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6-4-21
201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4月21日,应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2。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22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裁定
201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0年4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未发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5年2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4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5年4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美国和俄罗斯驻华使馆、欧盟驻华使团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地区)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的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美国的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UBE America Inc.公司,台湾地区的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陆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天津海晶聚合有限公司、江阴强力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方圆聚合纤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生产者问卷;向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此外,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陆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天津海晶聚合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台湾地区的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陆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天津海晶聚合有限公司和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6月26日,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致函调查机关,以“为确保调查内容完整收集”为由申请延期提交答卷。鉴于该延期申请已经超过了答卷提交截止日期(6月20日),6月29日,调查机关回函不同意公司的延期申请。2015年7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了该公司寄送的答卷,答卷未标明保密/公开字样。
2015年6月16日,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致函调查机关,表示退出锦纶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
2015年6月30日,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和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致函调查机关,表示放弃提交答卷。
(四)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5年11月和 2016年1月,调查机关分别对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和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6年2月2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即锦纶6切片[1]。
立案后,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评论称,改性锦纶6切片与锦纶6切片应属非同类产品,申请排除适用反倾销措施。理由为,其一,改性锦纶6切片是以被调查产品锦纶6切片为主要原料,添加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经双螺杆押出机,混炼生产的产品,其生产工艺流程、物性和产品用途完全不同;其二,在锦纶6,6切片(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认定改性锦纶6,6切片与锦纶6,6切片为非同类产品,同理,改性锦纶6切片与锦纶6切片也应属非同类产品。
申请人评论意见认为,(1)集盛公司的《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首先,本案原审被调查产品为锦纶6切片产品,并未排除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其次,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结论中明确改性锦纶6切片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2)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其一,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的化学分子式与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其二,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的外观与本次期终复审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其三,在产品用途方面,集盛公司所列举的改性锦纶6切片电绝缘塑料、防火屏蔽材料等下游用途均是锦纶6切片产品在工程塑料方面的下游细分用途,没有超出被调查产品所涵盖的下游用途的范围;其四,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与非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均通过相同税号进口。此外,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与非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综上,不应排除改性锦纶6切片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是否有必要延长措施期限,不涉及产品范围调整,该公司所提及改性锦纶6切片符合2010年第15号公告中关于被调查产品的产品描述,包括理化特征、产品用途等。此外,锦纶6,6切片(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的产品范围认定结论和本案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范围排除的主张,维持期终复审产品范围不变。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9.3%-96.5%。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锦纶6切片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人提出,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仍然存在倾销,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锦纶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309.18美元/吨,正常价值为2905.69美元/吨,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是否存在倾销的其他数据及信息。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美国锦纶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美国锦纶6切片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锦纶6切片闲置产能数量较大,国内消费量增幅很小,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美国锦纶6切片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锦纶6切片产能略有上升,2010年至2014年,美国锦纶6切片的产能分别为90.9万吨、90.9万吨、91.4万吨、91.4万吨和91.4万吨。同期,其产量分别为70.2万吨、64.6万吨、61.4万吨、72.3万吨和70.9万吨,整体略有增长。在此期间内,美国锦纶6切片的闲置产能(产能-产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0年至2014年分别为20.7万吨、26.3万吨、30.0万吨、19.1万吨和20.5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0%以上。
(2)美国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0年至2014年,美国国内市场锦纶6切片需求量分别为53.3万吨、53.7万吨、53.0万吨、55.3万吨和54.1万吨,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增幅很小。美国锦纶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
(3)美国锦纶6切片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0年至2014年,美国锦纶6切片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1.3万吨、13.8万吨、11.9万吨、20.1万吨和19.6万吨,占其产量的较大比例,分别为30.3%、21.4%、19.4%、27.8%和27.6%。
