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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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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2018年第9号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 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 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 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 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 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 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 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 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二、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31 日。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 报的状态。 5月1日起公示系统已经完成"多报合一”功能改造,并部署 上线,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视 为已完成2017年度年报。 三、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前,海关管理企业已经向市场监管 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但未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应当在即日 起至12月31日补报海关年报事项(见附件,不同企业类型填报数 据项不同,具体以公示系统为准)。 四、截至2018年8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 年报(海关年报事项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9月1日后, 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可 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五、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 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 向社会公示。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 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 企业名录。 六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 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 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 息异常企业名录。 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年报事项 相国铁 公动进容公 国 年 从 R配 正 2018年5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海关年报事项 英文名称 英文地址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口物流企业 监管场所运营人口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或非跨境贸口支付企业 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经济区划 特殊贸易区域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关务负责人 关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关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关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注册信息 海关业务联系人固定电话 海关业务联系人移动电话 海关业务联系人 海关业务联系人电子邮箱 海关业务联系人传真 其他 租赁 借用 自有 经营场所性质 口是 口否 是否上市公司 是否实行会计电算化”口是 口否财务管理软件名称 自理记账 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名称 记账方式 委托代理记账 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统 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地址 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记账单位联系人 委托代理记账单位联 电话 系人 万元 万元流动负债 存货 万元经营现金净流量 万元 经营补充信》流动资产 息(币种: 万行 万元年初所有者权益 营业利润 人民币) 最近三年是否连续 口否 是 亏损 年度内是否开展内外 口外审 口内审 部审计 审计期间 审计执行机构名称 序号 企业自律 管理情况 在内外部审计等企业自律管理中,是否发现一般贸易 口是 业务,加工贸易及保税业务、减免税业务或其他进出口 口否 业务存在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 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