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三、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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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馅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 27102 000 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 0.14 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 ex38260000 0.14 (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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