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8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本案终裁后,该案涉案企业株式会社POSCO请求调查机关对其在原始反倾销调查中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予以考虑。调查机关对当前取向电工钢市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承诺价格可消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经征求各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交的价格承诺申请。

  该价格承诺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除非提前中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附件:株式会社POSCO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承诺.doc

 

商务部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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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POSCO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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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株式会社POSCO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承诺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和第33条的规定,韩国株式会社POSCO(英文名称:POSCO,以下简称POSCO)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提出关于根据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2015年第23号公告发起的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以下价格承诺(以下简称“本承诺”)。

本承诺自生效日起,POSCO承诺按照不低于第三条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的价格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

第一条 定义

关联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本承诺中POSCO的关联公司:1.一家公司通过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另外一家公司的经营或者决策,且POSCO是其中一家公司;2.两家公司共同被某一公司以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经营或者决策,且POSCO是其中一家公司;3.两家公司共同以所有权、持有股份或者合同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了某一公司的经营或者决策,且POSCO是其中一家公司。

证明信:根据本承诺附件二提供的出口证明文件标准格式准备,应当由POSCO提供给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并由后者呈递给中国海关主管机关的出口文件。

生效日:第十二条规定的本承诺生效的日期。

附件:附着于本承诺的任何附件,所有附件均构成本承诺的一部分。

终裁: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调查:商务部根据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3号发起的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反倾销调查。

发票价格:向中国海关主管机关呈递的报关使用的发票上写明的被调查产品价格。

最低进口限价(MIP):POSCO根据第三条可以向中国出售的被调查产品的CIF中国港口条件下的最低价格。在POSCO的中国关联公司进口后转售的情况下,以POSCO的中国关联公司首次向中国非关联客户转售的发票价格,扣除关联公司的佣金、折扣、回扣以及包括加工在内的从进口到转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实际利润后的价格,应不低于最低限价。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英文简称“MOFCOM”)。

被调查产品:第二条详细描述的原产于POSCO的取向电工钢。

有效期:参见第十二条的界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POSCO从事的与本承诺不符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

POSCO:株式会社POSCO(英文名称:POSCO),一家在韩国注册的公司。

第二条 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

本承诺所述被调查产品系指符合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终裁公告中产品范围描述,原产于POSCO公司的取向电工钢产品。

第三条 最低进口限价

一、POSCO公司应当保证向中国出口的原产于POSCO的被调查产品的发票价格不低于附件一规定的以及本条进一步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

二、最低进口限价为附件一规定的价格。向中国海关主管机关呈递的报关使用的发票表明的CIF中国港口价格不应当低于该发票开具之日的最低进口限价。

第四条 价格调整

本承诺有效期内不设定价格调整机制。

第五条 出口文件

一、POSCO保证,在本承诺下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应当附有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附件二中所要求的证明信。除需提供必要通关手续外,POSCO还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提供由POSCO依据本承诺附件二出具的证明信。

二、POSCO理解,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本承诺项下的被调查产品免征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向中国海关提供有效发票和附件二中所要求的证明信。

第六条 监督和报告

一、为使商务部监督本承诺的执行和遵守情况,POSCO承诺根据本条规定的具体要求向商务部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信息。

二、自生效日起,POSCO应当每季度向商务部提供过去一个季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的信息。销售价格应当按照附件三中表格的形式,以光盘或另一种常用存储设备,或商务部合理要求的其他广泛使用的形式向商务部提供。这些信息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提交。

三、商务部应当审查POSCO提交的全部信息来确定是否有任何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不符合本承诺的相关规定。

四、如商务部基于客观证据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有理由怀疑POSCO试图通过以隐瞒产品名称或出口商身份的方式由第三国转运或再出口应当运往中国市场的被调查产品以规避本承诺的适用,POSCO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该第三国销售的信息,该信息应当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应POSCO的申请,商务部可以同意在合理时间内延期提交此类信息。在本款第一句规定的情况之下,商务部有权发起调查,但应提前15日通知POSCO。

第七条 核查

一、在本承诺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通知POSCO后的合理时间段内,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POSCO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POSCO应全面配合该类核查。

第八条 保密信息

一、商务部应对POSCO提交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商务部不能对任何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

第九条 磋商

一、POSCO承诺,将主动或应商务部的要求,就承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与商务部磋商。

