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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第一部分 正 文 概况与倾销幅度 一、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概况 (一)申请及立案 2014 年 6 月 18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 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产业向中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 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 反倾销调查。 2014 年 8 月 8 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2014 年第 53 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 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确定的倾销调 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二)初裁 2015 年 7 月 24 日,商务部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2015 年第 29 号公告),初步认定 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 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 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 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6.8%-34.6%)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三)终裁 1、终裁决定 第 1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2015 年 12 月 1 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 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以下简称《最终裁定》)(2015 年 第 60 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 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 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 5 年。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 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新加坡公司: 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6.7% 2.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14.5% 泰国公司: 1.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15.2% 2.PTT 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11.1% 3.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18.4% 日本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14.6%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12.3%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13.4% 4.可乐丽株式会社 34.6% 5.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34.6% 6.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34.6% 7.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34.6% 第 2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二、申请人提起本次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理由和请求 据申请人了解,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 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后,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 国出口数量有明显减少,但仍然继续大量、低价对中国出口。在最近一年(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上述三国的出口价格均大幅低于终裁时倾销调查期 2013 年的出口价 格,降幅高达 27.35%。 另据申请人了解,2015 年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全国总产能约 54.7 万吨,主要生 产企业有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可乐丽株式会社、 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等六家企业。其中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甲基丙烯 酸甲酯产品的产能为 21.7 万吨/年,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的产能为 10 万吨/年,住友化学 株式会社的产能为 7.2 万吨/年,可乐丽株式会社的产能为 6.7 万吨/年,三菱瓦斯化学株 式会社的产能为 5.1 万吨/年,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的产能为 4 万吨/年。2015 年三菱丽阳株 式会社、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等三家企业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合计 产能为 38.9 万吨,约占日本总产能的 71.1%。因此,上述三家企业是日本最主要的甲基丙 烯酸甲酯生产企业,也是最主要的对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出口企业,对中国出 口数量最大,对中国市场影响也最大。 据申请人初步估算,在最近一年(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原产于新加 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 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的倾销幅度明显超过了 2015 年 12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所决定的相关涉案公司所适用的征税幅度。 根据《条例》、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和商务部对甲基丙烯酸 甲酯的《最终裁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 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特向中国商务部对原 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 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提起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 申请。 三、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一) 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人 第 3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 申请人:以下四家生产厂家代表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 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 9 号 邮编:132021 电话:0432-63903425 传真:0432-63903425 法定代表人:孙树桢 联系人:齐兵 名称: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龙新”) 地址: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化工路 1 号 邮编:151401 电话:0455-7566106 传真:0455-7566188 法定代表人:朱志彬 联系人:王立峰 名称: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旭”)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编:257091 电话:0546-6099689 传真:0546-6099689 法定代表人:苟英群 联系人:王倩 名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尔邦”)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新区港前大道盛虹石化产业园 邮编:222065 电话:0518-81393803 传真:0518-81393802 法定代表人:白玮 联系人:殷龙章 第 4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2.申请人在本申请提出之日前一年同类产品(与被申请调查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及其 所占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 截至 2016 年底,我国共有八家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企业,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 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其中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为内资企业,其 余三家均为外资企业。 据申请人了解,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是英国璐彩特国际集团在上海投资 建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是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投资建立的外商独 资企业,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是德国赢创工业集团投资建立的外商独资 企业。