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8-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Chicken Products
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
商务部
2018年6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
公司名称 |
倾销幅度 |
一、抽样应诉企业 |
|
SEARA ALIMENTOS LTDA JBS AVES LTDA 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 AGRICOLA JANDELLE S/A |
18.8% |
BRF S.A. |
25.3% |
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38.4% |
二、其他应诉企业 |
|
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 |
20.7% |
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20.7% |
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 |
20.7% |
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20.7% |
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 |
20.7% |
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 |
20.7% |
GONCALVES & TORTOLA S/A |
20.7%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 |
20.7% |
Vibra Agroindustrial S.A. |
20.7% |
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 |
20.7% |
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 |
20.7% |
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 |
20.7% |
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 |
20.7% |
ADORO S/A |
20.7% |
BONASA ALIMENTOS SA |
20.7% |
FLAMBOIÃ ALIMENTOS LTDA |
20.7% |
FRIGORÍFICO NOVA ARAÇÁ LTDA. |
20.7% |
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 |
20.7% |
Zanchetta Alimentos Ltda |
20.7% |
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 |
20.7% |
BELLO ALIMENTOS LTDA. |
20.7% |
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
20.7% |
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 |
20.7% |
三、其他巴西公司 |
|
All others |
38.4% |
1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6月28日,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统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巴西驻华大使馆。
2017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巴西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巴西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BRF S.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 、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ADORO S/A、BONASA ALIMENTOS SA 、FLAMBOIÃ ALIMENTOS LTDA、FRIGORÍFICO NOVA ARAÇÁ LTDA.、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Zanchetta Alimentos Ltda、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BELLO ALIMENTOS LTDA.、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蚌埠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大成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辽宁大成农牧事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大成农牧(营口)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大成农牧(铁岭)有限公司、兖州安鲜农场食品有限公司、大成营口(农牧)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康新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武乡县绿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沁水县恒泰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耘垦农牧业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沈阳市昊明禽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在规定应诉登记期内,巴西共有26家公司登记应诉。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巴西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7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将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巴西各登记应诉公司并公开征求其评论意见。至评论意见提交截止日,无利害关系方对抽样方案及结果提出异议。
2017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决定根据《关于发放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中采用的抽样方案抽样:将巴西生产商按登记应诉表报告的出口量大小进行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前3位的公司作为答卷公司。最终选取的公司分别是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巴西食品公司(BRF S.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7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2017年10月16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型号分类的评论意见》。对此,2017年10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调查问卷中有关型号划分问题的澄清通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澄清调查问卷中的型号划分。
在规定期限内,国外应诉公司和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延期及再次延期递交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巴西食品公司(BRF S.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申请保密)、山东新和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康新新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武乡县绿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沁水县恒泰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耘垦农牧业有限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沈阳市昊明禽业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奕农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等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针对国外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1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巴西食品公司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的函》。2018年1月18日,调查机关向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的函》。2018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向JBS集团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的函》。在规定时间内,上述三家公司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补充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及经批准延期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三家公司递交的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2018年3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巴西食品公司发放了《关于提交白羽肉鸡反倾销案第二次补充问卷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巴西食品公司递交的反倾销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的答卷。2018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JBS集团递交的反倾销调查第二次补充答卷。
国内产业于2018年1月19日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关于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补充修改说明》。根据调查机关要求,国内产业于2018年3月12日提交了《关于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数据汇总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22日提交了关于《关于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数据汇总的情况说明》的勘误说明;2018年4月10日提交了《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的说明》;2018年4月18日提交了《关于不同规格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在规定时间内,巴西驻华大使馆和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出召开反倾销案初裁前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听证会的申请。2018年1月23日和2月28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8年3月7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的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问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本案申请人企业、巴西驻华大使馆、巴西动物蛋白协会、JBS集团、巴西食品公司、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大风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生种禽股份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018年5月10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作进一步评论》。评论认为调查机关分配给各发言人的时间不公平,妨碍了巴西的辩护陈述,巴西没有机会针对另一方的陈述进行反驳论证。经审查,听证会共有30家国内企业及协会报名参加,调查机关分配给30家国内企业共50分钟发言时间,分配给巴西动物蛋白协会、三家应诉公司和巴西政府共计55分钟发言时间。调查机关在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中向各利害关系方公布了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及发言时间。截至3月7日听证会召开,巴西政府未提交任何关于听证会发言顺序及发言时间的评论意见。听证会规定,在第一轮发言结束后,各利害关系方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听证会当日,考虑到巴西政府在第一轮陈述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言完毕,调查机关又酌情在补充陈述环节给与了其与国内产业同等发言时间,在第二轮发言中,巴西政府在陈述完毕后自行放弃补充发言。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巴西政府在听证会上已经有充分的机会和时间进行陈述辩护,并且未阻碍其于会后提交评论意见。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7年9月4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评论》。
2017年9月7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对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立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7年9月20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对巴西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意见》。
