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3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