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7-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

  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4月19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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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6年3月3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6年4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2016年4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中国国内进口商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内申请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6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国内申请人、日本生产商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日本驻华使馆。

在法定期限内,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申请人、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中国国内进口商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2016年10月8日,株式会社吴羽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答卷中有关被调查产品描述的微小更正函》。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在规定时间内,株式会社吴羽提出召开反倾销调查初裁前阶段听证会的申请。经审查,2016年9月2日调查机关向株式会社吴羽回复了《关于同意召开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初裁前听证会的函》,决定召开本案初裁前听证会。2016年10月10日和31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关于召开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6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的产业损害相关问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本案申请人、日本驻华使馆、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东莞市凌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其中,申请人、日本驻华使馆、株式会社吴羽、东莞市凌洋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6年5月9日,株式会社吴羽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初步评论》。

2016年5月26日,申请人提交了《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吴羽<立案初评>的评论意见》。

2016年8月29日,申请人提交了《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株式会社吴羽申请召开初裁前阶段听证会的评论意见》。

2016年10月8日,株式会社吴羽提交了《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6年11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吴羽及关联企业的相关公开版提交材料的评论意见》。

2016年12月19日,株式会社吴羽提交了《关于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对听证会后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的评论意见》。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2日至25日对国内申请人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2016年12月1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和相关证据。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7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和有关利害关系方,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 初裁后信息披露。

2017年1月19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向答卷企业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7年2月3日,国内申请人和株式会社吴羽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7年1月26日,日本驻华使馆提交了初裁评论延期申请函。

2017年2月6日,日本驻华使馆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7年2月27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对日本应诉方相关提交材料的评论意见》。

3.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于2017年2月8日致函株式会社吴羽征求对实地核查的意见,并提醒公司不配合调查的后果。2月13日,株式会社吴羽复函调查机关,拒绝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4. 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日本驻华使馆、株式会社吴羽及国内申请人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日本驻华使馆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CH2CCl2-]m -[-CH2CHCl-]n 。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株式会社吴羽

(KUREHA CORPORATION)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明确要求公司充分合作,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并且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由于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部分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直接数据和证据。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确定日本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所依据的事实。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采用被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价格调整和CIF价格信息,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2.旭化成株式会社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2016年4月20日,调查机关立案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旭化成株式会社是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生产商。调查机关在立案当天将立案情况通知了该公司。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旭化成株式会社,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该公司未参加和配合本案调查,未提供任何信息。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确定日本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所依据的事实。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采用被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价格调整和CIF价格信息,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3.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016年4月20日,调查机关立案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日本驻华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确定日本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所依据的事实。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采用日本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采用被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价格、相关调整项目的方法和计算过程,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信息。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价格调整和CIF价格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终裁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 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化特性。

经调查,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和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化学分子式- [-CH2CCl2-]m -[-CH2CHCl-]n ,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在答卷中表示,中国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其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在化学成分上有所差异,但未按照问卷要求详细说明二者的差异之处,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基本相同。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经调查,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和被调查产品均是以偏二氯乙烯单体和氯乙烯单体为主要原材料,经过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

日本生产商株式会社吴羽在答卷中表示,中国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其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在生产流程上有所差异,但未按照问卷要求详细说明二者的差异之处,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3. 产品用途。

经调查,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和被调查产品均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4. 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经调查,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主要通过直接销售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基本相同,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质量和性能基本相当,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公司在答卷中表示,被调查产品在加工性能、使用性能和技术服务上优于国内生产的产品。同时,该公司在答卷中表示,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可以替换使用,而且该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从国内生产企业采购产品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国内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以及下游用户采购和使用情况报告显示,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和加工性能都能够满足下游企业生产要求,可以相互替代。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在本案中,申请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大于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3186吨、11102吨、8903吨和8809吨。2013年比2012年下降15.81%;2014年比2013年下降19.81%;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6%。

2012年至201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0.31%、23.52%、18.78%和20.02%。2013年比2012年减少6.79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减少4.74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加1.24个百分点。

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和相对进口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2015年相对2014年的市场份额有所增长。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于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只有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清关费用和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漯河双汇提交的清关费用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