3.美国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4年美国锦纶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美国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99.21%,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4.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为24.7万吨。2010年至2014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分别为5.3万吨、4.7万吨、5.0万吨、4.9万吨和3.8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4.9%、34.1%、42.0%、24.4%和19.4%。与原审立案前相比,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申请人提出,近年来,中国大陆始终是全球最大的锦纶6切片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219.7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4.3%。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大陆需求量全球最大且持续增长,是美国锦纶6切片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美国锦纶6切片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没有提交答卷和证据资料。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锦纶6切片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基本饱和,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而中国大陆是全球锦纶6切片最大消费市场,也是美国锦纶6切片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下降明显,说明反倾销措施限制了美国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大陆市场的定价行为。在倾销调查期间,美国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美国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大陆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欧盟。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0%-23.9%。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锦纶6切片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人提出,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锦纶6切片仍然存在倾销,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锦纶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628.10美元/吨,正常价值为2750.14美元/吨,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对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是否存在倾销的其他数据及信息。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欧盟锦纶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 欧盟锦纶6切片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锦纶6切片闲置产能数量较大,消费量比较稳定,增幅很小,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欧盟锦纶6切片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很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锦纶6切片产能略有上升,2010年至2014年欧盟锦纶6切片的产能分别为113.7万吨、108.7万吨、106.7万吨、106.7万吨和116.7万吨。同期,其产量分别为78.5万吨、77.8万吨、81.6万吨、79.0万吨和81.3万吨,整体略有增长。在此期间,锦纶6切片的闲置产能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0年至2014年分别为35.2万吨、30.9万吨、25.1万吨、27.7万吨和35.4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5%以上。
(2)欧盟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0年至2014年,欧盟市场锦纶6切片需求量分别为76.1万吨、74.1万吨、73.9万吨、74.6万吨和77.5万吨,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增幅很小。欧盟锦纶6切片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
(3)欧盟锦纶6切片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0年至2014年,欧盟锦纶6切片的总出口量分别为62.5万吨、60.6万吨、61.8万吨、61.3万吨和65.2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9.6%、77.9%、75.7%、77.6%和80.2%,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3.欧盟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4年,欧盟锦纶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欧盟地区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69.05%,其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4.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欧盟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欧盟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为8.3万吨。2010年至2014年,欧盟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分别为6.8万吨、4.7万吨、4.1万吨、5.1万吨和4.9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0.9%、7.8%、6.6%、8.3%和7.5%。与原审立案前相比,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欧盟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申请人提出,近年来,中国大陆始终是全球最大的锦纶6切片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219.7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4.3%。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大陆需求量全球最大且持续增长,是欧盟锦纶6切片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欧盟锦纶6切片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没有提交答卷和证据资料。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锦纶6切片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欧盟内市场需求基本饱和,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而中国大陆是全球锦纶6切片最大消费市场,也是欧盟锦纶6切片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下降明显,说明反倾销措施限制了欧盟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大陆市场的定价行为。在倾销调查期间,欧盟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欧盟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大陆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俄罗斯。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9%至23.9%。措施实施期间,没有俄罗斯锦纶6切片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人提出,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锦纶6切片仍然存在倾销行为,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锦纶6切片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2134.07美元/吨,正常价值为2750.14美元/吨,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倾销调查期内俄罗斯对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是否存在倾销的其他数据及信息。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俄罗斯锦纶6切片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 俄罗斯锦纶6切片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俄罗斯锦纶6切片有一定的闲置产能,消费量呈下降趋势,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俄罗斯锦纶6切片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很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 2010年至2014年,俄罗斯锦纶6切片的产能分别为21.9万吨、18.0万吨、15.3万吨、15.3万吨和15.3万吨,2010年到2012年有所下降,此后保持稳定。同期,其产量分别为13.4万吨、14.7万吨、11.9万吨、13.0万吨和13.1万吨,整体略有下降。在此期间,锦纶6切片存在一定的闲置产能,2010年至2014年分别为8.5万吨、3.3万吨、3.4万吨、2.3万吨和2.2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4%以上。
