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17-1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 3月 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存在倾销,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
被调查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
化学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0.1%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1.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 务 部
2017年11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泰国的
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7年3月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1月13日,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7年3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双酚A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
2017年3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泰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泰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PTT苯酚有限公司、科思创(泰国)有限公司,国内申请人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017年4月7日,科思创(泰国)有限公司提交《说明函》,表示退出本次反倾销调查程序。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7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国内申请人和泰国生产商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泰国驻华使馆。
在法定期限内,国内申请人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国内进口商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提交了答卷。PTT苯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针对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9月1日,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公司提交的补充问卷的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7年8月24日,调查机关与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歙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恒远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友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和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座谈,会议主要内容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7年9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黄山市友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PTT生产的双酚A的相关情况展示》。9月14日,该公司就前述材料提交公开版。
2017年9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泰国PTT生产双酚A的有关说明》,9月25日该公司表示前述材料可以公开。
2017年9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泰国PTT产双酚A的有关说明》,9月21日该公司表示前述材料可以公开。
2017年9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泰国PTT产双酚A的有关说明》,但未注明前述材料可否公开。由于材料中没有公司的任何联系信息,调查机关无法确定前述材料可否公开。
2017年10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7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双酚A的情况说明》,10月16日该公司表示前述材料可以公开。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
2017年3月15日,调查机关对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2017年8月22日至8月24日,调查机关对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
被调查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 A
化学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PTT苯酚有限公司(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只生产一个等级的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销售给泰国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泰国国内销售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使用自产的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发现,公司答卷中填报的产品原材料(苯酚和丙酮)的价格为其企业内部结转价格,调查机关经比较,发现该价格与泰国国内苯酚和丙酮的市场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不能合理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公司在调查期内该原材料在泰国国内的平均销售价格调整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管理费用,调查机关发现,答卷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表(表6-3)中填报的管理费用与其盈利状况表(表6-5)以及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6)中的数据不一致。经初步审查,其盈利状况表以及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中的数据可相互勾稽。经审查其管理费用分配具体明细后,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中的数据确定同类产品的管理费用。
关于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公司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包含了人员借调产生的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经审查,人员借调产生的收入与双酚A的生产经营不相关。经调查机关补充问卷追问后,公司仍未提供其他杂项收入与双酚A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调整上述项目后重新计算财务费用。
对于其他生产成本及费用数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予以接受。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至中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至非关联贸易商或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包装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公司答卷主张,其部分产品纯度较高,成本也高于其他通常销售的产品,因此主张对该部分产品进行物理特性调整。根据公司答卷,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均相同。经调查机关补充问卷询问后,公司仍未提供由于产品差异而对原材料配比、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等进行相关调整从而增加相应成本的证明材料。公司在生产成本和费用表中填报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并未作区分。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提供产品物理特性调整的充分证据,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张。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答卷主张中国和泰国国内市场的增值税有差异,主张将这种税收差异考虑在内,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调查机关在比较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及其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均未包含增值税,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上述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泰国公司
2017年3月6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泰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泰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0.1 %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1.0 %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化特性。
