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7-10-21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6年10月21日,应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7年10月22日起,按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公布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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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6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2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己内酰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1年10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6年8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和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6年10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使团和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地区)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信息。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登记参加调查,没有欧盟和美国公司登记参加调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年11月17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问卷;向中国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欧盟和美国公司提交答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年2月20日至24日,调查机关分别对答卷的中国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7年9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欧盟。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3%-25.5%。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己内酰胺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人提出,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仍然存在倾销,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己内酰胺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1184.64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553.46美元/吨,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对中国出口己内酰胺是否存在倾销的其他数据及信息。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欧盟己内酰胺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 欧盟己内酰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欧盟己内酰胺闲置产能数量较大,需求量比较稳定,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欧盟己内酰胺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己内酰胺产能保持不变,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己内酰胺的产能维持145.4万吨。同期,其产量分别为131.1万吨、122.7万吨、128.0万吨、111.4万吨和114.6万吨,整体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己内酰胺的闲置产能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14.3万吨、22.7万吨、17.4万吨、34.0万吨和30.8万吨,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0%以上。
(2)欧盟地区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市场己内酰胺需求量分别为83.3万吨、80.6万吨、82.9万吨、80.5万吨和85.3万吨,市场需求比较稳定,增幅很小。
(3)欧盟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己内酰胺的总出口量分别为37.0万吨、42.6万吨、36.6万吨、35.0万吨和28.23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维持在24%以上,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欧盟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己内酰胺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欧盟地区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81%,其寻求对地区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4.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欧盟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的数量分别为14.28万吨、9.78万吨、4.99万吨、6.62万吨和6.60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38.59%、22.95%、13.63%、18.91%和23.38%。欧盟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但仍占其总出口的13%以上。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己内酰胺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5年中国己内酰胺表观消费量达209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0%以上。在中国己内酰胺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欧盟己内酰胺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在全球其他市场消费需求基本稳定甚至下降的背景下,需求最大且增长最快的中国市场对须依赖出口的欧盟己内酰胺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欧盟己内酰胺生产商和出口商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没有提交答卷和证据资料。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己内酰胺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欧盟内市场需求增幅很小,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高,而中国是全球己内酰胺最大消费市场,也是欧盟己内酰胺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向中国出口数量下降明显,说明反倾销措施限制了欧盟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市场的定价行为。在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欧盟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中国己内酰胺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2%-24.2%。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己内酰胺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申请人提出,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仍然存在倾销,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己内酰胺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1326.68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712.23美元/吨,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对中国出口己内酰胺是否存在倾销的其他数据及信息。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美国己内酰胺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2.美国己内酰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申请人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己内酰胺有一定闲置产能,国内需求量增幅很小,有能力扩大对外出口。在此期间,美国己内酰胺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美国己内酰胺产能保持稳定,均为93.5万吨。产量分别为82.5万吨、91.8万吨、89.5万吨、89万吨和88.4万吨,整体略有增长。在此期间内,美国己内酰胺仍存在一定闲置产能(产能-产量),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11万吨、1.7万吨、4万吨、4.5万吨和5.1万吨。
