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6-9-20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7月28日,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来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倾销税,请求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8月8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通知了原审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原审申请人对应否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立案发表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发起期中复审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和2016年第2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次复审提出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86-10-85093407;65198477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20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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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版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贸易救济调查局 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申请对来自于荷兰皇家 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 碳钢紧固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 请 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HYLANDS LAW FIRM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12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5 Dongsanhuan Zhong Road, Beijing100020, China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 电话:(010)65028888 传真:(010)65028866 公开文本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贸易救济调查局 尊敬的贸易救济调查局官员: 受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委托,本所特代 理该公司向贵局提交碳钢紧固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书(公开文本),请审阅。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7 月 26 日 2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5 一、 申请人 .............................................................................................................................. 5 (一) 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 5 (二) 本案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 5 二、 紧固件反倾销调查历史背景 .......................................................................................... 5 (一) 原审概况 .......................................................................................................... 6 1. 公告立案 .......................................................................................................... 6 2. 原审最终裁定 .................................................................................................. 6 (二) 期终复审概况 .................................................................................................. 7 (三) 被调查产品 ...................................................................................................... 7 (四) 申请本次期中复审的法律依据 ...................................................................... 8 三、 从本次期中复审申请期内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Nedschroef)的正常 价值、对中国出口价格、倾销幅度的变化以及紧固件市场发展情况来看,继续维持 目前的征税水平已无必要。 .......................................................................................... 8 (一) 从期中复审申请期内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的正常价值、出口中国价 格以及倾销幅度看,已经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 .................................................. 9 1. 正常价值以及出口价格的变化情况 ............................................................... 9 2. 计算倾销幅度需要调整的费用项目 ............................................................. 10 3. 初步计算的倾销幅度..................................................................................... 11 (二)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改变原 有销售渠道,继续维持该公司目前的反倾销税率已无必要。 ................................ 12 1.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机构 .............................................. 12 2.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型号、渠道和最终用户... 13 (三) 继续对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采取原审反倾销措施,将增加其下 游公司的生产成本,削弱竞争力,甚至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 ................................ 13 1. 继续实施反倾销税,将严重影响高品质下游产业的发展。 ..................... 13 2. 进口紧固件是有益补充,能有效地消除飞机汽车等行业的安全隐患 ..... 14 (四) 欧盟对中国紧固件措施已经取消,中国紧固件可以继续出口欧盟,取消对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措施,会形成紧固件产品的良性进出口循环,满 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否则会进一步刺激中国紧固件行业的无序竞争,导致行 业发展的停滞不前。 ................................................................................................... 14 3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五) 小结 ................................................................................................................ 14 四、 请求 ................................................................................................................................ 15 第二部分 附件 ....................................................................................................... 