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6-6-28

  201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5年6月26日,应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

  (KAMAX GmbH & Co.KG)6.1%

  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26.0%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6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29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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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5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发布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决定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 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国 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 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 裁定如下: 一、 反倾销措施 2010 年 6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实施期限为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起 5 年。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5 年 4 月 29 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 1 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代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 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的 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立案通知。 2015 年 6 月 26 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使团正式提供 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 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 2 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应诉。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 57 家碳钢紧固件生产者登记参加 本次调查;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没有登记应诉。 (三)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国内生产者数量较多,根据《反倾 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 法对国内碳钢紧固件生产者进行了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抽样调查时 可获得的信息,考虑到国内生产者地域和产品方面代表性的 情况,调查机关选取了产量最大的十家国内生产者填答反倾 销调查问卷。 (四)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 年 9 月 29 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国 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等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 卷。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前,调查机关同意了十家国内生产者 提出的延长递交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时间的申请。至答卷递 交截止之日前,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十家被抽样国内生产者 3 提交的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答卷。外国(地区)生 产商、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没有向调查机关递交答卷。 (五)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 年 4 月 11 至 20 日,调查机关对答卷的三家国内生产者进行了反倾销 实地核查。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 关系方披露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 事实,并给予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 害关系方未提出评论意见。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 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 产品,与商务部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进口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 4 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6.1%-26.0%。 申请人主张,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碳钢紧固件仍然存在倾销。在倾销调查期内,申请人主张 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 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倾销幅度为 22.6%。 (二)欧盟碳钢紧固件的出口倾向。 申请人主张,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碳钢紧固 件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库存数量较 大,欧盟产品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存在向中 国倾销过剩产能的可能性。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碳钢紧固件 2011 年至 2014 年产能分别约为 253 万吨、250 万吨、254 万 吨和 252 万吨;同期产量分别为 138 万吨、121 万吨、120 万吨和 125 万吨;欧盟碳钢紧固件产能利用率仅约有 50%左 右,其闲置产能(产能-产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2.可供出口的能力。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碳钢紧固件 消费量增长缓慢。2011 年至 2014 年消费量约为 198 万吨、 178 万吨、181 万吨和 183 万吨。同期欧盟碳钢紧固件可供 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2011 年至 2014 年,欧盟碳钢紧固件可供出口的能力分别约为 55 万吨、 5 72 万吨、73 万吨和 69 万吨。 3.库存。 申请人主张,欧盟碳钢紧固件库存数量一直较大,需要 出口缓解库存压力。2011 至 2014 年,欧盟碳钢紧固件产品 库存分别约为 32 万吨,32 万吨、29 万吨和 30 万吨。 4.对外出口。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碳钢紧固件 对出口的依赖程度较高。2011 至 2014 年,欧盟出口数量分 别约为 24 万吨、26 万吨、27 万吨和 28 万吨;其出口数量 占同期产量的比例保持在 18-23%。 (三)中国市场的吸引力。 申请人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中国一直是欧盟被 调查产品最大的出口目的地。 申请人提出,欧盟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一直是欧盟 碳钢紧固件最大的出口市场。2011 年至 2014 年欧盟产品对 华出口数量分别为 45,102 吨、52,139 吨、63,219 吨和 72,146 吨,占当年欧盟出口总量的比例约为 19-26%。并且,欧盟产 品对华出口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1 至 2014 年均增长 率均超过 14%。 (四)调查结论。 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 6 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 欧盟碳钢紧固件产品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作出裁决。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 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欧盟海关统计数据、其他世贸成员相 关裁决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 获得的最佳信息。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该 被调查产品仍然向中国继续倾销出口;并且在反倾销措施实 施前,欧盟碳钢紧固件产品即以高于微量倾销幅度的水平向 中国倾销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碳钢紧固件 可能仍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同时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碳钢紧固件产业闲置产能和可 供出口的能力较大,库存数量较大,有能力扩大对包括中国 在内的出口市场的销售。并且中国是欧盟产品重要的出口目 标市场,对被调查产品有较强吸引力;欧盟涉案产品可能仍 将继续对中国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 置产能和大量库存,欧盟可能仍将向中国出口涉案的碳钢紧 固件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 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可能仍将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其对中 国的倾销可能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7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 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在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中国国内产业 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是同类 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在物 理特征、技术特征、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 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具有 相似性和可比性,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调查过程中,没 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认定,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国内产业是 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国内 57 家碳钢紧固件生产者通过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 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提供了其合计产量,并提交了中国碳钢 紧固件产品的总产量,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 查的国内产业。