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7-4-28


201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应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现状及发展,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18个月。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审期间的价格承诺协议自动延长执行。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14年第25号公告裁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17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6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发布 2016 年第 16 号公告,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 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 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 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反倾销措施 2014 年 4 月 30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4 年第 25 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 实施期限为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 2 年。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6 年 2 月 29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 1 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 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 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 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 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立案通知。 2015 年 4 月 29 日,调查机关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以 下简称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 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 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企业。 3.公开信息。 2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 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4.立案后评论意见。 2016 年 5 月 19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 立案调查的初步评论意见》。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申请书未依法提供关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所有已知生产商 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产量排除自用部分后占中国国内同类产 品的比例低于 50%,不符合代表性要求;申请书未提供倾销 继续和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充分性证据;申请人关于损害继续 和再度发生可能性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调查机关对 该评论意见进行了研究,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提 供具体证据说明存在申请人“已知的”其他国内同类产品的 生产者,无法证明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国内同类产品所有已知 生产商的情况说明;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立案阶段申请人国内产业代表性的审查仅考虑产量占比, 申请人产品是否自用不是调查机关考虑的因素,申请书附具 的初步证据显示申请人生产的中国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 5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 3 十七条的规定;立案前,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的规定,附具了申请人主张的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 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 2016 年 5 月 19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 期提交对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立案评论意见的申请。调查机关 同意给予适当延期。2016 年 5 月 21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商务部发起对欧盟进口太阳能级多晶 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欧盟委员会认 为申请书中关于国内产业的经济指标无法支持在损害调查 期内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观点,并对申请书 中使用的表现倾销证据的方法表达关注。调查机关对该评论 意见进行了研究,认为:立案前,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相关 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附具了申请人主张的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 年 6 月 3 日,调查机关向欧盟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 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者发放了 4 反倾销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中 国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公布 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同时送至商务部贸易救 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规定时限内,国内生产者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 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江 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江 西塞维 LDK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瓦 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在规定时限内,调查 机关没有收到其他国内进口商提交的答卷。2016 年 9 月 23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调查问卷 答卷补充资料。 (四)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3 -4 日,调查机关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反倾销 实地核查。2016 年 11 月 17-18 日,调查机关对江苏中能硅 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反倾销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 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公司提交的中国生产者调查问 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 5 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后更正及说明。 (五)接收评论意见。 2016 年 12 月 2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关于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幅度 计算的评论意见》。 2017 年 1 月 11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 抗辩书》。 2017 年 2 月 13 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瓦克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 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 2017 年 3 月 22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对申请人<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 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 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复审裁定中 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 年 4 月 1 日,调 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 规定及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和瓦克化学股 6 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 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 公开信息查阅室,供 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三、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 产品,与商务部 2014 年第 25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2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4.3%-42.0%。 2.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调查情况。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 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 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幅度为 43.2%。