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6-9-26
2010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
2015年9月25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倾销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
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附件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9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27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公司名称 |
英文名称 |
反倾销税 税率 |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 |
Pilgrim's Pride Corporation |
73.8% |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 |
Tyson Foods, Inc |
49.5% |
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Keystone Foods LLC |
46.6% |
桑德森农场公司 |
Sanderson Farms, Inc |
60.7% |
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 |
Lamex Foods Inc. |
60.7% |
蒙太尔农场 |
Mountaire Farms |
60.7% |
大威康地 |
Wayne Farms LLC |
60.7% |
科氏食品有限公司 |
Koch Foods,LLC |
60.7% |
好食品有限公司 |
O.K. Foods, Inc. |
60.7% |
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Interra International, Inc |
60.7% |
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 |
MAR-JAC POULTRY,INC. |
60.7% |
佩科食品有限公司 |
Peco Foods, Inc. |
60.7% |
瑞发德农场之家 |
House of Raeford Farms, Inc. |
60.7% |
福斯特家禽农场 |
Foster poultry Farms |
60.7% |
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 |
Fieldale Farms Corporation |
60.7% |
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 |
WATER VALLEY POULTRY,LLC. |
60.7% |
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
KRALIS BROTHERS FOODS,LLC. |
60.7% |
凯斯农场有限公司 |
CASE FARMS, LLC |
60.7% |
普渡食品有限公司 |
Perdue Foods LLC |
60.7% |
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 |
Butterfield Foods Company |
60.7% |
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 |
Amick Farms, LLC |
60.7% |
克拉斯顿禽肉农场 |
CLAXTON POULTRY FARMS. |
60.7% |
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 |
Gold'n Plump Farms Limited Partnership, LLP |
60.7% |
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ALLEN FAMILY FOODS,INC. |
60.7% |
迈特食品有限公司 |
Metafoods, LLC |
60.7% |
B&B家禽有限公司 |
B&B Poultry Co.,Inc. |
60.7% |
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 |
Harrison Poultry, Inc. |
60.7% |
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 |
SIMMONS PREPARED FOODS, INC |
60.7% |
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 |
TIP TOP POULTRY, INC. |
60.7% |
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 |
BOSTON AGREX, INC |
60.7% |
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 |
TOWNSENDS, INC. |
60.7% |
乔治股份有限公司 |
GEORGE'S INC. |
60.7% |
格柏家禽有限公司 |
Gerber Poultry, Inc. |
60.7% |
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 |
EXPORT PACKERS CO.,LTD |
60.7% |
佩塔卢马并购公司 |
Petaluma Acquisition, LLC |
60.7% |
其他美国公司 |
All others |
73.8%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5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0年9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
二、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5年6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2015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中国畜牧业协会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年11月2日,调查机关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此外,调查机关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等美国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登记应诉的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期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和28家国内白羽肉鸡生产企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也没有收到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四) 利害关系方评论
2015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驻华使馆提交的《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立案的评论意见》。评论意见中提出两点主张:其一是希望调查机关能延长该案的评论和应诉期限;其二是希望调查机关能明确本案调查程序和进度。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延长白羽肉鸡反倾销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期限的通知》,决定将本案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调查和提交立案评论的期限延长至10月30日。同时,调查机关制定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考时间表》,并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五) 其他补充提交资料
2016年5月30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补充提交国内产业相关资料的说明》,调查机关随后将该材料的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六) 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调查机关对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2016年5月9日至5月12日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七)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调查机关应审查公开信息是否被不当保留。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涉及保密信息的保密理由,如企业名称,及相对应的公开材料进行了审查,注意到申请保密有正当理由,所提供公开材料足以令其他方合理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八) 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6年7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损害数据来源和对应文件等,调查机关在披露中已说明只有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及损害数据等基本事实,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均可自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时查询公开材料获得这些数据。考虑到案件调查时限及上述信息放置于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时间,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应美国政府要求给予其额外评论机会。