经初步审查,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纯度基本均在99.5%及以上,常温下均为白色固体,呈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基本相同。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原材料为苯酚和丙酮,均是采用离子交换树脂法生产工艺,主要生产流程均包括双酚A合成反应、脱水、结晶、加合分解、造粒、冷却包装等。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 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和聚碳酸酯,同时还可用于生产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4. 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分销商销售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双酚A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地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销售地域集中在华东、华南和华北地区,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基本相同,某些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双酚A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关于消费者评价,进口商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主张,国内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双酚A质量与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国内某些企业生产的双酚A质量比被调查产品质量差。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在与下游企业的座谈中了解到,国内不同企业生产的双酚A质量略有差别,部分企业产品的稳定性略差;但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都能满足下游企业生产要求,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双酚A产品,国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两者间可以相互替代。在答卷中,PTT苯酚有限公司也表示国内生产的双酚A是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申请人2013年、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9月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大于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45082吨、138784吨、151491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4.34%,2015年较之2014年上升9.16%,2013至2015年累计增长4.42%。2016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98948吨,同比下降14.63%。
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140764吨、1126365吨、1444772吨和1127159吨。2014 年比2013 年下降1.27%,2015 年比2014年增长28.27%,2016年1-9月同比增长2.61%,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26.6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呈增长趋势。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2.72%、12.32%、10.49%和8.78%。2014年比2013年减少0.4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减少1.83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减少1.77个百分点。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调查期内不存在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相对进口数量减少。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从2013年的145082吨增长到2015年的151491吨,累计增长4.42%。2016年1-9月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相对数量方面,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较中国国内消费的相对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
(二)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自泰国进口双酚A的关税税率为0%。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只有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11431元/ 吨、11513元/吨、 7743元/吨和7006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上升0.72%,2015年比2014年下降32.7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5.47%,损害调查期累计下降38.71%。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1057元/吨、11086元/吨、7312元/吨以及6963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上升0.27%、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0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1.49%,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为37.03%。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下降趋,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但被调查产品价格累计降幅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下降趋势更明显。2013-2015年,两者价差维持在350-450元/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6年1-9月,两者价格已经十分接近,价差降至52元/吨。
2.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不构成价格压低。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以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考虑。
根据应诉公司答卷,从建成投产开始,进口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就基本将全部产能用于生产,开工率接近100%,而且其双酚A产品主要销往中国市场,对中国销售一直占据其销售的绝大多数比例,且在中国国内市场较早就建立了完善的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调查机关在与下游企业的座谈中还了解到,应诉公司的双酚A产品品质稳定,拥有品牌和技术优势,也拥有很好的市场认可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稳定性略差于进口被调查产品;采购应诉公司产品时,下游用户还可以延期30-90天支付货款,这对于普遍存在现金流压力的下游用户很有吸引力。根据国内产业答卷,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生产商相比,国内企业或是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或是2014年和2015年以来才开始逐渐进一步增加产能、产量,国内产业的起步或发展相对晚于应诉公司。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说明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而言,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而且国内产业存在双酚A自用的情况,扣除自用量后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商品量的比例较高,对中国双酚A商品市场的影响力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从2013年的145082吨增长到2015年的151491吨,累计增长4.42%。虽然2016年1-9月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2.72%、12.32%、10.49%和8.78%。根据国内产业答卷,中国生产企业还存在双酚A自用的情况,扣除自用量后,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商品量的比例分别为37.67%、34.79%、25.13%和19.06%。考虑到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的竞争优势,调查机关认为,达到前述进口数量和商品量比例的泰国企业及其产品,可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经审查,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国内双酚A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国内产业答卷和进口商答卷,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下游用户既采购进口被调查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通过对国内产业的实地核查和与下游用户的座谈,调查机关了解到,国内双酚A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安迅思中国(化工品资讯公司)每日发布国内双酚A的实际市场价格,国内产业均依据安迅思中国发布的双酚A市场价格确定销售价格。安迅思中国发布的市场价格是从双酚A市场实际参与者处获得的实际成交价格,具体包括贸易商、代理商、最终用户、国内生产企业等,安迅思中国的报价并不考虑中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自用双酚A的情况。由于进口被调查产品是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主要进口产品,通过贸易商、代理商和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的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因此安迅思中国发布的双酚A市场价格中包括了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价格。考虑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在中国同类产品商品量中的重要比例,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价格产生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使用习惯和对进口产品的认可度等因素,下游用户选购产品时,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竞争优势。而作为相对处于竞争劣势的国内同类产品,下游用户期望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低于进口产品。根据应诉企业答卷,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持续降低销售价格,进口数量的总体稳定。其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从2013年的11431元/ 吨不断降低到2016年1-9月的7006元/吨,累计降幅38.71%。相应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则从2013年的145082吨增长到2015年的151491吨,累计增长4.42%。虽然2016年1-9月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
