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78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2015年12月30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LS Cable & System Ltd.)
2.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二、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5年9月3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2015年12月30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中国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年1月29日,调查机关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或复制。
在答卷递交截止日前,调查机关收到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和中国8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提交的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调查机关同意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和中国8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延期提交答卷。在规定的期间内,调查机关收到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和中国8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四) 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并接受其评论意见。
2016年5月31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相关评论意见,同时收到其提交的《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16年9月20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LS Cable & System Ltd.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相关评论意见,同时收到其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 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6年6月27日至7月1日,调查机关对江苏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七) 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6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 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和2010年第9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一) 日本。
本案中,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和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6%。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6.13美元/芯公里,正常价值为6.85美元/芯公里,存在倾销。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0年至2015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出现下降,2010年至2015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分别为4527万芯公里、4006万芯公里、4115万芯公里、3969万芯公里、3631万芯公里和3593万芯公里。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2010年到2015年分别为3051万芯公里、2784万芯公里、2797万芯公里、2878万芯公里、2841万芯公里和3055万芯公里。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2010年至2015年分别为1476万芯公里、1222万芯公里、1318万芯公里、1091万芯公里、790万芯公里和538万芯公里。
(2)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情况。
2010年至2015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整体呈持续萎缩趋势。2010年至2015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036万芯公里、957万芯公里、894万芯公里、846万芯公里、852万芯公里和856万芯公里。2011年至2015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下降7.63%、下降6.58%、下降5.37%,增长0.71%和增长0.47%。虽然2014年和2015年国内需求量略有增加并基本保持稳定,但2014年、2015年相比2010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国内需求量分别下降了17.76%和17.37%。
(3)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情况。
2010年至2015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分别为2004万芯公里、1818万芯公里、1897万芯公里、2027万芯公里、1984万芯公里和2196万芯公里,占其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5.68%、65.30%、67.82%、70.43%、69.83%和71.88 %,净出口比例始终占其当年总产量的65%以上并总体呈现增长趋势。而且,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虽有波动,但2015年比2011年净出口量增长了9.58%,因此总体仍呈现增长的趋势。这表明对外出口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的销售方式,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已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国内消费量持续萎缩,产能过剩现象突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2010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2005年到2009年,日本始终在向中国倾销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自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有波动,但整体呈大幅增长趋势,分别为62.37万芯公里、120.79万芯公里、492.11万芯公里、296.77万芯公里、257.63万芯公里和132.64万芯公里。2011年、2012年中国自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93.67%、307.41%,2013年、2014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数量与上年相比虽有所下降,但相比2010年仍有大幅增长,分别增长了375.82%和313.07%。2015年上半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数量与2014年同期相比下降了9.19%,但已是2010年自日本进口数量的2.13倍。与此同时,中国自日本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从2010年的3%上升至2015年上半年的24%。这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中国市场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增长最快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2010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46%、47%、50%、53%、54%和56%,累计上升了10个百分点。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国内市场需求萎缩,供过于求,对外净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65%以上,对国际市场非常依赖。而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仍在逐年增长,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日本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二) 韩国。
本案中,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3%-46%。2013年3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9号期中复审裁决公告,决定将适用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 提高至7.9%,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倾销幅度为7.9%-46%。
本案中,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交了有关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和成本的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交的上述数据及证据材料并据此进行倾销调查。通过调查,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在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存在倾销。同时,调查机关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数据表明韩国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价格为5.58美元/芯公里,正常价值为6.60美元/芯公里,存在倾销。
