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6-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 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产品广泛应用于变压器、大型发电机及其他设备。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722611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POSCO                14.5%

(POSCO)


2.其他韩国公司                    29.5%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46.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1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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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5年7月 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5年5月27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5年 7月 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以及欧洲联盟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

2015年 7月 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公司JFE 钢铁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住友商事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美达王,韩国公司株式会社POSCO,欧盟应诉企业捷克ArcelorMittal Ostrava a.s.、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中国国内进口商广州日宝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最终用户ABB(中国)有限公司、欧盟驻华代表团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产品型号划分。

由于被调查产品物理特征复杂,衡量指标较多,为了对价格以及成本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归入不同的组别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参考了国内外取向电工钢产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按照磁极化强度、铁损、厚度、宽度、形状、涂层这六个主要产品特征,划分了16位产品控制编码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分类。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5年 8月 25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法定期限内,广州日宝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中国关联进口商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艺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商调查问卷5份,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7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份,最终用户调查问卷5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2份。捷克ArcelorMittal Ostrava a.s.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说明》,未提交答卷。

针对部分国外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1月26日和2月4日,调查机关向部分外国生产商分别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在规定时间内,JFE钢铁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及相关国外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提出召开反倾销调查初裁前阶段听证会的申请。经审查,2015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回复了《关于同意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初裁前听证会的函》,决定召开本案初裁前听证会。2015年12月1日及15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5年12月 22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的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问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本案国内申请人企业、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大使馆、日本经济产业省、日本铁钢联盟、韩国驻华大使馆、韩国钢铁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电工钢分会、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株式会社POSCO及其关联公司、ArcelorMittal Ostrava a.s.、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其中,国内申请人企业、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日本经济产业省、日本铁钢联盟、韩国驻华大使馆、韩国钢铁协会、中国金属学会电工钢分会、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接受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5年8月22日,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了《对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5年9月15日,日本驻华大使馆提交了《日本政府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意见书》。

2015年12月25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听证会后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5年12月25日,株式会社POSCO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6年1月14日,国内申请企业提交了《申请人对应诉方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

2016年2月15日,JFE钢铁株式会社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6年2月29日,国内申请企业提交了《申请人对应诉方JFE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

(3)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5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驻华使馆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5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在中日钢铁对话小型双边会谈中,听取了日本政府及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和关注。

2015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在中韩钢铁对话小型双边会谈中,听取了韩国政府及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和关注。

2015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株式会社POSCO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和关注。

5.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1月26日至1月28日对国内申请企业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2016年2月29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修正材料和相关证据。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及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产品广泛应用于变压器、大型发电机及其他设备。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72261100项下。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日本公司

JFE钢铁株式会社

(JFE Stee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情况。由于公司在答卷中未完整提交国内销售部分及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数据和相关证据。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进行认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公司的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共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生产商销售被调查产品;二是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分销商或加工企业销售被调查产品;三是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及中国关联加工中心向中国非关联生产商销售被调查产品;四是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香港关联贸易商及中国关联加工中心向中国非关联生产商销售被调查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渠道的交易,暂决定以该公司日本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生产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渠道的交易,暂决定以该公司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分销商或加工企业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渠道的交易,暂决定以该公司中国关联加工中心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生产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四种渠道的交易,暂决定以该公司中国关联加工中心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生产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由于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交国内销售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相关数据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根据申请书提交的数据确定了公司的正常价值。该正常价值已经对日本国内销售中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在此不再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出口交易调整项目。

关于通过公司中国关联加工中心转售的交易,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对其转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对该费用进行认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该费用,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对公司的转售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公司主张的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调整,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予接受。

4. 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答卷,由于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国内销售、对中国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部分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直接数据和证据。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公司的倾销幅度。

其他日本公司

2015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

韩国公司

株式会社POSCO

(POSCO)