调查机关发现,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与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大幅下降趋势,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累计下降38.7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下降37.03%,进口被调查产品累计降幅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调查机关还注意到,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价差总体呈缩小趋势。2013-2015年两者价差维持在350-450元/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6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2015年相比再次下降737元/吨,由于国内产业因持续亏损面临着巨大的现金净流出压力,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已无法完全跟随下降,只能被迫跟随下降345元/吨,造成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已经非常接近,差价只为52元/吨。调查机关认为,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和进口数量总体稳定的共同影响下,损害调查期内,为了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竞争,国内产业不得不降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不仅被迫低于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甚至一直远远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成本,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长期面临着巨额亏损的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PTT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不构成压低的主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的压低。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需求量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双酚A需求量分别为114.08万吨、112.64万吨、144.48万吨和112.72万吨。2014 年与2013 年基本持平,2015年比2014年增长28.27%,2016年1-9月同比增长2.61%。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26.65%。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43万吨、53.9万吨、82.9万吨和66.1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25.29%,2015年比2014年增长53.87%,2016年1-9月同比增长8.78%。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92.79%。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37.5万吨、41.9万吨、69.2万吨和 57.3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75%,2015年比2014年增长65.24%,2016年1-9月同比增长10.62%。2013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累计增长84.54%。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27.9万吨、30.8万吨、52.9万吨和43.3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0.29%,2015年比2014年增长71.73%,2016年1-9月同比增长11.17%。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89.61%。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2.30%、37.05%、47.25%和50.27%。2014年比2013年增长4.75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10.2个百分点,2016年9月比2015年增长3.02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11057元/吨、11086元/吨、7312元/吨和6963元/吨,2013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维持稳定。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0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1.49%。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89亿元、34.16亿元、38.69亿元和30.17亿元。2014年比2013年增长10.59%,2015年比2014年增长13.26%,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61%。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始终为负数,即国内生产企业损害调查期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额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4.29亿元、-3.90亿元、-6.03亿元和-3.73亿元。2014年比2013年亏损减少9.03%,2015年比2014年亏损增加54.58%,2016年1-9月同比亏损增加19.40%。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且始终为负值。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7.37%、-6.34%、-9.42%和-5.47%。2014年比2013年降低1.0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3.08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增长1.00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7.19%、77.76%、83.51%和86.67%。2014年比2013年下降9.4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加5.75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开工率同比增加1.44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293人、313人、405人和464人。2014年比2013年增长6.83%,2015年比2014年增长29.4%。2016年1-9月就业人数同比增长16. 2%。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278.35吨/年/人、1338.78吨/年/人、1710.47吨/年/人和1236.13吨/年/人。2014年比2013年上升4.73%, 2015年比2014年上升27.76%,2016年1-9月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4. 71%。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68790元/年/人、76855元/年/人、88859元/年/人和69567元/年/人。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72%,2015年比2014年增长15.62%。2016年1-9月同比增长7.80%。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6527吨、7582吨、10515吨和14044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6.16%,2015年比2014年增长38.68%。2016年1-9月同比下降35.63%。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7.32亿元、 -7.56亿元、-4.01亿元和-3.95万元。2014年比2013年流出额增加,2015年比2014年流出额减少,2016年1-9月同比流出额增加。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0.1%- 31.0%,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中国国内产业绝大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良好,没有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需求量持续增长,2013年到2015年累计增幅为26.65%,2016年1-9月同比增长2.61%。为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也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5年分别累计增长92.79%、84.54%和89.61%,2016年1-9月分别同比增长8.78%、10.62%和11.17%。但在国内需求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已有产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维持在77%-88%之间,而且由于产量增长幅度小于产能增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比2013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上升1.44个百分点。期末库存也呈增长趋势,2016年9月底库存量较2013年年底增长115.17%。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其国内市场份额总体有所增加,2015年比2013年增加14.95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增加3.02个百分点。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由于劳动力成本的普遍上升,人均工资总体在不断增长,2015年比2012年累计增长29.18%。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稳定,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4.42%,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4.63%,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则呈大幅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38.71%,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压低。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13年与2014年基本持平,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0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1.49%,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为37.03%。