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 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 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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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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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单位拟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                 ,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仓储面积           平方米。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地    址

 

物流中心类型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物流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