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 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本次复审调查中,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 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7 调查机关同时调查核实了中国海关数据、欧盟统计局 (Eurostat)数据和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 本次复审调查中,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反倾销 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的答卷,瓦克化学(中 国)有限公司提交了关联贸易商答卷。调查机关对瓦克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 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 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在答卷中,该公司主张了其正常价值及确定方法。经审 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 该公司的相关主张,以全部欧盟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 的基础。 在答卷中,该公司主张了其出口价格及确定方法。经审 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 该公司的相关主张,以其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 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项因 素进行了审查。在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主张了内陆运费、 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上 述调整主张。在出口价格部分,该公司主张了仓储费用、运 输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 8 该公司上述调整主张。 关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费用扣除问题,瓦克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 审倾销幅度计算的评论意见》和《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 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 见》中均主张:其向瓦克化学(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 事实上为出口销售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不应在出口价格中 扣除佣金费用,即使调查机关视佣金为直接费用,也应采用 其实际支付的佣金比例进行扣除。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本 次复审调查中,瓦克化学股份公司向瓦克化学(中国)有限 公司就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支付佣金的情况与原审 调查期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 上述主张与其在原审过程中提出的主张并无不同。关于瓦克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在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已 经认定,应当对出口环节发生的佣金予以调整,在出口价格 中予以扣除。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继续维持原 审调查中关于此问题的裁定,采用原审裁定中使用的方法对 出口环节发生的佣金进行调整,在出口价格中予以扣除。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瓦克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且 不属于微量。 鉴于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 9 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占同期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总量的 90%以上,且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被调查产 品存在倾销,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 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主张,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多晶硅的市 场供需极不平衡,严重依赖出口。申请人同时提出,反倾销 措施实施期间,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欧盟唯一具备规模 产能的多晶硅企业。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 和产业损害抗辩书中均称:在 2013 年年末,除该公司之外, 其他所有的欧盟生产商都已经停止在欧盟的生产。没有其他 利害关系方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1.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 2013 年至 2015 年,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分别为 6.6 万吨、6 万吨和 6 万吨;同期产量分别为 5 万吨、5.4 万吨 和 5.6 万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5.8%、90.0%和 93.3%。欧 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利用率一直小幅增加。 2.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情况。 2013 年至 2015 年,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量占全球 总需求量的比例分别约为 4.7%、7.5%和 4.9%(根据瓦克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答卷[保密版]提交的数据测算),绝对数量 不足 2 万吨,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量占其总产能的比例 10 分别约为 14.1%、28.7%和 21.8%。这表明,欧盟对太阳能级 多晶硅的需求量有限,地区内市场仅能消化不超过 30%的生 产能力。 3.出口情况。 根据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 年至 2015 年,欧盟 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出口量分别为 44506 吨、52450 吨和 50819 吨,分别占欧盟当年太阳能级多晶硅总产量的 89%、97.1% 和 90.7%,年平均占比超过 90%。这表明,欧盟太阳能级多 晶硅出口一直保持着较高水平,其销售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对外出口是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的主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2013 年至 2015 年,欧盟太阳能级多晶 硅产量有所增加,地区内消费量有限,市场供过于求,可供 出口的产量较大,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 际市场。 (三)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 场,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出口能力将继续增长,对中国 以外其他市场消化其出口的能力有限,存在向中国倾销过剩 产能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 年至 2015 年, 中国自欧盟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 26172 吨、30272 吨和 31290 吨,分别占当年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全部出口总 11 量的 58.8%、57.7%和 61.6%。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 量一直维持较高水平。即使在 2014 年中国对自欧盟进口的 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数量仍呈现较大增长趋势,2014 年中国自欧盟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数量较 2013 年增长 15.7%,2015 年中国自 欧盟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数量较 2014 年增长 3.4%。这说明, 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也没有减少向中国的出 口,中国仍然是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出口市场。 多晶硅是生产硅片的主要原材料。各国(地区)的硅片 产量决定了当地多晶硅的需求量。近年来,中国已成为全球 第一大硅片产地,也是第一大多晶硅消费市场,多晶硅需求 量持续增长。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 观消费量分别是 158933 吨、231872 吨和 273680 吨,占全球 市场需求的比例分别是 75.4%、98.5%和 90.3%。而且,中国 市场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持续快速增长。2015 年中国太 阳能级多晶硅表观消费量较 2013 年增长约 72%。对欧盟太阳 能级多晶硅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较强的吸引力,是其重 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上,被调查产品 与其他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用途相同,产品特性和质量 相同或相似,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市场竞争激烈。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12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 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能力保持稳定,如果反倾销措施终 止,欧盟对中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出口不可能大幅增加。对 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 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 意见》中认为,根据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WACKER Fact Book 2015》中披露的公司产能情况,其多晶硅产能一 直处于增长状态。随着市场需求的逐步扩大,该公司完全有 可能进一步释放其产能潜力。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各方评论意 见后认为:第一,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答卷显示,多晶硅 生产工艺通过连续的技术改造或者工艺提升,可以进一步提 高生产能力,因此,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有可能增加。 第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也显示其产能 处于增长状态。