使得虽然在国内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在逐年增长,但并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收入增长,2015年相比2013年,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为25.25%,明显低于同期销售数量89.61%的增幅。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6年1-9月,尽管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11.17%,但由于同期销售价格继续大幅下降11.49%,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不升反降,降幅为1.61%。而且,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同期的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11767元/吨、11264元/吨、7643元/吨和7157元/吨,分别同比下降4.28%、32.15%和9.33%。单位销售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但由于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导致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降幅均大于单位销售成本的降幅,使得国内产业的亏损额进一步增加,2015年和2016年1-9月的亏损额同比分别增加54.58%和19.40%。同时,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且始终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均为净流出,2014年比2013年流出额增加,2015年比2014年流出额减少,2016年1-9月同比流出额增加。受连续数年持续巨额亏损和现金净流出的影响,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不能仅根据部分指标得出无损害的结论,因此不接受PTT公司的主张。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不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理由包括进口数量未大幅增长、市场份额下降及未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分别为145082吨、138784吨、151491吨和98948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4.34%,2015年较之2014年上升9.16%,2016年1-9月同比虽然下降14.63%,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2013至2015年累计增长4.42%。价格方面,进口被调查产品持续降低销售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进口价格分别为11431元/ 吨、11513元/吨、 7743元/吨和7006元/吨,损害调查期累计下降38.71%。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损害调查期末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已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非常接近,进口数量总体保持稳定,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商品量的比例约达20%及以上,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由于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被迫通过不断降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竞争,其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迫低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并且远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成本。在进口被调查产品影响下,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需求充分且明显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未明显增长,库存总体增长,销售收入也明显低于同期销售数量的增幅,国内产业始终处于巨额亏损状态,难以收回投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始终为负值,国内产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受到了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PTT公司关于不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进口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国内双酚A价格下降不能归咎于泰国进口,而是由于石油价格的下降引起的。对此,调查机关认为,石油价格的下降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生产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空间和现金流出压力,但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而且亏损额呈上升趋势,现金净流出额也一直很高。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11767元/吨、11264元/吨、7643元/吨和7157元/吨,分别同比下降4.28%、32.15%和9.33%。在需求相对充分的背景下,单位销售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但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降幅均大于单位销售成本的降幅,使得国内产业的亏损额进一步增加,2015年和2016年1-9月的亏损额同比分别增加54.58%和19.40%。同时,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均为净流出,受连续数年持续巨额亏损和现金净流出的影响,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PTT苯酚有限公司的主张并不能否认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申请人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石油价格下降等因素,与国内双酚A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其他下游评论意见。
进口商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用户(黄山市友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主张,国内市场双酚A存在供应缺口,采取反倾销措施将给下游增加负担,引起市场混乱,不利于下游产业发展。PTT苯酚有限公司也提出类似主张。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以及倾销进口价格的合理回归,并非禁止其进口。目前国内双酚A产能仍存在可用空间,在国内产业开工率逐步恢复的条件下,加上正常条件下进口的双酚A,可以满足下游产业的需求。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双酚A反倾销案数据表
附表
双酚A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5年1-9月 |
2016年1-9月 |
全国总产量(吨) |
554900 |
631300 |
911300 |
671200 |
834800 |
变化率 |
- |
13.77% |
30.73% |
- |
24.38% |
全国总进口量(吨) |
586295 |
496338 |
534029 |
427361 |
293417 |
变化率 |
- |
-15.34% |
7.59% |
- |
-31.34%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
145082 |
138784 |
151491 |
115910 |
98948 |
变化率 |
- |
-4.34% |
9.16% |
- |
-14.63% |
倾销进口价格(元/吨) |
11431 |
11513 |
7743 |
8288 |
7006 |
变化率 |
- |
0.72% |
-32.75% |
- |
-15.47% |
国内需求量(吨) |
1140764 |
1126365 |
1444772 |
1098524 |
1127159 |
变化率 |
- |
-1.26% |
28.27% |
- |
2.61% |
产能(吨) |
430000 |
538750 |
828950 |
608070 |
661470 |
变化率 |
- |
25.29% |
53.87% |
- |
8.78% |
产量(吨) |
374908 |
418942 |
692269 |
518199 |
573324 |
变化率 |
- |
11.75% |
65.24% |
- |
10.62% |
开工率 |
87.19% |
77.76% |
83.51% |
85.22% |
86.6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9.43 |
5.75 |
- |
1.45 |
国内销售量(吨) |
279338 |
308093 |
529088 |
389809 |
433334 |
变化率 |
- |
10.29% |
71.73% |
- |
11.17% |
国内市场份额 |
32.30% |
37.05% |
47.25% |
45.56% |
50.2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4.75 |
10.2 |
- |
4.71 |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
308862 |
341556 |
386853 |
306659 |
301730 |
变化率 |
- |
10.59% |
13.26% |
- |
-1.61%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1057 |
11086 |
7312 |
7867 |
6963 |
变化率 |
- |
0.26% |
-34.05% |
- |
-11.49% |
税前利润(万元) |
-42901 |
-39027 |
-60330 |
-31237 |
-37293 |
变化率 |
- |
减亏9.03% |
增亏54.58% |
- |
增亏19.40% |
投资收益率 |
-7.37% |
-6.34% |
-9.42% |
-4.47% |
-5.4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1.03 |
-3.08 |
- |
-1.00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73172 |
-75561 |
-40122 |
-12173 |
-39471 |
变化率 |
- |
-3.27% |
46.91% |
- |
-224.25% |
期末库存(吨) |
6527 |
7582 |
10515 |
21818 |
14044 |
变化率 |
- |
16.16% |
38.68% |
- |
-35.63% |
就业人数(人) |
293 |
313 |
405 |
399 |
464 |
变化率 |
- |
6.83% |
29.4% |
- |
16.2%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68790 |
76855 |
88859 |
64533 |
69567 |
变化率 |
- |
11.72% |
15.62% |
- |
7.8 %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1278 |
1339 |
1710 |
1297 |
1236 |
变化率 |