1.正常价值。

公司答卷称,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以下渠道销售国内同类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二是其关联贸易商从公司购买同类产品后,经加工或者直接转售给韩国国内非关联客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公司答卷显示,公司将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别对应填报至调查机关确定的16位产品控制编码,同时也对应填报了公司的产品型号。经调查,对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价格及成本影响最大的三个特征是磁极化强度、铁损和厚度。调查机关按照磁极化强度、铁损和厚度三项指标对公司产品型号进行了审查,认为按照公司标准划分的产品型号符合调查机关型号划分标准,并可以准确反映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据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并依据公司分型号填报的数据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依据与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型号相匹配的韩国国内销售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答卷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时,有八个型号同时销售给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价格存在显著差异,关联关系显著影响了价格。经审查,该部分交易不能反映韩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据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交易;有一个型号仅销售给关联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关于原材料采购成本,公司在提交的补充答卷中修正了部分煤和铁矿石采购成本的数据。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的修改主张。公司按照调查机关要求,补充提交了按照公司型号划分的成本和费用数据。经初步审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较为完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计算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了相关型号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成本。

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倾销调查期内,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数量要求的八个型号中,所有型号在韩国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占该型号韩国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低于20%。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全部非关联韩国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利润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暂采用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净利润率计算合理利润。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共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一是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二是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及中国青岛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三是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四是通过韩国关联贸易商及中国广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五是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六是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及中国辽宁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七是通过韩国国内销售的关联贸易商偶然性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通过第一种渠道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渠道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青岛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客户转售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对于通过第三种渠道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韩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四种渠道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广州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客户转售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对于通过第五种渠道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香港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六种渠道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辽宁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客户转售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对于通过第七种渠道的交易,公司主张,该韩国关联贸易商主要从事韩国国内市场的直接转售和加工销售,调查期内仅向中国出口一笔调查产品,系偶发性的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韩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填答的出口数据中,公司填报的销售给一家关联贸易商的被调查产品数量与该关联贸易商填报的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存在差异。经向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询问,公司解释称,该关联贸易商在出口过程中,由于中国客户取消了订单,因此将该订单产品转售至韩国国内市场,导致该数量差异。调查机关对公司补充提交的该部分交易信息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未能证明该部分交易在由出口销售渠道转为国内销售渠道的过程及与销售记录的逐笔对应关系,导致该部分交易与公司原始答卷中的出口交易数据无法对应、核实或调整为韩国国内销售数据。据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将该数量差异部分交易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答卷提交的出口数据中,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的部分交易型号及数据与公司销售给该关联贸易商的型号及数据无法对应,且公司未说明上述型号及数据无法对应的原因,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相近型号的数据对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的部分交易型号数据进行代替。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报告的韩国国内交易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答卷中按照付款条件确定信用期间并填报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暂按照收款日和发货日计算信用期间并对该项目数据予以调整。

就公司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退款及赔偿、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利息收入等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出口交易调整项目。

就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及其韩国国内、香港、青岛、广州、辽宁关联贸易商主张的在出口时发生的韩国国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费用、货币兑换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报关代理费、加工费用、中国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保险费、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利润调整、银行兑换佣金等调整项目。

关于大宇国际株式会社、大宇(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浦亚实业有限公司转售过程中发生的信用费用,公司按照付款条件确定信用期间,调查机关决定暂按照收款日和发货日计算信用期间并对该项目数据予以调整。

关于通过关联贸易商大宇(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和浦项(辽宁)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发现,上述两家关联贸易商在答卷中未对其转售过程中的利润进行调整,且填报的利润率未能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通常应当实现的利润率。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根据公司在中国国内其他关联贸易商的利润率对上述两家关联贸易商利润进行计算并予以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韩国公司

2015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韩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欧盟公司

调查机关审查了欧盟公司的答卷情况。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两家公司分别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于经调查,在调查期内确实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公司,将适用新出口商复审有关规则。

调查机关对比了上述两家欧盟公司答卷数据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欧盟答卷公司称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中国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1.7万吨,金额0.18亿美元,占中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的16%,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据此,调查机关拟在初裁中对未提交答卷的涉案欧盟公司确定倾销幅度。

关于上述未提交答卷的欧盟涉案公司倾销幅度的初步认定。2015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POSCO                 14.5%

(POSCO)

2.其他韩国公司                     29.5%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46.3%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特性。

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的分类标准相同,含硅量、含碳量、磁性指标、规格相同,厚度均不超过0.56 毫米,两者的包装形式均为成片或成卷包装。

2.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3.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包括:经由炼铁、炼钢和热轧工序后,形成热轧卷原料,然后进行酸洗、轧制、退火、平整,经分卷剪切,然后包装入库;主要原材料均为热轧钢卷。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两者的国内客户群体相互重叠、互相竞争。很多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产品。

