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5-10-23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11年6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照调查机关2009年第78号、2011年第36号和2014年第21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本案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与调查机关2009年第78号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一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5年11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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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 调查机关)发布 2014 年第 72 号公告,决定自 2014 年 11 月 2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 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 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反倾销措施 2009 年 11 月 1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09 年第 78 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自 2009 年 11 月 2 日起 5 年。 2011 年 6 月 23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1 年第 36 号公告, 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 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己二酸 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 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 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 1 司”所适用的 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 年 4 月 18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4 年第 21 号公告, 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 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 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 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 公司”所适用的 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4 年 8 月 29 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申 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 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 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发布公 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 为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2.立案通知。 2014 年 10 月 31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美国和 韩国驻华使馆以及欧盟驻华使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 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 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地区)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应诉。 在规定期限内,外国出口商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登 记应诉;国内己二酸生产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 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 本次调查。 3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4 年 11 月 28 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 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企业发 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国 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提交的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答卷,以及索尔 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 问卷的答卷。没有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答卷。 (四)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5 年 9 月 8 至 11 日,调查机关对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反倾销实地 核查。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 印有关公开信息。 4 三、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 产品,与商务部 2009 年第 78 号公告、2011 年第 36 号公告 和 2014 年第 21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年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6.8%-35.4%。 2.对中国出口及变化情况。 申请人主张,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被调查产品 进口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向中 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分别为 3514.51 吨、2903.38 吨、3573.29 吨、366.38 吨和 860.91 吨。原审立案前的 2007 年,美国向 中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约为 4.88 万吨。与原审立案前相比,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美国向中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出现明 显下降。 3. 原产于美国的己二酸依赖国际市场。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己二酸闲置 产能数量较大。且同期美国国内消费量整体出现下滑,可供 出口的能力出现上升态势,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 5 内,美国己二酸对外出口则出现持续大幅增长。因此,申请 人主张美国己二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己二酸产能 略有上升。2009 年至 2011 年美国己二酸产能由 100 万吨增 长至 105 万吨。同期,其产量也有明显增加,从 2009 年的 53.9 万吨增加到 2013 年的约 82 万吨。在此期间内,美国己 二酸的闲置产能(产能-产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09 年至 2013 年分别为 46.1 万吨、27.6 万吨、22.5 万吨、23.0 万吨和 23.0 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也始终维持在 20% 以上。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 年美国己 二酸消费处于较低水平,消费量仅为 47.5 万吨;2010 年和 2011 年,美国己二酸消费量分别为 60.8 万吨和 65.2 万吨, 同比有所增长,但 2012 年以来,美国己二酸消费量再度出 现下降的趋势,2012 年和 2013 年美国消费量分别为 58.7 万 吨和 58 万吨,分别同比上年下降了 10%和 1%。 同期美国己二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总体 呈上升趋势。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己二酸出口能力分别为 52.5 万吨、39.2 万吨、39.8 万吨、46.3 万吨和 47 万吨, 占其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52.50%、39.20%、37.90%、44.10% 6 和 44.76%。 (3)美国己二酸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2009 年美国己二酸出口数量仅为 9.1 万吨, 2013 年出口数量则大幅增长至 25.8 万吨。2014 年上半年, 美国己二酸对外出口量为 12.9 万吨,仅半年的出口量就已 经高于 2009 年全年的出口量。与此同时,美国己二酸出口 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也由 2009 年的 16.89%大幅提升至 2014 年 上半年的 32.25%。 4.