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3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  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学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甲基异丁基(甲)酮为无色透明、有类似樟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动植物油、矿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异丁基(甲)酮是一种优良的中沸点溶剂和有机合成原料,用途广泛。在溶剂方面,主要用在涂料、医药、农药、溶剂脱蜡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环氧树脂、粘合剂、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产汽车高级油漆、船舶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合成原料方面,甲基异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胶防老剂4020、甲基异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剂,特种表面活性剂等的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8.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其他韩国公司                       32.3%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

  (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190.4%

  (All Others)


  南非公司:

  1.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

  (Sasol South Africa(Pty) Ltd.)

  2.其他南非公司                       34.1%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3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甲基异丁基(甲)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韩国、日本和南非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8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8年3月19日


相关附件

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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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 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 2017 年第 1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 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 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 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 年 2 月 9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 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基异丁 基(甲)酮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 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镇江李 长荣综合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支持 该申请。 1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 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 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 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以下 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反倾销调查申 请书一事通知了韩国、日本和南非驻华使馆。 2017 年 3 月 27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 日本和南非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 中列明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2 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版本 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 ,韩 国企 业锦 湖 P&B 化 学株 式会 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日本企业三井化学株 式 会 社 ( Mitsui Chemicals, Inc. )、 三 菱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和南非企业沙索南非有限 公司(Sasol South Africa (Pty) Ltd.)、沙索化学太平洋有限公 司(Sasol Chemicals Pacific Limited),中国国内进口商沙索 (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及国内生产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李长荣综合石化工业有限公司和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 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7 年 4 月 18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甲基异丁 基(甲)酮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国外出口商/ 生产商发放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 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 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3 调查机关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 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国外应诉公司均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 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 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共收到 4 家国外生产 商及其关联贸易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及 4 家国内生产商提 交的调查问卷答卷,1 家国内进口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7 年 9 月 30 日,调查机关向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 发放了补充问卷。2017 年 10 月 10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该公 司提交的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3.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7 年 6 月 14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调查 问卷答卷的评论意见。 2017 年 6 月 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关 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修订。 2017 年 6 月 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关 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修订。 2017 年 9 月 14 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 社关于产业损害及公共利益的意见。 2017 年 9 月 26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B 化 学株式会社上述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7 年 11 月 3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B 化 4 学株式会社答卷中原料丙酮价格问题的评论。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 年 6 月 12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国内 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7 年 6 月至 7 月,调查机关对答 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 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并收集了 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7 年 7 月 18 日,被核查企业向 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修正的材料和相关证据。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 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 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7 年 11 月 20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7 年第 70 号公告, 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 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中国甲基异丁基(甲) 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公告决定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日本和南非驻华使馆 5 和本案已知的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 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 初裁后信息披露。 