(2)美国市场消费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美国国内市场己内酰胺需求量分别为62.6万吨、73.7万吨、72.3万吨、69.1万吨和68.5万吨,2013年后市场需求呈持续下降趋势。
(3)美国出口情况。
申请人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美国己内酰胺的总出口量分别为20.04万吨、17.98万吨、16.91万吨、15.35万吨和5.45万吨,占其产量的较大比例,分别为24.53%、19.59%、18.89%、17.25%和6.17%。
3.美国对第三方的出口定价情况。
申请人提出,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己内酰胺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美国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方总出口量的比例达83%,其寻求对国外市场低价出口的需求很强。
4.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申请人提出,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美国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的数量分别为9.42万吨、3.15万吨、1.50万吨、1.91万吨和0.56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6.54%、17.52%、8.87%、12.44%和10.37%。美国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的数量出现明显下降,但仍占其出口量的8%以上。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己内酰胺消费市场,而且消费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2015年中国己内酰胺表观消费量达209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40%以上。在中国己内酰胺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
申请人提出,中国是美国己内酰胺产品重要的目标市场,在全球其他市场消费需求基本稳定甚至下降的背景下,需求最大且增长最快的中国市场对须依赖出口的美国己内酰胺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美国己内酰胺生产商和出口商在没有其他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没有提交答卷和证据资料。本案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其进行了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己内酰胺产能较大,存在一定的闲置产能,其国内市场需求2013年后呈下降趋势,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较大,而中国是全球己内酰胺最大消费市场,也是美国己内酰胺生产商和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向中国出口数量下降明显,说明反倾销措施限制了美国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市场的定价行为。在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方的低价出口,表明美国出口商采用低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中国己内酰胺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产能和闲置产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产业
(一)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己内酰胺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与中国生产的己内酰胺产品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己内酰胺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并提交了其合计产量以及中国己内酰胺的总产量。2012至2016年上半年,上述7家公司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己内酰胺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答卷的中国国内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计产量已构成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产业情况。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中国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44万吨、162.2万吨、176.3万吨、209.2万吨和109万吨,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上升12.64%;2014年比2013年上升 8.69%;2015年比2014年上升18.66%;2016年1-6月同比上升11.11%,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45.28%。
2.产能。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产能分别为52.82万吨、110.90万吨、119.23万吨、134.55万吨和72.50万吨。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上升88.55%;2014年比2013年上升7.51%;2015年比2014年上升12.85%;2016年1-6月同比上升15.17%,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128.76%。
3.产量。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产量分别为52.18万吨、92.94万吨、101.00万吨、106.63万吨和60.36万吨。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上升78.11%;2014年比2013年上升8.67%;2015年比2014年上升5.58%;2016年1-6月同比上升28.57%,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104.36%。
4.销量。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销量分别为44.17万吨、84.97万吨、95.11万吨、100.23万吨和57.01万吨。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上升92.34%;2014年比2013年上升11.93%;2015年比2014年上升5.39%;2016年1-6月同比上升29.93%,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126.90%。
5.市场份额。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35.73%、56.98%、56.98%、50.26%和55.31%。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上升21.25个百分点;2014年至2013年保持不变;2015年比2014年下降6.73个百分点;2016年1-6月同比上升8.81个百分点,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14.53个百分点。
6.内销价格。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5934.58元/吨、15247.73元/吨、13824.62元/吨、9982.41元/吨和8262.34元/吨,呈下降趋势。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下降4.31%;2014年比2013年下降9.33%;2015年比2014年下降27.79%;2016年1-6月同比下降24.96%,2012年至2015年累计下降37.35%。
7.销售收入。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销售收入分别为70.39亿元、129.55亿元、131.48亿元、100.06亿元和47.10亿元。2013年比2012年上升84.05%;2014年比2013年上升1.49%;2015年比2014年下降23.90%;2016年1-6月同比下降2.50%,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42.14%。
