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2日
2012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决定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6年 6 月 29 日 ,商务部发布 2016 年第 25 号公告 ,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 )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23.5% ,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 )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23.6% 。
2017 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 2017 年第 10 号公告,决定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英文名称: Photographic Paperand Paper Board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37031010 、 37032010 和 37039010 。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25 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 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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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 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7 年 3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发布 2017 年第 10 号公告,决定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 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 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 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12 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 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 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 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 1 为23.6%。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 年 1 月 16 日,商务部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中国相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 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 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 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维持对原产 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 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 2016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7 年 3 月 15 日,调查机关通知欧洲联盟驻中国及蒙 古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日 本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相纸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 2 调查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017 年 3 月 22 日,调查机 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日 本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 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 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 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的柯达乐芮有限公司(Kodak Alaris Limited)、美国的柯达乐芮公司(Kodak Alaris Inc.),中国 的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 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7 年 4 月 12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 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 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 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 3 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 制。 在规定期间内,柯达乐芮有限公司、乐凯胶片股份有限 公司和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 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7 年 7 月 11 日,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关于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函》。 2017 年 7 月 14 日,柯达乐芮有限公司与柯达乐芮公司 联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损害抗辩 意见书》。 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7 年 8 月 4 日,福建省摄影业行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关于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函》。 2017 年 11 月 30 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抗 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8 年 1 月 8 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关于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相关评论意见的勘误说 明》。 (五)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7 年 9 月 21 日,调查机关对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进行了实地核查,并 4 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 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改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 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 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调查机关向 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 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 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 品,与商务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25 号公告中 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欧盟。 本案中,欧盟的柯达乐芮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 查问卷答卷,没有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配合调查。申请 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相纸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审查了柯达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发现该公司 答卷未按问卷要求提交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在欧盟 5 内销售的信息和交易数据以及欧盟市场的总体情况。调查机 关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交必要信息,调查机关无法核实公司 对中国出口销售及在欧盟内销售数据以及欧盟市场情况。此 外,由于该公司是唯一提交答卷的欧盟出口商,欧盟其他生 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 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 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欧盟被调查产品倾 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欧盟相纸相关数据和证 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中国感光学会数据等方 式进行了核实。