调查机关对上述方面调查后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问卷答卷显示,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上述两家国内企业的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80%-90%之间,占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JFE钢铁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指出本案的申请人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但事实上,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企业分别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分别是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控股股东,但是其自身并不是被调查产品同类的国内生产者,且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经济指标数据中可能不合理分摊了集团公司发生的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无关的费用。因此这两家申请企业不能构成为国内产业。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是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具有分别代表两家生产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的法律权利。虽然取向电工钢的生产过程主要在两个股份公司完成,但与取向电工钢经营有关的研发、采购、销售的有关环节也在集团公司完成。申请人在提交的申请书、答卷和实地核查中向调查机关说明了财务数据的来源和统计口径,不存在未准确完整提供同类产品国内生产者相关经营数据的问题。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在实地核查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进行了核实。调查机关认定,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都参与了取向电工钢的生产过程,其本身又分别是生产取向电工钢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做为国内产业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经济指标数据均为直接从事取向电工钢产品生产的经济指标数据以及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中与取向电工钢产品生产相关的分摊费用,并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的经济指标数据中不合理分摊了集团公司发生的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无关的费用的情况。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就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幅度。

2.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损害调查期内,来自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3.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在其《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听证会后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中提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出口到中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主要为高磁感级取向电工钢,而不是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有别于进口自韩国、欧盟的产品。高磁感级取向电工钢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的特性有所不同,使用在不同类型的变压器上,二者之间互相不存在直接的竞争。

申请人认为,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产品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可能构成不同的产品型号,但它们的物理特性相似,最终用途基本相同,都属于取向硅钢产品。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产品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的物理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进行了比较:

(1)物理特性。高磁感取向电工钢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在磁极化强度、铁损和厚度等物理指标上有所区别,高磁感取向电工钢磁感值更高、铁损更低,应用于同型号变压器上,高磁感取向电工钢具有更低的空载损耗,更加节能,但二者在磁极化强度、铁损和厚度等方面的物理特性上基本相似,二者在物理特性上的区别属于同类产品中不同型号间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物理特性上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

(2)产品用途。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与普通级取向电工钢在最终用途上完全一致,都用于变压器铁芯的制作,主要作用是导磁。其差别是高磁感取向电工钢在起导磁作用时,相应的损耗更低。采用普通级取向电工钢设计的变压器,若更换成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不会存在技术上的负面影响,且有利于变压器的运行。

(3)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高磁感取向电工钢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所使用的原材料有细微差别,但不构成实质差异。两者原材料的主要成分都是铁,其次是硅。两者在硅含量和其他微量元素的添加上有细微差异,但是差异不超过1%,不影响其可替代性和竞争性。

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与低磁感取向电工钢所采用的主体生产设备一致,都必须包含冶炼设备、热轧机、冷轧机、退火炉等;生产工艺上都需要经过矿石的冶炼、炼钢成分调整、热轧至一定板厚、再经退火、冷轧至成品厚度、MgO隔离剂的涂布、二次再结晶退火、拉伸平整和绝缘涂层处理而得到成品。这些设备经过适当的调整,可以实现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与普通级取向电工钢的生产互换。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二者销售渠道相同,均以直供销售为主、代理商销售为辅。客户群体均为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企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产品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在磁极化强度、铁损和厚度等物理指标上有所区别,构成了不同的产品型号,但在基本物理特性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的用途基本相同,原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基本相同,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具有较高的竞争性和替代性,属于同一类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用途、技术指标、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基本相同;日本、韩国和欧盟企业均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向电工钢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相应的市场份额;各生产商或销售商均根据国内市场状况或条件,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被调查产品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国内下游企业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产品。来自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价格和销售渠道、质量和性能、客户群体以及物理特性、产品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比较:

(1)价格和销售渠道。调查显示,国内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国内生产者经营分析会议纪要、下游用户议价记录和定价报告等证据显示,在下游用户采购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时,价格是其采购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国内产业密切关注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数据,并以此作为调整价格的重要参考。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同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并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间和地域偏好。因此,在价格和销售方式方面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质量和性能。株式会社POSCO在其提交的《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指出,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在低端牌号上和进口牌号没有不同,但在高端牌号(产品控制编码H和D)上与韩国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和性能方面还存在差距,在产品质量和性能上无法完全与进口产品替代使用。