(2)俄罗斯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 2010年至2014年,俄罗斯国内市场锦纶6切片需求量分别为4.8万吨、4.6万吨、3.7万吨、3.6万吨和4.1万吨,市场需求整体呈下降趋势,俄罗斯锦纶6切片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
(3)俄罗斯锦纶6切片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 2010年至2014年,俄罗斯锦纶6切片的总出口量分别为8.6万吨、10.1万吨、8.3万吨、9.4万吨和9.0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4.2%、68.7%、69.7%、72.3%和68.7%,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俄罗斯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4年,俄罗斯锦纶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俄罗斯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99.85%,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4.俄罗斯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自俄罗斯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仍然保持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俄罗斯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为4.4万吨。2010年至2014年,俄罗斯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分别为4.4万吨、5.6万吨、3.8万吨、4.2万吨和4.4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1.2%、55.4%、45.8%、44.7%和48.9%。与原审立案前相比,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俄罗斯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无显著变化,但其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下降。
申请人提出,近年来,中国大陆始终是全球最大的锦纶6切片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219.7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4.3%。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大陆需求量全球最大且持续增长,是俄罗斯锦纶6切片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俄罗斯锦纶6切片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没有提交答卷和证据资料。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俄罗斯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俄罗斯锦纶6切片有一定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其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而中国大陆是全球锦纶6切片最大消费市场,也是俄罗斯锦纶6切片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俄罗斯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虽然保持稳定,但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下降,说明反倾销措施限制了俄罗斯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大陆市场的定价行为。在倾销调查期间,俄罗斯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俄罗斯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俄罗斯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大陆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台湾地区。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措施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0%-23.9%。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调查期内的倾销调查情况。
台湾地区的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展颂(股)公司登记应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调查问卷答卷截止日期后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台湾地区应诉公司的倾销情况进行了认定。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划分主张,被调查产品分为多个型号。
调查机关对公司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首先审查了该公司内销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对于在台湾地区没有销售及在台湾地区销售量不足对中国大陆出口量5%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方式计算结构正常价值,合理利润根据公司答卷的内销利润率确定。调查机关接着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答卷填报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的成本和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对公司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达到5%以上的型号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对于低于成本销售达到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后剩余的台湾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低于成本销售不足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型号所有的台湾地区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答卷显示,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审查。在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主张了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在出口价格部分,该公司主张了内陆运费、海外运费、海外运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供的调整主张。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展颂(股)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展颂(股)公司提交了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审查发现,公司答卷中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公司在台湾地区销售的每一笔交易。
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调查需要的必要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该公司台湾地区销售的正常价值作出认定。
对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根据展颂(股)公司提交的数据资料,接受了其主张的海外运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和报关代理费的调整。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展颂(股)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审查发现,公司答卷中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公司在台湾地区销售的每一笔交易和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每一笔交易。
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调查需要的必要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情况作出认定。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审查发现,公司答卷中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公司在台湾地区销售的每一笔交易和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每一笔交易。公司在终裁前披露评论提出,其在2014年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经核实,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表3-8中,填报了倾销调查期(2014年)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另外在该公司登记参加调查时也填报了2014年对中国大陆出口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调查需要的必要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情况作出认定。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答卷截止日期未提交答卷,在答卷截止日期后提出延期申请,调查机关不同意其延期申请。该公司在规定的答卷截止日期后1个月自行向调查机关寄送了答卷。
