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5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六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审查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组由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由2-5人组成,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海关参加,并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核查工作。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2),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3)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见附件4)中的核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核查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四条 经评审组现场核查,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3种核查结论:合格、有条件通过、不合格。
第十五条 被判为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否则,现场核查不合格。
第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5)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3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直属海关对本辖区的收货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掌握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三)抽查其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正常;
(四)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直属海关发现非本辖区收货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出具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海关;对于发现收货人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三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给予警告,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货人因走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走私违法犯罪但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由直属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再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收货人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同时为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原料加工利用的企业。
全数检验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第三十八条 变更、延续注册登记的审查和批准的程序适用第三章的程序实施。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同情形,直属海关可仅进行书面评审。
第三十九条 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的工作程序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见附件7)执行。
第四十条 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评审的人员应为取得海关总署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岗位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收货人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负责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应对收货人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doc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doc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doc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doc
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doc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doc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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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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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证书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条件,准予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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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
注册登记证书号由9位编码组成,编号规则为:B+直属海关机构代码(前2位)+2位年份代码+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顺序号(4位),例如:B43180001,表示济南海关2018年颁发的第1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各直属海关2位代码列表如下:
北京关区 |
01 |
福州关区 |
35 |
湛江关区 |
67 |
天津关区 |
02 |
厦门关区 |
37 |
江门关区 |
68 |
石家庄区 |
04 |
南昌关区 |
40 |
南宁关区 |
72 |
太原关区 |
05 |
青岛海关 |
42 |
成都关区 |
79 |
满洲里关 |
06 |
济南海关 |
43 |
重庆关区 |
80 |
呼特关区 |
07 |
郑州关区 |
46 |
贵阳海关 |
83 |
沈阳关区 |
08 |
武汉海关 |
47 |
昆明关区 |
86 |
大连海关 |
09 |
长沙关区 |
49 |
拉萨海关 |
88 |
长春关区 |
15 |
广东分署 |
50 |
西安关区 |
90 |
哈尔滨区 |
19 |
广州海关 |
51 |
乌关区 |
94 |
上海关区 |
22 |
黄埔关区 |
52 |
兰州关区 |
95 |
南京海关 |
23 |
深圳海关 |
53 |
银川关区 |
96 |
杭州关区 |
29 |
拱北关区 |
57 |
西宁关区 |
97 |
宁波关区 |
31 |
汕头海关 |
60 |
|
|
合肥海关 |
33 |
海口关区 |
64 |
|
|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 □延续换证
□注册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申请编号
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制
二○一八年
核查要求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表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直属海关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现场核查。
二、评审原则和方法
核查要求内容包括了5个核查项目,共28条核查内容,每条核查内容的核查要点条目列出了该核查内容的若干核查要求。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本要求的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环保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编写环保质量安全控制文件,使之有效运行。核查组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核查要点的规定逐条核查,用A表示符合要求、B表示不符合要求。
A-符合要求:符合该条款核查内容和核查要点的要求。
B-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该条款核查内容和核查要点的要求,其中带*标记条款不符合要求属于否决项。
三、现场核查结果的判定
1、现场核查合格:评审内容包括的全部核查条款都评定为A;
2、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共13条带*标记的核查内容包括的核查条款不能评定为B,其它无*标记的核查条款被评为B的数量未超过5条(包含5条)。企业应对评定为B的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企业整改完毕,评审组进行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否则,现场核查不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场核查不合格:
(1)带*标记的核查条款有1条(含)以上评为B。
(2)无*标记的核查条款被评为B的数量超过5条。
四、现场核查过程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
1、拒绝接受注册登记现场核查;
2、没有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所;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项目 |
条款 |
核查内容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评定 |
现场核查要点 |
|
A |
B |
||||||
1、企业资质文件 |
1 |
申请人基本信息应与现场核查一致 |
*1 |
营业执照、进口经营资质文件、环保证明文件、企业法人代表、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含加工场所)等基本信息。 |
|
|
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进口经营资质文件、环保证明文件等是否合法有效,企业法人代表、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含加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 |
2.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 |
2.1 |
企业应建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质量管理制度。 |
*2 |
采购制度 |
|
|
核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废物原料采购过程,相关记录是否满足管理需要,是否明确所采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3 |
检验制度 |
|
|
核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废物原料检验过程,相关记录是否满足管理需要,能够保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
*4 |
检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
|
|
核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检验、检测设备的管理过程,相关记录是否满足管理需要。 |
|||
*5 |
合格供方选择评价制度 |
|
|
核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合格供方选择评价过程,相关记录是否满足管理需要。 |
|||
*6 |
不合格品控制制度 |
|
|
核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不合格品控制过程,相关记录是否满足管理需要,能够保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
*7 |
纠正及预防制度 |
|
|
核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否涵盖纠正及预防控制过程,相关记录是否满足管理需要,能够保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
2.2 |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
8 |
企业组织机构是否与申请资料一致。 |
|
|
核查组织机构名称是否与申请资料一致。 |
|
9 |
是否明确了岗位职责和部门分工,并与申请资料一致。 |
|
|
核查企业各部门人员是否明确其职责,并对其与申请材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
|||
10 |
企业组织机构中是否包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合同签订、检验、培训、仓储等部门或岗位设置。 |
|
|
核查企业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看其是否包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合同签订、检验、培训、仓储等。 |