申请人认为,国内生产商既生产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也生产高磁感级取向电工钢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完全可以替代被调查进口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高端牌号取向电工钢产品的质量、产品规格范围、产品性能及技术支持方面与进口产品的竞争性和可替代性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国内申请人提供的ABB和西门子等下游客户质量评审材料、销售合同和发票、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质量认证和奖证、BSI和CQC等组织的第三方认证等证据显示,国内企业生产的高端牌号取向电工钢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能够达到高端电压器生产客户的要求,部分牌号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甚至优于韩国和欧盟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因此,在质量和性能方面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3)客户群体。株式会社POSCO在其《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指出株式会社POSCO出口至中国的产品有80%的产品供应给国家电网公司发包的电力工程,主要销售至大型、战略型客户,主要客户范围比较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没有可比性。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客户群体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国内生产者提供的国务院三峡办的用户评价、国家重点工程应用实绩和国家能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等材料显示,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均已获得了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大型变压器的认证,其主要客户群体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各大变压器生产商等大型客户,不存在客户群体不稳定的情况。因此,在客户群体方面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4)物理特性、产品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分类标准基本相同,含硅量、含碳量、磁性指标、规格基本相同,厚度均不超过0.56 毫米,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国内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证据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5、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和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听证会陈述意见》中提出,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不应和其他国家进口一起累积评估,一是因为其进口数量远小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数量,二是因为来自欧盟的进口产品主要是次等品,并不与中国国内产品及日本、韩国产品竞争。

申请人认为,来自欧盟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倾销幅度不是微量的,进口量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且其所称的次等品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从电磁性能上符合国际电工协会和中国国标的划分标准,应当对来自欧盟、日本和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欧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5%、18%、17%和16%,大于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欧盟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大于2%,不属于微量倾销幅度。按照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发布的国际标准IEC 60404—8—7和中国GB/T2521标准,取向电工钢根据磁极化强度划分为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产品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欧盟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产品主要为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不存在次等品的概念。调查机关已初步认定,高磁感取向电工钢产品和普通级取向电工钢产品在磁极化强度、铁损和厚度等物理指标上有所区别,构成了不同的产品型号,但在生产原料、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都基本相同。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与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因此,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来自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来自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90109吨、221672吨、172268吨和102429吨。2012年比2011年下降24%;2013年比2012年下降22%;2014年比2013年下降41%。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1年至2014年上述三国合计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2%、23%、16%和9%。2012年比2011年减少了9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7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减少了7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第一,关于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确定。

在本案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行了产品控制编码的分类,答卷的国外生产商和国内生产者均按照调查机关的分类标准进行了问卷填报。调查问卷数据初步表明,来自欧盟的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和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在2014年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均为0,其他欧盟公司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通过欧盟生产商答卷获得欧盟取向电工钢产品按产品控制编码分类的进口价格,也无法依据欧盟生产商答卷计算欧盟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且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中不区分产品控制编码的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倾销进口价格的基础。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费用。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港杂费、报关费、商检费等其他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由于国内进口商提交的所有相关费用说明显示不同海关间的各项费用标准无实质差别,因此,调查机关将本案国内进口商提交的所有相关费用的均值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杂费、报关费、商检费等其他费用的依据。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第二,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比较。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来自于日本、韩国和欧盟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15989元/吨、14054元/吨、11506元/吨和10406元/吨。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10%,2013年比2012年下降18.13%,2014年比2013年下降9.56%,呈逐年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34.92%。2011年至2014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5000-15900元/吨、13000-13900元/吨、12000-12900元/吨、11000-11900元/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84%、2013年比2012年下降5.36%、2014年比2013年下降8.96%,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24.90%。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二者价格呈现联动态势。且倾销进口价格累计降幅大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下降趋势更明显。

第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JFE钢铁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提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超过90%,国内产业具有价格领导者的地位,被调查产品不可能对国内市场价格产生实质影响。

申请人认为,损害调查期内,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产品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一直维持在90%以上的极高比例。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虽然有所下降,但平均市场份额在20%左右,考虑到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传统强势地位,这一比例足以对国内市场造成实质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2011年至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其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重始终维持在93%-96%的极高比例,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至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2%、23%、16%和9%,虽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平均市场份额在20%左右,仍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足以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趋势造成影响。且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市场区域、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具备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国内下游用户采购取向电工钢产品时,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对下游客户的采购决定具有显著影响。实地核查期间,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其与下游用户的议价过程文件以及定价策略文件,证明自日本、韩国和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定价,迫使国内产业调低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一定的影响。

