70.89%。上述数据表明,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法国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09年到2014年,法国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呈先下降再上升趋势,分别为1.61%、0.79%、0.18%、0.34% 、0.16%和 1.9%。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法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具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及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需求呈增长趋势,受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先下降再上升趋势,2014年上半年出现了出口数量激增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而且,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72号公告,中国大陆目前正在对原产于欧盟的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而己二酸是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原料。由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抑制了己二酸的出口,如果取消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法国企业将己二酸用于生产聚酰胺-6,6切片,法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可能增加。
4. 台湾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年到2013年进口数量分别为7664吨、1071吨、4609吨、5193吨和2458吨,2010年比2009年下降了86.03% ,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330.35%,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12.67%,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52.67%。2013年上半年为643吨,2014年上半年为2161吨,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加了236.08%。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总进口中的比例2009年到2013年分别为8.27%、1.01%、3.85%、3.35%和1.03%;2013年上半年为0.61%,2014年上半年为1.49%。
根据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能呈上升趋势,2009到2014年分别为0、0、0、0.25万吨、1万吨和1.5万吨。台湾地区聚酰胺-6,6 切片产量呈上升趋势,2009到2014年分别为0、0、0、0.2万吨、1.0万吨和1.3万吨。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2012年到2014年分别为0.05万吨、0和0.2万吨,闲置产能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0.00%、0和13.33%。上述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存在闲置产能。
2012年到2014年,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呈上升趋势,分别为0.2万吨、0.8万吨和0.8万吨,占同期聚酰胺-6,6切片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00%、80.00%和61.54%。上述数据表明,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出口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和2014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30.73%和51.56%。上述数据表明,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重要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的生产能力有所增加,存在一定的闲置产能,且对出口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是其重要出口目标市场。受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尽管在部分时期下降,但也曾出现出口数量激增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持续保持高位,闲置产能较高,拥有较强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度高。近年来,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市场需求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中国大陆是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对外出口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可能影响。
中国大陆产业提交的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实地核查补充材料等资料显示,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在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9年到2013年,被调查产品缴纳一般关税(不含反倾销税)后人民币平均价格分别为16723.69元/吨、22166.29元/吨、23490.73元/吨、22227.23元/吨和21451.86元/吨。2010年比2009年上升32.54%,2011年比2010年上升5.98%,2012年比2011年下降5.38%,2013年比2012年下降3.49%。2013年上半年为22155.06元/吨,2014年上半年为20600.64元/吨,比2013年上半年下降7.02%。同期,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态势,2009年为10000—20000元/吨,2010年比2009年上升29.18%,2011年比2010年上升9.92%,2012年比2011年下降19.95%,2013年比2012年下降3.3%,2014年上半年比2013年上半年下降2.41%[13]。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二者关联密切。
在前述裁决“中国大陆市场分析”部分,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定由于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加之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的价格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该部分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具体数据进一步说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对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的进口价格变动敏感,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进口价格变化的影响。
该部分具体价格数据还表明,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用途、产品质量、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成为企业营销的决定因素,对下游用户选择产品起着重要作用。在原审裁决中,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抑制影响。如前所述,在本次调查中,调查机关已经认定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将可能大量增加对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市场是高度价格竞争的,价格是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且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始终跟随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变化。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不仅将继续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而且其还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并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以恢复和扩大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低或抑制的明显影响。受此影响,中国大陆产业为维持一定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将很可能不得不随之降低价格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本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因此,基于上述证据与分析,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将可能对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