美国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情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己二酸消费的重要市场;实施 反倾销措施以来,美国该产品一直在向中国出口。并且,美 国生产商、出口商对中国市场比较熟悉。因此申请人主张, 中国是美国己二酸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 (1)中国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09 年以来,中国己二酸消费量持续大幅 增长。中国己二酸消费量由 2009 年的 52.9 万吨大幅增至 2013 年的 81 万吨。中国己二酸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 例也由 2009 年的 24.22%上升至 2013 年的 29.68%。中国已 经超过美国和欧盟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己二酸消费市场。随 着下游行业的发展,预计中国己二酸消费量还将进一步增长。 (2)美国己二酸没有停止对中国的出口。 申请人提出,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4 7 年上半年美国一直在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3)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了解中国市场。 申请人提出,美国己二酸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由 于长期在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在中国的市场通路、销售渠 道较为健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己二酸厂商很可能 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华的倾销出 口。 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 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 美国己二酸产品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作出裁决。本案只有申 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海关 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 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己二酸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 较大,其对外出口持续大幅增长,且中国是美国产品重要的 出口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己二酸可能仍会 对中国的出口。且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己二酸 向中国出口数量下降明显,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 己二酸可能仍会向中国倾销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 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8 (二)韩国。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 调查机关在 2009 年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 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5%-16.7%。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 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答卷。调查 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 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 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划分。 在答卷中,该公司主张了其正常价值及确定方法。经审 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 该公司的相关主张,以其同类产品的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 易后剩余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答卷中,该公司主张了其出口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经 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 其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项因 素进行了审查。在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主张了内陆运输和 9 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在出口价格部分,该公司主张了内陆 运输、国际运输和保险费用、佣金以及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 经审查发现,该公司并未提交关于内陆运输部分的具体说明 和证据。调查机关通过补充问卷要求该公司说明未提供该部 分证据的原因;该公司随后并未提交相关材料。因此调查机 关决定不接受其内陆运输项目的调整主张。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索尔维化学韩 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己二酸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其他韩国公司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和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报 告的出口数据,调查机关发现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 期内,还有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由于没有其他韩国公司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 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这部分被调查产品对中 国出口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裁决。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其他韩国公司的己二酸对中国 的出口存在倾销。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 口己二酸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对中国出口及变化情况。 申请人主张,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韩国被调查产品 10 进口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向中 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分别为 39721.12 吨、21703.86 吨、 19790.54 吨、18841.21 吨和 11846.02 吨。原审立案前的 2007 年,韩国向中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约为 7.23 万吨。与 原审立案前相比,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韩国向中国出口己 二酸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3. 原产于韩国的己二酸依赖国际市场。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韩国己二酸有较 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闲置产能有所增加。且同期韩国 国内消费量处于较低水平,可供出口的能力绝对数值较大。 在此期间内,韩国己二酸对外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高。 因此,申请人主张韩国己二酸可能仍会继续大量对外出口。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韩国己二酸产能 保持不变,但其产量呈现下降趋势。以 2009 年数据作为基 准(100),2010 年-2013 年韩国己二酸产量分别相当于 2009 年的 101、97、91 和 82。在此期间内,韩国己二酸闲置产 能有明显增长。以 2009 年数据作为基准(100),2010 年-2013 年韩国己二酸闲置产能分别相当于 2009 年数据的 26、379、 851 和 1,546。 (2)韩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11 申请人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除了 2009 年因 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外,韩国己二酸的消费量基本维持在 5-10 万吨左右的较低水平。同期韩国己二酸可供出口的能力 (产能-消费量)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所占其产能的比例 也基本在 50%左右。 (3)韩国己二酸出口情况。 申请人主张,韩国己二酸产业属于出口导向型产业。在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尽管其己二酸总出口量有所下降, 但始终保持在 5-10 万吨以上的较高水平,其总出口量占产 量的比例也始终维持在 50%左右的水平。 4.韩国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情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己二酸消费的重要市场;实施 反倾销措施以来,韩国该产品一直在向中国出口。