2009 年 5 月 28 日,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完成对英国璐彩特国际集团的收购程序 并将该公司纳入合并为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的子公司。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商 务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八条的规定1,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惠 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均与本案涉案公司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认为 应将上述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等两家外资企业排除在 国内产业之外。 在商务部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布的《最终裁定》中也据此理由将上述两家 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由此,属于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范畴的就只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赢创德固赛特 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等六 家企业,上述六家企业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产量之和构成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同类 产品产量。 1 《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 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 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八条:“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 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商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第 5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表 1:2015 年至 2016 年 1-11 月申请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量 及其占国内产业产量的比例2 单位:吨 2015 年 2016 年 1-11 月 100 132.17 申请人产量合计 (180000~230000) (220000~290000) 100 124.42 国内产业产量 (220000~270000) (280000~340000) 申请人产量占 76.87% 81.66% 国内产业产量的比例 注:申请企业数据由申请人提供,见附件四。 国内产业产量数据见附件六。 根据上表,2015 年申请企业吉林石化、中盟龙新、山东宏旭以及江苏斯尔邦等四家企 业甲基丙烯酸甲酯产量占国内产业产量的 76.87%,2016 年 1-11 月占 81.66%,因此申请人 符合《条例》所规定的国内产业标准,具备《条例》所规定的申请人资格,有权代表中国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 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提起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3. 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人代理人情况 为申请题述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全权 代理人,参与提请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见附 件一)。 天 路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 指 派 该 所 高 强 律 师 (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 11101199910835150)、杨鹏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789320)处理与本案有关 的全部事宜(见附件二)。 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人代理人:天路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大厦 910 邮编:100029 2 因保密需要,申请人产量及国内产业产量的真实数据并未列出。为了对其进行定量描述,假定 2015 年申请人产量及国 内产业产量数据为 100,2016 年 1-11 月的数据均以此为基数计算得出,表中同时给出了产量绝对数值的区间范围。详细 保密原因见附件八。 第 6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电话:010-82254378 传真:010-82254379 网址:www.tianlulaw.com 电子邮件:tl@tianlulaw.com 4. 国内其他生产企业 据了解,除申请企业外,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其他主要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天王星 A-13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680190 传真:023-67680203 (2)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 30 号美罗大厦 26 楼 邮编:200030 电话:021-64268899 传真:021-64268860 (3)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化学工业区滨海十一路 8 号 邮编:516082 电话:0752-5598300 传真:0752-5598371 (4)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联合路 68 号 邮编:201507 电话:021-61192600 传真:021-61192626 5. 产品与国内外产业简介 第 7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称为Methyl methacrylate(MMA),为无色液体,易挥发, 易燃。熔点为-48℃,沸点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折 射率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 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 酯 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 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 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目前,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20 多 家工厂,产能合计约 214 万吨,占世界总产能的 54%。在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现有和在 建的较大规模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装置大部分也属于欧、美、日生产公司的合资企业、子 公司或许可生产。2009 年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收购了英国璐彩特(Lucite)国际公司, 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生产商。由此,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成为生产和 销售网络跨欧洲、美国和亚洲的全球性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商。 近几年,美国、欧盟、日本、中东欧和中南美地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产能变化很 小,世界新增产能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除日本之外的亚洲其他地区将成为甲基丙烯酸甲 酯未来生产和消费的主要地区,大部分新建装置集中于这一地区。其中我国大陆、新加坡、 泰国、韩国是甲基丙烯酸甲酯产能的主要增长地区。 我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批量生产始于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 90 年代初期的年 产 2 万吨装置。1990 年 10 月,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引进国际先进生产技术,建成了 国内首套万吨级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装置。2004 年初,吉化丙烯腈厂建成投产国内最大的 单套 5 万吨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装置,使我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跃上新台阶。近 年来,随着我国有机玻璃、IT 产业、汽车面漆、家具漆及 PVC 改性剂 ACR 和 MBS 对甲基丙 烯酸甲酯的需求大量增加,新一轮的扩展高潮来临,国内外众多商家纷纷在我国投资建厂。 截至 2016 年底,我国共有八家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企业,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赢创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 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2015 年全国合计产 能(不含裂解 MMA 能力)约 70.2 万吨,产量约 46 万吨,表观消费量约 63.89 万吨(见附件 六)。 第 8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在近年来中国国内旺盛市场需求的吸引下,国外一些生产企业不仅在中国直接建厂, 还同时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从2011年开始,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 产业即受到了来自新加坡、泰国、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严重冲击。