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 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 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6年3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单位拟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 ,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仓储面积 平方米。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
|
||
地 址 |
|
||
物流中心类型 |
|
仓储面积/容积 |
|
堆场面积/容积 |
|
||
物流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主管业务员 |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
|||
|
|||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