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7-4-28
201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和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依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现状及发展,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18个月。
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按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审期间的价格承诺协议自动延长执行。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补贴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14年第26号公告裁定的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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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6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欧 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 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 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和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损害继续 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 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反补贴措施 2014 年 4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26 号公告,决定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 限为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 2 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6 年 2 月 29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 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 1 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太阳能 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 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 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 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2.立案通知。 2016 年 4 月 29 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 案公告,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以下简称欧盟驻华代表团) 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 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 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 4.立案后评论意见。 2016 年 5 月 19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关于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 立案调查的初步评论意见》。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2 申请书未依法提供关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所有已知生产商 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产量排除自用部分后占中国国内同类产 品的比例低于 50%,不符合代表性要求;申请人关于损害继 续和再度发生可能性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申请书没 有提供关于补贴继续和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充分性证据。调查 机关对该评论意见进行了研究,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未提供具体证据说明存在“已知的”其他国内同类产品的 生产者,无法证明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国内同类产品所有已知 生产商的情况说明;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立案阶段申请人国内产业代表性的审查仅考虑产量占比, 申请人产品是否自用不是调查机关考虑的因素,申请书附具 的初步证据显示申请人生产的中国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 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 50%,符合《反补贴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立案前,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的规定,附具了申请人主张的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补 贴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 2016 年 5 月 19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 期提交对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立案评论意见的申请。调查机关 同意给予适当延期。2016 年 5 月 21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商务部发起对欧盟进口太阳能级多晶 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欧盟委员会认 3 为申请书中关于国内产业的经济指标无法支持在损害调查 期内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观点。调查机关对该评论意见 进行了研究,认为:立案前,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相关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附具了申请人主张的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 补贴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问卷。 2016 年 6 月 3 日,调查机关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发放 了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并将问卷电子版发布在商务部 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在规定及经批准延期的时限内, 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政府统一提交了出口国政府问卷答卷, 其中包含了德国政府、欧洲投资银行针对具体补贴的答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 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提交了答卷。 (四)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者提交信息的完整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 2016 年 11 月期间,调查机关分别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 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公司提交的中国生产者 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核查结束后,上 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五)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6 年 12 月 2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关于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补贴 率计算的评论意见》。 2017 年 1 月 11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 抗辩书》。 2017 年 2 月 13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 2017 年 3 月 22 日,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对申请人<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 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 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复审裁定中 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公开信息。 5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 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信息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 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 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017 年 4 月 1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 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及经批 准的延期时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和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 予以了考虑。欧盟驻华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委员会对在 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的框架内基本事实披露的意见》中认为, 关于所述基本事实,披露文件未为各方提供相关的有意义信 息。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在作出终裁决定前,调查机关应将终裁所依据的基 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 府。本案中,调查机关在披露文件中披露了终裁所依据的基 本事实,有关认定在裁决公告中公开。 