2013年销售数量增长92.34%,销售收入增长84.05%;2014年销售数量增长11.93%,销售收入仅增长1.49%;2015年销售数量增长5.39%,销售收入却下降23.90%;2016年上半年销售数量同比增长29.93%,而销售收入却下降2.50%。总体看,2015年销售数量比2012年累计增长126.90%,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累计下降37.35%,同期累计销售收入仅增长42.14%。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销售收入没有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
8.税前利润。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税前利润分别为-5.52亿元、-12.20亿元、-10.86亿元、-10.20亿元和-6.24亿元,2012年至2016年6月税前利润累计亏损达45.02亿元。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税前利润一直呈亏损状态。
9.投资收益率。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70%、-8.75%、-7.17%、-6.22%和-3.84%,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整个产业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10.开工率。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88.72%、83.80%、84.71%、79.25%和83.26%,整体呈下降趋势。
11.就业人数。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3207、4155、4259、4026和3599人,其中2013年比2012年增长29.57%;2014年比2013年增长2.5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54%;2016年1-6月同比下降24.96%,2015年就业人数比2012年累计增长25.56%。
12.劳动生产率。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62.72吨/年/人、223.69吨/年/人、237.11吨/年/人、264.83吨/年/人和167.74吨/年/人,其中2013年比2012年增长37.47%;2014年比2013年增长6.00%;2015年比2014年增长11.69%;2016年1-6月同比增长43.72%,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62.7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提升。
13.人均工资。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5.69万元、5.53万元、5.87万元、5.89万元和2.72万元,其中2013年比2012年下降2.90%;2014年比2013年增长6.22%;2015年比2014年增长0.39%;2016年1-6月同比下降2.97%,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3.54 %。
14.期末库存。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0.83万吨、1.36万吨、1.81万吨、1.47万吨和1.55万吨,2013年比2012年上升62.90%;2014年比2013年上升33.39%;2015年比2014年下降18.88%;2016年1-6月同比下降2.68%,2012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76.25%。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0.49亿元、-14.22亿元、-1.81亿元、-15.60亿元和-14.07亿元。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累计为净流出66.18亿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产能、产量、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整体呈上升趋势。中国己内酰胺部分经济指标有了明显改善,整个产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同时,中国己内酰胺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受此影响,产业销售收入先升后降,未能与销量数量保持同步增长,现金净流量持续净流出,中国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期末库存不断增加,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整个行业仍处于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产业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未发生变化,部分下游用户同时购买中国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未发生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并评估。
中国产业提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数量将大幅增加。
(1)被调查国家 (地区)闲置产能情况。
中国产业提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和美国己内酰胺合计闲置产能分别为25.3万吨、24.4万吨、21.4万吨、38.5万吨和35.9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0.59%、10.21%、8.96%、16.12%和15.03%,具有一定的扩大出口能力。
(2)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产业提出,2012年至2016年,美洲和欧洲在全球己内酰胺需求量的占比呈下降趋势,除中国以外的亚洲市场需求量也逐年下降。除中国外全球其他市场需求量已经趋于饱和。
(3)中国市场需求情况。
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己内酰胺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中国己内酰胺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44.0万吨、162.2万吨、176.3万吨、209.2万吨和223.0万吨。随着下游产业的继续增长,中国己内酰胺消费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中国是上述国别(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4)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欧盟和美国对中国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23.70万吨、12.93万吨、6.49万吨、8.53万吨和7.16万吨,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分别为16.46%、7.97%、3.68%、4.08%和3.21%。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自上述国家(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占中国市场份额均呈下降趋势。
(5)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产业提出,欧盟和美国己内酰胺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在中国的市场通路、销售渠道较为健全,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同质化,价格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的己内酰胺厂商很可能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的倾销出口。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己内酰胺市场巨大,需求持续增长,是上述国家(地区)出口商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上述国家(地区)存在大量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产能还将进一步增加,而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己内酰胺市场的需求则保持稳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仍保有中国市场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且仍占中国市场较大份额。中国市场竞争产品同质化,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的出口商很可能采取倾销手段,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过剩的产能及闲置产能。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己内酰胺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进一步增长。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1第6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价格下降,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和削减作用。