至 2013年底,由于倾 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大幅增长,进口价格持续下降,给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造成了严重 的实质损害,多数生产经营指标恶化,企业亏损严重。针对外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对中 国的倾销,2014年6月18日,吉林石化公司和中盟龙新公司代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向 商务部提交了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书。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对新加坡向中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 6.7%~14.5%的反倾销税,对泰国向中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11.1%~18.4%的反倾销 税,对日本向中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12.3%~34.6%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进口产品的倾销,终裁以来涉案国新加坡、泰 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上有明显减少。但是,由于上述三国的一些 主要涉案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较低,导致其仍有能力继续保持相当的出口量,且出口 价格从 2015 年开始出现持续大幅下降。据申请人根据海关进口数据的统计,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价格比 2013 年下降了 26.77%,泰国出口价格比 2013 年下降了 32.71%,日本出口价格比 2013 年下降了 25.07%,上述三国平均出口价格比 2013 年下降了 26.72%。 (二) 被申请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及其生产者和出口商的情况 1.被申请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 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 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学结构式: 调查范围: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 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第 9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2.被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的情况 2.1 被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者(包括但不限于) (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地址:Jurong Island 31 Sakra Avenue, //01-01 Singapore 627801 电话:+65 6303 4830 传真:+65 6316 3976 网址:www.luciteinternational.com (2)住友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地址:150 Beach Rd.,#19-05 Gateway West,Singapore 189720 电话:+65 6671 4100 传真:+65 6295 2765 网址:www.scs-chem.com.sg (3)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Thai MMA Co., Ltd.) 地址:1 Siam Cement Rd., Bangsue Bangkok 10800, Thailand 电话:+66-2-586-5395 传真:+66-2-586-5393 网址:www.thaimma.com (4)泰国 PTT 旭化成化学品有限公司(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地址:555/1 Energy Complex, Building A , 8th Floor ,Vibhavadi Rangsit Road,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电话:+66(0)2791-2400 传真:+66(0)2791-2498-9 网址:www.pttac.com (5)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MITSUBISHI RAYON CO.,LTD.) 地址:1-1, Marunouchi 1-Chome, Chiyoda-ku, Tokyo 100-8253, Japan 电话:+81-3-6748-7500 传真:+81-3-6748-7500 网址:www.mrc.co.jp 第 10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6)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地址:1-105 Kanda Jinbocho, Chiyoda-ku, Tokyo 101-8101, Japan 电话:+81-(0)3-3296-3200 传真:+81-(0)3-3296-3438 网址:www.asahi-kasei.co.jp/chemicals (7)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SUMITOMO CHEMICAL) 地址:Tokyo Sumitomo Twin Building (East), 27-1, Shinkawa 2-chome, Chuo-ku, Tokyo 104-8260, Japan 电话:+81-3-5543-5500 传真:+81-3-5543-5901 网址:www.sumitomo-chem.co.jp 2.2 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包括但不限于) (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地址:Jurong Island 31 Sakra Avenue, //01-01 Singapore 627801 电话:+65 6303 4830 传真:+65 6316 3976 网址:www.luciteinternational.com (2)住友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地址:150 Beach Rd.,#19-05 Gateway West,Singapore 189720 电话:+65 6671 4100 传真:+65 6295 2765 网址:www.scs-chem.com.sg (3)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Thai MMA Co., Ltd.) 地址:1 Siam Cement Rd., Bangsue Bangkok 10800, Thailand 电话:+66-2-586-5395 传真:+66-2-586-5393 网址:www.thaimma.com (4)泰国 PTT 旭化成化学品有限公司(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第 11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地址:555/1 Energy Complex, Building A , 8th Floor ,Vibhavadi Rangsit Road,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电话:+66(0)2791-2400 传真:+66(0)2791-2498-9 网址:www.pttac.com (5)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MITSUBISHI RAYON CO.,LTD.) 地址:1-1, Marunouchi 1-Chome, Chiyoda-ku, Tokyo 100-8253, Japan 电话:+81-3-6748-7500 传真:+81-3-6748-7500 网址:www.mrc.co.jp (6)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地址:1-105 Kanda Jinbocho, Chiyoda-ku, Tokyo 101-8101, Japan 电话:+81-(0)3-3296-3200 传真:+81-(0)3-3296-3438 网址:www.asahi-kasei.co.jp/chemicals (7)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SUMITOMO CHEMICAL) 地址:Tokyo Sumitomo Twin Building (East), 27-1, Shinkawa 2-chome, Chuo-ku, Tokyo 104-8260, Japan 电话:+81-3-5543-5500 传真:+81-3-5543-5901 网址:www.sumitomo-chem.co.jp 3. 被申请调查产品的主要进口商(包括但不限于) (1)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大港开发区韩峰路 18 号 电话:0511-83121300 传真:0511-85581717 邮编:212132 (2)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 6 号 第 12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电话:0513-5960515 传真:0513-5960501 邮编:226009 (3)张家港孚宝仓储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保税区物流园东区深圳路 8 号 电话:0512-56955699 传真:0512-56955692 邮编:215635 (4)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59 号创业园 A 座 8 楼 电话:0510-86809182 传真:0510-86809192 邮编:214446 (5)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66 号海悦国际 A 座 2412 电话:0311-66855289 传真:0311-66855289 邮编:050000 四、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及价格情况 (一)被申请调查产品具体描述 1.被申请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 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 C5H8O2 化学结构式: 第 13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物理化学特性: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无色液体,易挥发,易燃。