|||
3.资源管理 |
3.1 |
企业应配备满足环保质量管理的检测设备。 |
*11 |
企业是否具有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保质量管理的检测设备。 |
|
|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核查计量设备和放射性检测设备的有效性。 |
12 |
企业是否对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校准。 |
|
|
核查计量合格标识及证明。 |
|||
3.2 |
应配备满足生产及质量管理需要的人员。 |
13 |
应有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保质量安全控制相适宜的人员数量。 |
|
|
核查企业是否具备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保质量安全控制的人员。 |
|
14 |
人员应熟悉各自岗位职责和岗位环保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
|
|
核查相关岗位人员是否熟悉各自岗位职责和岗位环保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
|||
15 |
合同签订岗位人员应熟悉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 |
|
|
现场抽查2-3人,看是否熟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 |
|||
*16 |
检验岗位人员应熟悉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 |
|
|
现场抽查2-3人,看是否熟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核查检验岗位人员是否熟练使用放射性检测设备。 |
|||
17 |
是否对固体废物合同签订、到货检验、仓储等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能提供培训、考核等记录。 |
|
|
核查质量管理岗位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等记录。 |
|||
3.3 |
企业应收集并保存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18 |
是否收集了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为有效版本。 |
|
|
核查企业收集的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查看其是否为有效版本。 |
|
19 |
是否收集了我国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确保为有效版本。 |
|
|
核查企业收集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查看其是否为有效版本。 |
|||
4.采购和质量安全控制 |
4.1 |
合格供方档案。 |
20 |
应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
|
|
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
4.2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质量安全控制。 |
21 |
合同是否注明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条款,并明确对不合格货物履行退运义务责任人等内容。 |
|
|
核查质量管理制度或抽查合同,看是否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条款,并明确对不合格货物履行退运义务责任人等内容。 |
|
*22 |
是否依据检验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检验,并做好相应记录。 |
|
|
核查检验记录完整性,是否做到批批检验。 |
|||
4.3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夹杂物的处置。 |
23 |
应有夹杂物的隔离和处置区域。 |
|
|
核查企业是否设置了夹杂物的隔离、处置的区域和标识。 |
|
*24 |
夹杂物的处置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
|
|
夹杂物是否做到无害化处置,是否与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定期予以处置。 |
|||
4.4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不合格原因分析。 |
*25 |
是否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是否厘清退运责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
|
|
抽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不合格记录,看是否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退运责任是否厘清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
4.5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不合格信息的报告。 |
*26 |
企业是否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入厂检验及加工利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主动配合海关的调查及处理。 |
|
|
核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包括将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向所在地海关报告的内容。 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是否熟悉不合格上报程序,现场不合格处置记录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
|
5.仓储 管理 |
5.1 |
应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专区存放,仓储过程使用适宜的方法加以识别。 |
27 |
是否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仓储过程用适宜的方法加以识别。 |
|
|
在企业仓库现场核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否专区存放,核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仓储过程中是否用适宜的方法加以识别。 |
5.2 |
入厂检验合格后,进口废物原料应建立专门的出入库记录。 |
28 |
是否制定了出入库记录。 |
|
|
随机抽查出入库记录,核查废物原料入厂检验合格后的出入库记录,对照现有库存核查一致性和追溯性。 |
|
核查情况汇总
核查结论: 核查结果统计: 否决项: 项; 不符合: 项; 最终核查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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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被审查企业对评审结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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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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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
被核查企业: 第 页 共 页
被核查部门 |
|
核查日期 |
|
评审人员 |
|
陪同 |
|
核查内容 |
核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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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不符合项报告
被核查企业: 第 页 共 页
被核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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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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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依据 |
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细则》附件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中核查要求:涉及审核内容( )审核要点(序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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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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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签名: |
评审组长签名: |
被审查企业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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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种类 |
□严重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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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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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计划完成日期 |
年 月 日 |
被审查企业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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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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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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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长确认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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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月 日 |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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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现场核查程序
一、由评审组长召开会议向被评审国内收货人的管理者介绍考核的范围、目的、依据及审核的计划、方法和程序,以及评审组所需的资源和设施,评审组和被审核方之间的联系方法,保密承诺等事项。
二、评审组根据考核计划,按抽样的方法到约定的部门进行现场查证,收集客观的评审证据。评审组在查证过程中,要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中的核查要求,逐项核查该表栏目中的要求事项并做好记录,做出判定。对现场查证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要形成不符合项报告。
三、评审组根据核查进程的需要,召开内部会议研究讨论:
1、核查的进度;
2、评价国内收货人的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情况;
3、讨论评审员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对核查发现(及其证据)形成一致意见;
4、核查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5、形成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过程中,评审组长应加强与被评审国内收货人的管理者的沟通和交流,出具的不符合项报告要由被评审国内收货人的代表签字确认。此外,双方要商定不符合项的纠正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等。
四、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总结会,向被评审国内收货人的管理者及相关人员介绍审核发现,宣布审核意见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
五、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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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 □延续换证
□注册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申请编号
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制