(四)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14]。
上述指标显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09年—2010年,中国大陆产业在需求增长带动下,呈现出良性发展势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销售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员工人数、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均有明显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较未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有明显好转,但是这种良好势头未能够得以持续。
2011年—2012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关经济指标出现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2012年甚至出现亏损。2011年,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开工率的增幅大幅下降,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开始出现下降,库存增加。在销售量下降,销售价格增幅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增幅出现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也显著下降,员工人数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且净流出额金额较大,中国大陆产业2009-2010年良好的经营发展势头在2011年未能得到延续。2012年,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进一步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员工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指标也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中国大陆产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另外,申请人的新投资项目也因市场影响未能按期开工建设。
2013年—201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在需求进一步增长的带动下,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部分指标呈增长趋势。2013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库存有所增加。在销售价格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销售收入继续下降,税前利润由亏转盈,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但税前利润仍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流入额与上年相比也大幅下降,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2014年1-6月,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部分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包括产量、销售量、开工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中国大陆产业出现恢复性增长,但其销售价格和市场份额均下降,库存有所增加。
可见,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出现过下降的情况,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也出现过下降的情况,且2012年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转为负值。此外,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呈现波动趋势,2013年甚至呈现净流出状态,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上述事实显示,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仍然较为脆弱。
本案对中国大陆产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说明,调查期内,由于实施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品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五)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较大,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中国大陆是被调查国家(地区)对外出口的重要市场,近年来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市场需求旺盛且总体保持较快增长,对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不含英国)不仅将继续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而且其还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可能对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切片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
3. 调查期内,由于实施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品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仍然很脆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将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和期末库存的上升,降低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抑制投融资活动,影响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对销售收入和利润等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即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表1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单位: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美国 |
16811 |
18050 |
20314 |
32302 |
28870 |
9200 |
21420 |
意大利 |
2257 |
1840 |
1399 |
2976 |
2322 |
863 |
1761 |
法国 |
629 |
482 |
94 |
184 |
85 |
56 |
452 |
台湾地区 |
7664 |
1071 |
4609 |
5193 |
2458 |
643 |
2161 |
合计进口数量 |
27359 |
21443 |
26415 |
40656 |
33735 |
10763 |
25794 |
表2 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情况
(单位: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量 |
50000-60000 【100】 |
- 【131.79】 |
- 【122.95】 |
- 【119.86】 |
- 【122.77】 |
- 【59.06】 |
- 【65.54】 |
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
27359 |
21443 |
26415 |
40656 |
33735 |
10763 |
25794 |
其他进口 |
65348 |
84667 |
93199 |
114403 |
204038 |
95376 |
119019 |
表观消费量 |
158791 |
192443 |
220795 |
272637 |
370868 |
163859 |
220634 |
申请人产量 |
