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6-8-10
2010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3年8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4年8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57号公告,决定由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8月10日,应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7号公告、2013年第52号公告、2014年第52号公告、2015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Pure 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

物理化学特征:精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精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611。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晓星 2.6%
(Hyosung Corporation)
2.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2.0%
(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
3.SK油化株式会社 11.2%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7%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2.0%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6.泰光产业(株) 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7.其他韩国公司 1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6.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6.0%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2.9%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其他泰国公司 20.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8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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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0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3年8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KP化学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4年8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57号公告,决定由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5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支持该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5年8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韩国和泰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泰国的TPT石油化工公开有限公司、银都拉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的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以及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以及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2015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TPT石油化工公开有限公司和银都拉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延期答卷申请。由于申请提交时间不符合《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该延期申请不予考虑。在规定期间内,上述两家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四)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3月和4月,调查机关分别对提交答卷的6家中国生产者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调查问卷的补充修正材料。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6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未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47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即精对苯二甲酸。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韩国和泰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韩国和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一)韩国。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4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0%-11.2%。措施实施期间,没有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本次期终复审期间,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倾销调查期内,韩国的倾销幅度大大上升。
2.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韩国是全球精对苯二甲酸的主要生产国,拥有巨大的生产能力。2011年至2014年,韩国精对苯二甲酸产能略有增加,各年分别为620-720万吨、620-720万吨、625-725万吨和630-730万吨。同期,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的产量则呈下降趋势,从2011年的520-620万吨逐年减少到2014年的420-520万吨,降幅为17.9%。相应的,2011年到2014年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的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从90-110万吨增加到180-220万吨,增幅超过100%,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也从2011年的14%上升到2014年的30.2%。
(2)韩国市场消费情况。
2011年至2014年,韩国国内市场精对苯二甲酸消费量基本稳定,未出现明显增长,各年分别为270-330万吨、270-330万吨、280-340万吨和280-340万吨。同期过剩产能(产能减需求量)均保持在340-380万吨以上,且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高于50%,即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的全部产能中超过一半的产能无法通过韩国国内市场进行消化。
(3)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出口情况。
2011年至2014年,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的出口量分别为280-340万吨、250-310万吨、230-290万吨和200-260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4.2%、49.7%、52.5%和48.8%。这表明,虽然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的出口比例总体有所减少,但对外出口仍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精对苯二甲酸闲置产能较大且仍在持续增加,韩国国内需求增长缓慢,产能过剩现象突出,韩国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对国际市场严重依赖。
3.韩国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定价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约180万吨,其中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韩国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达99.99%。印度是仅次于中国的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第二大出口市场。2013年10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发起反倾销调查。2015年4月,印度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并自2015年5月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这表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价甚至倾销方式向国际市场大量出口了精对苯二甲酸。
4.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精对苯二甲酸240.3万吨。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2011年到2014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精对苯二甲酸的数量分别为192万吨、158.2万吨、121万吨和53.5万吨,占当年韩国精对苯二甲酸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1.5%、56.1%、47.8%和23.2%。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出现明显减少,中国市场在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出口市场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但是,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倾销调查期内,中国仍然是韩国精对苯二甲酸最大的出口市场。