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取向电工钢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2011-2014年,国内取向电工钢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9300吨、961408吨、1095315吨和1126331吨。2012年比2011年增长4.58%,2013年比2012年增长13.93%,2014年比2013年增长2.83%。在国内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出现上述增长的情况下,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国内产业有理由期望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能够出现相应的增加,相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84%、2013年比2012年下降5.36%、2014年比2013年下降8.96%。

调查机关认为,国内市场上包括本案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多种来源供给的取向电工钢,2011年至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2%、23%、16%和9%。,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有一定的影响力。国内下游用户采购取向电工钢产品时,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对下游客户的采购决定具有一定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二者价格具有关联性,呈现联动态势,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且倾销进口产品的降价幅度明显大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降价幅度,2013年和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降低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2013年和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价格削减。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取向电工钢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2011年-2014年,国内取向电工钢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9300吨、961408吨、1095315吨和1126331吨。2012年比2011年增长4.58%,2013年比2012年增长13.93%,2014年比2013年增长2.83%。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11年为55万吨-65万吨、2012年为65万吨-75万吨,2013年为85万吨-95万吨,2014年为90万吨-99万吨。2012年比2011年增长19.30%,2013年比2012年增长27.94%,2014年比2013年增长5.75%。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11年为50万吨-60万吨、2012年为60万吨-70万吨、2013年为70万吨-80万吨、2014年为80万吨-90万吨。2012年比2011年增长20.14%,2013年比2012年增长20.49%,2014年比2013年增长13.44%。

4.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011年为50万吨-60万吨、2012年为55万吨-65万吨、2013年为70万吨-80万吨、2014年为80万吨-90万吨。2012年比2011年增长9.30%,2013年比2012年增长27.24%,2014年比2013年增长8.89%。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11年为55%-65%、2012年为60%-70%、2013年为65%-75%、2014年为70%-80%。2012年比2011年增长2.68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增长7.26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增长4.0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1年为15000-15900元/吨、2012年为13000-13900元/吨、2013年为12000-12900元/吨、2014年为11000-11900元/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84%、2013年比2012年下降5.36%、2014年比2013年下降8.96%。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11年为80亿元-90亿元、2012年为75亿元-85亿元、2013年为90亿元-100亿元、2014年为90亿元-100亿元。2012年比2011年下降4.74%,2013年比2012年增长20.42%,2014年比2013年下降0.87%。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1年为7.5亿元-8.5亿元、2012年为8亿元-9亿元、2013年为9亿元-10亿元、2014年为2亿元-3亿元。2012年比2011年增长6.49%,2013年比2012年增长6.16%,2014年比2013年下降69.10%。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11年为5%-10%、2012年为5%-10%、2013年为5%-10%、2014年为0-2%。2012年比2011年下降0.65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下降0.92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下降4.49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11年为90%-97%、2012年为90%-97%、2013年为85%-95%、2014年为90%-97%。2012年比2011年增长0.67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下降5.57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增长6.55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11年为1000人-2000人、2012年为1500人-2500人、2013年为2000人-3000人、2014年为2000人-3000人。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15.51%,2013年比2012年增长了18.38%,2014年比2013年增长了0.20%。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11年为200-400吨/年/人、2012年为200-400吨/年/人、2013年为200-400吨/年/人、2014年为300-500吨/年/人。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4.02%,2013年比2012年增长了1.78%,2014年比2013年增长了13.21%。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2011年为8万元-12万元、2012年为8万元-12万元、2013年为10万元-15万元、2014年为10万元-15万元,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6.09%,2013年比2012年增长了10.47%,2014年比2013年增长了0.47%。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11年为9000吨-20000吨、2012年为25000吨-35000吨、2013年为35000吨-45000吨、2014年为35000吨-45000吨。2012年比2011年增长234.30%,2013年比2012年增长14.59%,2014年比2013年下降2.68%。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11年为4.5亿元-6.5亿元、2012年为6.5亿元-8.5亿元、2013年为5.5亿元-7.5亿元、2014年为8.5亿元-10.5亿元。2012年比2011年增长39.85%,2013年比2012年下降10.62%,2014年比2013年增长42.48%。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4.5%-46.3%,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的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JFE钢铁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提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绝大多数经济指标均呈现积极的增长趋势,中国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整体上并没有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损害。