株式会社吴羽主张,在比较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时应进行贸易环节和物理特性调整。株式会社吴羽认为其在中国市场的部分销售是通过中国关联贸易商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转售,需考虑贸易商的合理利润等;而且中国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在销售前进行了复合加工,而株式会社吴羽出口至中国市场的部分被调查产品需要客户在购买后进行进一步复合加工,应考虑该复合加工的成本。

调查机关注意到株式会社吴羽在中国市场的部分销售是通过其中国关联贸易商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转售。对于该转售部分的倾销进口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进口商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

关于株式会社吴羽主张的物理特性调整,调查机关注意到,株式会社吴羽在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中提供的复合加工成本为损害调查期之前的预算成本;国内进口商漯河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听证会上提供了采购株式会社吴羽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后进行复合加工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该成本数据比株式会社吴羽提供的数据更合理的反映了实际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株式会社吴羽要求对物理特性进行调整的主张,并以漯河双汇提供的成本数据为基础对倾销进口价格进行调整。对于需要调整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暂接受株式会社吴羽提供的数据。

初裁后,为进一步核实株式会社吴羽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于2017年2月8日致函该公司征求对实地核查的意见,并提醒公司不配合调查的后果。2月13日,株式会社吴羽复函调查机关,拒绝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株式会社吴羽关于物理特性调整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但由于该公司拒绝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导致调查机关无法核实该公司出口至中国市场的需要进行物理特性调整的产品数量。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不再进行此项调整。

综上,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对于株式会社吴羽通过其中国关联贸易商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转售部分的倾销进口产品,调查机关以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进口商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来自于日本的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13354-31160元/吨、8988-20972元/吨、8224-19236元/吨和7546-17606元/吨。2013年比2012年下降32.69%,2014年比2013年下降8.28%,2015年比2014年下降8.47%,呈逐年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43.50%。

调查机关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2696-20877元/吨、11317-19812元/吨、9808-16631元/吨、9377-14785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3年比2012年下降15.14%、2014年比2013年下降7.28%、2015年比2014年下降9.72%,呈逐年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28.97%。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二者价格呈现联动态势。且倾销进口价格累计降幅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下降趋势更明显。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国内生产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市场的下游用户比较集中,这些下游用户既购买和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和使用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株式会社吴羽在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中主张,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减少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没有“解释力”;国内产业申请人在实施低价策略以维持中国市场的主导地位。

申请人认为,日本是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第一大生产国,是全球市场的领导者,虽然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品牌认可度和用户长期形成的习惯等原因,日本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市场的价格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由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申请人为了获得市场并维持一定的开工率,只能跟随降价。

调查机关注意到,2012年至2015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的份额一直维持在20%左右。鉴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时考虑到日本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以及下游用户对其品牌认可度、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等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虽然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倾销进口产品在损害调查期内20%左右的市场份额可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影响。

调查机关进一步注意到,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需求量呈增长趋势,但增幅不大,总体保持稳定,而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市场的下游用户比较集中,下游用户在议价时通常具有相对优势。同时,下游用户采购和使用情况报告显示,下游用户在采购产品时通常会多方考虑市场报价。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选择有重要影响。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日本进口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而国内产业是国内市场的新进入者,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倾销进口产品通过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进行竞争,并通过国内市场下游用户的议价压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影响。

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来自于日本的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13354-31160元/吨、8988-20972元/吨、8224-19236元/吨和7546-17606元/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13年比2012年下降32.69%,2014年比2013年下降8.28%,2015年比2014年下降8.47%,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达43.50%。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2696-20877元/吨、11317-19812元/吨、9808-16631元/吨、9377-14785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呈逐年下降趋势,2013年比2012年下降15.14%、2014年比2013年下降7.28%、2015年比2014年下降9.72%,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28.97%。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且倾销进口产品的降价幅度明显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降幅,二者价格差呈缩小趋势,二者价格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株式会社吴羽主张,即使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存在任何压低和抑制,也是由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包括下游需求不足,国内表观需求量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国内产业的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速度。

国内申请人主张,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在中国市场上还处于成长期,有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保持稳定,并没有出现吴羽所谓的下游需求不足的状况;即使国内产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国内产能也没有出现严重过剩;被调查产品的持续大幅降价行为才是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原因。