熔点为-48℃,沸点 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闪点(开杯) 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 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 基丙烯酸甲酯 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 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 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调查范围: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 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2.被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国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出口国 被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29161400。 原产地、出口国:新加坡、泰国、日本。 3.被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比较 (1)被申请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包括规格、产品外 观等) 被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上是相同的,外观均为无色液体,易 挥发,易燃。熔点为-48℃,沸点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 折射率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 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2)被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方法很多,但使用最多的是丙酮氰醇法、异丁烯氧化法、 乙烯氧化法等。世界上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以丙酮氰醇法为主,美国和欧盟主要采 用丙酮氰醇法,日本则主要采用异丁烯氧化法,采用乙烯氧化法的生产企业很少。 第 14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丙酮氰醇法(ACH 法)是最早工业化生产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方法,该法工艺简单,技 术成熟,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丙酮氰醇法生产工艺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是氰 化反应,丙醇与氢氰酸在碱催化剂的存在下发生氰化反应生成丙酮氰醇;第二步是酰胺化 反应,丙酮氰醇与浓硫酸反应生成甲基丙烯酰胺硫酸盐;第三步是酯化反应,甲基丙烯酰 胺硫酸盐与甲醇水溶液反应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 日本三菱瓦斯化学公司(MGC)开发了一种新的丙酮氰醇法(新 ACH 工艺)。该法特点是 不使用硫酸,但仍以丙酮和氢氰酸(HCN)为原料,氢氰酸再生循环使用。 生产工艺主要 有两步,第一步是丙酮和氢氰酸反应生成丙酮氰醇,第二步是丙酮氰醇进行水合反应生成 α-羟基异丁酰胺,再与由一氧化碳和甲醇合成的甲酸甲酯反应生成甲酰胺和α-羟基异丁 酸甲酯,α-羟基异丁酸甲酯脱水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而联产品甲酰胺可脱水生成氢氰酸 (HCN),再循环使用。 异丁烯氧化法(i-C4 法)主要有三种工艺路线:第一种路线是异丁烯氧化到甲基丙烯醛 (MAL),再氧化到甲基丙烯酸(MAA),再与甲醇酯化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第二 种路线是异丁烯一步氧化到甲基丙烯酸(MAA),再与甲醇酯化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MMA); 第三种路线是异丁烯氧化到甲基丙烯醛(MAL),氧化酯化为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上 述三种路线现已工业化的是路线一和路线三,路线一为传统工艺,路线三由日本旭化成公 司开发,与原异丁烯法相比,将后两步的氧化和酯化合并为一步,甲基丙烯醛(MAL)直接 氧化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不经过甲基丙烯酸(MAA)步骤,有效地避免了甲基丙烯酸(MAA) 聚合等副反应;路线三还简化了工艺过程,降低了能耗,从而大幅度地降低了投资成本和 操作费用,使异丁烯路线更具竞争优势。 乙烯氧化法是采用乙烯与合成气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丙醛,丙醛和甲醛再 缩合生成甲基丙烯醛,甲基丙烯醛与甲醇发生氧化酯化反应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英国璐 彩特(Lucite)国际公司对该工艺进行了改进,首先以乙烯、一氧化碳和甲醇为原料进行 液相催化反应生成丙酸甲酯,催化剂是均相的钯基膦配位体;然后以丙酸甲酯和甲醛在固 定床非均相催化剂上进行气相反应,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和水,最后以六塔蒸馏过程分离 出甲基丙烯酸甲酯。 据了解,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生产采用乙烯氧化法,住 友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采用异丁烯氧化法;泰国 MMA 单体制造销售公司甲基丙烯酸甲 酯的生产采用异丁烯氧化法,泰国 PTT 旭化成化学品有限公司采用丙酮氰醇法;日本三菱 丽阳株式会社一套 10.7 万吨/年的生产装置以及日本可乐丽株式会社、日本三菱瓦斯化学 株式会社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生产采用丙酮氰醇法,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一套 11 万吨/年 的生产装置以及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采用异丁烯 第 15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氧化法。我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大都采用丙酮氰醇法,其中五家内资企业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申请企业)、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申 请企业)、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以及江 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均采用丙酮氰醇法,三家外资企业中璐彩特国际(中国) 化工有限公司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采用丙酮氰醇法,惠州惠菱化成有限公司、赢创 德固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采用异丁烯氧化法。 因此,我国国内企业生产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与国外被申请调 查产品基本相同。不管采用何种生产设备与工艺,对生产出来的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特性、 质量、用途等方面并无实质影响。 (3)被申请调查产品的用途和市场特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 A 用途: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被申请调查产品用途完全相同,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 烯酸甲酯 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 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 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B 有无可代替产品: 无。 C 分销渠道: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被申请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是通过中间商转销或直接 销售到产品的最终用户。 (4)被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异同点 综上所述,被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制造过程和 生产工艺、市场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在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因 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第 16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二)被申请调查产品在本申请提出之日前三年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和金额 如上所述,2015 年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主要生产企业有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成化 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可乐丽株式会社、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化学株 式会社等六家企业。其中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等 三家企业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的合计产能为 38.9 万吨,约占日本总产能的 71.1%。因此, 上述三家企业是日本最主要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企业,也是最主要的对中国出口甲基丙 烯酸甲酯产品的出口企业,对中国出口数量最大,对中国市场影响也最大。 由于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甲基丙烯酸甲酯产 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以及出口价格等数据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人无从获 悉。故申请人暂以中国海关统计的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以及 出口价格等数据为基础来考察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住友化学株式会 社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对中国出口的总体情况。 第 17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1.