三、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 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14 年第 26 号公告中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6 四、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德国—“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改善区域经济 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 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 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申请人主张,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上述项目依然有 效,欧盟被调查产品继续从上述项目中获益。瓦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陆续在该此项目下获得了多笔补贴。 欧盟委员会在其答卷中认为,关于“改善区域经济结构 共同任务”投资赠款项目的原审调查结果依然适用,尤其是 该项目的目标与方针一成不变,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框架 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为符合欧盟 2014-2020 地区援助 指南,该项目的资助金额、资助条件进行了部分调整。欧盟 委员会在答卷中未提供由相关政府机构所保存的与该项目 相关的所有记录,包括相关期间申请和获得该项目利益的企 业情况,但提供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取赠 款的金额、时间等信息。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认为,“改善区域经济 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项目基本目标和目的没有变化,但 资助标准发生了变化,该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因没有修建新 设施或在任何现有设施上生产新产品的计划,均不再有资格 7 根据欧盟法规就新的共同任务拨款提出申请。瓦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填报了本案调查期及之前 9 年中收到共 同任务拨款的清单。 依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 任务”投资赠款项目虽然对资助金额、资助条件进行了部分 调整,但其基本目标与方针、运作模式和资金来源没有变化, 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框架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被调 查产品生产企业仍从该项目受益。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该项 目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化。该项目提供的补贴 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利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 投资赠款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东部地区“投资 津贴”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 产品生产企业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申请人主张,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上述项目依然有 效,欧盟被调查产品继续从上述项目中获益。瓦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陆续在该项目下获得了多笔补贴。 欧盟委员会在其答卷中认为,原反补贴调查中认定的东 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的法律依据为《2010 年投资津贴法》, 该法律没有重大变更。根据该法律规定,投资补贴将仅发放 8 给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投资,申请投资资助的材料须 于 2017 年底之前上交,除特殊情况,2018 年后将不再发放 补贴。欧盟委员会在答卷中未提供由相关政府机构所保存的 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记录,包括相关期间申请和获得该项目 利益的企业情况,但提供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 下获取赠款的金额、时间等信息。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认为,东部地区“投 资津贴”项目已经被其法律依据《2010 年投资津贴法》界定 为于 2013 年末结束。该法案中提供的区域资助没有被其他 法律延长或替代。投资津贴拨款限定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 完成的投资,这意味着申请的最终适格期间为 2013 日历年。 因此,自 2014 年起,瓦克不能再从德国政府就新的投资项 目申请投资津贴拨款。拨款的申请最晚必须在 2017 年末之 前提交。对于之后提交的申请,由于法规期限的限制无法就 投资获得拨款。投资拨款在 1 个月评估期内支付。因此,从 2018 年起,只有在很少的例外情况下才会发生拨款。瓦克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填报了本案调查期及之前 9 年中 收到投资津贴拨款的清单。 依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东部地区“投资津贴” 项目所依据的法律基础《2010 年投资津贴法》并未发生重大 变更,因此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于该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 政资助、具有专向性的认定并未发生变化。依据《2010 年投 9 资津贴法》规定,2013 年度以后完成的投资将无法再申请该 项目资助,但提出申请和获得拨款的最晚时限为 2017 年底, 说明在 2018 年以前,相关企业仍可为其 2013 年以前完成的 投资申请资助。且由于该补贴属于非重复性项目,补贴利益 需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分摊,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 生产企业仍从该项目受益。因此,该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 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认定,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 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欧洲投资银行政策性贷款。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欧洲投资银行政 策性贷款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 品生产企业由此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申请人主张,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上述项目依然有 效,欧盟被调查产品继续从上述项目中获益。瓦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曾获得了多笔欧洲投资银行政策性贷款并极有可 能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通过此项目继续获得了补贴利益 并且获得了新的贷款。 欧盟委员会在其答卷中重复了其在原反补贴调查期间的 主张,认为欧洲投资银行提供的贷款并非补贴项目,并援引 其在原反补贴调查中提交的材料,再次介绍了欧洲投资银行 的组织结构、机构章程、运作方式、贷款政策、审批标准等 10 情况。欧盟委员会除提及其在原反补贴调查答卷中提供的贷 款项目统计报告外,还补充提交了 2012 年至 2015 年的统计 报告部分摘录内容,主张欧洲投资银行的贷款发放涵盖 25 个成员国,并非针对特定区域或企业。欧盟委员会提供了申 请书所列明的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贷 款的相关信息及多晶硅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认为,在原反补贴调 查的调查期之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政策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但与原反补贴调查期内的利率差异相比,瓦克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从欧洲投资银行的借款利率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基准的商业贷款利率之间的差异已经在本次期终复审 调查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 填报了其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贷款的金额、时间、利率、清偿 情况等信息,并计算了上述贷款与相应期间商业贷款之间的 利息差额。 依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委员会在答卷中提 供的信息表明,欧洲投资银行在组织结构、机构章程、运作 方式、贷款政策、审批标准等方面与原反补贴调查裁决认定 的基本事实并无变化,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答卷中也 认为,在原反补贴调查的调查期之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政 策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欧盟委员会提供的欧洲投资银行 2012 年-2015 年的统计报告摘录内容来看,该银行提供的贷 11 款仍主要向能源和基础设施产业发放。这些产业获得的贷款 比例接近或超过 50%,能源产业是欧洲投资银行事实上提供 了不成比例的大额贷款的产业。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 过欧洲投资银行发放的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优惠贷款,该贷 款在本案调查期内仍有未清偿余额,且上述贷款利率低于相 应期间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准的商业贷款利率,表 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依然从该优惠贷款中获益。因此, 该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 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认定,欧洲投资银行政策 性贷款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欧盟驻华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委员会对在反补贴措 施期终复审的框架内基本事实披露的意见》中认为,补贴已 经停止,调查机关未表示任何重新提供补贴的可能性。瓦克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 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中主张,复审期间的补贴情况与原审调查相比已经发生了重 大变化,商务部应作出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 不再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裁定。