调查机关注意到,2012年至2015年,中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43500吨、47200吨、47400吨和44000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国内唯一另外一家生产者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产能和产量均低于同期国内需求量。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的合计产能和产量在2012年至2014年均低于同期国内需求量;2015年的合计产能小幅超过国内需求量,合计产量低于同期国内需求量。调查机关初步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需求量和产能、产量均处于正常状态,其变化情况本身并不能充分解释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大幅下降。经初步调查,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除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大幅下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日本政府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未充分考虑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初裁中指出的价格趋势相同和降幅不同,不能充分说明国内产品价格因进口产品价格下跌而下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减少的同时国内生产企业市场占有率持续上升的事实,更好地说明了两家国内生产企业随着产能扩大而价格下跌,通过价格竞争提高了市场占有率。

株式会社吴羽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趋势是非常急剧和重大的,调查机关对市场份额水平的简单引述不足以证明被调查进口产品通过其价格影响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调查机关在价格压低的认定中,仅考虑价格下降的趋势,而没有考虑被调查进口产品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的证据。在对价格下降趋势的分析中,没有考虑相关的市场状况和竞争条件,因此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被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压低具有解释力。在案证据表明国内市场价格下行是申请人低价入市并大幅扩产后引起供需增长失衡所导致的结果。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是下游用户发生采购的两种主要渠道,在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仍维持20%-30%左右的较高水平的情况下,虽然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历史背景、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和特点、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变化幅度逐渐缩小与进口持续降价的关联关系等事实,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并未削弱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关系,并且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是共同交织、共同作用的,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具有解释力。应诉方的上述主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价格)竞争关系;在进口数量、市场份额下降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下降仍可以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负面影响;国内产业产能增加对市场供需秩序的影响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被调查产品高达47.1%的“倾销”加剧和扩大了其进口价格的下降幅度,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价格压低和抑制。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经分析论述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市场份额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减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增加,以及被调查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具体情况并未改变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及其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持续大幅降价,并通过其价格影响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持续压低,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日本政府在对终裁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关于价格效果的裁定应具体验证损害调查期内是倾销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跌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下跌,还是国内产品价格下跌导致被调查产品价格下跌,而且须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和市场占有率都有所降低的事实加以妥善考虑。

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该竞争关系也体现在二者之间的价格竞争中。在损害调查期内,二者之间的竞争是一种持续相互作用的竞争关系,这样的竞争关系在二者价格上的体现是价格的持续下降且趋势相同。倾销进口产品通过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进行竞争,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调查机关在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时考虑了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所占市场份额下降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并未改变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是其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降幅超过其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的降幅。虽然在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但维持20%左右市场份额的被调查产品通过持续大幅降价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压低。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分别为43500吨、47200吨、47400吨和44000吨。2013 年比2012 年增长了8.51%,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了0.42%,2015年比2014年下降了7.17%,损害调查期内累计增长1.15%。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14365-23402吨、22000-32624吨、24453-43718吨和25353-41393吨。2013年比2012年增长34.15%,2014年比2013年增长23.64%,2015年与2014年产能持平。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0940-17252吨、12356-21416吨、13394-26836吨和14508-29827吨。2013年比2012年增长15.17%,2014年比2013年增长15.79%,2015年比2014年增长11.82%。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10836-17163吨、15013-21758吨、15383-24457吨和15408-28426吨。2013年比2012年增长31.06%,2014年比2013年增长10.83%,2015年比2014年增长6.25%。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18%-45%、22%-50%、25%-55%和30%-55%。2013年比2012年提高了3.34-9.41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提高了2.01-5.4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提高了3.05-8.34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12696-20877元/吨、11317-19812元/吨、9808-16631元/吨和9377-14785元/吨,2013年比2012年下降15.14%、2014年比2013年下降7.28%、2015年比2014年下降9.72%。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3928-29976万元、15678-34235万元、15993-35976万元和14014-30236万元。 2013年比2012年增长11.23%,2014年比2013年增长2.75%,2015年比2014年下降4.08%。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大幅下降。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3221-8280万元、2461-5977万元、1165-2909万元和679-1760万元。 2013年比2012年下降31.03%,2014年比2013年下降50.84%,2015年比2014年下降41.37%。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20%、4-18%、0-15%和0-10%。 2013年比2012年下降5.18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下降5.0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下降1.95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50-89%、45-82%、44-79%和48-83%。2013年比2012年下降9.96个百分点,2014年比2013年下降3.84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回升6.69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21-315人、133-313人、147-373人和143-361人。2013年与2012年持平,2014年比2013年增长22.36%,2015年比2014年下降1.55%。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9-90吨/年/人、51-93吨/年/人、46-91吨/年/人和58-103吨/年/人。2013年比2012年上升15.18%,2014年比2013年下降5.37%,2015年比2014年上升13.58%。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64328-115055元/年/人、69441-119139元/年/人、62650-116336元/年/人和76209-119036元/年/人。2013年比2012年增长9.54%,2014年比2013年下降5.39%,2015年比2014年增长9.33%。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811-1631吨、375-577吨、367-570吨和1014-2105吨。2013年比2012年下降62.90%,2014年比2013年下降0.45%,2015年比2014年大幅增长了244.06%。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906-9589万元、5037-9582万元、2986-6620万元和259-535万元。2013年比2012年增长2.35%,2014年比2013年下降23.63%,2015年比2014年大幅下降92.17%。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47.1%,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株式会社吴羽在其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中主张,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和收入等多项重要指标呈良好发展趋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呈消极趋势的指标如开工率、期末库存、税前利润等没有“解释力”,国内产业正在积极推进大规模产能扩张表明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态势。

