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36号
为建立外汇联合监管机制,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目前,海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提交银行核发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空运、陆运进口货物以及提前报关、担保放行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暂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
进口货物收货人对银行核发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不得更改,对海关暂不要求提交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应妥善保存,以备海关稽查时调用。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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