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答卷的申请,提交答卷期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严重妨碍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审查公司的答卷,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对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情况作出认定。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鉴于上述应诉公司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量占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总量的50%以上,且这些公司的出口均存在倾销,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
2.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闲置产能数量较大,消费量整体呈下降趋势,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产能小幅变动,整体略有上升,2010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的产能分别为93.3万吨、98.7万吨、91.5万吨、98.7万吨和94.7万吨。同期,其产量分别为69.1万吨、66.5万吨、66.4万吨、72.0万吨和71.4万吨,整体略有增长。在此期间内,锦纶6切片的闲置产能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0年至2014年分别为24.2万吨、32.2万吨、25.1万吨、26.7万吨和23.3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4%以上。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答卷提出,公司2016年将新增产能[10-30]万吨,台湾地区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可能有明显增加。
(2)台湾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0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市场锦纶6切片需求量分别为36.8万吨、35.1万吨、31.4万吨、34.1万吨和33.8万吨,市场需求整体呈下降趋势。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市场需求已经饱和。
(3)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 2010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的总出口量分别为32.6万吨、31.8万吨、35.5万吨、38.2万吨和37.9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7.2%、47.8%、53.5%、53.1%和53.1%。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展颂(股)公司提供了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的产能、产量、消费量等相关数据,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调查机关注意到,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展颂(股)公司提供的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的整体产能及产量数据与各公司本身单家数据相同,不能反映台湾地区整体情况。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与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有较小差异,但整体趋势相同。因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来源于独立第三方报告,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支持证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分析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3.台湾地区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4年,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台湾地区内销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49.03%,其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较强。
4.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虽然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但自台湾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比措施实施前明显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为6.4万吨。2010年至2014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分别为28.7万吨、25.0万吨、29.5万吨、31.6万吨和24.9万吨,占其对外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88.0%、78.6%、83.1%、82.7%和65.7%。与原审立案前相比,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锦纶6切片的数量出现明显上升。
申请人提出,近年来,中国大陆始终是全球最大的锦纶6切片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表观消费量达219.7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4.3%。在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大陆需求量全球最大且持续增长,是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且未来还将进一步上升,而台湾地区市场需求已经饱和,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中国大陆是全球锦纶6切片最大消费市场,也是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仍然有大幅增长。在倾销调查期间,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并对第三方大量低价出口,表明台湾地区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大陆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10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0第1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切片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与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产品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切片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产业是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天津海晶聚合有限公司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并提交了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的总产量以及这10家公司的合计产量。2011至2014年,上述10家公司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答卷的中国大陆国内生产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美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天津海晶聚合有限公司的合计产量已构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63.46万吨、163.85万吨、192.99万吨、220.61万吨和219.71万吨;年增长率分别为0.24%、17.79%、14.31%和-0.41%;2014年比2010年增长34.41%。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品需求持续增长。
2.产能。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产能分别为66.06万吨、77.06万吨、106.01万吨、111.16万吨和115.38万吨,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6.65%、37.57%、4.86%和3.80%;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产能持续增长。
3.产量。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产量分别为52.19万吨、58.23万吨、76.18万吨、92.38万吨和100.71万吨,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1.59%、30.82%、21.26%和9.02%。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产量持续增长。