2017年10月16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型号分类的评论意见》。
2017年12月13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披露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请示》。
2017年12月1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裁前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听证会的申请书》。巴西政府提交了《在对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申请》。
2017年12月2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关于要求国内产业正确填报商务部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的请求》。
2018年1月10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会面陈述材料。
2018年1月19日,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的关于产品范围和公共利益的意见书》。
2018年3月5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损害抗辩意见》。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巴西输华肉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意见》。
2018年3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的补充评论》。
2018年4月10日,巴西动物蛋白协会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损害抗辩补充意见》。
2018年4月20日,JBS集团提交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商务部公告中公司名称的说明》。
2018年5月10日,巴西政府提交了《巴西政府就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作进一步评论》。
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关于相关规格产品的数据补充》。
(3)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8年1月8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5.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8年 3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年3月27日至30日,调查机关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8年4月2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材料。2018年 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至31日,调查机关对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和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产品描述:白羽肉鸡产品为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项下。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将未向中国出口的整鸡、鸡胗(亦称鸡肫)和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主张,鉴于整鸡的进口关税高、不是中国消费者消费偏好,且巴西国内需求大,而鸡胗由于缺少中国质检总局的授权许可而从未向中国出口,且整鸡和鸡胗与被调查产品的其他产品型号并不相似且无法相互替代,因此要求排除整鸡和鸡胗。JBS集团主张,冻产品与冷鲜产品在物理特征、运输条件、储藏条件和价格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从未向中国出口,因此要求将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
申请人认为,关于未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应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为:首先,未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包括整鸡、鸡肫、冷鲜产品等产品型号)均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其次,未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与其他被调查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是否对中国出口过该产品型号,不是产品排除的法律标准和依据。具体而言:第一、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都是基于白羽肉鸡这一对象而进行的屠宰分割,物理分割不会实质性改变白羽肉鸡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理化特性,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在感官、理化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区别,这也应当是判定各规格型号白羽肉鸡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的最基本标准。第二、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都是在一体化的生产流程下获得的,在种鸡品种、饲养方式、饲料、疫苗、屠宰加工、食品安全检测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第三、虽然细分规格的白羽肉鸡产品在外形特征、价格、细分市场方面会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在市场上并不是完全互相独立的,实际消费中也存在市场重叠、具有互换性和竞争性的情况,各细分型号产品的价格之间也是受市场状况的共同影响并互相牵制。第四、规避情形也是本案应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符合大多数国家反倾销的实践做法。白羽肉鸡产品本身并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既可以以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外单独销售,也可以以整鸡或其他组合的形式对外销售,如果将整鸡等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其他产品则可以通过整鸡等产品来规避反倾销措施。因此,所有规格型号的白羽肉鸡产品属于同一类产品,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将整鸡、鸡肫、冷鲜产品等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以及分型号进行法律评估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调查关机关认为,整鸡和鸡胗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国内产业可以生产质量相同或类似的整鸡和鸡胗,一旦进口将在国内市场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直接竞争,而且,整鸡和鸡胗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型号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冷鲜产品与冻产品仅仅涉及产品运输、储存条件方面的差异,不影响产品的本质特征。某产品型号暂未向中国出口不是排除的理由。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将整鸡、鸡胗和冷鲜产品从被调查产品中排除的主张。
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巴西进口鸡翅产品税则号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不同、价格远高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的平均价格且其变化趋势与其他白羽肉鸡产品相反、由于消费偏好的原因中国国内翅类产品长期供不应求,而且,排除鸡翅产品不会影响贸易救济措施的最终实施效果,因此,公司要求把鸡翅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
申请人认为,关于将鸡翅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是不同规格型号的白羽肉鸡产品(包括鸡翅)属于同一类产品,并且鸡翅也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因此不应当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二是无论是百胜中国以及其他相关应诉企业的答卷,还是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进口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材料,均能够证明,国内产业也能够生产与巴西进口鸡翅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并且二者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
调查机关认为,鸡翅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国内产业可以生产质量相同或类似的鸡翅,进口鸡翅的税则号差异、价格高低或变化趋势差异、国内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差异都不会影响其与国内产品的竞争关系,进而影响措施效果。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公司将鸡翅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的主张。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巴西食品公司
(BRF S.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两个型号同类产品无国内销售或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不足5%,对于这两个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对于其他型号,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依据这些型号同类产品的巴西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巴西国内销售情况,发现其均为非关联销售。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各型号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关于生产成本,公司称先将活鸡屠宰后的可食用产品分成联产品和副产品,公司按固定成本记录副产品成本,数额按预期最低销售额确定;联产品总成本为活鸡成本扣除副产品成本后,计算得出联产品总成本占上一年度总市场参考价的比率,然后将各型号联产品的市场参考价乘以该比率得出各型号的成本。
调查机关注意到:1.在确定总市场参考价时,公司统计未加工、加调料和加盐的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再扣除调料及各项费用后得出市场参考价格。由于加调料和加盐的产品经进一步加工后,理应获得一定利润,而在计算市场参考价格时未扣除合理利润,这将使加调料和加盐的型号产品的市场参考价格出现偏高的情况,进而提高了加调料和加盐的型号产品的成本分配比例,相应导致其他型号产品成本偏低。2.公司采用的上一年度的市场参考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调查期内实际收入。3.市场参考价格以该公司销售给关联公司BRF GLOBAL GmbH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关联公司BRF GLOBAL GmbH转售给非关联公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调查机关还注意到关联公司BRF GLOBAL GmbH转售价格与关联公司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该方法也会导致其成本分摊不合理。4.公司补充答卷所提交的市场参考价格、净市场价格与原始答卷所报告的表4-2及表3-4等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会计记录未能合理反映各型号销售成本。
基于公司所报告数据的情况,调查机关决定依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及对华出口销售发票净额、销售给第三国市场价格,然后按照发票净额扣减包装、运费等直接费用后确定各型号产品市场净收入为比例,再按该比例分摊各型号产品销售成本。其中,对第三国的市场价格由于公司在补充答卷所报告销售总额和销售数据计算得出单价与其市场净价存在明显差别,且补充答卷报告销售总额与之前所提交的销售总额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于鸡爪和鸡翅这两个型号,因其报告了逐笔转售交易,调查机关暂采信其销售数据,其他型号的发票净额,按原始答卷所提交的销售总额和补充答卷销售额间的差异折算确定其发票净额。调查机关据此重新计算各型号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比,将公司所报告销售成本分摊计算出各型号产品生产成本。