并且,韩 国生产商、出口商对中国市场比较熟悉。因此申请人主张, 中国是韩国己二酸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 (1)中国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主张,2009 年以来,中国己二酸消费量持续大幅 增长。中国己二酸消费量由 2009 年的 52.9 万吨大幅增至 2013 年的 81 万吨。中国己二酸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 例也由 2009 年的 24.22%上升至 2013 年的 29.68%。中国已 经超过美国和欧盟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己二酸消费市场。随 着下游行业的发展,预计中国己二酸消费量还将进一步增长。 12 (2)韩国己二酸没有停止对中国的出口。 申请人提出,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韩国持续向中国出口己二酸。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 施,韩国己二酸也没有停止向中国的出口。在反倾销措施实 施期间内,中国市场始终是韩国排名前三的出口市场。 (3)韩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了解中国市场。 申请人主张,由于长期在中国大量低价倾销,韩国己二 酸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华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较 为健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己二酸厂商很可能利用 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华的倾销出口。 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中,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 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反倾销答卷。经比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材料,调查机关决定主要采用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提供 的证据,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己二酸产品对中国倾销 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己二酸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 较大,其对外出口数量占产量比例较大,且中国是其产品重 要的出口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能仍会对 中国的出口己二酸。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韩国己二 酸仍在向中国倾销出口,且出口数量出现明显下降,则如终 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己二酸向中国的倾销可能仍会发生。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 13 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欧盟。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 调查机关在 2009 年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7.4%-16.7%。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由于没有欧盟公司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 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 品对中国出口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裁决。在本次调查中,仅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海关统计数据等 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 佳信息。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己二酸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欧盟对中国出口及变化情况。 申请人主张,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欧盟被调查产品 进口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欧盟向中 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分别为 800 吨、1000 吨、800 吨、100 吨和 200 吨。原审立案前的 2007 年,欧盟向中国出口己二 14 酸的数量约为 7.06 万吨。与原审立案前相比,反倾销措施 实施以来,欧盟向中国出口己二酸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3. 原产于欧盟的己二酸依赖国际市场。 申请人提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己二酸的 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的绝对数量仍处于较高水平。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己二酸产能 始终维持在 83.1 万吨,其产量也总体保持在 70 万吨左右的 水平。同期其闲置产能(产能-产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2009 年至 2013 年分别为 14.8 万吨、9.5 万吨、12.3 万吨、 13.1 万吨和 12.9 万吨。 (2)欧盟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己二酸消费 量相对平稳,始终保持在 75 万吨左右的水平。同期欧盟己 二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2009 年至 2013 年,欧盟己二酸可供出口的能力分别为 15.8 万吨、8.3 万吨、8.7 万吨、8.1 万吨和 7.5 万吨。 4.欧盟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情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己二酸消费的重要市场;实施 反倾销措施以来,欧盟被调查产品一直在向中国出口。并且, 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对中国市场比较熟悉。因此申请人主张, 中国是欧盟己二酸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 15 (1)中国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09 年以来,中国己二酸消费量持续大幅 增长。中国己二酸消费量由 2009 年的 52.9 万吨大幅增至 2013 年的 81 万吨。中国己二酸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 例也由 2009 年的 24.22%上升至 2013 年的 29.68%。中国已 经超过美国和欧盟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己二酸消费市场。随 着下游行业的发展,预计中国己二酸消费量还将进一步增长。 (2)欧盟己二酸没有停止对中国的出口。 申请人提出,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欧盟仍然在向中国出口己二酸。即使被采取反倾销 措施,原产于欧盟的己二酸也没有停止向中国的出口。 (3)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了解中国市场。 申请人提出,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低价倾销,欧盟 己二酸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的市场通路、销 售渠道仍较为健全。欧盟主要的己二酸生产商巴斯夫公司还 在中国设有分公司。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己二酸厂商 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华的 倾销出口。 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 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 欧盟己二酸产品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作出裁决。本案只有申 16 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海关 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 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己二酸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 较大,且中国是欧盟产品重要的出口市场,因此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欧盟可能仍将对中国的出口己二酸。在实施反倾 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己二酸仍在向中国倾销出口,且出口 数量出现明显下降,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己二酸向 中国的倾销可能仍会发生。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 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 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 发生。