申请人认为,国内产业刚刚在损害调查期期初才实现规模化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经济指标在非常低的基数上出现一定的增长是很正常的,这些指标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期的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不具有决定作用。受经营效益持续下滑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只能保持在50%-70%左右的低开工率,产能没有得到有效释放,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也在逐年放缓,产量、销量和开工率的增长实际上都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规模化效益和利润增长,相反利润逐年大幅下降。

调查机关认为,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依据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的好坏,而应当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期初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产量和销售数量持续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增长趋势。在国内劳动力成本普遍上升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逐年下降,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达43.50%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2013年比2012年下降15.14%、2014年比2013年下降7.28%、2015年比2014年下降9.72%。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7677-15851元/吨、7609-14746元/吨、7194-14201元/吨、6882-13569元/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83%、1.47%和9.02%。单位销售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导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降幅均大于单位销售成本的降幅,使国内产业本应获得的盈利空间被压缩,经营效益下滑。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只能维持在50%-70%左右的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虽然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比2012年增长11.23%,2014年比2013年增长2.75%,但增速放缓,2015年比2014年还下降了4.08%。由此可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数量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收入增长。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持续大幅下降,2013年比2012年下降31.03%,2014年比2013年下降50.84%,2015年比2014年下降41.37%。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2015年比2012年累计下降12个百分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大幅下降趋势,2013年虽比2012年增长2.35%,但2014年比2013年下降了23.63%,2015年比2014年大幅下降92.17%。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虽然2013年和2014年均同比下降,但是2015年比2014年大幅增长了244.06%,达到损害调查期内的最高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生产经营状况出现恶化。

调查机关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初裁后,日本政府和株式会社吴羽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未充分考虑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产能、产量、国内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多项重要指标呈良好发展趋势。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虽然国内产业产能得到提高,但始终只能保持在50%-70%左右的低开工率,产能并没有得到有效释放,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也在逐年放缓,期末库存升至最高点,产量、销量和开工率的增长实际上都已经受到了抑制。由于价格受压低和抑制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也在持续大幅下降,且与价格存在紧密关联的其他相关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在市场需求保持稳定的产业状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规模化效益和利润增长,相反处于不断衰减,利润逐年大幅下降的局面。这恰恰是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最直接体现。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经指出,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依据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的好坏,而应当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期初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增长趋势,产量和销售数量持续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增长趋势。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期的国内产业来说是正常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销售数量的增长本应带来相应的规模效益和更大的利润空间,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持续下降,期末库存总体增长,开工率呈下降趋势,生产经营状况出现恶化。