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 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 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相纸存在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富士胶 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 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复审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 纸倾销幅度为 19.4%- 23.5%。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 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相纸向中国的出口 价格为 0.9413 美元/平方米,正常价值为 1.2015 美元/平方米, 6 存在倾销。 2. 欧盟相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2 年欧盟相纸的产能为 6 亿平方米,2013 年至 2016 年产能均为 5 亿平方米;2012 年至 2016 年,其产量分别为 4.9 亿平方米、4.4 亿平方米、4 亿平方米、3 亿平方米和 2.5 亿平方米;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 1.1 亿平方米、 0.6 亿平方米、1 亿平方米、2 亿平方米和 2.5 亿平方米。这 表明,欧盟相纸的产能相对稳定,产量总体在逐步下降,闲 置产能呈上升态势。 (2)欧盟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2 年至 2016 年,欧盟内市场对相纸的需求量分别为 2.1 亿平方米、1.75 亿平方米、1.6 亿平方米、1.35 和 1.1 亿 平方米,同期过剩产能(产能减欧盟内需求量)分别为 3.9 亿平方米、3.25 亿平方米、3.4 亿平方米、3.65 亿平方米和 3.9 亿平方米,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65%、65%、 68%、73%和 78%。这表明,欧盟内市场对相纸的需求持续 下降,对欧盟相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2016 年过剩产 能占总产能的近 80%。 (3)欧盟相纸出口情况。 2012 年至 2016 年,欧盟相纸的出口量分别为 2.78 亿平 方米、2.44 亿平方米、2.21 亿平方米、1.38 亿平方米和 1.11 亿平方米,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57%、55%、55%、46% 7 和 44%。这表明,2012 年以来,欧盟超过 44%的相纸产量需 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仍是欧盟相纸的重要销售方 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相纸存在较 大的产能,闲置产能总体呈增长态势,欧盟内市场对相纸产 能的消化能力不足,欧盟相纸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 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相纸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且存在倾销加剧 的现象。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2 年至 2016 年,中国自欧 盟进口相纸的数量分别为 0.58 亿平方米、0.58 亿平方米、0.56 亿平方米、0.45 亿平方米和 0.36 亿平方米,占当年欧盟相纸 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21%、24%、25%、33%和 32%。这 表明,欧盟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出口 占比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2 年至 2016 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11%-14%、 11%-14%、15%-18%、16%-19%和 16%-19%,呈明显的上升 趋势,与全球除中国外的其他消费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具有 明显的优势。对欧盟相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 引力,是其越来越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相纸市场上,进 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 8 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 倾销措施,为获得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欧盟内过剩产能, 欧盟相纸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上述证据表明,欧盟相纸产能较大,欧盟内市场需求明 显不足,欧盟相纸对国外市场依赖性较强,而中国相纸市场 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吸引力,一直是欧盟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 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相纸对中国出口占 比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内,欧盟相纸对中国的出 口仍存在倾销。在措施实施期间存在倾销加剧的现象。在中 国相纸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因此,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欧盟相纸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 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本案中,美国的柯达乐芮公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但没 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美国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 调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相纸的相关数据及证据 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柯达乐芮公司虽然登记参加调 查,但 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 此外,没有其他生产商、出口商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尽最大 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 9 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美国 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美国相纸相关数据和证据 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中国感光学会数据等方式 进行了核实。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 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 生可能性的分析。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相纸存在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富士 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 行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复审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相纸倾销幅度为 23.6%- 28.8%。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 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相纸向中国的出口 价格为 0.9573 美元/平方米,正常价值为 1.4698 美元/平方米, 存在倾销。 2. 美国相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2 年美国相纸的产能为 4 亿平方米,2013 年至 2015 年产能均为 3 亿平方米,2016 年产能为 3.19 亿平方米;2012 10 年至 2016 年,其产量分别为 2.7 亿平方米、2.4 亿平方米、 2.2 亿平方米、2.1 亿平方米和 1.6 亿平方米;其闲置产能(产 能减产量)分别为 1.3 亿平方米、0.6 亿平方米、0.8 亿平方 米、0.9 亿平方米和 1.59 亿平方米。这表明,美国拥有大量 的相纸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且闲置产能占其相纸总产能的 比例从 2012 年的 33%上升至 2016 年的 50%。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2012 年至 2016 年,美国国内市场相纸需求量分别为 1.4 亿平方米、1.3 亿平方米、1.15 亿平方米、0.9 亿平方米和 0.7 亿平方米;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 2.6 亿平 方米、1.7 亿平方米、1.85 亿平方米、2.1 亿平方米和 2.49 亿 平方米,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65%、57%、62%、70%和 78%。这表明,美国国内相纸需求持续下降,且一直存在较 大过剩产能,超过一半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 化。 (3)美国相纸出口情况。 2012 年至 2016 年,美国相纸的出口量分别为 1.29 亿平 方米、1.29 亿平方米、1.24 亿平方米、1.34 亿平方米和 0.88 亿平方米,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48%、54%、56%、64% 和 55%。这表明,2012 年以来美国相纸的出口数量基本保持 稳定,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相纸存在大 11 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国内市场对相纸产能的消化能力 不足,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 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2 年到 2016 年,中国自美 国进口相纸的数量分别为 0.59 亿平方米、0.48 亿平方米、0.53 亿平方米、0.44 亿平方米和 0.27 亿平方米,占当年美国相纸 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46%、37%、43%、33%和 30%。这 表明,美国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占其 相纸总出口量的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 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2 年至 2016 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11%-14%、 11%-14%、15%-18%、16%-19%和 16%-19%,呈现出明显的 上升趋势。与全球除中国外的其他消费市场相比,中国市场 具有明显的优势。对美国相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 的吸引力,是其最主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在中国相纸市场上, 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 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 反倾销措施,为获得其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美国内过剩产 能,美国相纸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美国相纸有大量的产能和闲置产能,国 内需求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但中国相 纸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吸引力,对美国相纸生产商具有很 12 强的吸引力。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相纸对中国出口 仍存在倾销,且存在倾销加剧的现象。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 美国相纸产品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日本。 本案中,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也没有提 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相纸的相关 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 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 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 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 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日 本相纸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中 国感光学会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 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 进口相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28.8%。措施实施期间,没 有日本相纸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 度期中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13 2. 日本相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2 年至 2016 年,日本相纸的产能一直维持在 2 亿平 方米;产量为 0.85 亿平方米、0.6 亿平方米、0.45 亿平方米、 0.41 亿平方米和 0.35 亿平方米;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 别为 1.15 亿平方米、1.4 亿平方米、1.55 亿平方米、1.59 亿 平方米和1.65 亿平方米,占其相纸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58%、 70%、78%、80%、83%,总体呈上升趋势。这表明,日本拥 有大量的相纸生产能力和巨大的闲置产能。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2 年至 2016 年,日本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为 0.74 亿 平方米、0.58 亿平方米、0.53 亿平方米、0.47 亿平方米和 0.39 亿平方米,累计降幅高达 47%。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相 纸的需求明显不足,且总体呈萎缩趋势。 2012 年至 2016 年,日本相纸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 求量)为 1.26 亿平方米、1.42 亿平方米、1.47 亿平方米、1.53 亿平方米、1.61 亿平方米,分别占同期日本国内产能的 63%、 71%、74%、77%和 81%。这表明日本存在巨大的相纸过剩 产能,其超过 6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 (3)日本相纸出口情况。 2012 年至 2016 年,日本相纸的出口量分别为 0.22 亿平 方米、0.049 亿平方米、0.029 亿平方米、0.049 亿平方米和 14 0.047 亿平方米,占 其同期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26%、8%、6%、 12%和 13%。这表明 2012 年以来,受中国对日本相纸反倾销 税税率的制约,日本相纸的对外出口数量明显减少。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相纸存在巨 大的产能且闲置产能较大,国内需求量总体萎缩,产能过剩 现象突出,需要依赖国际市场消化过剩产能。 3. 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2 年至 2016 年,中国自日 本进口相纸分别为 196 万平方米、205 平方米、4059 平方米、 2250 平方米和 1.19 万平方米。可见,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 日本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明显减少。 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2012 年至 2016 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 11%-14%、 11%-14%、15%-18%、16%-19%和 16%-19%,呈明显的上升 趋势,与全球除中国外的其他消费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具有 明显的优势。对日本相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 引力。在中国相纸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 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 的主要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日本相纸存在巨大产能且严重过剩,其国内 市场需求不足,依赖国外市场消化过剩产能,而中国相纸市 场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 15 日本相纸对中国出口数量下降。但日本邻近中国市场,运输 距离短,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贸易风险,也有助于优化销售服 务,稳定客户和促成交易。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 极有可能重新调整其销售策略和布局,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 道和客户群体迅速扩大对中国出口。在中国相纸市场上,不 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相纸很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 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调查结论。 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 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中曾认定,原产于欧盟、 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与中国国内生产的相纸是同类产品。 