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卷中的相关数据,暂决定按照公司主张的销售收入比分摊到各型号产品上。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关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在调查期内,公司大部分型号产品在巴西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只有一个型号的比例未超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过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在巴西没有销售或销售数量过少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按生产成本和费用加上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利润率依调查期内有盈利型号的同类产品确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的出口均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BRF GLOBAL GmbH转售给非关联公司,调查机关决定以BRF GLOBAL GmbH公司向非关联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了仓储费用、运输费用及保险、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广告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其调整的主张。公司在答卷还主张其他调整项目,并称该项目是因包装差异形成,考虑到公司已主张了包装费用差异调整,调查机关也已接受该调整,因此暂不接受其他调整项目。公司还主张贸易环节调整,虽然公司列出出口和内销客户类别上存在一些差别,但公司并未说明其所称客户类别的不同影响了公司销售流程或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到出口和内销的价格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对于公司通过其位于第三地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交易,公司答卷未报告间接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计算间接费用及贸易商对华出口非被调查产品所实现利润水平,对出口价格进行补充调整。对于公司主张的从工厂到客户的运输费用、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公司提交的数据材料,接受其调整的主张。
另外,公司在中国还设置关联贸易商,虽然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以市场价格销售给非关联客户,而非直接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贸易商,但由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商仍发生销售推广等服务,因此,调查机关在出口价格中对中国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和通常可实现利润进行了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公司答卷所报的发票价格即为CIF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到岸价格数据。
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
公司答卷称,本次调查涉及JBS集团内4家生产商和1家贸易商,4家生产商统一提交答卷,1家贸易商单独提交答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公司的主张,决定将4家生产商视为一个整体确定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巴西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8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其中5个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3个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于5个符合数量要求的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将与对中国出口销售型号相对应的巴西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3个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巴西国内销售的关联交易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非关联客户和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其中部分型号同类产品的关联销售价格和非关联销售价格差异显著,关联关系影响了价格,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部分型号同类产品的关联销售价格和非关联销售无显著差异,可以反映巴西国内正常贸易过程,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和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巴西国内销售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
关于生产成本,公司答卷提供了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之后在补充答卷中主张其中包括的包装费用从生产成本中移除,因为公司填报的包装成本似乎不够准确;还主张其中包括的内陆运费(成品在销售至客户前运送至仓库的费用)也从生产成本中移除,因为该费用根据市场(内销或外销)和产品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提交了更新的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补充答卷中重新提交的各型号同类产品生产成本(表6-3)仍然包括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并未如补充答卷正文所述提供移除了内陆运费和包装费的生产成本。而且,调查机关认为,低成本测试时与发票净额相比较的生产成本(或者结构正常价值时使用的生产成本),应包括同类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成品在销售至客户前运送至仓库的费用)均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实际成本构成的内容之一,应该包括在生产成本之中。内陆运费根据市场和产品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并不影响其属于实际成本构成内容之一,更不能成为其从生产成本之中减除的理由。虽然公司主张目前生产成本中包括的包装费用似乎不够准确,但未提供准确数据,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包装费用成本数据仍然是目前可以获得的关于各型号同类产品包装费用的最佳信息。据此,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公司补充答卷(表6-3)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包括包装费用和内陆运费)作为各型号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费用,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分摊同类产品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决定依据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金额数据和答卷主张的费用受益部门及受益产品范围计算上述费用。公司在答卷中还主张费用中包括其他经营收支。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未对其他经营收支的具体业务内容进行任何解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内容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相关,调查机关暂认定该内容与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决定不将经营收支包括在费用之中。
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和重新调整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对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全部5个型号在巴西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销售数量比例不足5%的其他3个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按生产成本和费用加上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利润率依调查期内有盈利型号的同类产品确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巴西境外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采用巴西境外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暂决定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接受国内运费(仓库至仓库)、预售仓储费、国内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国内保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广告费、佣金等调整项目。
对于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项目,公司答卷称在日常业务中会向国内客户提供折扣,公司以对每个客户的所有折扣总额为基础填报该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该项目下填报的其他折扣具体形式较多,答卷未按问卷要求说明具体折扣制度,也未解释给予折扣的标准和依据,调查机关认为目前有限的答卷内容并未显示出相关折扣与具体内销交易直接关联,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接受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港口装卸费等调整项目。
关于公司主张的包装费项目,公司答卷表示根据表6-4报告该项目,但调查机关发现交易的实际调整金额与表6-4差距很大。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巴西国内销售中已经填报了该项目,且填报的调整金额与表6-4一致,基于公平比较的考虑,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公司表6-4中填报的各型号产品的单位包装费用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对通过巴西境外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填报关联贸易商的表6-5,调查机关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对转售环节的间接费用和利润进行了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的到岸价格数据。
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白羽肉鸡产品在巴西国内的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比较核对了公司填报的数据,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未如实填报国内销售交易。公司在答卷中将鸡毛、鸡血、不可食用内脏等产品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进行填报,且数量占总内销数量的主要部分。这些产品与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描述中提到的可用于人的食用的定义存在明显不符。
(2)公司未如实报告外购交易和关联公司数据。公司答卷表1-6显示除生产和销售白羽肉鸡产品外,同时还从其他公司购买白羽肉鸡产品并在调查期内销售了这些产品,其中有一家供货厂商为关联公司,且公司股权持有比例较高。经审查,公司答卷第一部分第3题中却主张关联公司都没有参与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外购交易都未在国内销售答卷中注明。
(3)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在国内销售答卷及6笔国内销售交易中,公司只提供了商业发票和销售合同,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与各调整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各种折扣和回扣的证明、运输合同、运输发票、保险合同、仓储合同、银行付款证明等,且未作任何合理解释。
(4)公司填报的数据前后矛盾,无法勾稽,存在多笔异常交易。第一,表4-2中填报的白羽肉鸡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金额与表1-4中的调查期内国内市场数据不一致。第二,表4-2中填报的部分型号的包装费与表6-3-2及表6-4中的数据不一致。第三,表4-2中各型号都存在多笔数量为正,但发票净额为负、出厂价格为负、回扣为负的异常交易。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完整、真实、准确地填报国内销售交易。
调查机关还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发现,第一,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不同市场的成本费用情况。经审查,个别费用只发生在对中国出口,如出口检验费,但公司却未按不同市场分摊。第二,同一产品的分类在成本和销售表中存在矛盾。例如,在表3-4中,公司将某规格归入F类(鸡杂碎),在表6-3中,公司却将该规格归入B2类的生产成本。第三,公司未提供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摊计算过程、会计记录及证明文件。公司在补充问卷答卷中主张鸡毛、鸡血、不可食用内脏等是联产品和副产品,并将这些不可食用产品的成本也计入可食用产品的生产成本。调查机关注意到,公司填报的这些联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构成项目均不相同。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进一步询问了公司关于联产品和副产品的具体成本分摊过程,但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只是又重新提交了各型号在表6-3中的生产成本及三项费用,仍未提供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摊详细计算过程及数据,也未提供与联产品与副产品相关的任何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第四,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管理费用明细、销售费用明细和财务费用明细。在原始答卷中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填报表6-6、表6-7和表6-8。调查机关在补充问卷中询问了未填报的原因,公司在补充问卷答卷中重新提交了表6-6、表6-7、表6-8。经审查,公司填报的表6-6、表6-7、表6-8中的数据都直接引用了表6-5中的数据,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管理费用明细、销售费用明细和财务费用明细。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国内销售及成本数据。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按可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确定公司的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他巴西公司数据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至中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至非关联贸易商或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因调查机关采用的数据为其他公司被调查产品出厂水平的价格,故不再做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广告费用、佣金、出口检验费和其他需调整项目的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的到岸价格数据。