2011年到2014年,中国是精对苯二甲酸需求量增长最快的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精对苯二甲酸消费市场。到2014年底,中国对精对苯二甲酸的需求已超过全球总需求的50%。对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仍是其最重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在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倾销调查结果表明,韩国生产商仍在采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精对苯二甲酸。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精对苯二甲酸产能巨大且严重过剩,韩国国内市场需求基本稳定,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对国外市场依赖性较强,而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精对苯二甲酸市场,且增长潜力较大,对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向中国市场出口下降明显,韩国生产商、出口商通过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精对苯二甲酸得到一定程度抑制。然而,在倾销调查期间,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出口仍存在倾销,同时也在向第三国(地区)市场大量低价出口,这表明韩国的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出口商仍在采用低价竞争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在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泰国。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4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0%-20.1%。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本次期终复审期间,泰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倾销调查期内,泰国的倾销幅度已明显降低。
2.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泰国拥有较大的精对苯二甲酸生产能力。2011年至2014年各年产能分别为240-300万吨、240-300万吨、310-370万吨和320-390万吨。与2011年相比,2014年产能增长30.6%。同期,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的产量则增长缓慢,从2011年的210-250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220-270万吨,增幅仅为6.2%。相应的,2011年到2014年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的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从30-50万吨增加到90-130万吨,增幅超过150%,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也从2011年的15.7%上升到2014年的31.4%。
(2)泰国市场消费情况。
2011年至2014年,泰国国内市场精对苯二甲酸消费量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加,各年分别为140-180万吨、160-200万吨、150-190万吨和160-200万吨。同期过剩产能(产能减需求量)分别为90-120万吨、70-100万吨、140-180万吨和150-190万吨,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从2011年的39.5%上升到2014年的48.4%,即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已有近一半的产能处于过剩状态。
(3)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出口情况。
2011年至2014年,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的出口量分别为120-160万吨、110-150万吨、80-110万吨和60-90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3.7%、59.1%、39.6%和35.3%,这表明2011年以来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的出口数量逐年减少,出口所占比例也逐年降低,但对外出口仍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综上,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泰国精对苯二甲酸闲置产能较大且仍在持续增加,泰国国内需求增长缓慢,产能过剩现象突出,泰国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泰国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定价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约69万吨,其中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泰国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为62%。印度是泰国精对苯二甲酸最大的出口市场。2013年10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发起反倾销调查。2015年4月,印度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并自2015年5月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这表明,泰国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价甚至倾销方式向国际市场大量出口了精对苯二甲酸。
4.泰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泰国向中国出口精对苯二甲酸58.8万吨。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2011年到2014年,泰国向中国出口精对苯二甲酸的数量分别为57.6万吨、55.3万吨、23.4万吨和18.8万吨,占当年泰国精对苯二甲酸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0%、42.2%、24.6%和22.1%。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明显减少,中国市场在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出口市场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但是,倾销调查期内,中国仍是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第二大出口市场。
2011年到2014年,中国是精对苯二甲酸需求量增长最快的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精对苯二甲酸消费市场。到2014年底,中国对精对苯二甲酸的需求已超过全球总需求的50%。对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仍是其最重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在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调查机关认为,泰国精对苯二甲酸产能较大且严重过剩,泰国国内市场需求基本稳定,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对国外市场依赖性较强,而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精对苯二甲酸市场,且增长潜力较大,对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泰国精对苯二甲酸向中国市场出口下降明显,泰国生产商、出口商通过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精对苯二甲酸得到一定程度抑制。然而,在倾销调查期间,泰国生产商、出口商仍在向第三国(地区)市场大量低价出口,这表明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商、出口商仍在采用低价竞争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在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泰国精对苯二甲酸为重新夺回其市场份额,很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大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4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47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4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认为其合计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2011年,提交答卷的6家国内生产企业中只有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和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从事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和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如披露由这3家企业组成的国内产业数据,将泄露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区间数据的形式披露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精对苯二甲酸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157万吨、2485.6万吨、2751万吨和2806.8万吨,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15.2%、10.7%和2%,2014年比2011年增长30.1%。2015年1-3月表观消费量为790.7万吨,同比增长19.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品需求持续增长。