2017 年 11 月 20 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 露暂行规则》规定,向答卷企业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 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 评论意见的机会。 2.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7 年 11 月 30 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锦湖 P&B 化学 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和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对初裁决 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7 年 12 月 29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韩国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初裁评论》部分 内容的评论意见。 2018 年 1 月 2 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 社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初步裁定》的补充意见。 2018 年 1 月 2 日,调查机关收到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 社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 2018 年 1 月 12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B 化 学株式会社价格承诺及补充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8 年 1 月 16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锦湖 P&B 化 学株式会社关于初裁评论意见中部分内容的评论。 6 3.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企业及关联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 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至 29 日分别对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 社、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和三菱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 12 月 6 日至 13 日对沙索南非有限公司及位于新加坡的关联 贸易商沙索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12 月 19 日至 21 日对位于南京的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 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核查小组询问了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 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对上述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 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公司被调查 产品同类产品在各自国家的销售情况以及生产被调查产品 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公司提交 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 实地核查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被核查公司披露了实 地核查的基本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各被核查公司均未提 交对核查基本事实披露的书面评论意见。 对上述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以及有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终裁前信息披露。 7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韩国驻华使馆、日本驻华使馆、南非驻华使馆和已 知的涉案企业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 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相关公司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 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 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 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6.价格承诺。 在初裁后法定时限内,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随后,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评论意 见。调查机关对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提出的价格承诺申 请及国内申请人提出的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经调查,被调 查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提出的价格承诺予以监控,该价格承诺不 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根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 十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上述申请。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 8 (甲)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学分子式:C6H12O 化学结构式: CH3 O | ‖ CH3-CH-CH2-C-CH3 产品描述:甲基异丁基(甲)酮为无色透明、有类似樟 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 动植物油、矿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异丁基(甲)酮是一种优良的中沸点溶 剂和有机合成原料,用途广泛。在溶剂方面,主要用在涂料、 医药、农药、溶剂脱蜡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 环氧树脂、粘合剂、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 产汽车高级油漆、船舶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合成 原料方面,甲基异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胶防老剂 4020、甲 基异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 剂,特种表面活性剂等的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 项下。 9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韩国公司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 号。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初 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 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和 关联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 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初裁时暂认定公司销售给关联客 户的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无显著差异,可以反映 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 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 时的认定。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 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 5%,符合作为 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 10 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情况。 关于生产成本,公司使用自产的原材料生产被调查产品 和同类产品,答卷填报的自产原材料(丙酮)的成本数据为 企业内部结转价格,调查机关初裁时暂决定根据申请人主张 的韩国国内丙酮市场交易平均价格调整被调查产品的生产 成本。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公司将自产丙酮用 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是对前一环节产物的内部耗用,会计处 理方法符合韩国公认会计原则;关于申请人主张的韩国国内 丙酮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公司认为其不能反映韩国国内市场 的真实均价,应使用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提交的丙酮平均售价。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并不必然代表公司 答卷填报的生产成本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且 该自产原材料结转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和公司销售丙酮 的平均售价。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使用公 司补充答卷中经审查后认定符合正常市场情形的丙酮平均 售价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副产品的数据和证明材料,由于公司在填报生产成 本数据中未按照答卷要求提交有关副产品的数据和证明材 料,调查机关初裁时暂决定调整副产品数据后重新计算生产 成本。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没有发现调查问卷中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此提交评论认为根据《反 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答卷中未能提 11 供数据及相应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可以调整副产品数据并重 新计算生产成本。对此,调查机关认为,除申请人提及的有 关规定外,在调查问卷说明及答卷要求中明确指出应提供与 答卷有关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文件,而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未提 供与副产品相关的任何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 无法对其主张进行审查。