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BRF S.A.、C.Vale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 、LAR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pacol -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nsolata、COOPAVE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São Salvador Alimentos S/A、NOGUEIRA RIVELLI IRMÃOS LTDA.、GONCALVES & TORTOLA S/A、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 Copagril、Vibra Agroindustrial S.A.、AGROSUL AGROAVICOLA INDUSTRIAL, S. A、KAEFER AGRO INDUSTRIAL LTDA、VOSSKO DO BRASIL ALIMENTOS CONGELADOS LTDA、AVENORTE AVICOLA CIANORTE LTDA.、ADORO S/A、BONASA ALIMENTOS SA 、FLAMBOIÃ ALIMENTOS LTDA、FRIGORÍFICO NOVA ARAÇÁ LTDA.、Rio Branco Alimentos S.A. (Pif Paf)、Zanchetta Alimentos Ltda、Agrodanieli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BELLO ALIMENTOS LTDA.、COASUL COOPERATIVA AGROINDUSTRIAL、COOPERATIVA LANGUIRU LTDA
上述公司报名参加调查,提供了相应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不对其进行单独审查,采用JBS集团(SEARA ALIMENTOS LTDA、JBS AVES LTDA、SEARA COMERCIO DE ALIMENTOS LTDA、AGRICOLA JANDELLE S/A)和巴西食品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其倾销幅度。
其他巴西公司
(All Others)
2017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涉案国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配合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巴西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巴西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质量、规格、品种和饲养、生产加工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产品质量。
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可以从感官指标、加工精细程度、产品规格、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农残、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检测等)等进行判断。客户通常最关心的是肉鸡产品能否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调查证据显示,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达到各自的食品安全标准,二者在药残、微生物和致病菌等方面均能得到有效控制。国内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证据表明,国内产业生产加工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没有实质区别,能够互相替代。
2.白羽肉鸡的品种和饲养。
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饲养品种主要有爱拔益(AA)、罗斯(Ross)和科宝(Cobb)三大品种。国内白羽肉鸡祖代种鸡主要从美国引进,在国内繁殖父母代,最终生产出商品代白羽肉鸡。国内的白羽肉鸡饲养品种与被调查产品饲养品种没有实质性区别,且饲养方式基本相同,饲料来源主要是玉米和豆粕。
3.生产加工流程。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加工流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加工流程基本相同,一般是将活体白羽肉鸡进行宰杀,浸烫后脱羽去头,然后切肛开膛、摘除内脏进行分类,鸡体再经过冲洗被分割成不同部位并装袋称重,最后经过冷冻处理出产成品。二者在产品质量上无实质区别。
4.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
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我国市场上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产品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通过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被调查产品一般通过海运方式进入我国,采用直销等方式在国内各地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也是通过直销或分销的形式面向全国销售。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销售地域上具有相同性或重叠性,且部分消费群体互相重合,消费者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无实质区别,二者的质量、品种、饲养、生产加工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国内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提交的国内企业的数量从立案前的24家增加到36家。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36家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5.57%、38.43%、44.75%、45.17%和46.25%。在倾销调查期内,这36家企业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为46.07%。调查机关认为,鉴于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非常分散,申请人提交的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已经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利害关系方评论指出,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数据代表性不足,无法代表国内产业。对此,申请人指出,上述36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生产和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这些企业能够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其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较为分散,除福建、山东、河南、山西、辽宁、河北等主产区之外,四川、江苏、北京、黑龙江和吉林等其他10多个省市也有不同规模的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这36家企业基本覆盖所有主产区,也涉及四川、江苏、北京、黑龙江和吉林等多个省市,能够反映全国以及国内不同产区白羽肉鸡产品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其二,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国内生产企业数量达到上千家,规模差异大,且单家企业平均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仅0.1%-0.2%左右。这36家生产企业既包括了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也包括了中小规模的生产企业,而且合计产量已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反映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的整体经营状况。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组织。中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差异大、地域分散,申请人提交的36家白羽肉鸡产品生产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足够高,构成中国同类产品的主要部分。申请人提交的36家企业具有代表性,其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JBS集团、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申请人资格存在瑕疵、申请人所代表的国内产量的数据来源不可信;国内产业在2013年到2016年,尤其是2015到2016年,产业相关经济数据均呈积极变化趋势,没有遭受任何损害。因此,缺乏立案的依据。
申请人认为,根据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有关组织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本案中,根据有关内部章程和程序,会员单位共同决议,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而且,有关申请人的会员单位及所代表的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数据也已经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进行了披露,并且合计产量占上述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在63%-71%左右,完全符合反倾销法律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申请书采用的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提供的。该机构是农业部肉鸡生产信息统计监测项目的承担单位,定期向监测县、企业采集白羽肉鸡生产数据,并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向农业部相关部门提供我国肉鸡产业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因此,申请书采用的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来源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申请书的审查和立案后的调查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两个阶段对于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是不同的。反倾销调查是依据立案后调查所得的所有证据进行裁决的,而不是仅仅依据申请书中的证据进行裁决。对于本次案件而言,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已经明确说明,申请书已经包含了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符合立案标准。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是国内白羽肉鸡产业的权威行业组织。中国畜牧业协会根据其内部章程和程序,由协会代表国内产业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而且,申请人的会员单位及所代表的同类产品的合计产量超过了国内总产量的50%。申请书采用的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是独立研究机构的一直以来的常规统计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申请书初步证据显示国内白羽肉鸡产业虽然某些经济指标呈向好趋势,但产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表面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符合立案标准。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申请人资格存在瑕疵,国内产量来源不可信及缺乏立案依据的主张不成立。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9.19万吨、21.68万吨、29.46万吨和48.71万吨,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12.97%,2015年比2014年上升35.91%,2016年比2015年上升65.33%,2016年比2013年累计增长153.84%。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8.38万吨,同比上升2.52%。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