- |
4.73% |
27.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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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泰国的
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7年3月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1月13日,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7年3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双酚A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
2017年3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泰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泰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PTT苯酚有限公司、科思创(泰国)有限公司,国内申请人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017年4月7日,科思创(泰国)有限公司提交《说明函》,表示退出本次反倾销调查程序。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7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国内申请人和泰国生产商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泰国驻华使馆。
在法定期限内,国内申请人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国内进口商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提交了答卷。PTT苯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针对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9月1日,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公司提交的补充问卷的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7年8月24日,调查机关与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歙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恒远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友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和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座谈,会议主要内容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7年9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黄山市友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PTT生产的双酚A的相关情况展示》。9月14日,该公司就前述材料提交公开版。
2017年9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泰国PTT生产双酚A的有关说明》,9月25日该公司表示前述材料可以公开。
2017年9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泰国PTT产双酚A的有关说明》,9月21日该公司表示前述材料可以公开。
2017年9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泰国PTT产双酚A的有关说明》,但未注明前述材料可否公开。由于材料中没有公司的任何联系信息,调查机关无法确定前述材料可否公开。
2017年10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PTT苯酚有限公司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7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双酚A的情况说明》,10月16日该公司表示前述材料可以公开。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
2017年3月15日,调查机关对南亚塑胶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2017年8月22日至8月24日,调查机关对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
被调查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 A
化学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PTT苯酚有限公司(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只生产一个等级的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销售给泰国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泰国国内销售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答卷,公司使用自产的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发现,公司答卷中填报的产品原材料(苯酚和丙酮)的价格为其企业内部结转价格,调查机关经比较,发现该价格与泰国国内苯酚和丙酮的市场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不能合理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公司在调查期内该原材料在泰国国内的平均销售价格调整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管理费用,调查机关发现,答卷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表(表6-3)中填报的管理费用与其盈利状况表(表6-5)以及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6)中的数据不一致。经初步审查,其盈利状况表以及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中的数据可相互勾稽。经审查其管理费用分配具体明细后,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中的数据确定同类产品的管理费用。
关于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公司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包含了人员借调产生的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经审查,人员借调产生的收入与双酚A的生产经营不相关。经调查机关补充问卷追问后,公司仍未提供其他杂项收入与双酚A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调整上述项目后重新计算财务费用。
对于其他生产成本及费用数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予以接受。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至中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至非关联贸易商或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包装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公司答卷主张,其部分产品纯度较高,成本也高于其他通常销售的产品,因此主张对该部分产品进行物理特性调整。根据公司答卷,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均相同。经调查机关补充问卷询问后,公司仍未提供由于产品差异而对原材料配比、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等进行相关调整从而增加相应成本的证明材料。公司在生产成本和费用表中填报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并未作区分。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未提供产品物理特性调整的充分证据,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张。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答卷主张中国和泰国国内市场的增值税有差异,主张将这种税收差异考虑在内,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调查机关在比较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及其同类产品在泰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均未包含增值税,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上述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泰国公司
2017年3月6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了泰国驻华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泰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泰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0.1 %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1.0 %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化特性。