2.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包括韩国国内市场总产能、总产量、总消费量和出口数据。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发现,由于无法直接获得总产能、总产量和总消费量的数据,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根据估算的本公司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本国市场占有率、总产能占比,推算出韩国国内总产能、总产量和总消费量的数据。而关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数据,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提供的数据还包括同一税号下其他非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又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总体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根据英国商品研究所(CRU)定期发布的公开报告中的分国别数据,提供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通过比较,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韩国市场总体情况数据来源于中立的权威机构公开报告,数据归集方法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在调查期间也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调查中采纳申请人提交的韩国国内市场数据。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基本稳定,未出现明显增长。2010年至2015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分别为1728万芯公里、1821万芯公里、1923万芯公里、1896万芯公里、1859万芯公里和1839万芯公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有波动,但总体呈增长趋势,2010年到2015年分别为1069万芯公里、1149万芯公里、1162万芯公里、1069万芯公里、1158万芯公里和1381万芯公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2010年至2015年分别为659万芯公里、672万芯公里、761万芯公里、827万芯公里、701万芯公里和458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约为25%至44%。
(2)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情况。
2010年至2015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在调查期初有增长,但调查期最近三年的数据显示韩国国内需求出现萎缩的趋势。2010年至2015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610万芯公里、664万芯公里、688万芯公里、644万芯公里、608万芯公里和551万芯公里。虽然2011年和201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了8.85%和3.61%,但2013年至2015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下降6.40%、下降5.59%、下降9.38%,即2013年至2015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国内需求量在萎缩。
(3)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情况。
2010年至2015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分别为413万芯公里、481万芯公里、475万芯公里、426万芯公里、505万芯公里和704万芯公里,占其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8.63%、41.86%、40.88%、39.85%、43.61%和50.98%,出口比例占其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在2015年达到51%。而且,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量虽有波动,但在调查期最近三年持续增长,2015年比2011年出口量增长了70.46%,出口量增长的趋势明显。这表明,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对外出口日益成为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主要销售方式,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销售已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国内需求萎缩,产能过剩现象突出;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2010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2005年到2009年,韩国始终在向中国倾销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自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344.78万芯公里、550.41万芯公里、464.81万芯公里、323.51万芯公里、105.60万芯公里和71.66万芯公里。2011年中国自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与上年相比增长了59.64%。2012年3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期中复审。2012年中国自韩国进口数量没有继续增长,相比上年下降15.50%。2013年3月1日,调查机关决定提高两家韩国应诉企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013年中国自韩国进口数量出现了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下降了30.40%。而2010年至2013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年均增长14.92%,总进口量增长了44.94%,自韩国进口量反而出现了大幅下降。这表明反倾销税的实施抑制了韩国低价销售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行为。但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也没有停止向中国的出口,中国仍然是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出口市场。
近年来,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增长最快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2010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46%、47%、50%、53%、54%和56%,累计上升了10个百分点。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韩国LS Cable & System Ltd.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由于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自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下降,不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原产于韩国的涉案产品对华出口量不存在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对此,申请人认为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闲置产能及需要依赖出口的产能均较大,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呈大幅上升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很可能大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后认为,第一,如前所述,韩国国内市场需求没有增加趋势,国内闲置产能维持较高水平,韩国涉案产品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第二,在2010年至2011年,中国自韩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迅速增加。经2012年期中复审,韩国出口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上调后,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才有明显下降趋势,但仍未停止。这说明中国是韩国的重要出口市场,即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韩国仍持续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三,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规模大且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市场对韩国出口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增加出口数量获得中国市场份额,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国内市场供过于求,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39%-51%以上,对国际市场非常依赖。而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仍在逐年增长,是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2010年至2015年,中国自韩国进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韩国出口商通过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韩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三) 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70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和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和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7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和2010年第9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本次调查期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
