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格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格鲁吉亚之间的《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格鲁吉亚:

  (一)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格鲁吉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格鲁吉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 属于《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 不属于《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件1所列《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格鲁吉亚的货物,从格鲁吉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格鲁吉亚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三)在格鲁吉亚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四)在格鲁吉亚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产品;

  (五)从格鲁吉亚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资源;

  (六)在格鲁吉亚领水以外、格鲁吉亚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

  (七)由格鲁吉亚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格鲁吉亚领水以外海域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格鲁吉亚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制造的产品;

  (九)在格鲁吉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格鲁吉亚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格鲁吉亚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格鲁吉亚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格鲁吉亚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材料在格鲁吉亚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格鲁吉亚原产材料。

  第八条 适用《中格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是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工厂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护性操作;

  (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的简单装配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拆卸;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再包装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十)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十三)简单的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五)同类或者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十七)仅为方便港口操作而进行的工序。

  货物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其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应当就其在格鲁吉亚境内进行的所有加工、处理进行确定。

  第十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格鲁吉亚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格鲁吉亚;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格鲁吉亚,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于格鲁吉亚。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服装、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使用但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中格自贸协定》项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格自贸协定》项下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货物适用《中格自贸协定》项下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的数量和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至少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格鲁吉亚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格鲁吉亚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格鲁吉亚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格鲁吉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格鲁吉亚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格鲁吉亚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格鲁吉亚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格鲁吉亚授权机构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

  (二)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三)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四)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五)具有样本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应当符合格鲁吉亚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

  (六)以英文填制;

  (七)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

  (二)要求格鲁吉亚海关的行政协助;

  (三)对格鲁吉亚开展核查访问,核查访问的方式由中国海关和格鲁吉亚海关共同确定。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海关在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海关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格鲁吉亚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格鲁吉亚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的,可以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其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格鲁吉亚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格鲁吉亚海关核查反馈结果,或者核查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中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或者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产品(货物)的产品(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工厂交货价格,是指向在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加工的一方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值、工资、其他费用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

  可互换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任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包括水产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中国或者格鲁吉亚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会计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样本.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相关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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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下同),兹申明(请在具体适用情形前打勾):

□  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格鲁吉亚,并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补交《中格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  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格鲁吉亚,本人不能提交《中格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声明放弃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  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不具备《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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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CERTIFICATE OF ORIGIN

 

(SAMPLE ONLY)

1. Exporter’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Certificate No.: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Georgia Free Trade Agreement

 

Issued in:                  

2. Producer’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

 

 

3. Importer’s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For official use only: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if known)

Departure date:

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5. Remarks:

 

6. Item

number

7.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8.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9. HS code

(6-digit code)

10. Origin criterion

11.Gross or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e.g. Quantity Unit, litres, m3.)

12.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13.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or produc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stated information is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are produced in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Importing country)

 

 

Place, date and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14.  Certific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ontrol carried out ,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information herein is correct and that the described goods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of the China –Georgia Free Trade Agreement.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the Authorized Body

 

 


 

Overleaf Instruction

Box 1: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porter in Georgia or China.

Box 2: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roducer (including country), if known. If more than one producer’s good is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 including names and addresses (including country). 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 the information to be confidential, 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 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same, please complete the box with “SAME”.

Box 3: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mporter in Georgia or China.

Box 4: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number, and 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 as far as known.

Box 5:The Customer’s Order Number,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among others, may be included. If the invoice is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operator issuing the invoice shall be indicated herein.

Box 6:State the item number.

Box 7: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when such marks and numbers exist. If the shipping marks are images or symbols, state “IMAGE OR SYMBOL(I/S)”.  Otherwise state “NO MARKS AND NUMBERS(N/M)”.

Box 8:The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the goods 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 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is finished, add “***” (three stars) or “ \ ” (finishing slash).

Box 9: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a six-digit code).

Box 10: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state which criterion is applicabl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instructions. The rules of origin are contained in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and Annex II-A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of the China-Georgia Free Trade Agreement.

Origin Criterion

Insert in Box 10

The good is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in the territory of a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 (Goods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of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WO

The good is produced in a Party exclusively from materials whose origin conforms to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WP

The good is produced from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in a Part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conform to a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 less than 40%.

