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1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税则号列: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相纸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美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美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 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相纸 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 号)中“柯达有限公司(英国)”更正为“柯达有限公司”。
  五、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相纸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 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 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 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2年3月2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号
     2.相纸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相纸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ti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相纸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税率 柯达有限公司 19.4% Kodak Limited 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欧盟 17.5%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其他欧盟公司 19.4% All others 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16.2%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Inc. 美国 其他美国公司 28.8% All others 日本 日本公司 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号.ti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2012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2010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税则》税则号:37031010、37032010和 370390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相纸产业造成损害、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8月10日发 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 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