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 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关于财务费用中的可出售证券处分收益、短期交易证券 评估收益、坏账准备金退回、委托服务收入、其他营业外收 益和杂项利润等项目。初裁时,调查机关暂认定以上六项财 务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决定调整上述项 目后重新计算财务费用。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认为尽 管这些收入并非直接源自被调查产品的经营活动,却实际影 响了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公司整体损益,主张将上述六项 费用分摊于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公司所有产品。申请人对 此提交评论认为,根据《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生产被调查产品直接 相关并进行合理分摊,否则上述费用不应被接受。据此,经 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 的认定。 对于其他生产成本及费用数据,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 定予以接受。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经实 12 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 认定。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是否低于 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 在国内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 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 润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 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 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韩国境内 外非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初裁中,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 式,采用公司与非关联中国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 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决定采用公司与非关 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13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 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 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工 厂到分销仓库)、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 卸费、报关代理费、信用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 项目的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 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 认定。 关于售前仓储费,公司在答卷中出现计算错误,调查机 关在初裁中依据重新计算后的金额进行调整。初裁后,公司 评论认可存在错误,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 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关于出口退税,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公司报告的金额就是实际发生的退税金额,所发生的原材料 退税与生产被调查产品直接相关,不接受公司主张。初裁后, 公司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在此前案件中曾接受过其他韩国公 司有关出口退税的主张。对此,调查机关认为,不同案件的 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公司主张不成立。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14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相关认定。 其他韩国公司 2017 年 3 月 27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 非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 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 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 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 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 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 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申 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韩国对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韩国公司的倾销 15 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日本公司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Mitsui Chemicals, Inc.)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存在不 同的型号,在答卷第二部分也明确回答公司无被调查产品型 号划分事项。但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存 在三种不同销售形态,公司按照三种不同销售形态划分的价 格单销售,并在表 4-2 中分别根据 3 种不同销售形态填写。 公司以对中国出口销售形态与国内销售形态不同,而与第三 国出口销售形态相同为由,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不能采用 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应当采用对第三国出口销售价 格或采用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确定基础。公司理由如下: (1)三种不同销售形态单笔交易数量按顺序递减,对于单 笔交易销售数量最多的一种销售形态,设定其销售单价最低; 对于单笔交易销售数量最少的一种销售形态,设定其销售单 价最高。出口销售属于单笔交易销售数量最多的一种销售形 态,销售单价设定较低。基于经济合理性理由,“国内销售 的出厂环节价格”不能成为与“对中国出口销售出厂环节价 格”比较的对象。(2)公司提交了对第三国的出口销售数据, 16 与对中国出口销售形态相同。因此,对第三国出口销售的出 厂环节价格,才是用来与对中国出口销售出厂环节价格进行 比较的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1)不同包装形态的被调查产 品和同类产品销售不构成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型号划分 依据,同样也不构成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依据。三井 化学在答卷中明确回答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没有 型号划分问题,不同包装形态的销售并不改变产品属于同一 类型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实质,不同包装形态的被调查 产品和同类产品销售不构成公平比较的障碍;(2)只有出口 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没有销售或该同类产品的价格、 数量不能进行公平比较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出口到第三国 销售价格或结构正常价值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 接受公司的主张。 初裁后,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对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 定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与日本国内销售的产品并无实质不 同的事实无异议。基于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销售形态与 日本国内销售形态不同,且对中国出口销售与日本国内销售 每一笔交易数量完全不同,公司再次主张采用对第三国出口 销售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公司认为,即使按初裁时调 查机关不按包装形态计算倾销幅度,为公平比较起见,调查 17 机关也应对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同包装形态导致的销售数量 不同所带来的销售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与 日本国内销售的产品并无实质不同,销售形态不同,不构成 产品型号的不同,也不构成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依据。 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认定,不接受公司按销售 形态比较的主张,但对于不同包装形态的包装成本作为正常 价值调整项目在终裁中予以调整。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 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 5%,初裁中, 调查机关暂认定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初裁后,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在审查三井化学国内销售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 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还向同行业其他日本甲基 异丁基(甲)酮生产商进行换货交易。初裁时,调查机关认 为,在换货交易过程中该公司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由被调查 产品生产商变成了换货交易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 在初裁中将该部分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计算之外。初裁后,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18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渠道销售国内同类产品: 一是经由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二是直接销售 给非关联客户。