被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和金额情况 表 2: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被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情况统计表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11 月 1-11 月 2016 年 11 月 数量 62134.829 53911.596 37738.630 33629.781 26425.059 30533.908 金额 121721080 114552730 64828963 58909019 37907965 43827909 新加坡 价格 1958.98 2124.83 1717.84 1751.69 1434.55 1435.38 比例 25.35% 19.62% 18.01% 17.95% 18.08% 18.14% 数量 72815.431 85370.739 62658.009 58592.312 14305.581 18371.278 金额 143728699 181356721 112255453 107066591 19001693 24190555 泰国 价格 1973.88 2124.34 1791.56 1827.31 1328.27 1316.76 比例 29.71% 31.06% 29.90% 31.27% 9.79% 10.91% 数量 34315.443 28922.059 12519.858 10893.445 14436.702 16063.115 金额 84958665 72906338 29984847 27078995 26780943 29686795 日本 价格 2475.81 2520.79 2394.98 2485.81 1855.06 1848.13 比例 14.00% 10.52% 5.97% 5.81% 9.88% 9.54% 数量 169265.703 168204.394 112916.497 103115.538 55167.342 64968.301 三国 金额 350408444 368815789 207069263 193054605 83690601 97705259 合计 价格 2070.17 2192.66 1833.83 1872.22 1517.03 1503.89 比例 69.06% 61.21% 53.88% 55.03% 37.75% 38.59% 第 18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数量 245084.771 274820.051 209584.367 187390.115 146142.961 168337.213 中国 金额 505978550 601012486 378851446 346992221 223748794 255608019 总进口 价格 2064.50 2186.93 1807.63 1851.71 1531.03 1518.43 比例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注:①上表数据来自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的统计,见附件三。 ②表中比例是指被申请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占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 2.被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变动情况 表 3: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泰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数量变动表 单位:吨 2015 年 12 月-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5 年 1-11 月 2016 年 1-11 月 2016 年 11 月 数量 62134.829 53911.596 37738.630 33629.781 26425.059 30533.908 变化幅度 —— -13.23% -30.00% —— -21.42% —— 新加坡 2015 年与 2013 年 —— —— -39.26% —— —— —— 相比变化幅度 数量 72815.431 85370.739 62658.009 58592.312 14305.581 18371.278 变化幅度 —— 17.24% -26.60% —— -75.58% —— 泰国 2015 年与 2013 年 —— —— -13.95% —— —— —— 相比变化幅度 第 19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数量 34315.443 28922.059 12519.858 10893.445 14436.702 16063.115 变化幅度 —— -15.72% -56.71% —— 32.53% —— 日本 2015 年与 2013 年 —— —— -63.52% —— —— —— 相比变化幅度 数量 169265.703 168204.394 112916.497 103115.538 55167.342 64968.301 变化幅度 —— -0.63% -32.87% —— -46.50% —— 三国合计 2015 年与 2013 年 —— —— -33.29% —— —— —— 相比变化幅度 数量 245084.771 274820.051 209584.367 187390.115 146142.961 168337.213 中国 变化幅度 —— 12.13% -23.74% —— -22.01% —— 总进口 2015 年与 2013 年 —— —— -14.48% —— —— —— 相比变化幅度 注:①上表数据来自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的统计,见附件三。 ②2013 年至 2015 年变化幅度为环比,2015 年 1-11 月与 2016 年 1-11 月变化幅度为同比。 第 20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图 1: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泰国、日本 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数量变动图 单位:吨 从上面的图表可以看出,2015 年 12 月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 了进口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终裁以来涉案国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 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上有明显减少,但仍保持了相当的出口数量。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分别为 62134.829 吨、53911.596 吨、37738.630 吨、26425.059 吨。2014 年比 2013 年 下降了 13.23%,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30.00%,比 2013 年下降了 39.26%;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21.42%。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泰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分别为 72815.431 吨、85370.739 吨、62658.009 吨、14305.581 吨。2014 年比 2013 年 增长了 17.24%,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26.60%,比 2013 年下降了 13.95%;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75.58%。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分别为 34315.443 吨、28922.059 吨、12519.858 吨、14436.702 吨。2014 年比 2013 年 下降了 15.72%,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56.71%,比 2013 年下降了 63.52%;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增长了 32.53%。 第 21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泰国、日本等三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对 中国合计出口数量分别为 169265.703 吨、168204.394 吨、112916.497 吨、 55167.342 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了 0.63%,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32.87%, 比 2013 年下降了 33.29%;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46.50%。 从上述数据变化的描述看,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 特别是终裁以来涉案国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 上有明显减少。但是,由于新加坡、泰国、日本一些主要涉案公司所适用的反倾 销税率较低,导致其仍有能力继续保持相当的出口。如上所述,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期间上述三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数量仍然很大,2015 年三国 合计出口数量为 112916.497 万吨,仍高于终裁时产业损害调查基期 2011 年水平 (108926.8 吨)。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期间上述三国合计出口数量占同期 中国总进口的比例也仍然很高,分别为 69.06%、61.21%、53.88%、37.75%,平 均比例高达 55.48%。 另外,非常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 1-11 月期间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 出口数量激增,出口价格剧降。2016 年 1-11 月日本出口数量为 14436.702 吨, 2015 年同期仅为 10893.445 吨,增幅高达 32.53%;2016 年 1-11 月日本出口价 格为 1855.06 美元/吨,2015 年同期为 2485.81 美元/吨,降幅高达 25.37%。 第 22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三)被申请调查产品在本申请提出之日前三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价格 1.