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2012年10月,商务部根据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的申请,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海关总署同时发布了2012年第49号公告,规定在复审调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根据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4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3.6%)和反补贴税税率(0%)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9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对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9号的规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13年7月18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三、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部分汽车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第76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2号

 

                                            海关总署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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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第42号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 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 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务部提交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商务部对该申 请书进行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提供了具 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012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产(北美) 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 行新出口商复审。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1年第84号公告裁定的被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