对此,调查机关经调查已经认 定,复审调查期内,上述三个被调查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 所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构成可采取反补 贴措施的补贴利益,因此,其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 续或再度发生。 12 五、中国同类产品及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认定 (一)中国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6 年第 14 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复审被调 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 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 2014 年第 26 号公告中公布 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 2014 年第 26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属 于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原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在 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 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 中国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属于同类产品。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问卷答卷中主张,与 绝大多数中国供应商不同,其生产的产品纯度和稳定性较好。 调查机关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 与其在原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主张并无不同,不属于其 产品在反补贴措施实施后的新变化。而且关于瓦克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调查机关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已经 做出了认定,认为该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 13 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 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中国国内生产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与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 加调查活动。本案调查中,除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 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中国生产者登记参加调查活动或 提交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根据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在本 案调查期内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为 0。瓦 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 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中主张,国内产业的相关 数据不应包括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数据。 调查机关接受了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在 评估国内产业状况时,未包括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数 据。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还主张,江苏中能 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多晶硅产品被应用于内部 14 的硅片生产,属于自用部分,不应计入国内产业产量。 对此,申请人在《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 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 见》中主张,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评估申请人是否有资 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时,法律不区 别对待“对外销售的产量”和“内部自用的产量”。 调查机关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进行了 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显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是中国国内的多晶硅生产商,其作为独立法人,本身并无硅 片生产业务。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从事硅片生 产的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为保利协鑫能源 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本案调查期内,江苏中能硅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售多 晶硅,同时也向其他用户出售多晶硅。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多晶 硅,同时也向其他多晶硅生产者购买多晶硅,交易价格均参 照市场价格执行。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协 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与其他市场交 易行为并无不同。调查机关认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和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 为属于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间的正常市场行为,不 能被视为内部自用。 15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提交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 业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同 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 60%以上,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 的主要部分,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中国国内产 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中国生产者调查 问卷答卷的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 LDK 光伏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 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中国国内产业。本 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 上特定的中国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 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表观消费量。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观消费量 分别为 15.89 万吨、23.19 万吨和 27.37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5.89%,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8.03%,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上升趋势。 2.产能。 16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能分 别为 9 万吨、9.12 万吨和 10.41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 长 1.28%,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14.18%。调查期内,中国 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能持续增长。 3.产量。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量分 别为 5.76 万吨、8.33 万吨和 10.16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4.66%,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2.07%。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产量持续增长。 4.开工率。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开工率 分别为 63.95%、91.34%和 97.66%,2014 年比 2013 年增加 27.39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6.31 个百分点。调 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开工率持续提高。 5.销售量。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量 分别为 5.88 万吨、8.33 万吨和 10.02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1.51%,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20.33%。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量持续增长。 6.市场份额。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 额分别为 37.02%、35.91%和 36.61%,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17 1.11 个百分点,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0.70 个百分点。调 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总体下降。 7.销售价格。