第三,如前所述,欧盟市场对太阳能级多晶 硅的需求有限,欧盟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际市场严重 依赖,其产能主要依靠出口消化,而作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对欧盟出口商具有较强的吸引 力。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可能通过低价 增加出口数量获得更多中国市场份额。 (四)调查结论。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在复审调查期内,欧盟被调查 13 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内部 需求不足,需要通过外部需求消化其供给能力,对外出口数 量占其总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 80%以上,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同时,中国一直是欧盟产品重要的出口目标市场,对被调查 产品有较强的吸引力,欧盟对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数量 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接近 60%。虽然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 市场的份额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出现小幅下降,但对中国 出口的绝对数量却呈现持续增长。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为消化其大量产能,欧盟可能仍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 价方式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 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 (一)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16 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复审调查 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 2014 年第 25 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25 号公告中认定,中国国内生产 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是 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国 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 14 生产原料、制造过程、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包装运输方式、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国内企业生 产的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完全可以相互替 代,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主张,其生产的产品 纯度较高,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存在显著差异,不能被中国 国内同类产品完全替代。 调查机关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 与其在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主张并无不同,不属于其 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新变化。关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的上述主张,调查机关在原反倾销调查裁定中已做出认 定,认为该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 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在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 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国内生产的 太阳能级多晶硅与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国内产业是 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塞维 LDK 15 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 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中 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 审查与核实。 根据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在本 案调查期内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为 0。 对此,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 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 人<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 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中主张,国内产业的相关数据不应包括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 公司的数据。 调查机关接受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在 评估国内产业状况时,未包括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数据。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中还主张,江苏中 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多晶硅产品被应用于内 部的硅片生产,属于自用部分,不应计入国内产业产量。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的评论意见》中主张,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评估申请人 是否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时, 16 法律不区别对待“对外销售的产量”和“内部自用的产量”。 调查机关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进行了 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显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是中国国内多晶硅生产商,其作为独立法人,本身并无硅片 生产业务。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从事硅片生产 的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为保利协鑫能源控 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本案调查期内,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向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售多晶 硅,同时也向其他用户出售多晶硅。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向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多晶硅, 同时也向其他多晶硅生产者购买多晶硅,交易价格均参照市 场价格执行。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协鑫硅 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与其他市场交易行 为并无不同。调查机关认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和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属 于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间的正常市场行为,不能被 视为内部自用。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提交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 业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同 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 60%以上,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 17 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中国国内产 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中国生产者调查 问卷答卷的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 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中国太阳能级多 晶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数据, 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 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表观消费量。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观消费量 分别为 15.89 万吨、23.19 万吨和 27.37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5.89%,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8.03%。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上升趋势。 2.产能。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能分 别为 9 万吨、9.12 万吨和 10.41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 长 1.28%,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4.18%。调查期内,中国 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能持续增长。 3.产量。 18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量分 别为 5.76 万吨、8.33 万吨和 10.16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4.66%,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2.07%。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量持续增长。 4.开工率。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开工率 分别为 63.95%、91.34%和 97.66%,2014 年比 2013 年增加 27.39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6.31 个百分点。