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0日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7年8月18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申请调查产品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 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 毫米的除外。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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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7年8月18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8月19日起2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7年6月8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通光纤技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是本案的支持申请企业。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2017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日本、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上述申请书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通光纤技术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7年9月1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并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或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中国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通光纤技术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4家国内光纤预制棒生产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7年9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期终复审调查的评论意见》。

2018年2月24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美国康宁公司提请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8年2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期终复审的国内产业无损害评论意见》。

2018年5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对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发言材料的评论意见》。

2018年5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的说明》。

2018年6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对于“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8年7月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康宁公司提交的《对于“关于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前基本事实披露的函”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8年3月5日至3月9日,调查机关对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听证会

2018年2月22日,康宁公司提交了《关于提请商务部举行光纤预制棒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要求就本案产业损害进行听证。经审查,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听证规则》,调查机关决定召开听证会。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4月3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8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产业损害相关事项听取了利害关系方的意见。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以及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表参加听证会。美国康宁公司和国内产业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于会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八)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8年6月2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案中,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光纤预制棒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0%-9.1%。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140,217.05美元/吨,正常价值为230,186.36美元/吨,存在倾销。

2.日本光纤预制棒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光纤预制棒产能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加。2014年至2017年,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产能分别为3500吨、3500吨、3620吨和3620吨。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产量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加,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3100吨、2900吨、3200吨3200吨。日本光纤预制棒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400吨、600吨、420吨和420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始终维持在11%-17%之间。                                         

(2)日本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日本光纤预制棒国内需求在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长。2014年至2017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015吨、1102吨、1153吨和1245吨。2011年至2017年,日本光纤预制棒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分别为2485吨、2398吨、2467吨和2375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1.0%、68.5%、68.1%和65.6%。这表明,日本市场对光纤预制棒的需求有限,对日本光纤预制棒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日本光纤预制棒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日本光纤预制棒的出口量分别为2059吨、1779吨、2031吨和2255吨,占其当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6.4%、61.3%、63.5%和70.5 %。日本光纤预制棒的出口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调查期内出口比例始终占其当年总产量的60%以上,2017年达到70%,这表明对外出口依然是日本光纤预制棒的最主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光纤预制棒闲置产能较大,国内消费量虽有略微增长,但产能过剩现象依旧突出;对外出口是日本光纤预制棒的主要销售模式,需通过国际市场消化其过剩产能。

3.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4年至2017年,中国自日本进口光纤预制棒的数量分别为1756.79吨、1157.38吨、1289.26吨和1173.58吨,占当年日本光纤预制棒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84%、66%、63%和52%,占当年中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总数量的70.63%、62.91%、60.11%和60.60%。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虽然中国自日本进口光纤预制棒数量出现减少,但日本光纤预制棒继续在向中国出口,而且出口量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中国市场是日本光纤预制棒出口的最重要的市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2014年至2017年,中国光纤预制棒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6800吨、7500吨、8600吨和9300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始终在60%以上。对日本光纤预制棒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光纤预制棒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缓慢,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光纤预制棒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仍在逐年增长,是日本光纤预制棒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日本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日本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光纤预制棒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本案中,美国康宁公司和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他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1.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7.4%-41.7%。措施实施期间,对美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未进行期间复审。

康宁公司在对裁定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机关在计算结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反倾销税。对此,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中和此后在中国的售价中,则调查机关在计算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康宁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调查期内公司缴纳的反倾销税已适当的反映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中和此后在中国的售价中。因此,调查机关经过进一步审查后决定不接受康宁公司的该主张。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1. 美国光纤预制棒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调查问卷答卷中未提交包括美国总产能、总产量、总消费量和总出口数据等美国光纤预制棒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美国光纤预制棒市场总体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根据英国商品研究所(CRU)定期发布的公开报告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提供了美国光纤预制棒国内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美国国内市场总体情况数据来源于中立机构公开报告,数据归集方法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在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在依据该最佳信息分析美国国内市场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4年至2017年,美国光纤预制棒产能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美国光纤预制棒的产能分别为2960吨、3130吨、3200吨和3600吨。与2014年相比,2017年产能增长了21.62%。与此同时,美国光纤预制棒的产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2700吨、2600吨、2900吨和3100吨,2017年比2014年增长了14.81%。美国光纤预制棒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且在调查期内显著增加。2014年至2017年美国光纤预制棒闲置产能分别为260吨、530吨、300吨和500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也从2014年的9%上升到2017年的14.5%,最高在2015年达到17%。