新加坡、泰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平均价格及变动情况 表 4: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泰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平均价格变动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5 年 1-11 月 2016 年 1-11 月 2016 年 11 月 价格 1958.98 2124.83 1717.84 1751.69 1434.55 1435.38 变化幅度 —— 8.47% -19.15% —— -18.11% —— 新加坡 2015 年、2016 年 1-11 月 —— —— -12.31% —— -26.77% —— 与 2013 年相比变化幅度 价格 1973.88 2124.34 1791.56 1827.31 1328.27 1316.76 变化幅度 —— 7.62% -15.67% —— -27.31% —— 泰国 2015 年、2016 年 1-11 月 —— —— -9.24% —— -32.71% —— 与 2013 年相比变化幅度 价格 2475.81 2520.79 2394.98 2485.81 1855.06 1848.13 变化幅度 —— 1.82% -4.99% —— -25.37% —— 日本 2015 年、2016 年 1-11 月 —— —— -3.26% —— -25.07% —— 与 2013 年相比变化幅度 价格 2070.17 2192.66 1833.83 1872.22 1517.03 1503.89 三国平均 变化幅度 —— 5.92% -16.37% —— -18.97% —— 第 23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2015 年、2016 年 1-11 月 —— —— -11.42% —— -26.72% —— 与 2013 年相比变化幅度 价格 2064.50 2186.93 1807.63 1851.71 1531.03 1518.43 中国 变化幅度 —— 5.93% -17.34% —— -17.32% —— 总进口 2015 年、2016 年 1-11 月 —— —— -12.44% —— -25.84% —— 与 2013 年相比变化幅度 注:①上表数据来自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的统计,见附件三。 ②平均价格=出口总金额÷出口总数量(即加权平均价格) ③2013 年至 2015 年变化幅度为环比,2015 年 1-11 月与 2016 年 1-11 月变化幅度为同比。 第 24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图 2: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泰国、日本 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平均价格变动图 单位:美元/吨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 仅在反倾销开始立案调查的 2014 年有一定上涨,但随后从 2015 年开始出现持续 大幅下降,2016 年 1-11 月期间处于近几年最低点。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新加坡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分 别为 1958.98 美元/吨、2124.83 美元/吨、1717.84 美元/吨、1434.55 美元/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了 8.47%,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19.15%,比 2013 年下 降了 12.31%;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18.11%,比 2013 年下降了 26.77%。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泰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分别 为 1973.88 美元/吨、2124.34 美元/吨、1791.56 美元/吨、1328.27 美元/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了 7.62%,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15.67%,比 2013 年下 降了 9.24%;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27.31%,比 2013 年下降了 32.71%。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分别 为 2475.81 美元/吨、2520.79 美元/吨、2394.98 美元/吨、1855.06 美元/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了 1.82%,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4.99%,比 2013 年下 第 25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降了 3.26%;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25.37%,比 2013 年下降了 25.07%。 2013 年至 2016 年 1-11 月,上述三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平均对中国出口 价格分别为 2070.17 美元/吨、2192.66 美元/吨、1833.83 美元/吨、1517.03 美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了 5.92%,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了 16.37%,比 2013 年下降了 11.42%;2016 年 1-11 月比 2015 年同期下降了 18.97%,比 2013 年下降了 26.72%。 2.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被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价格 表 5: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被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价格 单位:吨,美元,美元/吨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出口价格 新加坡 30533.908 43827909 1435.38 泰国 18371.278 24190555 1316.76 日本 16063.115 29686795 1848.13 注:上表数据来自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的统计,见附件三。 (四)被申请调查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正常贸易渠道中用于消费的价格 1.被申请调查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用于消费的价格 表 6: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新加坡、泰国、日本 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平均销售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新加坡 1750 泰国 1630 日本 2350 注:上表数据见附件五。 第 26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本申请书以新加坡、泰国、日本国内通过正常贸易渠道进行交易的平均价格 作为确定该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价格 新加坡、泰国、日本等三国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也存 在倾销的可能,因此其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不应采用。 3. 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及利润的价格 甲基丙烯酸甲酯在新加坡、泰国、日本等三国的销售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中用于消费的价格,具有可比性,没有必要采用结构价格推算其正常价值。 五、估算的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一)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1.出口价格 1.1 调整前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表 7:调整前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435.38 注:上表价格是以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统计的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 的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即加权平均价格)。 1.2 需作调整的项目 在上述出口价格基础上,需对如下项目进行调整: 因申请人在出厂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比较及计算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 度,所以只需考虑扣除如下项目: 第 27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包装费、折扣、信用成本、 仓储、商检费、出口税、关税和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可以分为境外环节费用和境 内环节费用。 关于国际运费和国际保险费,申请人了解到从新加坡至中国的保险费率约为 0.10%,海运费约为 20 美元/吨(见附件七)。 境内环节费用,因资料限制,申请人参照中国国内厂家上述费用占其销售价 格的比例,推定新加坡甲基丙烯酸甲酯境内环节费用为其 FOB 价格的 11%(见附 件四)。因此, 调整后价格=[调整前价格×(1-0.11%3)-20] ×(1-11%) 1.3 调整后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表 8:调整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258.28 1.4 申请人保留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掌握资料的限制,申请人保留按《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出口价格进行变动和推定的权利。 2.正常价值 2.1 调整前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在国内用于消费的价格 表 9:调整前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新加坡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平均售价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国内销价 1750 注:上表数据见附件五。 