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自
一、自
二、自
三、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可获取运输车辆的车牌、车架和集装箱号码等申报信息,进出境运输车辆的拖头、拖架和集装箱不需要“捆绑”运输。
四、考虑到部分运输企业仍剩有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为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决定将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延长使用至
五、自
特此公告。
附件:1.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 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3.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3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及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说明
一、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填写
(一)如项目栏空间不足,可自行扩大复印项目 栏,填写后附在清单上。
(二)付货人或货物转运代理名称及地址(盖章)栏,该栏目既可填写货物付货人包括海外付货人名称,也可填写香港货物转运代理人名称。
(三)货柜箱数量/规格/编号栏。如承载两个以上集装箱时,必须全部填写相关内容。
(四)(香港)承运公司名称栏,为保证香港有关部门的作业需要,该栏目必须填写。
(五)内地运输公司(盖章)栏,该栏目由在内地注册的从事该票货物内地与香港两地运输的运输公司盖章确认。
二、关于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填写
(一)空车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一式两联,是专门用于空车申报的载货清单。
(二)空车的类型包括:载有空集装箱的集装箱牵引车、无集装箱的空架牵引车、空拖头车以及箱式货柜空车。
(三)项目、合同协议号、转运货物等栏目由左下角至右上角划斜线,表明该栏目不需填写。
(四)装载空集装箱的空车需填写货柜箱数量/规格/编号栏目,总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两栏目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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