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 8 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 倾销调查期内(2014 年 4 月-2015 年 3 月),该 57 家国内碳 钢紧固件生产者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碳钢紧固件总产量 的比例约为 33.9%。考虑到中国碳钢紧固件生产企业数量众 多、生产较为分散和行业集中度较低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 该 57 家国内碳钢紧固件生产企业的合计产量,是全国总产 量的主要部分;这些国内生产者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 调查的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申请人主张,由于被调查产品从数量和价格上都对国内 同类产品产生了不利影响,使得国内产业难以从之前倾销进 口造成的损害中完全恢复,国内产业状况甚至出现恶化。调 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倾 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相关 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国内碳钢紧 固件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因此,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 因素和指标的分析,分为整体和抽样企业两个层面进行。整 体经济指标从国内产业整体角度进行分析,有关证据主要是 9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提交的材料。抽样 的经济指标从抽样企业的角度分析国内产业的状况,有关证 据主要是抽样国内生产企业的反倾销答卷。 1.整体经济指标。 (1)表观消费量。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的表观消费量分别 为 1,530,764 吨、1,517,552 吨、1,500,540 吨和 1,503,169 吨。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碳钢紧固件需求总体稳定, 略有下降。 (2)产能。 2011 年 至 2014 年 , 中 国 碳 钢 紧 固 件 产 能 分 别 为 1,283,419 吨、1,335,204 吨、1,381,732 吨和 1,429,019 吨。 2015 年一季度产能为 361,181 吨,比上年同期的 348,381 吨 增加 3.7%。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持续小 幅增长。 (3)产量。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产量分别为 988,594 吨、957,058 吨、1,031,334 吨和 1,044,091 吨。2015 年一 季度产量为 252,410 吨,比上年同期的 256,111 吨减少 1.4%。 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先降后升。 (4)开工率。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开工率分别 10 为 77%、72%、75%和 73%。2015 年一季度开工率为 70%,比 上年同期的 74%略有下降。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 产业开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5)销量。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国内销量分别为 689,629 吨、660,282 吨、721,836 吨和 727,711 吨。2015 年一季度内销数量为 173,589 吨,比上年同期的 183,967 吨 下降 6%左右。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碳钢紧固件销量整 体呈增长态势,但损害调查期末出现了下滑趋势。 (6)市场份额。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占国内市场份额分 别 45.1%、43.5%、48.1%和 48.4%。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 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7)就业人数。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就业人数分别 为 14,237 人、13,824 人、13,573 人和 13,102 人。反倾销 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呈持续减少趋势。 (8)劳动生产率。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劳动生产率分 别为 69 吨/年/人、69 吨/年/人、76 吨/年/人和 80 吨/年/ 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 态势。 11 (9)人均工资。 2011 年至 2014 年,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分别为 4.02 万元、4.32 万元、4.79 万元和 5.20 万元。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续上涨。 (10)倾销幅度。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欧盟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6.1%-26.0%。且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仍然在以倾销方 式向中国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 度可能仍然高于微量倾销幅度的水平,而被调查产品以显著 的倾销幅度向中国倾销出口,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明显 的影响。 2.抽样企业的经济指标。 (1)内销价格。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国内生产企业加 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10,833 元/吨、10,437 元/吨、10,540 元/吨和 10,871 元/吨。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抽样国内生 产企业销售价格先降后升,期末价格与期初价格基本持平, 销售价格未能同成本保持同步增加。 (2)销售收入。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国内生产企业销 售收入分别为 24.6 亿元、22.0 亿元、25.7 亿元和 25.8 亿 元。2012 至 2014 年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0.7%、16.6% 12 和 0.5%。2014 年销售收入比 2011 年增加了 4.7%。反倾销措 施实施以来,抽样的国内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先降后升,整体 呈增长态势。 (3)销售成本。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国内生产企业单 位销售成本分别为 10,608 元/吨、10,488 元/吨、10,494 元/吨和 11,065 元/吨。2012 至 2014 年销售成本年增长率 分别为-1.1%、0.1%和 5.4%。2014 年销售成本比 2011 年增 加了 4.3%。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抽样的国内生产企业单位 销售成本整体呈上涨趋势,且上涨幅度明显超过销售价格。 (4)营业利润率。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企业营业利润率 分别为 2.08%、-0.49%、0.43%和-1.79%。反倾销措施实施以 来,抽样的企业税前利润呈现明显快速下滑趋势,期末出现 了较大数额的亏损。 (5)投资收益率。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国内生产企业投 资收益率分别为 1.6%、-0.4%、0.3%和-1.1%。反倾销措施实 施以来,抽样国内生产企业投资收益率持续走低,并最终出 现负收益。 (6)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国内生产企业经 13 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2.25 亿元、0.34 亿元、1.60 亿元 和 0.43 亿元。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抽样国内生产企业经 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整体呈减少趋势。 (7)期末库存。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碳钢紧固件国内生产企业期 末库存分别为 2.44 万吨、2.64 万吨、3.64 万吨和 3.85 万 吨;年增长率分别为 7.9%、37.9%和 5.8%。2014 年期末库存 比 2011 年有高达 57.5%的明显增加。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 抽样国内生产企业期末库存持续显著增加。 (8)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产业投 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碳钢紧固件 市场需求总体保持稳定,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数量、 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劳动生产率、人均 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有持续改善。国内碳钢紧固件产 业部分经济指标有了不同程度的好转。 但是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生产经 营也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经济指标走弱甚至恶 化。一方面,2011 年至 2014 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数量仅 增长了 5.5%,远低于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约 60%的增长 幅度;另一方面,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抑制作用,国 14 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低于成本增加的程 度。受此影响,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税前利润持续减少并最 终出现较大数额的亏损,投资收益变差,现金流量持续减少, 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因此,国内碳钢紧 固件产业仍然处于较为脆弱的状况。