(二)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 需求量。
2010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分别为8963万芯公里、10196万芯公里、11986万芯公里、13496万芯公里、15822 万芯公里、19935万芯公里。中国国内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
2.产能。
2010年至2014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分别为6054万芯公里、7433万芯公里、9019万芯公里、10993万芯公里和11983万芯公里。2015年上半年产能为6525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5989万芯公里增加8.95%。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
3.产量。
2010年至2014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分别为5561万芯公里、6886万芯公里、8558万芯公里、10443万芯公里和10844万芯公里。2015年上半年产量为6109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5028万芯公里增加21.50%。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持续增长,但产量增幅有放缓趋势。
4.开工率。
2010年至2014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91.85%、92.64%、94.89%、95.00%和90.50%。2015年上半年开工率为93.63%,比上年同期的83.95%增长了9.68%。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整体呈波动趋势。
5.销量。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的国内销量分别为4608万芯公里、5800万芯公里、6316万芯公里、8014万芯公里和8814万芯公里。2015年上半年国内销量为4713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4216万芯公里增加11.79%。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国内销量呈增长趋势。
6.市场份额。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8.50%、65.85%、65.48%、72.11%和68.86%。2015年上半年市场份额为60.86%,比上年同期的65.34%小幅下降。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整体呈先升后降趋势,在调查期后期有下降的趋势。
7.期末库存。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481万芯公里、448万芯公里、863万芯公里、1281万芯公里和790万芯公里。2015年上半年期末库存为668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880万芯公里减少24.08%。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企业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
8.销售收入。
2010年至2014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产业的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27.83亿元、32.56亿元、35.17亿元、39.20亿元和36.67亿元。2015年上半年国内销售收入为18.59亿元,比上年同期的18.05亿元增长2.99%。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持续增长,且2014年后销售收入增幅明显放缓。
9.内销价格。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内销销售价格分别为60.39元/芯公里、56.13元/芯公里、55.68元/芯公里、48.98元/芯公里和 41.75元/芯公里。2015年上半年国内销售价格为39.57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43.08元/芯公里下降8.15%。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持续走低。
10.税前利润。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分别为3.61亿元、3.19亿元、5.79亿元、4.65亿元和2.80亿元。2015年上半年国内销售税前利润为2.16亿元,而上年同期税前利润为1.37亿元。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先增后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尚不稳定。
11.投资收益率。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1.24%、8.25%、13.53%、9.11%和4.82%。2015年上半年投资收益率为3.48%,仍然保持较低水平。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1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0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6.89亿元、-9.53亿元、-8.60亿元、-9.52亿元和-14.75亿元。2015年上半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2.47亿元,与上年同期的-13.07亿元相比,现金净流出金额略有减少。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量整体呈逐年增大趋势。
13.就业人数。
2010年至2014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067人、2,229人、2,428人、2,745人和2,590人。2015年上半年就业人数2,546人,与上年同期2,590人基本持平。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
14.劳动生产率。
2010年至2014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6,908.10芯公里/年/人、30,896.46芯公里/年/人、35,246.66芯公里/年/人、38,045.19芯公里/年/人和41,868.13芯公里/年/人。2015年上半年劳动生产率为23,991.94芯公里/人,比上年同期19,411.32芯公里/人明显增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态势。
15.人均工资。
2010年至2014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61,943.27元、76,503.27元、80,380.14元、78,397.59元和80,704.98元。2015年上半年人均工资为41,702.79元,比上年同期38,500.56元明显增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续上涨。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17.倾销幅度。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7.9%-46.0%。且倾销调查期内,仍然存在被调查产品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可能仍然高于微量倾销幅度的水平,而被调查产品以显著的倾销幅度向中国倾销出口,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明显的影响。
韩国LS Cable & System Ltd. 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中国国内产业状况良好,渡过了产业的脆弱期;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消除。
对此,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尽管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
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受益于中国经济和通信产业的发展,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市场需求累计增长了122.4%。受市场需求激励,国内产业积极增加产业投资、扩大产业规模,调查期内产能累计增长了97.9%;同时产量也逐年增加,调查期末比期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了95.0%;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基本保持稳定。随着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也逐年提高。在需求增长引发产能和产量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也相应增加,调查期内累积增长了91.3%。但是由于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仅增长了31.8%,且增速还有放缓的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成本逐年下降,而税前利润出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进而带动投资收益率迅速回落,累计下降了57.1%。同时,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为持续大额流出,且流出额不断扩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也持续增加。
