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7-4-21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4月2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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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6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二、 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6年2月16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2016年4月21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美国和欧盟驻华使馆。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中国代表团、中国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年5月20日,调查机关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或复制。
在规定的期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中国7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四) 接受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6年6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期终复审评论意见》。
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美国康宁公司有关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 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6年6月27日至7月1日,调查机关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七) 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7年4月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 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一) 美国。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7%-18.6%。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7.35美元/芯公里,正常价值为8.53美元/芯公里,存在倾销。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1年至2015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11年至2015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分别为7010万芯公里、7514万芯公里、7586万芯公里、7435万芯公里和7358万芯公里。与2011年相比,2015年产能增长了4.96%。与此同时,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1年到2015年分别为5007万芯公里、4741万芯公里、4234万芯公里、4409万芯公里和4620万芯公里,2015年比2011年下降了7.73%。相应的,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且在调查期内有所增加。2011年至2015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分别为2003万芯公里、2773万芯公里、3352万芯公里、3026万芯公里和2738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也从2011年的28.57%上升到2015年的37.21%,最高在2013年达到44.19%。
(2)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情况。
2011年至2015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基本保持稳定。2011年至2015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3550万芯公里、3489万芯公里、3175万芯公里、3458万芯公里和3850万芯公里。在调查期前四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持续降低,只在调查期最后一年有所增长。2011年至2015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消费量)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3460万芯公里、4025万芯公里、4411万芯公里、3977万芯公里和3508万芯公里,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9.36%、53.57%、58.15%、53.49%和47.68%,即调查期内各年内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产能的近一半或一半以上可用于对外出口。
(3)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情况。
2011年至2015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分别为1453万芯公里、1254万芯公里、1087万芯公里、944万芯公里和812万芯公里,占其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9.02%、26.45%、25.67%、21.41%和20.43 %。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出口数量逐年减少,然而调查期内净出口比例仍占其当年总产量的20%至30%,这表明对外出口依然是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国内消费量没有明显增长,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外出口是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销售模式,需通过国际市场消化其过剩产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中国自美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呈现波动增长趋势,2011年至2015年分别为236万芯公里、1203万芯公里、800万芯公里、316万芯公里和726万芯公里,占当年中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1.92%,35.02%,30.00%,28.96%和36.21%。2011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比上一年急剧增长了409.75%。这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中国市场是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而且美国出口商有能力在短期内大量增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中国市场的数量。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增长最快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50.22%、52.96%、56.05%、57.01%和61.48%,累计上升了10个百分点。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美国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美国产业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具备向中国扩大出口的能力。
对此,申请人认为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闲置产能及需要依赖出口的产能均较大,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呈大幅上升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很可能大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后认为,第一,如前所述,美国国内市场需求基本保持稳定,美国国内闲置产能维持较高水平,涉案产品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第二,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美国仍持续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2011年至2012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增长了4倍。这说明中国是美国的重要出口市场,即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仍在向中国出口而且美国出口商有能力在短期内大量增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中国市场的数量。第三,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规模大且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市场对美国出口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增加出口数量获得中国市场份额,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国内市场需求稳定,供过于求,对外净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20%至30%以上,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仍在逐年增长,是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 欧盟。
本案中,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2.9%-29.1%。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7.85美元/芯公里,正常价值为10.41美元/芯公里,存在倾销。