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 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申请人主张,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碳钢紧 固件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持续增长;且欧盟碳钢紧固件存在 较大的闲置产能,中国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因此,如果终 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出现大幅增加。 调查过程中,欧盟碳钢紧固件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 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终止反倾销措 施,进口数量是否可能出现激增作出了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 实施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向中国的出口数量呈 增长趋势。而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欧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仍然持续大幅增加,2014 年比 2011 年增长了近 60%。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一方面欧盟碳钢紧固件存在较大 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库存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 15 较明显的扩大出口销售的能力和倾向;另一方面中国一直是 被调查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对欧盟产品的吸引力仍然很强, 欧盟产品持续大量向中国出口。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 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为消化闲置产能和 库存,可能扩大对中国的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能 出现大幅增长。 2.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可能造成的价 格影响。 申请人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国内同类产品成 本有明显上升,但由于进口产品价格的负面影响,使国内同 类产品价格难以提高以消化生产成本的增长。被调查产品价 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因此,如终 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 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为合理分析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考 虑到普通碳钢紧固件产品和汽车碳钢紧固件在用途和价格 上的明显差异,调查机关根据产品和地域代表性抽样选取了 十家国内生产企业,获得了国内普通碳钢紧固件和汽车碳钢 紧固件生产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数据等。 (1)关于汽车紧固件产品。 申请人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欧盟被调查产品以汽 车碳钢紧固件为主。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欧盟被调查产 16 品主要通过税号 73181500 进口,该税号产品进口量占被调 查产品进口总数量的比重在 93%以上。而该税号的进口产品 主要是汽车用的紧固件产品。因此认为,反倾销措施实施后, 欧盟汽车碳钢紧固件继续向中国出口,普通碳钢紧固件基本 停止对中国出口。调查过程中,欧盟碳钢紧固件生产商和出 口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 同意见。调查机关对中国海关数据统计中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认为国内产业提出的主张基本符合中国海关统计的情况,进 口被调查产品主要是汽车碳钢紧固件产品。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1 年至 2014 年,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 65,189 元/吨,65,532 元/吨、63,172 元/吨和 59,794 元/ 吨。调查过程中,欧盟碳钢紧固件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 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国内产业答卷证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抽样的 汽车碳钢紧固件生产企业的成本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的汽车紧固件国内生产商单位成本 指数(2011 年成本=100)分别为 100.00、105.72、100.56 和 100.56。倾销调查期(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单位 成本指数为 103.66,比 2011 年增加了 3.66%。 而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稳定,上涨有限。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汽车紧固件国内生产商内销价格指 17 数(2011 年销售价格=100)分别为 100.00、103.51、99.98 和 99.03。倾销调查期(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内销 价格指数为 102.26,比 2011 年仅增长 2.26%。 由于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幅度超过了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的上涨幅度,国内产业未能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消化增长明 显的成本。通过比较 2011 年至 2014 年抽样汽车碳钢紧固件 国内生产者 3.5%-5.5%的利润率可以发现,国内同类产品价 格上涨明显低于成本的上升,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了 明显的抑制。 调查机关在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反倾销措施实 施前,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 抑制影响。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 价格则持续下降,并且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持续快速 增加,2014 年比 2011 年大幅增长了约 60%,而同期中国国 内表观消费量则基本稳定。由此可见,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 到的市场压力明显加大。因此,考虑到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被 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的明显的价格抑制影响,国内 企业在面临日渐增加的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同类产品的销售 价格受到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影响,难以通过合理提高价格 抵消成本增加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影响。因此,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的汽车碳钢紧固件产品仍将可能对 国内汽车碳钢紧固件产品产生明显的价格抑制作用。 18 (2)关于普通紧固件产品。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认为 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的欧盟普通碳钢紧固件产品基本 停止向中国的出口。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虽然被调查的普 通碳钢紧固件产品进口较少,但是调查机关在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 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明显的抑制影响。并且由于欧盟出 口能力较强、出口倾向明显,并且有可能采用倾销手段对华 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普通碳钢紧固件产品可能 进一步降低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价格,以扩大对华出口消化大 量的闲置产能和库存,从而造成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难以合理 上涨,甚至明显压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因此,如果 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的欧盟普通碳钢紧固件产品进口价 格可能仍将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的抑制影响。 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碳钢紧固件产品可能 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价格抑制作用,造成显著的 负面价格影响。 (三)调查结论。 经过对相关经济指标和产业状况的分析表明,国内产业 虽有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仍然比较脆弱,国内产业盈利能力 和财务状况较差,容易受到大量倾销进口产品冲击和影响。 经过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影响的分析表明,如果终 19 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并仍 将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 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倾销进 口可能抑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提升,造成销量、销售 收入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和期末库存的上升,降低中国国内产 业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抑制投融资活动,影响就业人数、 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对利润和投资收益等产生严 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将来,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可能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 将来,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 发生。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