经初步审查,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纯度基本均在99.5%及以上,常温下均为白色固体,呈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基本相同。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原材料为苯酚和丙酮,均是采用离子交换树脂法生产工艺,主要生产流程均包括双酚A合成反应、脱水、结晶、加合分解、造粒、冷却包装等。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 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和聚碳酸酯,同时还可用于生产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4. 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分销商销售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双酚A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地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销售地域集中在华东、华南和华北地区,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基本相同,某些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双酚A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关于消费者评价,进口商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主张,国内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双酚A质量与被调查产品质量相当,国内某些企业生产的双酚A质量比被调查产品质量差。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在与下游企业的座谈中了解到,国内不同企业生产的双酚A质量略有差别,部分企业产品的稳定性略差;但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都能满足下游企业生产要求,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双酚A产品,国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两者间可以相互替代。在答卷中,PTT苯酚有限公司也表示国内生产的双酚A是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基本相同。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申请人2013年、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9月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大于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45082吨、138784吨、151491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4.34%,2015年较之2014年上升9.16%,2013至2015年累计增长4.42%。2016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98948吨,同比下降14.63%。
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140764吨、1126365吨、1444772吨和1127159吨。2014 年比2013 年下降1.27%,2015 年比2014年增长28.27%,2016年1-9月同比增长2.61%,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26.6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呈增长趋势。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2.72%、12.32%、10.49%和8.78%。2014年比2013年减少0.4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减少1.83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减少1.77个百分点。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调查期内不存在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相对进口数量减少。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从2013年的145082吨增长到2015年的151491吨,累计增长4.42%。2016年1-9月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相对数量方面,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较中国国内消费的相对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
(二)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自泰国进口双酚A的关税税率为0%。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只有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11431元/ 吨、11513元/吨、 7743元/吨和7006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上升0.72%,2015年比2014年下降32.7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5.47%,损害调查期累计下降38.71%。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1057元/吨、11086元/吨、7312元/吨以及6963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上升0.27%、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0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1.49%,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为37.03%。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下降趋,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但被调查产品价格累计降幅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下降趋势更明显。2013-2015年,两者价差维持在350-450元/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6年1-9月,两者价格已经十分接近,价差降至52元/吨。
2.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不构成价格压低。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以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考虑。
根据应诉公司答卷,从建成投产开始,进口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就基本将全部产能用于生产,开工率接近100%,而且其双酚A产品主要销往中国市场,对中国销售一直占据其销售的绝大多数比例,且在中国国内市场较早就建立了完善的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调查机关在与下游企业的座谈中还了解到,应诉公司的双酚A产品品质稳定,拥有品牌和技术优势,也拥有很好的市场认可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稳定性略差于进口被调查产品;采购应诉公司产品时,下游用户还可以延期30-90天支付货款,这对于普遍存在现金流压力的下游用户很有吸引力。根据国内产业答卷,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生产商相比,国内企业或是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或是2014年和2015年以来才开始逐渐进一步增加产能、产量,国内产业的起步或发展相对晚于应诉公司。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说明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而言,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而且国内产业存在双酚A自用的情况,扣除自用量后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商品量的比例较高,对中国双酚A商品市场的影响力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从2013年的145082吨增长到2015年的151491吨,累计增长4.42%。虽然2016年1-9月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2.72%、12.32%、10.49%和8.78%。根据国内产业答卷,中国生产企业还存在双酚A自用的情况,扣除自用量后,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商品量的比例分别为37.67%、34.79%、25.13%和19.06%。考虑到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的竞争优势,调查机关认为,达到前述进口数量和商品量比例的泰国企业及其产品,可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经审查,国内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国内双酚A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国内产业答卷和进口商答卷,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下游用户既采购进口被调查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通过对国内产业的实地核查和与下游用户的座谈,调查机关了解到,国内双酚A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安迅思中国(化工品资讯公司)每日发布国内双酚A的实际市场价格,国内产业均依据安迅思中国发布的双酚A市场价格确定销售价格。安迅思中国发布的市场价格是从双酚A市场实际参与者处获得的实际成交价格,具体包括贸易商、代理商、最终用户、国内生产企业等,安迅思中国的报价并不考虑中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自用双酚A的情况。由于进口被调查产品是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主要进口产品,通过贸易商、代理商和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的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因此安迅思中国发布的双酚A市场价格中包括了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价格。考虑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在中国同类产品商品量中的重要比例,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价格产生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使用习惯和对进口产品的认可度等因素,下游用户选购产品时,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竞争优势。而作为相对处于竞争劣势的国内同类产品,下游用户期望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低于进口产品。根据应诉企业答卷,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持续降低销售价格,进口数量的总体稳定。其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从2013年的11431元/ 吨不断降低到2016年1-9月的7006元/吨,累计降幅38.71%。相应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则从2013年的145082吨增长到2015年的151491吨,累计增长4.42%。虽然2016年1-9月的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