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表观消费量分别为969.49万吨、989.19万吨、920.73万吨,955.28万吨和244.36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2.03%,2015年比2014年减少6.92%,2016年比2015年增长3.75%,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3.27%,2016年比2013年减少1.47%。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先升后降,整体比较稳定,略有下降。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98%、2.19%、3.20%、5.10%和3.43%。2014年比2013年增长0.21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1.0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1.90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减少0.36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157.5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大幅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自巴西进口被调查产品主要产品规格型号为,带骨鸡块(通常为鸡腿,海关税号02071411)、鸡翅(不含翅尖,海关税号02071421)、鸡爪(海关税号02071422)、鸡杂碎(海关税号02071429)、其他鸡块(即不带骨鸡块,海关税号 02071419)。经调查,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不同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
1.带骨鸡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数量分别为1.49万吨、1.46万吨、5.78万吨、15.29万吨和2.25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带骨鸡块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34.28万吨、141.40万吨、143.37万吨,158.54万吨和38.14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1.11%、1.03%、4.03%、9.64%和5.89%。2014年比2013年下降7.21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291.26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139.21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9.23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768.47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中带骨鸡块的进口数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
2.鸡翅(不含翅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数量分别为10.01万吨、12.12万吨、13.81万吨、17.59万吨和3.13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鸡翅(不含翅尖)表观消费量分别为70.90万吨、79.30万吨、79.50万吨,85.57万吨和18.94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14.12%、15.29%、17.37%、20.56%和16.53%。2014年比2013年增长8.29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13.60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18.36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减少14.3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45.61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中鸡翅(不含翅尖)的进口数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
3.鸡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数量分别为6.16万吨、6.47万吨、7.88万吨、11.25万吨和2.23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鸡爪表观消费量分别为63.55万吨、51.28万吨、43.08万吨,45.24万吨和11.09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9.69%、12.62%、18.30%、24.87%和20.13%。2014年比2013年增长30.24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45.0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35.90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减少5.05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156.66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中鸡爪的进口数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
4.不带骨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不带骨肉进口数量分别为0.51万吨、0.23万吨、0.03万吨、0.90万吨和0.01万吨,2013年到2016年大量增加。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不带骨肉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31.12万吨、246.10万吨、236.18万吨,243.41万吨和65.83万吨,2013年到2016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不带骨肉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0.22%、0.09%、0.01%、0.37%和0.01%。2014年比2013年下降59.09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下降88.89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3600.00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68.1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中不带骨肉的进口数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
5.鸡杂碎(含翅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杂碎进口数量分别为1.02万吨、1.40万吨、1.97万吨、3.68万吨和0.77万吨,2013年到2016年大量增加。根据申请书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鸡杂碎表观消费量分别为455.36万吨、456.21万吨、407.89万吨,413.06万吨和107.83万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杂碎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同规格型号市场份额分别为0.22%、0.31%、0.48%、0.89%和0.71%。2014年比2013年增长40.91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54.84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85.4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4.52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304.55个百分点。2003年到2006年,被调查产品中鸡杂碎(含翅尖)的进口数量及其占中国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总的进口数量及其各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从2013年到2016年均大量增加。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总的进口数量仍呈增长趋势,除鸡杂碎进口数量略有下降外,其他型号均大量增加。相对数量方面,2013年到2016年,被调查产品总体及其各个规格型号较中国国内消费的相对进口数量均大量增加。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较中国国内消费的相对进口数量略有下降,但具体规格型号中的带骨肉、不带骨肉和鸡杂碎仍大量增加。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就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均要求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影响分析分型号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为,自巴西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五种规格型号在中国市场上既相互竞争,同时又相互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在市场上价格差异较大,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符合实际,调查机关决定对进口被调查产品分规格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在《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的第五部分,调查机关要求巴西答卷公司分不同型号提供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及出口平均价,但三家巴西答卷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分型号的数据,致使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对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分规格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CIF价格可以适当反映各规格型号的进口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中国海关进口数据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进行比较。同时,由于巴西三家答卷公司提供了倾销调查期内的被调查产品分规格型号对中国出口数据,而这三家公司调查期对华出数量占巴西对华出口总量的60%以上,具有代表性,调查机关决定将倾销调查期内巴西三家答卷公司提供的各规格型号对华出口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进一步验证价格影响情况。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比较的基础。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确定的税率计算。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只有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以该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调查机关据此对被调查产品及各规格型号的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536.40美元/吨、2525.20美元/吨、2371.98美元/吨、2147.94美元/吨和2220.53美元/吨。根据不同规格型号所适用的关税税率、平均汇率和进口清关费用调整后的进口价格分别为16679.18元/吨、16633.33元/吨、15860.01元/吨、15316.54元/吨和16356.41元/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0.27%,2015年比2014年下降4.65%,2016年比2015年下降3.43%,2017年1-3月同比上升3.56%,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8.17%。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
1.带骨鸡块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带骨鸡块进口价格分别为11715.44元/ 吨、10521.28元/吨、9988.73元/吨、9626.48元/吨和9702.52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下降10.19%,2015年比2014年下降5.06%,2016年比2015年下降3.63%,2017年1-3月同比上升1.14%,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7.18%。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12432.37元/吨、12048.31元/吨、11590.65元/吨、11233.36元/吨以及10642.35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3.09%,2015年比2014年下降3.80%,2016年比2015年下降3.08%,2017年1-3月同比下降4.35%,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4.40%。
损害调查期内,带骨鸡块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下降趋势,进口带骨鸡块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2016年,两者价差维持在1520元/吨以上,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两者价差缩小,降至939元/吨。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带骨鸡块加权平均价格为9600.20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11116.69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15.80%。
2.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分别为20160.47元/ 吨、19805.61元/吨、20310.89元/吨、21754.99元/吨和22943.86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下降1.76%,2015年比2014年上升2.55%,2016年比2015年上升7.11%,2017年1-3月同比上升10.16%,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13.81%。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22088.13元/吨、22399.78元/吨、22669.17元/吨、23808.17元/吨以及23348.93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上升1.41%,2015年比2014年上升1.20%,2016年比2015年上升5.02%,2017年1-3月同比下降3.13%,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5.71%。