2.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加。2011年至2015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分别为2822万芯公里、2773万芯公里、2734万芯公里、2853万芯公里和3080万芯公里。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基本保持,总体略有增加,2011年到2015年分别为1821万芯公里、1878万芯公里、1941万芯公里、1989万芯公里和2053万芯公里。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2011年至2015年分别为1001万芯公里、895万芯公里、793万芯公里、864万芯公里和1027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9%-36%之间。
(2)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情况。
2011年至2015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在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长。2011年至2015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2395万芯公里、2379万芯公里、2575万芯公里、2803万芯公里和2894万芯公里。2011年至2015年,欧盟始终保有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能力(产能减去消费量)分别为427万芯公里、394万芯公里、159万芯公里、50万芯公里和186万芯公里。
3.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采取措施前的2010年,中国自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437万芯公里。2011年至2015年,中国自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171万芯公里、117万芯公里、120万芯公里、59万芯公里和108万芯公里。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中国自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出现明显减少,但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并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中国市场是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增长最快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50.22%、52.96%、56.05%、57.01%和61.48%,累计上升了10个百分点。对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缓慢,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仍在逐年增长,是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欧盟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 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7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本次调查期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
(二)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 需求量。
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分别为10196万芯公里、11986万芯公里、13496万芯公里、15822 万芯公里、19935万芯公里。损害调查期内,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
2.产能。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分别为7003万芯公里、8059万芯公里、9593万芯公里、10583万芯公里和11849万芯公里。损害调查期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
3.产量。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分别为6496万芯公里、7646万芯公里、9117万芯公里、9492万芯公里和10996万芯公里。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17.71%、19.24%、4.11%和15.8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持续增长。
4.开工率。
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92.76%、94.88%、95.05%、89.69%和92.8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整体稳定。
5.销量。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的国内销量分别为5746万芯公里、6262万芯公里、7958万芯公里和8589万芯公里和9282万芯公里。2012年起各年增长率分别为8.97% 、27.09%、7.93% 和8.07%。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国内销量呈增长趋势。
6.市场份额。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6.35%、52.24%、58.96%、54.28%和46.56%。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整体呈先升后降趋势,在调查期后期出现下降的趋势,2015年比2011年市场份额下降了近十个百分点。
7.期末库存。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420万芯公里、827万芯公里、958万芯公里、660万芯公里和675万芯公里。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企业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
8.销售收入。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的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32.32亿元、34.88亿元、38.94亿元、35.77亿元和36.90亿元。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7.92%,2013年比2012年增长了11.64%,2014年比2013年下降了8.12%,2015年比2014年增长了3.1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销售先增后降,且2015年销售收入增幅明显放缓。
9.内销价格。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内销销售价格分别为56.24元/芯公里、55.70元/芯公里、48.92元/芯公里、41.65元/芯公里和39.75元/芯公里。2012年起各年内销价格下降比例分别为0.97%,12.16%,14.87% 和4.5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持续走低。
10.税前利润。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分别为3.17亿元、5.75亿元、4.63亿元、2.93亿元和4.92亿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先增后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尚不稳定。
11.投资收益率。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8.67%、14.79%、10.31%、5.82%、9.5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整体呈波动下降趋势。
1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1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7.88亿元、-4.48亿元、-4.78亿元、-10.70亿元和-32.19亿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量整体呈增大趋势。
13.就业人数。
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010、2,101、2,214、2,144和2,026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
14.劳动生产率。
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2,322.88芯公里/年/人、36,395.41芯公里/年/人、41,190.90芯公里/年/人、44,270.65芯公里/年/人和54,282.17芯公里/年/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态势。
15.人均工资。
2011年至2015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80,454.35元、85,879.23元、90,202.05元、94,188.02元和90,415.52元。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先升后降,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17.倾销幅度。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4.7%-29.1%。且倾销调查期内,仍然存在被调查产品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可能仍然高于微量倾销幅度的水平,而被调查产品以显著的倾销幅度向中国倾销出口,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明显的影响。
美国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提出,中国国内产业处于全球支配性地位,且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增长中,完全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也并不脆弱。
对此,申请人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尽管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