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 未有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与中国 国内生产的相纸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 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根 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 内生产的相纸与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16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 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 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认为 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 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 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相纸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 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 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计评估。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 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 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 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认 定。 (二)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 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 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17 2012 年至 2015 年,中国相纸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1.07-1.31 亿平方米、0.93-1.13 亿平方米、1.07-1.31 亿平方米、 0.96-1.17 亿平方米;2016 年 1-9 月,中国相纸的需求量为 0.64-0.78 亿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降幅为 1.49%。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相纸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平稳。 2.产能。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均为 8720-10658 万平方米。2016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产能为 6540-7993 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持平。损害调查期 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总体保持不变。 3.产量。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 5859-7161 万平方米、5289-6464 万平方米、5606-6851 万平 方米、5734-7009 万平方米,累计下降 2.13%。2016 年 1-9 月产量为 4486-5483 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6.88%。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 4.销量。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分别为 3969-4852 万平方米、3817-4665 万平方米、4037-4935 万平 方米、4498-5497 万平方米,累计增长 13.31%。2016 年 1-9 月销量为 3852-4708 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18.69%。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5.市场份额。 18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相纸市场 的份额分别为 33%-40%、36%-44%、33%-41%、41%-51%, 累计增长 10.33 个百分点。2016 年 1-9 月份额为 53%-65%,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10.61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相纸市场的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6.销售收入。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4.82-5.89 亿元、4.57-5.59 亿元、4.36-5.32 亿元、4.56-5.57 亿 元,累计下降 5.5%,总体呈下降趋势。2016 年 1-9 月份额为 3.72-4.55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12.03%,但增幅明显小 于同期国内销量的增幅。 7.销售价格。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 格分别为 11.98-14.64 元/平方米、11.81-14.43 元/平方米、 10.65-13.02 元/平方米、9.99-12.21 元/平方米,累计下降 16.57%。2016 年 1-9 月价格为 9.53-11.65 元/平方米,与上年 同期相比减少 5.5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 8.税前利润。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 为 1483-1812 万元、2645-3233 万元、1673-2045 万元、 4571-5586 万元。2013 年至 2015 年,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税前 利润分别增长 78.42%、下降 36.75%和增长 173.16%。2016 19 年 1-9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为 4181-5110 万元,与 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24.2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仍然不稳定,且税前利润 率较低。 9.投资收益率。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 为 1.79%-2.18%、3.27%-3.99%、1.98%-2.42%、4.94%-6.04%。 2016 年 1-9 月为 4.65%-5.68%,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1 个百 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 上升趋势,但与国内产业投入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 10.开工率。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 57%-70%、51%-63%、55%-67%、56%-68%,累计下降 1.4 个百分点。2016 年 1-9 月为 58%-71%,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4.32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 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11.就业人数。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 1147-1401 人、1115-1363 人、1119-1368 人、1134-1386 人。 2016 年 1-9 月就业人数为 1197-1462,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6.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基本维持 稳定。 12.劳动生产率。 20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 为 3.99-4.88 万平方米/年/人、3.71-4.53 万平方米/年/人、 4.48-5.47 万平方米/年/人、4.52-5.52 万平方米/年/人。2016 年 1-9 月劳动生产率为 2.93-3.58 万平方米/年/人,与上年同 期相比增长 0.5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 动生产率基本维持稳定。 13.人均工资。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分别为 4.85-5.92 万元/年/人、5.57-6.81 万元/年/人、5.56-6.8 万元/年/人、6-7.33 万元/年/人,累计增长 23.71%。2016 年 1-9 月人均工资为 4.49-5.49 万元/年/人,与 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3.8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总体呈上升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 416-508 万平方米、434-530 万平方米、543-664 万平方米、620-757 万平方米,累计大幅增加 48.95%。2016 年 1-9 月期末库存为 455-556 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17.84%。损害调查 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总体呈增加趋势。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2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 为 1668-2039 万元、4797-5863 万元、(-9601)-(-7855)万 元、(-7461)-(-6105)万元。2016 年 1-9 月现金净流量为 21 1080-1320 万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呈大幅波动变化趋势。