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9号公布)、《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公布)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已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生产企业登记代码变更。《进口涂料备案书》在有效期内的进口涂料备案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进口涂料备案书》换发。相关材料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4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HS编码 商品名称
32081000 |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以聚酯为基本成分的(包括 瓷漆及大漆)) |
32082010.10 |
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以丙烯酸酯类化合物为主要成 分) |
32082010.90 |
其他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溶于非水介质的以丙烯酸聚合物为 基本成分,包括瓷漆及大漆) |
32082020 |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乙烯油漆及清漆(以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 包括瓷漆及大漆)) |
32089010.10 |
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 |
32089010.90 |
其他聚胺酯油漆清漆等(溶于非水介质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基本 成分,含瓷漆大漆) |
32089090 |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包括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漆,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 |
32091000 |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及清漆(以聚丙烯酸或聚乙烯为基本成 分的(包括瓷漆及大漆)) |
32099000 |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 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
申 请 单 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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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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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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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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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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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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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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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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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厂 商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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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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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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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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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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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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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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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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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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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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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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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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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单据(划√)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国内分装厂商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生产厂商声明和有关证明 □ 产品描述和有关文字说明 备注: |
郑重声明: 备案申请人被授权申请备案。 上列填写内容及随附单据正确属实。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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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备案机构填写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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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意见:
备案书编号: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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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兹于 年 月 日收到 (备案申请人)对
的备案申请,经审查,决定:
受理你方申请,请到 (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不受理你方申请,原因:
特此通知。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请在 内打√或×,√表示选择此项,×表示不选择此项。
附件4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包含的基本内容
各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各自的《质量手册》规定出具专项检测报告,专项检测报告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专项检测实验室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验室(或中心);
2.报告名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3.报告编号;
4.申请人及涂料产品描述信息: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产品品牌、产品型号、生产厂商、产地等;
5.样品来源、收样时间;
6.检测依据;
7.专项检测结果;
8.结论;
9.签发人、日期;
![]()
10.印章。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口涂料备案书(格式)
编号:
申 请 人:
产品名称:
产品品牌:
产品型号:
生产厂商:
产 地:
分装厂商:
专项检测结果:
上述产品已经备案。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机构:
(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样式及使用说明
1.样式: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
签发人:
2.管 理:由海关总署进口涂料检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使用说明:进口涂料专用章只限于本办法第五条所指备案机构在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时使用。
1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
一、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文件不得缺少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图
B、质量管理图
C、安全管理图
(2)质量管理
A、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C、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D、各车间或各工序管理制度
E、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F、各工序检验、成品验收制度
G、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H、产品标识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3)安全管理
A、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B、各车间或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
C、生产设备安全使用与维修制度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1)产品工艺流程及工艺卡片
(2)产品图纸
(3)产品化学成份表
(4)产品企业标准及检验规程
4.应当有经过海关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海关由2-3人组成登记考核小组,按照本条件规定的内容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海关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登记代码由海关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编制。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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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代码标记编写规定
海关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海关统一对其进行代码标记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标记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生产企业所处的各直属海关(见各直属海关代码表);第二部分由字母F代表烟花;第三部分由三位阿拉伯数字001-999代表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四部分代码标记中符号/后的数字表示出口批次和生产年份(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批次)。如:49F003/005/99中,其中49代表长沙海关;F代表烟花;003代表长沙海关编列的顺序号为3的长沙海关关区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005/99表示99年长沙海关关区出口的第5批出口烟花爆竹。
注:代码标记的前6位数字要刷印到运输包装的右上角,批次和生产年份的标记由出口企业填写,字迹要牢固清晰。
各直属海关代码表
北京海关 |
01 |
合肥海关 |
33 |
海口海关 |
64 |
天津海关 |
02 |
福州海关 |
35 |
湛江海关 |
67 |
石家庄海关 |
04 |
厦门海关 |
37 |
江门海关 |
68 |
太原海关 |
05 |
南昌海关 |
40 |
南宁海关 |
72 |
满洲里海关 |
06 |
青岛海关 |
42 |
成都海关 |
79 |
呼和浩特海关 |
07 |
济南海关 |
43 |
重庆海关 |
80 |
沈阳海关 |
08 |
郑州海关 |
46 |
贵阳海关 |
83 |
大连海关 |
09 |
武汉海关 |
47 |
昆明海关 |
86 |
长春海关 |
15 |
长沙海关 |
49 |
拉萨海关 |
88 |
哈尔滨海关 |
19 |
广州海关 |
51 |
西安海关 |
90 |
上海海关 |
22 |
黄埔海关 |
52 |
乌鲁木齐海关 |
94 |
南京海关 |
23 |
深圳海关 |
53 |
兰州海关 |
95 |
杭州海关 |
29 |
拱北海关 |
57 |
银川海关 |
96 |
宁波海关 |
31 |
汕头海关 |
60 |
西宁海关 |
97 |
1
附件3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企业名称) (登记代码为)生产的(名称、型号、批号)产品共 箱出口至 国家,该批产品已按 标准进行生产并自我检验合格,产品及包装均符合出口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口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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