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1号.tif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1号.ti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 规定,2015年7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 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睛纶(以下 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国内晴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 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2016年4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 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睛纶存在倾销,中国睛纶产业受到 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 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