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由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倾销进口产品持续大幅降价的情况下,国内产业被迫通过不断降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竞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由于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远低于销售数量的增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下降,税前利润持续大幅下降,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下降,开工率总体下降,期末库存总体增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日本政府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及对终裁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在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未说明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合理理由。也没有就国内产业受到的影响是否来自被调查产品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说明。株式会社吴羽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虽然认定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没有对该事实与国内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联系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经分析论述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选择有重要影响。本案中,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减少的具体情况并未改变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及其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虽然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其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20%左右。被调查产品持续大幅降价,并通过其价格影响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持续压低,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株式会社吴羽在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中主张,有以下因素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1.国内产能的扩张和国内需求的疲软。

株式会社吴羽主张,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建成的产能增加66%。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另一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生产商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年产能从10,000吨增加至13,600吨,累计增长36%。申请人受其产能激增的带动,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的产量增长49%。而调查期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国内需求仅增长约1%,相比来说国内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速度惊人。在调查期内国内需求疲软的情形下,申请人过度扩张产能对国内产业为数不多的几个呈消极趋势的指标具有充分的“解释力”。

申请人主张,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需求保持稳定,基本维持在4.4万吨到4.7万吨左右,2013年和201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8.51%和0.42%。虽然2015年的需求量比2014年下降7.17%,但是,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并不是从2015年才开始的,而是自2012年以来包括价格、利润等指标都在大幅下滑。从绝对数量来看,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实际产能并没有超出国内市场的需求量。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合计年产能均明显小于同期需求量,2015年的合计年产能也只是与需求量基本平衡,并没有导致市场严重过剩。而且,调查期内全国总产量远远小于国内市场的需求量。因此,国内产业产能的增加并没有导致所谓市场总供应量严重过剩的局面,更不是导致调查期内产业损害持续恶化的原因。

初步调查证据显示,2012年至2015年,中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43500吨、47200吨、47400吨和44000吨,2015年比2012年累计增长1.15%,且总体呈增长趋势。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同类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均低于同期国内需求量。上述两家国内生产者的合计产能和产量在2012年至2014年均低于同期国内需求量;2015年的合计产能小幅超过国内需求量,合计产量低于同期国内需求量。调查机关初步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需求量和产能、产量均处于正常状态,其变化情况本身并不能导致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多项经济指标的持续恶化。株式会社吴羽的上述主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株式会社吴羽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认为,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国内产业的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速度。由于申请人的迅猛扩张,2015 年的同类产品的国内总产能已超过国内总需求。在评估国内市场的供需状况时,应适当考虑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份额的大小和变化,不能仅根据国内生产者的产能和产量评估国内市场的整体供给状况。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认为,吴羽的分析方法是机械的、孤立的,没有考虑国内产业特定的市场状况和特点。对于本案而言,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保持稳定增长,但国内产业却是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因此产能阶梯性增长与需求渐进式发展之间表现出不同增长幅度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损害调查期内,全国同类产品的总产量累积增长40.24%,而同期包括日本在内的中国总进口量下降39.84%,一增一减变化幅度基本一致,这说明调查期内国内市场的供需状况总体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认为,虽然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需求量的增长速度落后于国内产业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速度,但是,国内市场并未出现供需增长失衡的情况。从需求上看,2012年至2015年,中国国内需求量分别为43500吨、47200吨、47400吨和44000吨,总体稳定并呈增长趋势。从供给上看,虽然全国同类产品的总产量2015年比2012年累计增长40.24%,但同期全国总进口量累计下降39.84%,其下降幅度和数量与全国总产量的增幅和增量基本一致。总体来说,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市场的供需状况基本稳定。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认定,株式会社吴羽的上述主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 申请人自身的劣势和问题。

株式会社吴羽主张,申请人自身的劣势也促成了国内产业呈消极趋势的指标。第一,地域劣势。申请人位于中国东部地区,在资源、能源成本上不具优势,环保约束更高。第二,产品结构劣势。申请人的产品主要以基础化工居多,抗经济周期性能力不强。在调查期内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申请人抗经济周期性能力较弱的必然结果是价格下跌以及财务状况恶化。第三,申请人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的转型阶段,需要时间才能显现其作用。在生产技术和设备得到实质性改进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中,申请人一直为其产品质量所困扰。

