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7):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见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八、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见附件9)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十三、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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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____款相关规定,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公章)
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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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
____________(预裁定机关):
我公司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申请撤回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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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收悉,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该预裁定申请。
(公章)
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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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需补充以下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材料请于5日内提交至预裁定机关。
(公章)
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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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商品归类)
编号:
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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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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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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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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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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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8位税则号列):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预裁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价格)
编号:
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合同协议号: |
|
申请书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企业申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企业申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不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经预裁定决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要素,具体计入的金额应由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自行予以确定。 |
|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是 □否 |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是 □否 |
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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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
本预裁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原产地)
编号:
申请人: |
|
企业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商品名称(中、英文): |
|
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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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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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
|
原材料及加工、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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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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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本预裁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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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材料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至预裁定机关。
(公章)
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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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收悉,经审核,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不受理你单位预裁定申请。
(公章) 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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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收悉,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受理你单位预裁定申请。
(公章)
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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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商品归类)
编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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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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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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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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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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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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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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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货物关系 |
☐收货人 ☐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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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就相同商品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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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相同商品持有《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
☐是 决定书编号: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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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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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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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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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出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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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出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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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出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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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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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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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材料清单(有关材料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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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式、CAS号、图片、条形码(GTIN)、二维码、出厂商品序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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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
年 月 日 |
海关(章):
签收人: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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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2、需要保密的内容,应书面向海关申请;
3、应当提交的商品材料:
(1)企业进出口计划,包括所涉及拟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等;
(2)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描述重点不同,如:材料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外观(形状、形态),商品的规格(特殊要求的技术参数、尺寸、成份含量),商品的加工方法,商品的来源和最终用途等;产品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型号、状态和结构(组成、组分),商品功能、工作原理(各组分部分工作情况或加工方法)及用途等;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分子式、CAS号、结构式或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申请商品如有条形码(GTIN)的,应一同提供;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保密声明
1、☐商品名称(中、英文)
2、☐其他名称
3、☐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4、☐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5、☐随附材料清单
6、☐结构式、CAS号、图片、条形码(GTIN)、二维码、出厂商品序列号等
7、☐其他: 。
需要保密的理由: 。
需要保密的期限: 。
备注:如需要海关保密,请在该表中☐内划☑,并说明详细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价格)
编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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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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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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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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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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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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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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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货物关系 |
☐收货人 |
☐消费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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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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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相同合同正在申请海关预裁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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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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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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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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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出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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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出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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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出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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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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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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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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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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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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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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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裁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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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1.佣金和经纪费 □2.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协助费用 □5.特许权使用费 □6.转售收益 □7.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8.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9.复制费 □10.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11.利息费用 □12.运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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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 |
□13.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14.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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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方法 |
□15.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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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材料清单(有关材料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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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
年 月 日 |
海关(章): 签收人: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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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随附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三、与货物关系一栏,应当先选择收货人,再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选择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申报单位
保密声明
是否同意海关对外公布预裁定决定?
□ 同意 □因保密原因不同意
填报说明
一、申请人一次仅能就一份合同项下的完税价格相关事务申请预裁定。同一合同海关已做出预裁定决定,或已受理的,不得再次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价格预裁定,应提交以下基本贸易单证: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
三、申请对 15. 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进行预裁定的,除基本贸易单证外,还应提交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定义,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七条详细说明;
(二)是否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存在限制,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详细说明;
(三)货物进口价格是否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详细说明;
(四)卖方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四款详细说明;
(五)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请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六条特殊关系事项填报要求详细说明。
四、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事项填报要求:
申请对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进行预裁定的,应首先提供基本贸易单证,并根据本填报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对货物成交情况提交书面说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人还应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涉及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费用或价值的发票,应一并提供:
(一)申请对1.佣金和经纪费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代理协议、经纪合同(或类似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对2.容器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容器相关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申请对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包装材料合同、包装劳务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4.协助费用是指《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申请对4.协助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方式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区分情形如下: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提供采购流程说明、采购合同等;买方自行生产的,提供生产成本明细和财务记账数据;由买方租赁获得的,提供租赁流程说明、租赁合同等;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提供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价值及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流程详细说明及相关费用资料。
(五)申请对5.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专利备案文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并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六)申请对6.转售收益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转售收益相关协议等资料。
(七)申请对7.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合同等相关资料。
(八)申请对8.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买卖双方关于税费支付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九)申请对9.复制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复制费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十)申请对10.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协议等相关资料。
(十一)申请对11.利息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条件逐一进行对照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十二)申请对12.运保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邮运合同等相关资料。
五、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13.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逐一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该条所列八种情形。
六、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14.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详细说明,如审计报告,定价政策,转移定价报告、同期资料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原产地)
申请书编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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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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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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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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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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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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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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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货物关系 |
☐收货人 ☐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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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曾就相同商品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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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就相同商品持有《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
☐是 决定书编号(可录入多个):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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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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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品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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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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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出口类型 |
☐进口 ☐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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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拟进出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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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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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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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有原产地标志 |
☐☐是。原产地标志位置及内容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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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HS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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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商品价格 |
☐☐FOB价☐ ☐EXW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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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生产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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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请类型 |
☐原产资格 ☐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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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预计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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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适用的具体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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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商品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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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及零部件名称 |
HS编码 |
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 |
法定计量单位 |
单价 |
单位产品用料 |
原料价值(单价×单位产品用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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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非原产材料价格占商品价格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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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加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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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随附单证(有关材料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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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人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28.预裁定机关
海关(章): 签收人: 接收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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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声明
是否同意海关对外公布预裁定决定?
同意 因保密原因不同意
背页说明:
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办法》。
2.栏目申请人基本信息下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其中任一项即可;与货物关系企业按实际情况勾选,可多选;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应如实填写。
3.第9栏是否就相同商品持有《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如勾选是,则应填写相应的《海关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4.第10栏商品名称一份预裁定申请仅可填写一项商品。
5.第12栏进出口类型应勾选进口/出口之一。
6.第15栏 规格型号应按照报关单规范申报要求填写。
7.第16栏是否有原产地标识应单一勾选是或否,如勾选是应填写具体原产地标识所在位置及内容,如货物外包装、MADE IN CHINA;
8.第17栏HS编码应填写税则8位数税则号列。
9.第18栏按照自贸协定或者原产地条例要求勾选FOB价或者EXW价并填写具体数值(以人民币计价)。
10. 第20栏申请类型应单一勾选原产资格或原产地,如勾选原产资格应填写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名称,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指适用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的货物原产地。
11.第21栏预计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地应填写申请人对货物原产地提出的预计意见。
12.第22栏应填写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应当适用的的相应原产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告公布的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适用其他具体原产地规则的,如微小含量、累积、微小加工、可互换材料规则,也应在该栏目一并填写。
13.第23栏产品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应填写该商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HS编码应填写税则8位数税则号列;
原料及零部件原产地指各项产品原料及零部件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单价,对于非原产材料(含不明原产地材料),应填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若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其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计算。
本栏表格因使用材料项目较多时,可添加附表。
14. 第24栏非原产材料价格占商品价格的百分比,应按照自贸协定的具体要求,计算非原产材料价格占商品FOB价或者EXW价的百分比。
15.第25栏加工工序应填写该商品从原料及零部件加工成制成品所使用的加工工序。
16.第 26栏随附单证填写随附资料名称,如合同、发票、原产材料的原产地证明文件或者原厂商声明等,以及产品成本核算表等相关资料。
1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