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