60000-70000 【100】 |
— 【137.39】 |
- 【137.96】 |
- 【126.03】 |
- 【143.57】 |
- 【70.27】 |
- 【77.74】 |
市场变化 |
|||||||
表观消费量变化 |
|
33652 |
28352 |
51842 |
98231 |
|
56775 |
同类产品销量变化 |
|
31.79% |
-6.7% |
-2.51% |
2.42% |
|
10.96% |
被调查产品进口变化 |
|
-5916 |
4972 |
21443 |
-6921 |
|
15031 |
其他进口变化 |
|
19319 |
28352 |
51842 |
98231 |
|
56775 |
市场份额 |
|||||||
同类产品 |
36% |
39% |
32% |
25% |
19% |
21% |
17% |
被调查产品 |
17% |
11% |
12% |
15% |
9% |
7% |
12% |
其他来源进口 |
41% |
44% |
42 |
42% |
55% |
58% |
54% |
其他 |
6% |
6% |
14% |
18% |
17% |
14% |
17% |
表3 中国大陆市场价格情况
(单位:美元/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人民币/吨) |
10000- 20000 【100】 |
- 【129.18】 |
- 【142.00】 |
- 【113.66】 |
- 【109.91】 |
- 【111.18】 |
- 【108.50】 |
|
被调查产品(美元/吨) |
2302 |
3078 |
3417 |
3311 |
3253 |
3334 |
3151 |
|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吨) |
16723.69 |
22166.29 |
23490.73 |
22227.23 |
21451.86 |
22155.06 |
20600.64 |
|
汇率 |
6.82 |
6.76 |
6.46 |
6.3 |
6.19 |
6.24 |
6.14 |
|
价格变化 |
||||||||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 |
|
29.18% |
9.92% |
-19.95% |
-3.30% |
|
-2.41% |
|
被调查产品(人民币/吨) |
|
32.54% |
5.98%, |
-5.38% |
-3.49% |
|
-7.02% |
|
表4中国大陆产业指标汇总
项目 |
年份 |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
表观消费量(吨) |
158791 |
192443 |
220795 |
272637 |
370868 |
163859 |
220634 |
变化率(%) |
|
21.19% |
14.73% |
23.48% |
36.03% |
|
34.65% |
产能(万吨)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10—15 |
变化率(%) |
|
0 |
0 |
0 |
0 |
|
0 |
产量(万吨) |
6-7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37.39% |
0.41% |
-8.64% |
13.92% |
|
10.62% |
国内销量(万吨)不含自用 |
5-6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30.44% |
-5.51% |
-2.87% |
2.69% |
|
11.11% |
市场份额(不含自用量) |
30%-40% |
— |
— |
— |
— |
— |
— |
增加量 |
|
2.77% |
6.89% |
-6.86% |
1.45 |
|
-3.63%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0000-20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29.18% |
9.92% |
-19.95% |
-3.3% |
|
-2.41% |
总销售收入(万元) |
100000-150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68.51% |
3.86% |
-22.25% |
-0.71% |
|
8.44% |
税前利润(万元) |
2000-25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348.49% |
-74.03% |
-363.10% |
148.33% |
|
697.24% |
投资收益率 |
0-10% |
— |
— |
— |
— |
— |
— |
增加量 |
|
11.87% |
-11.7% |
-15.54% |
17.9% |
|
4.91% |
开工率 |
50%-60% |
— |
— |
— |
— |
— |
— |
增加量 |
|
19.5% |
0.3% |
-6.22% |
9.14% |
|
19.5% |
就业人数(人) |
400-5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12.8% |
-0.36% |
-1.99% |
0.18% |
|
0.00%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100-2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21.79% |
0.78% |
-6.79% |
13.71% |
|
10.62%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40000-50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13.49% |
19.78% |
-17.43% |
11.73% |
|
5.31% |
期末库存(吨) |
1000-20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134.73% |
58.29% |
-57.60% |
32.37% |
|
38.25%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6000-6500 |
— |
— |
— |
— |
— |
— |
变化率(%) |
|
|
-166.14% |
293.79% |
-74.10% |
|
98.92% |
表5 中国大陆市场产能产量情况
(单位:吨)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3年上半年 |
2014年上半年 |
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 |
158791 |
192443 |
220795 |
272637 |
370868 |
163859 |
220634 |
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产量 |
60000-70000 [100] |
[137.39] |
[137.96] |
[126.03] |
[143.57] |
[70.27] |
[77.74] |
中国大陆产业合计产能 |
100000-150000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
[1].调查机关注意到,台湾地区的总出口量与其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统计数据在2010年至2012年间存在差异,申请人解释称,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可能是统计口径有差别。调查机关认为,虽然两者数据存在差异,但其反映的趋势大体相同,不影响对台湾地区出口依赖情况的认定。
[2].罗地亚公司2014年12 月22日提交的《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国外(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6页。
[3].罗地亚公司2014年12 月22日提交的《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国外(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7页。
[4].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5-6页。
[5].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2-3页。
[6].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3-5页。
[7].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5年2 月6日提交的《对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落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第4页。
[8].详见附表4《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指标汇总》。
[9].详见附表5《中国大陆市场产能产量情况》。
[10].详见附表4《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指标汇总》。
[11].数据见附表1《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12].数据见附表2《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情况》。
[13].有关数据参见附表3《中国大陆市场价格情况》。
[14].详见附表4《中国大陆产业损害指标汇总》。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