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 别为 10.72 万元/吨、13.05 万元/吨和 10.20 万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 21.75%,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81%。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波动且总体下 降趋势。 8.销售收入。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收 入分别为 63.06 亿元、108.64 亿元和 102.21 亿元,2014 年 比 2013 年增加 72.29%,2015 年比 2014 年减少 5.91%。调查 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销售收入呈波动且总体增 加趋势。 9.税前利润。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税前利 润分别为-21.11 亿元、2.25 亿元和-5.49 亿元。调查期内,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税前利润扭亏为盈后再度陷入 亏损。 10.投资收益率。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投资收 益率分别为-5.00%、0.51%和-1.22%。调查期内,中国太阳 18 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后再度转为负值。 11.就业人数。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就业人 数分别为 6886 人、7458 人和 8306 人,2014 年比 2013 年增 加 8.31%,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11.37%。调查期内,中国 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就业人数持续增加。 12.劳动生产率。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劳动生 产率分别为 8.36 吨/人、11.16 吨/人和 12.24 吨/人,2014 年比 2013 年提高 33.57%,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9.61%。调 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 13.人均年工资。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人均年 工资分别为 4.75 万元/人、6.59 万元/人和 6.29 万元/人, 2014 年比 2013 年提高 38.83%,2015 年比 2014 年减少 4.56%。 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人均年工资先增后降。 14.期末库存。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期末库 存分别为 2407.66 吨、2556.75 吨和 3828.03 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6.19%,2015 年比 2014 年增长 49.72%。调查期 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期末库存持续增长。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9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9.02 亿元、44.59 亿元和 31.54 亿 元。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状态,但 2015 年开始同类产品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减少。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需 求持续增长,为满足国内增长的市场需求,中国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持续增长,就业人数持续增加, 开工率、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上述生产性指标的初步改善, 说明中国国内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恢复和发展。 从经营类指标看,反补贴措施实施后,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销售价格回升后再度下跌,甚至低于反补贴措施实施前 的价格水平,由此造成国内产业在销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 销售收入却出现先增后降,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投资收益 率先增后降,国内产业在扭亏为盈后再度陷入亏损,同类产 品经营性活动现金流虽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但 2015 年开 始,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减少。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总体下降,人均年工资实现 增长后再度下降。以上证据表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 况并不稳定,尤其在调查期末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开始恶化, 整个行业仍然处于亏损的脆弱状态。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20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及披露 后评论意见中列举了本案申请书中部分国内产业数据,主张 国内产业恢复良好,同时援引了本案部分申请人或申请人母 公司的财务年报数据,认为本案申请人中能硅业和大全新能 源的利润大幅增长。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混淆了上市公 司的整体盈利情况和子公司多晶硅业务的盈利情况,其所列 举的多晶硅企业盈利情况并不可靠,并认为应对国内产业的 整体状况作出评估,而非分析单个企业的盈利情况。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调查机关作出裁决的 数据基础是经调查核实后的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以确保 数据的准确及统计口径的一致,申请书或某些企业年报中的 数据可能与裁决所依据的数据存在准确性和统计口径上的 差异;其次,根据法律要求,调查机关应该综合、客观、全 面地对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行业整体情况的国内产业 状况进行评估,仅挑选几家企业的数据或者仅对国内产业的 部分指标进行分析,无法综合、客观、全面地反映中国国内 产业的整体情况。 21 欧盟驻华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委员会对在反补贴措 施期终复审的框架内基本事实披露的意见》中认为,中国行 业情况发展良好,披露文件未解释损害的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对中国相关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原因。对此,调查机关 已经在后述分析中认定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对 中国国内产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国内产业认为,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 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可能大幅增加。 欧盟是全球主要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地之一,调查期 内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约为 5-6 万吨,占全球总产能 的 20%左右。但欧盟境内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有限, 2013 年至 2015 年,欧盟境内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 占全球总需求的比例平均不足 6%。这表明,欧盟太阳能级多 晶硅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绝大部分的欧盟产太阳能级多晶硅 需要出口。中国是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重要出口市场,欧 盟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量占欧盟总出口量的 60%左右。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中国太阳 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80%左右。反补贴 措施实施后,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 2013 年至 2015 年分别为 15.89 万吨、23.19 万吨和 27.37 22 万吨。2014 年比 2013 年增长 45.89%,2015 年比 2014 年增 长 18.03%。预计未来几年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需求 及在全球占比将进一步增长。除中国以外,全球其他地区的 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量相对有限,2015 年的合计数量不足 7 万吨,占比不足全球总需求的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 年至 2015 年,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 2.62 万吨、3.03 万吨和 3.13 万 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加 15.67%,2015 年较 2014 年增加 3.35%,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进口量中占比 分别为 32%、30%和 27%,在中国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 16.47%、 13.06%和 11.43%。反补贴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保持持续增长,在中国总进口中占比较大,市场份额有所下降。 调查机关认为,欧盟作为主要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地, 具有较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能力,但自身对于太阳能级 多晶硅的需求极为有限,市场严重供过于求,欧盟生产的太 阳能级多晶硅严重依赖出口。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 级多晶硅消费国,市场需求旺盛且持续增长,世界其他地区 对于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有限,因此,中国是包括欧盟在内 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反补贴措施实施 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显著增长,在中国总进口中 占据重要份额,说明即便采取反补贴措施也未减少欧盟产太 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出口,一旦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 23 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很有可能继续大量增长。