这些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407.15万芯公里、671.20万芯公里、956.93万芯公里、620.29万芯公里、363.23万芯公里和204.30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4.82%、6.85%、8.06%、4.59%、2.35%和2.27%。这表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逐渐减少。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日本和韩国仍具有较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国内需求萎缩,产能过剩现象突出;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中国市场对日本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本和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下降,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大幅度压制和抑制作用。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在本次调查中,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能够提交可采纳的该部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国内产业提交的材料,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18美元/芯公里、8.05美元/芯公里、7.98美元/芯公里、7.24美元/芯公里和6.28美元/芯公里;年均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1.63%、-0.87%、-9.19%和-13.35%。2015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为6.03美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6.21美元/芯公里下降了2.98%。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持续下降。
2010年至2014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中国销售价格分别为60.39元/芯公里、56.13元/芯公里、55.68 元/芯公里、48.98 元/芯公里和41.75元/芯公里;年均销售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7.05%、-0.81%、-12.03% 和-14.78%。2015年上半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39.57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的43.08元/芯公里下降了8.15%。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持续下降。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属于充分竞争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同时中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且下降幅度大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幅度。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韩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为消化过剩的国内产能,抢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使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 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1
附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项目/期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4年1-6月 |
2015年1-6月 |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芯公里) |
4,071,544 |
6,712,000 |
9,569,279 |
6,202,882 |
3,632,338 |
2,049,029 |
2,042,956 |
变化率 |
|
64.85% |
42.57% |
-35.18% |
-41.44% |
|
-0.30% |
进口产品市场份额 |
4.82% |
6.85% |
8.06% |
4.59% |
2.35% |
2.65% |
2.27% |
变化率 |
|
42.12% |
17.66% |
-43.05% |
-48.80% |
|
-14.34%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芯公里) |
8.18 |
8.05 |
7.98 |
7.24 |
6.28 |
6.21 |
6.03 |
变化率 |
- |
-1.63% |
-0.87% |
-9.19% |
-13.35% |
- |
-2.98% |
需求量(万芯公里) |
9700 |
11200 |
13400 |
15300 |
18300 |
|
|
变化率 |
- |
15.46% |
19.64% |
14.18% |
19.61% |
|
|
产能(芯公里) |
60,543,762.80 |
74,327,957.42 |
90,188,022.64 |
109,929,905.79 |
119,832,393.66 |
59,891,896.33 |
65,249,323.17 |
变化率 |
- |
22.77% |
21.34% |
21.89% |
9.01% |
- |
8.95% |
产量(芯公里) |
55,608,015.74 |
68,860,717.58 |
85,580,303.29 |
104,429,955.44 |
108,443,122.72 |
50,278,250.68 |
61,090,365.11 |
变化率 |
- |
23.83% |
24.28% |
22.03% |
3.84% |
- |
21.50% |
开工率 |
91.85% |
92.64% |
94.89% |
95.00% |
90.50% |
83.95% |
93.63% |
变化率 |
- |
0.80% |
2.25% |
0.11% |
-4.50% |
- |
9.68% |
国内销量(芯公里) |
46,084,032.19 |
57,998,197.99 |
63,158,948.41 |
80,136,358.15 |
88,140,519.48 |
42,161,072.53 |
47,131,427.78 |
变化率 |
- |
25.85% |
8.90% |
26.88% |
9.99% |
- |
11.79% |
国内市场份额 |
62.02% |
68.54% |
66.11% |
72.03% |
70.34% |
66.84% |
67.27% |
变化率 |
- |
6.53 |
-2.43 |
5.92 |
-1.69 |
- |
0.43 |
国内销售收入(元) |
2,783,109,521.91 |
3,255,716,303.79 |
3,516,865,003.51 |
3,919,566,533.43 |
3,667,072,840.65 |
1,805,152,940.49 |
1,859,196,474.68 |
变化率 |
- |
16.98% |
8.02% |
11.45% |
-6.44% |
- |
2.99% |
国内销售价格(元/芯公里) |
60.39 |
56.13 |
55.68 |
48.91 |
41.60 |
42.82 |
39.45 |
变化率 |
- |
-7.05% |
-0.81% |
-12.16% |
-14.94% |
- |
-7.87% |
税前利润(元) |
361,850,104.97 |
319,654,898.10 |
579,407,662.72 |
465,571,895.24 |
280,730,059.76 |
137,077,038.14 |
216,539,706.93 |
变化率 |
- |
-11.66% |
81.26% |
-19.65% |
-39.70% |
- |
57.97% |
投资收益率 |
11.24% |
8.25% |
13.53% |
9.11% |
4.82% |
2.40% |
3.48% |
变化率 |
- |
-2.99% |
5.28% |
-4.42% |
-4.29% |
- |
1.08% |
现金流量净额(元) |
-689,396,436.87 |
-953,077,716.72 |
-860,090,211.09 |
-951,635,886.52 |
-1,475,399,375.83 |
-1,307,101,562.04 |
-1,246,742,691.40 |
变化率 |
- |
-38.25% |
9.76% |
-10.64% |
-55.04% |
- |
4.62% |
期末库存(芯公里) |
4,811,589.48 |
4,476,191.46 |
8,625,767.84 |
12,811,883.49 |
7,895,228.94 |
8,803,727.73 |
6,683,607.08 |
变化率 |
- |
-6.97% |
92.70% |
48.53% |
-38.38% |
- |
-24.08% |
就业人数(人) |
2,067 |
2,229 |
2,428 |
2,745 |
2,590 |
2,590 |
2,546 |
变化率 |
- |
7.85% |
8.94% |
13.05% |
-5.64% |
- |
-1.69%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61,943.27 |
76,503.27 |
80,380.14 |
78,397.59 |
80,704.98 |
38,500.56 |
41,702.79 |
变化率 |
- |
23.51% |
5.07% |
-2.47% |
2.94% |
- |
8.32% |
劳动生产率(芯公里/年/人) |
26,908.10 |
30,896.46 |
35,246.66 |
38,045.19 |
41,868.13 |
19,411.32 |
23,991.94 |
变化率 |
- |
14.82% |
14.08% |
7.94% |
10.05% |
- |
23.60% |
1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