2.产能。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560-650万吨、800-920万吨、1,500-1,800万吨和2,000-2,400万吨,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42.6%、96.9%和32.3%,2014年比2011年增长271.4%。2015年1-3月产能为580-670万吨,同比增长53.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持续增长。
3.产量。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520-610万吨、700-820万吨、1,200-1,420万吨和1,440-1,700万吨,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34.6%、73.3%和20.8%,2014年比2011年增长181.9%。2015年1-3月产量为440-510万吨,同比增长38.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持续增长。
4.销量。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分别为500-590万吨、660-780万吨、1,040-1,230万吨和1,160-1,380万吨,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31.8%、58.3%和12.2%,2014年比2011年增长134.1%。2015年1-3月销量为380-450万吨,同比增长4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持续增长。
5.市场份额。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3%-28%、27%-32%、38%-45%和41%-49%,2012年起各年分别增加3.7个百分点、12.7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1年增加20.6个百分点。2015年1-3月市场份额为48%-57%,同比增加9.2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的份额持续增加。
6.销售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8380-8480元/吨、7140-7230元/吨、6740-6820元/吨和5450-5520元/吨,2012年起各年下降幅度分别为14.8%、5.6%和19.1%,2014年比2011年下降34.9%。2015年1-3月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3800-3880元/吨,同比下降3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持续下降。
7.销售收入。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00-500亿元、450-560亿元、670-830亿元和610-750亿元;2012年比2011增长12.3%,2013年比2012年增长49.4%,2014年比2013年下降9.2%;2014年比2011年增长52.3%。2015年1-3月销售收入为130-170亿元,与2014年同期基本相同。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持续增长,但其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未与其销量保持同步增长,并于2014年出现下降。
8.税前利润。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40-50亿元、(-9)-(-6)亿元、(-20)-(-14)亿元和(-15)-(-11)亿元。2015年1-3月税前利润为(-2)-(-1)亿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2012年开始亏损,到2015年1-3月累计亏损32-46亿元。
9.投资收益率。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4%-18%、(-4%)-0%、(-5%)-(-2%)和(-4%)-(-1%)。2015年1-3月投资收益率为(-2%)-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2012年起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难以收回同类产品投资成本。
10.开工率。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90%-98%、85%-93%、74%-82%和67%-75%,2012年起各年分别下降5.2个百分点、10.7个百分点和6.8个百分点,2014年较2011年下降22.7个百分点。2015年1-3月开工率为71%-79%,同比下降8.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持续下降。
11.就业人数。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500-1800人、3400-4000人、4100-4800人和4000-4700人,2012年比2011年增长125.4%,2013年比2012年增长21.8%,2014年比2013年下降1.8%;2014年比2011年增长169.5%;2015年1-3月就业人数为4100-4900人,同比增长8.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
12.劳动生产率。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000-3600吨/年/人、1800-2200吨/年/人、2600-3200吨/年/人和3200-3900吨/年/人,2012年比2011年下降40.3%,2013年比2012年增长42.3%,2014年比2013年增长23%;2014年比2011增长4.6%;2015年1-3月劳动生产率为910-1100吨/季度/人,同比增长26.9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先降后升,总体呈增长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7.6-8.2万元、4.9-5.3万元、7.2-7.8万元和7.5-8.1万元,2012年比2011年下降35.6%,2013年比2012年增长47%,2014年比2013年增长4.4%;2014年比2011年下降1.2%;2015年1-3月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2.1万元,同比下降3.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先降后升,总体基本持平。
14.期末库存。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6-8万吨、13-17万吨、23-30万吨29-38万吨,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108.7%、79.8%和25.5%,2014年比2011年增长370.7%。2015年3月末库存为26-34万吨,同比下降6.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持续增加,2015年3月末库存有所减少,但仍高于2011年末水平。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1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8-34亿元、(-16)-(-11)亿元、(-74)-(-51)亿元和30-43亿元;2015年1-3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26)-(-17)亿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累计为净流出21-39亿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产业就业人数增加,劳动生产率总体上升。上述经济指标的变化,反映出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然而,国内产业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却持续下降,2015年1-3月平均销售价格已不及2011年平均销售价格的一半。受此影响,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未能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并于2014年开始出现下降;国内产业自2012年起陷入连续亏损状态,截止损害调查期末,累计亏损额已达34-46亿元,同期投资收益率连续为负值。此外,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库存数量逐年上升,开工率连续下降,人均工资未现增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累计为负并于损害调查期末严重恶化。可见,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整个行业仍处于多年连续亏损的脆弱状态。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合计出口数量分别为249.6万吨、213.4万吨、144.4万吨、72.3万吨,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分别为11.6%、8.6%、5.2%、2.6%。2015年1-3月,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合计出口数量为11.7万吨,占中国市场的份额为1.5%。这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韩国和泰国生产商、出口商通过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得到一定程度抑制,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出口数量逐渐减少。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韩国和泰国仍具有较大的精对苯二甲酸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其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精对苯二甲酸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对韩国和泰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韩国和泰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采用低价甚至倾销的方式向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大量出口精对苯二甲酸;印度作为泰国精对苯二甲酸的最大出口市场和韩国精对苯二甲酸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已经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此种情况下,如果中国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大量过剩的精对苯二甲酸很可能流向中国市场。