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中主张,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相比中国国内需求并未大幅增 长。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的评论意见》中认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与 事实不符,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大幅增长了 20%,且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并非认定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 发生的必要条件,而是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全面考虑了调查期内被调查产 品进口数量的绝对和相对增长,以及被调查产品在中国总进 口中的份额,同时分析了全球、欧盟和中国的市场供需情况。 在反补贴措施存在的情况下,虽然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 份额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数量仍保持了持续增长,占中国 总进口量的 1/3 左右,同时欧盟和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消 化被调查产品的能力有限,一旦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 品向中国市场出口的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 年至 2015 年, 被调查产品进口平均价格分别为 21695 美元/吨、23463 美元 /吨和 20171 美元/吨。2014 年比 2013 年上升 8.15%,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4.03%。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呈先升后降且总体下降趋势。 2013 年至 2015 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 格分别为 10.72 万元/吨、13.05 万元/吨和 10.20 万元/吨, 2014 年比 2013 年上涨 21.75%,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21.81%。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且总 体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变化趋势相同。2014 年反补贴措施实施后,被调查产品价 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实现了增长,被调查产品价格 上涨 8.1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涨 21.75%;但 2015 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出现较 大幅度下降,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了 14.03%,中国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价格下降了 21.81%。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 质量、应用领域、客户群体、销售渠道、销售范围等方面基 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 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以互相替代,价格 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面,原反补贴调查中已经认定,被调查 25 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价格影响。在反补贴措施 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在价格上关联性高, 变化趋势一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增加,在总进口中 占有重要份额,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仍对中国同类产品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如前所述,欧盟存在大量依赖出口的太阳 能级多晶硅产能,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为消化其过剩产能, 恢复和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很可能通过压 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出口,进而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 生不利影响。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 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和《对申请人<对 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 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及披露 后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际市 场价格变化一致,且高于中国市场竞争对手价格,太阳能级 多晶硅价格下跌主要是成本下降的结果。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对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的评论意见》中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成本的不断降 低,太阳能级多晶硅价格总体呈现下行趋势,但主张被调查 产品在调查期内出现价格大幅下跌,国内产业因此并未得到 良好恢复,仍面临严重困难。 26 调查机关注意到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行业权威网站 PVinsights 报价以及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在变化趋势上保 持一致的关系。调查机关认为,这正体现了中国是太阳能级 多晶硅最大的消费市场,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进口产品主 要在中国进行竞争,这也说明了被调查产品充分参与了中国 市场的价格竞争,其价格变化对中国市场具有重要影响。调 查机关并不否认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高于国内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这是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存在的前 提下。一旦取消上述措施,被调查产品很有可能降低进口价 格,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调查机关也注意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平均生产成本 持续下降,这是国内产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结 果,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在回升后出现大 幅下降,使国内产业在扭亏为盈后再度陷入亏损。调查机关 认为,一方面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并 不一致,生产成本持续降低,而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无法说 明成本下降是价格变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即便 2015 年国内产业平均生产成本下降提供了价格下降的空间,但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陷入亏损,说明销售价格下降已 超过成本下降的空间,显然这样的价格下降很难认为主要是 成本下降的结果。 27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目前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虽 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稳定, 尤其在调查期末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开始恶化,整个行业仍 然处于亏损的脆弱状态。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 存在进口数量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对国内产业的价格可能 造成不利影响,进而损害仍处于脆弱状态的国内产业。 七、复审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 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进口有可能继 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 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28 附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表观消费量(万吨) 15.89 23.19 27.37 变化率 45.89% 18.03% 国内产业产能(万吨) 9 9.12 10.41 变化率 1.28% 14.18% 国内产业产量(万吨) 5.76 8.33 10.16 变化率 44.66% 22.07% 开工率 63.95% 91.34% 97.66% 变化(百分点) 27.39 6.31 国内产业销量(万吨) 5.88 8.33 10.02 变化率 41.51% 20.33% 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37.02% 35.91% 36.61% 变化(百分点) -1.11 0.70 销售价格(万元/吨) 10.72 13.05 10.20 变化率 21.75% -21.81% 销售收入(亿元) 63.06 108.64 102.21 变化率 72.29% -5.91% 税前利润(亿元) -21.11 2.25 -5.49 投资收益率 -5.00% 0.51% -1.22% 就业人数(人) 6886 7458 8306 变化率 8.31% 11.37% 劳动生产率(吨/人) 8.36 11.16 12.24 变化率 33.57% 9.61% 人均年工资(万元/人) 4.75 6.59 6.29 变化率 38.83% -4.56% 期末库存(吨) 2407.66 2556.75 3828.03 变化率 6.19% 49.72%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39.02 44.59 31.54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26172 30272 31287 变化率 15.67% 3.35%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21695 23463 20171 变化率 8.15% -14.03%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16.47% 13.06% 11.43%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