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3 年 6 月 1 日起 ,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 2003 年 6 月 1 日前 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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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表: 铜材、铜流税则号表 关税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 74081100、 74081900 铜筑 7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