2014 年、2015 年,现金净流量 由 2012 年、2013 年的净流入转为大幅净流出状态。2016 年 1-9 月尽管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但净流入量与 2012 年、2013 年相比大幅减少。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 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一 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国内产业的国内销量、市场份额、税 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人均工资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产 能、产量、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基本持平。但与此 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等指标呈总体下降趋势,开工 率始终处于 60%左右的较低水平。特别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内销价格持续下降,尽管申请人 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仍然不稳定,比如 2014 年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同比大幅下降了 36.75%。 尽管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 与申请人巨大的投资额相比,投资收益率明显处于较低水平。 现金净流量非常不稳定,呈大幅波动变化趋势。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 22 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 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2 年至 2016 年 1-9 月,自 欧盟、美国和日本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分别为 1.19 亿平 方米、1.07 亿平方米、1.09 亿平方米、0.89 亿平方米、0.51 亿平方米,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 62%、57%、61%、51%、 38%,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仍占据了 较大份额,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2 至 2015 年均超过 50%。 此外,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欧盟、美国和日本 仍具有较大的相纸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性 较强;中国是全球相纸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中国相纸需求 量占全球的比重从 2012 年的 11%-14%上升至 2016 年 1-9 月 的 16%-19%,累计上升 5 个百分点,对欧盟、美国和日本的 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综上,调查机关认为,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 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 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 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 在本次调查中,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 23 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 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市场区域、 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 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相纸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 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 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 品的上述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 品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即 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欧盟、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 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并占据了较大的市 场份额,且存在倾销加剧的情况。虽然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 下日本相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但如取消反 倾销措施,日本相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2 年至 2015 年,原产于欧 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 1.19 美元/平方米、1.19 美元/平方米、1.06 美元/平方米、1.01 美 元/平方米,2013 年与 2012 年持平,2014 年和 2015 年与上 年相比分别下降 11%和 5%。2016 年 1-9 月,加权平均价格 为 1.01 美元/平方米,同比小幅回升 0.41%。2012 年至 2016 年 1-9 月加权平均价格累计下降 15%,总体呈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相纸市场属于充分 竞争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调查期 24 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存在倾销 行为,且存在倾销加剧的状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 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过剩产能,抢占中国 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 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 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调查 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 的被调查产品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 不利影响。受此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继续下 降,已经处于较低水平的开工率很可能进一步下滑,税前利 润降低,导致其盈利能力下降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 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利害关系方评论。 柯达乐芮有限公司和柯达乐芮公司(合称“柯达乐芮”), 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在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 品数量显著下降;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相纸产业转向其国内 市场或者其他新兴市场,即使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相纸产 业也不可能大幅增加对中国的出口。第二,终止实施反倾销 措施不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任何价格影响。第三,进口被 调查产品并未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消极影响,终止实施反倾 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即便 国内产业未来有下降趋势,终止反倾销措施与产业衰退之间 没有关系。第四,继续对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5 将对下游影像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提交评意见认为:第一, 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以及相关的经 济指标表明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可能造成中国国内产业所谓 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第二,如果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下游的加工产业、摄影及扩印服务业、终端零售企业以及广 大消费者群体等会受到重大影响。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和福建省摄影行业协会提交评论 意见认为,进口相纸具有品质优势,希望调查机关考虑通过 终止对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降低进口相纸的价格,减轻 摄影企业的经营成本,允许乐凯的竞争者继续在市场上形成 竞争约束机制。 申请人针对上述意见提交评论称,首先,三国(地区) 相纸的闲置产能、过剩产能非常巨大且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 相比其他市场,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吸引力,如 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 幅增加。