中国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如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可能受到申请调查产品的进一步冲击和影响,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价格并受到实质性的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欧盟和美国对中国合计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分别为23.70万吨、12.93万吨、6.49万吨、8.53万吨和3.82万吨,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分别为16.46%、7.97%、3.68%、4.08%和3.50%。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中国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553.10美元/吨、2372.75美元/吨、2269.39美元/吨、1675.58美元/吨和1174.20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含关税,不含反倾销税等其他税费)分别是17567元/吨、16024元/吨、15196元/吨、11373元/吨和8359元/吨。2013年比2012年下降9%,2014年比2013年下降5%,2015年比2014年下降25%,2016年1-6月同比下降31%。2012年以后,被调查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6130元/吨、15099元/吨、13774元/吨、9927元/吨和8240元/吨。2013年比2012年下降6%,2014年比2013年下降9%,2015年比2014年下降28%,2016年1-6月同比下降25%。中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低1437元/吨、925元/吨、1422元/吨、1446元/吨和119元/吨,差价整体呈缩小趋势。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中国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16019元/吨、15851元/吨、13883元/吨、10036元/吨和9140元/吨。2012年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单位成本高111元/吨,2012年之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经低于单位销售成本。
前述分析表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己内酰胺市场上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均呈下降趋势,两者关联度高,虽然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高于中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但两者差价整体呈缩小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大量的产能及闲置产能,被调查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同质化、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的市场竞争状态将会发生改变。目前中国国内产业虽有所发展,但在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影响下,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长期低于单位销售成本,国内产业仍处于整体持续亏损的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降低、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中国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己内酰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附表
己内酰胺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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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5年 |
2016年 |
需求量(万吨) |
144 |
162.2 |
176.3 |
209.2 |
98.1 |
109 |
变化率 |
- |
12.64% |
8.69% |
18.66% |
- |
11.11%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
236,971 |
129,250 |
64,847 |
85,337 |
51,861 |
38,184 |
变化率 |
- |
-45.46% |
-49.83% |
31.60% |
- |
-26.37%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美元/吨) |
2,553.10 |
2,372.75 |
2,269.39 |
1,675.58 |
1,802.36 |
1,174.20 |
变化率 |
- |
-7.06% |
-4.36% |
-26.17% |
- |
-34.85%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16.46% |
7.97% |
3.68% |
4.08% |
5.29% |
3.50% |
变化率 |
|
-8.49% |
-4.29% |
0.40% |
- |
-1.79% |
产能(万吨) |
58.82 |
110.90 |
119.23 |
134.55 |
62.95 |
72.50 |
变化率 |
- |
88.55% |
7.51% |
12.85% |
- |
15.17% |
产量(万吨) |
52.18 |
92.94 |
101.00 |
106.63 |
46.95 |
60.36 |
变化率 |
- |
78.11% |
8.67% |
5.58% |
- |
28.57% |
开工率 |
88.72% |
83.80% |
84.71% |
79.25% |
74.58% |
83.26% |
变化率 |
- |
-4.91% |
0.90% |
-5.46% |
- |
8.68% |
中国国内销售数量(万吨) |
44.17 |
84.97 |
95.11 |
100.23 |
43.88 |
57.01 |
变化率 |
- |
92.34% |
11.93% |
5.39% |
- |
29.93% |
自用量(万吨) |
7.28 |
7.45 |
5.36 |
4.91 |
1.74 |
3.28 |
变化率 |
- |
2.39% |
-28.09% |
-8.41% |
- |
88.79% |
中国市场份额 |
35.73% |
56.98% |
56.98% |
50.26% |
46.50% |
55.31% |
变化率 |
- |
21.25% |
0.01% |
-6.73% |
- |
8.81% |
中国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
703895.40 |
1295545.93 |
1314802.84 |
1000550.72 |
483138.57 |
471047.14 |
变化率 |
- |
84.05% |
1.49% |
-23.90% |
- |
-2.50% |
中国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5934.58 |
15247.73 |
13824.62 |
9982.41 |
11010.55 |
8262.34 |
变化率 |
- |
-4.31% |
-9.33% |
-27.79% |
- |
-24.96% |
税前利润(万元) |
-55247.28 |
-121961.37 |
-108575.17 |
-102028.47 |
-33483.52 |
-62399.04 |
变化率 |
- |
-120.76% |
10.98% |
6.03% |
- |
-86.36% |
投资收益率 |
-5.70% |
-8.75% |
-7.17% |
-6.22% |
-2.26% |
-3.84% |
变化率 |
- |
-3.06% |
1.59% |
0.94% |
- |
-1.59%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204816.15 |
-142222.07 |
-18091.73 |
-156006.19 |
-51040.83 |
-140698.44 |
期末库存(万吨) |
0.83 |
1.36 |
1.81 |
1.47 |
1.59 |
1.55 |
变化率 |
- |
62.90% |
33.39% |
-18.88% |
- |
-2.68% |
就业人数(人) |
3207 |
4155 |
4259 |
4026 |
4023 |
3599 |
变化率 |
- |
29.57% |
2.52% |
-5.47% |
- |
-10.54% |
人均工资 |
56918 |
55265 |
58704 |
58934 |
28036 |
27202 |
变化率 |
- |
-2.90% |
6.22% |
0.39% |
- |
-2.97%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162.72 |
223.69 |
237.11 |
264.83 |
116.71 |
167.74 |
变化率 |
- |
37.47% |
6.00% |
11.69% |
- |
43.7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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