Actual percentage of CGFTA value content, example “40%”

The good is produc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both Parties, using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that comply with the applicable product specific rule; and meets the other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PSR

 

Box 11:State gross or net weight in kilograms or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 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re customary.

Box 12:The invoice number and date should be shown here.

Box 13: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 by the exporter or producer. Insert the place, date and the signature of a person authorised by the exporter or producer.

Box 14: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sed person of the authorised body.


原产地证书

 

(样本)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证书编号:

原产地证书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

 

签发国

2、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3、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仅供官方使用

4、运输方式和路线(如已知)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编号:

装货口岸:

  卸货口岸:

5、备注

 

6、项目号

7、唛头和包装号

8、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9、HS编码(6位数编码)

10、原产地标准

11、毛重、净重及其他计量单位(如数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12、发票编号和日期

 

 

 

 

 

 

 

 

 

 

 

 

 

 

13、出口商或生产商申明

兹证明上述信息正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

 

 

国家

且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货物出口至

 

进口国

 

 

地点、日期及授权人签名

 

14、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上述信息正确无误,且所述货物符合《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要求。

 

 

 

 

 

地点和日期、授权机构的签名和印章

 


 

背页填制说明

第1栏: 填写中国或格鲁吉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2栏:填写生产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产品,请列明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进口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是相同的,可填写“同上”。

第3栏:填写中国或格鲁吉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第5栏: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第6栏:填写商品项号。

第7栏: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请填写唛头和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填写“图形或符号(I / 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和包装号(N / M)”。

第8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第10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根据下表的指示填写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有关原产地标准在《中国和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实施程序)及其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予以规定。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该货物是根据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由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WP

 

该货物在缔约一方由非原产材料生产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价值成分的实际比例,例如“40%”

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PSR

 

 

第11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以千克或者其他计量单位为单位的毛重或净重。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或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第13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第14栏:本栏必须填写授权机构授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和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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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 注释

 

一、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二、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章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品目改变”表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表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的最小百分比要求;以及

“完全获得”表示货物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规定是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三、对于按规定可适用废碎料归类的商品,无论是否具体列明,其原产地标准是完全获得。

四、本附件以更新至2017版的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第二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列

商品描述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01章

活动物

完全获得

02章

肉及食用杂碎

完全获得

0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章改变

04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完全获得

05章

其他动物产品

章改变

0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章改变

0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章改变

0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09.01

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未焙炒的咖啡

 

0901.11

--未浸除咖啡碱

章改变

0901.12

--已浸除咖啡碱

章改变

 

-已焙炒的咖啡

 

0901.21

--未浸除咖啡碱

区域价值成分60%,且由生咖啡豆加工而成,包括焙炒工序

0901.22

--已浸除咖啡碱

区域价值成分60%且由生咖啡豆加工而成,包括焙炒工序

0901.90

-其他

区域价值成分60%且由生咖啡豆加工而成,包括焙炒工序

09.02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章改变

09.03

马黛茶

章改变

09.04

胡椒;辣椒干及辣椒粉

章改变

09.05

香子兰豆

章改变

09.06

肉桂及肉桂花

章改变

09.07

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章改变

09.08

肉豆蔻、肉豆蔻衣及豆蔻

章改变

09.09

茴芹子、八角茴香、小茴香子、芫荽子、枯茗子及蒿子;杜松果

章改变

09.10

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

章改变

10章

谷物

完全获得

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完全获得

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章改变

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章改变

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章改变

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完全获得

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章改变

17章

糖及糖食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完全获得

17.02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完全获得

17.03

制糖后所剩的糖蜜

完全获得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60%

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18.01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完全获得

18.02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章改变

18.03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章改变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章改变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章改变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60%

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从第4章以外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19.02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从第11章以外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19.03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从第11章以外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从第11章以外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19.05

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从第11章以外的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

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章改变

21章

杂项食品

章改变

22章

饮料、酒及醋

 

220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及雪

完全获得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号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章改变

2203

麦芽酿造的啤酒

章改变

2204

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号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

完全获得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完全获得

2206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完全获得

2207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完全获得

2208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区域价值成分60%,同时要求在格鲁吉亚进行混合、过滤及其他后续操作等加工工序。

2209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完全获得

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完全获得

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章改变

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4001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章改变

52章

棉花

 

5201

未梳的棉花

完全获得

5202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完全获得

5203

已梳的棉花

完全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