三、 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一)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0.3%-105.4%。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有关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该反倾销措施,并继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6.6%-73.8%。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730.56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876.76美元/吨,存在倾销。如果分税则号估算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幅度,在倾销调查期内,以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所有税则号项下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各税则号出口价格的基础,以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所有税则号项下对其他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各税则号正常价值的基础,考虑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估算出各税则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并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3.92%,存在倾销。
1. 产量、需求及出口能力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产量略有上升,2011年至2014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产量分别为1757万吨、1750万吨、1787万吨和1821万吨。同期,美国国内市场白羽肉鸡产品需求量分别为1366万吨、1334万吨、1369万吨和1403万吨,需求比较稳定,增幅很小。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国内市场成熟度较高,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
在此期间内,美国白羽肉鸡产品需依赖出口的产量(产量-国内需求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市场明显供过于求,2011年至2014年需依赖出口的产量分别为391万吨、416万吨、418万吨和418万吨,需依赖出口的产量占总产量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3%左右。
由于消费习惯的原因,美国很少食用鸡爪、鸡翼和鸡杂等白羽肉鸡产品,中国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
2011年至2014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总出口量分别为317万吨、330万吨、333万吨和331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8.04%、18.86%、18.63%和18.18%。这表明,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出口比例总体维持在18%以上,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产量略有上升,国内消费量增幅很小,市场供过于求,可供出口的产量较大,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
倾销调查期内,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向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美国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达94.69%。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网站通报,目前,南非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带骨冻鸡块实施反倾销措施,墨西哥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鸡腿肉实施反倾销措施。这表明美国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价甚至倾销方式向国际市场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美国政府评论称,墨西哥从来没有实施反倾销税,南非最近已经达成协议允许美国的产品更大数量的出口,墨西哥和南非的措施并没有大量减少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调查机关认为,美方仅仅提出了观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核实,世界贸易组织网站2015年下半年通报显示墨西哥和南非对自美国进口相关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的数量为58.43万吨。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2011年至2014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的数量分别为5.33万吨、17.69万吨、31.45万吨和18.02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68%、5.36%、9.44%和5.44%。同期,美国向中国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出口价格分别为1099.53美元/吨、1084.37美元/吨、1116.63美元/吨和938.63美元/吨。这表明,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但自2012年以来,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又开始出现反弹,同期,出口价格较2010年的1516.34美元/吨出现进一步下降,呈价格下降与数量增长的明显相关趋势。
近年来,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白羽肉鸡产品消费国,而且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表观消费量达986.79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12.09%。中国市场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国内市场需求基本饱和,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18%以上,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白羽肉鸡产品第二大消费国,也是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重要目标市场。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初期,措施限制了美国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市场的定价行为,美国向中国出口数量下降明显,但自2011年以来,美国向中国出口价格进一步下降,出口数量也从2012年开始出现明显反弹。在倾销调查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国(地区)的低价出口,而且其他国家也在对美国有关肉鸡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惯常采用这种定价策略。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量,特别是其本国基本不食用的鸡爪、鸡翼和鸡杂等白羽肉鸡产品,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
(五) 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32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畜牧业协会为期终复审的申请人,其主张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临沂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荣达畜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森宝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硕昌农牧有限公司、潍坊美城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中基)以及某企业(注:该企业申请名称保密)等43家企业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并提交了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总产量以及这43家企业的合计产量。这43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2014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40.2%。