调 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开工率持续提高。 5.销售量。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量 分别为 5.88 万吨、8.33 万吨和 10.02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1.51%,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0.33%。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量持续增长。 6.市场份额。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 额分别为 37.02%、35.91%和 36.61%,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1.11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0.70 个百分点。调 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总体下降。 7.销售价格。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 别为 10.72 万元/吨、13.05 万元/吨和 10.20 万元/吨,2014 19 年比 2013 年上涨 21.75%,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81%。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且总体下 降趋势。 8.销售收入。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收 入分别为 63.06 亿元、108.64 亿元和 102.21 亿元,2014 年 比 2013 年增加 72.29%,2015 年比 2014 年减少 5.91%。调查 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收入呈波动且总体增 加趋势。 9.税前利润。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税前利 润分别为-21.11 亿元、2.25 亿元和-5.49 亿元。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税前利润扭亏为盈后再度陷入 亏损。 10.投资收益率。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投资收 益率分别为-5.00%、0.51%和-1.22%。调查期内,中国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后再度转为负值。 11.就业人数。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就业人 数分别为 6886 人、7458 人和 8306 人,2014 年比 2013 年增 加 8.31%,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11.37%。调查期内,中国 20 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就业人数持续增加。 12.劳动生产率。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劳动生 产率分别为 8.36 吨/人、11.16 吨/人和 12.24 吨/人,2014 年比 2013 年提高 33.57%,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9.61%。调 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 13.人均年工资。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人均年 工资分别为 4.75 万元/人、6.59 万元/人和 6.29 万元/人, 2014 年比 2013 年提高 38.83%,2015 年比 2014 年减少 4.56%。 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人均年工资先增后降。 14.期末库存。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期末库 存分别为 2407.66 吨、2556.75 吨和 3828.03 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6.19%,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49.72%。调查期 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期末库存持续增长。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9.02 亿元、44.59 亿元和 31.54 亿 元。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状态,但 2015 年开始同类产品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减少。 21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太阳能级多 晶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为满足国内增长的市场需求,中国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持续增长,就业人数 持续增加,开工率、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上述生产性指标 的初步改善,说明中国国内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恢复和 发展。 从经营类指标看,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销售价格回升后再度下跌,甚至低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 的价格水平,由此造成国内产业在销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 销售收入却出现先增后降,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投资收益 率先增后降,国内产业在扭亏为盈后再度陷入亏损,同类产 品经营性活动现金流虽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但 2015 年开 始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减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总体下降,人均年工资实现增 长后再度下降。以上证据表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 并不稳定,尤其在调查期末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开始恶化, 整个行业仍然处于亏损的脆弱状态。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及披露 后评论意见中列举了本案申请书中部分国内产业数据,主张 22 国内产业恢复良好,同时援引了本案部分申请人或申请人母 公司的财务年报数据,认为申请人中能硅业和大全新能源的 利润大幅增长。 对此,申请人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混淆了上市 公司的整体盈利情况和子公司多晶硅业务的盈利情况,其所 列举的多晶硅企业盈利情况并不可靠,并主张应对国内产业 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估,而非分析单个企业的盈利情况。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调查机关作出裁决的 数据基础是经调查核实后的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以确保 数据的准确及统计口径的一致,申请书或某些企业年报中的 数据可能与裁决所依据的数据存在准确性和统计口径上的 差异;其次,根据法律要求,调查机关应该综合、客观、全 面地对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行业整体情况的国内产业 状况进行评估,仅挑选几家企业的数据或者仅对国内产业的 部分指标进行分析,无法综合、客观、全面地反映中国国内 产业的整体情况。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国内产业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 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可能大幅增加。 欧盟是全球主要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地之一,调查期 内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约为 5-6 万吨,占全球总产能 23 的 20%左右。但欧盟境内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有限, 2013 年至 2015 年,欧盟境内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 占全球总需求的比例平均不足 6%。这表明,欧盟太阳能级多 晶硅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绝大部分的欧盟产太阳能级多晶硅 需要出口。中国是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出口市场,欧 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量占欧盟总出口量的 60%左右。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中国太阳 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80%左右。反倾销 措施实施后,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 2013 年至 2015 年分别为 15.89 万吨、23.19 万吨和 27.37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5.89%,2015 年比 2014 年增 长 18.03%。预计未来几年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 及在全球占比将进一步增长。除中国以外,全球其他地区的 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量相对有限,2015 年的合计数量不足 7 万吨,占比不足全球总需求的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 年至 2015 年,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 2.62 万吨、3.03 万吨和 3.13 万 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加 15.67%,2015 年较 2014 年增加 3.35%,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进口量中占比 分别为 32%、30%和 27%,在中国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 16.47%、 13.06%和 11.43%。反 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保持持续增长,在中国总进口中占比较大,市场份额有所下降。 24 调查机关认为,欧盟作为主要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地, 具有较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能力,但自身对于太阳能级 多晶硅的需求极为有限,市场严重供过于求,欧盟生产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严重依赖出口。