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 2002 年 4 月 1 日 起 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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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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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