申请人主张,上述43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生产和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这些企业能够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其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较为分散,除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主产区之外,四川、江苏、福建、北京、辽宁、黑龙江和吉林等也有不同规模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这43家企业基本覆盖了上述产区,在各省市基本上是龙头企业,在全国或当地市场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反映全国以及国内不同产区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其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这43家生产企业既包括了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也包括了中小规模的生产企业,而且合计产量已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其三,这43家企业绝大部分是农业部关于肉鸡产业体系的重点监测对象,其生产经营数据对于政府监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印证了其能够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发展状况。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就此提交信息或提出不同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组织。申请人提交的43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2014年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40.2%,构成中国同类产品的主要部分。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差异大、地域分散,申请人提交的43家企业具有代表性,其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情况。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43家企业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调查机关依据这43家企业数据来分析国内产业情况。
(一)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表观消费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5.82万吨、986.66万吨、969.49万吨和986.79万吨;年增长率分别为7.74%、-1.74%和1.78%;2014年比2011年增长7.75%。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
2. 产能。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能分别为390.46万吨、459.32万吨、511.02万吨和534.30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7.64%、11.25%和4.56%;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产能持续增长。
3. 产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量分别为288.19万吨、334.89万吨、351.85万吨和385.51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6.20%、5.06%和9.57%。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产量持续增长。
4. 内销销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内销销量分别为259.28万吨、300.74万吨、318.43万吨和353.83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5.99%、5.88%和11.12%;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内销销量持续增长。
5. 市场份额。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30.47%、32.77%、35.39%和38.24%,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2.3%、2.62%和2.84%。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6. 内销价格。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1381.37元/吨、9927.37元/吨、9988.81元/吨和10157.84元/吨。2012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比2011年下降12.78%,2013至2014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年增长率分别0.62%和1.69%。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比2011年累计下降10.75%。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销售价格先大幅下降后小幅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
7. 内销收入。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内销收入分别为295.10亿元、298.56亿元、318.07亿元和359.41亿元。2012年至2014年内销收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17%、6.53%和13.00%;2012年内销数量增长15.99%,内销收入仅增长1.17%。2013年和2014年内销收入增长速度略高于销售数量的增长速度。2014年内销数量比2011年累计增长36.46%,加权平均内销价格累计下降10.75%,但同期累计内销收入仅增长21.79%。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内销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销售收入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8. 税前利润。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税前利润分别为3.73亿元、-16.95亿元、-24.75亿元和-22.23亿元,2011至2014年税前利润累计亏损达60.21亿元。2012年到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税前利润持续亏损。
9. 投资收益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40%、-8.03%、-9.32%和-7.47%,2012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10. 开工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73.81%、72.91%、68.85%和72.15%,2014年较2011年累计下降2.24%。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11. 就业人数。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72171、80957、84345和86183人,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12.17%、4.18%和2.18%,2014年就业人数比2011年累计增长19.42%。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
12. 劳动生产率。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9.93吨/年/人、41.37吨/年/人、41.72吨/年/人和44.73吨/年/人,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3.59%、0.84%和7.23%,2014年比2011累计增长12.02%。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
13. 人均工资。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2.43万元、2.79万元、2.92万元和3.28万元,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4.98%、4.43%和12.53%,2014年比2011年累计增长35.12%。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续提升。
14. 期末库存。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11.96万吨、13.84万吨、17.57万吨和17.10万吨,2012年至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15.70%、26.93%和-2.70%,2014年期末库存比2011年累计增加42.89%。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期末库存大幅增加。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1.53亿元、-56.57亿元、-37.63亿元和-26.59亿元。2011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累计为净流出162.31亿元。