调查机关发现,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与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大幅下降趋势,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累计下降38.7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下降37.03%,进口被调查产品累计降幅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累计降幅。调查机关还注意到,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价差总体呈缩小趋势。2013-2015年两者价差维持在350-450元/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6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2015年相比再次下降737元/吨,由于国内产业因持续亏损面临着巨大的现金净流出压力,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已无法完全跟随下降,只能被迫跟随下降345元/吨,造成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已经非常接近,差价只为52元/吨。调查机关认为,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和进口数量总体稳定的共同影响下,损害调查期内,为了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竞争,国内产业不得不降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不仅被迫低于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甚至一直远远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成本,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长期面临着巨额亏损的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PTT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不构成压低的主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的压低。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需求量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双酚A需求量分别为114.08万吨、112.64万吨、144.48万吨和112.72万吨。2014 年与2013 年基本持平,2015年比2014年增长28.27%,2016年1-9月同比增长2.61%。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26.65%。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43万吨、53.9万吨、82.9万吨和66.1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25.29%,2015年比2014年增长53.87%,2016年1-9月同比增长8.78%。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92.79%。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37.5万吨、41.9万吨、69.2万吨和 57.3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75%,2015年比2014年增长65.24%,2016年1-9月同比增长10.62%。2013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累计增长84.54%。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27.9万吨、30.8万吨、52.9万吨和43.3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0.29%,2015年比2014年增长71.73%,2016年1-9月同比增长11.17%。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89.61%。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2.30%、37.05%、47.25%和50.27%。2014年比2013年增长4.75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10.2个百分点,2016年9月比2015年增长3.02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11057元/吨、11086元/吨、7312元/吨和6963元/吨,2013年至2014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维持稳定。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0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1.49%。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89亿元、34.16亿元、38.69亿元和30.17亿元。2014年比2013年增长10.59%,2015年比2014年增长13.26%,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61%。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始终为负数,即国内生产企业损害调查期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额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4.29亿元、-3.90亿元、-6.03亿元和-3.73亿元。2014年比2013年亏损减少9.03%,2015年比2014年亏损增加54.58%,2016年1-9月同比亏损增加19.40%。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且始终为负值。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7.37%、-6.34%、-9.42%和-5.47%。2014年比2013年降低1.0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3.08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增长1.00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7.19%、77.76%、83.51%和86.67%。2014年比2013年下降9.43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加5.75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开工率同比增加1.44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293人、313人、405人和464人。2014年比2013年增长6.83%,2015年比2014年增长29.4%。2016年1-9月就业人数同比增长16. 2%。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278.35吨/年/人、1338.78吨/年/人、1710.47吨/年/人和1236.13吨/年/人。2014年比2013年上升4.73%, 2015年比2014年上升27.76%,2016年1-9月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4. 71%。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持续增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68790元/年/人、76855元/年/人、88859元/年/人和69567元/年/人。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72%,2015年比2014年增长15.62%。2016年1-9月同比增长7.80%。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6527吨、7582吨、10515吨和14044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6.16%,2015年比2014年增长38.68%。2016年1-9月同比下降35.63%。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2013年至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7.32亿元、 -7.56亿元、-4.01亿元和-3.95万元。2014年比2013年流出额增加,2015年比2014年流出额减少,2016年1-9月同比流出额增加。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0.1%- 31.0%,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中国国内产业绝大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良好,没有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需求量持续增长,2013年到2015年累计增幅为26.65%,2016年1-9月同比增长2.61%。为满足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量也总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至2015年分别累计增长92.79%、84.54%和89.61%,2016年1-9月分别同比增长8.78%、10.62%和11.17%。但在国内需求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已有产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维持在77%-88%之间,而且由于产量增长幅度小于产能增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比2013年下降3.68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上升1.44个百分点。期末库存也呈增长趋势,2016年9月底库存量较2013年年底增长115.17%。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其国内市场份额总体有所增加,2015年比2013年增加14.95个百分点,2016年1-9月同比增加3.02个百分点。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由于劳动力成本的普遍上升,人均工资总体在不断增长,2015年比2012年累计增长29.18%。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稳定,2013年至2015年累计增长4.42%,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4.63%,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则呈大幅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38.71%,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压低。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13年与2014年基本持平,2015年比2014年下降34.05%,2016年1-9月同比下降11.49%,损害调查期内累计降幅为37.03%。使得虽然在国内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在逐年增长,但并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收入增长,2015年相比2013年,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为25.25%,明显低于同期销售数量89.61%的增幅。