(2)美国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情况。

2014年至2017年,美国光纤预制棒国内需求量呈现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489吨、1541吨、1717吨和1924吨。与此同时,美国光纤预制棒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消费量)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1471吨、1589吨、1483吨和1676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0%、51%、46%和47%,即调查期内各年内美国光纤预制棒总产能的近一半可用于对外出口。这表明,美国市场对光纤预制棒的需求有限,对美国光纤预制棒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

(3)美国光纤预制棒出口情况。

2014年至2017年,美国光纤预制棒的出口量分别为1229吨、1049吨、1257吨和1315吨,占其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5.51%、40.35%、43.34%和42.42 %。美国光纤预制棒的出口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调查期内出口比例始终占其当年总产量的40%以上,这表明对外出口依然是美国光纤预制棒的重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光纤预制棒闲置产能较大,国内消费量虽有所增长,但产能过剩现象依旧突出;对外出口是美国光纤预制棒的重要销售模式,需通过国际市场消化其过剩产能。

3.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中国自美国进口光纤预制棒的数量有波动,呈现波动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7年分别为386.88吨、295.45吨、304.73吨和277.90吨,其中2016年上半年为193.00吨,2017年上半年为209.47吨。自美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数量占当年美国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31.48%、28.16%、24.24%和21.13%,占当年中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5.55%,16.06%,14.21%和14.35%。这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光纤预制棒仍继续向中国出口,中国市场是美国光纤预制棒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2014年至2017年,中国光纤预制棒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6800吨、7500吨、8600吨和9300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始终在60%以上。对美国光纤预制棒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光纤预制棒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国内市场需求稳定,供过于求,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40%以上,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光纤预制棒第一大消费市场,是美国光纤预制棒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美国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光纤预制棒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

(一)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7年第35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中国生产的光纤预制棒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同类产品。

(二)                       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中国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5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本案中,美国康宁公司在评论意见、听证会发言以及裁定前披露评论中主张由于康宁公司进口的光纤预制棒不存在倾销,不应该对倾销和非倾销进口进行累积评估;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进口数据呈现不同的价格趋势;自日本、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不存在竞争关系;自康宁进口的光纤预制棒主要用于关联公司关联业务的自用,因此应分别评估从日本、美国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申请人在听证会发言中主张,关于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通过分析被调查产品之间、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和竞争条件,认定对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康宁公司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仅重复其在原审调查中的观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其主张不应被接受。

调查机关认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自日本、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均存在倾销,不存在对倾销和非倾销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累积评估的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进口价格数据虽有差异,但总体呈现相同的价格下降趋势。调查机关认为来自美国、日本的光纤预制棒价格虽然存在差异,但总体呈现价格下降趋势,且并不能表明来自美国、日本的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康宁公司就上述问题提出的主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认定不同来源的被调查产品累积评估是适当的。此次复审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复审调查期内,康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不同来源被调查产品之间的替代性、竞争性及竞争条件在原审终裁后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此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

(二)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 需求量。

2014年至2017年,中国光纤预制棒需求量分别为6800吨、7500吨、8600吨、9300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光纤预制棒国内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

2.产能。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3,500吨、4,100吨、4,500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2,200吨、2,620吨。损害调查期内,光纤预制棒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

3.产量。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2,789.00吨、3,629.64吨、4,263.45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2,030.61吨和2,244.92吨。2015年和2016年增长率分别为30.14%和17.46%;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上半年增长了10.5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产量持续增长。

4.开工率。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79.69%、88.53%、94.74%;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92.30%和85.68%。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在2014年至2016年逐年提高,但2017年上半年相比2016年上半年,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有所下降。

5.销量。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2,019.24吨、2,938.72吨、3,127.79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539.06吨和1,872.97吨。2015年和2016年增长率分别为45.54%和6.43%;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上半年增长了21.7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呈增长趋势。

6.市场份额。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40.66%、49.84%、46.66%;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46.96%和51.78%。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整体呈增长趋势。

7.期末库存。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231.58吨、121.08吨、343.01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54.43吨和374.31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企业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而损害调查期最后半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大幅增加, 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上半年期末库存增加了142.39%。

8.销售收入。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收入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1,878,221,201元、2,587,611,539元、2,870,647,230元;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485,297,575元和2,068,503,860元。2015年比2014年增长了37.77%,2016年比2015年增长了10.94%;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上半年增长了39.2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