16.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逐年提升。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部分经济指标有了初步改善,整个产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后略有回升,总体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产业销售收入未能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现金流量在2011年至2014年均为净流出,2012年到2014年中国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期末库存不断增加,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整个行业仍处于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将大幅增加。
(1) 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状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和消费国。2014年白羽肉鸡产品产量达1821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21%。美国市场严重供过于求,须依赖出口的产量由2011年的391万吨增至2014年的418万吨,占总产量的比例维持在23%左右。鸡爪及其他鸡杂碎等可供出口的产量高达91万吨,这部分产品在美国基本没有市场,只能依靠中国市场吸收消化。
(2) 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量分别为6700.18万吨、6823.34万吨、6991.51万吨和7176.21万吨,需求增长,但2012年到2014年的平均增幅仅有2.31%,已经趋于饱和。
(3) 中国市场需求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1年至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15.82万吨、986.66万吨、969.49万吨和986.79万吨,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白羽肉鸡产品消费国,2014年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12.09%。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白羽肉鸡产品消费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此外,中国市场对鸡爪及其他鸡杂碎等需求较大,而美国市场对这部分产品基本没有需求,中国市场对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4) 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4年,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5.33万吨、17.69万吨、31.45万吨和18.02万吨,占中国同期白羽肉鸡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3.81%、37.34%、57.39%和40.69%,占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的份额分别为0.58%、1.79%、3.24%和1.83%。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较大,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均呈上升趋势。美国政府评论认为,“2014年美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的出口小于其总产量的1%,说明对中国出口的减少已经由增加对美国国内和第三国市场客户的出货量所弥补。”调查机关认为,正是由于征税措施的存在,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量才有所减少,才会寻求其他销售途径;而且,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仍然总体呈上升趋势。一旦取消措施,美国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5) 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是一个透明且充分竞争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不存在实质差异,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基本相同,且部分群体客户完全重合,两者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决定具有重大影响。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厂商熟悉中国市场,在中国销售渠道较为健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厂商可以迅速通过低价或降价进一步保持价格优势,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扩大中国的市场份额。
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其他数据或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存在大量可供出口的产量,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的需求则趋于饱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巨大,需求持续增长,需求偏好和美国市场存在差异,是美国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反倾销措施实施的2011年到201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均总体呈上升趋势,美国厂商仍保有中国市场销售渠道,美国被调查产品仍占中国市场的一定份额。中国市场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中国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
2. 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倾销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同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水平下降。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在不考虑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其进口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不分型号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99.53美元/吨、1084.37美元/吨、1116.63美元/吨和938.63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006.21元/吨、7850.85元/吨、8091.80元/吨和7159.51元/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2011年至2014年,中国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1381.37元/吨、9927.37元/吨、9988.81元/吨和10157.84元/吨,均高于被调查产品在此期间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还提出,2011年到2014年,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可分为鸡爪、鸡腿、鸡翅、鸡肫(胗)和其他鸡杂碎五种类型,除个别型号的个别时期外,这些型号的平均出口价格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爪的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255.06美元/吨、1132.26美元/吨、1162.73美元/吨和990.8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997.31元/吨、8165.90元/吨、8372.16元/吨和7708.43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爪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3757.67元/吨、13790.70元/吨、13732.93元/吨和13389.93元/吨。进口鸡爪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爪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腿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395.63美元/吨、1419.66美元/吨、1200.90美元/吨和1035.71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10049.03元/吨、10211.73元/吨、8730.62元/吨和7612.20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腿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4542.29元/吨、12685.86元/吨、12047.98元/吨和12447.81元/吨。