申请人认为,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实施了一些新建、扩建的项目,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呈现增长是正常的,这不等于国内产业没有损害,这些指标对于一个正处于发展期的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不具有决定作用。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关经营性指标有所提高,逐渐实现规模经济的情况下,国内产业本应有相应的规模效益和更大的利润空间,但国内产业的财务状况呈现不断恶化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依据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的好坏,而应当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取向电工钢市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加。为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市场份额呈现增长趋势,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增加。在国内劳动力成本普遍上升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由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2013年和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价格削减。受此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84%、2013年比2012年下降5.36%、2014年比2013年下降8.96%。销售收入2012年和2014年分别比上年下降4.74%和0.8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4年比2013年大幅大降69.10%,损害调查期期末比期初大幅下降65.07%。开工率2013年出现下滑,比2012年下降5.57%。现金净流量减少,2013年比2012年下降10.62%。投资收益率逐年下滑,2012年比2011年下降0.65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下降0.92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下降4.49个百分点。期末库存2012年和2013年大幅增加。2012年比2011年增加234.30%,2013年比2012年增加14.5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生产经营状况出现恶化。

调查机关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来自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290109吨、221672吨、172268吨和102429吨。2012年比2011年下降24%;2013年比2012年下降22%;2014年比2013年下降41%。2011年至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2%、23%、16%和9%。2012年比2011年减少了9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减少了7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减少了7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整体而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仍占有一定的国内市场份额,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由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原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竞争关系,价格成为下游客户选择产品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且2013年和2014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了价格削减。国内产业为了维持市场份额,被迫采取降价销售的方法与倾销进口产品竞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逐年下降,2012年比2011年下降12.84%、2013年比2012年下降5.36%、2014年比2013年下降8.9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利润持续下降,2012年比2011年下降5.85%,2013年比2012年下降14.97%,2014年比2013年大幅下降72.9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销售收入2012年和2014年分别比上年下降4.74%和0.8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4年比2013年大幅大降69.10%。开工率2013年出现下滑,比2012年下降5.57%。现金净流量减少,2013年比2012年下降10.62%。投资收益率逐年下滑,2012年比2011年下降0.65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下降0.92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下降4.49个百分点。期末库存2012年和2013年大幅增加。2012年比2011年增加234.30%,2013年比2012年增加14.59%,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据此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JFE钢铁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提出,有以下因素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初步调查。

1.关于产能增长的影响。

有利害关系方主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增长过快,高于表观消费量的增幅,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

申请人认为,相对于国内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国内产能的增长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并未导致产能过剩,不是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由于国内取向电工钢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国内产业生产能力相应增加。国内产业产能增长趋势与市场需求增长趋势一致,且国内产业产能远远低于表观消费量,不存在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害关系方主张的产能增长不能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关于产能结构性过剩。

有利害关系方主张,国内产业的发展出现了产能的结构性过剩,下游行业更多的需求转向高端产品,高磁感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在国内供不应求,因此价格持续上扬,而普通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则供大于求,国内企业为市场份额主动降价销售,出现了供需失衡的状况。

申请人认为,国内产能的增长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对高磁导率级取向电工钢产品的需求增长,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增加的合理产能,且国内产能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我国鼓励加快高效配电变压器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配电变压器产业结构升级,全面提升配电变压器能效水平,有效带动了国内市场对高磁导率级取向电工钢产品的需求增长。国内产业新增和扩建的产能主要为高磁导率级取向电工钢产品,正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高端取向电工钢产品市场需求,且新增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和产量仍低于国内市场需求。因此,国内产业产能的增加与国内市场需求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利害关系方所称的产能结构性过剩的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害关系方主张的产能结构性过剩不能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关于钢铁行业整体低迷的影响。

有利害关系方主张,调查期内中国钢铁行业整体低迷,造成申请人面临经营困难,对同类产品的经营状况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并提出宝钢股份在其年报中也指出,企业成本压力日益加重,尤其是环保、人工和资金成本提升,加剧行业微利经营环境。