初裁时,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暂 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基础;对于 第二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暂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 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 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 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情况。初裁时,调查机关暂认定公 司答卷报告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能够合 理反映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暂予 接受,并据此对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是否低 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 品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全部销售 数量的比例未超过 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 所有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 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 19 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 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经由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 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在第 一种销售方式中,该公司直接发货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公司 知道其产品最终出口中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 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公司与 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 第二种销售方式,暂采用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价格作 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 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 持初裁时的认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主张内陆运费(工厂至 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 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等调整项目。初裁后,没 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同时对于不同包装 形态的包装成本作为正常价值调整项目在终裁中予以调整。 20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的内陆运输费(工厂/ 仓库至出口港)、信用费用等相关调整项目。初裁后,没有 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 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3)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了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公司在规定的答卷时间内,仅提交了反倾销问卷第一、 第二和第三部分要求的信息;但未提交问卷第四部分(国内 销售)、第五部分(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第六部分(生 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以及第七部分(估算的倾销幅度)的答 卷。初裁时,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只提交对中国出口销售 的相关交易与数据,没有填报日本国内销售数据及相关成本 费用数据,属于答卷不完整。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 最佳信息计算其正常价值。初裁时,调查机关认为,日本三 井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 21 决定在初裁时暂依据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日本国内销 售信息对该公司正常价值做出认定。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 见主张,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产品质量高于国际标准,与 公司出口中国产品质量上存在差异,且对中国出口销售仅采 用运输船销售,每笔交易的数量和价格也完全不同,请求调 查机关在终裁时做宽大判断。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鉴 于公司未提交日本国内销售及相关成本费用数据,属于答卷 不完整,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依据三 井化学株式会社的日本国内销售信息对该公司正常价值做 出认定。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 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日本国内非 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 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由该公司负责物流直接发货给 中国非关联客户,该公司知道其产品最终出口中国。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公司与 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 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3.调整项目。 22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裁时,鉴于公司未提交日本国内销售数据及相关成本 费用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提供的日本国 内销售信息作为该公司正常价值基础,并按三井化学株式会 社主张的调整项目对正常价值予以相应的调整。初裁后,没 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国际运输保险费用、 港口装卸费等费用、信用费用和报关代理费用等相关调整项 目,认为该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 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初裁 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3)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了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其他日本公司 23 2017 年 3 月 27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 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 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 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 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 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 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申 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 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南非公司 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Sasol South Africa (Pty) Ltd.) 24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 号。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初 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南非国内销售 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 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不足 5%,不符合作为 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规定,调查机关初裁中暂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 利润的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 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 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 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对部分管 理费用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并依据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予 以确定利润率。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 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 的认定。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 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 25 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 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 关联客户转售。