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和国内市场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 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 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己二酸是同 类产品。 17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72 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 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9 年第 78 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 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己二酸 产品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 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己二酸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国内产业是 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 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华 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 审调查中的国内己二酸产业,并提交了中国己二酸的总产量, 以及四家公司的合计产量。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 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 2009-2014 年上半年,答卷的中国国内生产者的合计产量, 占同期中国己二酸总产量的比例分别均超过了 50%。因此, 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力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华鲁恒 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 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 (三)中国国内市场分析。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 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具 有可替代性。 国内产业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 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与中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和 可替代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 不同意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互竞 争,具有可替代性。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如 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 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可能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 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 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19 国内产业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 产品之间,以及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未发生变 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前述倾销调查部分表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 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且可能将继续 对中国出口。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原 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 损害进行累积评估。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 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向中国的出口数量及占中国己二酸 市场份额均呈逐持续上升趋势,且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 占份额处于较高水平。 国内产业主张,国内己二酸需求可能仍会持续增加。由 于美国、欧盟和韩国己二酸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 的能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出 现大幅增加。 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国内己二酸需 求不断增长。2009 年至 2013 年中国己二酸的表观消费量分 别为 52.87 万吨、63.49 万吨、66.69 万吨、72.07 万吨、81.00 万吨。随着中国下游行业的继续增长,中国己二酸消费量仍 20 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中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被调 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至 2013 年,三国 (地区)合计出口数量分别为 6.97 万吨、3.27 万吨、2.92 万吨、2.39 万吨和 2.01 万吨 0.73 万吨;2014 年上半年与 2013 年同期相比下降 31.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 额也呈下降趋势。2009 年至 2013 年,三国(地区)合计的 出口量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分别为 13.19%、5.16%、4.38%、 3.32%、2.48%,2013 年上半年和 2014 年上半年,三国(地 区)合计的出口量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2.84%和 1.84%。 外国己二酸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该部分的证据材 料。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终止 反倾销措施,进口数量是否可能出现激增作出了认定: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美国、欧盟和韩国己二酸向中国 出口数量较大并占据了中国市场较大份额。反倾销措施实施 期间内,三国(地区)己二酸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 数量相对较大,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且中国是其重要 的出口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 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己二酸的进口数量可能出现大幅增 长。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 成的影响。 21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 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价格下降,对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产 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 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 化趋势基本相同,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如终止反倾销措 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生明显的不 利影响。 反倾销措施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 价格呈现先升后降趋势。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09 年至 2013 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分别为 1104.59 美元/ 吨、2229.82 美元/吨、2382.09 美元/吨、1777.18 美元/吨、 1941.54 美元/吨,2013 年上半年和 2014 年上半年,被调查 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分别为 1977.48 美元/吨和 1982.65 美 元/吨。2013 年和 2014 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 明显低于 2010 年和 2011 年的出口价格水平。 同时中国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也呈现先升后降态势。 2010 年比 2009 年大幅上升了 65.01%,但 2011 年以后国内 同类产品内销价格明显下降,2013 年较 2011 年大幅下降了 32%,与 2010 年相比大幅下降了 38%,2014 年上半年较 2013 年同期继续下降了 5.81%。 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 化趋势基本一致,尤其是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后期均呈现大幅 22 下降的趋势。 