第十条 反规避和反吸收

一、POSCO及其关联公司保证不从事通过向第三国销售被调查产品并之后通过第三国以隐瞒产品名称或出口商身份的方式转运或再出口被调查产品及其他方式意图避免反倾销措施的任何活动。

二、商务部有权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对本承诺的任何本条第一款所描述的行为。POSCO应当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确定的范围内合理配合上述调查。

三、POSCO及其关联公司可对其他国家(地区)销售,但是不能就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销售开具附件二中的证明信。

第十一条 违反承诺

一、下列行为视为违反本承诺:

1.未按时提交商务部要求的信息;但如果有正当理由,POSCO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延期。POSCO应在商务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提交信息。

2. 就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质量或特性,或就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分类或原产地或出口商身份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或就本案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商身份作了具有误导性的声明,以及其他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

3. 任何隐藏真实价格的行为。

4. 任何意图规避商务部最终裁决中裁定的倾销幅度的行为,包括仅为规避之目的故意改变POSCO的出口贸易模式的行为。

5. 不接受本承诺项下被调查产品的实地核查。

6. POSCO的中国关联公司首次向中国非关联客户转售的发票价格,扣除关联公司的佣金、折扣、回扣以及包括加工在内的从进口到转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实际利润后的价格,低于最低限价且未缴纳反倾销税的情形。

7. 其他违反本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低于最低进口限价的销售:如POSCO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原产于POSCO的被调查产品的发票价格低于本承诺规定的最低进口限价,对低于最低进口限价的销售,按照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而不视为违反本价格承诺。

三、如POSCO出现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所列违反本承诺的行为,中国海关将按终裁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有权依据以下条款迅速对POSCO是否违反本承诺进行调查。

四、如启动调查,商务部应提前通知POSCO,POSCO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论。POSCO应在调查过程中予以配合,并提供商务部合理要求的信息。POSCO以及本承诺其他相关方应当将所知道的以及涉及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告知商务部。

五、POSCO应于收到调查结论后1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

六、如果商务部认定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商务部在30日内通知POSCO关于违反承诺的裁决。情况特殊时,商务部可以经合理延期后做出违反承诺的裁决。

七、经调查和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程序后,如果认定POSCO未违反本承诺,本承诺继续执行。如果商务部认定POSCO违反了本承诺,本承诺终止执行,并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八、如果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和本承诺规定决定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从即日起,可使用现有最佳信息快速实施临时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措施或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追溯征税不适用于违反或撤回价格承诺或进口的产品。

第十二条 生效和期限

一、本承诺与商务部价格承诺公告同时生效,有效期与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实施期限相同。

若经复审,商务部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后需继续延长的,本承诺在反倾销措施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二、附件为本承诺的组成部分。本承诺及附件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18年1月10日在北京提交。

 

 

株式会社POSC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和职位]

授权代表

 

 


附件清单:

附件一、最低进口限价

附件二、价格承诺项下株式会社POSCO的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附件三、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格


附件一

最低进口限价

1.本承诺第三条所确定的最低进口限价(MIP)是指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每吨CIF中国港口价格。

2.最低进口限价:本承诺生效时即应执行的价格底限,即【   】美元/吨。
附件二

株式会社POSCO依价格承诺对中国出口证明信标准格式

 

Certificate for Export under Price Undertaking to MOFCOM

Cargo contents:

Invoice Date

Invoice No.

Quantity (T)

 

 

 

Contract Terms

Price in Contract Terms (USD/T)

Undertaking Minimum Import Price (USD/T)

 

 

 

According to the Price Undertaking of POSCO to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cargo was manufactured by POSCO., and that its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Undertaking.

 

 

Signature

 

---------------------------------------------

Export Manager or Assistant Manager

POSCO.

 

 


附件三

价格承诺执行情况汇报表

(株式会社POSCO对中国出口统计)

 

 

统计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发票日期

发票号码

数量(吨)

CIF价格(美元/吨)

 

 

 

 

 

关联公司转售价格(1)

关联公司费用及利润(2)

净价(3)

 

 

 

 

注:

1.株式会社POSCO通过位于中国境外的第三方对中国出口时,使用第三方对中国出口价格。

2.如株式会社POSCO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进口后再转售给非关联客户时,该关联公司应同时填报(1)关联公司首次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2)关联公司的佣金、折扣、回扣以及包括加工在内的从进口到转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实际利润;(3)扣除上述费用和利润后的价格。

 

                                   株式会社POSCO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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