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3号公告。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欧盟诉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专家组报告,开始对此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国内产业提出撤案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2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8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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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2014年第9号 2014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 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 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号公告,开始再调查执行“中国-对原 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 报告。 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 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 原反倾销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五十七条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 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4年2月19日起终止对原 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该产品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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