16 附件 1-1 股东情况 附件 1-2 董事情况 附件 1-3 关联公司情况 附件 2-1 对中国出口销售表 附件 2-2 对中国出口销售证明材料 附件 2-3 反倾销关税缴纳证明材料 附件 3-1 国内销售表 附件 3-2 国内销售证明材料 附件 4-1 估算的倾销幅度 、 4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第一部分 正文 一、 申请人 (一) 申请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中文名称: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英文名称:NEDSCHROEF FASTENERS (KUNSHAN) CO., LTD. 法人代表:Dr. Mathias Huettenrauch 地 址:上海市松花江路 2747 号(200437) 电 话:021-64729900*8085 传 真:021-64729889 电子邮箱:wei.xu@pmcsh.com 案件联系人姓名及职务:徐 玮 法律部负责人 (二) 本案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本案全权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代理律师:吴小琛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 电 话:+86-10-65028888 传 真:+86-10-65028866 电子邮箱:wuxiaochen@hylandslaw.com 为申请本期中复审以及参与、配合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调查工作之目的,申请 人特授权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全权代理人。根据申请人的委托,浩 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小琛律师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 紧固件反倾销调查历史背景 5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一) 原审概况 1. 公告立案 2008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收到中国 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 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 11 条、第 13 条和第 17 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 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的反倾 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调查 机关决定自 2008 年 12 月 29 日起对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 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 调查期为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2. 原审最终裁定 2010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1 对各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6.1% (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6.0% 2.2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根据 2010 年第 40 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 6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措施的期限为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起 5 年。 (二) 期终复审概况 2015 年 6 月 26 日,应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 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裁 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 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29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 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5 年。 (三) 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 件,应用范围包 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 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 73182100 和 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后经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调查机关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为:原产 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 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 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 6 毫米的螺钉和 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 理的紧固件。 7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四) 申请本次期中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49 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 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 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 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3 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 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 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以下简称期中 复审)。” 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5 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 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 内进口商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 在本次申请中,申请人为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是上海电气下属的 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 的全资子公司(股权关系详见附件 1-1),是紧固件产品的进口商和中国国内的生 产商,申请对原产于荷兰的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德史罗 夫”)生产销售的紧固件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复审。作为关联的 市场商和出口商,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Nedschroef)将配合此次 复审调查,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证据和材料。 三、 从本次期中复审申请期内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Nedschroef) 的正常价值、对中国出口价格、倾销幅度的变化以及紧固件市场发展情 况来看,继续维持目前的征税水平已无必要。 申请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的理由为,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在 期中复审申请期内,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机构发生了根本性变 8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化,已经成为中国上海集优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 号、渠道和以及最终用户也与以往不同;且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其在 欧盟内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发生了变动,经申请人初步计算,目前内德史罗 夫(Nedschroef)对中国出口不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审及期终复审裁定中 认定的 26%(其他公司税率)已经不再适用,继续采取原审反倾销措施有损于下 游产业的利益,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取消对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也不会损害 中国的紧固件产业。