初裁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以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 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 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以中国境内关联贸易商与中 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 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 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 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 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 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 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26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 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相关认定。 其他南非公司 2017 年 3 月 27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 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 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 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 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 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 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 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申 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南非对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南非公司的倾销 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 27 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 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 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韩国公司: 1.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 18.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其他韩国公司 32.3%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 (Mitsui Chemicals, Inc.) 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190.4% (All Others) 南非公司: 1. 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 28 (Sasol South Africa (Pty) Ltd.) 2. 其他南非公司 34.1%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 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调查产 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 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 进行了调查: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 和化学结构式相同,两者外观相同,均为无色透明液体,有 特殊气味,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动植物 油、矿物油混溶。闪点、沸点、凝固点、爆炸极限、相对密 度等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纯度、水分、酸度、 色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相同或类似,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国内 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调查产品的物化特性基本相 同。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在调查问卷答卷中称,其产品在纯度 和酸度技术指标方面好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质量优于国内 29 产业同类产品。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甲基异丁基(甲)酮国内企 业实地核查补充材料》中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单、第三方机 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据显示,国内产品的相关技术指标 亦能达到三井公司的产品规格。甲基异丁基(甲)酮产品包 括纯度和酸度在内的多个技术指标,三井公司产品在纯度和 酸度上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存在差异,不会导致产品的基本 物理特性、质量、用途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不影响产品的 替代性。 2.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 主要原材料相同,均为丙酮和氢气。主要生产工艺为丙酮一 步法和丙酮三步法。其中,国内生产企业均采用丙酮一步法, 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采用丙酮一步法或丙酮三步法。丙酮一 步法的基本工艺主要是将丙酮预热后,再通过装有缩合、加 氢双功能催化剂的反应器内同时发生缩合、脱水和加氢反应 生成甲基异丁基(甲)酮。丙酮三步法的基本工艺是以丙酮 为原料,主要分为液相缩合、酸催化剂脱水和选择加氢 3 个 反应过程。初步证据表明,两种工艺具体流程虽有不同,但 对甲基异丁基(甲)酮产品质量无实质性影响。 3、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 30 相同,在溶剂方面,主要用在涂料、医药、农药、溶剂脱蜡 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环氧树脂、粘合剂、 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产汽车高级油漆、船 舶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合成原料方面,甲基异丁 基(甲)酮是合成橡胶防老剂 4020、甲基异丁基甲醇、高分 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剂,特种表面活性剂 等的原料。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 基本相同,均通过直接销售、分销商销售等方式在中国市场 进行销售,二者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某些下游用户既购买、 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二者在国 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 酮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 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 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与被 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 意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 31 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宁波 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镇江李长荣综合石化工 业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共 4 家国内甲基异丁 基(甲)酮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2016 年 1-9 月的产量之和占同期国内同 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大于 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 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可 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 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在终裁中,调 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就 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 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被调查产 品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 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 幅度,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2. 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32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损害调查期内,来自韩国、日 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 的比例均超过 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3. 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技 术指标、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韩 国、日本和南非企业均通过直销、分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销 售被调查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相应的市场份额;各生产商或 销售商均根据国内市场状况或条件,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 格,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被调查产品拥有相同的客 户群体,国内下游用户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韩国、日本和南 非的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之间存 在直接竞争。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甲基异丁基(甲) 酮在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 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国内甲基异丁基(甲) 酮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 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均通过 直销、分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二者的客户群体相 同且存在交叉,国内下游用户选择采购、替代使用被调查产 33 品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各种来源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 间和地域偏好。