损害调查期内,鸡翅(不含翅尖)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上升趋势,进口鸡翅(不含翅尖)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2016年,两者价差维持在1900元/吨以上,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两者价差降至405元/吨。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鸡翅(不含翅尖)加权平均价格为22603.48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23644.81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4.61%。
3.鸡爪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爪进口价格分别为13089.75元/ 吨、13379.17元/吨、13985.96元/吨、15195.04元/吨和15947.43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上升2.21%,2015年比2014年上升4.54%,2016年比2015年上升8.64%,2017年1-3月同比上升11.52%,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21.83%。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14577.43元/吨、14357.50元/吨、14499.14元/吨、15769.60元/吨以及16472.64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1.51%,2015年比2014年上升0.99%,2016年比2015年上升8.76%,2017年1-3月同比上升5.65%,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上升13.00%。
损害调查期内,鸡爪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上升趋势,进口鸡爪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损害调查期内,两者价差整体呈缩小趋势,2013年两者价差为1488元/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两者价差降至525元/吨。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鸡爪加权平均价格为14257.77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15978.13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12.07%。
4.不带骨肉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不带骨肉进口价格分别为14378.73元/ 吨、14590.73元/吨、15483.21元/吨、12498.55元/吨和12165.90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上升1.47%,2015年比2014年上升6.12%,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28%,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5.39%。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分别为12390.57元/吨、11755.80元/吨、9178.75元/吨、10683.78元/吨以及10723.51元/吨。其中,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5.12%,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2%,2016年比2015年上升16.40%,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3.45%。
损害调查期内,不带骨肉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上升趋势,进口不带骨肉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在倾销调查期内,调整到进口清关价格环节的三家巴西公司不带骨肉加权平均价格为11944.26元/吨,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出厂价格为10979.52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高8.08%。
5.鸡杂碎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规格产品价格。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鸡杂碎进口价格分别为12601.03元/ 吨、10903.90元/吨、9387.37元/吨、9233.70元/吨和10174.17元/吨。其中, 2014年比2013年下降13.47%,2015年比2014年下降13.91%,2016年比2015年下降1.64%,2017年1-3月同比上升24.58%,损害调查期内期末比期初下降19.26%。
申请人认为,自巴西进口鸡杂碎主要由翅尖组成,而非国内通常意义上的鸡杂碎,因此主张以国内市场翅尖的价格与进口的鸡杂碎进行价格比较。调查机关发现,根据三家巴西应诉公司答卷,倾销调查期内进口鸡杂碎实际仅为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且三者价格差异明显;在国内市场上,不同品种的鸡杂碎价格差异巨大。调查机关认为,鸡杂碎不同品种之间价格差异巨大,由于海关统计的进口鸡杂碎的具体品种组合不同且无法区分,海关统计数据与国内产业的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等品种单独或组合的价格进行比较都不合适。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以国内市场翅尖的价格与进口的鸡杂碎进行价格比较的主张不合适,调查机关不予接受。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三家巴西应诉公司所提交答卷中的倾销调查期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各自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国内产业同时期同品种产品的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同上,为保证价格的可比性,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供的鸡杂碎不同品种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三家巴西应诉公司答卷,倾销调查期内,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进口价格分别为11031.40元/吨、33913.26元/吨和4117.54元/吨,而国内产业同品种产品出厂价格分别为11610.55元/吨、45680.15元/吨和4627.94元/吨,进口价格比国内价格分别低4.99%,25.76%和11.03%。
(三)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中国白羽肉鸡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在下游用户采购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时,价格是其采购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与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对应的国内型号是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市场上同规格型号产品直接竞争。考虑到进口被调查产品及其各规格型号的销售数量和在中国市场中较高的市场份额,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的价格产生影响。
在损害调查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中的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和鸡杂碎(分别为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合计进口量分别为18.68万吨、21.45万吨、29.44万吨、47.81万吨和8.38万吨,分别占同期被调查产品总进口量的97.34%、98.94%、99.90%、98.15%、100%和99.88%。这四种规格型号的价格变化趋势可以反映被调查产品的整体情况。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与进口被调查产品规格相同的国内同类产品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鸡杂碎(仅包括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18.45亿元、138.78亿元、156.42亿元、171.55亿元和39.32亿元,占国内产业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51%、42.89%、49.5%、48.07%和47.03%。在损害调查期内,这四个规格型号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均达42%以上,占销售收入的主要部分,如果进口被调查产品对这四个规格型号的价格产生影响,必然会对整个国内产业产生影响。
在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整体及其各规格型号的数量、所占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均大量增加。从进口数量上看,从2013年到2016年,被调查产品增长了153.84%,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带骨鸡块、不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鸡杂碎分别增长了926.17%、68.18%、45.61%、156.66%和304.55%。从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看,从2013年到2016年,被调查产品增长了157.58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带骨鸡块、不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鸡杂碎所占中国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分别增长了768.47个百分点、68.18个百分点、45.61个百分点、156.66个百分点和304.55个百分点。
在损害调查期内,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的进口价格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变化趋势相同,两者具有关联性;进口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对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削减。
进口鸡杂碎与国内产业统计的鸡杂碎在具体部分上内容不同,且不同部分价格差异明显,海关统计数据无法与国内产业答卷数据进行直接比较。由于巴西应诉公司未按调查机关问卷要求答卷,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对整个损害调查期的进口鸡杂碎数据与国内同样产品的价格变化进行分析。调查机关根据巴西应诉公司答卷中倾销调查期的鸡杂碎出口数据与国内同样产品进行了比较。如上文所述,进口鸡杂碎所包含的翅尖、鸡膝软骨和鸡皮的价格,均低于国内产业同样产品的价格,对国内产业同样产品价格也造成了明显的削减。
对于进口不带骨肉,鉴于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统计产品存在内容上的差异(进口主要为整块的不带骨腿肉,而国内产业统计数据除此外还大量包含了鸡胸及鸡腿碎肉),且其进口量占自巴西总进口量的比例不足2%。调查机关认为,由于两者不匹配,且其占自巴西进口量极小,不会对调查机关认定的价格比较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进口被调查产品各规格型号数量持续大量增加,主要规格型号的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规格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需求量虽略有下降,但整体平稳,2016年后保持增长抓势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需求量分别为969.49万吨、989.19万吨、920.73万吨、955.28万吨和244.36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2.03%,2015年比2014年下降6.92%,2016年比2015年增长3.75%,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3.27%。2016年比2013年下降1.47%。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产能分别为473.90万吨、515.86万吨、546.02万吨、562.40万吨和146.85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8.85%,2015年比2014年增长5.85%,2016年比2015年增长3.00%,2017年1-3月同比增长6.22%。2016年比2013年增长18.67%。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产量分别为330.80万吨、369.66万吨、402.75万吨、413.80万吨和110.07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1.75%,2015年比2014年增长8.95%,2016年比2015年增长2.74%,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3.78%。2016年比2013年增长25.09%。