3 申请人根据国际惯例,保险金额采用的计算办法为 CIF 价格乘以 110%。计算出保险金额后,再由保险金 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因此,在扣除保险费时,应扣除 CIF 价格的 110%×0.10%,计 0.11%。 第 28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2.2 需作调整的项目 申请人将在出厂价环节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需对新加坡国内 甲基丙烯酸甲酯售价进行与国内销售有关的信用成本、质量保证费用、回扣、国 内运费和包装费、佣金等环节上的调整。 由于新加坡的价格是其国内销价,包括装货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销售 费用等。为了在出厂价环节上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进行可比性比较,这些费用应 予扣除。但是申请人多方努力仍无法获得上述数据,因此申请人决定参照中国国 内厂家的情况,推定装货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为销价的 4%(见附件四)。这 样,新加坡甲基丙烯酸甲酯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为: 调整后正常价值=调整前国内销价×(1-4%) 2.3 调整后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表 10:调整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新加坡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正常价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正常价值 1680 2.4 申请人保留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掌握资料的限制,申请人保留按《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对正常价值进行变动和推定的权利。 3. 估算的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表 11:新加坡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435.38 调整前 国内销价 1750 调整后 出口价格 1258.28 第 29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正常价值 1680 倾销数额 421.72 倾销幅度 29.38% 注:①倾销数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②倾销幅度=倾销数额÷出口价格(调整前)。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新加坡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 甲酯的倾销数额为 421.72 美元/吨,倾销幅度为 29.38%。 (二)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1.出口价格 1.1 调整前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表 12:调整前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316.76 注:上表价格是以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统计的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 的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即加权平均价格)。 1.2 需作调整的项目 在上述出口价格基础上,需对如下项目进行调整: 因申请人在出厂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比较及计算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 度,所以只需考虑扣除如下项目: 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包装费、折扣、信用成本、 仓储、商检费、出口税、关税和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可以分为境外环节费用和境 内环节费用。 关于国际运费和国际保险费,申请人了解到从泰国至中国的保险费率约为 0.10%,海运费约为 20 美元/吨(见附件七)。 第 30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境内环节费用,因资料限制,申请人参照中国国内厂家上述费用占其销售价 格的比例,推定泰国甲基丙烯酸甲酯境内环节费用为其 FOB 价格的 11%(见附件 四)。因此, 调整后价格=[调整前价格×(1-0.11%4)-20] ×(1-11%) 1.3 调整后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表 13:调整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152.83 1.4 申请人保留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掌握资料的限制,申请人保留按《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出口价格进行变动和推定的权利。 2.正常价值 2.1 调整前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在国内用于消费的价格 表 14:调整前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泰国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平均售价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国内销价 1630 注:上表数据见附件五。 2.2 需作调整的项目 申请人将在出厂价环节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需对泰国国内甲 基丙烯酸甲酯售价进行与国内销售有关的信用成本、质量保证费用、回扣、国内 运费和包装费、佣金等环节上的调整。 4 申请人根据国际惯例,保险金额采用的计算办法为 CIF 价格乘以 110%。计算出保险金额后,再由保险金 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因此,在扣除保险费时,应扣除 CIF 价格的 110%×0.10%,计 0.11%。 第 31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由于泰国的价格是其国内销价,包括装货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销售费 用等。为了在出厂价环节上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进行可比性比较,这些费用应予 扣除。但是申请人多方努力仍无法获得上述数据,因此申请人决定参照中国国内 厂家的情况,推定装货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为销价的 4%(见附件四)。这样, 泰国甲基丙烯酸甲酯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为: 调整后正常价值=调整前国内销价×(1-4%) 2.3 调整后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表 15:调整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泰国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正常价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正常价值 1564.80 2.4 申请人保留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掌握资料的限制,申请人保留按《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对正常价值进行变动和推定的权利。 3. 估算的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表 16:泰国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316.76 调整前 国内销价 1630 出口价格 1152.83 正常价值 1564.80 调整后 倾销数额 411.97 倾销幅度 31.29% 注:①倾销数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②倾销幅度=倾销数额÷出口价格(调整前)。 第 32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泰国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 酯的倾销数额为 411.97 美元/吨,倾销幅度为 31.29%。 (三)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如前所述,由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以及其在日本国内的销售 价格等数据是上述三家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人无从获悉。故申请人暂以中国海 关统计的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以及日本国内市场的平均 销售价格等数据为基础来估算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的倾销幅度。 1.出口价格 1.1 调整前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表 17:调整前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848.13 注:上表价格是以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统计的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 的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为基础计算得出(即加权平均价格)。 1.2 需作调整的项目 在上述出口价格基础上,需对如下项目进行调整: 因申请人在出厂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比较及计算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 度,所以只需考虑扣除如下项目: 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包装费、折扣、信用成本、 仓储、商检费、出口税、关税和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可以分为境外环节费用和境 内环节费用。 关于国际运费和国际保险费,申请人了解到从日本至中国的保险费率约为 0.08%,海运费约为 20 美元/吨(见附件七)。 