据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 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证据在初裁中认定,不同来源的被调 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 争关系。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 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 论意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 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损害调查期内来自于韩 国、日本和南非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2013 年为 49306 吨; 2014 年为 51446 吨,比 2013 年增长 4.34%;2015 年为 47488 吨,比 2014 年下降 7.69%;2016 年 1-9 月进口数量为 41440 吨,比上年同期增长 8.02%。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2013 年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为 47.98%;2014 年为 48.97%,比 2013 年上升 0.99 个百分 点;2015 年为 44.29%,比 2014 年下降 4.68 个百分点;2016 年 1-9 月为 52.18%,比上年同期上升 6.12 个百分点,比调查 34 期初的 2013 年增加 4.20 个百分点。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 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2013 年至 2015 年,被调查产 品的进口数量、市场份额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16 年 1-9 月,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较上年同期上升。损害调 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调查期内进口产品绝对 数量和相对进口数量保持稳定,没有出现大幅增加的情况。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相对数量变化情况表明,损 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 势。因此,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 量的主张不能成立。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进行了调查。 1. 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现有证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 项下海关统计数据具有代表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 税则号下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价格影响分析。调查机关在采用 海关统计的价格数据时,考虑各年度平均汇率、海关关税等 因素,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出厂销售价格进行 比较。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两类价格贸易水平相当,二者具有 35 可比性。按照上述方法调整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2013 年 为 11741 元/吨;2014 年为 11186 元/吨,比 2013 年下降 4.73%; 2015 年为 7173 元/吨,比 2014 年下降 35.88%;2016 年 1-9 月为 5964 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20.45%,损害调查期内期 末比期初下降 49.21%。 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2013 年为 11630 元/吨,2014 年为 11319 元/吨,比 2013 年下降 2.67%;2015 年为 7176 元/吨, 比 2014 年下降 36.60%;2016 年 1-9 月为 6409 元/吨,比上 年同期下降 17.02%。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 44.89%。 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申请书中采 用中国海关统计的南非甲基异丁基(甲)酮进口价格与沙索 (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实际进口均价存在差异。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对其 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第二,申请书中采用中国海关统 计进口数据,是按照国别统计的数据,并非单个公司的进口 数据。因此,初裁中调查机关采用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 品进口数据进行价格影响分析。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 出评论意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 产品质量基本一致,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消费市场是一 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 36 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总体呈上升趋势,其所占市场份额始终在 44%-52%之间。倾 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变化趋 势相同,均呈持续下降趋势,至 2016 年 1-9 月降至调查期内 最低点。2013 年,倾销进口价格为 11741 元/吨,比同期国 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高 112 元/吨;自 2014 年开始,倾销进 口价格始终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4 年、 2015 年、2015 年 1-9 月和 2016 年 1-9 月,分别低于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平均售价 132 元/吨、4 元/吨、225 元/吨和 445 元/吨。综合考虑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 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能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产生影响。 2013 年至 2014 年,倾销进口产品呈现量增价跌态势,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也由明显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转 为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 价格下降的双重作用下,国内产业被迫降低国内同类产品价 格。2015 年至 2016 年 1-9 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同比 下降 35.88%和 20.45%,导致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同比分别下降 36.60%和 17.02%。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单位销售成本分别同比下降 33.90%和 11.93%。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单位毛利润呈持续下降趋势。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 37 产品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在调查期内出现倒挂,单位毛 利润降至-144 元/吨;2016 年 1-9 月单位毛利润进一步降至 -347 元/吨,为调查期的最低点。初裁前实地核查中本案申请 人向调查机关提供的产品价格调整申请表原始记录也显示, 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迫跟随市 场不断调低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对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始终占据较高的市 场份额且总体呈上升趋势,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 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同时,在本案中,调查机关也注意到甲基异丁基(甲) 酮原材料丙酮的价格在 2015 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原材料 成本的变化主要反映在生产成本上,2015 年国内同类产品单 位生产成本比 2014 年下降 31.96%,单位销售成本下降 33.90%,但销售价格比 2014 年下降 36.60%,其下降幅度高 于原材料价格的下降幅度。这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 降并非完全由原材料丙酮价格下降造成的,国内定价主要是 跟随市场并不得不参考进口价格予以调整。 初裁中调查机关做出了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造成不利的价格影响,不存在价格削减、价格压 38 低和抑制。 根据初裁中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 价格影响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影 响。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同类 产品的价格造成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在终裁中,调查机关 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调查中,2 家申请企业和 2 家支持企业均提交了《国内 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对于申请企业调查问卷答卷,调查 机关进行了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申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后提 交了修正材料。对未经实地核查的支持申请企业的答卷,调 查机关认真审查了答卷数据。