外国己二酸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该部分的证据材 料。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终 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 生的不利影响作出了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在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后期,被调查产品 的价格和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同时呈现下降的趋势,并且在 原审中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 造成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在产 业损害调查期内,尤其是后期,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同类 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在 可预见的将来,被调查产品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中国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 中国己二酸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 据详见附表。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78 号公告中认定,在市场需求总体 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生产扩建项目被迫搁置,同类 产品生产能力未能相应增长,产量和销量呈现下降趋势,库 存数量出现上升,市场份额下降,国内产业的成长和发展受 到抑制。中国己二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3 国内产业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己二酸产业 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对国内己二酸产业造成严重的 损害。 在本次调查中,本案只有中国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供 了中国国内产业状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而索尔维化学韩国有 限公司及其他外国(地区)相关出口商、生产商以及中国进 口商未能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机关根据代表国内己二酸产业 的国内生产者提交的数据,对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 的中国己二酸产业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了分析。指标显示,本 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己二酸产业得到了一定的 恢复和发展,但是仍然比较脆弱,容易遭受倾销进口产品的 负面影响。 国内己二酸需求快速增长。2009 年至 2013 年,中国己 二酸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52.87 万吨、63.49 万吨、66.69 万吨、72.07 万吨和 81.00 万吨;2013 年上半年和 2014 年 上半年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37.56 万吨和 39.90 万吨。2009 年 至 2013 年期间,中国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2014 年上半年, 表观消费量同比 2013 年同期进一步增长了 6.25%。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等指 标较快增长,但开工率下降明显。2010 年至 2013 年,国内 产业产能年增幅分别为 25.00%、0.00%、58.67% 和 40.34%, 24 2014 年上半年国内产业产能比 2009 年数据累计增长了 39%。 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年增长幅度为 14.15%、13.67%、10.30% 和-1.83%,2014 年上半年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20.65%。 但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0 年至 2013 年, 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年变化幅度为减少 8.73%,增长 12.55%, 减少 31.82%和减少 21.80%,2013 年开工率仅相当于比 2009 年水平的一半左右。虽然 2014 年上半年开工率比上年同期 有所上升,但仍大幅低于 2009 年至 2011 年的水平。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明 显改善。在国内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的内 销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 年至 2013 年分别比上年同期 增长 8.7%、增长 18.29%、增长 2.49%、下降 7.32%,2014 年 上半年数据同上期相比增长了 31.36%。2009 年至 2013 年, 国内同类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波动下行。产业损害调查期 内,国内同类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 5.10%、增加 10.14%、减少 7.44%和减少 11.11%。虽然 2014 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11.45%, 但仍然低于 2009 年的水平 4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 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方面先升后降。2009 年至 2011 年,销 售收入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但在 2012 年和 2013 年,随着 其内销价格的大幅下降,国内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出现了大 幅明显的下降,2012 年和 2013 年分别同比下降了 31.54%和 25 5.59%。2014 年上半年,尽管国内同类产品内销数量的大增 31.36%,但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却仅比 2013 年同期增长了 23.73%。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内销价格 波动变化比较明显,呈现先升后降趋势。反倾销措施实施初 期,国内同类产品内销价格一度出现了大幅的上升,2010 年 比 2009 年大幅上升了 65.01%。但 2011 年后国内同类产品内 销价格出现大幅下降,2013 年较 2011 年下降了 32%,与 2010 年相比下降了 38%,2014 年上半年较 2013 年同期继续下降 了 5.81%。产业损害调查期末的 2014 年上半年价格与 2009 年价格基本相当。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总体 呈大幅增长趋势。与 2009 年相比,2013 年国内同类产品的 期末库存大幅增长了 333.23%,尽管 2014 年上半年同比有所 下降,但仍比 2009 年多 355%。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相关指标逐年 稳步提高,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增长趋 势。2010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员工人数与上年同 期相比变化分别 13.71%、9.89%、7.72%、-1.39%和 4.57%。 同期,劳动生产率稳步提高,2013 年数据比 2009 年增长 6%, 2014 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进一步增加了 15.37%。调查期内, 就业人员员工工资也逐年提高,年增幅分别为 8.41%、7.41%、 0.36%和 11.15%;2014 年上半年同比增加 2.89%。 虽然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情况有 26 所改善,但其在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后期仍然出现了较大亏损。 2009 年至 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和销售收入实 现较快增长,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大幅增加,盈利能力得到了 明显的提升。但自 2011 年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 润出现了大幅下降的趋势,其中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了 51.76%,2012 年比 2011 年更是大降了 271.81%,并出现了 较大损失;虽然 2013 年和 2014 年上半年,国内产业损失额 在收窄,但仍然于亏损的状态。与税前利润相同,国内产业 投资收益率也呈先升后降的趋势,2010 年比 2009 年大涨了 47.07 个百分点,但 2011 年比 2010 年下降 26.11 个百分点, 2012 年同比 2011 年进一步下降了 43.7 个百分点。2013 年 和 2014 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均继续 处于负值水平。反倾销措施实施初期,国内同类产品分摊的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一度有所好转,但自 2011 年起国内产 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转为净流出,且流出净额迅速扩大。 