同时,为执行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裁决,欧委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发布公告,决定正式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 施,同时取消对自马来西亚转口紧固件的反规避措施。因此原先中欧双方均维持 紧固件措施的局面已经被打破,中国取消对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反 倾销措施,势必会形成中欧紧固件市场的良性循环,满足中国国内不同客户的需 求。 (一) 从期中复审申请期内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的正常价值、出口中国 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看,已经不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 1. 正常价值以及出口价格的变化情况 在原审调查中,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积极参加应诉,但是由于当 时应诉公司很多,中国商务部采取了随机抽样的调查办法,只有抽中的公司才享 有单独的税率,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适用了“其他公司税率(All others)” 26%的税率。随后由于中国市场对高品质紧固件需求热情不减,在申请人收购内 德史罗夫(Nedschroef)后,公司通过申请人对中国出口量保持一定水平,并一 直努力提高对中国出口价格,不仅没有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还有效地补充了中 国国内产业对对高品质独特紧固件产品的需求。与原审调查期相比,本次期中复 审申请期(以下简称“复审申请期”)内对中国出口价格以及正常价值都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由此带来了倾销幅度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于公司的对中国出口 的型号较多,有些型号是根据客户申请而量身定做的。具体数据请参见下表: 9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销售价格变动对照表 单位: 吨、欧元 原审时期 本次复审申请期 (2015 年 7 月~2016 年 6 月) 变动 区分 幅度 平均销售单价(欧元/100 件) 平均销售单价(欧元/100 件) 对中国出口 【10-15】 【11-16】 【1-6】% 国内销售 【9-16】 【10-17】 【0-5】% (注:上述【】内数据是申请人基于商业保密的考虑,但为不影响有关利害 关系方对本部分内容的理解而在实际数据基础上所做的区间数)。 如上表所示,复审申请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涨幅达到【1】 %,对中国出口 价格涨幅则达到【2】%。根据上涨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与对中国出口价格计算出 的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表明,与第一次复审裁定认定的倾销幅度 (26%)相比,本次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幅度已大幅下降。 因 此 , 申 请 人 认 为 , 与 原 审 调 查 期 相 比 复 审 调 查 期 内 内 德 史 罗 夫 (Nedschroef)的紧固件的出口类型(主要为汽车类紧固件)、生产成本、对中 国出口价格以及国内销售价格等计算倾销幅度所依据的各项指标均发生了一定 的变化,因此应根据变化的指标重新计算申请人的倾销幅度。如下所述,从国内 销售价格及对中国出口价格中扣除调整项目后计算出的倾销幅度来看,本次复审 调查期内申请人对中国出口中不存在倾销,继续维持原审裁定的征税水平已经没 有必要。 2. 计算倾销幅度需要调整的费用项目 2.1 国内销售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3】;而对于包装费 用而言,由于内销的包装和出口中国的包装是相同的,为保证在同一贸易环节进 行比较。包装费用也无需调整。 10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2.1.1 信用费用 信用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信用费用=销售金额*欧元短期借款利率(①)*信用期间(②)/365 欧元短期借款利率:申请人申请期间复审调查期内的欧洲商业银行的短期借 款利息,为半年期-0.041%。且与出口销售相同,为公平比较,不再重复计算。 2.2 对中国出口销售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对中国的销售发生的费用均 【4】;而对于包装费用而言,由于内销的包装和出口中国的包装是相同的,为保 证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比较。包装费用也无需调整。 2.2.1 信用费用 信用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信用费用=销售金额*欧元短期借款利率(①)*信用期间(②)/365 欧元短期借款利率:欧元短期借款利率:申请人申请期间复审调查期内的欧 洲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利息,为半年期-0.041%。且与欧盟内销售相同,为公平 比较,不再重复计算。 3. 初步计算的倾销幅度 本次复审申请期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 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交易笔数、销售数量及平均单价以及估算的倾销幅 度如下表所示: 型号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估算的倾销幅度 【5】 【6】 【7】 【8】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调查期内由于公司股权架构的变化,以及国内销售价格 和出口中国价格发生了变化,已经对中国没有倾销行为,且进口商为关联的中国 11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生产商和用户,全部产业均用来满足自用,因此也没有损害中国国内的紧固件企 业。 (二)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改变 原有销售渠道,继续维持该公司目前的反倾销税率已无必要。 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机构发生了 根本性变化,已经成为中国上海集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其投资、生 产、销售等重点决策均由上海集优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 号、渠道和以及最终用户也与以往不同。 1.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机构 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集团成立于 1894 年,是一家有 100 多年历史的专业紧 固件生产企业,在欧洲处于同行业的领先地位。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各种冷镦紧 固件/异型件,机加工及冲压件,大型先进冷镦设备开发制造及配套模具设计制 造等。 内德史罗夫集团为欧洲所有的乘用车品牌和大部分的商用车品牌提供零 部件配套服务,同时向航空及工业领域积极扩展。 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是 2013 年在中国江苏省昆山市成立的 及生产销售物流服务于一身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内德史罗夫控股公司 100%投资 建设,其主要工作是把内德史罗夫集团的先进技术带到中国并服务于中国的广大 客户。目前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工厂具备年产 3 万吨高质量冷镦汽车零部 件的能力,与大部分国内一流汽车厂商展开了业务合作。 上海集优机械于 2014 年对内德史罗夫集团进行了全资收购,收购内容包括 其全球的全部资产及业务。现在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是 100%属 于上海集优机械的全资子公司。 12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2.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型号、渠道和最终用户 作为全球领先的紧固件生产企业,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生产种类 繁多的紧固件类产品,对中国销售的产品型号主要为【9】等,用于【10】,这些 紧固件应用方面的技术要求很高,目前国内产业尚不能够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 只能从欧盟等地进口,填补了国内需要的空白,是对紧固件行业的有益补充。 