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6年1-9月,尽管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11.17%,但由于同期销售价格继续大幅下降11.49%,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不升反降,降幅为1.61%。而且,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同期的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11767元/吨、11264元/吨、7643元/吨和7157元/吨,分别同比下降4.28%、32.15%和9.33%。单位销售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但由于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压低,导致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降幅均大于单位销售成本的降幅,使得国内产业的亏损额进一步增加,2015年和2016年1-9月的亏损额同比分别增加54.58%和19.40%。同时,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且始终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均为净流出,2014年比2013年流出额增加,2015年比2014年流出额减少,2016年1-9月同比流出额增加。受连续数年持续巨额亏损和现金净流出的影响,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不能仅根据部分指标得出无损害的结论,因此不接受PTT公司的主张。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后,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不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理由包括进口数量未大幅增长、市场份额下降及未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分别为145082吨、138784吨、151491吨和98948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4.34%,2015年较之2014年上升9.16%,2016年1-9月同比虽然下降14.63%,但绝对进口量仍然达到98948吨,2013至2015年累计增长4.42%。价格方面,进口被调查产品持续降低销售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进口价格分别为11431元/ 吨、11513元/吨、 7743元/吨和7006元/吨,损害调查期累计下降38.71%。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双酚A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损害调查期末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已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非常接近,进口数量总体保持稳定,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和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商品量的比例约达20%及以上,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由于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被迫通过不断降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竞争,其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迫低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并且远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品成本。在进口被调查产品影响下,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需求充分且明显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未明显增长,库存总体增长,销售收入也明显低于同期销售数量的增幅,国内产业始终处于巨额亏损状态,难以收回投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始终为负值,国内产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受到了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PTT公司关于不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进口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PTT苯酚有限公司主张国内双酚A价格下降不能归咎于泰国进口,而是由于石油价格的下降引起的。对此,调查机关认为,石油价格的下降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生产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空间和现金流出压力,但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而且亏损额呈上升趋势,现金净流出额也一直很高。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11767元/吨、11264元/吨、7643元/吨和7157元/吨,分别同比下降4.28%、32.15%和9.33%。在需求相对充分的背景下,单位销售成本的下降本应为国内产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但2015年和2016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降幅均大于单位销售成本的降幅,使得国内产业的亏损额进一步增加,2015年和2016年1-9月的亏损额同比分别增加54.58%和19.40%。同时,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均为净流出,受连续数年持续巨额亏损和现金净流出的影响,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PTT苯酚有限公司的主张并不能否认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申请人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石油价格下降等因素,与国内双酚A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其他下游评论意见。
进口商黄山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用户(黄山市友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主张,国内市场双酚A存在供应缺口,采取反倾销措施将给下游增加负担,引起市场混乱,不利于下游产业发展。PTT苯酚有限公司也提出类似主张。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以及倾销进口价格的合理回归,并非禁止其进口。目前国内双酚A产能仍存在可用空间,在国内产业开工率逐步恢复的条件下,加上正常条件下进口的双酚A,可以满足下游产业的需求。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双酚A反倾销案数据表
附表
双酚A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5年1-9月 |
2016年1-9月 |
全国总产量(吨) |
554900 |
631300 |
911300 |
671200 |
834800 |
变化率 |
- |
13.77% |
30.73% |
- |
24.38% |
全国总进口量(吨) |
586295 |
496338 |
534029 |
427361 |
293417 |
变化率 |
- |
-15.34% |
7.59% |
- |
-31.34% |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
145082 |
138784 |
151491 |
115910 |
98948 |
变化率 |
- |
-4.34% |
9.16% |
- |
-14.63% |
倾销进口价格(元/吨) |
11431 |
11513 |
7743 |
8288 |
7006 |
变化率 |
- |
0.72% |
-32.75% |
- |
-15.47% |
国内需求量(吨) |
1140764 |
1126365 |
1444772 |
1098524 |
1127159 |
变化率 |
- |
-1.26% |
28.27% |
- |
2.61% |
产能(吨) |
430000 |
538750 |
828950 |
608070 |
661470 |
变化率 |
- |
25.29% |
53.87% |
- |
8.78% |
产量(吨) |
374908 |
418942 |
692269 |
518199 |
573324 |
变化率 |
- |
11.75% |
65.24% |
- |
10.62% |
开工率 |
87.19% |
77.76% |
83.51% |
85.22% |
86.6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9.43 |
5.75 |
- |
1.45 |
国内销售量(吨) |
279338 |
308093 |
529088 |
389809 |
433334 |
变化率 |
- |
10.29% |
71.73% |
- |
11.17% |
国内市场份额 |
32.30% |
37.05% |
47.25% |
45.56% |
50.2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4.75 |
10.2 |
- |
4.71 |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
308862 |
341556 |
386853 |
306659 |
301730 |
变化率 |
- |
10.59% |
13.26% |
- |
-1.61%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11057 |
11086 |
7312 |
7867 |
6963 |
变化率 |
- |
0.26% |
-34.05% |
- |
-11.49% |
税前利润(万元) |
-42901 |
-39027 |
-60330 |
-31237 |
-37293 |
变化率 |
- |
减亏9.03% |
增亏54.58% |
- |
增亏19.40% |
投资收益率 |
-7.37% |
-6.34% |
-9.42% |
-4.47% |
-5.47% |
变化率(百分点) |
- |
1.03 |
-3.08 |
- |
-1.00 |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73172 |
-75561 |
-40122 |
-12173 |
-39471 |
变化率 |
- |
-3.27% |
46.91% |
- |
-224.25% |
期末库存(吨) |
6527 |
7582 |
10515 |
21818 |
14044 |
变化率 |
- |
16.16% |
38.68% |
- |
-35.63% |
就业人数(人) |
293 |
313 |
405 |
399 |
464 |
变化率 |
- |
6.83% |
29.4% |
- |
16.2% |
人均工资(元/年/人) |
68790 |
76855 |
88859 |
64533 |
69567 |
变化率 |
- |
11.72% |
15.62% |
- |
7.8 %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1278 |
1339 |
1710 |
1297 |
1236 |
变化率 |
- |
4.73% |
27.76% |
- |
-4.7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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