4.销量。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销量(含出口)分别为38.90万吨、42.52万吨、50.82万吨、65.20万吨和67.29万吨,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9.30%、19.52%、28.29%和3.21%;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销量持续增长。
5.市场份额。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32.05%、33.01%、32.89%、38.46%和43.96%,2011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3.00%、-0.35%、16.93%和14.30%。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6.内销价格。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9725.73元/吨、24274.46元/吨、18366.26元/吨、17494.77元/吨和15946.49元/吨。2011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比2010年增长23.06%,2012至2014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年增长率分别-24.34%、-4.75%和-8.85%,销售价格持续下降,2014年比2010年累计下降19.11%。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
7.销售收入。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销售收入(含出口)分别为76.68亿元、102.83亿元、93.05亿元、113.50亿元和107.25亿元。2011年销售收入比2010年增长34.11%,2012至2014年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9.51%、21.98%和-5.51%;2012年销售数量增长19.52%,销售收入却下降9.51%;2013年销售数量增长28.29%,销售收入仅增长21.98%,2014年销售数量增长3.21%,销售收入不升反降,下降幅度为5.51%。2014年销售数量比2010年累计增长72.99%,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累计下降19.16%,但同期累计销售收入仅增长39.87%。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销售收入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8.税前利润。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税前利润分别为707.09万元、-3669.75万元、-52170.65万元、-26378.71万元和-27656.43万元,2010至2014年税前利润累计亏损达10.92亿元。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税前利润持续亏损。
9.投资收益率。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0.14%、-0.58%、-4.85%、-2.42%和-2.52%,2011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10.开工率。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79.00%、75.57%、71.87%、83.11%和87.29%,2014年较2010年累计上升10.49%。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开工率先降后升。
11.就业人数。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586、2807、3032、3336和3153人,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8.54%、8.01%、10.03%和-5.48%,2014年就业人数比2010年累计增长21.93%。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
12.劳动生产率。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01.82吨/年/人、207.48吨/年/人、251.31吨/年/人、276.95吨/年/人和319.45吨/年/人,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2.80%、21.12%、10.20%和15.34%,2014年比2010累计增长58.28%。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
13.人均工资。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2.98万元、3.71万元、4.22万元、4.54万元和4.93万元,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24.40%、13.61%、7.65%和8.70%,2014年比2010年累计增长65.44%。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续提升。
14.期末库存。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2.63万吨、3.38万吨、4.15万吨、4.85万吨和6.31万吨,2011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28.80%、22.73%、16.94%和30.01%,2014年期末库存比2010年累计增加140.33%。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期末库存持续增加。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36亿元、-7.41亿元、-16.76亿元、-16.10亿元和9.84亿元。除2014年以外,2010至2013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累计为净流出35.79亿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逐年提升,现金流量在2014年转为正值。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部分经济指标有了明显改善,整个产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产业销售收入上下波动,未能与销量数量保持同步增长,现金流量在2010至2014年为累计净流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处于亏损,特别是产业损害调查期后期,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整个行业仍处于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1.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2010第15号公告中认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中国大陆产业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未发生变化,部分下游用户同时购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前述倾销调查部分表明,如果取消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未发生变化,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数量将大幅增加。
(1)被调查国家 (地区)闲置产能情况。
中国大陆产业提出,2010年至2014年,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合计闲置产能分别为88.6万吨、92.7万吨、83.6万吨、75.8万吨和81.4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7.7%、29.3%、27.4%、24.3%和25.6%,上述四国(地区)合计闲置产能占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54%、57%、43%、34%和37%。另外,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台湾地区将于2016年进一步增加[10-30]万吨产能。
(2)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大陆产业提出,2010年至2014年,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70.5万吨、266.5万吨、261万吨、270.8万吨和271.5万吨,需求基本保持稳定,趋于饱和。
(3)中国大陆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63.46万吨、163.85万吨、192.99万吨、220.61万吨和219.71万吨。随着下游产业的继续增长,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消费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中国大陆是上述国别(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4)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45.25万吨、40.01万吨、42.34万吨、45.68万吨和37.87万吨,占中国大陆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7.68%、24.42%、21.94%、20.71%和17.24%。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自上述国家(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均呈下降趋势。