从销售渠道看,目前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对中国的销售主要是面 向下游用户位于【11】。 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生产的紧固件是对中国紧固件行业的有益补 充,销售对象为其关联的下游用户,不会损害中国的紧固件行业。维持原有的反 倾销措施只会增加其在中国下游关联公司的生产成本,消弱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 由于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股权变化,交易的渠道、产品类型等, 与原审调查期相比,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已经 不适应新的形势。 (三) 继续对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采取原审反倾销措施,将增加其 下游公司的生产成本,削弱竞争力,甚至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 1. 继续实施反倾销税,将严重影响高品质下游产业的发展。 随着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加快发展,中国国内紧固件需求日益增长,尤其是对 高品质的紧固件需要增长更加多样化,尽管国内产业通过新建、扩建增加产量, 但由于产品质量以及下游认证等原因,国产紧固件仍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该部分 缺口仍然依赖于进口产品;尤其是对于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而言,其 紧固件产品最终都是销往下游用户,用于高档下游产品。既然进口不可避免,取 消或降低对进口紧固件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将减少紧固件下游产业承受的负 担,有益于下游产业的发展,也更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 13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2. 进口紧固件是有益补充,能有效地消除飞机汽车等行业的安全隐患 国内紧固件行业尽管有足够的产能,并维持了 70%开工率,但是对于一些高 品质的紧固件还不能够生产,或者不能够形成稳定的产量,或者不能够得到下游 用户(尤其是汽车飞机等)的认可。因此,才会出现即便存在 26%的高反倾销税, 仍然存在大量进口的现象。也正因为此,在原审的终裁中,因为国内无法生产的 原因,调查机关应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的申请,将民航维护和修理用紧固件排 除在调查范围以外。因此,取消反倾销措施,可以进口高品质的紧固件,满足下 游汽车飞机维修等行业的特殊要求。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四) 欧盟对中国紧固件措施已经取消,中国紧固件可以继续出口欧盟,取消 对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措施,会形成紧固件产品的良性进 出口循环,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否则会进一步刺激中国紧固件行 业的无序竞争,导致行业发展的停滞不前。 总之,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中国国内市场对进口紧固件的不同层次需求仍 持续发生,对进口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关系到下游产业的发展,为了减少下 游产业的负担,应适用根据新情况重新计算的反倾销税率。 (五) 小结 综上所述,由于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股权机构的变化,对中国出 口销售的产品型号、渠道和以及最终用户的变更;且对中国出口不再存在倾销和 倾销幅度,继续采取原审反倾销措施有损于下游产业的利益,不符合中国的公共 利益;取消对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不仅不会损害中国的紧固件产业,反而会形成 中欧紧固件市场的良性循环,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因此,原审及期终复审裁定 中认定的 26%(其他公司税率)已经不再适用。 14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四、 请求 对内德史罗夫(Nedschroef)公司的紧固件已实施满 6 年。申请人依据上述 事实与理由,依法提出本次期中复审申请,请求商务部对 2010 年 6 月 29 日期中 复审裁定中所确定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调查,并重新计算申请人的倾 销幅度。 15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第二部分 附件 附件目录 附件 1-1 股东情况 附件 1-2 董事情况 附件 1-3 关联公司情况 附件 2-1 对中国出口销售表 附件 2-2 对中国出口销售证明材料 附件 2-3 反倾销关税缴纳证明材料 附件 3-1 国内销售表 附件 3-2 国内销售证明材料 附件 4-1 估算的倾销幅度 16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保密申请及非保密性概要 一、 保密申请 鉴于《紧固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保密卷)中的部分内容涉 及上海集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称《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请求对《紧固件倾销及倾 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保密卷)作保密处理,即该部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 行保密,除本案调查机关及《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禁止 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接触、查阅、调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了解该部分材料的任何 内容。 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交的《紧固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 开卷)及其非保密性概要则不在上述保密范围。 请求保密的内容包括正文中以【】符号标注的内容及全部附件。 二、 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其他利害关系方对有关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特制作非保密性 概要如下: (一) 正文 【1】 ………………………………………………………… 保密卷第 8 页 【2】 ………………………………………………………… 保密卷第 8 页 以上信息涉及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在欧盟内的销售价格和出口价格,属商 业机密,若披露将对我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并使竞争者获利,故申请保密。 【3】 ………………………………………………………… 保密卷第 10 页 【4】 ………………………………………………………… 保密卷第 10 页 17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5】 ………………………………………………………… 保密卷第 10 页 【6】 ………………………………………………………… 保密卷第 10 页 【7】………………………………………………………… 保密卷第 10 页 【8】………………………………………………………… 保密卷第 10 页 以上信息涉及申请人的产品型号、出口价格、数量、销售渠道;欧盟内销 售的数量、出口价格、销售渠道,属商业机密,若披露将对我公司造成严重不 利影响,并使竞争者获利,故申请保密。 【9】 ………………………………………………………… 保密卷第 11 页 以上信息涉及申请人产品型号,属商业机密,若披露将对我公司造成严重 不利影响,并使竞争者获利,故申请保密。 【10】 ………………………………………………………… 保密卷第 11 页 以上信息涉及产品的型号和用途,属商业机密,若披露将对我公司造成严 重不影响,并使竞争者获利,故申请保密。 【11】 ………………………………………………………… 保密卷第 11 页 涉及公司对中国销售的用户和商流等,属商业机密,若披露将对我公司造成 严重不利影响,并使竞争者获利,故申请保密。 (二) 附件: 附件 1-1 股东情况 附件 1-2 董事情况 附件 1-3 关联公司情况 附件 2-1 对中国出口销售表 附件 2-2 对中国出口销售证明材料 附件 2-3 反倾销关税缴纳证明材料 18 紧固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 公开文本 附件 3-1 国内销售表 附件 3-2 国内销售证明材料 附件 4-1 估算的倾销幅度 以上附件涉及申请人的股东信息、董事信息、关联公司信息、销售渠道及客 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生产成本等商业秘密,其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故请求保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