如前所述,调查机关以 4 家国 内生产者的数据作为国内产业状况分析的基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表观消费量 2013 年为 102757 吨;2014 年为 105057 吨,比 2013 年增长 2.24%; 2015 年为 107218 吨,比 2014 年增长 2.06%;2016 年 1-9 月 为 79422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4.65%。 2. 产能。 39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 2013 年和 2014 年均为 74000 吨;2015 年为 89000 吨,比 2014 年增长 20.27%; 2016 年 1-9 月为 72750 吨,比上年同期增长 8.99%。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 2013 年为 49100 吨;2014 年为 50746 吨,比 2013 年增长 3.35%;2015 年为 59214 吨,比 2014 年增长 16.69%;2016 年 1-9 月为 35979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18.71%。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 2013 年为 49196 吨;2014 年为 50622 吨,比 2013 年增长 2.90%;2015 年为 57190 吨,比 2014 年增长 12.97%;2016 年 1-9 月为 36996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12.23%。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的份 额 2013 年为 47.88%;2014 年为 48.19%,比 2013 年增长 0.31 个百分点;2015 年为 53.34%,比 2014 年增长 5.15 个百分点; 2016 年 1-9 月为 46.58%,比上年同期下降 4.02 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2013 年为 11630 元/吨;2014 年为 11319 元/吨,比 2013 年下降 2.67%; 2015 年为 7176 元/吨,比 2014 年下降 36.60%;2016 年 1-9 40 月为 6409 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17.02%。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2013 年为 57856.21 万元;2014 年为 57385.39 万元,比 2013 年下降 0.81%;2015 年为 41119.56 万元,比 2014 年下降 28.34%; 2016 年 1-9 月为 23842.80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26.88%。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 2013 年亏 损 2293.54 万元;2014 年亏损 2936.76 万元,比 2013 年增亏 28.04%;2015 年亏损 4739.77 万元,比 2014 年增亏 61.39%; 2016 年 1-9 月亏损 2963.10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亏 12.61%。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2013 年 为-3.16%;2014 年为-4.18%,比 2013 年下降 1.02 个百分 点;2015 年为-8.54%,比 2014 年下降 4.36 个百分点;2016 年 1-9 月为-8.01%,比上年同期下降 3.80 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率 2013 年为 66.35%;2014 年为 68.58%,比 2013 年上升 2.22 个百分点;2015 年为 66.53%, 比 2014 年下降 2.04 个百分点;2016 年 1-9 月为 49.46%,比 上年同期下降 16.85 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41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 2013 年为 414 人; 2014 年为 371 人,比 2013 年下降 10.39%;2015 年为 322 人,比 2014 年下降 13.21%;2016 年 1-9 月为 214 人,比上 年同期下降 35.15%。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 2013 年为 119 吨/ 年/人;2014 年为 137 吨/年/人,比 2013 年上升 15.33%;2015 年为 184 吨/年/人,比 2014 年上升 34.44%;2016 年 1-9 月 为 168 吨/年/人,比上年同期上升 25.36%。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工资 2013 年为 83733 元/年/人;2014 年为 82209 元/年/人,比 2013 年下降 1.82%;2015 年为 72990 元/年/人,比 2014 年下降 11.21%; 2016 年 1-9 月为 52561 元/年/人,比上年同期上升 5.55%。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 2013 年为 806 吨;2014 年为 933 吨,比 2013 年增加 15.68%;2015 年 为 2953 吨,比 2014 年增加 216.54%;2016 年 1-9 月为 1937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36.31%。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3 年为现金净流入 6953.03 万元;2014 年为现金净流入 42 5862.83 万元,比 2013 年下降 15.68%;2015 年现金净流出 18149.89 万元;2016 年 1-9 月现金净流出 11701.59 万元,比 上年同期净流出增加 2.41%。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 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15.9%-190.4%,不属于微 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表 观消费量先增后降,总体保持增长,2013 年到 2015 年累计 增幅 4.30%,2016 年 1-9 月同比下降 4.65%。在国内市场需 求的推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保持增长,产量、销 售量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13 年至 2015 年分别累计增长 20.04%和 15.87%,2016 年 1-9 月分别同比下降 18.71%和 12.2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由 2013 年 的 11630 元/吨下降至 2016 年 1-9 月的 6409 元/吨,损害调查 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 44.8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持 续下降,2015 年比 2013 年累计下降 29.15%,2016 年 1-9 月 比上年同期下降 26.8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亏损持续大幅增 加,2014 年比 2013 年增亏 28.04%,2015 年比 2014 年增亏 61.39%,2016 年 1-9 月比上年同期增亏 12.61%。经营活动 43 现金净流量由净流入转为净流出,2016 年 1-9 月现金流量净 流出为 11701.59 万元。投资收益率逐年下滑,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1.02 个百分点,2015 年继续下降 4.36 个百分点,2016 年 1-9 月较上年同期下降 3.80 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市场份额总体出现下滑趋势,2015 年上升至 53.34%后开始 下降,2016 年 1-9 月下滑至 46.58%。就业人数持续下降,2015 年比 2013 年累计减少 23.60%,2016 年 1-9 月比上年同期下 降 35.15%;由于就业人数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有 所上升。人均工资呈下降趋势,2015 年比 2013 年累计下降 13.03%。开工率总体也出现下滑趋势,2014 年上升到 68.58% 后开始持续下滑,2016 年 1-9 月开工率下滑至损害调查期最 低点 49.46%,国内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被迫间歇性停产。期 末库存大幅增加,2015 年比 2013 年累计增加 232.22%,尽 管 2016 年 1-9 月期末库存同比下降 36.31%,但仍远高于损 害调查期期初的库存水平。 调查机关综上分析有关数据后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 期内,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调查期前期国内产业部 分经济指标表现稳定或积极,说明国内产业未受到不利影响。 申请人主张,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多项经营指标表 现不佳并趋于恶化,表明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 44 依据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的好坏,而应当综合考虑国内产 业各项经济指标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全 部指标的变化情况并认定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因此,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不能成立。在终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倾销进口与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 除倾销进口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 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先升后降,2014 年同比增加 4.34%,2015 年同比下降 7.69%; 2016 年 1-9 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快速上升,比上年同期增 长 8.02%。 2013 年至 2015 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 份额分别为 47.98%、48.97%和 44.29%;2016 年 1-9 月,其 市场份额上升至 52.18%。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市 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消费市场是一 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 45 理化学特性、原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 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存在直接竞争关 系,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 续下降,且由明显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转为低于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 增长趋势,特别是在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减少至 46.58%,与此同时,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扩大至 52.18%。 