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
交易所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三、陆路边境口岸监管场所(如:陆路边境口岸车检场、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点、陆路边境口岸海关查验场等)设置标准
(一)设立在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内,并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七)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八)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九)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四、货栈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空运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须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特殊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类别货物应当隔离,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铁路货栈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五、堆场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综合性货运堆场(如: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9.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的货物检查设备应与海关联网;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新造集装箱专用堆场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 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六、仓库类监管场所(如:综合性仓库、航空食品供应库、进口分拨库、出口拼装库、展览品监管仓库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六)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界线,建有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在出境或者入境封闭区域建立出入通道,并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外交礼遇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
(三)各通道之间相互隔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各通道内应预留必要的电源、网络接口;
(四)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纵向划分为申报区、查验区和处理区;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为海关提供旅客行李查验台、海关法规公告栏(包括电子公告屏),安装海关通道标识及现场隔离设施等;
(七)在出港实行开放式布局,配备具有远程判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建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电子信息;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货物、物品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专门开展海关征税、询问、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及设施。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二、国际邮件类监管场所(如: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交换站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三)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邮件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五)有满足海关查验邮件要求的场地;
(六)邮件分拣及X光机检查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七)根据海关需要,提供海关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八)为海关提供存放扣留邮件的库房;
(九)为海关提供接受报关、视频监控、毒品检测、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三、监管场所内查验场地设置标准
(一)封闭式查验场房。地面高度适合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对接,对接门的尺寸能满足封闭对接需要,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二)平台式查验场地。查验平台高度适合集装箱车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停靠,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
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货检X光机检查区,并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
现我公司拟在 设立 ,特提出申请。
请批准为盼。
附件:1.公司基本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 》 、《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5.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6.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账册制度。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基本情况 |
监管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万元) 监管场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书》编号: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____ 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所有权情况:自有[ ]租赁[ ](所有人: )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编号: (1) 关所字第 (2) 号
(3) :
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在 (4) 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现批准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1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简称;
(2)海关编号;
(3)申请企业名称;
(4)设立监管场所地点。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编号: (1) 关所字第 (2) 号
(3) :
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在 (4) 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6) 之规定,不予批准。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简称;
(2)海关编号;
(3)申请企业名称;
(4)设立监管场所地点;
(5)《办法》明确规定的条款;
(6)《标准》明确规定的条款。
1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编号: (1)关所字第 (2) 号
(3) :
经审核,你单位申请设立的 (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现准予注册登记,海关编码为 (5) 。
本《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简称;
(2)证书编号;
(3)申请企业名称;
(4)监管场所名称;
(5)海关监管场所编码。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
(1)关更申(2)年第(3)号
(4) 海关:
经海关批准,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办理了 (5) 监管场所的登记手续,注册登记证书的编号为 (6) 。
我公司拟对该监管场所的若干事项进行调整,特提出申请。
请予批准为盼。
附件:1.公司基本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5. 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6. 监管场所相关管理、账册制度。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审批海关简称;
(2)申请时间;
(3)海关流水编号;
(4)海关名称;
(5)监管场所名称;
(6)海关十位编码。
1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公司基本情况 |
监管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万元) 监管场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书》编号: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除本监管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____ 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场所所有权情况:自有[ ]租赁[ ](所有人: )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海关审核情况 |
实地验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直属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
1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海关:
由我公司经营的 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运营情况良好。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特申请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请批准为盼。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标志牌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监管场所
|
说明:
1.标志牌长0.6米,宽0.45米,牌质为不锈钢镀铜板,牌面为哑光黄底,标志牌上字体统一用黑体字书写,字体颜色为黑色;
2.标志牌上海关名称书写直属海关名称;
3.根据监管场所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规则对监管场所予以编号。
1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