4.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销售量分别为296.62万吨、341.03万吨、375.43万吨、393.39万吨和98.25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4.97%,2015年比2014年增长10.09%,2016年比2015年增长4.78%,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7.22%。2016年比2013年增长32.62%。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市场份额分别为33.11%、36.84%、42.98%、43.40%和43.60%。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3.72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长6.15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0.4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8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长31.07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整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销售价格分别为9392.83元/吨、9488.98元/吨、8416.76元/吨、9071.20元/吨和8510.03元/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0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1.30%,2016年比2015年上升7.78%,2017年1-3月同比下降3.64%。2016年比2013年下降3.42%。
7.国内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278.61亿元、323.61亿元、315.99亿元、356.85亿元和83.61亿元。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16.15%,2015年比2014年下降2.35%,2016年比2015年增长12.93%,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2.95%。2016年比2013年增长28.08%。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为负,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期始终处于亏损状态。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税前利润分别为-24.30亿元、-24.16亿元、-28.06亿元、-6.43亿元和-1.35亿元。2014 年比2013 年亏损减少0.60%,2015年比2014年亏损增加16.16%,2016年比2015年亏损减少77.09%,2017年1-3月亏损同比减少68.17%。2016年比2013年亏损同比减少68.17%。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为负。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投资收益率分别为-9.13%、-8.03%、-8.96%、-1.95%和-0.41%。2014 年比2013 年减少1.09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加0.92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降低7.01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降低0.91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降低78.66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开工率分别为69.80%、71.66%、73.76%、73.58%和74.95%。2014 年比2013 年增加1.86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增加2.10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0.19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加10.64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3年增加5.41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就业人数分别为91523人、98319人、99160人、104100人和80031人。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7.43%,2015年比2014年增长0.86%,2016年比2015年增长4.98%,2017年1-3月同比减少0.80%。2016年比2013年增长13.74%。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6.14吨/年/人、37.60吨/年/人、40.62吨/年/人、39.75吨/年/人和13.75吨/年/人。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4.02%,2015年比2014年增长8.03%,2016年比2015年减少2.13%,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4.78%。2016年比2013年增长9.98%。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整体呈增长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人均工资分别为26005元/年/人、27290元/年/人、28226元/年/人、27351元/年/人和8191元/年/人。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4.94%,2015年比2014年增长3.43%,2016年比2015年下降3.10%,2017年1-3月同比增长8.10%。2016年比2013年增长5.18%。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期末库存分别为18.81万吨、23.60万吨、31.31万吨、31.81万吨和34.83万吨。2014 年比2013 年增长25.43%,2015年比2014年增长32.68%,2016年比2015年增长1.61%,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0.56%。2016年比2013年增长69.10%。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白羽肉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8.15亿元、-47.68亿元、-46.56亿元、-28.35亿元和-12.33亿元。虽然流出额呈减少趋势,但均为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8.8%-38.4%,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国内产业绝大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良好,没有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需求量虽然整体上略有下降,但整体平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国内销售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3年到2016年累计增幅分别为18.67%、25.09%和32.62%。但国内产业已有产能仍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维持在69%-75%之间。期末库存也呈快速持续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3年增长69.10%。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其国内市场份额总体有所增加,2016年比2013年增加31.07个百分点,2017年1-3月同比增加2.81个百分点。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由于劳动力成本的普遍上升,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3年累计增长5.18%。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及其具体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16年比2013年增长153.8%,2017年1-3月同比增长2.5%。被调查产品主要规格型号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和鸡杂碎的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产业被调查产品同规格型号的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16年比2013年下降3.42%,2017年1-3月同比下降3.64%。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逐年增长,但国内销售收入的增幅却未能与销售数量的增幅保持同步,2016年相比2013年,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为28.08%,低于同期销售数量32.62%的增幅。在损害调查期末的2017年1-3月,尽管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17.22%,但由于同期销售价格下降3.64%,导致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幅仅为12.95%。而且,在2013年到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同期的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分别为9630.33元/吨、9651.61元/吨、8684.30元/吨、8799.58元/吨和8220.44元/吨,单位销售成本整体呈下降趋势。同时,投资收益率始终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受连续数年持续巨额亏损和现金净流出的影响,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综上,尽管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等指标呈增长或向好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持续为负值,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金额巨大;销售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净流出,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开工率较低。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持续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9.19万吨、21.68万吨、29.46万吨和48.71万吨,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上升13.0%,2015年比2014年上升35.9%,2016年比2015年上升65%。2017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8.38万吨,同比上升2.5%。2016年比2013年累计增长153.8%。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各规格型号的进口数量在损害调查期均大量增加。在价格方面,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呈整体下降趋势,2016年比2013年下降了8.17%;被调查产品主要规格型号带骨鸡块、鸡翅(不含翅尖)、鸡爪和鸡杂碎的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价格,大幅削减国内市场同规格型号产品价格。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总进口量及其各规格型号进口量均大量增加,被调查产品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的主要规格型号进口价格均低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价格,且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各规格型号占国内产业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市场价格份额较大,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国内产业无法保证合理的销售价格。由于同规格型号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主要部分,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一直处于低位,库存持续增长,销售收入也明显低于销售数量的增幅,企业长期亏损,国内产业始终处于巨额亏损状态,难以收回投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始终为负值,国内产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受到了实质损害。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巴西食品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部分指标呈增长趋势,且多数指标向好,2016年国内产业在毛利润和毛利润率方面均出现近年峰值,因此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申请人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分析方法是机械的、不客观的,以相关经济指标呈上升趋势就得出被调查产品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因此国内产业朝着规模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调查期内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有关经济指标(如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等)呈上升趋势是非常正常的。这些指标呈上升趋势不代表没有遭受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并没有完全释放,产能利用率维持在70%-75%左右的较低水平。由于大量低价的被调查产品替代了部分国内同类产品,导致期末库存2016年比2013年大幅增长了69.10%,所占产量比重也由2013年的5.69%提高至2016年的7.69%,2017年第一季度期末库存比2016年同期进一步增长10.56%。2015年某个向百胜中国供货多年的国内生产商由于百胜中国以巴西进口产品压价,导致双方合作终止。由于巴西进口产品比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一些国内经销商开始从巴西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并替代部分国产同类产品。