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消费国,市场需求旺盛且持续增长,世界其他地区 对于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有限,因此,中国是包括欧盟在内 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反倾销措施实施 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显著增长,在中国总进口中 占据重要份额,说明即便采取反倾销措施也未减少欧盟产太 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 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很有可能继续大量增长。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 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 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相比中国国内需求并未大幅增长。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的评论意见》中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与 事实不符,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大幅增长了 20%,且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并非认定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 发生的必要条件,而是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 25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全面考虑了调查期内被调查产 品进口数量的绝对和相对增长,以及被调查产品在中国总进 口中的份额,同时分析了全球、欧盟和中国的市场供需情况。 在反倾销措施存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数量仍保持了持续增长,占中国总进 口量的 1/3 左右,约占欧盟总出口量的 60%,同时欧盟和除 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消化被调查产品的能力有限,一旦取消 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发生贸易转移,向中国市场出 口的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 年至 2015 年, 被调查产品进口平均价格分别为 21695 美元/吨、23463 美元 /吨和 20171 美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上升 8.15%,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4.03%。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呈先升后降且总体下降趋势。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 格分别为 10.72 万元/吨、13.05 万元/吨和 10.20 万元/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 21.75%,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81%。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且总 体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变化趋势相同。2014 年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价 26 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实现了增长,被调查产品价格 上涨 8.1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涨 21.75%;但 2015 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出现较 大幅度下降,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了 14.03%,中国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 21.81%。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 质量、应用领域、客户群体、销售渠道、销售范围等方面基 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 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以互相替代,价格 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面。原审调查中已经认定,被调查产品 的价格对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在反倾 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在价格上关联 性高,变化趋势一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在总 进口中占有重要份额,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仍对中国同类 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如前所述,欧盟存在大量依赖出口 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过 剩产能,恢复和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很可 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出口,进而对中国同类产 品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27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及披露 后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际市 场价格变化一致,且高于中国市场竞争对手价格,价格下跌 主要是成本下降的结果。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的评论意见》中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成本的不断降 低,太阳能级多晶硅价格总体呈现下行趋势,但主张被调查 产品在调查期内出现价格大幅下跌,国内产业因此并未得到 良好恢复,仍面临严重困难。 调查机关注意到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行业权威网站 PVinsights 报价以及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在变化趋势上保 持一致的关系。调查机关认为,这体现了中国是太阳能级多 晶硅最大的消费市场,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进口产品主要 在中国进行竞争,这也说明了被调查产品充分参与了中国市 场的价格竞争,其价格变化对中国市场具有重要影响。调查 机关并不否认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 类产品销售价格,但这是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存在的前提 下。一旦取消上述措施,被调查产品很有可能降低进口价格, 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调查机关也注意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平均生产成本 持续下降,这是国内产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结 28 果,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在回升后出现大 幅下降,使国内产业在扭亏为盈后再度陷入亏损。调查机关 认为,一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并 不一致,生产成本持续降低,而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无法说 明成本下降是价格变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即便 2015 年国内产业平均生产成本下降提供了价格下降的空间,但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陷入亏损,说明销售价格下降已 超过成本下降的空间,显然这样的价格下降很难认为主要是 成本下降的结果。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目前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虽 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稳定, 尤其在调查期末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开始恶化,整个行业仍 然处于亏损的脆弱状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 存在进口数量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对国内产业的价格可能 造成不利影响,进而损害仍处于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 七、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进口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 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29 附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表观消费量(万吨) 15.89 23.19 27.37 变化率 45.89% 18.03% 国内产业产能(万吨) 9 9.12 10.41 变化率 1.28% 14.18% 国内产业产量(万吨) 5.76 8.33 10.16 变化率 44.66% 22.07% 开工率 63.95% 91.34% 97.66% 变化(百分点) 27.39 6.31 国内产业销量(万吨) 5.88 8.33 10.02 变化率 41.51% 20.33% 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37.02% 35.91% 36.61% 变化(百分点) -1.11 0.70 销售价格(万元/吨) 10.72 13.05 10.20 变化率 21.75% -21.81% 销售收入(亿元) 63.06 108.64 102.21 变化率 72.29% -5.91% 税前利润(亿元) -21.11 2.25 -5.49 投资收益率 -5.00% 0.51% -1.22% 就业人数(人) 6886 7458 8306 变化率 8.31% 11.37% 劳动生产率(吨/人) 8.36 11.16 12.24 变化率 33.57% 9.61% 人均年工资(万元/人) 4.75 6.59 6.29 变化率 38.83% -4.56% 期末库存(吨) 2407.66 2556.75 3828.03 变化率 6.19% 49.72%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39.02 44.59 31.54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26172 30272 31287 变化率 15.67% 3.35%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21695 23463 20171 变化率 8.15% -14.03%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16.47% 13.06% 11.43%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