9.内销价格。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930,164.15元/吨、880,524.28元/吨、917,786.55元/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965,069.39元/吨和1,104,396.90元/吨。2014年至2016年国内产业内销价格呈现下降趋势,2016年比2014年下降1.33%。损害调查期末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提高了14.44%。

10.税前利润。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95,927,620元、569,887,871元、698,983,227;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399,461,728元、632,575,023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

11.投资收益率。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1.36%、6.91%、6.89%;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4.29%和4.72%。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整体偏低,在调查期内先增后降,在2015年投资收益率达到最高,随后呈下降趋势。

1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3,700,902,183元、-4,754,700,568元、 -6,181,895,161元;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2,524,591,942 元和-5,235,396,864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量持续增大,2015年和2016年分别比上一年增加28.47%和30.02%              ;在损害调查期最后半年迅速增加,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同期增加了107.38%。

13.就业人数。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894人、974人、1,094人;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039人和1,233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

14.劳动生产率。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3.12吨/年/人、3.72吨/年/人、3.90吨/年/人;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95吨/年/人和1.82吨/年/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态势。

15.人均工资。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99,171.29元、94,683.44元、107,860.55元;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58,542.42元和54,264.02元。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先升后降,总体呈现上涨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国内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在调查期末出现明显下降,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也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国内企业的现金净流量指标显示巨额现金持续净流出,且呈大幅增加趋势。尽管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与申请人巨大的投资相比,投资收益率明显处于较低水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中国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 2143.67吨、1452.83吨、1593.99吨、1451.48吨,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31.52%              、19.37%、18.53%、15.61%。这表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逐渐减少。

2014年至2017年,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合计的闲置产能分别为660吨、1130吨、720吨和920吨,总体呈增长趋势,2017年相比2014年增长260吨,增幅为39%。两国光纤预制棒合计的闲置产能占同期中国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10%、15%、8%和10%,年均比例为11%。

2014年至2017年,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需依赖出口的合计产能分别为3956吨、3986吨、3950吨和4052吨,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占两国光纤预制棒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1%、60%、58%和56%,年均比例约为59%。随着未来美国光纤预制棒产能的进一步大量增加,两国光纤预制棒需依赖出口的合计产能占两国光纤预制棒总产能的比例将进一步增长。与此同时,2014年至2017年,两国光纤预制棒需依赖出口的合计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58%、53%、46%和44%,年平均比例约为50%。

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对华出口量占其光棒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且呈上升趋势。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对华出口量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出口占比将进一步提高。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日本、美国仍具有较大的光纤预制棒闲置产能,国内需求增长缓慢,产能闲置现象突出;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日本、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本、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构成了价格削减。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在本次调查中,日本、美国光纤预制棒生产商和出口商未提交该部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国内产业提交的材料,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统计,被调查产品2014年至2016年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52,722美元/吨、143,331美元/吨、143,502美元/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42,748美元/吨、149,721美元/吨。2015至2016年年均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6.15%、0.12%,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上半年增长4.8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在2014年至2016年分别为151,416.08美元/吨、141,399.71美元/吨、 138,218.78美元/吨;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为145,339.59美元/吨、163,704.09美元/吨;2015至2016年年均价格变化幅度分别为-5.34%、4.23%;2017年上半年比2016年上半年增长14.44%。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属于充分竞争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根据本案国内产业提供的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国内光棒生产企业在定价时,会参照光纤预制棒进口海关数据,以及美国康宁、日本信越、美国OFS-费特公司的进口产品价格。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二者价格之间的关联性很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为抢夺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仍将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四)利害关系方评论

美国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生产的预制棒仅有限的数量用于出口,相比中国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所具备的产能,康宁公司的出口能力有限;大部分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光纤预制棒均是自用,商业市场规模有限、竞争有限;中国国内产业经济状况良好,没有迹象表明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延长反倾销征税期限不符合公共利益,将进一步损害中国下游产业的利益。

申请人认为,美国光纤预制棒产能、闲置产能及需要依赖出口的产能均较大,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呈大幅上升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光纤预制棒很可能大量向中国出口;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尽管获得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公共利益的范围不限于上下游利益,还应包括国家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等,继续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