二○一八年
填写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本评审记录存直属海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三、评审组书面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评审;
2、向直属海关做出评审报告。
四、书面评审应按照注册登记申请要求和国内收货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判定栏内根据情况选择打√,在客观描述及不符合说明栏中记录审核情况。
五、评审员可根据评审组分工,分别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填写本记录。
六、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要求时,应另附上附加评审记录表。
七、本记录作为注册登记评审过程的原始凭证,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漏填。
书面评审记录及报告
文件名称 |
评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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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
客观描述及不符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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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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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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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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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是:
评审员签名: 评审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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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申请书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延续换证
□注册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申请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制
二○一八年
企业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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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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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工商注册地址: 加工利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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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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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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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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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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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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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口 贸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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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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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注册登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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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
□收货人名称 新收货人名称: □地址 新地址: □法定代表人 新法定代表人: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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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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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外供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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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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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门情况 |
名称 |
人数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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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验和生产设备 放射性检测设备、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购置年份 |
运行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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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
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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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近两年进口可用作 |
年份 |
种类 |
进口量,吨 |
检验检疫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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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企业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意支付对本企业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等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实申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来源;愿意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的费用。 随附资料包括: (1) 管理制度文件; (2) 其他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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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本申请书应向工商注册地址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各栏目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初次申请:首次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此项。
2.延续换证: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资格办理换证的填写此项。
3.注册登记变更:因国内收货人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注册登记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取消注册登记资格,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申请编号:系统生成。
6.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的中文名称。
7.企业所在地: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省份市地名称。
8.联系人:填写申请企业本企业联系人名字;不能通过代理人申请。
9.联系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含地区区号)或移动电话号码。
10.企业名称(中文):同第6条。
11.企业名称(英文):填写申请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和在提单中使用的英文名称。
12.企业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的注册地址以及加工利用地址。
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5.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写明地区区号。
16.EMAIL: 填写申请企业的因特网电子邮箱。
17.邮政编码: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18.从事进出口贸易日期: 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9.首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没有进口的填写无。
20.前次注册登记证书编号: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注册登记资格,应填写原注册登记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21.注册登记变更内容:已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内容。
22.主要进口口岸:填写进口废物原料主要的到货口岸的名称。
23.主要国外供货商:填写主要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名称、注册证书号码。
24.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勾选企业申请进口废物原料的种类。
25.主要部门情况: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部门的情况,填写各部门的名称、在职员工人数、部门负责人的名字、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6.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主要填写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7.质量管理认证情况: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28.近两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填写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的有关情况,如未满两年按照实际进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进口的注明未进口。例如:2018年9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18年1~8月份,2017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29.随附资料:除按照规定必须随附的5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及其它需要予以具体说明的材料目录,应逐项列明。
30.法定代表人签名:须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始签名和企业印章,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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