申请人主张,吴羽引用的所谓申请人自身劣势的材料,很多观点是基于申请人公司整体或整个氯碱化工行业的角度而提出来的,并没有明确直接针对本案的同类产品。吴羽公司援引的相关市场调研报告中所谓的申请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陈述的是2007年到2010年期间的情况,这些状况不代表本案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水平。此外,吴羽公司在引用申请人上市年报披露内容上,明显存在片面和不客观的情形。本案调查期内,申请人通过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稳步提升,装置规模化的投产等举措提高了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竞争力,削弱了所谓存在的相关劣势。在自身竞争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应当是逐步改善才对,而不应是在调查期内遭受的损害和损害程度在进一步加剧。因此,吴羽所谓的是申请人自身劣势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是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申请人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或整个氯碱化工行业的市场和竞争状况,均不代表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的实际经营和市场竞争状况。经调查,损害调查期内,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地域劣势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也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的产品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转型问题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关于申请人产品质量问题,株式会社吴羽援引的市场调研报告未显示撰写时间,而申请人提出该报告陈述的是2007年到2010年期间的情况,不能代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以及下游用户采购和使用情况报告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能够满足下游企业生产要求,可以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互替代。调查机关认为,株式会社吴羽的上述主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调查,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其他评论意见的回复。

株式会社吴羽和日本驻华使馆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对被调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会对下游用户和相关食品产业产生不利影响等。

申请人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有助于纠正倾销进口产品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会对下游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是造成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并不会对公平和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利益、上下游产业利益及其他相关因素后认为,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符合公共利益。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

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全国总产量(吨)

20000-35000

22200-38850

24600-43050

28000-49000

变化率

 

11.38%

10.58%

13.86%

全国总进口量(吨)

26065

26043

23801

15680

变化率

 

-0.09%

-8.61%

-34.12%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13186

11102

8903

8809

变化率

 

-15.81%

-19.81%

-1.06%

倾销进口价格(元/吨)

13354-31160

8988-20972

8224-19236

7546-17606

变化率

 

-32.69%

-8.28%

-8.47%

国内需求量(吨)

43500

47200

47400

44000

变化率

 

8.51%

0.42%

-7.17%

产能(吨)

14365-23402

22000-32624

24453-43718

25353-41393

变化率

 

34.15%

23.64%

0.00%

产量(吨)

10940-17252

12356-21416

13394-26836

14508-29827

变化率

 

15.17%

15.79%

11.82%

开工率

50-89%

45-82%

44-79%

48-83%

变化率(百分点)

 

下降9.96

下降3.84

上升6.69

国内销售量(吨)

10836-17163

15013-21758

15383-24457

15408-28426

变化率

 

31.06%

10.83%

6.25%

国内市场份额

18%-45%

22%-50%

25%-55%

30%-55%

变化率(百分点)

 

上升3.34-9.41

上升2.01-5.43

上升3.05-8.34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13928-29976

15678-34235

15993-35976

14014-30236

变化率

 

11.23%

2.75%

-4.08%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12696-20877

11317-19812

9808-16631

9377-14785

变化率

 

-15.14%

-7.28%

-9.72%

税前利润(万元)

3221-8280

2461-5977

1165-2909

679-1760

变化率

 

-31.03%

-50.84%

-41.37%

投资收益率

5-20%

4-18%

0-15%

0-10%

变化率(百分点)

 

下降5.18

下降5.03

下降1.95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4906-9589

5037-9582

2986-6620

259-535

变化率

 

2.35%

-23.63%

-92.17%

期末库存(吨)

811-1631

375-577

367-570

1014-2105

变化率

 

-62.90%

-0.45%

244.06%

就业人数(人)

121-315

133-313

147-373

143-361

变化率

 

0%

22.36%

-1.55%

人均工资(元/年/人)

64328-115055

69441-119139

62650-116336

76209-119036

变化率

 

9.54%

-5.39%

9.33%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39-90

51-93

46-91

58-103

变化率

 

15.18%

-5.37%

13.5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