关于措施终止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大幅增加的可能性问题,调查机关综合考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后认为,第一,如前所述,美国国内市场需求基本保持稳定,美国国内闲置产能维持较高水平,被调查产品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第二,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美国仍持续向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这说明中国是美国的重要出口市场。第三,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规模大且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市场对美国出口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通过低价方式增加出口数量获得中国市场份额,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的竞争性和替代性问题以及光纤预制棒产品在国内市场关联销售问题。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对康宁公司就上述问题提出的主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光纤预制棒销售的重要因素。此次复审调查程序中,康宁公司仅重复提出上述主张,并未提供事实依据表明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认定。

关于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问题。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发现中国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产业投资收益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增长迅速,现金流量始终处于巨额净流出状态。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大部分在2010左右才开始投产或扩产,设备折旧和摊销费用较高,固定成本比例较大,国内产业生产光纤预制棒相比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具有成本竞争优势。这些因素和指标说明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仍然较为脆弱。在此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进口价格可能大幅下滑,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处于脆弱状态的中国国内产业可能继续或再度遭受损害。

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下游用户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本身不限制公平竞争,反而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未有证据显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下游造成严重影响。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的倾销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1

 


附

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

项    目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6年1月-6月

2017年1月-6月

表观消费量(吨)

6,800.00

7,500.00

8,600.00

4,200.00

4,400.00

变化率

 

10.29%

14.67%

-

4.76%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吨)

2,143.67

1,452.83

1,593.99

822.26

824.54

变化率

 

-32.23%

9.72%

-

0.28%

进口价格(美元/吨)

152,722.30

143,331.49

143,502.36

142,748.34

149,720.94

变化率 

 

-6.15%

0.12%

-

4.88%

市场份额

40.66%

49.84%

46.66%

46.96%

51.78%

变化率

-

9.17%

-3.18%

-

4.82%

产量(吨)

2,789.00

3,629.64

4,263.45

2,030.61

2,244.92

变化率

-

30.14%

17.46%

-

10.55%

产能(吨)

3,500.00

4,100.00

4,500.00

2,200.00

2,620.00

变化率

-

17.14%

9.76%

-

19.09%

开工率

79.69%

88.53%

94.74%

92.30%

85.68%

变化率

-

8.84%

6.22%

-

-6.62%

国内销量(吨)

2,019.24

2,938.72

3,127.79

1,539.06

1,872.97

变化率

-

45.54%

6.43%

-

21.70%

出口销量(吨)

2.04

9.40

29.07

25.23

2.32

变化率

-

360.65%

209.35%

-

-90.79%

总销量(吨)

2,021.28

2,948.11

3,156.86

1,564.29

1,875.29

变化率

-

45.85%

7.08%

-

19.88%

国内销售收入(元)

1,878,221,201

2,587,611,539

2,870,647,230

1,485,297,575

2,068,503,860

变化率

-

37.77%

10.94%

-

39.27%

出口销售收入(元)

3,476,471.08

10,338,673.31

28,291,033.58

21,509,905.80

5,822,519.21

变化率

-

197.39%

173.64%

-

-72.93%

总销售收入(元)

1,881,697,672

2,597,950,212

2,898,938,264

1,506,807,481

2,074,326,379

变化率

-

38.06%

11.59%

-

37.66%

自用量(吨)

745.90

799.15

884.64

433.29

405.50

变化率

-

7.14%

10.70%

-

-6.41%

期末库存(吨)

231.58

121.08

343.01

154.43

374.31

变化率

-

-47.72%

183.30%

-

142.39%

加权平均内销价格

930,164.15

880,524.28

917,786.55

965,069.39

1,104,396.90

变化率

-

-5.34%

4.23%

-

14.44%

税前利润(元)

95,927,620

569,887,871

698,983,227

399,461,728

632,575,023

变化率

-

494.08%

22.65%

-

58.36%

投资收益率

1.36%

6.91%

6.89%

4.29%

4.72%

变化率

-

5.54%

-0.02%

-

0.43%

现金流量净额(元)

-3,700,902,183

-4,754,700,568

-6,181,895,161

-2,524,591,942

-5,235,396,864

变化率

-

-28.47%

-30.02%

-

-107.38%

就业人数(人)

894

974

1,094

1,039

1,233

变化率

-

8.95%

12.24%

-

18.65%

人均工资(元/年/人)

99,171.29

94,683.44

107,860.55

58,542.42

54,264.02

变化率

-

-4.53%

13.92%

-

-7.31%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3.12

3.72

3.90

1.95

1.82

变化率

-

19.45%

4.65%

-

-6.8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