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0第4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在2007年和2008年前三季度,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
本次复审期间,国内产业提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之间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
国内产业主张,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国内产业与客户商谈国内销售价格时,第三方机构ICIS[1]公布的平均市场价格是一项重要参考指标,而该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基础包括了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CFR中国主港价格。因此,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以较低甚至倾销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导致CFR中国主港价格被压低,进而进一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对此,韩国和泰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任何主张或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1年至2014年以及2015年1-3月,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255.7美元/吨、1094.9美元/吨、1088美元/吨、930.4美元/吨和613美元/吨。在考虑关税和汇率因素后,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339.4元/吨、7027.5元/吨、6826.3元/吨、5764.7元/吨和3784.5元/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8380-8480元/吨、7140-7230元/吨、6740-6820元/吨、5450-5520元/吨和3800-3880元/吨。经比较,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自2012年起同比降幅分别为-14.8%、-5.6%、-19.1%和-31%。在2011年、2012年和2015年1-3月,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至2014年以及2015年1-3月,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精对苯二甲酸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6.4%、50.9%、67.7%、73.7%和68.1%。由此可见,韩国和泰国是中国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主要来源国,自韩国和泰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水平对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平均进口价格具有重要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精对苯二甲酸市场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损害调查期内,韩国和泰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且不断降低出口价格,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被大幅压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和泰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产能并重新获得中国市场份额,有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这将增加中国市场的供应,进一步压低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可能继续压低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调查机关认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产业虽然获得了在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连续亏损的脆弱状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有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价格对中国出口,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并继续压低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此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可能下降,国内产业连续亏损的状况无法得到缓解,甚至导致其盈利能力继续下降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
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4年1-3月 |
2015年1-3月 |
表观消费量(万吨) |
2157 |
2485.6 |
2751 |
2806.8 |
661.1 |
790.7 |
变化率 |
|
15.2% |
10.7% |
2.0% |
|
19.6%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万吨) |
249.6 |
213.4 |
144.4 |
72.3 |
25.2 |
11.7 |
变化率 |
|
-14.5% |
-32.3% |
-49.9% |
|
-53.6%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11.6% |
8.6% |
5.2% |
2.6% |
3.8% |
1.5% |
变化率(百分点) |
|
-3 |
-3.4 |
-2.6 |
|
-2.3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
1255.7 |
1094.9 |
1088 |
930.4 |
965.3 |
613 |
变化率 |
|
-12.8% |
-0.6% |
-14.5% |
|
-36.5% |
产能(万吨) |
560-650 |
800-920 |
1500-1800 |
2000-2400 |
380-440 |
580-670 |
变化率 |
|
42.6% |
96.9% |
32.3% |
|
53.4% |
产量(万吨) |
520-610 |
700-820 |
1200-1420 |
1440-1700 |
320-370 |
440-510 |
变化率 |
|
34.6% |
73.3% |
20.8% |
|
38.1% |
开工率 |
90%-98% |
85%-93% |
74%-82% |
67%-75% |
80%-88% |
71%-79% |
变化率(百分点) |
|
-5.2 |
-10.7 |
-6.8 |
|
-8.4 |
国内销量(万吨) |
500-590 |
660-780 |
1040-1230 |
1160-1380 |
260-310 |
380-450 |
变化率 |
|
31.8% |
58.3% |
12.2% |
|
45.0% |
国内产业市场份额 |
23%-28% |
27%-32% |
38%-45% |
41%-49% |
39%-47% |
48%-57% |
变化率(百分点) |
|
3.7 |
12.7 |
4.2 |
|
9.2 |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
400-500 |
450-560 |
670-830 |
610-750 |
130-170 |
130-170 |
变化率 |
|
12.3% |
49.4% |
-9.2% |
|
0.0%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8380-8480 |
7140-7230 |
6740-6820 |
5450-5520 |
5520-5620 |
3800-3880 |
变化率 |
|
-14.8% |
-5.6% |
-19.1% |
|
-31.0% |
税前利润(亿元) |
40-50 |
(-9)-(-6) |
(-20)-(-14) |
(-15)-(-11) |
(-9)-(-7) |
(-2)-(-1) |
变化率 |
|
- |
-126.1% |
23.7% |
|
84.2% |
投资收益率 |
14%-18% |
(-4%)-0% |
(-5%)-(-2%) |
(-4%)-(-1%) |
(-3%)-0% |
(-2%)-0% |
变化率(百分点) |
|
- |
-1.5 |
0.5 |
|
0.9 |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
28-34 |
(-16)-(-11) |
(-74)-(-51) |
30-43 |
8-12 |
(-26)-(-17) |
变化率 |
|
- |
-367.5% |
- |
|
- |
期末库存(万吨) |
6-8 |
13-17 |
23-30 |
29-38 |
28-36 |
26-34 |
变化率 |
|
108.7% |
79.8% |
25.5% |
|
-6.8% |
就业人数(人) |
1500-1800 |
3400-4000 |
4100-4800 |
4000-4700 |
3800-4500 |
4100-4900 |
变化率 |
|
125.4% |
21.8% |
-1.8% |
|
8.8%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76000-82000 |
49000-53000 |
72000-78000 |
75000-81000 |
18000-22000 |
17000-21000 |
变化率 |
|
-35.6% |
47.0% |
4.4% |
|
-3.8%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3000-3600 |
1800-2200 |
2600-3200 |
3200-3900 |
720-870 |
910-1100 |
变化率 |
|
-40.3% |
42.3% |
23.0% |
|
26.9% |
1
[1] ICIS是一家全球石油化工市场信息服务商,提供价格信息、分析报告及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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