进口鸡腿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腿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翅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100.37美元/吨、1455.45美元/吨、1314.02美元/吨和1100.5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249.99元/吨、10654.02元/吨、9696.48元/吨和8250.85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翅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20192.17元/吨、20551.17元/吨、19018.15元/吨和20062.19元/吨。进口鸡翅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翅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鸡肫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18.23美元/吨、1048.68美元/吨、988.20美元/吨和917.7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8193.85元/吨、8400.00元/吨、7990.52元/吨和7513.20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鸡肫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7988.59元/吨、15584.31元/吨、15261.77元/吨和17405.73元/吨。进口鸡肫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鸡肫价格。
2011年至2014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其他鸡杂碎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738.82美元/吨、872.71美元/吨、896.09美元/吨和740.6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分别是5502.10元/吨、6408.60元/吨、6566.94元/吨和5514.47元/吨。同期,中国国内产业其他鸡杂碎的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7569.98元/吨、5809.24元/吨、5865.67元/吨和5891.16元/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价格差别不大,2011年和2014年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产业价格,而2012年和2013年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价格。
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提交该部分证据材料或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调查期间(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价格变化趋势一致,总体呈下降趋势。不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型产品。被调查产品可以分成5个型号,其中4个型号平均价格大幅低于国内同类型产品价格,1个型号价格在2011年和2014年低于国内同类型产品价格,4年平均价格(5998元/吨)也低于国内同类型平均价格(6284元/吨)。如前述分析所论,美国存在大量可供出口的产量,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利用低价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大量可供出口的产量,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称,中国国内产业未因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而获益,因此没有必要维持措施。调查机关注意到,首先,从2011年到2014年,美国一直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仍然存在倾销和补贴,进口数量和中国国内产业亏损情况呈正向变化;其次,原审调查结论显示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损害,而国内产业目前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上述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获得中国市场,进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目前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虽有所发展,但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并由此对仍处于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三) 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 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表观消费量(吨) |
9,158,163 |
9,866,637 |
9,694,922 |
9,867,888 |
变化率 |
- |
7.74% |
-1.74% |
1.78%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
53,347 |
176,937 |
314,509 |
180,154 |
变化率 |
- |
231.67% |
77.75% |
-42.72%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
1,100 |
1,084 |
1,117 |
939 |
变化率 |
- |
-1.38% |
2.97% |
-15.94%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0.58% |
1.79% |
3.24% |
1.83% |
变化率 |
- |
1.21% |
1.45% |
-1.42% |
产能(吨) |
3,904,612 |
4,593,228 |
5,110,186 |
5,342,975 |
变化率 |
- |
17.64% |
11.25% |
4.56% |
产量(吨) |
2,881,888 |
3,348,891 |
3,518,457 |
3,855,149 |
变化率 |
- |
16.20% |
5.06% |
9.57% |
开工率(%) |
73.81% |
72.91% |
68.85% |
72.15% |
变化率 |
- |
-0.90% |
-4.06% |
3.30% |
销售数量(吨) |
2,592,809 |
3,007,430 |
3,184,252 |
3,538,257 |
变化率 |
- |
15.99% |
5.88% |
11.12% |
自用量(吨) |
198,006 |
225,731 |
246,942 |
234,884 |
变化率 |
- |
14.00% |
9.40% |
-4.88% |
中国市场份额(%) |
30.47% |
32.77% |
35.39% |
38.24% |
变化率 |
- |
2.30% |
2.62% |
2.84% |
中国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
2,950,972 |
2,985,587 |
3,180,688 |
3,594,104 |
变化率 |
- |
1.17% |
6.53% |
13.00% |
中国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1,381.37 |
9,927.37 |
9,988.81 |
10,157.84 |
变化率 |
- |
-12.78% |
0.62% |
1.69% |
税前利润(万元) |
37,302 |
-169,534 |
-247,537 |
-222,334 |
变化率 |
- |
-554.49% |
46.01% |
-10.18% |
投资收益率(%) |
2.40% |
-8.03% |
-9.32% |
-7.47% |
变化率 |
- |
-10.43% |
-1.29% |
1.85%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415,279 |
-565,673 |
-376,298 |
-265,879 |
变化率 |
- |
36.22% |
-33.48% |
-29.34% |
期末库存(吨) |
119,649 |
138,437 |
175,723 |
170,970 |
变化率 |
- |
15.70% |
26.93% |
-2.70% |
就业人数(人) |
72,171 |
80,957 |
84,345 |
86,183 |
变化率 |
- |
12.17% |
4.18% |
2.18%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24,300 |
27,940 |
29,179 |
32,835 |
变化率 |
- |
14.98% |
4.43% |
12.53%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39.93 |
41.37 |
41.72 |
44.73 |
变化率 |
- |
3.59% |
0.84% |
7.2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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