申请人认为,钢铁行业整体状况不佳,原因是全球性的产能过剩及经济危机过后的发展放缓,继而带来的需求不振,但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却是持续增长,损害调查期内表观消费量增长了23%,国内产业应在需求的带动下实现良性发展。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钢铁行业整体状况不佳,并未导致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市场需求的减少。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取向电工钢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有利于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其次,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碳钢、取向硅钢、高强钢、汽车板等多个产品,取向电工钢产品只是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众多产品之一。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成本提升,并不等于取向电工钢产品成本的提升。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本呈持续下降趋势,2012年比2011年下降13.33%,2013年比2012年下降4.74%,2014年比2013年下降3.4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成本下降本应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成本差上升,盈利水平好转,但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直接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成本差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水平恶化。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害关系方主张的钢铁产业整体低迷不能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关于下游产业的影响。

有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主要用于变压器行业,2011年后电网基建投资增速放缓,取向电工钢市场2013年以后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低迷态势,对国内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利害关系方主张2011年后电网基建投资增速放缓,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低迷,并未进行任何分析,也未提出任何证据。其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我国一直鼓励和支持输变电行业的发展,国内装机容量快速增长,从而带动了国内变压器产量的增长。自2008年开始,变压器年产量连续7年超过10亿千伏安。下游变压器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取向电工钢产业的发展,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取向电工钢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国内产能和产量随之合理增长,并未出现需求低迷、供大于求的情况。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害关系方主张的下游产业的负面影响不能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 关于中国国内产业之间的竞争影响。

有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国内产业新建产能之间的竞争影响了市场价格,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申请人认为,利害关系方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国内产业之间是良性竞争,且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下降幅度低于被调查产品下降幅度。因此,国内产业的竞争不是取向电工钢行业受到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产能的扩大可能导致产量的增加,进而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量,但产能扩大并不必然导致国内生产商之间的低价竞争,且国内新增扩产后的取向电工钢产能和产量远小于表观消费量,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应量仍远远小于国内市场需求,不存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过剩情况,也没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有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害关系方主张的国内产业之间的竞争影响不能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全国总产量(吨)

619100

759000

945900

1083600

变化率

 

22.60

24.62

14.56

全国总进口量(吨)

312627

237463

178960

107069

变化率

 

-24.04

-24.64

-40.17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290109

221672

172268

102429

变化率

 

-23.59

-22.29

-40.54

表观消费量(吨)

919300

961408

1095315

1126331

变化率

 

4.58

13.93

2.83

产能(吨)

550000-650000

650000-750000

850000-950000

900000-990000

变化率

 

19.30

27.94

5.75

产量(吨)

500000-600000

600000-700000

700000-800000

800000-900000

变化率

 

20.14

20.50

13.44

开工率(%)

90-97

90-97

85-95

90-97

变化率(百分点)

 

0.67

-5.57

6.55

国内销量(吨)

500000-600000

550000-650000

700000-800000

800000-900000

变化率

 

9.30

27.24

8.89

国内市场份额(%)

55-65

60-70

65-75

70-80

变化率(百分点)

 

2.68

7.26

4.09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80-90

75-85

90-100

90-100

变化率

 

-4.74

20.42

-0.87

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元/吨)

15000-15900

13000-13900

12000-12900

11000-11900

变化率

 

-12.84

-5.36

-8.96

税前利润(亿元)

7.5-8.5

8.0-9.0

9.0-10.0

2.0-3.0

变化率

 

6.49

6.16

-69.10

倾销进口价格

15989

14054

11506

10406

变化率

 

-12.17

-18.20

-9.70

投资收益率

5.0-10.0

5.0-10.0

5.0-10.0

0-2.0

变化率(百分点)

 

-0.65

-0.92

-4.49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4.5-6.5

6.5-8.5

5.5-7.5

8.5-10.5

变化率

 

39.85

-10.62

42.48

期末库存(吨)

9000-20000

25000-35000

35000-45000

35000-45000

变化率

 

234.30

14.59

-2.69

就业人数(人)

1000-2000

1500-2500

2000-3000

2000-3000

变化率

 

15.51

18.38

0.20

人均工资(元/年/人)

80000-120000

80000-120000

100000-150000

100000-150000

变化率

 

6.09

10.47

0.47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200-400

200-400

200-400

300-500

变化率

 

4.02

1.78

13.2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