第 33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境内环节费用,因资料限制,申请人参照中国国内厂家上述费用占其销售价 格的比例,推定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境内环节费用为其 FOB 价格的 11%(见附件 四)。因此, 调整后价格=[调整前价格×(1-0.088%5)-20] ×(1-11%) 1.3 调整后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表 18:调整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625.59 1.4 申请人保留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掌握资料的限制,申请人保留按《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出口价格进行变动和推定的权利。 2.正常价值 2.1 调整前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在国内用于消费的价格 表 19:调整前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日本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平均售价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国内销价 2350 注:上表数据见附件五。 2.2 需作调整的项目 申请人将在出厂价环节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需对日本国内甲 基丙烯酸甲酯售价进行与国内销售有关的信用成本、质量保证费用、回扣、国内 运费和包装费、佣金等环节上的调整。 5 申请人根据国际惯例,保险金额采用的计算办法为 CIF 价格乘以 110%。计算出保险金额后,再由保险金 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因此,在扣除保险费时,应扣除 CIF 价格的 110%×0.08%,计 0.088%。 第 34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由于日本的价格是其国内销价,包括装货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销售费 用等。为了在出厂价环节上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进行可比性比较,这些费用应予 扣除。但是申请人多方努力仍无法获得上述数据,因此申请人决定参照中国国内 厂家的情况,推定装货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为销价的 4%(见附件四)。这样, 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为: 调整后正常价值=调整前国内销价×(1-4%) 2.3 调整后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表 20:调整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日本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正常价值表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正常价值 2256 2.4 申请人保留的权利 鉴于申请人掌握资料的限制,申请人保留按《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对正常价值进行变动和推定的权利。 3. 估算的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表 21:日本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单位:美元/吨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 出口价格 1848.13 调整前 国内销价 2350 出口价格 1625.59 正常价值 2256 调整后 倾销数额 630.41 倾销幅度 34.11% 注:①倾销数额=正常价值(调整后)-出口价格(调整后)。 ②倾销幅度=倾销数额÷出口价格(调整前)。 第 35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1 月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 酯的倾销数额为 630.41 美元/吨,倾销幅度为 34.11%。 (四) 计算正常价值的相关信息 1. 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体制及市场化的程度 新加坡、日本均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泰国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 家,三国市场化程度相当高。其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生产企业的成本、期间费用、 销售价格等均可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 申请人采用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 本申请书以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在其本国正常贸易过程中的 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调整以前的销售价格。 六、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综上所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新加坡、 泰国、日本仍然继续大量向中国低价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据申请人初步估算, 在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这一年期间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 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 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明显低于其正常价值, 并且其倾销幅度已经远远超过中国商务部 2015 年 12 月 1 日《最终裁定》裁决的 征税幅度。 (二)请求 为制止被申请人的倾销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申请 人特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 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 第 36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进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作出建议,对新加坡向中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按 29.38%的税率征收 反倾销税,对泰国向中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按 31.29%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以及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向中国出口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按 34.1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第 37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保密申请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如下所述的材料作保密处理, 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该部分之外,该部 分材料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如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本申 请书保密部分的任何材料。 保密申请包括并指向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正文 1、2015 年至 2016 年 1-11 月申请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产量的比例表(表 1) 2.申请书(公开部分)正文中标有【 】的部分 (二)申请书附件 附件四:申请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能、产量情况及中间环节费用的说明 附件五:关于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概况及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的报告 附件六:关于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概况的说明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申请人申请保密材料部分的综合信息,申请人 特此将已申请保密的表格内容(申请书正文中)在正文中作出说明,而有关申请 保密的附件已作成了非保密性概要(附件八)。 第 38页 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 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 三、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四、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附件二:天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指派书 附件三:甲基丙烯酸甲酯进出口情况统计数据 附件四:申请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能、产量情况及中间环节费用的说明 (作保密处理) 附件五:关于新加坡、泰国、日本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概况及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的报告(作保密处理) 附件六:关于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概况的说明(作保密处理) 附件七:关于新加坡、泰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运费、保险费的说 明及有关证据 一、新加坡、泰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运费的说明及 有关证据 二、新加坡、泰国、日本向中国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保险费的说明及 有关证据 附件八:保密性证据的非保密性概要 第 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