(5)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大陆市场非常熟悉。在中国大陆的市场通路、销售渠道较为健全,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同质化,价格是中国大陆市场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的锦纶6切片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出口。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市场巨大,需求持续增长,是上述国家(地区)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上述国家(地区)存在大量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产能还将进一步增加,而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锦纶6切片市场的需求则保持稳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仍保有中国大陆市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且仍占中国大陆市场较大份额。中国大陆市场竞争产品同质化,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的出口商很可能采取倾销手段,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
3.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0第1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价格下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中国大陆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抑制作用。如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锦纶6切片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该部分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45.25万吨、40.01万吨、42.34万吨、45.68万吨和37.87万吨,占中国大陆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7.68%、24.42%、21.94%、20.71%和17.24%。进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较大。
2010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768.42美元/吨、3401.07美元/吨、2794.59美元/吨、2694.55美元/吨和2575.22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6.5%关税,不含反倾销税等其他税费)分别是19961.63元/吨、23404.12元/吨、18787.20元/吨、17779.51元/吨和16848.12元/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
2010年至2014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中国大陆销售价格分别为19725.73元/吨、24274.46元/吨、18366.26元/吨、17494.77元/吨和15946.49元/吨。2011年比2010年增长23.06%,2012年以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开始连续下降,2012年下降24.34%,2013年下降4.75%,2014再下降8.85%。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现先升后降趋势。
前述分析表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部分中国大陆下游用户同时购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有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与自台湾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品质及规格不同,但未附相关证据;该评论还认为,2016年2月台湾地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调查机关注意到,该价格为调查期后一年的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比较时未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即便如评论意见所述该价格确低于中国大陆市场价格,也表明会对中国大陆市场价格产生更大冲击。
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次反倾销损害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较大,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销售价格几乎处于同一水平,且变化趋势一致,总体下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大量的产能及闲置产能,被调查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同质化、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的市场竞争状态将会发生改变。目前中国大陆产业虽有所发展,但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有利害关系方评论认为,中国大陆市场供过于求是产业处于脆弱状态的主要原因,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降低、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加剧供过于求的状况,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受此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销售数量和收入均可能下降,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将持续恶化,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
锦纶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
表观消费量(吨) |
1634608.06 |
1638462.63 |
1929911.89 |
2206145.23 |
2197095.22 |
||
变化率 |
- |
0.24% |
17.79% |
14.31% |
-0.41% |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
452498.40 |
400121.07 |
423428.97 |
456804.55 |
378717.77 |
||
变化率 |
- |
-11.58% |
5.83% |
7.88% |
-17.09% |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
2768.42 |
3401.07 |
2794.59 |
2694.55 |
2575.22 |
||
变化率 |
- |
22.85% |
-17.83% |
-3.85% |
-4.43% |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27.68% |
24.42% |
21.94% |
20.71% |
17.24% |
||
变化率 |
- |
-11.78% |
-10.16% |
-5.61% |
-16.76% |
||
产能(吨) |
660600 |
770590 |
1060090 |
1111590 |
1153790 |
||
变化率 |
- |
16.65% |
37.57% |
4.86% |
3.80% |
||
产量(吨) |
521875.27 |
582347.78 |
761847.78 |
923823.92 |
1007149.02 |
||
变化率 |
- |
11.59% |
30.82% |
21.26% |
9.02% |
||
开工率 |
79.00% |
75.57% |
71.87% |
83.11% |
87.29% |
||
变化率 |
- |
-4.34% |
-3.71% |
11.24% |
5.03% |
||
销售数量(吨) |
389011.00 |
425204.01 |
508222.86 |
651985.81 |
672931.62 |
||
变化率 |
- |
9.31% |
19.52% |
28.29% |
3.21% |
||
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
32.05% |
33.01% |
32.89% |
38.46% |
43.96% |
||
变化率 |
- |
3.00% |
-0.35% |
16.93% |
14.30% |
||
中国大陆销售收入(万元) |
766804.31 |
1028350.61 |
930528.66 |
1135048.30 |
1072531.64 |
||
变化率 |
- |
34.11% |
-9.51% |
34.26% |
-0.29% |
||
中国大陆销售价格(元/吨) |
19725.73 |
24274.46 |
18366.26 |
17494.77 |
15946.49 |
||
变化率 |
- |
23.06% |
-24.34% |
-4.75% |
-8.85% |
||
税前利润(万元) |
707.09 |
-3669.75 |
-52170.65 |
-26378.71 |
-27656.43 |
||
投资收益率 |
- |
-0.58% |
-4.85% |
-2.42% |
-2.53% |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53574.58 |
-74052.98 |
-167602.74 |
-160977.03 |
98427.89 |
||
期末库存(吨) |
26254.57 |
33816.91 |
41502.50 |
48534.31 |
63097.19 |
||
变化率 |
- |
28.80% |
22.73% |
16.94% |
30.01% |
||
就业人数(人) |
2586 |
2807 |
3032 |
3336 |
3153 |
||
变化率 |
- |
8.54% |
8.01% |
10.03% |
-5.48% |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29825.31 |
37102.27 |
42152.55 |
45377.69 |
49325.01 |
||
变化率 |
- |
24.40% |
13.61% |
7.65% |
8.70% |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201.82 |
207.48 |
251.31 |
276.95 |
319.45 |
||
变化率 |
- |
2.80% |
21.12% |
10.20% |
15.34% |
||
1
[1] 2009年至2010年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2011年之后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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