第二,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替代性 和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第三,中国国内产业尽管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 于脆弱状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最后,相纸反倾销措 施没有增加下游消费者的成本负担。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关于措施终止后被调查 26 产品向中国出口大幅增加的可能性问题。由于柯达乐芮对其 所提交的数据未提供信息来源,调查机关无法审核该数据的 准确性。现有证据表明,欧盟、美国和日本仍具有较大的相 纸闲置产能和过剩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如果取消 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巨大的过剩产能,三国(地区)的相纸 对中国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第二,关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影响问题。首先,调 查机关在 2012 年第 10 号公告中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 内生产的相纸是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可以相互替代。 未有证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 类产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而影响了产品之间的替代和竞 争关系。本案复审调查中,下游用户提供的证据也显示,“乐 凯相纸的品质与进口相纸不相上下,在黑位、红色、饱和度 等方面优于进口相纸,其品质完全可以替代柯达、富士相纸”。 而柯达乐芮的评论意见中也显示出了两者的竞争关系,例如, “海南婚纱摄影行业协会指出,正是富士、乐凯二者的互相 补充、互相良性竞争才使得广大结婚消费者无论是从产品价 格、还是从产品服务上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其次, 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被调 查产品归在 39031010、39032010 及 39039010 税则号项下, 柯达乐芮及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仅 采用后两个税号项下的进口产品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进 口价格是不全面的,由此进行的分析和结论是不客观的。被 27 调查产品既包括大轴相纸,也包括简单分切后的小轴相纸, 无论是大轴还是小轴相纸,均是被调查产品,均与国内产业 生产的大轴和小轴相纸产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竞争。进口大 轴相纸经过简单分切后,也是在中国市场上与小轴产品进行 竞争,分切成本占相纸价格的比例较低。因此,大轴与小轴 之间的区别也不影响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进口大轴产品的 价格也会对中国市场上的小轴产品产生影响。因此,无论是 直接进口的小轴相纸,还是进口的大轴相纸再经简单分切后 进入国内市场,均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影响。 中国相纸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是被调查产品和 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证据显示,由于被调查 产品价格的下降,为了与被调查产品竞争并保持住客户不流 失,国内产业不得不跟随被调查产品而下调售价。柯达乐芮 的评论意见也显示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根据下游消费 者的反馈,对于价格敏感型客户(如照片冲印店),因为价 格原因,外国品牌产品的量在逐年减少。少数领域市场考虑 采购进口产品是由于消费者品味和偏好”。因此,如果终止反 倾销措施,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降低,并 将可能对国内类内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关于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 问题。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 仍然不稳定。内销收入等指标呈总体下降趋势,开工率、投 28 资收益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内 销价格持续下降,税前利润、现金净流量仍不稳定。国内产 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 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大 量涌入中国市场,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对国内同类产品 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处于脆弱状态的中国国内产业可能继续 或再度遭受损害。没有证据显示柯达乐芮提出的中国相纸市 场萎缩等因素能够排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所带来的可 能影响。 第四,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下游用户及消费者影响。调查 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本身不限制公平竞争,反而有助于营 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照片冲印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未有 证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对下游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未有证 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造成国内产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 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 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 29 附表: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30 附表: 相纸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项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9 月 表观消费量(亿平 1.07-1.31 0.93-1.13 1.07-1.31 0.96-1.17 0.64-0.78 方米) 变化率 -13.51% 15.63% -10.81% -1.49%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 1.19 1.07 1.09 0.89 0.51 量(亿平方米) 变化率 -10.08% 1.87% -18.35% -15% 进口价格(美元/平 1.19 1.19 1.06 1.01 1.01 方米) 变化率 0% -10.92% -4.72% 1.00%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 62% 57% 61% 51% 38% 额 变化率 -4.34 3.82 -9.71 -19.63 产能(万平方米) 8720-10658 8720-10658 8720-10658 8720-10658 6540-7993 变化率 0% 0% 0% 0% 产量(万平方米) 5859-7161 5289-6464 5606-6851 5734-7009 4486-5483 变化率 -9.73% 6% 2.28% 6.88% 开工率 57%-70% 51%-63% 55%-67% 56%-68% 58%-71% 变化率(百分点) -6.40 3.55 1.44 4.32 国内销量(万平方 3969-4852 3817-4665 4037-4935 4498-5497 3852-4708 米) 变化率 -3.85% 5.78% 11.40% 18.69% 国内产品市场份额 33%-40% 36%-44% 33%-41% 41%-51% 53%-65% 变化率(百分点) 4.27 -3.62 9.68 10.61 国内销售收入(亿 4.82-5.89 4.57-5.59 4.36-5.32 4.56-5.57 3.72-4.55 元) 变化率 -5.18% -4.74% 4.59% 12.03% 国内销售价格(元/ 11.98-14.64 11.81-14.43 10.65-13.02 9.99-12.21 9.53-11.65 平方米) 变化率 -1.39% -9.81% -6.18% -5.57% 税前利润(万元) 1483-1812 2645-3233 1673-2045 4571-5586 4181-5110 变化率 78.42% -36.75% 173.16% 24.26% 投资收益率 1.79%-2.18% 3.27%-3.99% 1.98%-2.42% 4.94%-6.04% 4.65%-5.68% 变化率(百分点) 1.68 -1.46 3.36 1.00 现金流量净额(万 1668-2039 4797-5863 (-9601)-(-7855) (-7461)-(-6105) 1080-1320 元) 变化率 187.59% ** ** ** 期末库存(万平方 416-508 434-530 543-664 620-757 455-556 米) 变化率 4.28% 25.17% 14.13% -17.84% 31 就业人数(人) 1147-1401 1115-1363 1119-1368 1134-1386 1197-1462 变化率 -2.76% 0.37% 1.34% 6.30% 人均工资(万元/年 4.85-5.92 5.57-6.81 5.56-6.80 6.00-7.33 4.49-5.49 /人) 变化率 14.91% -0.17% 7.83% 3.85% 劳动生产率(万平 3.99-4.88 3.71-4.53 4.48-5.47 4.52-5.52 2.93-3.58 方米/年/人) 变化率 -7.19% 5.69% 0.86% 0.58%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