这些数据和事实说明,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已经受到了抑制,如果被调查产品没有大量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产业应当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其次,有关经营性指标(如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等)呈上升趋势不能否定国内产业仍在遭受损害的事实。这些经营性指标均处于负值状态,表明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始终都在遭受损害。而且,这些经营性指标与价格密切相关。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已经受到了削减、压低和抑制,进而也就抑制了这些经营性指标的进一步上涨,导致国内产业无法扭亏为盈,被调查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再次,相关利害关系方忽视了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并改善了市场经营状况。调查期内,至少有三个方面改善了国内市场环境。一是行业自律,并引导舆论降低禽流感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当宣传,国内供需秩序有所改善,需求自2016年以来也开始出现恢复性增长;二是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了双反措施;三是玉米、豆粕等饲料成本在调查期内呈下降趋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善,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有关利润指标呈上升趋势并在2016年处于峰值也是正常的。但是,比较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利润指标的好转主要是因为成本的下降,否则在价格受到压低、削减的情况下,国内产业遭受的亏损将会更加严重。2016年比2013年,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42%,每吨下降322元,但是成本下降8.63%,每吨下降831元,在成本降幅大于价格降幅的情况下,为每吨同类产品创造了509元的利润空间,假设2016年的成本与2013年持平,意味着同类产品每吨将亏损559元,将比2013年进一步增亏135.42%。2017年第一季度比2016年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64%,每吨下降322元,但是成本下降7.26%,每吨下降644元,在成本降幅大于价格降幅的情况下,为每吨同类产品创造了322元的利润空间,假设2017年第一季度的成本与2016年同期持平,意味着同类产品每吨应将亏损354元,将比2016年同期进一步增亏984.11%。
在国内行业致力于改善市场环境的背景下,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严重削弱了国内行业有关举措的实施效果,大量增加了市场供应,加剧了市场竞争。如果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没有受到压低、削减,国内产业本应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和更大幅度的利润增长,被调查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因此,结合国内市场的背景状况、在对各经济指标的内在关系进行综合考察,明显可以看出,由于受到价格削减、压低和抑制的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多数经济指标的增长已经受到了严重抑制,无法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并且始终处于亏损状况,因此国内产业正在遭受严重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不能简单机械地分析产业指标的好坏得出是否受到损害的结论,而要结合产业状况,分析指标变化的深层次原因及其相互联系。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多个指标出现向好趋势,但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期末库存增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产业指标好转是行业集中度提高、行业自律和宣传、自美国进口减少、产品成本下降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不能否定自巴西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在损害调查期内,自巴西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大幅削减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关于不存在进口被调查产品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成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进口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1.关于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从2013年到2016年间多次爆发禽流感,对中国国内产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包括对禽类养殖者、消费者、生产者的影响,而巴西没有爆发禽流感。此外,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都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影响。
申请人认为,这些因素对国内市场的需求增长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事实上,本案调查期内,国内市场的需求量虽然有所波动,但总体保持稳定。2016年以来,随着祖代鸡的盲目引进得到控制、国内禽流感等不利影响的逐渐降低,需求开始恢复增长。也就是说,有关利害关系方所提到的这些因素并没有对国内需求增长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相反市场环境是在不断改善的,不存在加剧国内产业损害的不利市场情形。退一步说,如果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的竞争、经济增长放缓会影响并减少白羽肉鸡产品需求,那么,在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都处在同一个市场并相互竞争的情况下,这些负面影响也应当同时作用于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国内产业在遭受损害的同时,巴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也应当受到不利影响。但事实上,在整个调查期内,巴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持续在大量增加。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与有关利害关系方所谓其他因素会影响需求减少的观点是互相矛盾的。因此,如果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则会加剧市场竞争,加剧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尽管禽流感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以及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压力或心理影响,但国内白羽肉鸡市场并没有因为曾经爆发禽流感而导致需求减少。同样,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因素也未对国内需求造成实质影响。相反,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白羽肉鸡市场的需求量虽有小幅下降,但基本保持稳定,且2015年后保持增长势头,2016年比2015年增长3.75%,2017年1-3月同比增长13.27%。因此,调查期内禽流感、黄羽肉鸡及其他肉类产品竞争、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没有对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关于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由于中国对美国的禽流感限制措施,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是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
申请人认为,祖代鸡进口减少会对鸡苗供应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否一定会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供应减少、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能一概而论。比如,2014年以来国内行业主动去产能是在国内产业产能不仅充分而且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发生的,是为了改善市场环境而实施的举措;2015年以来因禽流感禁止从美国、法国等进口祖代鸡,也没有造成国内同类产品供应的进一步减少,相反,通过其他国家的引种、国内祖代鸡的培育、强制换羽等措施,2016年和2017年第一季度的产量还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7%和13.33%。祖代鸡进口减少并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退一步说,如果祖代鸡进口减少会导致市场供应紧张,那么市场环境也应当是好转的,有利于价格的恢复上涨。但本案中,由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压低和削减,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却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也始终无法扭亏为盈。祖代鸡进口减少如果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供应量减少,对价格下降是没有解释力的。因此,祖代鸡进口减少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一般情况下,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可能会影响同类产品的供应量。但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通过从其他国家的引种、祖代鸡培育、强制换羽等措施解决了鸡苗的供应问题。整个调查期看,国内产业的产量呈持续上升趋势,2016年比2013年增长25.09%。自美国进口祖代鸡减少并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关于国内其他生产商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由于答卷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商与答卷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引起的。
申请人认为,关于国内其他生产商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关利害关系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调查机关对此应不予考虑。单纯从产量来看,如果全国总产量扣除本次36家填卷企业的合计产量数据,其他生产商的合计产量2013年至2016年总体呈下降趋势,减少了16.19%,并不存在因为其他生产商的扩张而加剧了市场竞争、进而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形。此次填卷的36家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已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46%左右,其他成百上千的企业占54%左右,平均生产规模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弱,受到的损害也应当更加严重。而且,根据申请人掌握的情况,调查期内整个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都处于亏损状况,其他个别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会实质性改变整个行业的损害状况。
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未提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在倾销调查期内,答卷的36家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已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46%以上,即便分散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竞争行为影响到答卷企业,但不足以否定进口产品对答卷企业所代表的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4.关于中国白羽肉鸡熟食出口下降的影响。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白羽肉鸡熟食出口下降,造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
申请人认为,调查期内,虽然熟食产量减少了5万多吨,但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只有0.5%左右,对整个国内产业90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的影响非常有限。调查期内,国内各大企业(包括圣农、正大等企业)都在引进设备生产熟食产品,国内熟食销售数量的增长足以填补出口销售数量的减少。而且,整个调查期内国内的需求量总体也是保持稳定的。熟食出口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是两个独立的市场,熟食出口减少并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互相竞争,并且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和价格削减,并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虽然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熟食产量和出口量有所下降,但由于熟食占国内产业产量的比例非常小、熟食出口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属于不同市场,因此,熟食出口减少不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白羽肉鸡反倾销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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