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受益于中国经济和通信产业的发展,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市场需求累计增长了95.5%。受市场需求激励,国内产业积极增加产业投资、扩大产业规模,调查期内产能累计增长了69.20%;同时产量也逐年增加,调查期末比期初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了69.28%;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基本保持稳定。随着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也逐年提高。在需求增长引发产能和产量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也相应增加,调查期内累积增长了61.53%。但是由于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随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仅增长了14.17%,且增速还有放缓的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成本逐年下降,而税前利润出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利润总额大幅降低,进而带动投资收益率回落。同时,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为持续大额流出,且流出额不断扩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也持续增加。
这些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仍然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仍然较为脆弱。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中国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407.49万芯公里、1320.48万芯公里、919.97万芯公里、375.21万芯公里和838.88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4.00% 、11.02%、6.82% 、2.37%和4.18%。这表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逐渐减少。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欧盟仍具有较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国内需求增长缓慢,产能过剩现象突出;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下降,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在本次调查中,美国和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没有能够提交可采纳的该部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国内产业提交的材料,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95美元/芯公里、9.99美元/芯公里、9.03美元/芯公里、9.49美元/芯公里和7.88美元/芯公里;年均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11.62%、-9.6%、5.09%和-16.96%。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累计下降11.93%。
2011年至2015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中国销售价格分别为56.24元/芯公里、55.70元/芯公里、48.92元/芯公里、41.65元/芯公里和39.75元/芯公里;年均销售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0.97%、-12.16% 、-14.87%和-4.56%。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累计下降了29%。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属于充分竞争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同时中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且下降幅度大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幅度。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为抢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使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 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1
附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项 目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 (芯公里) |
4,074,868 |
13,204,824 |
9,199,706 |
3,752,162 |
8,338,824 |
变化率 |
- |
224.06% |
-30.33% |
-59.21% |
122.24% |
进口产品市场份额 |
4.00% |
11.02% |
6.82% |
2.37% |
4.18%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美元/芯公里) |
8.95 |
9.99 |
9.03 |
9.49 |
7.88 |
变化率 |
|
11.62% |
-9.61% |
5.09% |
-16.97% |
需求量(万芯公里) |
10196 |
11986 |
13496 |
15822 |
19935 |
变化率 |
|
17.56% |
12.60% |
17.23% |
26.00% |
产量(芯公里) |
64,958,979.94 |
76,462,758.23 |
91,177,155.44 |
94,923,822.72 |
109,963,053.18 |
变化率 |
- |
17.71% |
19.24% |
4.11% |
15.84% |
产能(芯公里) |
70,027,957.42 |
80,588,022.64 |
95,929,905.79 |
105,832,393.66 |
118,494,983.86 |
变化率 |
- |
15.08% |
19.04% |
10.32% |
11.96% |
开工率 |
92.76% |
94.88% |
95.05% |
89.69% |
92.80% |
变化率(百分点) |
- |
2.12% |
0.16% |
-5.35% |
3.11% |
国内销量(芯公里) |
57,463,019.22 |
62,618,461.46 |
79,583,558.15 |
85,891,940.48 |
92,821,923.96 |
变化率 |
- |
8.97% |
27.09% |
7.93% |
8.07% |
出口销量(芯公里) |
1,813,601.99 |
1,558,706.27 |
3,180,233.71 |
3,535,610.66 |
5,697,307.23 |
变化率 |
- |
-14.05% |
104.03% |
11.17% |
61.14% |
总销量(芯公里) |
59,276,621.20 |
64,177,167.73 |
82,763,791.86 |
89,427,551.14 |
98,519,231.19 |
变化率 |
- |
8.27% |
28.96% |
8.05% |
10.17% |
国内销售收入(元) |
3,231,882,113.42 |
3,487,720,290.83 |
3,893,556,110.16 |
3,577,420,710.75 |
3,689,881,890.98 |
变化率 |
- |
7.92% |
11.64% |
-8.12% |
3.14% |
出口销售收入(元) |
84,141,883.27 |
73,586,206.98 |
142,628,542.69 |
139,520,971.28 |
203,104,847.57 |
变化率 |
- |
-12.55% |
93.83% |
-2.18% |
45.57% |
总销售收入(元) |
3,316,023,996.69 |
3,561,306,497.81 |
4,036,184,652.85 |
3,716,941,682.03 |
3,892,986,738.55 |
变化率 |
- |
7.40% |
13.33% |
-7.91% |
4.74% |
自用量(芯公里) |
5,955,764.81 |
7,899,578.01 |
7,865,595.19 |
8,359,696.38 |
11,151,696.98 |
变化率 |
- |
32.64% |
-0.43% |
6.28% |
33.40% |
期末库存(芯公里) |
4,204,570.79 |
8,275,767.84 |
9,580,283.49 |
6,600,928.94 |
6,750,035.12 |
变化率 |
- |
96.83% |
15.76% |
-31.10% |
2.26% |
加权平均内销价格 |
56.24 |
55.70 |
48.92 |
41.65 |
39.75 |
变化率 |
- |
-0.97% |
-12.16% |
-14.87% |
-4.56% |
税前利润(元) |
317,063,664.18 |
575,084,025.66 |
463,067,912.20 |
292,997,791.03 |
492,211,857.05 |
变化率 |
- |
81.38% |
-19.48% |
-36.73% |
67.99% |
投资收益率 |
8.67% |
14.79% |
10.31% |
5.82% |
9.55% |
变化率(百分点) |
- |
6.13% |
-4.48% |
-4.49% |
3.73% |
现金流量净额(元) |
-788,427,949.72 |
-448,870,701.39 |
-478,104,005.05 |
-1,070,169,268.61 |
-321,864,486.96 |
变化率 |
- |
43.07% |
-6.51% |
-123.84% |
69.92% |
就业人数(人) |
2,010 |
2,101 |
2,214 |
2,144 |
2,026 |
变化率 |
- |
4.54% |
5.36% |
-3.13% |
-5.52%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80,454.35 |
85,879.23 |
90,202.05 |
94,188.02 |
90,415.52 |
变化率 |
- |
6.74% |
5.03% |
4.42% |
-4.01% |
劳动生产率(芯公里/年/人) |
32,322.88 |
36,395.41 |
41,190.90 |
44,270.65 |
54,282.17 |
变化率 |
- |
12.60% |
13.18% |
7.48% |
22.6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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