为维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被迫采取降价销售的方法 与倾销进口产品竞争。在市场需求、产能总体增长的情况下,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有所增长,由于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价格受到压低,国内产业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 行销售,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持续下降,损害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亏损持续增加,投资收益率持续 下降,期末库存大幅增加,现金净流量持续下降,国内产业 难以收回投资。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倾销进口产 品对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甲基异丁 基(甲)酮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基于被调查产品数量没 有增长、价格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影响以及国内产业大 部分指标状况良好的原因,被调查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 46 实质损害。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具有因果关系。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 50%的市场份额,左右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市场价格走 势,迫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各 项经营指标恶化,开工率仅 50%左右,亏损严重,部分企业 被迫减产、停产,投资无法收回。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第一,被调 查产品相对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第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低作用,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同期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被迫跟随并不断调低价格;第三,全 部指标的变化情况表明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因此,锦 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不能成立。在终裁中,调查机关 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 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技术 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 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47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国内生产商扩产后市场 竞争加剧、国内产业生产技术落后以及生产装置不稳定造成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申请人主张,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相关论述与事实 不符。第一,国内虽有新建企业,但国内产业对市场的供应 总体并没有增加,且全国总产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也呈下 降趋势,同时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明显增加。第二,国内产 业自国外引进并自主开发甲基异丁基(甲)酮生产技术及装 置;其原材料的单耗水平接近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所列 的国际先进水平。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为满足国内需求,中国国内甲基 异丁基(甲)酮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扩产后的国内产业同类 产品的总产能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没有出现国内同类产品 供大于求的局面。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国内生产商 扩产后市场竞争加剧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主张不成立。 第二,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国内生产技术落后造成 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 卷答卷及国内产业实地核查补充证据显示,国内生产企业生 产工艺为丙酮一步法,与国外企业基本相同。原材料丙酮等 主要单耗指标与国外相关指标基本相同。国内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实施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实现增产降耗,生产工艺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三,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关于国 48 内生产装置因技术问题多次停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据调 查,一方面,停车的原因为正常检修停车;另一方面,由于 国内销售价格低于其销售成本,企业亏损导致装置被迫停车。 因此,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相关主张不能成立。调查机 关在终裁中认定,上述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 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于损害及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 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主张,国内市场甲基异丁基(甲) 酮存在供应缺口,采取反倾销措施将限制采购渠道且给下游 用户增加负担,不利于下游产业发展。 申请人主张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是国内一个重要的 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不会造成市场供应短缺,采取反倾销 措施旨在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国内产业的恢复 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能 充足,在国内产业开工率逐步恢复的条件下,能够满足下游 需求,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 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稳定国内市场秩序以及倾销进口价格的合理回归,不会给下 游增加额外负担。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 49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 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存在倾销,国内甲基 异丁基(甲)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数据表 50 附表 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案数据表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5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全国总产量(吨) 51100 50800 59200 44400 36000 变化率 -0.59% 16.54% -18.92% 全国总进口量(吨) 51659 54259 48555 39417 43485 变化率 5.03% -10.51% 10.32%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49306 51446 47488 38362 41440 变化率 4.34% -7.69% 8.02%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吨) 11741 11186 7173 7497 5964 变化率 -4.73% -35.88% -20.45%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47.98% 48.97% 44.29% 46.06% 52.18% 变化率(百分点) 0.99 -4.68 6.12 表观消费量(吨) 102757 105057 107218 83294 79422 变化率 2.24% 2.06% -4.65% 产能(吨) 74000 74000 89000 66750 72750 变化率 0.00% 20.27% 8.99% 产量(吨) 49100 50746 59214 44259 35979 变化率 3.35% 16.69% -18.71% 开工率 66.35% 68.58% 66.53% 66.31% 49.46% 变化率(百分点) 2.22 -2.04 -16.85 国内销售量(吨) 49196 50622 57190 42152 36996 变化率 2.90% 12.97% -12.23% 国内市场份额 47.88% 48.19% 53.34% 50.61% 46.58% 变化率(百分点) 0.31 5.15 -4.02 国内销售收入(万元) 57856.21 57385.39 41119.56 32606.20 23842.80 变化率 -0.81% -28.34% -26.88%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11630 11319 7176 7723 6409 变化率 -2.67% -36.60% -17.02% 税前利润(万元) -2293.54 -2936.76 -4739.77 -2631.41 -2963.10 变化率 -28.04% -61.39% -12.61% 投资收益率 -3.16% -4.18% -8.54% -4.21% -8.01% 变化率(百分点) -1.02 -4.36 -3.80 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6953.03 5862.83 -18149.89 -11426.72 -11701.59 变化率 -15.68% -2.41% 期末库存(吨) 806 933 2953 3040 1937 变化率 15.68% 216.54% -36.31% 就业人数(人) 414 371 322 330 214 变化率 -10.39% -13.21% -35.15% 人均工资(元/年/人) 83733 82209 72990 49799 52561 变化率 -1.82% -11.21% 5.55%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119 137 184 134 168 变化率 15.33% 34.44% 25.36%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