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内, 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中国己二酸产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 复和发展,部分经济指标有了明显改善,尤其是反倾销措施 实施初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 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人均工资等指标总体均出现不 同程度的增长或提高。 虽然国内产业状况有所好转,但国内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27 一是国内产业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一方面刚投产的新建和扩 建的装置,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 国内产业开工率普遍较低的现状,使其难以有效抵抗倾销进 口产品的冲击。 二是国内产业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尤其是产业损害调查 期的后半段,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出现了较大下降,导 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均出现大幅下降,并最 终出现巨额亏损。 经过对相关经济指标和产业状况的分析表明,国内产业 虽有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国内产业盈利能力 和财务状况较差,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可能大量增加,可 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有可能造成中国同 类产品销售价格、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和期末库存的上升, 降低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抑制投融资活动, 影响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对销售收入 和利润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 在可预见的将来,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 可能对中国己二酸产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上述三国(地区)合计向中国 出口己二酸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上述三 国(地区)是中国己二酸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其他来源的 28 进口己二酸占中国己二酸市场的份额很小。因此,其他来源 的进口己二酸将对中国己二酸产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的 可能性很低。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 将来,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国内产 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9 表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海关统计 (单位:吨,美元/吨) 国别(地区) 项目\期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数量 3,514.51 2,903.38 3,573.29 366.38 860.91 美国 价格 1,129.38 2,475.03 2,408.24 3,148.65 2,428.76 数量 26,505.75 8,139.43 5,850.70 4,728.27 7,414.54 欧盟 价格 1,075.34 2,191.06 2,594.73 1,757.38 1,864.19 数量 39,721.12 21,703.86 19,790.54 18,841.21 11,846.02 韩国 价格 1,121.92 2,211.56 2,314.50 1,755.49 1,954.55 三国(地区) 数量 69,741.38 32,746.67 29,214.53 23,935.86 20,121.48 合计 价格 1,104.59 2,229.82 2,382.09 1,777.18 1,941.54 数量 83,427.84 68,135.89 75,783.22 33,760.21 22,566.79 中国总进口 价格 1,194.21 2,282.67 2,394.76 1,795.14 1,982.19 30 表 2.1: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己二酸产能、产量、消费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产 能 100.0 100.0 105.0 105.0 105.0 产 量 53.9 72.4 82.5 82.0 82.0 开工率 53.90% 72.40% 78.57% 78.10% 78.10% 闲置产能 46.1 27.6 22.5 23.0 23.0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46.10% 27.60% 21.43% 21.90% 21.90% 消费量 47.5 60.8 65.2 58.7 58.0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52.5 39.2 39.8 46.3 47.0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52.50% 39.20% 37.90% 44.10% 44.76% 表 2.2: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己二酸产能、产量、消费量及出口能力 期 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产 能(2009 年=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5-20万吨】 100 产 量(2009 年=100) 101 97 91 82 【10-20万吨】 31 开工率(2009 年=100) 100 101 97 91 82 100 闲置产能(2009 年=100) 26 379 851 1,546 【0-5万吨】 100 消费量(2009 年=100) 103 117 111 111 【5-10万吨】 100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2009 年=100) 98 88 93 93 【5-10万吨】 表 2.3:2009 年至 2013 年欧盟己二酸产能、产量、消费量及出口能力 单位:万吨 期 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产 能 83.1 83.1 83.1 83.1 83.1 产 量 68.3 73.6 70.8 70.0 70.2 开工率 82.19% 88.57% 85.20% 84.24% 84.48% 闲置产能 14.8 9.5 12.3 13.1 12.9 闲置产能 17.81% 11.43% 14.80% 15.76% 15.52% 占总产能的比例 消费量 67.3 74.8 74.4 75.0 75.6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15.8 8.3 8.7 8.1 7.5 32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19.01% 9.99% 10.47% 9.75% 9.03% 占总产能的比例 表 3 中国己二酸产业指标 项 目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3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100.00 产量(吨) 114 130 143 141 72 87 【100000-400000】 变化率 - 14.15% 13.67% 10.30% -1.83% - 20.65% 100 产能(吨) 100 100 158 226 113 113 【100000-400000】 变化率 - 0.00% 0.00% 57.53% 43.48% - 0.00% 100.00 开工率 114 130 91 62 63 77 【80%-105%】 变化率(百分点) - 11.70% 12.90% -32.15% -23.71% - 10.83% 100 国内销量(吨) 109 129 132 122 56 74 【100000-400000】 变化率 - 8.70% 18.29% 2.49% -7.32% - 31.36% 国内销售收入 100.00 179 194 133 125 60 75 (亿元) 【10-30亿元】 33 变化率 - 79.38% 8.12% -31.54% -5.59% - 23.73% 100.00 期末库存(吨) 242 40 262 433 833 455 【5000-7000】 变化率 - 141.86% -83.40% 553.37% 65.18% - -45.32% 100.00 内销价格 165 151 101 103 107 101 【7000-9500】 变化率 - 65.01% -8.60% -33.20% 1.87% - -5.81% 100.00 税前利润(万元) 3,192 1,540 -2,646 -1,505 -811 -626 【2500-5000万元】 变化率 - 3092.05% -51.76% -271.81% -43.12% - -22.82% 100.00 投资收益率 3,009 1,395 -1,306 -891 -451 -329 【0.5%-3%】 变化率(百分点) - 47.07% -26.11% -43.70% 6.71% - 1.98% 现金流量净额 100.00 740 450 -368 -58 -125 92 (亿元) 【-7至-5亿元】 变化率 - 640.25% -39.24% -181.75% -84.17% - -173.64% 100.00 就业人数(人) 126 144 181 173 164 181 【2000-4000】 变化率 - 26.04% 14.13% 25.49% -4.33% - 10.26% 人均工资(元/年 100.00 99 110 93 117 54 58 /人) 【50000-70000】 34 变化率 - -0.67% 10.46% -15.52% 26.28% - 8.39% 劳动生产率(吨/ 100.00 91 90 79 81 44 48 年/人) 【90-400】 变化率 - -9.43% -0.41% -12.10% 2.61% - 9.42%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