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56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14200.20。
一旦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决定,在征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21.4200项下属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214200.20。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9日
相关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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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17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 规定,2017年2月 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 武上汉广电批广生学口报医城品士医医院学会 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 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 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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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2017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 规定,2017年2月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 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 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 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 倾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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