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6-11-17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污染能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及其税则编码

  (一)鲜或干的甘草 1211903600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 1302120000

  (三)甘草酸粉 2938909010

  (四)甘草酸盐类 2938909020

  (五)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 2938909030

  二、招标时间

  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次招标

  投标时间:2016年12月20-21日

  截标时间:2016年12月21日16:00

  开标时间:2016年12月22日10:00

  (二)第二次招标

  投标时间:2017年6月7-8日

  截标时间:2017年6月8日16:00

  开标时间:2017年6月9日10:00

  三、招标数量

  (一)鲜或干的甘草:全年4200吨。第一次招标2600吨;第二次招标1600吨。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全年1300吨。第一次招标900吨;第二次招标400吨。

  (三)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全年700吨。第一次招标500吨;第二次招标200吨。

  四、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二)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二)、(三)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五)2014-2016年(截至投标资格审核结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14-2016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甘草人工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企业。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14-2016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凡在2014-2016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2016年的出口额、委托出口额、出口供货数量均按1-9月数据计。

  五、出口实绩及出口配额合并划转

  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有关规定情况和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实绩和出口配额。详情见《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实绩和出口配额合并划转程序及要求》(附件1)

  六、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材料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

  2.凡满足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

  3.申请企业应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3)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4)流通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符合(2)、(3)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

  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1月28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接收汇总后的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qingfangchu@mofcom.gov.cn。

  3.投标资格审核于2016年12月12日前结束。

  4.对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将另行发布。

  七、投标数量

  两次招标,最高投标量均按企业2014-2016年(1-9月)平均出口数量分档。具体分档标准详见《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投标数量分档标准》(附件3)。

  八、投标价格

  招标设最低投标价格,投标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直接接收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标价。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标书为废标。

  九、投标方式

  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进行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

  企业完成投标操作10分钟后,可登陆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的"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对截标前30分钟内投标企业提交的查询,系统不能保证反馈所投标书是否被主机成功接收的消息。

  如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

  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I)负责,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由EDI负责解释。

  电话:010-67870108(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67800343

  十、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

  将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价格即为企业投标价格。

  十一、中标结果查询

  每次招标将于开标后次日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三天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一周后,各投标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正式公布的企业中标情况。

  2017年2月15日和8月15日起,中标企业可分别申领第一次和第二次中标配额。

  十二、中标保证金

  中标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须于2017年2月28日和8 月30日前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的10%,中标后,应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账户,不再另发缴费通知。

  单位名称: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帐    号:7112410189800000737

  十三、其他

  (一)具有甘草及其制品投标资格的企业采用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数量不受全年配额招标总量限制,其标价按相应中标价格的平均价减半收取。具体申办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经招标委员会核定的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

  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00208,67800369)。

  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010-58036251、65197760

  传真:010-58036254

 

    附件:1.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实绩和出口配额合并划转程序及要求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投标数量分档标准

商  务  部
2016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投标数量分档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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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投标数量

分档标准

一、第一次投标

最高投标量按企业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分档,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一)鲜或干的甘草

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 

最高投标量

800吨以上(含800吨)

 450吨

150吨-800吨(含150吨)

 200吨

50吨-150吨(含50吨)

 70吨

50吨以下(含新增企业)

30吨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

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 

最高投标量

180吨以上(含180吨)

 150吨

80吨-180吨(含80吨)

 100吨

80吨以下(含新增企业)

 30吨

  (三)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

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 

最高投标量

40吨以上(含40吨)

  70吨

20吨-40吨(含20吨)

30吨

20吨以下(含新增企业)

 15吨

二、第二次投标

最高投标量按企业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分档,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一)鲜或干的甘草

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 

最高投标量

800吨以上(含800吨)

 450吨

150吨-800吨(含150吨)

 150吨

50吨-150吨(含50吨)

 40吨

50吨以下(含新增企业)

10吨

  (二)甘草液汁及浸膏

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 

最高投标量

180吨以上(含180吨)

 65吨

80吨-180吨(含80吨)

 35吨

80吨以下(含新增企业)

 10吨

  (三)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

2014年-2016年平均出口数量 

最高投标量

40吨以上(含40吨)

20吨

20吨-40吨(含20吨)

10吨

20吨以下(含新增企业)

5吨

三、特别说明

对于进口甘草企业,以上年进口甘草总量(一般贸易)乘以10%,增加该企业投标量。增加的投标量可以由本企业选定增加在其具有投标资格的品种,在第二次招标中按各品种招标量占配额总量的比例予以奖励。配额管理办法参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执行。

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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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公斤     金额单位:万元     出口金额单位:万美元

企业名称

商会会员证号

13位代码

海关代码

2015年企业销售收入

2015年净利润

2015年所有者权益合计

2015年企业进出口总额

 

 

 

 

 

 

 

 

2014年该商品

2015年该商品

2016年1-9月该商品

2014年该商品

2015年该商品

2016年1-9月该商品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供货数量

供货金额

供货数量

供货金额

供货数量

供货金额

 

 

 

 

 

 

 

 

 

 

 

 

 

 

 

 

 

 

 

 

 

 

 

 

 

 

 

 

 

 

 

 

 

 

 

 

企业填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注:1.商品销售收入、净利润须按本企业损益表填写。

2.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须按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填写。

3.进出口总额、出口数量、出口金额须按海关统计填写。

4.出口供货数量、供货金额须凭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填写。

5.如企业系委托出口,请在有关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填报栏中注明。

1

 

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实绩和出口配额合并划转程序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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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实绩和出口配额

合并划转程序及要求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合并划转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需符合2017年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需符合2016年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3.对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合并划转企业需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需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实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需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实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实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需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于审核前将正本扫描件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qingfangchu@mofcom.gov.cn),供审核存档。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实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实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合并划转出口实绩的再次拆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